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住房财产保障保险附加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已投保《租赁住房财产保障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监护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x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
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作为其监护人的被保险人或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的规定,在保险xxx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不含被监护人)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对被监护人的教唆;
(三) 自然灾害或其次生原因;
(四)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五) 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六) 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七) 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被监护人本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二)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三) 精神损害赔偿;
(四) 间接损失;
(五) 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六) 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
责赔偿。
赔偿限额、免赔额
第九条 x附加险的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x附加险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索赔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收据;
(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鉴定书或事故证明;
(三)有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或其他证明;
(四)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
(五)财产损失清单;
(六)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按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与索赔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xxx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扣除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六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在第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每次事故免赔额(率),但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赔偿金额总和(不含法律费用)占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总和(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条 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第三者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其中部分第三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与这些第三者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金。
释 义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家庭成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居住生活在一起,且在法律上具有亲属关系或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成员。
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被保险人居所的承租人员或暂住人员以外的人。
每次事故:是指一名或多名索赔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附加险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在本附加险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事故。
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赔偿金之和,但不包括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法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