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百年乾享金生(2.0版)终身年金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 您有退保的权利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请您认真阅读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本保险条款每个第一次出现的释义名词在下面有脚注,其他相同的释义名词不另作标注
☞ 条款目录
1. 保什么、保多久 1.1 投保年龄 1.2 保险期间 1.3 保险责任 2. 不保什么 2.1 责任免除 2.2 其他免责条款 3.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宽限期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4.5 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 4.6 诉讼时效 5.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6.还有哪些权益 6.1 保单贷款 | 7.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7.1 合同构成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7.3 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 7.4 合同效力终止 7.5 年龄性别错误 7.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7 未还款项 7.8 合同内容变更 7.9 联系方式变更 7.10 争议处理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百年乾享金生(2.0 版)终身年金保险合同”。
⒈ | 保什么、保多久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通过本合同可以获得哪些保障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 ||
1.1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70 周岁。 |
1.2 | 保险期间 |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算。 |
1.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1.3.1 | 特别生存保险金 | x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 5 个保单周年日2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前 5 个保单年度3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5%向受益人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1.3.2 | 生存保险金 | 自本合同第 6 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时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4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
1.3.3 | 身故保险金 | x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5。 |
⒉ | 不保什么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 ||
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 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
2.2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以上“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4.2 保险事故通知”、“5.1 犹豫期”、“7.3 合同效力中止与恢 复”、“7.5 年龄性别错误”、“7.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背景突出显示 |
1 周岁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 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
作为对应日。
3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4 基本保额指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5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本合同时,由我们向您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的内容。 | ||
⒊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如果未按期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 ||
3.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的交费频次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6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3.2 | 宽限期 | 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以后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起60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⒋ | 如何领取保险金 | |
这部分描述的是如何领取保险金。 | ||
4.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请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
6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频次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
4.3 | 保险金申请 | 申请各项保险金时,申请人7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
4.3.1 | 特别生存保险 x、生存保险金申请 | 申请人申请特别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8; (4)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
4.3.2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4.3.3 |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 x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受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4.3.4 | 提供补充材料 |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4.4 | 保险金给付 | (1)我们在收到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我们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我们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4.5 | 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 |
7 申请人指保险金的受益人。
8 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收取的保 险金。 | ||
4.6 | 诉讼时效 | 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⒌ | 如何退保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可以随时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但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 ||
5.1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您应将本合同、保险费发票原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提交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本 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
5.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接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⒍ | 还有哪些权益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还拥有的相关权益。 | ||
6.1 | 保单贷款 |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对于以身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单,您申请保单贷款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现金价值净额9的 80%。此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低于该次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并且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10计算,您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本息。当未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
⒎ | 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 ||
7.1 | 合同构成 | x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
9 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各项欠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
10 本合同约定利率指我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规定的 6 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所确定的利率。我们在每年的 1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确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 ||
7.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同意承保是指您交付首期保险费,我们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
7.3 | 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和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7.4 | 合同效力终止 |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合同撤销、解除、退保; (3)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未复效; (4)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 |
7.5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7.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
7.6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条款内容。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 x。 |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经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x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7.7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含宽限期内欠交的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7.8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我们协商一致,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
7.9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7.10 | 争议处理 |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百年悦享金生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 您有退保的权利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请您认真阅读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本保险条款每个第一次出现的释义名词在下面有脚注,其他相同的释义名词不另作标注
☞ 条款目录
3. 什么是保单账户 1.1 保单账户 4. 保什么、保多久 2.1 投保年龄及保险期间 2.2 保险责任 5. 不保什么 3.1 责任免除 3.2 其他免责条款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如何领取保险金 |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给付 5.5 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 5.6 诉讼时效 6.如何退保 6.1 犹豫期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7. 您还享有其他权益 7.1 保单贷款 | 8.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8.1 合同构成 8.2 合同成立与生效 8.3 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 8.4 合同效力终止 8.5 年龄性别错误 8.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7 未还款项 8.8 合同内容变更 8.9 联系方式变更 8.10 争议处理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百年悦享金生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合同”。
⒏ | 什么是保单账户 | |
这部分描述的是保单账户及保单账户价值的增加与减少。 | ||
1.1 | 保单账户 | 我们于本合同生效日设立保单账户,用于记录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
1.1.1 | 保单账户价值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保单利息、保单持续奖励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随着养老年金的领取、保单管理费的收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及相应退保费用的收取而减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状态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价值的具体状况。 |
1.1.2 | 保单账户结算结算利率 保单账户利息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保单账户结算日为每月 1 日。 我们每月将根据公司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自每月结算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公布。 我们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我们本月公布的上个月的结算利率进行累积。 如果本合同终止,我们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价值根据本合同在终止日所在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计算。 |
1.1.3 |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 | 最低保证利率指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在整个保险期间内,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3.0%。 |
1.1.4 | 保单持续奖励 | x本合同在第 5 个保单周年日11时持续有效,我们按照前 5 个保单年度12内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发放持续奖励; 若本合同在第 6 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各个保单周年日持续有效,我们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按照该保单周年日的前一个保单年度13所交保险费的 1%发放持续奖励。 |
1.1.5 | 初始费用收取 | 对于趸交保险费,我们按 3%收取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对于分期支付的保险费,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时按 5%收取初始费用,在收取余下各期保险费时按 3%收取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对于追加保险费,我们按 3%收取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对于约定转入的保险费,我们按 1%收取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
1.1.6 | 风险保险费 | x合同不收取风险保险费。 |
1.1.7 | 保单管理费 | x合同不收取保单管理费。 |
1.1.8 | 部分领取 |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申请部分领取需填写部分领取 |
11 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2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
年度。
13 举例:假设保单生效日是 2019 年 1 月 1 日,则以后每年 1 月 1 日为保单周年日,第 6 个保单周年日为 2025年 1 月 1 日,保单周年日的前一个保单年度即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2)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领取金额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给付,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领取的养老年金与该保单年度内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之和不得超过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20%。 保单账户价值按以下金额等额减少: 领取金额 1-退保费用比例 | ||
1.1.9 | 退保费用 | 您在部分领取或退保时我们会收取相应的退保费用。 部分领取时,退保费用为部分领取前后保单账户价值减少部分乘以退保费用比例;退保时,退保费用为保单账户价值乘以退保费用比例。 退保费用比例如下: 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比例 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比例第 1 年 5% 第 4 年 2% 第 2 年 4% 第 5 年 1% 第 3 年 3% 第 6 年及以后 0% |
⒐ | 保什么、保多久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通过本合同可以获得哪些保障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 ||
2.1 | 投保年龄及保险期间 |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14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70 周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
2.2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2.2.1 | 身故保险金 | x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二者中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及累计部分领取金额。 |
2.2.2 | 养老年金 | 自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年达到保单周年日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以下二者中的较小者向受益人给付养老年金: (1)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 (2)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 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保单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小金额。 |
⒑ | 不保什么 |
14 周岁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这部分描述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 ||
3.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15。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 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
3.2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以上“3.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5.2 保险事故通知”、“6.1 犹豫期”、“8.3 合同效力中止与 恢复”、“8.5 年龄性别错误”、“8.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⒒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趸交保险费、分期支付的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和约定转入的保险费。本合同的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趸交保险费 您可以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但应符合我们的规定。 (2)分期支付的保险费 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前交纳当期保险费。到期未交纳的,您可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以后每次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照顺序依次交纳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最后交纳当期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所有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期次。 (3)追加保险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您可以随时向我们申请追加保险费,但每次追加的保险费应符合我们的规定。 (4)约定转入的保险费 在投保时由您及相关权利人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您可以将与我们订立的其他保险合同中的各项生存保险利益和保单红利等转入本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保险费。 |
⒓ | 如何领取保险金 | |
这部分描述的是如何领取保险金。 |
15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本合同时,由我们向您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5.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请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5.3 | 保险金申请 | 申请各项保险金时,申请人16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
5.3.1 | 身故保险金申 | 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请 | (1)理赔申请书; | |
(2)保险合同; | ||
(3)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17及关系证明; | ||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 ||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 ||
料。 |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5.3.2 | 养老年金申请 | 申请人申请养老年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
16 申请人指保险金的受益人。
17 法定有效身份证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4)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 ||
5.3.3 |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 x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受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5.3.4 | 提供补充材料 |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5.4 | 保险金给付 | (1)我们在收到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我们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我们在收到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5.5 | 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书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收取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
5.6 | 诉讼时效 | 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⒔ | 如何退保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可以随时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但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 ||
6.1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您应将本合同、保险费发票原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提交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同 生效之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
6.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接到上述证明文 |
件和资料后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⒕ | 您还享有的其他权益 | |
这部分描述的是你还享有的其他权益。 | ||
7.1 | 保单贷款 | x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现金价值净额18的80%。对于以身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单,您申请保单贷款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此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低于该次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并且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19计算,您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本息。 当未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
⒖ | 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 ||
8.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
8.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同意承保是指您交付全部保险费,我们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以生效日起算。 |
8.3 | 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不结算保单利息。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和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8.4 | 合同效力终止 |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合同撤销、解除、退保; (3)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未复效; |
18 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各项欠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
19 本合同约定利率指我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规定的 6 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所确定的利率。我们在每年的 1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确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4)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 | ||
8.5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8.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
8.6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条款内容。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经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8.7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单账户价值以及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8.8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我们协商一致,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
8.9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8.10 | 争议处理 |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