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價格(乙方提供其他醫院購置同型機發票影本) X ( 1- 實際使用年限 /預估使用年限( 年))= 實付購買金額。
2023 年 01 月版
儀器借用暨試劑/耗材供應合約 採購編號:
申購案號:
立合約人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
馬偕紀念醫院(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議同意簽訂本合約,雙方共同誠信遵守不得違約,詳細內容如下:壹、 借用儀器品名:
一、 廠 牌:
二、 規格型號/製造國:三、 總 台 數:
四、 xx設備:貳、 裝機地點:
參、 裝機日期: 年 月 日
肆、 借用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伍、 試劑/耗材廠牌及價格(附件):
陸、 協議內容:
一、 驗收完成前,甲方所用之試劑/耗材由乙方免費提供;完成驗收後,方始產生本合約第伍條之約定價格及計算所用之相關貨款。
二、 借用儀器之主體及為配合儀器之正常操作使用,乙方應提供適用之相關xx設備(如純水及穩壓系統等);借用儀器之主體及xx設備(以下統稱:借用
儀器)由乙方負責保養及維修,以利借用儀器之正常運作。
三、 甲方除對該借用儀器負保管責任外,並同意由乙方供應試劑/耗材;甲乙雙方於合約期間不得任意要求調整價格。
四、 借用儀器於合約屆滿後產權為 方所有,但合約期間產權均為乙方所有,甲方不得藉任何理由轉賣或抵押,若變更放置地點則需取得乙方同 意,否則甲方需承諾購買此機。(購買價格依以下公式換算得實付金額:儀
器價格(乙方提供其他醫院購置同型機發票影本) X ( 1- 實際使用年限 /預估使用年限( 年))= 實付購買金額。
五、 合約期間借用儀器之維修保養及零件耗材均由乙方負責,且儀器故障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 小時內回覆甲方,並於 24 小時內負責修復正常運作或提供備機。乙方未能履行合約,甲方有權提出要求乙方改善。若乙方未能於 日內改善,甲方有權提出更換儀器或停用,而不受本合約協議內容之第三條款限制,另若致甲方受有損失,甲方得於應付貨款或履約金中扣除。
六、 乙方每季須提供定期保養及維修紀錄單,至醫工室上傳紀錄單,其中保養頻率及保養項目須與甲方(使用單位、醫工室)溝通不得擅自修改,未執行者視同違約,每逾一日扣罰當年度付款金額之千分之二(0.2%)累加計罰,本項所課處之違約金以本合約全部貨款總額百分之二十(20%)為上限。
七、 甲方不得在借用儀器上使用非乙方提供之試劑/耗材,若有此狀況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停用;至於乙方無法供應之項目,甲乙雙方得協議由乙方之協力廠商供應之,但乙方之協力廠商無法供應時,甲方得使用非乙方提供之試劑。本項所提之協議應於 30 日內達成,否則甲方得使用非乙方提供之試劑。
八、 乙方供應合約品項內之試劑廠牌為甲乙雙方認定之廠牌規格,若乙方要更換廠牌規格,則須經甲方在品質認證核可後,方接受使用。而所更換之廠牌或規格,其價格需以原合約價供應(以每一最小單位test 為換算基準),但其價格低於合約價時,依該低價為準。
九、 貨款支付依甲方付款程序辦理。
十、 甲方若欲提前終止合約,需於三個月前告知乙方以利試劑/耗材庫存調整,若未於三個月前告知,甲方需給乙方三個月試劑/耗材用量之金額(依甲方三個月之月平均試劑/耗材金額計算),且甲方應支付因提前解約之必要移機費用。
十一、 履約金保證金:本合約預估年付款金額達新台幣(以下同)壹佰萬元以 上,乙方應繳交履約保證金;履約金保證金以預估年付款金額的 10%計
算之,上限為貳佰萬元;若甲方於前年度付款超過壹佰萬元以上,乙方亦需依本項規定繳交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於本合約到期後,由乙方憑據申請,經甲方認定無未履約事宜後,無息退還。
十二、 延遲交貨罰則:
(一) 試劑/耗材下單後須於 日內到貨,乙方未依交貨期限交齊訂貨量或未依規定期限調換合格品者,甲方得課予第 1 日至第 15 日之逾期違約
x,每逾 1 日,按該次需給付貨款總金額扣罰千分之二(0.2%)累加計
罰;自逾期第 16 日(含)起至交貨日止,每逾 1 日,以扣罰千分之四 (0.4%)累加計罰。但如係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事故發生,且乙方於一週內提出證明並經查明屬實者,甲方得免計逾期違約金;本款所課處之違約金以未依交貨期限交齊之貨款總額百分之二十(20%)為上限。
(二) 在合約期間內乙方不得中途缺貨,否則:
1.甲方如在他處臨時採購試劑/耗材之差額損失,概由乙方負擔;甲方臨時採購價格如低於目前使用廠牌者,甲方得加罰本條第一項之延遲交貨 1/2 罰款,乙方不得異議。
2.無法明確告知缺貨期間者,甲方得逕行終止合約並由乙方支付甲方在他處採購品項之差額損失,乙方不得異議。
(三) 乙方應提供符合政府法規之產品,若因嚴重事件影響品質或安全,致造成回收或下架等事宜,甲方除終止合約亦得依損害及所失利益向乙方求償;另情節較輕者,則依實際回收所產生相關費用(含所失利益)向乙方求償。
十三、 健保核價如有所異動,或不再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時,則甲方得終止該品項之合約並另重新議價,且得以新議價格續購,或改採購其他廠牌並辦理在庫量退貨。
十四、 產品責任
(一) 因借用儀器或供貨(包括但不限於試劑/耗材)所引起的醫療糾紛,一切損害和後果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
(二) 乙方應確保甲方不因借用儀器受有損害,若因此致生任何損害於甲方時,乙方應全數賠償之(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其他行政費用等)。
(三) 若使用中發現乙方供貨係屬次級品或舊品、有變質、效果不佳、或引起不良反應時,應無條件依不良品數調換二倍之物品,以為懲罰性違約金;如因連續發生前述交貨問題者達交貨量之 5%,甲方得終止合
約並沒收履約金或要求返還已給付之貨款,乙方不得異議。十五、 保密協定
(一) 甲乙雙方為執行本合約所取得或持有的資訊僅得於執行本合約之範疇內使用,非經雙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一方均不得洩漏或交付予任何第三人。立約雙方應要求其參與本合約之人員遵守本合約之約定。任一方違反本合約約定者,應負責賠償另一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二) 本條規定於本合約期間、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後三年持續有效。
(三) 乙方應配合甲方之政策簽屬保密同意書、資通安全管理同意書等並列入附件。
十六、 個人資料之所有權及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一) 若甲乙雙方因本合約而取得受檢者之所有資料(包含但不限於量測之生理參數等),除本合約目的使用外,非經受檢者本人書面同意或無正當理由者,不得作為其他任何用途,然受檢者資料如屬甲方病歷資料 者,甲方就此部分不受本合約約束,惟甲方仍須依相關法令規定使用受檢者資料。
(二) 甲乙雙方除與受檢者本人另有約定或依法令規定外,於檢查日過後五年,即應銷毀受檢者之所有資料。
(三) 本合約之執行不影響甲乙雙方各自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利,如因執行本合約規範事項致生智慧財產權時,雙方得就各自貢獻程度,協議該權利之歸屬比例。
(四) 本條規定不因本合約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而免除。十七、 商標、廣告使用限制
(一) 甲乙雙方如欲使用他方、他方之員工及他方所屬各單位相同或類似之名稱、徽章、商標及其他標章(包括文字及圖像)於本合約相關之廣告或宣傳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於產品說明、產品廣告、產品文宣、產品目錄或大眾傳播之使用),應事先取得他方書面同意且符合相關法律規 定。
(二) 甲乙雙方任何與本合約有關之重大消息或新聞如涉及他方者,雙方承諾嚴格遵守他方所提供之對外消息披露制度,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 意,不得擅自向第三人以有形或無形之方式告知、傳播或提供。
(三) 甲乙雙方應使其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股東、受僱人、受託人、關係企業等相關執行本合約之人遵守本條規定內容,並負擔同等於本條之義務。
(四) 任一方違反本條規定者,視為重大違約,每次違反即應給付他方懲罰
性違約金新台幣壹佰萬元,如因而致他方受有損害者亦應負全部賠償責任,且須於收到他方書面通知後七個工作天內取消或撤回所有相關廣告、宣傳、重大消息及新聞,並將違約產品下架。
(五) 本條規定不因本合約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而免除。柒、 附 則:
一、 本合約書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二、 若因本合約爭執或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 本合約之附件經雙方簽署或蓋有騎縫章後,視為本合約之一部分,但附件內容與合約本文有相牴觸者,以甲方解釋為準。
四、 本合約若有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有關之法令辦理。
五、 本合約書正本貳份,由乙方貼足印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經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至保固期滿。
除立約人用印及日期外以下空白
甲 方: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
馬偕紀念醫院
負 責 人:x x x
地 址:xxxxxxxxx00x
x x:x x x:x x:
x x x x 年 月 日
馬偕紀念醫院醫療儀器操作說明規格範本
各廠商請於點交儀器時應依以下格式完成規格範本:
1. 請依以下格式內容書寫。
2. 此操作說明為方便置放於機器上,內容請縮小在 46 或 57 之範圍內,儘量擇要書寫若內容很多可用兩面。
3. 縮小後之字跡需清晰。
4. 內容經使用單位主管簽章確認後再護貝,每台機器需有一份,另加留一份給 醫學工程室存檔。
5. 使用單位將於收到完成之操作說明後再簽收。
6. 其他單位之問題請與醫學工程室聯絡。(00-0000-0000 轉 2112)
一、品名規格:
二、使用方法:
三、注意事項:
(廠商名稱可寫於此)
馬偕紀念醫院醫學工程室製
年 月 日
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
醫療儀器委外合約資通安全條款
□一般 □敏感 □機密版 本:V2
文 號:MMH-DMS-4-1380-005
一、本工作範圍為放置醫療儀器之場所。
二、若屬放置本院使用之醫療儀器(即具有本院財產編號、租賃契約、BOT 契約、買耗材無償提供儀器之契約等醫療儀器),委外廠商之注意事項:
(1) 驗收前繳交「承包廠商保密同意書(委外廠商填寫)」及「人員保密切結書(包含每位工程師、技術師…等非本院人員)」至權責單位(即本案主驗或驗收單位,下同)。
(2) 委外廠商須於合約內標明資安維護費用之金額。
(3) 委外廠商提供服務所使用之資通訊軟硬體設備,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產品;亦 不得使用行政院依據「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公布之廠商清單所提供之產品,或本院主管機關公告之禁用廠商名單,如產品係由上述廠商進行設計(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ODM)或製造(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OEM)者,同屬限制範圍。
(4) 委外廠商提供之服務,或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如經本院主管機關以正式函 文、新聞稿或類此方式公告有資安疑慮時,本院得請委外廠商提出說明並綜合一切情事決定是否暫停委外廠商服務被訂購、或採取暫停履約等措施。
(5) 委外廠商保證承攬本契約所涉及之人員未具有陸籍身分。
(6) 委外廠商須協助醫工室填寫本院「OT 資產風險評估上傳表」。
(7) 委外廠商於醫療儀器保固內應做定期維護保養,須符合以下規定:
1. 委外廠商應每次填寫維修保養工作紀錄(工單),內容包括維修保養項目、工 時、故障原因、檢修紀錄及更換零組件紀錄,並將工單送交權責單位與及本院醫工室簽章並各自收存備查。
2. 委外廠商應填寫本院資安維護紀錄工單(至少每三個月一次),內容包括將儀器校時與更新醫療儀器漏洞,包含工作站、防毒軟體病毒碼更新…等與配合資訊室弱點掃描發現之漏洞,檢查儀器對外傳輸功能或接孔是否有連接或開啟,若有資安疑慮委外廠商須改善相關要求,並將工單送交權責單位與及本院醫工室簽章並各自收存備查。
(8) 若委外項目為本院評估中風險以上之醫療儀器,委外廠商須於醫療儀器保固內每年填寫資通安全維護自我評估表,沒有做到的部分,醫工室須追蹤委外廠商改善。
三、若屬具本院財產編號之醫療儀器簽訂維護保養合約,委外廠商之注意事項:
(1) 委外廠商應於得標後繳交合約時檢送參與本合約工作人員之名冊至權責單位,如非名冊內人員欲進入作業場所,須事前取得本院核可。
(2) 委外廠商應於繳交合約時檢送「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合作廠商保密契約(委外廠商填寫)」及「人員保密切結書(包含每位工程師、技術師…等非本院人員)」至權責單位。
(3) 委外廠商須於維護保養合約內標明資安維護費用之金額。
(4) 委外廠商提供服務所使用之資通訊軟硬體設備,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產品;亦 不得使用行政院依據「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公布之廠商清單所提供之產品,或本院主管機關公告之禁用廠商名單,如產品係由上述廠商進行設計(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ODM)或製造(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OEM)者,同屬限制範圍。
(5) 委外廠商提供之服務,或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如經本院主管機關以正式函 文、新聞稿或類此方式公告有資安疑慮時,本院得請委外廠商提出說明並綜合一切情事決定是否暫停委外廠商服務被訂購、或採取暫停履約等措施。
(6) 委外廠商保證承攬本契約所涉及之人員未具有陸籍身分。
(7) 委外廠商執行醫療儀器維護保養合約期間內須提供以下資料:
1. 每年保養排程計畫表。
2. 標準操作暨作業程序。
3. 故障無法排除時之儀器更替、零組件緊急供應或儀器能順利運作配套等應變措施。
4. 委外廠商應每次填寫維修保養工作紀錄(工單),內容包括維修保養項目、工 時、故障原因、檢修紀錄及更換零組件紀錄,並將工單送交權責單位與及本院醫工室簽章並各自收存備查。
5. 委外廠商應填寫本院資安維護紀錄工單(至少每三個月一次),內容包括將儀器校時與更新醫療儀器漏洞,包含工作站、防毒軟體病毒碼更新…等與配合資訊室弱點掃描發現之漏洞,檢查儀器對外傳輸功能或接孔是否有連接或開啟,若有資安疑慮委外廠商須改善相關要求,並將工單送交權責單位與及本院醫工室簽章並各自收存備查。
6. 委外廠商得 24 小時有人接聽服務電話。
7. 因委外廠商造成本院發生資通安全事件時,應於知悉 1 小時內,將事 件發生之事實及已採取之因應措施通報本院,並於 15 日曆天內 依院方指定之方式,送交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
8. 本契約委託關係終止或解除時,委外廠商應配合院方之要求,返還、 移交、刪除或銷毀履行契約而持有之資料。
四、機關「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合作廠商保密契約、醫療儀器委外合約資通安全條款」視同合約之一部份,廠商應依其規定行事。
五、廠商於執行工作關係而知悉屬於病歷資料、研究發展有關資料,或屬於第三者業務有關之軟體或手冊、技術資料或檔案資料,均應視為機關機密資料,一概不准以任何形式加以複製或傳達予非機關授權之第三者。
公司名稱(關防):負責人:
統一編號:公司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合作廠商保密同意書
文件編號:MMH-ISMS-4-GE-014 文件版本:1.4 生效日期:2021.03.11案件編號: 機密性等級:一般
(以下簡稱本公司、機構、行號)
同意依「 」
(以下簡稱本專案)中之規定簽訂本同意書,遵守條款如下:第一條 保密義務
一、本公司(機構、行號)承諾於原契約有效期間內及本專案期滿或終止後,對於所得知或持有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所必須保有之公務機密,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為保管及確保其機密性。非經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事前書面同意,本公司(機構、行號)不得為本人或任何第三人之需要而複製、保有、利用該等公務機密或將之洩漏、告知、交付第三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利用該等機密,或對外發表或出售。前項機密資訊包括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所持有或知悉依契約或法令對他人負有保密義務之機密資訊。
二、本公司(機構、行號)應與其所屬之本專案工作人員訂定工作契約,本公司
(機構、行號)有義務告知並要求工作人員嚴守工作契約內容、本專案合約內容及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業務機密;本公司(機構、行號)及其工作人員應切實依據原契約內容執行業務,執行業務過程中若造成第三人權益損失,概由本公司(機構、行號)負責。
三、本公司(機構、行號)不得於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之原資通系統或本專案新開發之資通系統植入木馬程式,或開啟程式後門漏洞,亦不得未經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授權刪除或更改原有帳號權限及開立新帳號存取系統資
源。
四、本公司(機構、行號)進入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資訊資產存放場所作業或維修,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本公司(機構、行號)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可歸因於本公司(機構、行號)時,本公司(機構、行號)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措施並對損害負起賠償責任。
第二條 x同意書稱機密資訊者,係指本公司(機構、行號)於本專案存續期間創作開發、收集、或因職務關係而取得或知悉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及員工以外之人員所不知或經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註明或標示機密、限閱或其他同義字之一切醫
療、技術或生產上之秘密。茲列舉可能具機密性之資訊,以供參考說明(以下類型及其它具有相似性質之資訊,包含但不限於書面形式):具體之概念、報告、處於各發展階段之軟體、設計、圖示、規格、技術、模型、原型、原始碼、目 的碼、圖表、流量表、方案、研究製程、程序、功能、專門智識、公文、請購 文件、會議紀錄、會議紀錄錄音、行銷或業務機密及重大財務方面之資訊等具 有機密性者。
第三條 x公司(機構、行號)同意所有記載或含有機密資訊之筆記、資料、參考文件、圖表等各種文件媒體正本及複製品之所有權皆歸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所有。於離職、本專案合約終止或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請求時,應立即交還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或其指定之人。
第四條 x公司(機構、行號)因應本專案需要為其所屬之本專案工作人員向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申請或撤銷資訊帳號及相關授權時,應於7個工作日前向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之履約管理單位提出,其中本公司(機構、行號)所屬本專案工作人員異動或離職時,未於7個工作日前向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提出撤銷程序,每逾期 1日(未達1日以 1日計)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可向本公司(機構、行號)請求罰扣逾期違約金新台幣 1萬元,得連續罰扣違約金,直到提出撤銷程序。
第五條 關於本同意書或因本同意書而引起之糾紛,本公司(機構、行號)同意以誠信原則解決,如有訴訟之必要,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六條 x同意書自本公司(機構、行號)簽章後之日起生效。
第七條 x同意書如有未盡事宜,經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體系同意,得以書面修訂之。同意書簽署公司、機構、行號(關防):
負責人: 統一編號:公司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