(Anti-Money Laundering Act)第 6308 條及其他國內外法令、我國與外國政府簽訂之條約、協定或協議等)之目的,得依國內外法令、機關之裁判(定)、命令或要求,將與甲方、保證人本人或帳戶有關之銀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借 款 契 約 書
編 號:客戶名稱:
(其他貸款)
113.1 版
甲方:
立約人
借 款 契 約 書
連帶保證人:一般保證人:
乙方: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雙方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
第一章 借款條件:
第一條(借款金額及交付方式)
甲方向乙方借款新臺幣(以下同) 元整,乙方應依下列勾選之方式
撥款,作為本借款之交付:
□一、憑借款支用書撥付甲方在乙方開設之 存款第 號帳戶。
□二、由甲方自行動撥或提領,即視為本借款之交付。
□三、甲方於乙方第 號支票存款帳戶無存款餘額或餘額不足支付票款時,由乙方先予墊付票款,即視為本借款之交付 。
□四、撥付甲方在乙方開設之 存款第 號帳戶並依下列指示匯付款項(適用於轉貸案件):
(一)甲方或擔保物提供人(如甲方配偶、保證人)前已提供擔保之標的物(門牌地址:
建物及持分土地),並設定前順位抵押權
元整予 (金融機構,以下稱原借款銀行),截至民國__ 年 __月 __日止尚有本金 元整及其利息(以下稱前順位抵押借款債 務)待償,實際代償金額以代償當日尚欠前順位抵押借款債務及匯費之金額為準。
(二)甲方同意就前目之標的物於設定次順位抵押權予乙方,且將塗銷原借款銀行前順位抵押權之有關文件(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除外)備妥並用印交付予乙方後,授權乙方依下列勾選之方式代償:
□1、授權乙方以甲方為匯款人及乙方為代理人,將動用之款項匯付原借款銀行償付甲方之前順位抵押借款債務,以塗銷前順位之抵押權登記。
□2、授權乙方逕以乙方名義,將動用之款項匯付原借款銀行償付甲方或擔保物提供人(如甲方配偶、保證人)之前順位抵押借款債務,以塗銷前順位之抵押權登記。
(三)倘原借款銀行之前順位抵押借款債務及匯費之金額超過乙方借款金額時,甲方於接獲乙方通知後應先將超過乙方核給之借款金額之差額匯入甲方於乙方開立之第 號帳戶,始得向乙方申請撥款代償。
(四)乙方代償並取得第一順位抵押權後,如借款金額高於前順位抵押借款債務時,超過部份甲方得自行提領,不受本章第二條借款用途之限制。
□五、依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之撥付方式:
第二條(借款用途)
本借款用途如下列第 款之記載:
一、個人或家庭理財。二、購買房屋。
三、修繕房屋。四、購買汽車。
五、繳付甲方或甲方子女學費。六、購置耐久性消費財。
七、其他:
第三條(動用方式、動用期限及借款期間)
甲方應依下列第 款方式支用本借款:
一、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之 個月內,在
元整額度內,憑借款支用書循環支用本借款,上述期間屆滿日即為借款到期日(適用於短期/中期循環借款)。
二、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之 個月內,在
元整額度內,以金融卡、網路銀行或存摺與取款憑條於乙方第 號存款帳戶為存款額以外循環支用本借款,上述期間屆滿日即為借款到期日(適用於短期/中期循環借款)。
三、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之 個月內,在
元整額度內,簽發乙方第 號存款帳戶之支票委託乙方付款,於該帳戶存款額以外透支,上述期間屆滿日即為借款到期日(適用於短期循環借款)。
四、自簽約日起 個月內,在 元整額度內憑借款支用書支用本借款。借款期限為 年,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到期(適用於中、長期不循環借款)。
五、(由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
前項第一至三款之短期循環借款,如甲方已提供經乙方認可之十足擔保品時,於「相對立約日」(含該日)起算前三十日內,甲方及乙方均無不再續約之意思表示【甲方不再續約之意思表示至遲應於相對立約日前一日(含該日)起算七日前為之】,則自「相對立約日」起,該款所載期間即自動延長壹年,其後期間屆滿時亦同,但延長次數以陸次為限,惟本借款倘有徵提連帶保證人或一般保證人(以下均稱「保證人」)時,乙方需取得保證人同意,始生自動延長之效力。
倘乙方於相對立約日(倘遇非銀行營業日,則為其前、後一個銀行營業日)查得甲方為乙方依銀行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四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人,且依前述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必須重新立約者,則前項自動延長期間之約定不生效力。
本條所稱「相對立約日」係指本契約所載簽約日次一年度相對應之日期。次一年度未有相對應之日期者,以次一年度相對應之該月份末日為相對立約日。
第四條(借款本息攤還方式之約定)
本借款本息攤還方式約定如下列第 款:一、自撥款日起,按月付息一次,到期還清本金。二、自撥款日起,按年金法,按月攤付本息。
三、自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四、自撥款日起,前 年( 個月)按月付息,自第 年( 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五、自撥款日起,前 年( 個月)按月付息,自第 年( 個月)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
六、自撥款日起,以每十四天為一期,分 期償還。(每期償還之本息金額為:以 年為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計算所得每月應攤付金額之二分之一)。
七、(由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
乙方應提供甲方借款本息之計算方式及攤還表,並應告知網路或其他查詢方式。如未依第一項約定時,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但如經乙方同意,甲方得隨時請求改依第一項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本借款除上列償還方式外,得於本借款未到期前陸續或一次償還借款本金。
乙方提供「無限制清償期間」與「限制清償期間」二種方案,甲方同意勾選下列之內容:
□「無限制清償期間」:甲方同意按本章第五條計付借款利息,甲方並得隨時償還借款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違約金。
□「限制清償期間」:甲方同意按本章第五條計付借款利息,並同意如於本借款撥款日起二年內提前清償本金時,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但甲方因「提供抵押之不動產遭政府徵收或天災毀損並取得證明」、
「借款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或「乙方主動要求還款」致須提前清償借款者,不在此限。上開提前清償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自撥款日起一年內提前還款者(第一年還款),得就提前償還之本金按 1% 計收。
二、自撥款日起超過一年未滿二年內提前還款者(第二年還款),得就提前償還之本金按 0.5%計收。三、其他:
甲方為便於日後償付本借款有關之債務及費用,茲授權乙方就甲方於乙方開立之第 號帳戶內存款逕行提領轉帳繳付甲方(1)每期(月)應付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債務及(2)擔保物之保險費(3)下列約定之費用,乙方無需向甲方補徵取款憑條。
本借款費用約定如下,甲方不得以提前清償或其他理由要求全部或部分退還:一、開辦手續費: 元
二、信用查詢費: 元
三、甲方如有就本借款申請續約、變更授信條件(包括但不限調降利率、更換保證人或擔保品、展延寬限期或借款期限等)、貸款餘額證明書或補發抵押權塗銷同意書,甲方並同意支付乙方續約作業費
元、變更授信條件手續費 元、證明書費用 元及補發費用 元。
第五條(借款計息方式之約定) 本借款之利息計算方式如下:
□一、甲方同意選擇乙方提供須「限制清償期間」之優惠利率,其利息之計算,按下列第 目方式為之:
(一)第 個月至第 個月按 %固定計息。
第 個月至第 個月按乙方公告之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 浮動計息。第 個月至第 個月按乙方公告之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 浮動計息。乙方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每月調整乙次,調整時借款利率隨同調整,並於每屆滿一個月之日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息。
訂約時乙方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為年利率 %。
(二)其他:
□二、甲方同意選擇乙方提供得隨時清償之利率,其利息之計算,按下列第 目方式為之:
(一)按乙方公告之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 計算,按日計息;嗣後隨乙方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憑支票、金融卡、網路銀行或存摺與取款憑條動用,以當日透支、支用最高額計息;憑借款支用書動用,以當日最終借款餘額計息(適用於短期/中期循環借款)。
(二)按乙方撥款當日公告之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 計算;嗣後隨乙方消費金
融放款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於每屆滿一個月之日按當日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適用於中、長期不循環借款採浮動利率者)。
(三)按乙方撥款當日公告之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 計算;採固定利率(適用於中、長期借款採固定利率者)。
訂約時乙方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為年利率 %。
(四)其他:
□三、由甲方與乙方個別約定:
本借款利息計算之方式,依借款產品之不同分為下列二種方式:
一、按日計息者,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高借款餘額(適用於憑支票、金融卡、網路銀行或存摺與取款憑條於存款帳戶存款額以外,以透支方式動用者)或最終借款餘額(適用於憑借款支用書動用者)乘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二、按月計息者,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十二即得每月之利息額。不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即: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本金乘以年利率、天數,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畸零天數部分之利息額。
第六條 (利率調整之通知)
乙方應於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不包含借款利率完全由政府依照法令決定者)調整時十五日內告知甲方調整後之指標利率。倘未如期告知,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或違約金;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或違約金。
前項告知方式,乙方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以(擇一)□簡訊□書面□電子郵件為之,未約定者,由乙方以簡訊或書面或電子郵件擇一通知方式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乙方調整上述指標利率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雙方個別約定利息計算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時,準用前三項約定。
第七條(保證條款-依保證人性質及保證範圍勾選)
□連帶保證人保證條款(甲方非屬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之貸款對象)乙方經向連帶保證人宣告保證責任、保證範圍、代位權如下:
一、保證責任:甲方到期(含喪失期限利益之視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除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乙方毋須先就擔保物受償,得逕向連帶保證人求償,並得依本契約第二章第五條約款,就連帶保證人寄存於乙方之存款及對乙方之一切債權行使抵銷權。若抵銷金額不足抵償連帶保證人所應負擔之債務時,連帶保證人仍應負責償還。
二、保證範圍:
□非自用住宅放款(不循環動用)
包含主債務 元暨主債務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手續費、乙方為甲方墊付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理財型貸款(循環動用)
□歡喜理財家或綜合理財房屋貸款(循環及不循環動用)
包含主債務 元限額內暨主債務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手續費、乙方為甲方墊付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三、保證人之代位權:主債務未全部清償前,倘由連帶保證人代甲方對乙方清償時,連帶保證人茲同意於代償之範圍內對甲方所取得之求償權及代位權應次於乙方對甲方得請求之剩餘債權而受償;連帶保證人代甲方清償債務後,依法請求乙方移轉擔保物權時,不因擔保物之瑕疵為異議。
四、以上宣告內容業經乙方向連帶保證人宣讀(宣讀行員: ),連帶保證人茲聲明已充分瞭解其內容後始親自簽名(簽章)。
連帶保證人: (親自簽名或簽章) |
□一般保證人保證條款 乙方經向一般保證人宣告保證責任、保證範圍、代位權如下: 一、保證責任:甲方到期(含喪失期限利益之視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經乙方對甲方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者,一般保證人應代負履行之責任。乙方並得依本契約第二章第五條約款,就一般保證人寄存於乙方之存款及對乙方之一切債權行使抵銷權。 二、保證範圍: □非自用住宅放款 (不循環動用) 包含主債務 元暨主債務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手續費、乙方為甲方墊付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理財型貸款(循環動用) □歡喜理財家或綜合理財房屋貸款(循環及不循環動用) 包含主債務 元限額內暨主債務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手續費、乙方為甲方墊付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三、保證人之代位權:主債務未全部清償前,倘由一般保證人代甲方對乙方清償時,一般保證人茲同意於代償之範圍內對甲方所取得之求償權及代位權應次於乙方對甲方得請求之剩餘債權而受償。一般保證人代甲方清償債務後,依法請求乙方移轉擔保物權時,不因擔保物之瑕疵為異議。 四、以上宣告內容業經乙方向一般保證人宣讀(宣讀行員: ),一般保證人茲聲明已充分瞭解其內容後始親自簽名(簽章)。 一般保證人: (親自簽名或簽章) |
第二章 一般約定事項
第一條 (名詞定義)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契約用詞定義如下:
一、 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指以臺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華南銀行、第一銀行及彰化銀行等六行庫每月二十日(遇假日時為次營業日)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平均數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三位(小數點後第四位四捨五入),並以次一營業日為生效日之指標利率。以上六行庫日後若有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或有銀行法第六十二條勒令停業、監控、接管等情形,全體立約人茲同意由乙方進行指標利率銀行成員之修正。
二、 保證人:指連帶保證人及一般保證人。
第二條(保險條款)
於本借款存續期間內,甲方每年應為提供抵押之擔保物向保險公司投保適當火險(含地震險),或乙方要求之其他保險,保險費均由甲方負擔。倘甲方怠於辦理投保或續保時,乙方得依甲方出具之授權書或依前一年度承保之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保險金額代為辦理投保,甲方應立即償還上開乙方墊付之保險費,否則乙方得自墊付日起至償還日止,按墊付時本契約之約定利率向甲方計收利息。但乙方無代為投保、續保或墊付保險費之義務。
第三條(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甲方倘遲延還本時,本金自到期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
第一章第四條僅付息未還本之期間,甲方倘遲延付息,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
借款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持續違約時,第一項或第二項違約金自首期違約時起計付,至多不逾九期。
甲方未依約清償本金時,除第一項違約金外並應依原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第四條(加速條款)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經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乙方得隨時減少本借款之額度,或縮短本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甲方對乙方任何一宗債務(不限本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二、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民事更生或清算,或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或清理債務時。
三、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四、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乙方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乙方得減少本借款之額度,或縮短本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甲方對乙方任何一宗債務(不限本借款)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時。二、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三、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本契約約定用途不符時。
四、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乙方有不能受償之虞時。
倘甲方於本借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仍願依約履行者,乙方同意不主張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但甲方之繼承人未依約履行或聲請進行限定繼承清算程序者,乙方得主張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第五條(抵銷條款)
甲方於違約情事發生時,不問債權債務之期間如何,乙方有權將甲方及保證人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但支票存款除外)及對乙方之一切債權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之款項逕行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之一切債務。但甲方於乙方之存款及其對乙方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則乙方不得對一般保證人行使抵銷權。
甲方了解並同意:
一、甲方與乙方簽訂之任何契據產生任何違約情事,並經乙方依約主張減少授信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時,甲方與乙方簽訂之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暨往來約定書當然失其效力,乙方應立即返還該支票存款戶所餘存之款項,並得將所應返還之款項逕行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之一切債務。
二、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三、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乙方前二項抵銷之意思表示,於乙方發出之抵銷通知函送達甲方及保證人後,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發生效力。同時乙方發給甲方之存款憑單、摺簿、支票或其他憑證,於抵銷之範圍內失其效力。
第六條(抵充條款)
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倘不足清償甲方對乙方所負擔之全部債務時,除違約金外,其抵充之方法及順序原則依照民法規定。甲方積欠違約金時,清償抵充順序依次為費用、違約金、利息、本金。
第七條(個人資料之利用)
乙方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及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為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國內外法令規定(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洗錢防制法
(Anti-Money Laundering Act)第 6308 條及其他國內外法令、我國與外國政府簽訂之條約、協定或協議等)之目的,得依國內外法令、機關之裁判(定)、命令或要求,將與甲方、保證人本人或帳戶有關之銀行
紀錄(包括但不限於乙方所提供之產品服務及往來紀錄等)、簿冊或其他資料,提供(包含國際傳輸)予我國或外國政府機關(包括但不限於司法、行政、稅務或其他主管機關等)。
甲方及保證人:(下列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同意
□不同意(甲方或保證人如不同意,乙方將無法提供本借款服務)
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與乙方之個人及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乙方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乙方發現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甲方及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xx授信往來資料倘有錯誤或變更時,乙方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更正或補充,及副知甲方及保證人。
甲方及保證人: □同意 □不同意 於乙方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之客戶資料保密措施下,乙方得將其持有、建檔之甲方及保證人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其他個人基本資料、帳務、信用、投資或保險等資料,基於宣傳推廣、進行行銷或提供業務服務等目的,揭露、轉介予乙方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轄下列之子公司,或供其彼此交互運用: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兆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雍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銀凱股份有限公司 |
甲方及保證人縱使同意前項條款,倘日後變更上開同意時,可利用電話、網路、書面或親洽乙方營業單位告知乙方,乙方將通知其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及所有子公司,不再寄送相關資料,並停止交互運用甲方及保證人之上開資料。倘甲方及保證人明確表示僅停止乙方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或部分子公司交互使用其 資料時,得依甲方及保證人表示之意旨辦理。 |
甲方: (親自簽名或簽章)/保證人: (親自簽名或簽章)註 1:不同意者無需親自簽名或簽章。 註 2:如未勾選「同意」或「親自簽名或簽章」欄位有留白之情形,一律視為「不同意」。 註 3:乙方所屬之金融控股公司因組織異動,致本項所列子公司增減時,應於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網站公告。 |
甲方或保證人提供乙方之相關資料,如遭乙方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甲方或保證人,且甲方或保證人向乙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乙方應即提供甲方或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第八條(委外業務之處理)
乙方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乙方依前項約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
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受乙方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甲方或保證人權利者,甲方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向乙方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第九條 (委外催收之通知)
甲方如發生遲延返還本金或利息時,乙方得將該應收債權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應收債權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甲方與保證人。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乙方應將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乙方營業場所及網站。
乙方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甲方或保證人受損害者,乙方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條之一(向保證人通知借款人逾期還款)
□ 向保證人通知借款人逾期還款:
甲方倘發生遲延返還本金或利息超過三十日時,乙方應於前述期間經過後起算三十日內通知保證人其保證債務遲繳情事。
前項通知方式,保證人同意以(擇一)□簡訊□電子郵件□無須通知為之,未約定者,由乙方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擇一通知方式為之。
保證人: (親自簽名或簽章)
第十條(住所變更告知)
甲方、保證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乙方之營業場所倘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甲乙雙方及保證人約定之方式告知對方及保證人。倘未為告知,當事人將文書於向本契約所載或最後告知對方之通訊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到達。
第十條之一(通知方式變更之告知)
甲方欲調整第一章第六條第二項之告知方式或保證人欲調整本章第九條之一第二項之通知方式,應主動告知乙方。倘未為告知,乙方依原約定方式或原未約定而以擇一方式通(告)知時,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為之者,以發出日視為已通(告)知;以書面為之者,以平信方式向本契約所載或最後告知乙方之通信地址寄出後視為已告知。
第三章 其他約定事項、個別商議條款
第一節 其他約定事項
第一條(服務管道)
乙方之服務管道如下: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客服中心 24 小時免付費電話:0000-000000
□其他:
上開資料變更時,乙方應於營業場所及官方網站公告。
第二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除法律規定具管轄權之法院外,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條(契約交付)
本契約正本壹式 份,由甲乙雙方、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各執乙份為憑。但經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要求或徵得其同意者,得交付影本並由乙方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及加蓋使用於本契約之印信。
第二節 個別商議條款
第一條 擔保物如有應為抵押權設定或變更登記者,其設定登記或變更登記規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甲方負擔。 |
第二條 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規定將對甲方之債權(含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信託或讓與第三人時,得以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之公告方式取代債權讓與之通知。 |
第三條 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為債權讓與需要之特定目的,得將甲方及保證人債務相關資料提供予該債權受讓人及債權鑑價查核人,惟乙方應督促該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
第四條 本契約上之簽名及印鑑,係甲方或保證人親自同時為之,嗣後甲方與xx之授信往來,悉憑簽名或印鑑任擇乙式,即生效力。 |
第五條 本借款所提供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其後倘有調整或變更時,甲方同意乙方得於其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以代通知,甲方同意適用修改後之各項收費項目、標準及約定事項,並受其拘束。 |
第六條 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就債之履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申請評估代償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之目的範圍內,乙方得提供甲方所負債務之總額,或依債務種類分別告知該借款案尚待清償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費用等餘額予該第三人。 |
第七條 甲方已知悉負擔之利率及各項費用,且經核算總費用年百分率為 %(依「銀行業暨保險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廣告應揭示總費用範圍及年百分率計算方式標準」計算,總費用年百分率計算基準日及日後總費用年百分率會依實際借款期間、利率調整等因素而變動)。 |
第八條 本借款如為轉貸案件,甲方同意依下列事項辦理 : 一、甲方同意依下列勾選之方式供乙方辦理塗銷原借款銀行之前順位抵押權: □甲方應於匯款日起三日內向原借款銀行領取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轉交付乙方。 □甲方應出具由其用印完妥、且為原借款銀行認可之領取授權書予乙方,再由乙方逕向原借款銀行領取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 二、甲方或擔保物提供人(如甲方配偶、保證人)保證除前順位抵押借款債務外,已無任何其他之借款、保證或其他債務或為他人保證等情事,如因前順位抵押借款債務之金額有誤或有其他情事,致乙方無法塗銷前順位抵押權,本契約項下已動用之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甲方應即償還乙方代償之全部款項及因此所生之利息及各項額外費用。 |
第九條 本借款如為共同借款,甲方茲聲明各共同借款人就本契約所負之一切債務,對乙方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
第十條 有關第一章第六條利率變動情事之告知,倘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為之者,以發出日視為已告知;倘以書面為之,並以平信方式郵寄者,以寄出日視為已告知。 |
乙方已依雙方約定方式發送利率變動通知而甲方未收到,或甲方對乙方利率變動有疑義者,應於每個月應還款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乙方原承貸單位申請查處,逾期未申請者,視為甲方同意按調整後之利率計息。 |
第十一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於乙方通知或催告後,經合理期間甲方仍無法回復原狀或履行義務時,乙方得定相當期限請求甲方另行提供經乙方認可之擔保物,或隨時減少本借款之額度,或縮短本借款期限,或主張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倘乙方因而受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一、甲方怠於為擔保物投保或續保適當火險(含地震險)或以任何方式使保險契約提前終止或失效。 二、甲方未經乙方事先之書面同意,將財產信託予第三人者。 三、擔保物提供人未經乙方事先之書面同意,就擔保物為處分或其他設定負擔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出售、出租、出借擔保物,或將擔保物信託移轉予第三人,或自行或任由第三人在抵押之空地上營造建築物(倘擔保物為空地者)或使擔保物毀損、滅失。 |
第十二條 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無需經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乙方得逕為停止撥款,並得主張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以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等相關法令規範: 一、甲方不配合乙方定期審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 二、甲方係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或法務部依「資恐防制法」公告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
第十三條 甲方同意於擔保品價值貶落致經乙方依銀行法第三十七條覈實鑑估後所估價值已無法足額擔保其借款金額時,一經乙方通知,甲方應立即補提乙方認可之擔保品或保證人;甲方倘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 |
第十四條 甲方或第三人所提供之擔保物,經查詢其實價登錄價格與買賣契約書成交價格有落差者,一經乙方通知,甲方應立即償還實價登錄價格與買賣契約書成交價格差額部分之借款,甲方倘未立即償還,全部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 |
第十五條 甲方知悉乙方有人員收受佣金、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之情事時,應立即據實將此等人員之身分、提供、承諾、要求或接受之方式、金額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告知乙方,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乙方調查。 甲方倘以不誠信之方式取得本借款,經乙方事後發現,乙方得隨時無條件終止或解除本契約;經乙方通知後甲方應立即清償案下全數未償款項。 第十六條 本借款倘係中期循環借款,且動用方式為第一章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者,除依第二章第四條加速條款及第三章第二節個別商議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外,並依下列各款約定辦理: 一、如甲方或保證人於台灣票據交換所或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經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乙方得隨時減少本借款之額度,或縮短本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如乙方不行使上開權利而另通知甲方追加或更換經乙方認可之保證人,甲方應即配合辦理: (一)退票未辦理清償註記。 |
(二)拒絕往來。 (三)信用卡遭強制停卡。 (四)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紀錄。 (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相關信用註記、銀行公會消金案件債務協商註記或其他補充註記。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二、如甲方或保證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借款及信用卡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應於乙方指定期限內提供經乙方認可之補充文件證明無財務異常情事,倘甲方未於期限內提供前述文件,經乙方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乙方得減少本借款之額度,或縮短本借款期限 ,或視為全部到期: (一)近 12 個月授信帳戶出現繳息或還本遲延 2 次(含)以上。 (二)近 12 個月信用卡繳款狀況出現循環信用有延遲 2 次(含)以上。 (三)近 12 個月信用卡繳款狀況出現未繳足最低金額 2 次(含)以上。 (四)近 12 個月信用卡繳款狀況出現全額逾期未繳連續 2 次(含)以上。 (五)近 12 個月信用卡有預借現金餘額 2 次(含)以上。 (六)近 12 個月現金卡有動用紀錄。 |
第十七條 甲方同意倘其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各種信用貸款,及擔保放款餘額加上部分擔保、副擔保貸款餘額後扣除擔保品鑑估值之金額)超過其平均月收入之 22 倍時(簡稱 DBR22 倍,並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所得計算數為準),乙方得依該計算基礎調減甲方之借款額度,或在不增加借款金額且甲方正常按月分期攤還本息之情況下辦理續約。惟本借款動撥後,倘甲方於乙方之貸款餘額(擔保放款餘額加上部分擔保、副擔保貸款餘額)扣除擔保品鑑估值之金額有應計入 DBR22 倍規範者,甲方同意乙方將相關資料按月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倘有影響甲方持有信用卡、現金卡之使用及申辦其他信用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者,甲方絕無異議。 前項所稱副擔保債務,係指由甲方或第三人提供非屬銀行法第十二條所稱之擔保或提供財產餘值而向各金融機構申借貸款所負之債務。 甲方同意乙方於撥款時,倘經再次查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訊後,發現甲方有其他新增核准應計入 DBR22 倍規範之授信額度者,乙方得保留撥貸與否之權利,甲方絕無異議。 甲方: (親自簽名或簽章)/保證人: (親自簽名或簽x) |
註一、本契約於民國 年 月 日經甲方及保證人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倘甲方或保證人「自願拋棄(或縮短)審閱期」,甲方或保證人應於下方親自簽名或簽章欄位空白處以自行書寫方式聲明「自願拋棄(或縮短)審閱期」並加註日期。)
註二、經乙方指派專人說明本契約,甲方及保證人已充分瞭解本契約各項條款及約定計息指標利率之內容,並同意本契約之內容而願遵守其約定,特此聲明並親自簽名或簽章於後。
立約人
甲 方: 親自簽名或簽章 (借款人) | 對保地點: | |
身分證字號: | 對保人: | 對保日期: |
地 址: | ||
□一般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 親自簽名或簽章 | 對保地點: | |
身分證字號: | 對保人: | 對保日期: |
地 址: | ||
□一般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 親自簽名或簽章 | 對保地點: | |
身分證字號: | 對保人: | 對保日期: |
地 址: |
乙方: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簽收單
甲方(借款人): |
本人已收到下列文件: □本契約書正本壹份。 □本契約貸款之本息攤還表壹份。 □其他文件: 甲方(借款人): (親自簽名或簽章) |
本人同意以郵寄方式交付下列文件: □本契約書正本壹份。 □本契約貸款之本息攤還表壹份。 □其他文件: 甲方(借款人): (親自簽名或簽章) |
連帶保證人(或一般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 |
□本人已收到本契約書正本壹份 □本人已收到本契約書影本壹份 連帶保證人(或一般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 (親自簽名或簽章) |
□本人同意本契約書正本以郵寄方式交付。 □本人同意本契約書影本以郵寄方式交付。 連帶保證人(或一般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 (親自簽名或簽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