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商业性肉鸡价格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养殖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一)符合所在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
(二)具有专门的养殖场所,且养殖场所达到或符合肉鸡饲养标准;
(三)养殖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养殖规模达 5000 羽(含)以上。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鸡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肉鸡”):
(一)投保的肉鸡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 1 年(含)以上;
(二)肉鸡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营养良好,健康无疾病,饲养密度合理,管理规范;
(三)肉鸡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当理赔结算周期内的保险肉鸡市场平均价格低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肉鸡市场平均价格=理赔结算周期内保险肉鸡市场价格之和/统计次数
保险目标价格参照前三年保险肉鸡市场平均价格,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保险肉鸡实施价格管控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第六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虚假销售记录的,对其虚报的部分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肉鸡的每羽保险金额参考保险肉鸡约定体重和保险目标价格,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单一理赔期间保险金额=保险目标价格(元/公斤)×每羽约定体重(公斤/羽)×单一理赔期间保险数量(羽)
总保险金额=∑单一理赔期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以保险xxx为准。
保险期间和理赔结算周期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参照保险肉鸡出栏销售时间确定,具体起讫时间以保险xxx为准。
理赔结算周期为保险期间内的一个月或多个月,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当在当地保险肉鸡市场平均价格数据采集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保险事故是否发生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通知被 保险人提供相关的索赔资料和办理索赔手续。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 有关索赔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清自负部分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因非销售因素发生的各种转让导致被保险人养殖的保险肉鸡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分户清单;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损失清单;
(四)销售凭证、财务往来账单、生产记录等可证明肉鸡数量的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肉鸡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单一理赔结算周期赔偿金额=(保险目标价格—保险肉鸡市场平均价格)(元/公斤)×每羽约定体重(公斤/羽)×该理赔结算周期保险数量(羽)
总赔偿金额=∑单一理赔结算周期赔偿金额
注:当市场平均价格低于保险最低赔偿价格时,按照保险最低赔偿价格计算。保险最低赔偿价格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