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北市政府為興辦「行義路 17 巷北側路口新築工程」需要,擬徵收
坐落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四小段 289-13 地號等 2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00649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
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4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興辦「行義路 17 巷北側路口新築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臺北市北投區行義段四小段 289-13 及 289-14 地號
等 2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00649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勘選用地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得徵收之私有土地,並已依該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三)徵收土地範圍內無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及都市
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用地,本府本於權責辦理本道路工程,依法無須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為辦理本道路工程,並已編列經費於本府工務局 106 年
度-公共用地補償項下(如后附臺北市議會 106 年 1 月 16 日議
事字 10611000090 號函影本)。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路段係本市都市計畫劃定寬度 6 公尺之都市計畫道路,原為未開闢之道路,無法供公眾往來通行。本次道路新辦工程可望強化此地區南北向交通連結;本路段開闢後於防災層面則可充分提供緊急事件發生時供緊急避難逃生動線之需,以強化行義公園東側區域防災條件、改善居住環境及交通連通功能。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道路工程範圍總計約 67.15 平方公尺,徵收私有土地面積
6.49 平方公尺,約占道路總面積 9.66%,且係以事業所需用地範圍為限,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替代地區:
本路段原係未開闢之 6 公尺寬計畫道路,為配合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處搬運植栽及運輸居民所需防災物資進出行義公園需求,將此路段道路開闢,開闢後將健全地區交通路網,提升附近居民出入安全性,亦可提供附近居民快速撤離避難道路,加強防災效益,無其他更合適之替代路線。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1、容積移轉:
本市辦理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均依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本府訂定「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辦理。按上開自治條例第 4 條規定略以:「自本自治條例施行日起,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得以贈與市政府本市都市計畫區內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方式移入容積。前項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申請範圍應為完整路段,且二側均與現有已開闢之計畫道路相連通。…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土地,應取得送出基地申請範圍之土地所有權人全數同意並一次辦理捐贈。…」,惟本案因無土地所有權人提出,故無法以此方式取得
土地。
2、聯合開發:
聯合開發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依本案工程屬性,不適合聯合開發。
3、捐贈:
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工程擬徵收之本市北投區行義段四小段 289-13 及 289-14 地號等 2 筆土地,迄今尚未接獲其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故無法以此方式取得土地。
4、道路工程係屬公共工程建設,宜以取得所有權為取得方式,故不考慮以設定地上權或租用方式取得,另協議購買部分,因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成,故需以徵收方式取得所有權,經評估並無其他取得方式。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計畫預計建置 6 公尺寬之計畫道路,提升行義公園防災及搶災功能,避免因無尾巷衍生公園發生意外及災害時無法及時搶救;另增進花苗運送至行義公園之便利性,增加行人行的安全,亦提高公園可及性,並有助當地區域聯絡及發展,增進地區交通流暢,減少車輛繞行,提升本區域消防救災及交通連通功能,故本路段開闢確具必要性。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本工程坐落位置為本市北投區永和里,依據本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 000 xxxxxx
x,xxxxxxx 0,000 x,xx結構為 0 至 100 歲,其中
以 30 至 65 歲人口居多。本案擬徵收本市北投區行義段四小段
289-13 地號(面積 3.80 平方公尺)及 289-14 地號(面積 2.69
平方公尺)2 筆私有土地,共有 30 位土地所有權人,本道路工程開闢後,受益對象為北投區永和里居民及其xx地區交通通行人口,對人口年齡結構無直接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本工程係辦理北投區行義路
17 巷北側 6 公尺寬路口計畫道路開闢。本道路開闢符合「改善交通瓶頸,開闢後受益人數較多者」之原則,對周圍社會環境現況改善有正面助益。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現況土地上無弱勢族群居住,俟本道路開闢將增加交通便利性並有效提升消防安全,使周遭居民在出入交通安全上更為便利,對生活型態將有助益。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本府於徵收土地後,將興建寬 6 公尺計畫道路,僅連通行義公園,公園內私人汽車無法通行,估計其通車後產生之噪音及廢氣,對居民健康風險無顯著影響。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徵收範圍自 71 年起即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用地),徵收後對政府稅收並無影響。徵收計畫完成後,將因消防、交通及居住品質改善,帶動地區發展及增加不動產交易,極可能增加地方相關稅收,故對政府稅收有正面助益。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都市計畫劃定為「道路用地」,且現況無農耕使用,徵收後將不影響糧食安全。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本工程開闢無影響任何工廠及公司搬遷,並不影響就業、轉業人口。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本府工務局 106 年度-公共用地補
償項下「行義路 17 巷北側路口新築工程」補償費預算辦理,所編列經費已足敷支應,並無造成市府財政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徵收範圍內並無農林漁牧之產業鏈,故對農林漁牧產業並無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本案xxxxxxxxxxx,xxxxx,xxx打通改善都市生活機能,增加土地利用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因本案用地早已劃定為道路用地,致當地居民無法做其他使用,本次徵收範圍係將原有未打通之路段改善,對原有生態環境xx居民或社會整體環境風貌將有改善。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業經本府文化局 106 年 7 月
27 日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0633520300 號函查復本工程範圍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本案工程計畫將使自行義路 17 巷通往行義公園間之連通將更為順暢,並且使該路段的交通更為安全,提供民眾一個更為安全便利的生活環境。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本工程範圍內無環境敏感區域,並無破壞生態環境之虞,並經本府環境保護局 106 年 9
月 11 日xxxxxx 00000000000 x函說明本案未達法定開發規模,無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工程完工後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完成交通網路及整體消防救災動線規劃,可保障其財產及生命安全,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將有助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本案土地闢建為道路後,可令交通更順暢便利,減少車輛繞行,廢氣排放亦可降低,該路段開闢後符合土地相容性,提升周圍居住環境品質,建立自然及人文和諧並存的生態都市,故對國家政策「永續環境」、「永續社會」及「永續經濟」之提升實有助益。
2、永續指標:本案土地依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符合「永續環境」的土地利用,當道路開闢後居住環境品質提升,並且使災害防救更加順暢,符合「永續的社會」的探討面相;本案為交通事業,為達成「永續的經濟」中的永續交通,開闢此路段後,自行義路 17 巷通往行義公園間之連通將更為順暢,且使該路段的交通更為安全,有助於土地適當且合理之利用。
3、國土計畫:本案私有土地依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後,開闢為道路使用,增進地區交通流暢,改善地區居住環境,加速地區繁榮發展,美化市容觀瞻,提升人民生活品質。將能建構一個免於災害恐懼、高品質的生活環境,以及人性化的永續發展的生活空間,故將充分達成國家計畫永續發展之目標。
(五)其他因素:
本工程施作後有助交通環境改善,強化災害防救能力,改善市容觀瞻,促進整體生活圈的均衡發展;並經評估本工程符合下列公益性、必要性、適當及合理性:
1、公益性:本路段工程完工後,可提供穿越性車流通過,增進地區交通順暢,改善地區居住環境,加速地區繁榮發展,美化市容,提升居民生活品質。
2、必要性:提升行義公園防災及搶災功能,避免因無尾巷衍生公
園發生意外及災害時無法及時搶救;另增進花苗運送至行義公園之便利性,增加行人行的安全,亦提高公園可及性,並有助當地區域聯絡及發展,增進地區交通流暢,減少車輛繞行,提升本區域消防救災及交通連通功能,故本路段開闢確具必要性。
3、適當及合理性:本工程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即循序辦理用地取得作業,並依內政部 98 年訂定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辦理相關工程設計及施工作業。另本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及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辦理用地取得,用地徵收範圍係依據公告之道路用地範圍線辦理,其用地範圍已達最小限度且無其他更合適之替代路線,且道路開闢後,有助於改善當地交通及居住環境,對社會整體之發展有益,故本案有其適當及合理性。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本案徵收本市北投區行義四小段 289-13 及 289-14 地號 2 筆土地
現況有圍牆 1 座(使用人:x○○○、x○○、x○○。住所:臺
北市北投區行義路 17 巷○、○號),及 289-14 地號土地上既有
櫸木 1 株(因為自然生長並無使用人)。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x工程徵收範圍內土地改良物(圍牆及既有櫸木 1 珠),本府將依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另案協議辦理拆遷補償。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東臨:行義路 17 巷 4 號建物
xx:xxx 00 xxxxx
xx:xxx 00 x 0 xxxxx:xxxx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x工程範圍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無須維護。(詳如後附本府文化局查復公函影本)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6 年 3 月 10 日、106 年 4 月 20 日將舉辦第 1 次、第 2次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北市政府、臺北市北投區公所及北投區永和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並刊登工商時報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並於 106 年 3 月 22 日、106 年 4 月 28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後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影本,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及兩次公聽會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6 年 4 月 17
日、106 年 5 月 11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北市政府、臺北市北投區公所及北投區永和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並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06 年 4 月 28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06 年 3 月 22 日第 1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
及處理,及第 2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xx意
見已於會後會議紀錄內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後附 106
年 5 月 10 日府工新字第 10634002602 號函送之會議紀錄。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
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本案申請徵收前,本府以 106 年 7 月 12 日府工新字第 10636021100 號開會通知單及 106 年 7 月 17 日府工新字第
10635978500 號函檢送協議價購說明資料,通知土地所有權
人出席 106 年 7 月 24 日用地取得協議會議。嗣經本府以 106
年 7 月 31 日府工新字第 10636652800 號函送用地取得協議
會議紀錄,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如同意讓售者,得於 106 年 8
月 10 日前出具「同意協議價購契約書」予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詳如後附協議通知及協議紀錄影本。
(二) 本案僅上開289-14 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之一邱○○○君委託x
○○君代為出席,因土地尚有設定抵押權未塗銷,表示無簽定協議價購契約之意願,其餘土地所有權人未出席協議價購會議,且於所訂期限內(106 年 8 月 10 日前)均未有同意協議價購意思表示,故協議不成,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徵收。
(三)申請徵收前,已併上開協議會議開會通知及會議紀錄,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得於 106 年 8 月 10 日前xx意見,該書面通知均已合法送達。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期限內,並無提出xx意見。
(四)本案協議通知已依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住址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與會,協議開會通知單及協議價購會議紀錄均完成合法送達手續,且已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如協議價購不成,將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徵收,並給予一定期間xx意見機會,土地所有權人對後續徵收之程序、相關徵收補償規定及權利等事
項應已知悉。
(五)本案土地協議價購之金額係以市價與土地所權人協議,該市價除參考本府地政局提供之市價參考資料外,並蒐集篩選「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條件相近之實價登錄資訊、臺北市歷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臺北市106 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94.25%)及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出具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經綜合評估後核定,採最高之價格每平方公尺 40 萬 5,000 元作為協議價購
之市價,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之規定。
十三、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本案工程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十六、安置計畫
本案用地範圍內僅有圍牆 1 座無人居住,另案協議辦理拆遷補
償,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應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本路段係為配合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處搬運植栽及運輸居民所需防災物資進出行義公園需求,一併將此段道路開闢並於明渠上加設箱涵,連接道路及公園,本工程新闢後將使大型救災車輛得以進出,提高防災、救災效率,並有效因應災害時避難之流暢性及救災性。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本工程預計自 107 年 3 月開工,109 年 12 月完工。
(配合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開闢行義公園計畫)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補償金額總數:2,628,450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2,628,450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四)遷移費金額:0 元。
(五)其他補償費:0 元。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9,820,000 元,所編預算足敷支應本案應補償金額總數 2,628,450 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編列本府工務局 106 年度公共用地補償科目預算(如預算書影本) 及臺北市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徵收補償市價證明文件(如 106 年徵收土地宗地市價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