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编号:2023ADDGZ00035)
肥东县撮镇学区和谐家园幼儿园装饰装修提升改造项目
(招标项目编号:2023ADDGZ00035)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肥东县教育体育局(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日 期:2023 年 3 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0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20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21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22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23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24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26
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 28
1. 总则 30
2. 招标文件 34
3. 投标文件 35
4. 投标 38
5. 开标 39
6. 评标 40
7. 合同授予 41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42
9. xxx监督 42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43
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44
第三章 评标办法:动态合理价格法 I 4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62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62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65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66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10
1. 计价依据 110
2. 工程造价确定 110
3.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 110
4.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要求 111
5. 投标报价参考编制要求 112
6. 工程量清单 114
第六章 图 纸 (另册) 115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16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17
投标文件 (商务文件) 118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143
投标文件 (技术文件) 16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肥东县撮镇学区和谐家园幼儿园装饰装修提升改造项目招标公告(电子招标投标)
1.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肥东县撮镇学区和谐家园幼儿园装饰装修提升改造项目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肥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关于同意肥东学前教育补短板建设项目立项的复函,发改投〔2022〕155 号。
1.4 招标人:肥东县教育体育局
1.5 项目业主:肥东县教育体育局
1.6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肥东县撮镇学区和谐家园幼儿园装饰装修提升改造项目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3ADDGZ00035
2.3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一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3ADDGZ00035
2.5 建设地点:合肥市肥东县境内
2.6 建设规模:本次实施肥东县撮镇学区和谐家园幼儿园装饰装修提升改造项目,幼儿园占地面积约 3500 平方米,建筑面积约 2238 平方米。
2.7 合同估算价:550 万元
2.8 计划工期:90 日历天
2.9 招标范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室内外装饰装修、强弱电路改造安装、运动场等,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10 项目类别:工程施工
2.11 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质要求: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2 投标人业绩要求:/
3.3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3.4 项目经理业绩要求: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 350 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业绩。
3.5 投标人财务要求:/
3.6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 投标人未被xxxxxxxx(x)、x(xxx)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3.8 其他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3 年 03 月 03 日至开标时间。
4.2 获取方式: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须按本条第 4.1款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3)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方式:无需支付
(4)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8:00-17: 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000-00000000。
4.3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 0 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03 月 23 日 09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名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2023 年 03 月 23 日 09 时 00 分。
6.2 开标地点: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深秀路 2 号肥东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东北角 1 号开标室
7.发布公告的媒介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 合肥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上发布。
8.联系方式
8.1 招标人
招 标 人:肥东县教育体育局
地 址:xxxxxxxxxxxxx 00 xx x:000000
联 系 人:xxx
电 话:0551-67758240
8.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 0 xxxxxxxxxxxxxxx
x x:000000联 系 人:xxx
电 话:0551-62520516
8.3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系统电话:0000000000
8.4 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000-00000
8.5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肥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 址: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路 8 号 电 话:0551-67711296
9.其他事项说明
9.1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10.投标保证金账户(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标段简称:1 标段光大银行
户名: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账号:51260188002828662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账号:20010096366566600023231
开户银行: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
户名: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账号:223022590261000002018644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肥东支行
邮储银行
户名: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账号:93400501003292002200000386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
民生银行
户名: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0000000000000000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肥东支行
中国银行
户名: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号:178256140062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肥东支行
2023 年 03 月 03 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肥东县教育体育局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肥东县撮镇学区和谐家园幼儿园装饰装修提升改造项目 |
1.1.5 | 建设地点 | 合肥市肥东县境内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9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3 年 03 月 30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3 年 06 月 28 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 合格 |
1.4.1 | 投 标 人 资 质 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条件:见附录 1 (2)财务要求:见附录 2 (3)业绩要求:见附录 3 (4)信誉要求:见附录 4 (5)项目经理资格:见附录 5 (6)其他要求:见附录 6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投标人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限制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 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 / |
形式: / | ||
1.11.1 | 分包 | ☑ 不允许 □允许,但必须经招标人和监理方同意。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中标后由招标人确定分包金额要求: /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中标后由招标人确定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图纸、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 ☑ 澄清及修改(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2023 年 03 月 13 日 17 时 30 分前。 |
形式:相关澄清要求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提交。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
3.2.1 | 增值税税金相关要求 | (1)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算方法 (2)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 |
3.2.4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招标控制价) | □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 5485765.29 元(其中含暂列金额 0 元) □有,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 要求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第一类:√□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 第二类:√□银行保函 √□担保机构担保 √□保证保险第三类:√□电子保函 注:为减轻投标人负担,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10 万元 递交要求: (1)如采用第一类形式: ①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②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转出保证金的账户与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基本账户不一致的,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③转入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本项目招标公告所示。 (2)如采用第二类形式: ①采用银行保函,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投标人投标时提供的担保机构担保,评标时视同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后期发现融资担保机构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按投标人虚假应标处理)。 ②投标人必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 式),否则该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无效。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保留现场核查权利。 ③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前将其开具至本项目的 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或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应当报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3)如采用第三类形式: 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查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 注意事项: (1)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招标失败后,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投标人参与后续招标时,注意勿将投标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招标失败,招标人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须向本项目本次公告公布的投标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投标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4)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多个标段(包别)投标的(如分多标 段/包别的),应该按标段(包别)分别递交投标保证金。未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标段(包别),其投标无效。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2.本项目是否适用免缴投标保证金政策: ☑适用 □不适用 符合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且须在投标文件中进行相应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1)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不含投标截止日)参加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组织的信用评价且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最高等 级。信用类别应用:□施工总承包信用评价结果(房建专业) ☑装饰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2)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不含投标截止日)一年内未被xxxxxxxx(x)xx(xxx)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 备注: ①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按照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信用等级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信用等级,联合体成员单位均需满足上述第(2)个条件。 ②如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承诺与事实不符,视其投标保证金评审不通过,并报监管部门处理;如中标后发现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有弄虚作假情形,监管部门将从重从严 处理。 | ||
3.4.4 | 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资格的; (2)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经监管部门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情形的。 |
3.4.5 | 特别提醒 |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 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3.4.6 | 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形 |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 x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1 |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特殊要求 | (1)本招标项目重点难点: / ;本项内容与施工组织设计重难点评审相对应,投标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全面重点阐述。 ( 2 ) 本招标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 。 |
3.7.4 | 非加密投标文件递交 | 非加密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递交。 如递交,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地点递交,并提供以下证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明材料,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 (1)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光盘或U 盘 | ||
4.1.2 |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银行保函密封和标记要求 | 非加密投标文件封套: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非加密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工程保函封套: |
4.2.2 | 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及银行保函 地点 | 同开标地点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退还安排: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1)投标人可以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无须现场参加开标。 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进入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解密。 |
5.2 | 开标程序 | (1)解密时间:30 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 (2)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多标段开标顺序: / (3)解密方式:本项目为电子招投标,投标人可以选择远程 解密。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依法组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依法确定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 数 | 1-2 名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期限:3 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形式 | □纸质 ☑数据电文 特别提醒: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投标人应主动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 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
7.6 | 中标结果公示媒介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7.7.1 | 履约保证金 | (1)形式: ☑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 ☑保证保险 (2)金额:中标金额的 2% (3)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例如:某银行在合肥行政区域有分支机构,则该银行总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银行保函均予以认可。 (4)如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 (5)担保提交: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否则,招标人将情况书面告知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6)履约保证金账户: □账户名称:账号: 开户银行: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账户、账户、开户行等信息待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招标人自行提供给中标单位。 (7)中标单位的履约保证金在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前打入招标人账号作履约担保使用。 (8)本项目是否减免履约保证金: □减免 ☑不减免 适用减免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 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招标文件获取与通知 | ||
10.1.1 | 图纸获取说明 | x项目的图纸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 |
10.1.2 | 获取与查看通知 | x项目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均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投标人应自 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服务系统查看。 |
10.1.3 | 电子招标 | x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要求详见本章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 标投标操作规程》。 |
10.2 | 主要材料要求 | □主要材料甲供,其他材料由中标人自行采购其中甲供材料为: / ☑主要材料由中标人自行采购 如招标人对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品牌推荐表中推荐不少于三个品牌。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 他品牌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明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 《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业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本工程采用商品砼。 □本项目采用预拌砂浆。 | ||
10.3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 ||
10.3.1 | 投标所需资料 | (1)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电子交易系统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的使用说明编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交易系统。 (2)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上传的相关资料,如出现上传的相应投标资料不全、模糊不清、超出有效期等情况,评标委员会将作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认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具体资料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4)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证书证件应在有效期内,若法律法规或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例如,某证书已不在有效期内,但该证书发证机构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约定可以继续使用的,评标委员会应从其约定并在评标中予以认可。 注:请投标人务必对照招标文件内容及要求制作投标文件,若遇到投标文件模板格式与招标文件格式不一致时一律以招标文件格式为准。招标文件中未出现而投标文件模板中存在的内 容(如评审因素索引表等),无需提供。 |
10.3.2 | 报价文件编制要求 | (1)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 18ZHZB 格式,投标人应及时升级造价软件,生成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文件后缀名须为18ZHTB。 (2)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前,必须及时升级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至最新版本。投标人如未及时更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和造价软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技术问题,请致电电子交易系统服务电话。 (4)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编制人应为投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人员。鉴于现阶段为造价员取消过渡阶段,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编制人可为造价员,评审过程中不对造价员执业专用章的时间有效性或电子执业章的时间有效性进行评审。 (5)本标段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发出 后,投标人应对其数据进行复核,如认为数据有误,可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及时限要求提出。 |
10.3.3 | 相关政策要求 | (1)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 724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 号)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37号)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 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承包人必须在合肥市市域范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围内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按照《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见》(合政办〔2013〕55 号文件)执行。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 制价)已按《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合造价〔2013〕16 号及《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合 肥市城乡建设局,xxxx://xxxxx.xxxxx.xxx.xx)规定包含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作为不可竞争费,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无需在“不可竞争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单独列出,中标后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相关专户设立、工资支付等事宜。 (2)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按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的通知》(合造价 〔2021〕5 号)执行,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已按规定的措施项目、费率和单价列出招标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清单,投标人应承诺投标报价中已包含招标文件公布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工程竣工结算时,未落实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项目, 应按清单所列金额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3)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 (4)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9〕1706 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5)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关于以保函等方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合建〔2020〕29 号文件)。 (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严格执行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合治欠办〔2022〕5 号),支持以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单保函方式存储。 (7)劳资专管员执行《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治欠发〔2021〕6 号文件)。 (8)涂料使用管理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0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20〕37 号文件)。 (9)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 号文件)执行。 (10)保证保险产品应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11)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 〔2021〕40 号)执行。 (12)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执行《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 知(合治欠办〔2022〕7 号)。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备注:如有相关政策文件更新,按照最新政策文件执行。 | ||
10.4 |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 (1)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安排专人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询标函 (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从评标委员会发起远程网上询标至询标结束原则上为 15 分钟,具体时间要求以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出的网上询标函为准)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 行判定。 |
10.5 | 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工程量清单和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招标控制价)编制费 | 招标代理服务费和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用 1、中标人须向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和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可以采用转账方式。 2、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分标段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 【2002】1980 号)文件收费标准收取。 3、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分标段按照皖价服(2007)86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每标 段不足 1000 元的按照 1000 元的最低标准收取。 |
10.6 | 其他 | (1)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将报监管部门处理。 (2)如本项目图纸中出现特定性、唯一性品牌的表述,该品牌仅作为参考,施工过程中不具有限定性。 (3)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人或拟派项目经理业绩、投标人资质等证明资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拒不配合执法机构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执法机构依法处理。 (4)招标人和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对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①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②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开工、不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处理; ③中标人中标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中标条件的,由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工作; ④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在争议 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5)异议提交方式(任选一种):①现场递交;②通过电子 交易系统递交。 | ||
10.7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 “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发包人”和 “承包人”,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的“招标人”和“投标人/ 中标人”。 |
10.8 | 解释权 |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
10.9 |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开标过程、评标结果有异议的,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及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2、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中所有涉及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认证、原厂盖章等证明材料的,投标时无需提供,标后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提供(如有)。 3、对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时同时公开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情况。包括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评分等内容,其中技术文件还将公开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评分 (详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3 月 1 日发布 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评标情况公开工作的通知)。 |
10.10 | 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 编制特别说明 | x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材料、设备价格依据造价管理部门出台的信息价格并结合市场实际价格综合考虑编制,投标人应根据设计图纸、招标工程量清单、补疑,并结合企业自身实力理性报价。 |
10.11 | 异常低价评审 | 依据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 1073 号文)文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异常低价指标相关内容的通知》(合公业〔2022〕158 号文)文件,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对拟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 价进行异常低价评审。具体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3.4.3。 |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资质证书及其他要求 |
1.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见招标公告要求)、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
☑无需提供。 □需提供以下材料: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
注: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证明满足评审需要。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业绩要求 |
业绩如要求,详见招标公告要求。 |
注:
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章)。对于消防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有以下材料即可:由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并提供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网址(如有)备查。
2、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中注
x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
注: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不符,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中标候选)资格,并将报监管部门处理。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人 员 | 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 (1)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要求,且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招标公告中要求的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 2022 年 6 月 1 日以来任 意连续 3 个月的(社保时间要求)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经理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 构)。 注: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 (2)项目经理业绩具体要求见招标公告。 (3)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情形除外: ①法定情形; ②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岗位,但承诺在本项目中标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项目并全面履约。 |
注:
1.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项目经理业绩证明资料: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如有)保
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章)。对于消防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有以下材料即可:由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并提供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网址(如有)备查。
2.业绩需在项目经理业绩表中注明,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
素。
3.项目经理业绩是指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中能反映出本项目拟委任项目经理在此
业绩中担任过项目经理岗位的业绩。
4.若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合同内容包含装饰装修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则其中装饰装修工程的金额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同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证明资料。若投标
人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证明资料未能充分体现相关评审因素的,应另行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资料(如工程量清单报价等),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不予认可。
5.公共建筑不含厂房。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附表 1 资格审查评审条件(主要管理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 | 数 量 | 资历要求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1 | □具备 / 专业 / 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该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并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技术负责人 / (社保时间要求)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 技术职称为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 |
注:投标人应提供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如要求)、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如要求)、职称证书(如要求)、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如要求)。
附表 2 中标后配备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 | 数 量 | 说明 |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招标投标活动中有 | ||
施工员 | 1 | 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证书要求的通知》(建市 |
函〔2019〕1112 号)要求,不再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 | ||
质量员/质检员 | 1 | 业技术人员(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 |
员、劳务员、机械员、标准员)及取样员持证情况列入招标 | ||
安全员 | 1 | 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及安徽省相关标准规定在此表中明确投标人需要配备其他 |
资料员 | 1 | 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数量的最低要求。中标人和招标人 在签订合同时应按照不低于本表人员配置的要求填写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作为合同的附件之一。 |
劳资专管员 | 执行《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治欠发〔2021〕 6 号文件) |
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条款 编号 | 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1.4.4 (2) | (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 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 (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但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 期限限制; |
1.4.4 (5) |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 | (5)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
1.4.4 (6) | ( 6 ) 在“ 信用中国” 网站 .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 | (6)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1.4.4 (7) | ( 7 ) 在“ 信用中国” 网站 .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 件当事人名单; | (7)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
1.4.4 (9) | (9)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 (9)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3.4.3 |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 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完成后(具体日期以合同公开审核通过日期为准),5 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超过 40 日未完成合同公开的,则将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账户,由招标人对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依法进行处理。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将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 |
3.4.4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将转入招标人账户,由招标人依法处置: |
3.4.5 | / | 3.4.5 特别提醒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 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3.4.6 | / | 3.4.6 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形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 x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
8.1 | 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重新招标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重新公开招标经评审后有效投标人不足 3家的,若评标委员会认为具备竞争性的,可继续评标。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且处于有效期内;
(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 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3)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名单;
(8)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9)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10)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工程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时间和形式
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
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离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x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项目管理机构;
(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其他资料。报价文件:
(1)投标函(含报价);
(2)工程量清单报价书。技术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
(2)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应用(如有);
(3)其他内容。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
量清单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注:如投标保证金采用第二类、第三类形式,出现以上情形的,由受益人向开立人申请索赔。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及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交易主体信用信息。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特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
(2)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电子交易系统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
3.7.5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措施下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4.1.2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投标人提供非加密投标文件(与加密的投标文件为同时生成的版本),则非加密投标文件应当单独密封包装在一个封套中。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本条不采用)非加密投标文件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银行保函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未被开启或提前开启的责任。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在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4.2.2 投标人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非加密投标文件后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5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4.2.6 投标人在本章第 5.2 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内
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则可导入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电子交易系统识别出非加密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导入。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
(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有);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
(4)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功导入现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
(5)对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成功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随机一次性发放签号,(签号为 1~A, A 为对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成功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并公布给各投标人(无论投标人是否解密成功都将进行签号的发放)。
(6)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7)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依法公示中标结果。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2%。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xxx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x规程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x规程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服务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四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要具备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的功能,并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第五条 电子服务系统是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要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布、资格信誉和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务系统的服务保障。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或电子服务系统进行操作。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采取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条 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应允许投标人离线
制作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第十三条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第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自动记录开标过程。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指定地点或线上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等情形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保持在线。
第十六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或 U 盘作为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或U 盘中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或 U 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应拒绝导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多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如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质疑),在规定时限内,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质疑)材料。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
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标时
间后 1 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标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出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意外情形时,如部分投标人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系统恢复后,允许投标人继续解密,解密时限重新计时;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外出现上述情况的,系统恢复后,除原已解密文件无法恢复外,将不再允许未解密的投标人进行解密。
第二十六条 x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x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原《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合公法〔2020〕16 号)同时废止。
第三章 评标办法:动态合理价格法 I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
评标的先后顺序 | / | ||
最多可中标段数量 | / | ||
3.1 | 本项目类别 | ☑ 建筑装修装饰类项目 | |
规定降幅 M 值 | 建筑装修装饰类项目(公共建筑类)M 值:11%; | ||
3.4.3 | 是否执行异常低价评审 | 执行 | |
异常低价规定指标 | 建筑装修装饰类项目(公共建筑类):87%; |
商务文件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标的情形 | ||
未出现投标报价 | 商务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投标人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经理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 员配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项目经理承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项目经理须手持承诺书、注册证书拍照 | ||
分包计划 | 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 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 清晰可辨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 交备选投标方案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机器识别码进行投标或 使用相同加密锁号的造价软件的情形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投标报价 | (1)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2)投标报价的大写数值能确定具体数值,未出现数量级错误、报价金额单位错误。 (3)同一投标人未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未出现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5)按清单计价规范要求不应为负值的,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中的数据未出现该情形。 | ||
投标报价不可竞争内容 | (1)不可竞争费率中有其中一项降低标准进行竞标的。 (2)人工费工日单价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如有)。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未更改招标文件确定的暂列金额、暂估价。 (4)税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总人工费 | 投标报价中的总人工费与技术文件中的劳动力安排计 划相比,不得明显过低。 | ||
投标报价偏差 |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报价缺漏的价格累计缺漏总额(高估冒算、多报价格不得抵消缺漏费用,缺漏金额计算时按照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相应数据计算)占投标报价未超过 3%,也未影响各投标人排序。凡招标文件要求或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应计算 的费用而投标人未报,且投标文件未阐明充分理由,并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者,均视为缺漏项目或费用。 (2)对投标报价存在计算错误的,按本章第 3.2.4 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与修正前投标报价的偏差未超过 3%,也未影响各投标人排序。 (3)投标报价中减少实体材料消耗量指标的,符合计 量计价规范或实际情况。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其他情形 | (1)清标结果未显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的情形; ②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③弄虚作假的情形; ④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形。 (2)项目评审中,多家投标人投标报价规律性集中出现在高价区域,明显与近期类似项目报价情况不一致,以致影响正常评审的,评标委员会应确定项目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宣布流标,同时将异常报价提交监管部门调查。 (3)投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实质性条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2.2 | 详细评审 | 报价规范性评审 | 对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人工费(含工日数量及工日单价)、机械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措施费及“不可竞争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不可竞争费等进行规范性评审,对明显相互冲突、自相矛盾或不合理的,或未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计价的,可否决其投标(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低于主材 价格等情况)。 |
不xx报价评审 | 对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主要材料价格、人 工费(含工日数量及工日单价)、机械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措施费明显高出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对应部分,或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对应部分相比明显降幅过大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可认 定为恶意不xx报价,否决其投标。 | ||
需评审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评审(如 有) | 投标人应响应招标人《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的内容;对于招标人发放的《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中第 1 列(序号)、第 2 列(名称、 规格、型号)、第 3 列(计量单位)、第 4 列(数量)内容不得修改,不得增删或改变顺序。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费工日单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 的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工日单价。 | ||
异常低价评审 | 详见: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3.4.3 目异常低价评审 | ||
投标报价最终得分(5 分):评标委员会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项目经理视频xx的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打分。对进入投标报价评分环节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函文字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确定报价最终得分,共分为五个档次,从最低报价开始,分别为:5 分、4 分、3 分、2 分、1 分。报价相同的,得分并列且占排序。 |
技术文件初步评审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偏差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投标文件中没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其他实质性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2.2.2 | 拟派项目经理视频xx及施工组织设计评分 (100 分) | 拟派项目经理视频xx | 50 分 | 项目经理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有针对性的进行视频答辩,评委会根据项目经理视频答辩情况综合评定打分: 优良得 40 分<F≤50 分;一般得 25 分<F≤40 分;差的得 0 分<F≤25 分;未xx的,不得分。 注:项目经理视频xx相关程序及要求详见技术文件详细 评审 3.6.2 目; |
施工组织设计 | 50 分 | 评标委员会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项目经理视频xx的投 标人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打分。依据投标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主要施工方法 3)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 4)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 5)劳动力安排计划 6)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7)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8)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9)确保xx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10)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11)重点、难点 优良得 40 分<F≤50 分; 一般得 25 分<F≤40 分;差的得 0 分<F≤25 分; |
未xx的,不得分。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拟派项目经理视频xx及施工组织设计评分要求: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拟派项目经理视频xx及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汇总得分在招标文件规定评审总分的 90%以上(含)、60%以下(含)的投标人,该评委应提出充足的理由,该理由在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确认后记入评标报告,否则该评委应当且仅就评分理由重新提出充足的理由。 2.拟派项目经理视频xx及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得分均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打分平均值确定。打分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 拟派项目经理视频xx及施工组织设计最终得分(10 分):拟派项目经理视频xx及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视频xx及施工组织设计汇总得分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确定排名,按照排名先后顺序确定最终得分如下:第一名:10 分,第二名:8 分 第三名:6 分,第四名:4 分,第五名:2 分。排名相同的,得分并列且占排序。 |
1. 评标方法
x次评标采用动态合理价格法Ⅰ,即评标委员会对不低于有效值的投标函文字报价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简称“规定顺序”,下同)依次进行商务、报价和技术文件评审,如投标人商务、报价和技术文件中任一环节未通过评审,则按照投标函文字报价由低到高依次进行递补。
按照上述规定顺序评审通过的投标人数量≥5 家时,则按照投标函文字报价由低到高依次确定前 5 家投标人进入项目经理视频xx、施工组织设计及投标报价评分环节(简称“评分环节”,下同),出现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均占排序,报价相同且排序最末的投标人,按照电子交易系统随机发放的签号从小到大的顺序确定进入评分环节的投标人。按照上述规定顺序评审通过的投标人数量< 5 家时,则评审通过的投标人全部进入评分环节。进入评分环节的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项目经理视频xx。
(2)参与项目经理视频xx的投标人数量≥3 家时,则参与项目经理视频xx的投标人全部进入评分环节;参与项目经理视频xx的投标人数量<3 家时,则按照上述规定顺序依次进行递补,直至参与项目经理视频xx的投标人数量满足 3 家。
(3)按照上述规定顺序依次进行递补后,参与项目经理视频xx的投标人数量仍不足 3 家时,则对低于有效值的投标函文字报价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进行商务、报价和技术文件评审。评审通过的,按照投标函文字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进行递补,出现报价相同且排序最末的投标人,按照电子交易系统随机发放的签号从小到大的顺序确定进入评分环节的投标人,直至参与项目经理视频xx的投标人数量满足 3 家。最终参与项目经理视频xx的投标人数量仍不足 3 家,评标委员会可否决所有投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项目经理视频xx、施工组织设计及投标报价最终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最终总得分相等时,以项目经理视频xx得分高的优先;项目经理视频xx得分相等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本次评标的先后顺序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人使用相同的项目经理或主要管理人员投多个标段的,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标段个数已达到最多允许中标的标段个数的投标人,在后续标段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但仍参与评审。
评标结束后如有某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不影响其他标段排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确定有效值
有效值的计算见附件 1。
3.2 商务文件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2 项、第 2.1.3 项规定的标准对商务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2 初步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报价文件进行分析和整理工作(简称“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缺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xx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的问题,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清标工作可以使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辅助评标委员会完成。
3.3.3 清标的内容和步骤:
(1)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等方面存在的偏差;
(2)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3)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依据;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细微偏差的情形;
(4)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清标结果。
3.3.4 除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第 1.12.4 项对细微偏差进行处理外,对于其他细微偏差按以下规定处理:
(1)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等与招标人构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相应内容存在细微偏差的,以招标人提供的内容为准;
(2)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报价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填报的为准;
(3)投标报价计算错误的修正: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③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④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⑤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相对应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
(4)投标报价存在细微偏差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上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处理,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4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3.4.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4.3 异常低价评审
依据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 号文)文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异常低价指标相关内容的通知》(合公业〔2022〕158号文)文件,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价由低到高依次进行异常低价评审,具体评审要求如下:
(1)评审要求: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异常低价规定指标(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的,评标委员会将进行异常低价评审。
(2)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填报的单位工程投标报价金额低于该招标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中对应单位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规定比例(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异常低价规定指标)的,对该单位工程投标报价进行异常低价评审;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证明资料(不限于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价格、施工措施、方案及其他方面);同时提供关于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控制的承诺。
(3)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
a.机械、材料自有或闲置;
b.自有弃土场土源或与临近项目签订的土方倒运协议; c.人员闲置;
d.亏本让利;
e.企业市场拓展或品牌宣传;
f.降低或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的; g.类似项目业绩;
h.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得作为降低投标报价依据的情形。
(4)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评审的异常低价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作为评标结果的附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不能作出有效澄清、说明或评标委员会认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存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技术文件初步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第 2.1.1 项、第 2.1.3 项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2 对于技术文件未通过评审的,评标委员会要提出充足的理由,并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3.6 技术文件详细评审
3.6.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拟派项目经理视频xx及施工组织设计最终得分。
3.6.2 拟派项目经理视频xx要求:
3.6.2.1 本项目设置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视频xx环节(视频xx具体操作手册见附件,请投标人自行登录电子服务系统下载本项目附件,投标人应提前做好视频xx准备工作。
3.6.2.2 视频xx前,评标委员会将发起询标,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原则上需在评标委员会发起网上询标时点起 10 分钟内登录视频会议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因投标人联系不上或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自身原因而导致无法进行视频xx等情形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如报价相同的,视频xx顺序按照电子交易系统随机发放的签号从小到大的顺序依次进行xx。
3.6.2.3 视频连线成功后,拟派项目经理应手持身份证进行自我介绍,评标委员会应对照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手持项目经理承诺及建造师注册证书照片进行核实。
3.6.2.4 拟派项目经理视频xx须结合本项目概况、特点以及重难点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进行xx,xx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视频xx应脱稿自行阐述,xx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5 分钟。
3.7 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8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8.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8.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8.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 评标结果
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总得分(拟派项目经理视频xx及施工组织设计最终得分+投标报价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拟推荐中标候选人进行信用查询(信用查询要求如下),并将信用查询结果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依据,如查询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1)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4)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用查询要求:
(1)评标委员会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信息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2)评标委员会仅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将信息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附件 1 有效值计算方法
1.初步筛查和有效值计算规则、范围
1)对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成功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随机发放签号。
2)纳入初步筛查范围的投标文件
①纳入条件:已发签号且成功解密并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的。
②数量:符合纳入条件的投标文件全部纳入初步筛查。 3)初步筛查内容:
①投标函文字报价降幅≥M 值规定
[降幅=(1-投标函文字报价/最高投标限价)*100%];
②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不同;
③投标函文字报价≥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异常低价规定指标,或投标函文字报价<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异常低价规定指标的,但须通过异常低价评审(单位:元,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④ 投标总报价未出现明显失误,如数量级错误、金额单位错误等。备注:
①初步筛查符合的投标函文字报价纳入有效值计算,初步筛查不符合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不纳入有效值计算;
②如出现符合初步筛查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所有投标。 2.确定有效值
2.1 计算组距
将所有纳入有效值计算范围的投标人投标函文字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即 a1、a2、a3…… an-2、an-1、an),相同报价均占排序,从最高报价起,计算每一个报价与它的后一个报价相减得出差值(即 a1–a2、a2–a3……an-2–an-1、an-1–an)。对所有差值按照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相同差值均占排序,从最高差值开始,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取规定数量个差值计算算术平均值作为组距 D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规定数量的确定:当符合初步筛查投标人数量不足 5 家时,规定数量为:1 个;当符合初步筛查投标人数量不少于 5 家时,以已发签号总数除以 5,其余数所对应值乘以所有差值数量得出规定数量(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后取整数),见下表:
余数 | 对应值 |
0 | 15% |
1 | 20% |
2 | 25% |
3 | 30% |
4 | 35% |
2.2 数据分组
从所有纳入有效值计算范围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含最高报价)开始,按照组距 D值向低价端依次对投标报价进行分组,等于各组上限值的报价列入本组,等于各组下限值的报价,列入下一组,至最低报价(含最低报价)不足一个组距的,单独作为一组。
2.3 确定有效值
对分组后各组内的数据按照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组内无数据的,不参与组数计算。总组数确定后,各组组号按其组内最低报价由高到低顺序进行排序,设总组数为 S,取排序倒数第 K 组中最低报价为有效值:
①当 S≤5,K=2,取排序倒数第 2 组中最低报价为有效值;
②当 5<S≤10,K=3,取排序倒数第 3 组中最低报价为有效值;
③当 10<S≤15,K=4,取排序倒数第 4 组中最低报价为有效值;
④当 15<S≤20,K=5,取排序倒数第 5 组中最低报价为有效值;
⑤当 20<S≤25,K=6,取排序倒数第 6 组中最低报价为有效值;
„„以此类推。
注:有效值除存在计算错误之外,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报价 | 差值 | 差值排序 |
110 | / | / |
109 | 1 | 2 |
107 | 2 | 1.7 |
106 | 1 | 1.1 |
105.8 | 0.2 | 1 |
105.3 | 0.5 | 1 |
105.1 | 0.2 | 1 |
104 | 1.1 | 1 |
举例 :某项目系统成功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数为 15 家,已发签号总数为 15 个,经初步筛查,15 家投标人均符合要求,报价、差值及差值排序分别为(单位:元):
103 | 1 | 0.5 |
102 | 1 | 0.2 |
100.3 | 1.7 | 0.2 |
100.2 | 0.1 | 0.1 |
100.1 | 0.1 | 0.1 |
100 | 0.1 | 0.1 |
100 | 0 | 0 |
首先,从最高报价起,计算每一个报价与它的后一个报价相减得出差值,所有差值按照由高到低进行排序,从最高差值开始,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取规定数量个差值。本项目已发签号总数 15
个,除以 5 后,其余数为 0,所对应值为 15%,所有差值数量为 14 个,得出规定数量为 2 个。按照所有差值由高到低顺序取 2 个差值进行算术平均值,计算结果为 1.85(即组距 D 为 1.85);
其次,从最高报价(含最高报价)开始,按照 D 值为组距向低价端进行分组:
组号 | 各组上限值 | 各组下限值 | 各组内报价 | 各组内最低值 |
第 1 组 | 110 | 108.15 | 110、109 | 109 |
第 2 组 | 108.15 | 106.3 | 107 | 107 |
第 3 组 | 106.3 | 104.45 | 106、105.8、105.3、105.1 | 105.1 |
第 4 组 | 104.45 | 102.6 | 104、103 | 103 |
第 5 组 | 102.6 | 100.75 | 102 | 102 |
第 6 组 | 100.75 | 98.9 | 100.3、100.2、100.1、100、 100 | 100 |
最后,总组数为 6 组,在 5 组和 10 组范围内,取排序倒数第 3 组中最低值作为有效值,即有效值为 10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 资金来源: 。
5. 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 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x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x合同在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x合同自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通用合同条款。上述资料由投标人自行准备。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有关工程洽商、变更达成的 书面协议;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条例》等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现行做法)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 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提供 套(含竣工图 套),不足的由 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自理;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执行通用条款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执行通用条款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不采用通用条款,按下列规定办 理
除补充条款规定以外,工程总造价在招标范围内一次性包死。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日期 7 天前(执行通用条款)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施工合同额的 8%。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保证保险或担保公司或银行保函。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所有竣工图应为 新图纸。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2 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每月 25 日提交本月工程报表和下月工程计划表,
(报表和计划表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反映存在的问题 和应对措施;一式叁份提交发包人)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驻场时间每月不少于 天,每天在岗 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执行《补充条款》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未能按照承诺到岗 尽职的,发包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还将停止支付工程款项,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度款项补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损失,并就此向承包人索赔。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
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 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执行《补充条款》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 工通知后 7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主要管 理人员,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执行《补充条款》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执行通用条款,发生时双方另行协商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发包人向 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
注:
(1)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
(2)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应为注册地在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范围内的融资担保机构或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担保。
……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签订合同前。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履约保证金有效期满 7 日内(最迟不得超过项目竣工验收
通过后 28 天)。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执行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执行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共同检查前 48 小 时(执行通用条款)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执行通用条款)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执行通用条款) 小时。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总进度计划须含网络 图、横道图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 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 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 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前 7 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 7 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 7 天内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执行通用条款)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7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延期竣工一
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工程延期 28 天以上的,每天按 合同价款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期竣工 56 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连带损失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 价款的 4%;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2) ;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1) 材料按照总价的 %计取保管费(材料数量最多不超过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 照总价的 %计取保管费;此费用仅计取税金。
(2)到货时间与《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不一致的,保管费用不予调整。
(3)开工前承包人提交材料需求明细计划;每种材料进场批次不超过 2 批。
(4)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提交的计划供应材料;当材料出现短缺时,承包人必须至 少提前一周以书面通知发包人;
(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由承包人负责按相关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承 包人未按规定检验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6)发包人供应材料的检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款的投标报价中考虑,不 再另行计取;若发包人自行检验的,须提供检验报告,检验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7)因承包人计划不周造成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8)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供应材料超供的,如不能退货,该部分材料归承包 人所有,其价款由发包人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另赔偿发包人材料价款 %作为管理费用;可以退货的,退货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另赔偿发包人材料价款 %作为管理费用。
(9)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数量为图纸用量。
(10)发包人材料供应不及时影响关键线路工程施工的,工期顺延。
(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进入现场即视为供应到位,由承包人负责卸货入库等其 他工作,费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款中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承担(执行通用条款)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投标报价中分 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投标优惠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对 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的 30%(含 30%)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投标优惠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 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 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
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 为结算的依据;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按照费率计算的措施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招标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2)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专业条款第 10.4.1.1 目计算;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查完毕(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 审批完毕(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并应按相 关规定在肥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进行二次招标。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仅对招标文件发布的《可调整价差人工 和主要材料一览表》中的约定的人工、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 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可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范围的约定: ;
(2)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周期的约定: ;
(3)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约定: ;
(4)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时间的约定: 。
(5)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范围的约定:详见《 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
(2)可调整价差的人工 、 主要材料价格依据 : 《 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 》发布的人工、材料信息价或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
(3)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风险幅度的约定:承包人承担可调整价格的人工、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幅度为±5%。当人工、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小于等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时,其价差不予调整,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当涨跌幅度大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险幅度时,超出部分的价差可以调整,调增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调减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4)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调整周期的约定:
① 可调整人工价差调整周期为:标段工程工期。
② 可调整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周期为:以发包人及监理人共同批准的实际施工工期中相应材料使用时间为调整周期。
(5)调差计算方法: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人工、材料价格为价差调整周期内的《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 》 中发布的各期人工、材料信息价(或发承包双方共同确定的人工、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设为 A;招标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中采用《 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
信息 》中的人工、材料基准单价为 B;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人工、材料投标单价为 C;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幅度为 D 。
人工、材料价格上涨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人工、材料结算单价=A-Xxx(B,C)× (1+D) +C;
人工、材料价格下跌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人工、材料结算单价=A-Min(B,C) ×(1-D) +C。
(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 ,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
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人工、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
期两者的较高者。
(7) 签订总价合同工程的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数量为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投标消耗量±变更工程可调整价差人工、材料消耗量,其中变更工程量依据《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确定。
(8)信息价依据:《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公布的价格。
(9)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调差的实施:工程竣工结算时进行调整。
(10)可调整价差的人工、主要材料调差的实施依据:实施价差调整时发承包双方应共同确定可调整价差人工、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投标人工、材料消耗量±变更工程人工、材料实际消耗量)、实际价格波动幅度、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基准单价、投标单价、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单价、结算单价,列出清单(格式参照合建【2021】173 号文件附表 3),作为实施人工及主材价差调整的依据。
(11)以上人工、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不包含招标文件 发布的《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中的约定的可调整价差人工、主要材料),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它风险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
的调整”约定。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 10%作为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担保措施生效以及合同签订且主要施工人员及机械进场, 具备开工条件后发布开工令 28 日内一次性支付预付价款。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从支付第 1 次进度款时开始扣回,分 3 次等额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 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承包人应提交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 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如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书面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的,可不提供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发包人将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实际工程量按月支付工程款项。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所采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 套文件等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执行通用条款)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不采用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不采用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每月支付当月实际工程量的 80%工程款项,支付至已完 工程合同总价款的 80%后停止支付,待竣工备案、审核及项目移交完成后支付至审核价款的 97%,剩余 3%作为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2)如承包人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等额工程质量保证金,则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招标人应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 100%(无息)。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 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执行通用条款)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2.4.7 农民工工资管理
1 、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 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开户行为: ,账号: ;
2、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 元(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乘建筑面积);其中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元。(工资性工程款除月工期)
3、发包人在监理人签发开工报告前,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转入承包人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工程开工后第一个月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起,分 3 月扣回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4、发包人于每月 25 日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5、承包人每月 25 日前上报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每月 10 日前委托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6、工程竣工后,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发、承双方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划至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执行通用条款)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执行通用条款)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支付违约金(执行通用条款)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自 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执行通用条款)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 其他费用(包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试车消耗的生产性原材料由发包人承担;试车 其他费用(包括试车所需水电油等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执行通用条款)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 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条款 。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执行通用 条款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 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款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双 方协商解决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 决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
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 决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
(7)其他: 双方协商解决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执行通用条款)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 的,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无法维修的,双方协商处理。_发 生该条违 约时, 发 包人有权 停止支付 所有工程 款项, 不 退还履约 担保。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 人 或 以 其 名 义 编 制 的 其 他 文 件 的 费 用 承 担 方式: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执 行通用条款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执行通用条款)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 险(执行通用条款)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须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合肥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补充条款
x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
21.1 人员及职责
21.1.1 发包人委派的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1.1.2 发包人代表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21.1.3 承包人只能从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
21.1.4 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须提前 7 天通知承包人。
21.1.5 投标人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施工机械等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位。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离开现场的,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甲方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
21.1.6 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发包人代表。
21.1.7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21.1.8 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1.9 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更换;原人选未经发包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理在内)。
21.1.10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须提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该行为视为违约,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 万元违约金。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水平不得降低。
21.2 变更与调整
21.2.1 在工程移交前,发包人代表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指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发包人代表。
21.2.2 发包人代表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
21.2.3 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对业主产生其他利益,可以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建议书;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
21.2.4 如果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节省了工程费用,将给予承包人节约费用适当比例的奖励。
21.2.5 上一款中节省费用的计算方法为:降低的合同额度减去因变更而引起在工程质量、寿命、
以及运营效率等方面为发包人带来的潜在损失。
21.2.6 任何变更指令都应由发包人代表签发给承包人,承包人收到后应回函说明;涉及到费用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21.2.7 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一致,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
21.2.8 未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21.3 分包与配合
21.3.1 承包人进行工程分包的,应遵守通用条款相关规定,发包人视其为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发包人代表对分包的同意或批准并不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也不代表发包人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1.3.2 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范围如下:
(1)
(2)
21.3.3 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位,承包人参与分包工程的招标,认可招标结果,并作为总包单位与分包工程的中标人(以下简称“分包人”)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
21.3.4 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价款(不含设备价格)的 %作为总承包服务配合费用,承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收取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
(2)“分包工程”施工完毕、土建工程的收尾和修复以及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所用水电管线等费用(水电费用装表计量,按照实际用量结算)。
(3)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场临时工程及在用的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等费用。
(4)分包人使用工程的施工道路,到总包单位搭伙,使用总包单位的卫生间等。
(5)门窗洞口、安装工程管道口、楼地面墙面凿洞、槽等的后塞及修补等,以及整个工程的安全保卫等。
(6)为分包人提供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等。
(7)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8)保证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有足够的工作面,保证其按时开工和连续施工,并承担因乙方原因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
21.3.5 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人施工或总包,但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程如下:
(1)
(2)
21.3.6 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除不需要承办总包责任外,其他责任和义务同分包工程;发包人给予承包人 x元作为承包人承担配合工作的配合费用。
21.3.7 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联系单,经甲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21.4 结算
21.4.1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业主提供的资料和现场数据及承包人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索赔。
21.4.2 水电费的结算:
(1)发包人在现场安装计量装置,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护,并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承包人投标报价已经包含水电费用,工程结算时按照发包人实际缴纳的水电费在结算价
(税前)中扣除。
(3)因承包人保护不善造成计量装置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增加费用(包括修复费用和水电损失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
21.4.3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材料按照总价的 %计取保管费(材料数量最多不超过设计文件的用量(可以计算定额损耗));设备按照总价的 %计取保管费;此费用仅计取税金。
21.4.4 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和配合工程的配合费: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按照分包工程价格确定,一次包死,不随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调整而调整;配合工程的配合费也一次包死;该两项费用仅计取税金。
21.4.5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错误,承包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异议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并附计算书的,工程结算时不再调整。
21.4.6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单项子目工程量的误差,承包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未被招标人接受,但事后被证明异议的实质性内容是正确的,其工程量可以调整,但只调整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出 3%以外的部分。本条仅针对该单项子目造价占合同价款 3%以上的情况。
21.4.7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承包人没有报价的,发包人认为视同该项价格已经包括在其他项目中。
21.5 其他
21.5.1 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
21.5.2 根据合政〔2018〕16 号文要求,工程结算审计核减额超过报审金额 10%的,其超过 10%以上部分的审计咨询费用由施工单位(合同乙方)承担,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予以代扣,并支付给受托审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 8:廉政协议
附件 9:履约保证金格式附件 10: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 11: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12: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 13:安全生产合同
附件 14: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 筑 面 积 (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 备 安 装 内容 | 合同价格 (元) | 开 工 日期 | 竣 工 日期 |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品 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 应 时 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房屋建筑工程)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 装修工程为 2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保温工程 5 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市政公用工程)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双方约定由施工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主体结构和基础工程,为 年;
2. 工程,为 年;
3. 工程,为 年;
4. 工程,为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 称 | 规 格 型 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 的项目 | 身份证号码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施工员 | |||||
质检员(质量员) | |||||
安全员 | |||||
资料员 | |||||
其他人员 | |||||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身份证号码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施工员 | |||||
质检员(质量员) | |||||
安全员 | |||||
资料员 | |||||
其他人员 | |||||
附件 8:廉政协议
廉 政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xx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 (以下称甲方)与 (以下称乙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 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他合作单位。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 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甲方投诉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 。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 全额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 追究乙方其他违约责任;
3. 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4. 乙方一定期限内(6 个月至 3 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x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x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x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姓名: 签字: | 授权代表: (职务)姓名: 签字: |
廉政监督联系人 | 廉政监督联系人 |
姓名: | 姓名: |
签字: | 签字: |
电话: | 电话: |
地址: | 地址: |
日期: |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