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房:东部 1#A(前锦新苑),对接价 13500 元/㎡;云锦公馆,对接价 13320元/㎡。
附件 2
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南院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仓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协商征收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南院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仓山区废止东部“人口政策”后促进征迁措施的操作规则(试行)》、榕房函[2019]713 号文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一、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本征收范围(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内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二)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相结合。但以下情形的,规定如下:
1、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只作货币补偿,不能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
(1)办公、工业仓储类非住宅房屋;
(2)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只能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4)被征收人享受基本住房需求面积的。
(5)同一幢房屋分户补偿安置的,一律实行实物安置,不得实行货币补偿;
(6)安置面积小于等于 60 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实物安置;安置面积大
于 60 平方米的,原则上实物安置面积不得少于 60 平方米;
(7)无产权房屋确认补偿安置面积后,选择实物安置的比例不得低于 50%。 3、被征收人选择两套(处)或两套(处)以上安置型商品房的,只能享
受一次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
二、征收补偿原则
(一)货币补偿:具有合法产权或视同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放弃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二)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具体安置面积的计算方式可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加公摊补偿面积(最多不超过 10 平方米)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或者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的征收补偿总金额(区位补偿、旧房补偿、公摊补偿等相应项目)除以安置型商品房销售(产权调换房屋)均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上靠标准房型部分面积按照对应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均价计价。
(三)在《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发布之日(2013 年 5 月 20 日)前,原被征收人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并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的,可予以分户补偿;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仅明确房屋双方各占份额,未对房屋具体分析明确权属范围以及 2013 年 5 月 20 日后离婚的,不予分户补偿。
三、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有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以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其它房屋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计算。
(二)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其楼底高度在 2.2 米以上,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 2.2 米部分按 100%计算
建筑面积,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 1.6 米小于 2.2 米部分按 50%计算建筑面积,
阁楼层层高小于 1.6 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营业性店面的认定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性质或用途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产登记机构确认,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 6 米)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1、在 1984 年 1 月 5 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2、在 1984 年 1 月 5 日至 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的 8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3、在 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 2004 年
10 月 26 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建筑面积的 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由原住宅改作营业性店面使用的,确认的营业性店面补偿面积可合并住宅房屋购买安置型商品房。办公用房、仓储用房改作店面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五、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对无产权房屋的征收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一)无产权房屋的认定
1、属 1984 年 1 月 5 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村(社区)、镇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
建用房,经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2、属 1984 年 1 月 5 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 2004 年 10 月 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建造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他处房屋的(商品房、二手房除外),原房屋总建筑面积在 180 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 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总超建面积 60 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 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 20%给予补偿安置。
确权的无产权房屋建造人其户籍必须在征收范围所在村(社区),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户为单位,被征收人有多幢房屋(含产权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对房屋征收告知书发布时年满 18周岁、本人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户籍在本村的符合安置对象的人员,可据实分户补偿。
3、村(社区)1984 年 1 月 5 日至 2004 年 10 月 26 日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经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的 70%给予货币补偿。其他各类性质的企事业单位无产权房屋和工业、仓储物流企业被征收的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房按照《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企业征收政策的意见》(榕地中〔2020〕52 号)文件执行。
上述村(社区)、镇于 2004 年 10 月 26 日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权属认定办法为:村(社区)的,权属经公示无异后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确认,镇的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下设的各指挥部确认。
(二)无产权房屋的补偿及奖励
1、属 2004 年 10 月 26 日至 2006 年 8 月 26 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发布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另给予 600 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折算用于保基本的房屋面积另按规定)。
私营企业或个人在 1984 年 1 月 5 日至 2006 年 8 月 26 日前向村(社区)、镇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
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 600 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2、属 2006 年 8 月 26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在签
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给予不超过 150 元/平方米自行搬迁补助及以下限时搬迁奖励(折算用于保基本的房屋面积另按规定):(1)砖木以上结构房屋给予最高不超过 150 元/平方米;(2)对层高在 4 米以上的钢结构房屋,
由镇村工作组、征收实施单位视房屋结构情况另予最高不超过 150 元/平方米。
3、属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建造的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 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 30 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4、凡属于抢建房屋或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一律不予享受以上奖励及补助。
六、计价补偿安置办法
(一)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补偿 1、住宅用房
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10600 元/㎡+被征收房屋建安综合单价×成新率);
2、营业性店面
沿小街巷店面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确权建筑面积×(18596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3、办公类非住宅
办公用房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10407 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4、工业仓储类用房
仓储类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1050 元/㎡+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
产权、确权住宅房屋旧房补偿参照榕房〔2017〕89 号的建安综合单价及成新率评定标准执行,其它非住宅房屋及 2004 年 10 月 26 日至 2006 年 8 月 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的旧房补偿参照榕政办〔2013〕100 号文标准执行(折算用于保基本的房屋面积另按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进行计
价的,二次装修项目补偿按照榕政办〔2013〕100 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 4 米(含 4 米)的,建安造价及重置价标准提高 20%;
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 6 米(含 6 米)的,建安造价及重置价标准提高 40%;被征
收房屋层高超过 8 米(含 8 米)的,建安造价及重置价标准提高 60%。
(二)按分户评估方式计价补偿
1、货币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结算产权调换差价时,产权调换差价=产权调换房市场评估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七、安置型商品房户型、地点、价格及过渡期限
住宅房屋选择购买安置型商品房(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应按确权的住宅建筑面积或折算后的基本住房需求实际面积向被征收人发放过渡费(原面积不足 30 平方米的按 30 平方米计算)。
(一)安置型商品房地点、价格及房型
现房:东部 1#A(前锦新苑),对接价 13500 元/㎡;云锦公馆,对接价 13320元/㎡。
期房:原东部保障房 1B 地块,对接价 14400 元/㎡。
所提供安置型商品房现房的户型、套数,以正式签约期开始日征收现场公布为准。
以上房源的面积最终以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核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二)安置型商品房购房流程及缴款、结算办法
签订用货币补偿款购买安置型商品房协议时,由征收实施单位同步出具购房单。安置型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选房,被征收人未到场选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邀请公证机关代为选房。选房后,被征收人凭购房单、选房证明与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购房款由征收实施单位为被征收人代收代付,在购房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汇入安置型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指定帐户。经征收实施单位按购房合同约定的安置型商品房面积结算,多余的货币补偿款由征收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收人,不足的购房款由被征收人按照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安置型商品房销售单位。
就近上靠标准房型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面积,对应安置型商品房的销售均价计价(未含层次差价)。购房xxx的购房面积与对应实际购买的安置型商品房面积有误差的,以实际签订的安置型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的面积为准,按实结算购房款。安置型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的面积与实际产权登记面积有误差的,按购房合同约定执行。
安置型商品房(产权调换房屋)内部未设隔墙、未配置洁具的,以安置房标准户型为基数,予以 80 元/平方米的内部隔墙及卫生洁具补助。
(三)过渡期限
过渡费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房之日起发放至安置型商品房交房之日止。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过渡期限自签约期限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搬迁的,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期限均为 36 个月。实际过渡时间不足 1 个月的按 1 个月计算。逾期交付安置型商品房的,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发放双倍过渡费,对使用xx房的被征收人按正常标准发放过渡费。
在正常过渡费发放期限之外,对选择货币补偿或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现房
(产权调换现房)的被征收人,给予发放 6 个月过渡费;对选择购买安置型商
品房期房(产权调换期房)的被征收人,另给予增发 3 个月过渡费。
(四)过渡费标准 12 元/平方米
八、签约期限
宣传期:2021 年 10 月 26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
签约期:2021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5 日
九、签约期限内搬迁奖励办法
(一)按整体区位评估价计价补偿的奖励 1、住宅
(1)按产权或确权面积的 10%(最多不超过 10 平方米)给予公摊补偿,直接计入购买安置型商品房、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面积计算基数。公摊补偿的面积给予区位价,选择产权调换或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公摊补偿面积予以 1900 元/平方米奖励;选择放弃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公摊补偿面积予以货币
奖励 1945 元/平方米。
(2)购买安置型商品房或产权调换的。每平方米给予不超过差价款 50%的房屋结构等级补差优惠奖励;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含 10%公推补偿面积)部分或补偿总额可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等面积部分予以不计层次系数奖励(根据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型商品房楼层情况,按每层每平方米不超过 50 元)。
(3)选择货币补偿并放弃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给予货币奖励 1945 元/平方米。
(4)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住宅房屋确认补偿安置面积≤60 ㎡的,每户给予 2 万元提前搬迁奖励;60 ㎡<确认补偿安置面积≤90 ㎡的,每户给予
2.5 万元提前搬迁奖励;确认补偿安置面积>90 ㎡的,每户给予 3 万元提前搬迁奖励。同一幢房屋分户补偿的,按一户计算提前搬迁奖励。
2、非住宅
(1)营业性用房:
店面区位评估价 20%:搬迁奖励 10%,1860 元/㎡;货币补偿奖励 10%, 1860 元/㎡;
(2)工业仓储用房:
住宅区位评估价 25%:搬迁奖励 15%,1590 元/㎡;货币补偿奖励 10%, 1060 元/㎡;
(3)办公类用房:
办公区位评估价 20%:搬迁奖励 10%,1041 元/㎡;货币补偿奖励 10%, 1041 元/㎡。
(4)办公用房、厂房、仓储性用房等房屋,按房屋产权或确权面积给予不超过每平方米 100 元的提前搬迁奖励,营业性用房给予每户 3 万元提前搬迁奖励。
(二)按分户评估方式计价补偿的奖励
凡是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且选择放弃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 5%的货币奖励。
十、搬迁补助办法
1、被征收人或其直系亲属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的,给予 30000
元/户的装修补助。
2、被征收人及其直系亲属为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等符合我市民政相关部门规定的困难补助对象,属需要保障基本住房需求面积的家庭住房困难户,能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镇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可以根据困难评估情况适当给予困难补助。其中属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孤寡老人的经济困难户,原则控制在 3(含)万元/户内;属重度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的,原则控制在 5(含)万元/户内。困难补助不能重复享受,同一被征迁户符合不同困难补助条件的可以按照最高标准享受一次。
3、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其确权的住宅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 50 元/平方米的安家补贴。
4、被征收住宅产权证面积小于 45 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按 45 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补足 45 平方米的
面积计算区位补偿以及搬迁奖励(选择购买安置型商品房予以1900 元/平方米)
或货币奖励(选择放弃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予以 1945 元/平方米)。2006 年 7
月 24 日后对房屋进行产权分析,致使产权面积少于 45 平方米的不适用本规定。
5、住宅搬迁补助费按确权建筑面积 15 元/平方米;非住宅搬迁补助费按
确权建筑面积 20 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不足 1000 元的按 1000 元计算。
6、符合购买安置型商品房、住宅产权调换、住宅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户,给予 2 万元/户的房屋拆除后自行过渡安家补助。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多幢无产权房屋的应合并给予一次性房屋拆除后自行过渡安家补助。
7、闭路电视补助费 50 元/户,电话补助费 58 元/户,宽带网络迁移补助
x 108 元/户。
8、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助标准,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证明推算;停产停业期限按 6 个月计算。若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所
得税证明的,经营性店面可按确认的合法店面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 100 元/平
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其它非住宅房屋可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 50 元/平方米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生产经营者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十一、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办法
(一)保障农经合成员家庭基本住房需求
1、经认定为农经合成员家庭,仅有 2004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日间建造的房屋,户内人员在本市无其它房屋(商品房、二手房除外),能主动配合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镇确认及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家庭成员人数,可以其房屋面积对接折算不超过一定标准的基本住房需求面积。基本住房需求面积的标准为:1 人户 30 ㎡、2 人户 60 ㎡、3人户 90 ㎡、4 人及以上户 105 平方米。对接折算标准为:2004 年 10 月 26 日
至 2006 年 8 月 26 日间建造的房屋按照 60%折算,2006 年 8 月 26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间建造的房屋按照 50%折算,超出用于折算面积部分的房屋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货币补偿或补助。
2、经认定为农经合成员家庭,确权面积(含产权、维权及公摊面积)未达到上述对应档次基本住房需求面积、具有 2004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间建造的房屋且家庭成员在本市无其它房屋(商品房、二手房除外)的农经合成员家庭,主动配合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选择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可按照上述折算标准补足基本住房需求面积安置,补足部分另给差额补助。选择享受榕政办〔2013〕100 号文第十九条规定的补足 45 ㎡补偿安置政策的,不适用本条款。
3、对折算用于“保基本”后的住宅面积:(1)旧房补偿款(补助)视同为
2004 年 10 月 26 日前所建住宅的建安综合单价及成新计算。搬迁奖励以被征收房结构结合成新率与全新框架一等的建安单价差为基数,予以差价款 50%的奖励,不重复计发原规定的补偿、补助、奖励。(2)给予过渡费。
4、因实际操作中无法提供 30 ㎡户型房源,1 人户住房基本住房需求面积可上靠至 45 ㎡,上靠的 15 ㎡以及未达到基本住房需求面积标准的补足部分均按照安置型商品房均价的 60%计算(未含层次差价)。
(二)已享受人口安置政策但尚有其它未征迁房屋的衔接办法
1、征收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及 1984 年 1 月 5 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若产权人或建造人及其家庭成员已享受过人口安置政策的,在征收补偿时应相应扣减已享受人口政策所安置的面积,该部分扣减的面积,依据榕政办〔2013〕 100 号文标准按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
2、征收 1984 年 1 月 5 日至 2004 年 10 月 26 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建
造人及其家庭成员已享受人口安置面积小于 180 ㎡的,被征收房屋在 180 ㎡内的建筑面积扣减已享受人口安置面积部分按 70%认定,建筑面积超过 180 ㎡的,总超建面积 60 ㎡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 50%认定,其余面积按 20%认定;建造人及其家庭成员已享受人口安置面积大于 180 ㎡小于 240 ㎡的,被征收房屋在
240 ㎡内的建筑面积扣减已享受人口安置面积部分按 50%认定,其余面积按 20%
认定;建造人及其家庭成员已享受人口安置面积大于 240 ㎡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扣减已享受人口安置面积部分按 20%认定。
(三)保障非农经合成员家庭基本住房需求
1、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对于被征收人户籍在征收范围所在村
(社区)、仅有 2004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以市勘测院提供的
2013 年航拍矢量图为准)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经产权审查,被征收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范围内无他处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由本人具结,村
(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房屋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同时按照家庭人口数(含被征收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给予基本住房需求面积:1人户 30 ㎡、2 人户 60 ㎡、3 人及以上户 90 ㎡,基本住房需求面积价格按照购买安置型商品房价格的 60%计算(未含层次差价),原则上基本住房需求面积不得大于原房面积。
2、被征收户家庭符合享受基本住房需求面积条件,涉迁房屋确权面积加公摊面积未达到该户基本住房需求面积、在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建造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大于基本住房需求面积,被征收人能主动配合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选择购买安置型商品房的,未达到该户基本住房需求面积的部分按照相应安置型商品房对接价的 60%计算(未含层次差价)。
选择享受榕政办〔2013〕100 号文第十九条规定补足 45 ㎡补偿安置政策的被征收户,不适用本条款。
3、1 人户的住房基本住房需求面积可上靠至 45 ㎡户型安置,上靠面积按安置型商品房价格的 60%计算。
4、正常过渡期限内不计发过渡费,自逾期之日起按标准发放。
十二、超出签约期限搬迁的处理办法
1、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在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到位或提供产权调换房屋(xx房)的地点和面积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地。逾期仍未交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享受限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必须如实具结,发现有故意欺瞒行为的,将按诈骗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房屋搬迁程序
1、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选房顺序号抽签办法及时间、地点等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通知。
4、凡属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于签订货币征收补偿协议且搬迁完毕审核后在规定期限内付清货币款项。
5、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闭路电视缴费发票、电话话费清单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户口簿复印件 1 份和印章。
6、回迁、抽签、选房等事宜,在福建日报(或福州日报)上刊登通知,刊登之日为通知送达时间,逾期到场抽签或选房视为弃权,并在公证机关公证下,
由工作人员代为抽签、选房。
十四、本征收房屋补偿实施细则未明确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相关法规执行。对征收外国领事馆房屋、军事设施、华侨房屋、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筑物等,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五、为确保整个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此次征收与补偿活动接受区纪委、区监察局、项目所属指挥部监察组监督,也欢迎被征收人参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