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商務網申訴及客服專線:02-6639-7131富邦商務網網址:https://fbo.fubon.com
申請人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行」)茲為貴行富邦商務網服務之提供及使用,經雙方協議,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俾資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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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 貴行資訊若有更新,貴行得公告於台北富邦銀行網站首頁最新銀行資訊,申請人並得隨時連上 貴行網站首頁,自行參考。
第 一 條 名詞解釋
一、 「網路銀行業務」:指申請人端電腦經由網路與 貴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 貴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 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 「富邦商務網」(Fubon Business Online,簡稱 FBO):指申請人透過網際網路,使用貴行企業網路銀行業務之服務(實際項目悉依 貴行富邦商務網服務系統目前所提供及嗣後新增之各項金融服務)。
三、 企業管理者:在網路環境中,代表申請人管理富邦商務網服務一般使用者之權限。四、 一般使用者:由申請人之企業管理者授權使用富邦商務網服務之人員。
五、 「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六、 「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七、 「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八、 「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九、 「電子文件」:指 貴行或申請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十、 憑證類服務:指申請人應使用憑證,以數位簽章指示或簽署電子文件之服務,包括「轉帳交易服務」、
「整批轉帳發薪服務」、「新台幣整批轉帳/匯款」、「融資動撥服務」等現行及嗣後新增應使用憑證之各項富邦商務網服務。
十一、 載具:指儲存憑證的媒體,如晶片卡等。
十二、 「富邦行動商務」:指 貴行於 iOS 平台(Apple App Store)或 Android 平台(Google Play)上提供「富邦行動商務」應用程式供申請人之授權使用者(一般使用者)可於其行動裝置下載,並經相關申請設定程序後,可於其行動裝置使用 貴行所提供之「富邦行動商務」各項服務,同一使用者至多綁定五個不同之行動裝置。富邦行動商務之服務項目悉依 貴行目前實際提供及嗣後新增者為限。
第 二 條 網頁正確及安全性
一、 申請人使用富邦商務網前,應先確認網路銀行之網址正確後再使用各項服務,於使用富邦行動商務網時亦應確認係為正版應用程式;如有疑問,請電洽富邦商務網客服專線詢問。
二、 貴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申請人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貴行就富邦商務網所採取之安全管制機制,應至少符合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修)定經主管機關洽悉或核備之「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之規定,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且應隨時維護網站之正確性與安全性,以及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應用程式,以避免申請人之權益受損及確保電子文件之安全性。
第 三 條 服務項目及啟用
一、 申請人申請使用富邦商務網服務,應憑 貴行指定之應備文件及申請之方式辦理。另除申請人已申請之服務項目外,倘申請人擬使用富邦商務網上提供之其他服務項目時,亦得依 貴行指定之方式申請或依 貴行之公告或通知自動生效。
二、 申請人應簽收密碼函並交回簽收回執聯予 貴行,且於 貴行確認申請人已收取密碼函且完成相關啟用作業後方能使用富邦商務網服務。
第 四 條 x線所使用之網路
一、 貴行及申請人均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之傳送及接收。
二、 貴行及申請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 五 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一、 貴行及申請人同意就富邦商務網服務約定書(下稱「本約定書」)相關之通知或意思表示,得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約定事項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二、 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 貴行及申請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貴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申請人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
三、 貴行或申請人接收來自對方之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 貴行可確定申請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
第 六 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一、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1.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2.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3.貴行因申請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申請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4.倘申請人已與 貴行約定動撥款項限匯至限定供應商,但指示款項匯付限定供應商以外之受款人者。
二、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受通知後並得以雙方約定之方式向銀行確認。
第 七 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一、 電子文件係由 貴行系統自動處理,申請人發出電子文件,經申請人依本約定書第五條第二項,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並傳送至 貴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於 貴行規定之期限內,仍得撤回、撤銷。
二、 若申請人於 貴行營業日營業時間內,將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 貴行後,倘於 貴行系統處理已逾貴行營業日營業時間,除雙方另有約定外, 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申請人,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第 八 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一、 申請人利用本約定書所載服務,其電子文件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協助申請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二、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
第 九 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一、 貴行及申請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二、 貴行或申請人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動態密碼及載具,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若因非可歸責於 貴行之故意或過失致發生洩漏、遺失、或遭竊盜、搶奪時,申請人應儘速通知富邦商務網客服專線或親至貴行申請辦理變更、申請重製密碼、廢止或暫時停用,或辦理終止使用憑證等之異動手續。於完成通知前,申請人因此造成之損失,除因可歸責於 貴行之故意或過失外,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三、 申請人就各項代碼(如使用者代碼、憑證編號及憑證識別碼等)、密碼、憑證及儲存憑證之載具應妥善保管,申請人(或法人申請人之代表人)倘非親自使用本約定書所約定之服務,而授權第三人使用
(以下簡稱使用者,包括企業管理者)時,基於系統安全考慮,申請人瞭解宜採分層負責方式管理,審慎授權,以收牽制控管之效。申請人應要求各使用者妥善保管各項代碼、密碼、憑證及載具,並自負保管之責。
第 十 條 變更申請
一、 申請人申請富邦商務網服務後,如需變更或終止各項服務時,應依 貴行指定之方式辦理,並於 貴行辦妥電腦登錄後,始生效力。在 貴行完成登錄之前,所有依原約定所為之富邦商務網指示、交易等,申請人皆承認其效力。
二、 申請人同意向 貴行申請終止富邦商務網相關服務前,已傳送至 貴行授權完成之預約交易仍為有效指示,如申請人要求取消前述預約交易,需另行依本約定書相關取消預約交易之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密碼及憑證
一、 申請人使用富邦商務網之憑證類服務,得選擇約定以 貴行或其他銀行擔任憑證機構註冊中心(RA)之憑證,供 貴行檢核申請人電子文件之效力,憑證之期限、使用範圍及憑證用戶之相關義務,悉依憑證機構之規定辦理。
二、 申請人瞭解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如同紙本之印鑑證明,同意以與 貴行約定之憑證作為富邦商務網憑證類服務之交易認證依據,經 貴行檢核使用者名稱(或代碼)及密碼無誤,或憑證類服務增加檢核憑證之有效性無誤後,貴行即得依富邦商務網所接獲之各項服務指示,按本約定書之約定提供相關服務,其效力與申請人臨櫃親自辦理者或與申請人憑存摺印鑑,或依其他約定方式為指示之行為具同等效力。倘因申請人操作不當等情事造成申請人之損害,概與 貴行無涉。
三、 申請人對於經由貴行申請之憑證,若懷疑登入憑證系統之密碼,可能遭他人得知或電腦故障致無法再使用憑證,或憑證遺失、遭竊盜、搶奪、複製時,申請人同意應立即透過富邦商務網或登入憑證系統網站,自行辦理或親至貴行申請辦理憑證狀態異動事宜(如廢止或暫時停用)。申請人瞭解以透過網際網路方式辦理較具時效性,將儘可能透過富邦商務網或登入憑證系統網站辦理憑證異動。在申請人向貴行提出申請前,遭冒用所生之損害,申請人同意自行負責。
四、 憑證註冊登入區及憑證載具之密碼,係由申請人自行設定,應牢記之,若連續錯誤達規定次數即被鎖定,若遺忘該密碼或該密碼被鎖定,申請人應憑 貴行指定之應備文件及申請之方式辦理重新申請手
續,始得繼續使用富邦商務網之服務。
五、 憑證及密碼於下列狀態下之相關辦理事項:
1. 憑證已暫時停用,欲使用憑證類服務,申請人應透過富邦商務網或登入憑證系統網站解除暫時停用、或至 貴行辦理解除暫時停用。
2. 憑證已廢止、已到期,申請人應憑 貴行指定之應備文件及申請之方式辦理重新申請手續,或同意自行登入憑證系統網站辦理憑證展期動作。
3. 申請人申請註銷憑證時,應憑 貴行指定之應備文件及申請之方式辦理註銷憑證。
4. 若為重新申請憑證,申請人同意 貴行核發新電子憑證;嗣後所有一切使用規定及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之收取,均依 貴行及電子憑證中心之規定辦理。
5. 申請人申請使用富邦商務網憑證類服務應憑 貴行指定之應備文件及申請之方式至 貴行辦理或由申請人申請郵寄辦理,且領取密碼函或設備。
6. 申請人需簽收並寄(繳)回「富邦商務網設備簽收回執聯」給貴行確認已收取密碼或設備方能啟用富邦商務網憑證類服務。
7. 申請人未能於領取密碼函、憑證或設備後 14 個工作日內寄(繳)回簽收回執聯,貴行有權取消申請人所申請但尚未生效之富邦商務網所有功能與權限,而不須另行通知。
8. 申請人遺忘密碼時,應向 貴行辦理終止使用手續;如欲繼續使用時,亦應向貴行辦理重新申請手續。
9. 申請人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錯誤達三次時, 貴行得暫停或自動終止申請人所有富邦商務網服務。第 十二 條 動態密碼(One Time Password)
一、 動態密碼(One Time Password,簡稱 OTP),係僅提供申請人使用之強化安全控管服務,並非下達電子轉帳或交易指示,電子轉帳或交易指示仍須藉由電子憑證進行或其他經由貴行同意之交易指示方式辦理。
二、 自申請日起,凡申請人以企業管理者身份於富邦商務網中設定使用人員名單執行設定動作,則前述人員使用富邦商務網之各項服務項目時,均得以動態密碼機制為執行各項服務項目有效之依據。凡申請人及該等人員符合動態密碼驗證機制所為之各項服務項目,均為合法、有效並對申請人有拘束力。申請人同意對其申請之所有憑證或授權使用本約定書業務之被授權人,就其依本約定書所為之任何行為皆負完全責任,如致 貴行受任何損害或損失,並應負擔賠償責任。
第 十三 條 轉帳交易服務
一、 於 貴行營業時間後(含例假日及營業日下午三時卅分後)之轉帳屬次營業日帳,次營業日帳均不得抵充當日入帳帳戶應付之票據款項。
二、 申請人就約定轉出帳號辦理轉帳xx,xxxxx(xxxx)xxxxxxx,x申請預約轉帳當時,經 貴行檢核憑證之有效性後, 貴行即受理該筆轉帳交易之預約;申請人對於預約轉帳交易之指示,得於 貴行進行轉帳前,憑電子憑證撤回以取消預約交易。如因 貴行系統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導致預約轉帳無法處理時,應依本約定書第二十條代客預約取消之約定辦理。
三、 申請人使用轉帳交易服務(含整批轉帳發薪、新台幣整批轉帳/匯款),係由 貴行依申請人之付款指示,逕自申請人之約定轉出帳號,透過網際網路,將款項轉入自行(指貴行各分行間之交易,以下同)或跨行(指貴行與其他銀行間交易,以下同)之帳戶。申請人為付款指示時,應仔細檢核入戶帳號與金額,始予按鍵確認,倘因申請人操作轉入之銀行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之帳號或誤轉金額時,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貴行不負轉正或追還之責。申請人委託 貴行之跨行匯款,倘發生他行退匯或要求發通訊服務時,則依本約定書匯款異常指示約定之退匯處理方式辦理。
四、 關於轉帳額度(含整批轉帳發薪、新台幣整批轉帳/匯款)控管,申請人同意遵守下列規定辦理:
1. 當日轉帳限額係依申請人於本行名下所有帳戶於富邦商務網交易之扣帳金額(包含各交易指示所產生之扣帳金額,但融資動撥服務下匯予第三人之匯款案件及申請人於本行同名帳戶間之自行轉帳、本行 EDI、他行 EDI 及電子指示除外)累計計算。
2. 同一申請人當日累計最高轉帳總限額,由申請人與 貴行約定,並依經 貴行登錄之申請書所載內容為準。
3. 申請人得依不同憑證之憑證序號與 貴行約定單一憑證當日最高轉帳限額,惟單一憑證轉帳限額及各憑證加總之每日轉帳限額不得高於該申請人當日轉帳總限額。
4. 申請人如授權集團企業(即被授權人)以被授權人之憑證代為執行交易,申請人同意當日轉帳限額悉依被授權人與 貴行約定之轉帳限額為限,如被授權人亦有代其他授權人執行交易者,所有授權人與被授權人之交易均一併計入被授權人當日轉帳金額控管,被授權人如有多個憑 證,亦適用前款之規定。
五、 付款指示訊息若屬跨行交易者,傳送之付款指示訊息中,應包括轉入帳戶之帳號及戶名或統一編號。申請人同意 貴行得逕以通匯系統或其他跨行系統匯出款項,此匯款作業, 貴行對轉入帳戶之收款銀行、收款帳號及收款中文戶名或統一編號之正確性,不負認定之責,需依入帳銀行之檢核標準進行檢核之。
六、 除本約定書另有約定者外,轉帳或匯款有異常時,應依申請人所簽署之申請書中有關匯款異常指示之約定辦理。
七、 申請使用本約定書之轉帳交易服務均需事先以書面向貴行約定轉出帳號,惟轉入帳戶得無需事先約定。
第 十四 條 整批轉帳發薪服務
申請人若申請使用整批轉帳發薪服務,應遵守下列約定:一、 檔案格式及正確性
1. 申請人同意依貴行指定之檔案規格作成檔案,使用憑證以數位簽章簽署後,透過網路傳送至貴行。
2. 申請人應擔保傳送貴行處理之檔案資料正確無誤。
3. 如因申請人傳送之檔案資料錯誤而發生無法入帳、誤入帳戶、誤扣帳戶、或轉帳金額錯誤等情形時,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二、 整批轉帳發薪之檔案傳輸時間:申請人應於指定轉帳日之前一營業日下午三時卅分前,將檔案傳送至貴行辦理。
三、 整批轉帳發薪款項之備付
申請人同意整批轉帳發薪應於指定轉帳日之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卅分以前,將轉帳款項存入付款帳戶,如因存款餘額不足,致 貴行無法辦理轉帳發薪服務時,概由 申請人自行負責。。
四、 作業之停止
貴行若因設備故障或申請人轉帳款項交付時間延誤等事由致整批轉帳發薪無法如期辦理時,貴行得臨時停止作業,通知申請人自行臨櫃處理,或由貴行改於次營業日辦理,但前揭延誤等情事如係因歸責於貴行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貴行應負責處理,並就申請人因此所產生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五、 交易查詢
整批轉帳發薪作業完成後,申請人應即查詢交易結果,核對款項入帳資料。如有疑義,申請人應儘速以電話、書面或當面向貴行查詢。
第 十五 條 新台幣整批轉帳/匯款作業約定條款
申請人辦理以磁片為媒體或利用網路傳輸檔案資料經數位簽章傳送至 貴行,辦理整批自行轉帳/匯出匯款作業,除同意 貴行得依照 貴行轉帳/匯款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外,並願遵守下列約定事項:
一、 申請人利用網路將交易資料檔案經數位簽章傳送至 貴行為整批交易,該檔案資料具有不可否認性,申請人不須列印交易清冊及匯款申請書供 貴行核對,惟應確保傳送 貴行辦理之檔案資料正確無誤,且最遲於交易當日 貴行營業時間下午二時卅分前傳送至貴行。
二、 申請人對送交 貴行處理之磁片媒體或利用網路傳輸之檔案帶有病毒,致 貴行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願負賠償責任。
三、 申請人委託 貴行辦理整批轉帳/匯款交易依轉帳交易服務之規定辦理,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其匯費概依 貴行通匯匯費標準計付。
四、 申請人委託 貴行之匯款,倘發生退匯時,應依雙方「匯款異常指示」約定辦理。
五、 貴行若因設備故障或申請人交易款項交付時間延誤等事由,致整批交易作業無法如期辦理時, 貴行得臨時停止交易作業改由申請人自行處理,或改於次營業日入帳且均免負其責。
六、 貴行得隨時終止本項業務,申請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申請人亦得隨時通知 貴行終止委託。
七、 本條各項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相關法令、國內外商業慣例、 貴行公告於官方網站之事項、雙方其他約定事項辦理,申請人並同意依 貴行合理要求提供應備文件及配合辦理相關作業。
第 十六 條 外匯相關轉帳、匯出匯款及外匯申報
一、 申請人申請辦理與外匯有關之富邦商務網轉帳交易,應遵照中央銀行公布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辦理。
二、 申請人辦理外匯匯出匯款業務同意授權 貴行或 貴行之通匯行,得以任何國外通匯銀行為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如因國外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所致誤失,不論該行係由申請人或貴行所指定, 貴行均不負任何責任, 貴行得依申請人之請求,協助項轉匯銀行或解款銀行辦理追蹤、查詢,惟其所需之郵電費用及其它銀行收取之費用概由申請人負擔,且 貴行得於立約人支付該等費用後再行辦理。
三、 申請人同意採電報匯款倘於發送電文時,因電訊設備、線路等故障,或因電報發送或接受情況不良導致電文內容有跳行、模糊不清、不全或其他錯誤;或因其他非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致令匯款遲延送達付款地或解款行或收款人,或匯款不能送達時,貴行均不負任何責任,如因上述事由而需辦理掛失止付或退匯轉匯等手續經申請人請求貴行協助辦理時,其所需之郵電費用及其它銀行收取之費用均由申請人負擔。
四、 申請人瞭解並同意由於各國或地區或個別銀行對於國外匯入款解款作業方式不一,有部份銀行解付款項時,不需人工檢視戶名與帳號是否相符即可入帳,申請人應確實查證所填寫之國外受款人帳號正確無誤,以避免遭受損失。
五、 除申請人與 貴行就各筆匯款另有約定外,申請人同意本匯款於國外銀行解款或轉匯時,其依當地銀行慣例由解款行或轉匯行自匯款金額內扣取之費用,概由受款人負擔,申請人絕無異議。
六、 申請人利用富邦商務網辦理外匯轉出業務,自當確保外幣帳戶該取款幣別之存款餘額足夠,若發生存款餘額不足扣款不成功,則 貴行將無法執行申請人之外匯轉出指示,如有損失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七、 海外匯款一般會由申請日起計 3-5 個工作天到達目的地,申請人應於指定匯款日所需工作日前指示
貴行。又款項一經 貴行匯出, 貴行即不會因代理銀行導致的延誤(例如當地銀行假期、法律 / 條例監控之要求)而需負延遲之責。
八、 如收款人並無在 貴行於收款地區或國家內之通匯銀行持有帳戶,匯款或會因該種情況而延遲支付,但延後之程度則視乎當地之銀行收支系統或收款人之銀行所採用之收款情節而定。倘因該延誤而引致任何損失,則 貴行毋須負任何責任。
九、 申請人應自行查詢有關收款國當地法令及外匯管制或其他類似限制,而有關該等法令或外匯管制等貴行並無知會申請人之責任,亦毋須就匯款因該等法令、外匯管制之限制等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或延誤承擔責任。
十、 如申請人並無提出相反之指示, 貴行得安排以申請人指定之幣別且收款國可接受之國際通用貨幣支付。
十一、 申請人得向 貴行申請退回或取消匯款,惟實際仍應以國外通匯銀行通知及證實匯款確已取消為準。如款項已由 貴行或國外通匯銀行折算為外國貨幣, 貴行得按實際退回之款項依 貴行退款予申請人當日 貴行之該幣別牌告買入價折算之,且申請人必須負擔 貴行或國外通匯銀行所有因此筆退款而引起之一切費用, 貴行並得於退款金額中直接扣取前述費用。
十二、 如遇外匯市場波動劇烈時,貴行得視實際情況需要,於網站公告後,暫停/恢復不同幣別間之網路外匯帳務交易類服務。
十三、 申請人操作網路外匯結購或結售交易限在 貴行營業時間內辦理,並應依外匯買賣相關法規辦理外匯申報及交割等事宜,申請人申請利用網際網路以電子文件辦理外匯申報事宜,應遵守下列約定事項:
1. 申請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外匯申報,經查獲有申報不實情形者,其日後有關外匯申報事宜,應至銀行櫃檯辦理。
2. 申請人辦理網際網路外匯申報,應參考銀行網站提供之填寫申報書輔導說明,並就銀行網站提供之申報書樣式確實填報,再加簽數位簽章後傳送至銀行。
3. 貴行確認申請人數位簽章相符後,將以申請人所填製之網路外匯交易清單暨媒體、中央銀行核准文件及其他規定文件,隨同外匯交易日報報送中央銀行。
4. 申請人經由網際網路辦理外匯申報時,若憑據主管機關核准文件辦理之結匯案件,其累計結匯金額不得超過核准金額,並應將與正本相符之相關外匯證明文件傳送至 貴行。
第 十七 條 融資動撥服務
一、 申請人申請融資動撥服務,以與 貴行另行簽訂授信總約定書、應收帳款服務約定書等相關授信約據為前提。
二、 融資動撥服務之轉帳、匯款有異常時,申請人應憑轉出/匯出帳號之原留存款印鑑或「富邦商務網申請—往來印鑑約定」所約定之簽章,另以 貴行相關申請流程逐筆指示 貴行後續處理方式。申請人同意若於接獲 貴行通知逾三個 貴行營業日仍未指示處理方式,則 貴行得逕將該筆款項沖償該項融資,如有餘額則存入申請人約定償還授信之扣款帳戶,因異常交易產生之利息及手續費,由申請人負擔。
三、 申請人同意 貴行得依申請人融資動撥時所為之匯款交易指示,向申請人指定之任一照會授權人員辦理照會作業,以確認必要項目及交易資訊內容等,惟若為被授權人代申請人所為之交易,則 貴行將逕向被授權人與 貴行約定之照會人員辦理照會作業。
四、 若申請人已於富邦商務網為相關指示,惟 貴行未能與約定之照會授權人員辦理照會作業,或 貴行照會結果與申請人於富邦商務網之指示不相符,則 貴行得不依據申請人於富邦商務網之指示辦理相關交易,對於申請人因此所受之所有損失, 貴行不負賠償責任。
五、 申請人應確認提供予 貴行之照會授權人員係經合法授權,且照會資訊係正確完整,若因人員或資訊有誤或有變動而未被及時更正,其所生損失與相關責任均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第 十八 條 銀企直聯服務
銀企直聯服務僅係供資料傳輸服務,申請人需登入富邦商務網進行確認。申請人如有銀企直聯服務需求,於洽詢 貴行確認具可行性後,應與 貴行另訂銀企直聯附約及相關約定。
第 十九 條 供應商查詢服務
一、 申請人同意經申請後 貴行得將申請人於富邦商務網進行轉帳匯款之付款明細資料(含即時及預約交易),提供予該款項之受款人(即供應商)進行查詢。相關供查詢之付款明細資料,應由申請人依 貴行指定之檔案格式製作並將自行將檔案上傳至富邦商務網提供查詢。檔案上傳後,受款人得於富邦商務網輸入 貴行指定之資訊後進行查詢。
二、 申請人瞭解本服務係 貴行經申請人同意辦理,提供受款人至富邦商務網查詢、下載及列印申請人所上傳之付款明細資料,該付款明細資料內容之正確性及完整性,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如因申請人上傳資料時間延遲,或內容有錯誤疏漏等事由,導致與受款人產生糾紛,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及處理,如因此造成 貴行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第 二十 條 集團企業申請/終止/變更
申請人x向貴行申請授權/終止授權/變更授權集團企業透過網際網路使用貴行所提供之富邦商務網服務,授權範圍包含申請人於富邦商務網上設定及變更企業基本資料、企業管理者及代客設定功能,以及查詢所有富邦商務網上開放查詢且不涉及帳號之申請人資料,及其他申請人與 貴行約定之授權
範圍。授權相關約定如下:
一、 申請人同意授權/變更授權後,即應要求被授權之集團企業(即被授權人)遵守富邦商務網服務約定條款。
二、 申請人同意若嗣後留存於貴行之被授權人資料及申請/終止/變更授權內容資料遇有變更時,應另以書面並加蓋原留印鑑或經貴行認可之方式通知貴行,否則貴行將不予受理。
三、 若被授權人因操作造成任何錯誤或損失,均由申請人自負其責。
四、 有關集團企業於貴行之富邦商務網進行交易申請時使用憑證機構之認證,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因憑證機構之憑證產生任何爭議,應受中華民國法院管轄。申請人亦無條件地同意由上述憑證機構發出之有效認證,均是不得推翻的,對申請人具有約束力。
五、 申請人清楚明白被授權人所為之轉帳及匯出匯款等交易指示, 貴行須根據該指示執行辦理,就其指定的轉入帳號或受益人,貴行無需就該指定帳號或受益人進行審核。如因此而產生任何風險或造成任何損失,均由申請人自負其責。
六、 如申請人通知貴行終止相關授權約定,其生效日為貴行完成系統設定之次一營業日。七、 倘申請人授權交易功能,則相關費用之計收悉依往來憑證持有人與本行間之約定。
八、 申請人確認此授權完全遵守相關法令及並沒有使申請人違反適用其或對其有約束力的任何法律、規則、判決(例)、命令、函釋、協議、授權或責任。此授權對申請人有完全約束力。
第 二十一 條 x客預約取消
一、 申請人同意嗣後如因系統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導致申請人無法自行取消富邦商務網預約交易,申請人應另以書面或經貴行認可之方式通知貴行取消富邦商務網預約交易,該通知應於預約交易日前一個營業日中午十二點以前送達貴行指定之單位,否則貴行得不予受理。
二、 前項申請人同意授權貴行代為執行富邦商務網之作業,若因可歸責申請人之故意或過失對申請人、貴行或第三人造成任何錯誤或損失,申請人願自負相關責任,概與貴行無涉。
第 二十二 條 x客設定服務(僅適用於申請「代客設定服務」者)
一、 申請人茲授權 貴行擔任申請人於富邦商務網之企業管理者,依申請人之書面指示代為設定申請人於富邦商務網之相關資料與權限。且 貴行代為設定之相關資料與權限,自 貴行通知設定完成時即生效(包含但不限於申請、變更、取消)。嗣後相關資料與權限如有異動,申請人均應以書面或其他貴行同意之方式,向 貴行提出申請。
二、 申請人同意 貴行無庸製作及核發富邦商務網企業管理者密碼單予申請人。
三、 申請人不得撤銷前開授權,如擬終止前開授權事項時,應以書面或其他貴行同意之方式通知 貴行,終止授權前,申請人曾指示 貴行代為設定之資料與權限,除申請人另為變更指示外,繼續有效。
四、 其餘未盡事宜,悉依本約定書之約定。 第 二十三 條 富邦行動商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條款
一、 申請人應使其授權使用人員(一般使用者)使用本服務期間,其所註冊使用之智慧型行動電話或平板電
腦皆應安裝防毒軟體,以避免資料因智慧型行動電話或平板電腦遭惡意程式破解而導致資料外洩。二、 申請人應使其授權使用人員(一般使用者)注意其所註冊之智慧型行動電話或平板電腦是否有疑似遭破
解之情形,並避免安裝來源不明之程式,若有疑似遭破解之情形,請勿使用本服務,以免相關帳戶、公司或個人資料外洩。
三、 申請人應使其授權使用人員(一般使用者)由 貴行官方網頁之連結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貴行於 iOS 平台(Apple App Store)或 Android 平台(Google Play)上所提供之「富邦行動商務」應用軟體下載本項服務。若非經由上述貴行網站之連結或軟體使用本服務,致生資料外洩或其他損害,由申請人自行負責,概與 貴行無涉。
四、 倘申請人所屬之授權使用人員(一般使用者) 因自行安裝來源不明之程式致其所使用之智慧型行動電話或平板電腦遭駭客破解,導致智慧型行動電話或平板電腦內之資料或申請人之資料外洩、喪失、錯誤、遭人竄改或其他損失等情形,貴行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五、 本服務受限於行動網路傳輸等環境影響,若因行動網路傳輸問題(如:斷訊、網路傳輸干擾、電信壅塞、第三人破壞或因個人因素造成通信中斷(如未繳電信費用)…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致未能使用本服務,由申請人自行負責,概與 貴行無涉。
六、 本服務為「富邦商務網」服務功能之擴充延伸,申請人所屬之授權使用人員(一般使用者)同意憑
「富邦商務網」之使用者代號及密碼登入使用本服務。使用方式、業務規範等均依照「富邦商務 網」規定辦理並同意 貴行透過「富邦行動商務」蒐集及使用申請人之安全敏感性資料(包括但不限:銀行帳號、聯絡人及電子郵件...等等)。
七、 申請人所屬之授權使用人員(一般使用者) 註冊之智慧型行動電話或平板電腦有變更者,須於新智慧型行動電話或平板電腦重新進行註冊,且得選擇是否註銷舊智慧型行動電話或平板電腦之「富邦行動商務」服務。若因申請人所屬之授權使用人員(一般使用者)之智慧型行動電話或平板電腦有變更而致未收到本服務通知所生之損失,由申請人自行負責,概與 貴行無涉。
八、 「富邦行動商務」密碼登入錯誤次數與「富邦商務網」服務合併計算。第 二十四 條 員工薪資明細查詢
一、 員工薪資明細查詢係指 貴行提供於 貴行開立薪資轉帳帳戶者,得由申請人透過 貴行接受之管道
(包含富邦商務網)依 貴行指定之檔案格式自製員工薪資明細資料檔案,並傳輸至 貴行,供申請人之員工登入該員工於 貴行之個人網路銀行查詢申請人提供之員工個人薪資明細。
二、 申請人員工之薪資轉帳帳戶須為申請 貴行個人網路銀行查詢服務之帳戶始可查詢,且係以員工之登入帳號為查詢依據。
三、 申請人瞭解本服務係 貴行提供予申請人上傳員工薪資明細之管道,相關資料內容及其正確性,均應由申請人應自行控管負責。如因申請人資料上傳時間延誤,或上傳之員工薪資明細與實際入帳金額不符,或透過一個或多個管道重複上傳等事由導致糾紛,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第 二十五 條 費用
一、 有關因使用富邦商務網(包含富邦行動商務)服務所衍生之相關手續費、軟體、硬體等設備之實際收費標準,申請人同意 貴行得於寄發密碼函或設備、憑證時,隨函一併通知,且經申請人簽收聯回執後即為承認該收費標準。
二、 申請人自使用各項服務之日起,願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包括但不限於富邦商務網之年費、安裝費用、憑證、憑證載具、動態密碼機、銀企直聯服務費用等)、手續費及郵電費,且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授權 貴行自申請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 貴行不得收取。
三、 富邦商務網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 貴行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於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 e-mail 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調整之內容。惟倘為有利於申請人之調整,則得於 貴行公告/通知之指定調整日起生效。
四、 申請人倘不同意費用調整,得申請終止富邦商務網一部或全部服務。第 二十六 條 申請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一、 申請人申請使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二、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 貴行所提供, 貴行僅同意申請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三、 申請人於本約定書終止時,如 貴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本約定書有特別約定者為限。第 二十七 條 申請人連線與責任
一、 貴行與申請人有特別約定者,必須與銀行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二、 申請人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規定次數時(三次), 貴行電腦即自動停止申請人使用本約定書之服務。申請人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 二十八 條 交易核對
一、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交易指示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查明。
二、 貴行對於申請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 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覆知申請人。
第 二十九 條 資訊系統安全
一、 貴行及申請人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申請人個人資料。
二、 第三人破解 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 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第三人入侵 貴行資訊系統對申請人所造成之損害,由 貴行負擔。
第 三十 條 保密義務
一、 除其他法律規定或申請人同意外,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約定事項服務而取得申請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約定事項無關之目的,且於經申請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二、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 貴行義務之違反。第 三十一 條 損害賠償責任
一、 貴行及申請人同意依本約定事項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僅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二、 貴行同意就貴行所提供之富邦商務網服務,若因可歸責於貴行之故意或過失對申請人、貴行或第三人造成任何錯誤或損失,貴行應負責處理,並就申請人或第三人因此所產生之損害,負擔賠償責 任。
第 三十二 條 紀錄保存
一、 貴行及申請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二、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 三十三 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 如經 貴行研判申請人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或富邦商務網有遭他人非法使用之虞、立約人違反其他與 貴行間之約定、一年未登入富邦商務網或已結清銷戶時, 貴行得終止或暫停申請人使用富邦
商務網之部分或全部服務項目。
二、 除本約定書另有約定外,本約定書各項交易之服務時間悉依貴行各項服務受理時間為準,並以貴行每一營業日對外營業時間即 15:30 為本、次營業日帳務之切換基準點,休假日之交易併次營業日處理。
三、 約定書所提供之功能、作業或服務種類、營業(服務)時間、次數限制、貨幣單位,除另有約定外,由貴行訂定,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且於營業場所或貴行網站上以顯著方式公告。申請人自公告指定調整之日起願依調整後新規定辦理。
四、 申請人同意如因貴行、其他銀行、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憑證機構、電信業者或資訊業者等之電腦系統或通訊設備故障或因停電、網路中斷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相關系統或設備無法運作時,貴行得暫時停止各項服務,申請人同意不向 貴行請求並同意自行改以其他方式處理相關事項。
五、 其餘相關事項申請人均承諾依循與 貴行有關各項業務之相關約據各項約定辦理。申請人並應促使被授權人遵循本約定書各項約定條款及相關之約定。
六、 申請人業經 貴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履行告知義務(詳如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簡稱個資告知書,嗣後調整, 貴行應於官網揭露,並以最新公告版本為準),並瞭解及同意 貴行得於個資告知書所載之特定目的或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申請人及申請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倘申請人提供之資料中包含第三人(包含負責人、約定被照會人員)之個人資訊,申請人茲確認業已將 貴行個資告知書之內容確實轉知該等第三人。
第 三十四 條 約定書修訂
x約定書如有修改或增刪時, 貴行得以書面、e-mail 或於網站公告方式通知申請人後,申請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e- mail 或於網站公告方式通知申請人,並於該書面、e-mail 或於網站公告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申請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申請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申請人如有異議,應於異議時間內通知 貴行終止契約:
一、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 貴行或申請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第 三十五 條 申請人終止契約
申請人得隨時終止本約定書,但應親自、書面或依雙方約定方式辦理。第三十六條 銀行終止契約
貴行終止本約定書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或於網站公告通知申請人。但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申請人終止本約定書:
一、 申請人未經 貴行同意,擅自將本約定書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 申請人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或重整者。三、 申請人已結清與 貴行一切存放款業務往來者。
四、 申請人違反本約定事項第九條之規定者。
五、 申請人違反本約定事項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六、 申請人已解散者, 貴行得不經通知逕行終止本約定書。
第 三十七 條 文書送達及通知
一、 申請人同意使用富邦商務網時,得以申請人基本資料中載明或最新變更之 email 信箱地址或網站公告為通知,並於貴行發送後視為送達;惟交易明細對帳單仍依原存款對帳單為主要通知方式,貴行得不再額外寄送網路交易對帳明細。
二、 除前項或本約定書另有約定之電子文件接收、交換方式外,若須採書面實體郵寄方式通知,申請人同意以申請人基本資料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申請人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申請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 email 信箱地址、地址時, 貴行仍以申請人基本資料中載明之 email 信箱位址、地址或最後通知 貴行之 email 信箱位址、地址為送達處所。
第 三十八 條 法令適用
x約定書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辦理。第 三十九 條 標題
x約定書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本約定書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第 四十 條 契約分存
x約定書正本壹份由 貴行存執,副本壹份由申請人存執。
一、 台灣地區
富邦商務網手續費收費標準
1. 新台幣手續費 單位:新新台幣/元(TWD)
手續費註記 | 項目 | 級距 | 手續費 |
1(標準收費) | 自行轉帳或聯行匯款或轉通匯及關貿繳稅費(不分級距) | 轉帳金額 200 萬元以內 | 30/18 |
轉帳金額超過 200 萬部分,每 100 萬元以內加收 | 10 | ||
2 他行 FEDI (Financial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簡稱 FEDI) 電子轉帳系統跨網扣款 | 跨行交易 | 轉帳金額 200 萬元以內 | 23 |
轉帳金額超過 200 萬部分,每 100 萬元以內加收 | 10 | ||
自行交易 | 財金跨網傳輸費 TWD 4 元/每筆 |
2. 外幣轉帳/匯款手續費(Fee table for currencies other than TWD)
交易類型 | 收費項目 | 美元 USD | 歐元 EUR | 港幣 HKD | 日幣 JPY | 英鎊 GBP | 人民幣 CNY | 加幣 CAD | 越盾 VND |
扣台入台自行 (含 OBU/DBU) | 轉帳手續費 | 0 | 0 | 0 | 0 | 0 | 0 | 0 | 不提供 N/A |
扣台入港(越)自行 | 匯款手續費 | 20 | 15 | 150 | 2200 | 10 | 140 | 20 | |
入帳手續費 | 0 | 0 | 0 | 0 | 0 | 0 | 0 | ||
扣台入港( 越) 他行 | 匯款手續費 | 20 | 15 | 150 | 2200 | 10 | 140 | 20 | |
全額到達手續費 (加收) | 10 | 8 | 80 | 1200 | 5 | 170 | 10 | ||
扣台入其他銀行 | 匯款手續費 | 20 | 15 | 150 | 2200 | 10 | 140 | 20 | |
全額到達手續費 (加收) | 10 | 8 | 80 | 1200 | 5 | 170 | 10 | ||
交易類型 | 收費項目 | 澳幣 AUD | 瑞士法郎 CHF | 紐幣 NZD | 瑞典幣 SEK | 新幣 SGD | 泰銖 THB | 南非幣 ZAR | |
扣台入台自行 (含 OBU/DBU) | 轉帳手續費 | 0 | 0 | 0 | 0 | 0 | 0 | 0 | |
扣台入港(越)自行 | 匯款手續費 | 25 | 25 | 30 | 130 | 30 | 650 | 140 | |
入帳手續費 | 0 | 0 | 0 | 0 | 0 | 0 | 0 | ||
扣台入港(越)他行 | 匯款手續費 | 25 | 25 | 30 | 130 | 30 | 650 | 140 | |
全額到達手續費 (加收) | 13 | 13 | 15 | 65 | 15 | 325 | 70 | ||
扣台入其他銀行 | 匯款手續費 | 25 | 25 | 30 | 130 | 30 | 650 | 140 | |
全額到達手續費 (加收) | 13 | 13 | 15 | 65 | 15 | 325 | 70 |
註:
(1) 子公司授權集團母公司轉帳時,依母公司之收費標準計收。
(2) 依付款交易幣別逐筆計收。
(3) 外幣匯款手續費若指定以新台幣計收,匯款手續費為新台幣 620 元、全額到達手續費(加收)新台幣 310
元
3. 銀企直聯服務費用
收費項目 | 金額 |
建置開通費 | DBU: TWD 50000/ OBU: USD 1600 |
使用年費 | DBU TWD 30000/ OBU:USD 1000 |
二、憑證費用、客戶端設備、安裝費用:申請憑證客戶適用,可以新台幣(For Taiwan DBU Only)、美金(For Taiwan OBU)計收。
項目 | 單價 |
一般憑證載具 (個人電腦使用) | TWD 1,500 或 USD 45 |
藍芽憑證載具 (個人電腦/行動裝置共用) | TWD 3,600 或 USD 110 |
FXML 憑證費用/ 2 年 | TWD 2,000 或 USD 60 / 2 年 |
動態密碼機 | TWD 1,000 或 USD 30 |
台灣地區出勤安裝費用 | TWD 2,000 或 USD 60 |
年費 | TWD10,000 或 USD 300 |
(1) FXML 憑證及憑證載具:為存於數位簽章硬體內之電子憑證金鑰,客戶傳送電子訊息時經認證中心簽章及加密處理。客戶使用交易類服務時必須輸入憑證,藉以確認客戶之身分。
(2) 動態密碼機:為動態密碼產生之設備。可不需安裝驅動程式,直接由裝置上取得動態密碼,客戶可自行決定是否申請 OTP 功能。
(3) 出勤費用:本行提供線上安裝服務之客戶,安裝費用免收。針對海外地區客戶原則提供線上安裝服務。
(4) 年費:為維護富邦商務網服務水平,每年系統維護之服務費用。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一、 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當事人的隱私權益,本行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如屬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者則為個資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 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 蒐集之目的
(三) 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 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二、 個人資料之來源(經本行間接取得之個人資料者適用):
(一) 當事人代理、代表或輔助之本人。
(二) 本行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行各樣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三、 有關本行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之目的、類別及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當事人詳閱如後附表。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就本行保有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您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當事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當事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當事人如欲行使上述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00)0000-0000 及各分行臨櫃查詢。
六、 當事人之個人資料由本行直接蒐集時,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當事人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該等資料或類別屬於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相關服務,敬請見諒。
七、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如因法令更新異動或情事變更而有修訂必要時,本行有權隨時修改內容,並將其更新修改後之內容公告於本行網站。
附表
特定目的說明 | ||||
業務類別 |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
一、存匯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 154 徵信 | 040 行銷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 消費 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29 會計 136 資(通) 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 分析 |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含金融卡業務) | ||||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 112 票據交換業務 | |||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二、授信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 ||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 |||
106 授信業務 | 111 票券業務 | |||
126 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 | 154 徵信 | |||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 務 | ||||
三、信用卡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 ||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 ||||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 106 授信業務 | 154 徵信 | ||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四、外匯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 ||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 ||||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 106 授信業務 | 154 徵信 | ||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五、有價證券業務 |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 037 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 | ||
044 投資管理 |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 |||
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 106 授信業務 | 111 票券業務 | ||
112 票據交換業務 | 154 徵信 | |||
166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 ||||
177 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 ||||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六、財富管理業務 | 022 外匯業務 | 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 | ||
044 投資管理 | 068 信託業務 | 154 徵信 | ||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 094 財產管理 | |||
166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 ||||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七、保險代理人業務 | 001 人身保險 | 065 保險經紀、代理、公證業務 | ||
093 財產保險 |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 所定之業務 | |||
八、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例如:保管箱業務、黃金存摺業務、電子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業務、 電子支付業務、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衍生性商品業務…等。) | ||||
蒐集個人資料類別 | 識別類(C001 辨識個人者、C002 辨識財務者、C003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特徵類(C011 個人描述);家庭情形(C021 家庭情形、C023 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社會情況(C031 住家及設施、C032 財產、C038 職業);教育、考 選、技術或其他專業(C052 資格或技術);受僱情形(C061 現行之受僱情 形、C062 僱用經過、C064 工作經驗、C068 薪資與預扣款);財務細節(C081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C082 負債與支出、C083 信用評等、C084 貸款、 C086 票據信用、C088 保險細節、C089 社會保險給付、就養給付及其他退休 給付、C091 資料主體所取得之財貨或服務、C092 資料主體所提供之財貨或服 |
務、C093 財務交易);商業資訊(C101 資料主體之商業活動、C102 約定或契約、C103 與營業有關之執照)等。具體事項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使用者識別帳號 UID、護照號碼、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照片、生物特徵 (包含但不限於相貌、指紋、指靜脈等)、金融機構帳戶帳號、信用卡資料、電子支付帳戶帳號、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或所檢附有關證件及資料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 (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個人資料利用對象」等本行得蒐集、處理及利用者)所 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帳務、交易、信用、保險、投資及親屬等資料)為準,且包括現在及未來提供或變更之資料。 | |
個人資料利用期間 | 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個人資料利用地區 | 下揭利用對象之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個人資料利用對象 | 1.本行(含總行、國內外分行、代表處、營業處所、單位、本行權利之受讓人或繼受人、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提供本行關於業務經營之各種服務之第三方服務提供人及其員工(包括但不限於受僱人/代理人/使用人/履行輔助人)等)及本行所屬金融控股公司; 2.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3.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或其他與本行有往來之機構(如:往來之金融機構、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 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勞工保險局、信用卡國際組織及其代碼化服務平台、行動支付業者、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電信業者、電子票證業 者、電子支付機構、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LINE 等通訊軟體業者、APP 業 者、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登錄公債清算銀行、實體債券保管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及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等); 4.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如:戶政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公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政府機關及司法檢調機關等); 5.客戶所同意之對象(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6.上述所列個人資料利用對象,亦為本行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來源。 |
個人資料利用方式 |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系統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