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五丰”)与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衡阳县政府”)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签订了《衡阳县人民政府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生猪养殖产业扶贫合作协议》(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3)。
证券代码:600975 证券简称:新五丰 公告编号:2018-042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之补充框架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本协议仅为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指导和基础性文件,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
⚫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 2018 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一、补充框架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政府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方式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五丰”)与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衡阳县政府”)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签订了《衡阳县人民政府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生猪养殖产业扶贫合作协议》(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xxx.xxx.xxx.xx 上《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3)。
为推动衡阳县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振兴乡村经济,实现互利双赢,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上述有关合作未尽事宜达成补充约定,并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签署了《 〈衡阳县人民政府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生猪养殖产业扶贫合作协议〉之补充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审批或备案程序
x协议仅为项目投资开发的框架性协议,公司将在项目具备投资开发条件后,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作协议之补充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衡阳县人民政府
乙方: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一)主要内容 1、投资项目
乙方按照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模式在甲方所在地发展生猪规模养殖,与甲方共同打造“寺门前猪”高档猪肉品牌,并在条件成熟时新建生猪肉联加工企业。
2、生产经营模式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不进行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将以双方选定的合作伙伴建设猪场、乙方租赁经营方式发展农业产业化生猪养殖项目。
(1)具体经营模式:
①在寻找到合作方后,由合作方负责筹措、运用资金,负责选址(经乙方同意),按照乙方认可的工艺图、设备设施、环保等要求,依照乙方认可的施工图建设育肥猪场(含管理用房、配电间、水井、道路围墙等相关配套实施)。
②乙方对新建肥猪场验收合格后,与合作方签订《猪场租赁合同》,由乙方自行招聘员工养殖,合作方向乙方收取租金。
③租赁期间,甲乙双方约定,可将环保处理委托第三方运营,环保处理结果达到国家环保政策要求,以零排放模式为主。
④甲乙双方所选的合作方猪场建设完毕经乙方验收合格后,乙方租赁时间不低于十年。
租赁到期后,合作方建设的肥猪场可由乙方继续租赁;租赁期间也可参照市场行情,同等条件下,经评估后按市场公允价格由乙方优先对其进行收购。
(2)项目合作规模
合作方建设的育肥猪场应为年存栏 20 万头,年出栏育肥猪 40 万头,且在签
订合作协议后,力争 1 年内建成投产。 3、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协议督促乙方守法经营;项目建设完毕后,要求乙方按期合法合规运营。
义务:
(1)甲方将乙方经营的生猪育肥、母猪场建设项目实行挂牌服务,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甲方成立新五丰生猪产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文件形式下发),由县长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新建猪场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有关领导为成员,在县畜牧局下设办公室,由县畜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在合作协议签署后,负责在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协调工作;项目所在的园区及乡镇,甲方成立项目推进工作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相关镇 级职能部门及子项目所在村委有关领导为成员,根据乙方租赁经营项目的发展需 要,及时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2)甲乙双方共同寻找合作方,由合作方负责按乙方确定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及环保、施工图、养殖规模等要求建设合格育肥场及配套设施。
合作方建设的育肥猪场项目,建设时间力争在与合作方签订相关协议后 12
个月之内完成。
(3)甲方为乙方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协调处理好育肥场等xx关系。
(4)甲方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重点支持乙方申报和享受各级政府招商引资等扶持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给予的养殖补贴重点支持乙方。
(5)乙方在衡阳县发展母猪场及其他项目(如办公楼、饲料厂、有机肥厂等),享受衡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由甲方成立的项目领导小组同步推进。甲方负责乙方拟选定母猪场的土地流转工作,力争在本协议正式签订一个月内以毛地的方式提供母猪场用地,在用地等方面按最优惠价格提供,享受当地最优惠招商引资政策,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关服务。
(6)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建设各类相关审批手续。
4、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权利:
在甲方所辖区域内,享受国家农业部等八部委关于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鼓励支持畜禽业发展及衡阳市、衡阳县政府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义务:
(1)乙方在衡阳县设立企业法人。
(2)协助合作方建设母猪场。
(3)乙方合法经营,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及政策。
(4)合作方建设育肥场期间,乙方负责对相关工艺方案、设备设施、环保方案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施工图进行评审。
(5)乙方在合作方将育肥场项目建设完毕,验收合格后,要按双方约定时间租赁经营。
(6)乙方在经营期间要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x协议的签署对公司 2018 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本协议的签署,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扩大养殖规模,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四、风险提示
x协议的签署为合同双方后续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具体合作事宜另行商议和约定,具体的实施进度与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