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险责任 B. 除外责任
出口产品责任保险 2016
承保基础- 索赔提出制
A. 保险责任
由于发生与被保险人产品相关的事故,致使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在本保单有效期内导致针对被保险人的任何首次索赔,本公司将代被保险人支付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且在保单期间内提出索赔的全部赔款。除此之外,本公司无责任或义务支付其他赔款或作出其他行为或提供其他服务。
本公司对明细表中载明的追溯日之前或在本保单终止之后发生的事故不负责赔偿。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追溯日之前已知晓或应当知晓的任何索赔、事实或情形概不负责赔偿。
事故必须发生在承保区域内。
被保险人因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被起诉并被要求赔偿时,即使控告毫无根据、虚假或是欺诈,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为被保险人辩护。本公司还可对任何索赔或诉讼进行本公司认为适当的调查与赔付。但是,如果判决或赔付中的给付义务已达到本公司的规定责任限额,则本公司对超出责任限额的任何索赔或诉讼不再负有赔付或辩护的义务。
B. 除外责任
x保险不适用于:
(1) 被保险人可预见的或有意为之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2) 被保险人根据任何合同、保证或协议的如下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i) 无论有无过错,被保险人均应承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责任,但没有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仍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的责任除外;或者(ii) 被保险人放弃或限制对其他方的追偿权利。
(3) 依据劳动、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或失业补助法律或任何类似法律的规定,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4) 下列人身伤害:
(a) 任何被保险人的雇员因职务之故并在雇用期间遭受的人身伤害;或
(b) 因以上 (a) 原因致使上述雇员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遭受的人身伤害。本除外责任适用于:
(a) 被保险人以雇主或其它身份应承担的上述法律责任;及
(b) 与必须支付伤害赔偿金的其他人分担上述赔偿或偿还此人的义务。
(5) 因战争(无论宣战与否)或伴随战争而来的任何行为或事件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战争包括内战、侵略、外敌行为、起义、叛乱或革命。
(6) 被保险人产品或其中任何零部件所导致的被保险人产品的财产损失。
(7) 因下列原因,受损财产或尚未受物质性损坏的财产所受到的财产损失:
(a) 被保险人产品本身的瑕疵、缺陷、不足或危险性;或
(b)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拖延或未依照条款履行合同或协议。
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被保险人产品在投入正常使用后发生突然和意外的物质性损坏而致使其他财产无法使用。
(8) 被保险人产品或包含被保险人产品的任何财产因任何已知或可疑的瑕疵或缺陷而撤出市场或无法使用,以致被撤回、召回、检查、维修、更换或无法使用所引起的损害赔偿。
(9) 因烟雾、蒸气、煤烟、浓烟、酸、碱、有毒化学物质、液体或气体、废料或其他刺激物或污染物的排放、扩散、释放或逃逸至地面、大气或河流或水体中所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10) 任何政府部门要求被保险人对任何此类刺激物或污染物进行的测试、评估、监测、清理、移除、控制、处理、消毒或中和所产生的成本或费用。
(11) 由以下原因导致的,或由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或与以下原因相关的任何性质的责任:
(a) 任何核燃料、武器、医用同位素、废料或其他材料产生的电离幅射或放射性污染(无论是自然产生还是以其它方式产生);或
(b)核装置或其核组件的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或其它危险性;或
(c) 任何核武器或其核组件的存储、运输、组装、拆卸、维护或操作。
(12) 因罚款、处罚、惩罚性赔偿、惩戒性赔偿、三倍惩罚引起的损害赔偿,或以任何形式评估的加倍补偿引起的损害赔偿。
(13) 对任何形态或数量的石棉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索赔中的任何实际或被指控的责任。
(14) 直接或间接因任何恐怖行为或与之有关的行为所引起、导致、与其相关的任何性质的责任、损失、损害或开支,无论这些损失、损害或开支是否由其他同时存在的原因所致,或者由于其他近因或非近因的原因所致。在本条的“除外责任”中,恐怖行为系指通过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或对人的生命、有形或无形财产或基础设施实施的伤害行为,以达到影响任何政府或恐吓公众或部分公众的企图或影响。
在任何有关本公司声称依照本除外责任不承保特定损失、损害、费用或开支的诉讼或其它程序中,被保险人须对此类损失、损害、费用或开支应在承保范围内的举证作出承担。 如果发现本除外责任的任何部分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余部分仍具有完整效力和可执行性。
(15) 直接或间接由以下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
A. 下列物件的实际或被指称的失灵、故障或不当:
(1) 下列任何物件,无论属于被保险人或其他人:
(a) 电脑硬件,包括微处理器;
(b) 电脑应用软件;
(c) 电脑操作系统及相关软件;
(d) 电脑网络;
(e) 不属于任何电脑系统的微处理器(电脑芯片);
(f) 任何其它电脑化或电子设备或组件;或
(2) 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使用或依赖于上述第 A.(1) 段所列项目的任何其他产品、任何服务、数据或功能;
原因在于无法或未能对“日期/时间资料”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比较、记录、恢复、排序、读取、存储、操纵、写入介质、测定、辨别、转换、转移或执行的处理操作。
本文中的所谓“日期/时间资料”是指日期、时间、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依赖于、取决于、来源于或包含任何日期或时间的数据或信息,无论存储或记录方式或介质如何。
B. 为了确定、纠正或测试上述 A 段中描述的任何潜在的或实际的问题而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供或实施的任何建议、咨询、设计、评估、检查、安装、维护、修理、更换或监督。
(16) 因任何被保险人产品未能正确实现其用途或功能和/或未能达到被保险人保证的性能、质量、适用性或耐用性水平而导致的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包括任何时间内无法使用)。
(17) 任何航空器或其零部件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
(18) 因被保险人产品(或其任何零部件)未能治疗、缓解、预防、根除或延迟任何症状、疾病或伤害所引起的或直接或间接导致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
本公司没有责任就要求承担本文列为“除外责任”的费用、开支或赔偿责任或任何其他救济的索赔或诉讼进行辩护。
C. 附加赔偿责任
x公司对下列与索赔或诉讼相关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1) 本公司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本公司为被保险人辩护的任何诉讼中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以及判决赔偿总金额的利息(判决日至本公司支付日、或存入法庭账户日),但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的责任限额;
(2) 任何该等诉讼所需的上诉担保费用及任何诉讼的归还扣押物品担保费用,但标的金额不超过本保单中适用的相应责任限额。
(3) 发生本保单适用的人身伤害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他人所支付的急救费用;
(4) 被保险人应本公司的要求,为协助本公司调查或辩护任何索赔或诉讼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实际盈利损失(每日不超过 100 美元)。
本公司同意支付因上述情形所产生的理赔费用,但该等费用应为本保单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非责任限额之外的费用。
即使存在任何其他相反规定,如果发生本公司可能负有责任的损失,则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不得代表本公司发生法律费用。如果本公司同意,本公司将按照最终确定的损失比例分担上述法律费用。
D. 被保险人
满足下列条件者均为本保单下的被保险人:
(1) 如果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记名被保险人是个人,则被保险人为列明的个人,受保范围仅限于该个人和其配偶作为需要承担个人责任的个体经营企业的经营者的商业行为;
(2) 如果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记名被保险人是合伙企业则被保险人为该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其受保范围仅限于其作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3) 如果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记名被保险人是个人、合伙企业之外的组织,则被保险人为该组织及其执行主管、董事或股东,受保范围仅限于其职务行为。
本保单明细表中未列为记名被保险人的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其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即使被保险人为其合伙人,本保单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E. 责任限额
不论(A)本保单被保险人的数量、(B)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个人或组织数量或(C)因人身伤害或
财产损失引发索赔或诉讼的数量是多少,本公司赔偿责任的限额如下:
本保单明细表中规定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是指本公司对于任何一次事故所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二者均有)的赔偿限额。
在上述“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规定基础上,本公司对于所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累计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本保单明细表所列明的“每个保单有效期的累计限额”。
本公司在确认应承担的责任限额时,对于所有源于持续或重复暴露于实质上同一有害状况造成的所有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均视为源于同一事故。
F. 承保区域
x保险承保在本保单明细表中指定的承保区域内发生的事故所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G. 定义
x保单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1) “人身伤害”是指保险期间内任何人所受的身体伤害、不适或疾病,包括由此引起的任何时候的死亡。
(2) “理赔费用”是指:
a. 由本公司指定的律师所收取的律师费;及
b. 本公司或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索赔调查、理算、辩护及上诉所产生的所有其他费用、成本和支出。
(3) “受损财产”是指除被保险人产品之外的、因下列原因无法使用或使用价值降低的有形财物:
a. 所包含的被保险人产品已知或被认为有瑕疵、缺陷、不足或危险性;或
b. 被保险人未能履行合同或协议的条款。
(4) “被保险人产品”是指:
a. 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任何货物或产品;及
b. 供上述货物或产品使用的容器(非车辆)、材料、配件或设备。
虽然有上述规定,“被保险人产品”不包括仍然由任何被保险人实际或合法占有、看管或保管的任何产品或位于任何被保险人所有或租赁的场所的任何产品。
(5) “事故”是指意外事故,包括持续或反复地暴露于实质上同一有害状况而造成的事故。
(6) “污染物”是指任何固体、液体、气体或高温刺激物或杂质,包括烟雾、蒸气、煤烟、浓烟、酸、碱、化学物质和废弃物。废弃物包括可回收、翻修或再生的材料。
(7) “财产损失”是指:
a. 保单有效期内所发生的有形财产的实质损坏或灭失,包括因此导致的在任何时候不能使用的损失,或
b. 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事故,导致有形财产丧失用途的损失,即使有形财产未有实质损坏或灭失。
(8) “诉讼”是指由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引起的民事诉讼程序。“诉讼”包括被保险人必须遵从或经本公司同意遵从的损害赔偿责任仲裁程序。
(9) “索赔”是指第三方以任何形式递交的、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形式包括任何令状、索赔清单、申请书或其他法律或仲裁程序,或指任何书面或口头的索偿要求。
(10) “经营者”是指任何需要承担个人责任的个体经营企业的经营者。在中国,需要承担个人责任的个体经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如果个体工商户由个人经营,则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者;如果个体
工商户由家庭经营,则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参与该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全部家庭成员。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指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如果个人独资企业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则投资人为营业执照所记载的投资人;如果个人独资企业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并且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则投资人包括其家庭共有财产的共同所有人。
H. 承保条件
(1) 保险费
x保单所有保险费的计算悉依本公司规则、费率、费率计划、保险费及此处适用的最低保险费的有关规定办理。
(2) 检查与审核
x公司有权利(但无义务)随时检查被保险人的财产及营运情况。本公司的检查权利及所作的检查或检查报告并非代表被保险人或他人或为其利益做出的一项保证,即并非判定或保证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营运状况安全或有益健康,或符合任何法律、规则或规章。
本公司可在保单有效期内、续保期内以及本保单终止后三年内随时检查和审核被保险人的账册及记录,但以其与本保险标的有关者为限。
(3) 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索赔或诉讼时的义务
(a) 如果发生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尽快向本公司或任何本公司的授权代理人提供书面通知,内容包括足够辨别被保险人的资料和可合理获取的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情形相关的信息,以及受害人及目击者的姓名和地址。
(b) 当有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被保险人应将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所收到的赔偿请求、通知、传唤或传票立即转交本公司。
(c) 被保险人应与本公司合作,在经本公司要求下应协助和解,处理诉讼。如果任何个人或组织可能因本保单承保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被保险人负有责任,被保险人应协助行使分摊或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参加法院的听证及审判,并协助取得证据与促使证人出庭作证。除事故发生时必要的急救费用外,被保险人不得擅自给付任何赔款、承担任何义务或支付任何费用,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除外。
(4) 对本公司的起诉
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应由法院判决或由被保险人、索赔人和本公司三方的书面协议所确定。任何个人、组织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取得此项判决或书面协议后,有权根据本保单在本保单的承保范围内获得赔偿。任何个人或组织均无权根据本保单共同参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提起的旨在确定被保险人责任的诉讼,被保险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也不得对本公司进行阻挠。本公司在本保单下的义务不因被保险人或其产业的破产或无力偿债而解除。
(5) 免赔额
a. 本公司代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和附加赔偿责任仅限于超过本保单明细表所载明的免赔额以上的赔偿金额。
b. 在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免赔额适用于"每次事故"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的总合, 及:
(a) 人身伤害;
(b) 财产损失;和
(c) 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
而产生的所有赔偿;无论事故的受害人数或组织的多少,均视为一次事故。
c. 本保险的条款的适用,包括:
(a) 本公司对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所拥有的辩护权利和义务;及
(b) 事故、索赔或诉讼发生时被保险人的相关义务;与免赔额的高低无关。
d. 为了使赔偿请求或诉讼尽快结案,本公司可支付一部分或全部免赔额,但是被保险人在接到本公司通知后,应立即偿还本公司代为支付的免赔额。
(6) 其他保险
x保单承保的保险为基层保险,除非明确声明可作为其它保险之上的超额保险或者以不存在其它保险时。当本保险为基层保险时,且被保险人对同一损失拥有了超额保险或有条件保险,本公司在本保单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不因存在该等其它保险而减少。
如果本保险与其他保险均采用相同的赔偿基础,无论是作为原保险、超额保险或有条件保险,本公司对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下列分摊规则为限:
(a).等额分摊:如果所有其他有效且可收取的保险按等额分摊保险责任,则本公司对损失所应负的赔偿责任按等额分摊,直至各保险人的分摊额等于各保单责任限额中的最低限额或全部损失均已得到赔偿为止。对于尚未以此方式赔偿的损失,则各保险人应继续按等额分摊剩下的赔偿责任,直至每个保险人的责任限额均已付足或全部损失均已补偿为止。
(b).责任限额分摊:如果任何此类其他保险并非按等额分摊赔付,则本公司所负的赔偿责任以本保单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效且可收取的全部保单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为限。
(7) 代位求偿
x公司按本保单作出赔付后,有权取代被保险人向任何个人或组织行使追偿权,被保险人应签署并移交必要的单证和文书并采取必要行动协助本公司行使追偿权。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不得有任何不利于本公司行使此项权利的行为。
(8) 虚假xx、不实描述或隐瞒
订立本保单,本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保单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保单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9) 变更
x公司或其代理人获得某通知或知悉某事,不构成对本保单任何内容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妨碍本公司依照本保单条款主张任何权利;除非本保单的批单另有规定,否则本保单的条款不得任意放弃或变更。
(10) 权益转让
x保单下的权益转让须经本公司同意后方可生效。但是,如遇记名被保险人死亡,本保单提供的保险将适用于:(1)记名被保险人的代理人,但以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为限;(2)记名被保险人财产的临时监护人,直至任命和限定法定代表为止。
(11) 保险的解除
x保单可由记名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或任何本公司授权的代理人交回保单或向本公司邮寄书面通知并xx解除生效日期而解除。在法定或约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单的事件发生时,本保单也可由本公司向记名被保险人寄送书面通知而解除,但书面通知应于解除生效日期前十五日寄达保单记载的记名被保险人的地址。上述通知的邮寄应视为通知已送达的充分证明。交回保单的时间或书面通知xx的解除生效日期和时间即为保单有效期的终止时间。记名被保险人或本公司送交上述书面通知应等同于邮寄通知。
如果记名被保险人解除本保单,应按短期费率表和程序计算应收保费。如果本公司解除保险,则应按比例计算应收保费。保费的调整可在本保单解除时或解除生效后尽快施行,但是支付未满期保费并非解除保险的条件。
(12) 权益的丧失
未发生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事故,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本公司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13) 适用法律
x保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据此进行解释。
(14) 仲裁
当事双方因本保单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保单的达成和有效性)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申请时适用的 [现行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北京。
(15) 保险费的支付
投保人必须自本保单起期后不迟于 日内,按照本保单明细表的规定缴纳保险费。如果投
保人未能在到期日前 天内支付保险费,本公司有权以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本保单。在本
保单终止时,被保险人必须按照本公司在该期间承保的风险按比例缴纳保险费。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对终止日期前产生的损失依据本保单提出索赔,则投保人应向本公司缴纳全额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