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在企业里或在企业附近提供饮食设施; (b)除享受付薪休假外,在企业里或在企业附近提供休息场所、休息条件及娱乐条件; (c)当普通公共交通设施不足或使用不 便时,提供上下班的交通工具。大会建议各成员国在本国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私人倡议,公共当局的行动或任何其他适当行动,尽可能迅速和完全实施以下条款,并根据理事会 的决定,向国际劳工局报告,介绍为实施这些条款所采取的措施。 (a)通过立法途径; (b)由主管当局经与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磋商后,采纳任何别的方式;...
工人福利设施建议书(第102号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六年六月六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三十九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项关于工人福利设施的若干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于一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六年福利设施建议书;
考虑到有关下列福利设施的某些原则和某些标准最好应予确定:
(a)在企业里或在企业附近提供饮食设施;
(b)除享受付薪休假外,在企业里或在企业附近提供休息场所、休息条件及娱乐条件;
(c)当普通公共交通设施不足或使用不便时,提供上下班的交通工具。大会建议各成员国在本国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私人倡议,公共当局的行动或任何其他适当行动,尽可能迅速和完全实施以下条款,并根据理事会的决定,向国际劳工局报告,介绍为实施这些条款所采取的措施。
一、实施范围 1.本建议书适用于公私企业雇佣的体力和非体力劳动者,农业和海运工人除外。
2.当本建议书在某一企业不能肯定得到实施时,应由主管当局经与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磋商后作出仲裁,也可根据本国法律或惯例解决问题。
二、实施办法 3.鉴于设施种类繁多,各国的具体做法又🖂花八门,本建议书中专门规定的各项设施可通过公共当局的行动或私人的倡议来设置:
(a)通过立法途径;
(b)由主管当局经与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磋商后,采纳任何别的方式;
(c)通过集体协议的途径或根据有关雇主和工人之间达成的任何其他协议。三、饮食设施
A.供餐食堂 4.考虑到企业雇工人数,工人的就餐要求和利用食堂的可能,又考虑到缺少适当的供进餐用的设施及其他各种特殊条件,最好应在企业内或在企业附近开办适当的供餐食堂。 5.若创办食堂已由本国法律规定者,当企业雇工人数超过最低限度时,或当主管当局根据其他理由认为有此必要时,主管当局应有权要求在企业内或在企业附近开设食堂。 6.若创办食堂属于按本国法律设立的企业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企业委员会应在它认为适当的企业中开设食堂。 7.若根据集体协议或其他方式创办食堂者,除上列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情况外,达成的协议应适用于雇主和工人双方一致认为适宜开设食堂的企业。 8.主管当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就开办食堂产生的各种技术问题,向企业提供信息、意见和建议。 9.(1)凡在没有适当出版物的地方,主管当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应编撰和出版资料,内容包括适合本国特殊条件的关于开办食堂方法的各种详尽的信息、意见和建议。
(2)该资料应包括以下的建议:
(a)食堂所处位置与该企业的厂房或服务设施的距离;
(b)在适当条件下,可由几个企业合办食堂;
(c)食堂的内部布置,介绍有关面积、照明、供暖、温度和通风等各项标准;
(d)食堂的房屋布局:饭厅,服务窗口,厨房,办公室,食品存放室,管理处,以及食
堂员工的衣帽间和洗手间;
(e)食堂的设备、器具和装饰:食品加工和烹饪用具,冷藏设施,物品存放,碗碟刷洗,烹饪使用的燃料,饭厅桌椅,粉刷、油漆和装饰的一般情况;
(f)供餐类别:统一的配餐,有时辅以自选菜肴,凭菜单点菜,遵医嘱供应的营养餐,为有害健康的职业供应的专用餐,以及专为倒班工人准备的早餐、
午餐或其他用餐;
(g)饮食标准:食品的营养属性,菜单的拟定和饮食制度的xx;
(h)服务类别:窗口服务或售菜处服务,咖啡厅服务和上桌服务,每种服务须配备的必要人员;
(i)厨房和饭厅应该遵守的卫生守则;
(j)经费问题:为建造房屋、安装设备器材使用的前期投资,总务费用和经常性维修开支,食品成本和员工开支,建立帐目,确定用餐价格。
B.冷餐部和流动服务 10.(1)凡在本企业不可能设立供餐食堂,并在其他企业已有这类食堂时,如若必要和可能,应开办冷餐部或流动服务,以满足职工购买盒饭、点心以及茶、咖啡或其他饮料的需要。但是,流动服务不得在有毒或有害制造工序的劳动场所来来往往,以免工人在这些场所就餐和喝饮料。
(2)上述某些设施应不仅在午餐时间和倒班期间,而且在法定的休息和歇工期间,随时向工人提供。
C.食堂及其他适当场所 11.(1)凡本企业不可能设立供餐食堂,或在其他企业里已有这类食堂时,如若可能,应向工人提供便于他们能加工、加热,并食用自带食品的食堂。
(2)设施至少应包括:
(a)具有适当防寒或防暑设备的场所,减少因气候冷热造成的诸多不便;
(b)适当的通风和照明条件;
(c)足够数量的适用桌椅;
(d)加热食品和饮料的适当用具;
(e)足够数量的、清洁的饮用水。 D.流动食堂
12.在劳动场所的布局十分分散的企业里,当没有令人满意的其他设施时,应在可能和必要的情况下,组织流动食堂,向工人出售适当的饭菜。
E.其他服务 13.应采取专门措施,为倒班工人提供设施,使他们能适时就餐和饮用饮料。
14.凡在购买食品和饮料及供餐等服务设施不足的地方,应采取措施为工人提供以上这类设施。
F.服务设施的使用 15.除本国法律为了健康理由作出的规定外,工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必须使用饮食服务设施的义务。
四、休息条件 A.坐椅
16.(1)凡工人在劳动期间有时可以坐下而工作不受影响者,企业应向他们提供坐椅,特别是对女工和青工。
(2)为此设置的坐椅应有足够的数量,并靠近工人的工作岗位。 17.(1)在企业中,凡大部分工作可坐着进行,而并无妨碍者,必须向有关工人提供坐椅。
(2)为此安放的坐椅,其式样和大小应以舒适和不妨碍工作为宜;必要时应增设脚垫。 18.不论本国法律对工人使用坐椅是否作出规定,各国的主管当局应准许有关政府部门的公务人员就设置和维修坐椅所提出的技术问题提供信息、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当工人可采取坐姿从事大部分工作而并无妨碍时,更应提供适当的坐椅。
B.休息室 19.(1)考虑到劳动性质和其他相关环境和条件,工人在工作时间内需要短暂休息而又没有其他方便条件的企业,应在适当地点设立休息室。尤其,对工作特别繁重、在工作时间需作短暂休息的工人,对倒班工作的工人,更应有专用休息室,以满足他们的需要。
(2)本国法律在它认为适宜的情况下,应授权主管当局提出要求在某些企业或企业集团设置休息室,如若上述主管当局根据就业条件和环境认为需要在那里设置休息室的话。 20.为此规定的休息室至少应包括:
(a)具有适当防寒或防暑设备的场所,减少因冷热气候变化造成的诸多不便;
(b)适当的通风和照明条件;
(c)足够数量的适用坐椅。
🖂、娱乐设施 21.(1)在专门机构或集体没有提供娱乐条件的情况下,当有关工人代表指出确实有此需要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鼓励在企业内或在企业附近,为受雇工人建立娱乐设施。
(2)在确有必要时,这些措施应由企业委员会根据本国法律建立起来的其他机构来采
取,也可由有关雇主或工人经双方磋商后主动采取。在采取措施时,应优先促进和支持公共当局的行动,以使集体能满足对娱乐设施的要求。 22.不论采取什么方法建立娱乐设施,工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被强制使用娱乐设施中的任何一项。
六、饮食和娱乐设施的管理 23.根据本国或当地的习惯,或遵照委托专门机构组织福利设施的协议,向工人提供的饮食和娱乐设施,可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但主管当局、雇主和工人应考虑以下的管理方法:
(a)关于饮食设施:
()在根据本国法律由专设的企业委员会组织饮食服务的国家里,应由该企业委员会或其分委员会管理这些服务;
()在其他国家里,应由企业领导或其任命的合格经理负责管理,同时并采取措施,例如通过由职工代表组成的食堂委员会,征求职工的意见。
(b)关于娱乐设施:
()在根据本国法律由专设的企业委员会组织娱乐设施的国家里,应由该企业委员会或其分委员会管理这些设施;
()在其他国家里,娱乐设施应由企业职工选举产生的娱乐中心进行管理,企业领导指派一名或多名代表或不派代表参加均可,也可由企业中对某项娱乐感兴趣的各个职工团体自愿组成的一些俱乐部自行负责。 24.各国主管当局应就根据本国法律对福利设施的管理、监督等事项,向各行业组织广泛征求意见。
七、餐饮和娱乐设施的经费 25.根据本国或当地的习惯,或遵照委托专门机构组织福利设施的协议,餐饮和娱乐设施的经费可通过不同方式筹措,但主管当局、雇主和工人应考虑以下的方法:
(a)关于饮食设施:
()雇主为饮食服务建造、租赁或提供所需的房舍,购置必要的设备器具,承担供暖、照
明、清扫、捐税、保险和维修等一般性开支;
()职工就餐购物照价付款;
()饮食设施员工的工资、保险等费用可由雇主支付,也可由就餐职工支付,在后一种情况下,通过就餐购物时提取;
(b)关于娱乐活动:
()雇主为娱乐活动建造、租赁或提供所需的房舍及户外场地设施,购置必要的器材,承担供暖、照明、清扫、捐税、保险和维修等一般性开支;
()添置娱乐用品等日常开支由使用者提供,可定期缴纳会费,可每次收取入场费,也可利用比赛门票收入或别的方法。 26.在经济不发达的国家里,如没有其他的法律规定,社会经费可以由主管当局确定以税收方式筹集的社会福利基金提供,该基金由等量的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组成的委员会管 理。 27.(1)当雇主向职工直接供应伙食时,收费应该合理,雇主不得赢利;可能出现的盈余应列为专款专帐,可用于弥补亏空,也可用于改善职工伙食,视具体情况而定。
(2)当职工伙食及其他食物由经理或包伙人供应时,定价应该合理,不得使雇主赢利。
(3)当饮食服务由集体协议或企业特别协议作出规定时,第(1)款提到的专款专帐应由劳资双方机构管理,或由工人自己管理。 28.(1)凡工人个人不愿使用福利设施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要求他们分担服务费用。
(2)在工人必须分担福利设施费用的情况下,不得分期付款,也不得拖欠。八、交通工具
29.根据本国和当地的习惯,凡工人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上下班者,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规定设立适当的停放场地。 30.凡公共交通不敷使用或其服务时间与上下班时间不相符合,致使许多工人上下班感到特别困难者,雇工企业应努力促成当地公交部门作出必要的调整和改进。 31.当工人遇到的交通困难主要由于某段时间乘客过多和车辆阻塞所造成,从而不可能得到克服时,雇用这些工人的企业经与有关工人、运输和交通部门,必要时并与其他企业磋商后,努力调整或错开整个企业或一些部门的上下班时间。 32.在采取别的办法尚不足以保证工人有使用方便的交通工具时,企业本身应向工人提供所需的交通工具。 33.在某些国家、地区或工业部门,如公共交通数量不足或使用困难,而企业又不提供交通工具者,经雇主与有关工人协议,企业应向工人支付交通津贴。 34.企业在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使在白天或夜间一般公共交通服务不足、不便或不存在的时候能为倒班工人提供适当的交通工具,不论是公共交通工具或别的交通工具。
九、一般规定 35.在实行联邦制国家的情况下,本建议书中出现的“本国法律”一词既可指联邦立法,又可指各邦、省、州的立法,得视每个会员国各自的宪法制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