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省道扬禄线南京段、235国道新海线(宁高新通道)长周期养护工程 NJCZQ-YH1标段
243省道扬禄线南京段、235国道新海线(宁xx通道)长周期养护工程 NJCZQ-YH1标段
(标段编号 E2024052051003006110287)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单位盖章)
代 理 机 构:江苏鸿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2024年 5 月 22 日
说 明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技术规范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243 省道扬禄线南京段、235 国道新海线(宁xx通道)长周期养护工程 NJCZQ-YH1 标段招标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和项目专用本组成。本册为项目专用本。
二、项目专用本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对《公路工程标准文件》进行的补充、完善和修改,投标人应将《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和项目专用本结合阅 读,凡《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与项目专用本不一致处以项目专用本为准。专用本未对《公路工程标准文件》进行补充、完善、修改和说明的,以《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为准。
三、项目专用本对《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各章的引用情况详见下表:
章节 | 编制说明 | |
第一章 | 招标公告 | 内容见本项目专用本 |
第二章 | 投标人须知 |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内容见本项目专用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 “投标人须知”正文的补充、细化,是对正文中的未尽事宜的明确。 | |
“投标人须知”正文 | 不加修改的引用《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其内容见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 | |
第三章 | 评标办法(本项目采用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 |
评标办法前附表 | 内容见项目专用本。“评标办法前附表”是对“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正文的补充、细 化。 | |
“评标办法”正文 | 不加修改的引用《公路工程标准文件》 | |
第四章 | 合同条款及格式 | |
第一节 | 通用合同条款 | 内容见《公路工程标准文件》 |
第二节 |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 款 | |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 内容见本项目专用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 “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 补充和细化。 | |
第三节 | 合同附件格式 | 内容见本项目专用本 |
第五章 | 工程量清单 | 内容见本项目专用本 |
第六章 | 图纸 | 另册。 |
第七章 | 技术规范 | 内容见本项目专用本 |
第八章 |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 内容见本项目专用本 |
第九章 | 投标文件格式 | 内容见本项目专用本 |
招标文件附件 | 内容见本项目专用本 |
四、在招标文件中出现对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下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1、项目专用本
2、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
五、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按照项目专用本和《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的要求编制,应该完整反映项目专用本及《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的要求和内容。否 则,招标人将拒绝此投标文件。
六、《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由投标人自备。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43 省道扬禄线南京段、235 国道新海线(宁xx通道)长周期养护工程
NJCZQ-YH1 标段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43 省道扬禄线南京段、235 国道新海线(宁xx通道)长周期养护工程已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以苏交公养[2024]107 号文批准建设, 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省交通养护专项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招标人为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NJCZQ-YH1 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设1 个标段, 标段名称:NJCZQ-YH1 标段
(1)项目概况
243 省道扬禄线南京段,桩号为 K69+616-K88+272,路线起于南京与镇江交界处xx河,经江宁区湖熟街道、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柘塘镇、江宁区禄口街道,终于 235 国道相交处,全长约 18.656 公 里。项目起点至宁宣高速段(x 11.3 公里)为参照高速化管理,采用高速公路标准建设,其余路段按一级公路标准建设,与地方道路平面相交,全线双向四车道,xx顶宽 26 米,设计行车速度为 100公里/小时。
235 国道新海线(宁xx通道),桩号为 K397+131-K442+800,路线起自在建的溧马高速公路将军路互通南侧,向南经溧水石湫、
明觉,跨石臼湖后,接淳芜高速公路xx北互通,全长约 45.669 公里,其中跨石臼湖段桥梁长约 12.7 公里。全线按双向 4 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 80 公里/小时。
(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上述路段范围内的xx、路面的 2024 年度修复养护、预防养护及每年度集中维修、应急养护等工程施工及缺陷期修复施工(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为准)。
(3)计划工期
计划总工期:2024 年 6 月 20 日~2029 年 6 月 19 日,共计 1825 个日历天。其中,2024 年度修复养护、预防养护工程于 2024年 10 月 31 日前完工。
缺陷责任期:12 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企业资质要求:
(1)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
(2)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中的牵头人)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养护作业(xx路面)养护甲级资质;
(3)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企业业绩要求: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中的牵头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具有已完一级及以上公路路面养护工程施工业绩。
3.3 企业信誉要求:
(1)截止递交投标文件当日,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等级评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为 C 级及以上。
(2)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应提供第三方信用评价报告,信用评价等级为 A 级及以上,投标截止日前已在南京市交通行业与产业信用评价机构名录库管理系统中备案。
(3)截止递交投标文件当日,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未在“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截止递交投标文件当日,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4 企业财务要求:无。
3.5 人员资格要求:
(1)项目经理:具有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专业)注册证书,且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担任过已完一级及以上公路路面养护工程施
工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联合体投标的,项目经理应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人员。
(2)项目总工: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担任过已完一级及以上公路路面养护工程施工的项目总工或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联合体投标的,项目总工应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人员。
(3)专职安全员: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证)。投标阶段暂按不少于 2 名配备。
3.6 其他要求:
(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
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无效。
(3)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
//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投标人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联合体单位总数不超过 2 家;
②联合体牵头人必须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
养护作业(xx路面)养护甲级资质;
③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的投标;
④联合体各方均应分别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预约,提交网上报表,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4.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
5.评标办法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6.招标文件的获取
6.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05-22 17:30 至 2024-05-29
23:59,登录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xxxx://00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预约并购买招标文件。
6.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0 元/标段,交易系统技术服务费最高 0元/标段,投标工具技术服务费最高 0 元/标段. 7.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7.1 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不组织。
7.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06-13 14:00,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江苏
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7.3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7.4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进行公开开标,开标地点:南京智能开标大厅(通过“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南京智能开标大厅”入口登录)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9.其他
(1)本项目为南京交通全流程电子招标试点项目,投标人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携带数字证书至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255 室激活江苏省公共资源服务平台(南京市)登录权限,所携带数字证书需已接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证书(CA)互联互通系统
(详见《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证书(CA)互联互通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投标预约,制作投标文件,开标解密等流程均需使用数字证书)。
(2)未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及时建立信用档案,方法见登录区的说明或者向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招标监督机构(本省单位)或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外
省单位)咨询。
(3)投标人需要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备案或更新的内容,请在投标文件递交之前完成备案或更新。根据苏交建[2015]25 号文的规定,投标人企业备案信息需要公示,公示日期为 3 个工作日,投标人制作投标报表时不可以使用尚在公示期间的备案信息。投标人应提前做好资料更新,以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不会因为投标人资料更新而推迟开标时间。
(4)各申请人,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南京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信用报告制度,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应提供由南京市交通行业与产业信用评价机构名录库内的评价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有效期为 1 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投标单位需登录南京市交通行业与产业信用评价机构名录库管理系统
(xxxx://xxxxxxxx.xx/)进行评级申请、合同上传、评级结果查询及评级申诉等操作。信用报告出具后经系统备案、审核通过方可使用。具体操作详见“相关下载”中的“名录库操作手册--受评单
位”文件。咨询电话:000-00000000。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地 址:xxxxxxxxxxxx 000 x联系人:xxx
电 话:025-84322751
招标代理:江苏鸿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 0-0 x X-0 x 000 x联系人:xxx、xxx
电 话:025-84592100
传 真:/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 称: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地 址:xxxxxxxxxxxx 000 x联系人:朱科长 电 话:025-84322751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江苏鸿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 0-0 x X-0x 000 x 联系人:xxx、xxx 电 话:025-84592100 |
1.1.4 | 招标项目名 称及标段名称 | 项目名称: 243 省道扬禄线南京段、235 国 道新海线(宁xx通道)长周期养护工程标段名称: NJCZQ-YH1 标段 |
1.1.5 | 标段建设地 点 | 江苏省南京市 |
1.2.1 | 资金来源及 比例 | 省交通养护专项资金,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 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1)项目概况 243 省道扬禄线南京段,桩号为 K69+616- |
K88+272,路线起于南京与镇江交界处xx河,经江宁区湖熟街道、溧水区经济开发区柘塘镇、江宁区禄口街道,终于 235 国道相交处,全长约 18.656 公里。项目起点至宁宣高速段(x 11.3 公里)为参照高速化管理,采用高速公路标准建设,其余路段按一级公路标准建设,与地方道路平面相交,全线双向四车道,xx顶宽 26 米,设计行车速度为 100 公里/小时。 235 国道新海线(宁xx通道),桩号为 K397+131-K442+800,路线起自在建的溧马高速公路将军路互通南侧,向南经溧水石 湫、明觉,跨石臼湖后,接淳芜高速公路xx北互通,全长约 45.669 公里,其中跨石臼湖段桥梁长约 12.7 公里。全线按双向 4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 80 公里/小时。 (2)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为上述路段范围内的xx、路面的 2024 年度修复养护、预防养护及每年度集中维修、应急养护等工程施工及缺陷期修复施工(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为 |
准)。 (3)计划工期 计划总工期:2024 年 6 月 20 日~2029 年 6月 19 日,共计 1825 个日历天。其中,2024年度修复养护、预防养护工程于 2024 年 10月 31 日前完工。 缺陷责任期:12 个月。 |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1825 开工日期:2024-06-20 00:00:00 交工日期:2029-06-19 00:00:00 |
1.3.3 | 质量要求 | 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优良 每年末的路况考核目标值应达到合同条款附 件十的要求。 |
1.3.4 | 安全目标 | 无安全责任事故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要求:见附录 1;财务要求:见附录 2;业绩要求:见附录 3;信誉要求:见附录 4;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要求:见附录 5; 其他要求:见附录 6; |
1.4.2 | 是否接受联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所有 |
合体投标 | 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养护作业(xx路面)养护甲级资质;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的投标;(4)联合体各成员间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指定牵头人,并将联合体协议书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5)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6)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7)联合体各方均应分别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预约,提交网上报表,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 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 关联情形 | 见投标人须知 1.4.3 款要求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 录 | 见投标人须知 1.4.4 款要求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1.1 | 分 包 | 允许 分包的专项工程(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 程):符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交公路规〔2024〕2 号)规定。 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符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规〔2024〕2 号)规定。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 料 | 无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2024-06-04 17:30 形式: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投标人异议(含澄 清)”菜单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2.2.2 | 招标文件澄 | 通过“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出招 |
清发出的形 式 | 标文件澄清。 | |
2.2.3 | 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同时,“江苏交通招标 投标交易平台”以系统通知方式提醒投标人。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 式 | 通过“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出招标文件修改。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 件修改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同时,“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以系统通知方式提醒投标 人。 |
3.1.1 | 投标文件密 封形式 | 双信封 |
3.1.1(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 料 | 投标文件的电子文件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与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 式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一般计税法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 |
3.2.3 | 报价方式 | 单价 |
3.2.6 | 是否接受调 价函 | 否 |
3.2.8 | 最高投标限 价 | 有,最高投标限价:57000000.00 元 |
(一)补充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如下: | ||
(1)有关保险的规定如下: | ||
①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 | ||
包人与发包人联名投保,保险费率由承包人 | ||
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 | ||
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投保的范围和条件应 | ||
符合招标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保险费由承 | ||
包人承担并支付,其费用包含在所报的投标 | ||
投标报价的 | 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 |
3.2.9 | ||
其他要求 | ②根据苏人社规〔2020〕1 号《江苏省工伤 | |
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开 | ||
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费 | ||
率为总造价的 0.9‰,此项为不可竞争费 | ||
用,由施工企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 | ||
性足额缴纳,其费用包含在所报的投标报价 | ||
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 ||
③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 | ||
故险(包括临时工和民工)均由承包人投 |
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其费用包含在所报的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 付。 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a、根据 2021 年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 险”,鉴于本工程属于八大高危行业中的建筑施工,承包人应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未及时办理的承包人应接受相关处罚;b、承包人中标后应自行询价办理,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其费用包含在所报的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种保险,一旦发生上述保险范围内的事 件,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本工程施工所需供电、电讯、供水等由投标人自行调查解决,临时供电设施、电讯设施、供水、排污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所 发生的一切费用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 |
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3)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 136 号)”的规定,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按各路线最高投标限价的 2%计取并计入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得对该比例进行调整。如投标人须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投标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它相关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招标人不再另行支 付。安全生产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随工程量的变化和设计变更而调整。安全生产费应专款专用,按发包人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计量支付。 投标人中标后,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实施 方案,并按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交建 |
[2012]55 号)《江苏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以及发包人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报价时所报的安全生产费进行详细的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安全生产费应专款专用,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将按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费进行计量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由施工单位上报,最终经审计确认后支付,总额不超过各路线最高投标限价的 2%。 (5)凡是标段内与已建道路、铁路、航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其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 划,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工期和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标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现场工程 措施费用(包括现场隔离措施、临时标志标 |
牌等)以及相关的协调费用应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其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6)对于工程现场管理(xx施工),承包人应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3〕137号)、《市公路处关于加强我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安全、xx施工的通知》(宁路程 〔2013〕105 号)、《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政府令第 301 号)、《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公路航道工程文明施工指南(试行)>的通知》(宁交建设〔2021〕 324 号)、《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施工机械及工程车辆使用清洁油品管理的通知》以及施工安全、文明、环保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所需相关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事宜所引起的补偿 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用及其它开 |
支。 (7)本项目施工禁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和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按现行相关要求对投入的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法查处,为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计列和支付。 (8)本项目需要土方的土源由承包人自行调查落实,承包人应保证其土源的合法性,承包人所提供的土方的使用须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该部分土方的土源费、运距、运费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承担相应费用,费用应包含在相应支付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含资源使用费等)。 (9)本项目发包人不提供弃土(石)场及其他相关拆除材料的堆放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符合南京市政府令第 301 号《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现行规定,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时予以充分考虑,并计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 单价或总额价中。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 |
因上述场地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 费、损害赔偿、指控费用及其它开支。但是如果发包人对于拆除后材料另行他用或产权单位需要回收的,服从发包人安排。 (10)本项目施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法〔2014〕119 号)、《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4〕229 号)、《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 287 号令)、《关于印发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两减六治三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宁交科〔2017〕61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招标文件贯彻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指导意 见》(苏交建〔2018〕17 号)中等现行文件的规定执行。投标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本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及预警响应预案。实施方案中应包含施工围挡的设 置、临时道路及“三场”的硬化,裸露土方 |
及易扬尘施工物料的覆盖、洒水、保洁等措施。针对特定时期的空气质量保障要求设置专项防治预警响应预案。2024 年度修复养护、预防养护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等相关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100 章“施工环保费(含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 中,投标人在报价时无需另外报价;2025 年 1 月至 2029 年 6 月集中维修、应急养护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等相关费用包含在该项工程量清单 100 章“施工环保费 (含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中,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报价,但最终该项报价不得超过 40 万元,超出部分视为已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计列和支付。 因承包人工地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而被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处罚,所产生的扬尘排污费由承包人承担。如果由于承包人未执行有关规定而发生赔偿,一切损失及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1)本工程实施时不得中断现有公路交通 (含区间绕行情况在内),承包人应制定详细可行的交通组织设计及临时安全设施设置 |
方案,并须经发包人同意且通过交警、路 政、城管等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本工程实施时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相关行政部门可能收取的各项费用、可能发生的全部现场工程措施费用、临时安全设施设置费用(包括围挡等现场隔离措施、临时标志标牌等),上述费用包含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此提出索赔。承包人还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受行车干扰的影响致使人 工、机械效率降低而增加的费用,包含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对原结构物的安全、交通标志、标牌、各类地下预埋管线、绿化的保护等采取相应的措施,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工程实施期 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此提出索赔。 (12)本项目实行标准化施工,按省市主管 部门和发包人的标准化施工的相关要求进行施工管理,投标人在投标时需充分考虑各项措施达到标准化施工要求,相关费用包含在 |
所报的单价或总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计列和支付。 (13)本项目应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2022 年版)等现行的要求争创平安工地,投标人中标后应按文件要求,考虑各项保证措施达到平安工地考核要求,所需相关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计列和支付。 (14)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协调问 题,由承包人与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发包人协助。相关费用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价 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列和支付。 (15)承包人应对所使用的所有出入现场的道路、桥梁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道路、桥梁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开支。 承包人因土方、材料等运输所使用的自建的或借用其他人的临时道路(包括利用的村镇 便道)进行养护和维修,直到工程竣工,并 |
恢复原貌,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开支。 (16)合同实施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承包人应向交警、城管、路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取得其同意,为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包含在投标总价 中。 (17)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指示下,为本项目其他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列和支付。 (18)每年度末,承包人应根据路况检测指标,向发包人提交集中维修的实施方案,待发包人审核后,根据审核后的实施方案进行实施。 (19)本项目的集中维修、应急养护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为预估量,最终计量以实际发生为准。 (20)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同时充分考虑自 然因素及其他因素的不利影响,在施工过程 |
中发包人可能会要求承包人加快工程的施工进度以确保能按时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各投标人在投标时要充分考虑因此所需的相关赶工费、措施费等相关费用,所需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1)本项目公证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该费用不单独计列,计入投标人投标报价中。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7 日内,须缴纳公证费 8000 元/标段。 (22)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按《江苏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苏招协 [2022]002 号文的收费标准*80%计取,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费用按《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苏建价协[2022]7 号文的收费标准*80%计取。两项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该费用不另行计列,计入投标人投标报价中。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7 日 内,须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服务单位。 (二)最高投标限价 本项目 NJCZQ-YH1 标段总价最高投标限价 (包含暂列金额和安全生产费用)为人民币 |
大写伍仟柒佰万元整(¥:57000000.00)。分项最高投标限价(包含暂列金额和安全生产费用)分别为: 2024 年度修复养护、预防养护-235 国道新海线(宁高新通道):2970 万元; 2024 年度修复养护、预防养护-243 省道扬禄线南京段:1490 万元; 2025 年 1 月~2029 年 6 月集中维修、应急养护:1240 万元。 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总价最高投标限价,且每条线路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 标文件设定的该线路最高投标限价上限。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支票;银行保函;保险保单;担保保函;信用承诺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800000 元整是否委托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 退:是 注:减免措施如下:(1)投标人列入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红名单)的,免缴投标保证金。(2)投标人信用等级为 AA 级的,投标保 证金减少 50%。(3)守信激励主体对象名单 |
(红名单)和信用等级(包括联合体信用等级)认定标准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9〕2 号)规定执行。(4)实行减、免投标保证金的项目,其他要求按《关于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执行。 投标保证金提交账号: 户名名称: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银行账号:320006613018010009990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江东中路支行 银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65 号一楼大厅交通银行江东中路支行 提交方式: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本单位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需登录江苏省公共资源服务平台(南京市),凭缴纳码关联到账信息与投标项目信息,无须随投标文件上传缴款凭证。 (2)以纸质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须将纸质保函(保险)扫描 件编入投标文件对应位置,并将纸质保函 |
(保险)原件提交至上述银行办理收讫手续。 (3)以电子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通过出函机构自行办理的,投标人须将电子保函(保险)数据文件上传至投标文件对应位置,无须在江苏省公共资源服务平台(南京市)提交;通过江苏省公共资源服务平台(南京市)/宁企通惠企综合服务平台/南京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投标电子保函服务专区”在线办理的,开标前须在江苏省公共资源服务平台(南京市)进行提 交。 (4)以信用承诺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的, 投标人应签署信用承诺书,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 (5)投标保证金退还节点如下:非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起 5 日内退还;第二、三名中标候选人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出起 5 日内退还;中标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5日内退还,招标人未书面通知交易中心合同签订时间的,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 起 35 日内退还。在以上退还节点前,招标 |
人可书面通知交易中心提前退还或延迟退还。 |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则 | (1)计算利息的开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 日,终止日期为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 (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的计息时间段内招标人指定汇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扣除招标人汇款手续费; (3)利息计算金额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 舍五入。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 形 | 见投标人须知 3.4.4 款要求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采用 “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直接打印出的《投标报表》,并确保与“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的内容一致,除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 资格审查 资料的特殊要求”及“投标文件格式”中要 |
求投标人提供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外,投标人无需按《公路工程标准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3.5 资格审查资料”中要求提供其他复印件。若《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可提供“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或交通运输部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作为补充证明材料,并须保证所提供的网页截图与相关系统查询内容保持一致,否则补充证明材料无效。但若因“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原因导致投标报表抓取的投标人所填人员、业绩基本信息不全时(如投标人投标报表所选人员的证书专业和级别、业绩的概况等信息未自动自备案信息中抓取),经在“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对上述主要信息核查后,确实在投标截止日前已经通过系统备案并完成公示,则未完全抓取的信息仍作为评审依据。 《投标报表》中的相关信息已能完整体现其 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或评标办 |
法中相关评分项目的,无需重复提交补充证 明材料。 | ||
3.5.2 | 近年财务状 况的年份要求 | 无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 年份要求 | 有 2020-01 至 2024-06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 | 不允许 |
4.2.3 | 是否退还投 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4-06-13 14:00:00 开标地点:南京智能开标大厅(通过“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南京智能开标大厅”入口登录) |
5.2.1 | 开标程序 | 投标人解密地点: 投标人解密时间公布投标人名称后60 分钟以内。 通过南京智能开标大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 按照投标人须知 5.2 款程序开标。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评标专家构成,为 5 人或 5 人以上单数。 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招标人代表不能超过三分之一。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 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不超过 3 名 |
7.1 | 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媒介 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期限:3 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中标候选人投标报表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 定中标人 |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 形式 | 书面形式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 限 | 公告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告期限:3 日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现金、支票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签约合同价 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红名单)或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信用等级 AA 的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5%签约合同价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 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行及其以上银行 |
8.5.1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地址:南京市珠江路 63-1 号南京交通大厦 10 楼 电话:025-83194125 传真:/ 邮政编码:210008 |
9 | 是否采用电 子招标投标 | 是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投标人需自行下载投标文件进行再次检测文 件。 | |
10.2 | (1)中标人必须按照现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要求,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签定施工合同时,中标人应出具缴纳保证金的证 明。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建筑工地施工机械及工程车辆使用国 V 标准车用汽油和国 V 标准车用柴油,承包人应建立油品购买、使用台帐,主动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和整改要求。对不按规定使用油品的,工程监管部门将作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3)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项目经 理、项目总工更换的情况,发包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保留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实际需要增派人员和设备的权力。 |
(4)如果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构成存在严重的不平衡,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就工程量清单中某一个或数个投标单价进行澄清或提供详细的价格分析,以证明这些价格在建议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条件下具有合理性,如不能证明其合理性,在签订合同前招标人有权按照总价不变的原则对投标单价进行调整。
(5)承包人应对施工工地加强进出运输车辆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如发现违规情况,发包人将纳入履约考核。
(6)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南京市交通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信用报告制度,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应提供由南京市交通行业与产业信用评价机构名录库内的评价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有效期为 1 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投标单位需登录南京市交通行业与产业信用评价机构名录库管理系统
(http://njjtxypj.cn/)进行评级申请、合同上传、评级结果查询及评级申诉等操 作。信用报告出具后经系统备案、审核通过方可使用。具体操作详见“相关下载”中的 “名录库操作手册--受评单位”文件。咨询
电话:025-025-83194125。
投标人应将第三方信用评价报告(概述部 分)及南京市交通行业与产业信用评价机构名录库管理系统评级结果查询截图附在投标文件中。
(7)中标人中标后需向招标人提供若干份纸质投标文件。
(8)投标人如在本项目试点期间遇到系统使用问题请联系以下人员∶
①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投标文件制作工具问题,联系人∶王金晶,联系电话∶15651722569。
②国信 CA 问题,联系电话∶4000251010。
③南京智能开标大厅问题,联系电话:025- 68505828、025-68505877。
投标人须知正文
(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
标段 |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NJCZQ-YH1 标 段 | (1)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 (2)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中的牵头人)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养护作业(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 (3)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具有省级及以上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 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无效。 |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 | 财务要求 |
NJCZQ-YH1 标段 | 无。 |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 业绩要求 |
NJCZQ-YH1 标段 |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中的牵头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具有已完一级及以上公路路面养护工程施工业 绩。 |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 信誉要求 |
(1)截止递交投标文件当日,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 | |
各方)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等级评价(公路养护作 | |
业单位)为 C 级及以上。 | |
NJCZQ-YH1 | (2)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应提供第三方信用 |
标段 | 评价报告,信用评价等级为 A 级及以上,投标截止日前已在南京市 |
交通行业与产业信用评价机构名录库管理系统中备案。 | |
(3)截止递交投标文件当日,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 | |
各方)未在“信用中国”网站 |
(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截止递交投标文件当日,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标段 | 人员 | 资 格 要 求 |
具有一级建造师(公路工程专业)注册证书,且具有 |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 | ||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 | ||
项目经理 | 格证书》(B 证),且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担任过已 | |
完一级及以上公路路面养护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或项 | ||
目副经理。联合体投标的,项目经理应为联合体牵头 | ||
NJCZQ-YH1 标 | 人的人员。 | |
段 | 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 |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 | ||
项目总工 |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担任过已完一级及以上公路路 | |
面养护工程施工的项目总工或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 | ||
理。联合体投标的,项目总工应为联合体牵头人的人 | ||
员。 | ||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应无在岗项目,有无在岗项目情况认定: 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从业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分类及信用评定标准(补充指南)》《招投标有关问题界定工作指南》的通知(苏交建便函 〔2020〕82 号)文的规定,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有无在岗项目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认定: (1)在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已在其他项目中作为主要人员任职,包括在已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定合约的其他项目中作为主要人员的,应当视为有在岗项目; (2)未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拟投入本项目中的主要人员在中标后可以从其他项目撤离的书面承诺,视为无在岗项目; (3)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在其他项目上作为主要人员任职,虽然项目尚未交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旦中标可以从其他项目上撤离的书面承诺,视为无在岗项目:1)工程已经完工,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主要人员基本完成职责,非投标人原因尚未进行交工验收的;2)工程中标后 半年内非中标人原因无法开工或停工半年以上无法复工等情况。 |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标段 | 人员 | 数量 | 资 格 要 求 |
NJCZQ-YH1 标段 | 专职安全员 | 投标阶段暂按 2 名配 备 | 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证)。 |
注:1、表 5 和表 6 中人员配置要求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要求,投标阶段投标报表中至少按上表要求填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专职安全员。
2、投标人应根据本项目的进度情况,合理安排人员进场。其他管理人员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报招标人核准,同时投入的所有主要人员必须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备案,中标后如果配备的现场管理人员不能满足以上要求,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3、投标人中标后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
5000 万元的至少配备 1 名;5000 万元以上不足 2 亿元的按每 5000 万元不少于
1 名的比例配备;2 亿元以上的不少于 5 名,且按专业配备。
条款号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 (1)按经评审的评标价由低到高的排名顺序,推荐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2 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相同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a.截止递交投标文件当日,被列入“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红名单)的投标人优先; b.截止递交投标文件当日,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等级评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综合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c.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d.以注册资本较大的投标人优先; e.评标委员会从其投入的人员和设备、施工组织设 计、业绩和信誉等方面,通过集体讨论确定其排名先后。 若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则以联合体成员中 未列入红名单或信用等级评价综合得分最低或注册资本金最小的投标人参与排序。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 | ||
字迹清晰可辨: | ||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 | ||
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 | ||
标; | ||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 ||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 ||
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招标 | ||
文件“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 的地方,投标人均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
(3)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1 的规定提供 | ||
了投标保证金。 | ||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 | ||
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 | ||
权委托书上加盖了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符合 | ||
招标文件规定。 | ||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 |
份证明上加盖了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7)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不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MAC 地址一致或 IP 地址一致,且不能按要求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串通投标的情形。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 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总价最高投标限价,且每条线路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该线路最高投标限价上限。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6)投标人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 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 ||
2.1.2 | 资格评审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及专职安全员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投标文件标明的投标人与购买招标文件时的投标人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
(10)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 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00 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其他因素-技术能力:10.00 其他因素-业绩:10.00 其他因素-履约信誉:15.00主要人员:25.00 施工组织设计:35.00设备配置:5.00 各分项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若评分因素含细分项,按评分因素细分项分别计算得分)。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 7 人或 7 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 算,最后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
2.2.3 | 第二个信封的详细评审标准 | 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0(招标代理服务费)-0(公证费)-0(暂列金)-0(其他不可竞争费) 投标报价=清单小计+0(招标代理服务费)+0(公证 费)+0(暂列金)+0(其他不可竞争费) |
3.2.4 | 通过第一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 数量 | 开启前 3 家投标人的第二信封投标文件(按照商务和技术得分从高到低) |
3.2.6 | 其他需要补充内容 | 1.评审程序 (1)听取招标人关于工程和有关情况的说明; (2)听取招标代理对招标过程、开标情况的汇报; (3)各评委推荐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4)审阅评标办法; (5)听取工作组关于投标文件摘录情况的汇报; (6)查阅投标文件和摘录资料; (7)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按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两个阶段进行评审,只有通过前一阶段的评审,才能参加下一个阶段评审,评审标准见 2.1.1、2.1.2、2.1.3 款; (8)评委会确定通过商务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 a.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 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 b.若通过(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为 3 |
家(含 3 家)以下时,则所有通过(商务及技术文 件)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均直接进入下一阶段(报价文件)的开标。 c.若通过(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为 3家以上时,则需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进行评分。 (9)对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综合评分,并确定排名,评分分值按 2.2.1 款执行; 评委按评分标准对投标人的商务技术部分进行打分,按得分分值高低进行排序,取得分排名前 3 名的投标人进入下一阶段(报价文件)的开标。按以下方法进行排序: 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通过,若得分相同,则以截止递交投标文件当日,被列入“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红名单)的投标人优先;若均被列入“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红名单),则以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等级评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综合得分较高者优先;若再相同,则以注册资本较大的投标人优 先。 若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则以联合体成员中未列入红名单或信用等级评价综合得分最低或注册资本金最小的投标人参与排序。 (10)对通过商务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二次开标; (11)对通过二次开标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的标准见 2.1.1、2.1.3 款; (12)对被推荐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算术性复核 (如需要)。 (13)如果通过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 3 家时,评标委员会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2.确定排名,推荐中标候选人。 3.撰写评标报告。 4.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将再次发布招标公告或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采用其它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
其他因素-技术能力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技术能力 | 根据本项目投标人企业科研开发创新能力、获得重要奖项的能力进行 评定。 | 10.00 | 0.00 |
其他因素-业绩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企业业绩 |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中的牵头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具有 1 个已完一级及以上公路路面养护工程施工业绩,得基本分 6 分;每增加 1 个上述业绩,加 2 分,最多加 4 分。 | 10.00 | 0.00 |
其他因素-履约信誉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履约信誉 | 参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查询的投标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信用等级及投标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分值情况进行评 定。 a、信用等级为 AA 级的投标人,履约信誉分为 15 分; b、信用等级为 A 级的投标人,履约信誉分为 0.8X~0.95X 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Y=0.8X+0.15X* (Z-85)/10 c、信用等级为 B 级的企业,信用分为 0.65X~0.8X 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Y=0.65X+0.15X*(Z- 75)/10 d、信用等级为 C 级的企业,信用分为 0.45X~0.6X 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Y=0.45X+0.15X*(Z- 60)/15 注:①X 为履约信誉分满分值 (X=15),Y 为投标人在本次投标活动中的履约信誉分值,Z 为企业最近一次信用等级评定分值。②无评定等级(分值)的公路养护作业单 位,其信用评价等级(得分)按照 B 级(75 分)确定。③若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联合体的信用等级按联合体成员中信用等级较 低的单位确定。 | 15.00 | 0.00 |
主要人员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拟投入项目经理 | 根据投标人拟投入项目经理的职 称、执业资格及类似项目管理工作 经历、履约表现等进行评定。 | 10.00 | 0.00 |
2 | 拟投入项目总工 | 根据投标人拟投入项目总工的职 称、执业资格及类似项目管理工作 经历、履约表现等进行评定。 | 10.00 | 0.00 |
3 | 拟投入其他主要技术人员 | 根据参与主要人员的专业、资历、配置和业绩可否满足本工程施工的 需要进行评定。 | 5.00 | 0.00 |
施工组织设计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总体施工布置及规划、施工组织内容 | 对总体施工布置及规划、施工组织内容的完整性和合理性、施工工艺流程、各分部分项工程工序计划安 排进行评审。 | 5.00 | 0.00 |
2 |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 案、方法与措施 | 对本项目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 案、方法与技术措施进行评审。 | 7.00 | 0.00 |
3 | 重点难点分析及措施 | 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及措施进行 评审。 | 8.00 | 0.00 |
4 | 工期、质量保证措施 | 对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等进行评 审。 | 5.00 | 0.00 |
5 | 安全保证措施 | 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 案等进行评审。 | 5.00 | 0.00 |
6 | 环境保护、文明施工措施及扬尘控制 | 对环境保护、文明施工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扬尘防治实施方案、预警响应预案等进行评 定。 | 5.00 | 0.00 |
设备配置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设备配置 | 根据项目特点,对投标人填报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种类、数量等方面进行评审: 机械、设备的种类、数量基本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的,得 3 分; 机械、设备的种类、数量多,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的,得 3(不含)~4分(含); 机械、设备的种类齐全,数量充 足,优于工程施工要求的,得 4(不 | 5.00 | 0.00 |
含)~5 分(含)。 |
评标办法正文
(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之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序号 | 条款号 | 信 息 或 数 据 |
1 | 1.1.2.2 | 名 称: 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地 址: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双拜巷 169 号 |
2 | 1.1.2.6 | 监理人:开工前确定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12 个月。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照规定期限进行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照规定期限进行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交工验收报告 90 日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所有单项工程变更不论金额大小均需经发包人签署同意意见后,由承包人实施。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 □× 是 □√ 否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是 □√ 否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书面资料的期限:14 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14 天内 |
9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0 元/天 |
10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无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无 |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 条款号 | 信 息 或 数 据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奖励:无 |
14 | 16.1 |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 16.1.1 或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 □× 合同期内单价不调整 |
15 | 17.2.1 | 开工预付款金额: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 10%。 |
16 | 17.2.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3 份 |
18 | 17.3.3 (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不适用 |
19 | 17.3.3 (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息:不考虑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不适用 |
21 | 17.4.1 | 质量保证金限额:不适用 |
22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3 份 |
23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3 份 |
24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5 份 |
25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 □× 是 □√ 否 |
26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 是 □√ 否 |
27 | 19.7 | 保修期: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 年。 |
28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由承包人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 |
29 | 20.4.2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保险费率:由承包人根据江苏省 |
序号 | 条款号 | 信 息 或 数 据 |
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 | ||
30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由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与“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为准。
1. 一般约定
1.1.3 工程和设备
第 1.1.3.10 目细化为: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除发包人同意外,承包人不可将施工现场用于本工程施工以外的目的,不得将永久占地范围内的用地作为预制场地。
第 1.1.3.11 目细化为: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借土场地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计划确定本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临时占地数量,并承担相应费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将临时占地的构筑物拆除清理并恢复到原有自然状况,复耕等费用含在相关报价中,不再另行支付。临时工程用地的相关费用标准按照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的相关要求执行,投标人需自行调查、考虑,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招标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补充1.1.5.8
单价平衡性调整,在签订合同之前及合同执行中,招标人有权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中标人工程量清单中被认为不平衡或不实际的单价进行调整,中标人应遵照调整,对此中标人不得拒绝。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补充 1.6.6 项:设计文件中提供的施工方案仅作参考,承包人应进行现场查 勘,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技术水平、施工经验和设备配备等细化、完善、优化以满足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环保等方面因素,报监理工程师同意后组织实施。承包人不得因最终施工方案与投标施工方案和设计文件所示施工方案的不同而调整费用。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 依法纳税
本项补充:
中国政府(江苏省)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摊入各工程子目的单价中。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本款细化为:
(1)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含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计列。
4.1.10 其他义务
4.1.10(6)款约定为: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承包人应仔细研究本项目的施工方案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工艺要求及施工计划(特别是关键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工艺),并报监理人批准后严格执行,以保证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为执行本款要求而发生的费用均应认为已含入承包人的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凡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损失、工期拖延及施工费用的增加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B、承包人应接受质监机构对其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凡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验收、不支付,并应自费拆除重建。
C、承包人必须建立针对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
D、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协调问题,由承包人与当地政府协调解决,招标人协助。相关费用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列和支付。
E、对于工程现场管理(文明施工),承包人应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3〕137 号)、《市公路处关于加强我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通知》(宁路程〔2013〕105 号)、《南京市渣土运
输管理办法》(政府令第 301 号)、《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公路航道工程文明施工指南(试行)>的通知》(宁交建设〔2021〕324 号)、《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施工机械及工程车辆使用清洁油品管理的通知》以及施工安全、文明、环保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所需相关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事宜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用及其它开支。
F、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指示下,为本项目其他工程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承包人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单独计列。
G、承包人必须加强对地下管线等相关隐蔽设施的保护,承包人必须事先查明情况,办理相关施工交底手续后,方可进行对隐蔽设施可能产生影响的相关项目施
工,否则造成后果,除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外,发包人还将严肃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对现有已完项目保护好,不得污染路面,也不得破坏绿 化,否则业主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的费用中直接扣除。
H、承包人必须组织采用证照、手续齐全,性能良好,确保能安全施工的车辆、设备进行各项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非因发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I、承包人应因时制宜及时对施工组织和生产要素(工、料、机等)作好调整安排,避免造成停工停机损失。若承包人未及时做好妥善调整和安排,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索赔和补偿。
J、发包人仅负责工程修建过程中施工范围内发生的土地征用、拆迁及外部矛盾的协调和解决。对于工程施工过程的临时用地、承包人驻地建设等其它相关事宜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K、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它工程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或工程师的统一协调。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临时停工及施工作业面不连续等风险,承包人也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额外费用补贴,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投标报价中。
L、本工程所需临时用地、用电、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解决,其费用应包含在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
M、在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本工程重大活动、领导视察而发生的道路保洁、交
通畅通、控制施工噪音、临时停工等方面的临时突击工作而产生的费用。
N、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前或施工期间,在保证加快工程进度、不降低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寿命,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对已经政府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进行适当的设计优化。
O、本项目施工许可由承包人办理,发包人只提供配合工作,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需发包人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自行承担。地下通道工程需办理相关施工许可,同时应遵循地铁的行业管理规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P、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可能在本工程工地进行有关试验,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的工作。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及相关科研单位的监测、科研、试验等工作,其配合费用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
Q、承包人项目驻地采用封闭式管理,驻地建设参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
《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苏交公路〔2013〕414 号文),所需相关费用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列和支付。
R、本项目实行标准化施工,按省市主管部门和业主的标准化施工的相关要求进行施工管理,投标人在投标时需充分考虑各项措施达到标准化施工要求,相关费用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S、每年度末,承包人应根据路况检测指标,向发包人提交集中维修的实施方案,待发包人审核后,根据审核后的实施方案进行实施。
T、承包人不得随意拖延维修时间(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承包人应在 24 小时内完成一般病害的养护修复任务,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病害应及时处理,对严重病害以及技术有特殊性要求的项目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若承包人未能响应,发包人将按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4.2 履约担保
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4 天之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交中标价格 10%(被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列入“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红名单)或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 AA 信用等级的中
标人,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 5%签约合同价)的履约担保,同时通知监理人。履约担保如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所附的或发包人事先同意的格式,由承包人从支行及以上级别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 效。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
第 4.3.7 项细化为:
本款细化为:本项目分包工程按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规
〔2024〕2 号)等国家及江苏省有关分包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执行,同时发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根据项目特点制定本项目施工分包实施管理规定。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补充第 4.6.6 项:
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成立项目经理部,派出原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发包人将对项目经理实行考勤制度,必须保证每月至少有 22 天常驻现场。未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因故确需调整,必须事先征得招标人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且必须保证变更后的水平不低于投标文件中申报的水平,且调整后的人员必须已在江苏省交通厅招投标管理系统中备案。但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并且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拖欠民工工资的要求,承包人按招标文件中规定“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的要求填写并按相应要求执行。
本款补充第 4.8.7~4.8.8 项:
4.8.7 承包人在处理劳务事宜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的节假日和公认的农作季节,尊重宗教习惯和风俗习惯,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当引起的费用或纠纷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4.8.8 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1)承包人必须按照现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要求,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签定施工合同时,中标人应出具缴纳保证金的证明。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
账户,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发包人将暂停承包人 1 年期间参加发包人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同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其它处理决定。
4.11 不利物质条件
第 4.11.3 项约定为:
本项目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范围包括:图纸中已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地下和水文条件。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补充第 5.1.4 项~第 5.1.19 项
5.1.4 所有材料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合同执行期间新颁布的现行规范要求自行选择采购。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提前做好备料工作,但不得因施工配合比与设计配合比之间的差异要求发包人赔偿备料造成的损失。
5.1.5 本项目需要土方的土源由承包人自行调查落实,承包人应保证其土源的合法性,承包人所提供的土方的使用须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该部分土方的土源
费、运距、运费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承担相应费用,费用应包含在相应支付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含资源使用费等)。
5.1.6 本项目发包人不提供弃土(石)场及其他相关拆除材料的堆放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符合南京市政府令第 301 号《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现行规定,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时予以充分考虑,并计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单价或总额价中。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场地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用及其它开支。但是如果发包人对于拆除后材料另行他用或产权单位需要回收的,服从发包人安排。
5.1.7 本项目施工禁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和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按现行相关要求对投入的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法查处,为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价内,发包人不再单独计列和支付。
5.1.8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计文件要求和其施工组织设计,自行配备
满足项目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型号和数量。承包人应充分考虑项目具体情况,合理配置施工、试验设备,确保满足本工程的施工需要。
试验设备最低要求必须满足“江苏省交通厅文件(苏交质(2006)45 号)”的规定。
5.1.9 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时间向现场调遣或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 22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监理人认为仍不能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调遣或租用某些设备、仪器。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否则将按第 22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工程所在地办理机械、设备的安全施工相关手续,接受监督与管理,完成相关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项目发包人不提供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款补充第 6.1.3 项~第 6.1.4 项:
6.1.3 本工程实施时不得中断现有公路交通(含区间绕行情况在内),承包人应制定详细可行的交通组织设计及临时安全设施设置方案,并须经发包人同意且通过交警、路政、城管等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本工程实施时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相关行政部门可能收取的各项费用、可能发生的全部现场工程措施费用、临时安全设施设置费用(包括围挡等现场隔离措施、临时标志标牌等),上述费用包含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此提出索赔。承包人还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受行车干扰的影响致使人工、机械效率降低而增加的费用,包含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对原结构物的安全、交通标志、标牌、各类地下预埋管 线、绿化的保护等采取相应的措施,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此提出索赔。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时间向现场调遣或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
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和仪器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机械、设备和仪器,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否则将按第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7. 交通运输
7.2 场内施工道路
第 7.2.1 项约定为:
承包人应对所使用的所有出入现场的道路、桥梁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道路、桥梁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开支。
承包人因土方、材料等运输所使用的自建的或借用其他人的临时道路(包括利用的村镇便道)进行养护和维修,直到工程竣工,并恢复原貌,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临时道路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开支。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第 7.5 款细化为:
承包人出入现场、施工运输,使用地方道路或航道时,应认为承包人已接受原有地方道路、桥涵、排水沟、航道等是完好的,承包人应负责自费与地方协调、改善、加固并养护,因承包人出入或施工运输使用造成的损坏,承包人应负责自行处理。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a) 当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在与交通和公安部门协商下,采取足够的引导交通
措施;
(b) 承包人制定运输计划时,应避开现有道路上在高峰时的运输。
8.1 施工控制网
第 8.1.2 项细化为:
8.1.2 在合同工程的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对原有非施工范围内的国家基准点进行维护。如测量基准网点或标志受到损坏,则承包人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负责立即恢复,承担修复和赔偿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给发包人。
补充第 8.1.3 项~第 8.1.7 项:
8.1.3 在监理人或设计图纸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基础上进行精心复测,检查其准确性,并为工程施工进行合理的控制网加密测量,上述这些复测和加密测量成果在得到监理人检查和批准后,进行精确的工程放线,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4 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施工前 2 天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
8.1.5 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仪器和工具必须合格和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
8.1.6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
8.1.7 监理人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上述工作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必要时,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把红线内的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移至红线外便于保护的地方,并妥善保管至工程交工验收结束。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8.2 施工测量
补充第 8.2.3 项、第 8.2.4 项:
8.2.3 承包人负责提供与放样工作有关的劳务、机具及仪器设备。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人核查。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人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
8.2.4 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人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
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 48 小时前通知监理人进行复测。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核实,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 9.2.5 项细化为: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市公路处关于加强我市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通知》(宁路程〔2013〕105 号)以及合同条款的有关要求,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包括一般的安全防护措施、灭火器具配置、危险与放射物品保护、专职安全人员配备、有关设备的维护、外围的交通疏导以及安全标志、标牌设置等)。本项目按各路线最高投标限价的 2%作为安全生产费使用,若超过 2%的安全生产费用含在其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安全生产费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以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以及为了本工程的顺利实施,在本工程范围之外的周边道路而采取的相应措施(如交通疏导、标志、标牌的设置等)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 9.2.8(4)目细化为: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承包人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的具体规定。
本款补充第 9.2.12 项~第 9.2.14 项
9.2.12 凡是标段内与已建道路、铁路、航道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其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工期和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标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现场工程措施费用(包括现场隔离措施、临时标志标牌等)以及
相关的协调费用应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其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2.13 项目应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2022年版)等现行的要求争创平安工地,投标人中标后应按文件要求,考虑各项保证措施达到平安工地考核要求,所需相关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工程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计列和支付。
9.2.14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除执行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外,承包人必须按照江苏省、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实行文明施工管理,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负总责,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应当服从承包人的文明施工管理;注重安全保障,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及因此发生的费用
(包括造成发包人工期延误,并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开工前,发包人将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基础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1)施工现场应做到现场布局合理整洁,无杂草、积水、异味,场内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并保证畅通;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施工垃圾须定点堆放,及时清运,严禁在施工现场以外堆放材料、垃圾。
2)施工现场布局及工序安排应考虑噪声、照明控制,严格按照江苏省、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避免扰民;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用厕所,并有专人管理,严禁随意大小便;生活、生产废水及施工施工降水未处理合格,不得排入市政下水;不得破坏树木、绿地;土方外运过程,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遗洒,同时应有避免扬尘的措施。
3)施工人员必须办理相关证件,禁止非施工单位人员在工地留宿,施工现场禁止聚众打牌、饮酒闹事、传阅淫秽物品、吸毒等;禁止施工人员在非施工区随意走动,严禁发生冲突。
4)施工车辆进出时注意交通安全,必须缓速行驶,必须封路施工时,须征得发包人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在路口设置明显的提示标志。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固定式配电箱应设置围栏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非专业人员接拆电线,防止发生触电事故,严禁使用电炉子等妨碍现场安全的用电设备。
6)现场消火栓及其他消防器材配备齐全、位置合理,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严禁挪用,保证消防道路畅通;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剧毒、易燃易爆物品及施工动火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在机房内施工时,应严格执行工程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安全措施和有关安全条款,并且在机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确因工程需要必须动用明火时,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认真填写《要害部位动火作业证》,在得到发包人批准后方可施工。
7)现场施工人员须着装整齐、遵章守纪,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严禁工人酒后上岗,严禁攀爬脚手架。发包人或监理检查,每发现一人次没有按规范佩戴安全帽、反光服,发包人从工程款扣除违约金 50 元。
8)各种施工机械的合格证、检测证及安全防护装置齐全。
9)承包人现场应有专门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发包人及监理提出的其他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问题必须积极配合,认真履行。
10)施工现场各类垃圾应当天清理,否则由发包人指派人员清理,清理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11)严禁在绿地上堆物及行走或严禁污染绿地,一旦发现,即扣除违约金 500
元/次,而无须任何确认手续即可生效。
9.3 治安保卫
本款补充第 9.3.4 项、第 9.3.5 项:
9.3.4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围内,进行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以及对任何缺陷做必要的补救,均应以不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和不恰当的干扰为条件:
(1)公众的便利;
(2)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小道的进入使用和占用;
(3)河流、航道、铁路、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交通运输线路等; (4)区中或地下的属于公共、团体或他人的管线和设施。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本工程提供的设计所引起的必
然影响除外。
9.3.5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场人员及行人的安全,采取有效措
施,使施工现场和本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为保护本工程免遭损坏,保障现场附近和过往人群的安全与方便,在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担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 续: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自费办理有关手续及承担费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9.4 环境保护
第 9.4.7(3)目细化为:
(3)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时必须承担因借用、占用或使用当地道路或其他交通设施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必须及时做好施工涉及相关道路的交通维护、保洁维修工作,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的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各类施工过程中,应自觉保护好其他新建道路既有设施,施工中应做到文明施工,确保不发生沿线扬尘、排污,而影响地方生活、生产和交通行车安
全,尤其是泥浆排放应采取有效措施和施工工艺,不得污染环境和影响现有道路和在建其他道路的通行和施工;确保不因施工造成地方利益的损害,由此发生的一切协调、维护、维修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本项目施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法〔2014〕119 号)、《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提升环境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4〕229 号)、《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 287 号令)、《关于印发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两减六治三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宁交科〔2017〕61 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招标文件贯彻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指导意见》(苏交建〔2018〕17号)中等现行文件的规定执行。投标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本项目的扬尘污染
防治实施方案以及预警响应预案。实施方案中应包含施工围挡的设置、临时道路及 “三场”的硬化,裸露土方及易扬尘施工物料的覆盖、洒水、保洁等措施。针对特定时期的空气质量保障要求设置专项防治预警响应预案。2024 年度修复养护、预防养护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等相关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 100 章“施工环保费(含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中,投标人在报价时无需另外报价;2025 年 1 月至 2029 年 6 月集中维修、应急养护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等相关费用包含在该项工程量清单 100 章“施工环保费(含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中,由投标人自行考虑报价,但最终该项报价不得超过 40 万元,超出部分视为已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计列和支付。
因承包人工地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而被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处罚,所产生的扬尘排污费由承包人承担。如果由于承包人未执行有关规定而发生赔偿,一切损失及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本款补充第 9.4.12 项~第 9.4.15 项:
9.4.12 与弃土、排污有关的一切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弃土(包括垃圾、灌木、石头、泥浆、废料、表土(腐殖土)、草皮及施工弃土)等的弃运、运距、堆放由承包人自行考虑,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另行报价。
承包人应保证弃土(含挖除老路面废渣等)不得被随处丢弃,应按工程所在地弃土、排放泥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弃土场位置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弃土场位置的选择和弃土的堆放满足环保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否则因承包人的行为使发包人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9.4.13 为了减轻对城市道路交通造成的压力,应尽可能安排在夜间运输,承包人需自行与交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
9.4.14 承包人的运输车辆必须保证避免抛、洒、滴、漏,否则引起的一切处罚由承包人负责。
9.4.15 承包人进场后,应充分与当地的群众及地方政府沟通,布设好场内的排水系统,不得对地方排水系统及环境造成影响,由于承包人处理不当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将其编制的施工方案应报送监理人审批。
补充 10.5 款:
10.5 计划编制工具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规定执行工程进度旬报、月报制度,购买并采用发包人统一指定的计划编制与管理软件,编制总体计划和月度、季度计划。
11. 开工和交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发生烈度七度(含七度)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水位以及不利的降水等引起的延误的情况】。
上述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如下:
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b.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予以评定,监理人评定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还将考虑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的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一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c.不考虑每一降水过程后所影响的施工时间。
13. 工程质量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本项目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合格;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为优良;每年末的路况考核目标值应达到合同条款附件十的要求。投标人中标后应精心组织施工,充分考虑各项保证措施。若投标人未达到质量目标的要求,应无条件采取措施补救,直至工程达到质量目标,所需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本项目实施期间工程质量将参照《南京市普通国省道长周期养护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办法》(试行)进行考核,考核办法详见附件九。
13.1.6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各项规定,以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在工程竣工质量要求较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即使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施工工艺提出了特别要求,承包人也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额外费用补贴,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投标报价中。
14. 试验和检验
补充第 14.5 款:
当承包人与监理人就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端时,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当该独立检验单位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证明监理人检验的结果是正确的,则承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的指令,并承担委托检验费,否则,委托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补充第 14.6 款:
承包人在现场设立的试验室必须满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质(2006)45 号)”、“关于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的通知(交质管〔2011〕17 号)”等的规定。如果承包人试验室被认定不合格,承包人应尽快按要求进行改正。在此之前,承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的试验室开展各项试验和检验,并承担费用。如果承包人开工时工地试验室未进行登记备案或试验检测机构低于承诺书中的等级,发包人将工地现场试验检测工作直接委托给具有相应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此部分费用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自身不能承担的试验检测工作、重要原材料的试验、较复杂的试验及标准试验,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经监理人批准的试验室进行,费用由承包人自负。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检测设备,承包人应无条件提供。
补充第 14.7 款:
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可能在本工程工地进行合同中未做明确规定的有关试验,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的工作,但不得对因此可能发生
的人工、机械闲置损失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补充第 14.8 款:
实体工程及原材料检测结果,除砼保护层厚度外,其余质量检测指标均应达到合格率 95%。
15. 变更
15.4 变更的估计原则
补充 15.4.4 项单价构成分析
承包人在投标期间填报的单价分析构成表将作为确定变更项目单价的重要依据,若单价分析不足够详细,将以监理、跟踪审计作出发包人认可的构成分析为准。
承包人在投标期间填报的各条路线的单价分析构成表将作为确定变更项目单价的重要依据,确定新增项目单价的原则:
新增项目单价=根据预算定额计算的预算单价×下浮系数下浮系数=中标价/最高预算限价。
在建设期内新增项目,定额的人工、机械、材料价格按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投标时最新材料价格信息执行;上面没有的,则材料单价按投标时最新《南京造价管理》的材料信息指导价计;再没有的,参照投标时最新《南京造价管理》南京市的材料信息指导价计;仍没有的,通过询价按投标时实际市场价计。
15.6 暂列金额是在工程量清单中标明列入合同投标价的一项款额,暂列金额按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至 700 章小计的 5%计列,计入投标总价,此金额仅限用于非承包人原因的变更而可能发生的费用,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控制使用,根据实际情况按实计量与支付。
15.7 计日工
补充第 15.7.4 项
承包人每天提交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且计日工计量资料汇总至少一月一次上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将汇总的计日工计量资料至少一季度一次上报发包人。如发包人在抽查过程中发现计日工计量资料不全,不予计量支付。
16. 价格调整
本款约定为: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发生变更其单价确定原则如下:a、若变更的项目与工程量清单项目一致,则按原工程量清单报价执行;b、若变更项目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未 列,则按 15.4.4 项“新增项目单价”原则编制单价,且此编制的单价需报监理、跟踪审计和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c、材料价格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d、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 28 天之后,即使国家或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出现修改或变更,发包人对合同价格也不作调整。e、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延期期间的价格波动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17.1.2 计量方法
本项目中末尾约定补充下述内容:
本项目实行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和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和招标文件单价构成表中的相关项目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单价构成表中相关单价计算支付金额。其中:本项目的集中维修、应急养护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为预估量,最终计量以实际发生为准。
17.2 预付款
开工预付款金额: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 10%。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人在收到上述进度申请付款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监理人仅对验收合格并且工程档案资料归档齐全的已完工程进行工程款的支付。
本项目的支付方式约定为:
(一)2024 年度修复养护、预防养护工程付款方式:
(1)月计量支付经确认工程计量价款的 80%;
(2)2024 年度修复养护、预防养护工程完工后支付至经确认工程计量价款的
90%;
(3)2024 年度修复养护、预防养护工程验收合格且审计结束后,支付至经审核后工程价款的 97%;
(4)缺陷责任期满,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剩余尾款。
(如有遗留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发包人如因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的违约造成损失或有代为保修的费用则予相应扣除)。
(二)年度集中维修、应急养护工程付款方式:
(1)年度工程完工后支付至经确认年度工程计量价款的 90%;
(2)年度工程验收合格且审计结束后,支付至经审核后年度工程价款的 97%;
(3)缺陷责任期满,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剩余尾款。
(如有遗留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发包人如因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的违约造成损失或有代为保修的费用则予相应扣除)。
注:(1)经费拨付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开具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由于资金构成涉及上级多部门,因上级部门拨付时间问题引起的逾期付款,发包人不承担违约金及相关利息。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中标人必须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签订施工合同时,中标人应出具缴纳保障金的证明;中标人应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工资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公布该账号的往来明细。
17.4 质量保证金
第 17.4.1 项细化为:
期中支付时,不再扣留质量保证金;
18. 竣工验收
18.3 验收
本款补充第 18.3.7 项:
(1)本项目 2024 年度修复养护、预防养护工程承包人应在合同预约定实施周期到期前 1 个月,按照相关要求整理 2024 年度修复养护、预防养护工程验收资料,并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本项目集中维修、应急养护等工程应在年度工程完工
后,按照相关要求整理年度工程验收资料,并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监理人、第三方检测单位、咨询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长周期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对承包人指标达成情况进行
逐项评分、考核。
(3)除下列因素外造成的考核不通过、或养护工程存在重大缺陷,发包人有权延长承包人合同执行周期,承包人应无条件按照配备原有合同约定要求的人员、设备,直至承包人完成项目整改通过验收,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均由总承包人自行承担。
①发包人或主管部门提出的工程规模调整;
②法律政策更改;
③其他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如:a、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极端天气等自然灾害;b、罢工、战争、骚乱、暴动,但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c、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d、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或交通量激增;e、瘟疫;f、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承包人以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的名义为本合同工程投保工程一切险,并将保险单副本交发包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包括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由承包人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投保的范围和条件应符合招标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其费用包含在所报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止。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一切险应由承包人另行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
当本合同工程发生损失或损害时,承包人应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并抄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如损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 7 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办理本款所述的保险并不限制合同规定的发包人、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0.4 第三方责任险
本款约定为:
第三方责任险由承包人以承包人与发包人联名投保,保险费率由承包人根据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公路工程保险的相关规定自行考虑,投保的范围和条件应符合招标文件及国家有关规定,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其费用包含在所报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20.5 其他保险
本款后增加:
根据苏人社规〔2020〕1 号《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费率为总造价的 0.9‰,此项为不可竞争费用,由施工企业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足额缴纳,其费已包含在所报的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承包人装备险和承包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包括临时工和民工)均由承包人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a、根据 2021 年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
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鉴于本工程属于八大高危行业中的建筑施工,承包人应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未及时办理的承包人应接受相关处罚;b、承包人中标后应自行询价办理,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其费用包含在所报的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种保险,一旦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件,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款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偿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按下列对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的规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
1、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组成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属于发包人的风险除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19 缺陷责任和保修责任”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
损害负责。
2、由于发包人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a、由于本款规定的发包人风险中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发包人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不能从保险公司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超过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b、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事故损失或损害,已投保的保险无法赔偿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c、由于本款规定的发包人风险中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发包人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d、由于发包人风险和若干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的上述损失和损害,在按照本款 (a)或(c)(视情况而定)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
任。
3、属于发包人的风险包括:
a、地震、海啸、龙卷风及其他自然灾害,但承包人从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中能合理预见或能合理采取防范措施的自然灾害除外;
b、雷电、火灾、爆炸,但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火灾和爆炸除外; c、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d、战争、政变、征用、罢工、暴乱、骚乱,但纯系承包人由本合同工程施工引起的骚乱除外;
e、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f、除合同规定者外,永久工程的任何区段或单位工程被发包人使用或占用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g、属于本工程设计引起的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除外);
上述 a~c 项风险应按照第 20 条的规定办理保险,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能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4、但是,由于下列情况本应却未能从承保人处收回偿额,应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a、承包人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承保人报告事故情况; b、承包人未履行保险单中规定的被保险人的义务。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项补充:
本项所述(1)、(4)目风险应按照合同条款第 20 条的规定办理保险,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能保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本项(1)目补充:
a、由于合同条款第 21.1.1 项中的任何一种已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监理人和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出索 赔。不能从保险人收回的免赔额部分由承包人自己承担,而超过保险人最高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b、由于合同条款第 21.1.1 项中的任何一种无法投保的不可抗力风险造成的上述损失或损害,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范围内弥补损失或损害。同时,监理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c、由于不可抗力风险和若干其他风险结合而造成的上述损失和损害,在按照本目(a)或(b)(视情况而定)进行处理时,应考虑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按比例承担的责任。
22.1 承包人违约
22.1.2 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如果发生 22.1.1 款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发包人可视承包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发包人可按签约时签约合同价的 1%—10%的金额扣缴承包人违约金,该违
约金在履约担保中或在期中支付证书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若承包人未经批准擅自撤离工 地,发包人除扣除承包人的全部履约担保(含现金担保)和剩余工程款项之外,并不承担承包人与其它承包人、供货商等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也不赔偿任何费 用。
(2)发包人可雇用其他承包人完成部分工程。承包人无权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并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其余部分的施工和缺陷修复。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格中不应包括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那部分工程的价格。监理人应确定由于承包人违约而给发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其他损失,报发包人批准后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人应将上述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3)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之后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工程,终止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各种权利和权限。发包人可自行完成该工 程,或邀请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任何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合同终止后的有关事宜应按照第 22.1.4 和
22.1.5 款的规定办理。
此外,当承包人发生了下述违约现象之后,发包人可依据下列具体情况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1)承包人在监理人规定的截止日前,投标文件附表中所列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将按 5000 元/人·天扣除违约金;其他工地主要人员没有按时进场,或进场后,未经批准又离开工地,发包人将按 2000 元/人·天扣除违约金,直至缺员进场为止。
(2)无论何种原因,投标文件附表中所列的工地人员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 理)、项目总工每更换一人按 10 万元/人向发包人提交违约金,其余人员每更换一人按 1 万元/人向发包人提交违约金。若出现项目经理(不含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均更换的情况,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
(3)承包人在监理人规定的截止日前,投标文件附表中所列的主要施工机械、试验设备不能按时进场,每迟到 1 天,发包人将按照该设备的台班费的三倍扣除违
约金,直到设备进场为止。
(4)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和材料试验、质检仪器设备撤离现场,该设备的重置价值,发包人有权根据监理下发通知,在工程第一次支付前上交违约金后,再进行支付。
(5)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制定阶段性工期目标并提交监理人批准,并努力完成工期目标。若承包人不能完成工期目标,则按 1 万元/天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6)在施工期间,承包人若违反施工操作及管理程序,一经发包人发现,则按
5000 元/次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7)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如果在各种报表及检查试验记录中自己作假或诱导监理人作假,一经查实,发包人将按每次 2 万元的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8)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或抽查,如发现承包人出现降低施工标准或偷工减料或出现较大质量问题,发包人将按每次 10 万元的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9)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未能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使得周边环境遭到破坏或污染,经监理人认可后,每次按照 2 万元/次的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10)承包人实施的实体工程及原材料检测结果,除砼保护层厚度外,其余质量检测指标未达到合格率 95%,则按 5000 元/项标准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
如因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扣除的违约金,发包人可在当期工程价款支付中扣除也 可以在履约担保中追缴。另除上述约定外,发包人还将按《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违约情况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3. 索赔
增加第 23.1 款:
(5)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不得索赔,投标人自行考虑可能由此产生的成本,发包人视同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补充 25 款为:
25.1 分阶段施工计划的调整
在合同总工期未变的前提下,发包人或监理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他认为有必要的任何其它理由而对工程分阶段工期所进行的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服从。
25.2 施工工艺要求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严格执行发包人和监理人所发出的有关指令、施工技术指导意见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各项规定,以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补充 26 款为:
26. 廉政建设
在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苏交监察〔2007〕13 号发布的《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限制违反廉政合同的投标人进入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若干规定》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补充 27 款为:
27.履约考核
在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将按照本工程相关履约考核办法的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履约考核,并将履约考核结果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计入承包人信用档案。
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认可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负责人,发包人将在履约考核时对其进行扣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及其它突发事件或公共事件,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执行暂停承包人 1 年期间参加发包人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同时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9 年版)》中“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之附件一
附件二
廉政合同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全
称)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施工单位(全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标段)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
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见证单位各执一份。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分管领导: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督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定安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
3、必要时召开安全生产现场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4、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安全管理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防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生产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
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 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办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的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 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一式肆份,合同双方各执两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分管领导: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至附件八的内容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增加合同附件九、十如下:
附件九
南京市普通国省道长周期养护工程质量检查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普通国省道长周期养护工程管理,规范长周期养护工程质量考核工作,促进我市普通国省道长周期养护工程质量与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公路养护技术标准》(JTG 5110-2023)和《江苏省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实施管理办法》(交公养〔2016〕440 号)等相关规范、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普通国省道长周期养护工程(以下简称“长周期养护工 程”),是指列入我市年度计划且按项目法管理的普通国省道长周期修复养护、专项养护、预防性养护、集中维修、应急抢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长周期养护工程中标施工单位,考核范围为本年度实施的长周期养护工程,对于施工单位每个标段按线路单独进行考核评分。
第四条 对施工单位的考核分为施工质量与工程管理两个方面,其中施工质量包含拌合站标准化建设、试验室标准化建设及运转状况、施工现场施工质量、原材料、沥青混合料、成品路面施工质量等六个考核分项。
第五条 长周期养护工程应积极响应“交通强国江苏方案”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建设优质耐久、安全可靠的大中修工程,提升施工水平,提高科技含量。
第六条 质量考核工作遵循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公路中心”)负责长周期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长周期养护工程质量考核制度,统筹组织长周期养护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 施工单位是长周期养护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市公路中心组织开展的各项质量考核工作,并按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检查考核内容及频率如下:
1.对施工单位长周期养护工程的施工质量各分项考核内容频率为:拌合站标准化建设、试验室标准化建设及运转状况在项目开展期间检查不少于 2 次,项目开展前必须开展 1 次;施工现场质量首件开工时检查 1 次,施工过程中检查 1 次;原材
料、沥青混合料采用不定期抽检的方式检查不少于 2 次;成品路面施工质量在项目完工后开展检测。
2.施工单位集中维修的操作规程及检验标准详见附件 3。集中维修工程质量检验由江南一站负责执行,坑槽修补须满足及时性要求,工程质量检验质量不合格则组织返工。
3.对施工单位的工程管理考核在项目开展过程中检查不少于 1 次。
第十条 对施工单位的考核满分均为 100 分,其中施工单位工程管理考核分数为 30 分、工程质量考核分数为 70 分,工程质量得分为各分项考核分值的平均值。根据检查结果,按照相关考核标准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90-100 分为优秀(含 90 分,下同);80-90分为良好;70-80 分为合格;70 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隐瞒质量事故;
2.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安全责任事故;
3.发生重大违纪问题。
第十三条 市公路中心在每次检查后根据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各单位应根据通报情况,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市公路中心,市公路中心将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未整改,下次检查中双倍扣 分。
第十四条 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市公路中心将约谈该单位法人代 表,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于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除约谈该单位法人代表外,还将作为履约考核以及信用评价的参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养护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长周期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检查考核表汇编
2、长周期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检查考核结果汇总表
3、长周期普通国省道集中维修操作规程及检验标准
附件 1:
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检查考核表汇编(施工单位)
表号 | 名称 | 分值 |
表 1 | 拌合站标准化建设考核表 | 70 |
表 2 | 试验室标准化建设及运转状况考核表 | 70 |
表 3-1 | 施工现场施工质量考核表(施工准备及预处理) | 70 |
表 3-2 | 施工现场施工质量考核表(施工工艺) | 70 |
表 3-3 | 施工现场施工质量考核表(就地热再生施工质量) | 70 |
表 4-1 | 原材料抽检考核表(SBS 改性沥青) | 70 |
表 4-2 | 原材料抽检考核表(A 级 70 号道路石油沥青) | 70 |
表 4-3 | 原材料抽检考核表(改性乳化沥青) | 70 |
表 4-4 | 原材料抽检考核表(集料) | 70 |
表 4-5 | 原材料抽检考核表(矿粉) | 70 |
表 4-6 | 原材料抽检考核表(木质素纤维、玄武岩纤维) | 70 |
表 4-7 | 原材料抽检考核表(水性环氧沥青) | 70 |
表 4-8 | 原材料抽检考核表(钢渣(粗集料 ) | 70 |
表 5-1 | 沥青混合料考核表(改性沥青SUP-10) | 70 |
表 5-2 | 沥青混合料考核表(改性沥青SMA-13) | 70 |
表 5-3 | 沥青混合料考核表(改性沥青SUP-13) | 70 |
表 5-4 | 沥青混合料考核表(改性沥青SUP-20) | 70 |
表 5-5 | 沥青混合料考核表(改性沥青SUP-25) | 70 |
表 5-6 | 沥青混合料考核表(NRP 无车辙沥青混合料) | 70 |
表 6-1 | 成品路面施工质量考核表(改性沥青Sup-10) | 70 |
表 6-2 | 成品路面施工质量考核表(改性沥青Sup-13) | 70 |
表 6-3 | 成品路面施工质量考核表(改性沥青SMA-13) | 70 |
表 6-4 | 成品路面施工质量考核表(改性沥青Sup20) | 70 |
表 6-5 | 成品路面施工质量考核表(改性沥青Sup25) | 70 |
表 7 | 养护工程工程管理考核表 | 30 |
表 1 拌合站标准化建设考核表
标段: 项目部: 拌合站名称:
考核项目 | 检查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计分说明 | 得分 |
场地硬化 | 拌合站生产场地需全部采用水泥混凝土硬化 | 10 | 无硬化此项不得分,硬化面积不足总面积的50%的得4分,硬化面积占总面积的50%~80%的得6分,全部硬化得满分。 | ||
场地积水情况 | 设置排水设施且能有效排水,生产场地无积水(全封闭式拌合站除外) | 10 | 无排水设施不得分,有排水设施但有积水或道路泥泞的得7分,有排水设施无积水的得满分。 | ||
防雨大棚 | 细集料及添加剂堆放场地需设置防雨大棚 | 10 | 细集料无防雨大棚扣10分,添加剂未单独存放在储存间的扣 5分。 | ||
拌合楼冷料仓运转状 | 拌合楼生产过程中冷料仓不得出 | 5 | 装载机上料过程中冷料不得出现串料现象,出现串料现象的 | ||
拌合站标 | 况 | 现串料现象 | 扣10分。 | ||
准化建设 | 各原材料、拌合楼冷料仓等生产 | ||||
标识标牌 | 区域设置标识标牌(包括材料名 称、生产厂家、进场日期、检验 | 5 | 无标识标牌此项不得分,标识标牌信息不全或与实际材料信 息的每处扣2分。 | ||
状态等) | |||||
原材料堆放 | 原材料分档存放,每档原材料之间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隔墙 | 10 | 各档原材料之间未设置隔墙的扣5分,原材料存在串料现象的扣10分。 | ||
以打印数据为依据,测算每盘混 | 分析生产数据,混合料矿料级配、油石比和各类添加剂掺量 | ||||
拌合楼生产稳定性 | 合料合成级配、油石比及各类添 加剂掺量,需满足相关要求,拌 | 20 | 连续出现3~6盘不满足要求的扣5分,连续出现6~8盘不满足 要求的扣10分,拌合楼生产过程出现因故障导致的停机时, | ||
合楼的生产过程连续 | 停机1小时内扣5分,停机超过1小时扣15分。 | ||||
合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