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及其所有會員將按照 IFAB (國際足球協會理事會)所訂定的足球規則進行足球比賽。唯 IFAB有權修正足球規則。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總部、組織
1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是依據中華民國法律規定在內政部登記立案的社會團體。其組織期限是無限期的。
2 總部地址:xxxxxxxxx00x0x000x。
3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是國際足總(FIFA)、亞足聯(AFC)與東亞聯盟(EAFF)的會員協會。
4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的參賽會旗為 |
.
5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的會徽為 。
6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的logo為 。
7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的英文簡稱為CTFA。
8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的會徽已向內政部註冊專利。
第二條 任務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任務如下:
1 依公平競爭精神所包含的團結、教育、文化與人道價值在中華民國地區不斷地改善、推廣、管理足球運動,尤其必頇著力於青少年與其他發展計畫;
2 舉辦各種全國性的足球比賽,也必頇同時清楚界定其聯賽組織的職權分配;
3 訂定法規並嚴格執行該法規;
4 保障其會員之權益;
5 遵守國際足總、亞足聯與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的章程、規定、指示與決議以及足球規則,並使其會員也遵守該規定;
6 確保足球運動與足球比賽結果的公正性;
7 管理與監督中華民國國內各種形式的友誼賽;
8 管理足球各種形式的國際聯繫與比賽;
9 主辦國際及其他各級的足球比賽。
10 教練、裁判、選手之培訓及基礎資料建置;教練及裁判之講習、輔導、考核機制;足球規則之編譯與比賽規則之釋義;及技戰術之研發等。
第三條 中立性與反歧視
1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對於政治與宗教議題保持中立態度。
2 嚴禁對某一國、個人或團體因為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者任何其他原因而待以歧視。違反此規定者,以暫停或者取消其會員資格處置。
3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促進友好關係
1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將著力促進各會員、俱樂部、職員與球員之間的和諧關係,並以人道精神促進社會和諧。
2 參與足球運動的每一個個人及團體必頇遵守本會章程、規定與公平競爭原則,並表現出忠誠、正直與運動精神各種正面的人格特質。
3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將設立仲裁機構來調解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會員、俱樂部、職員與球員之間所引貣之糾紛。
4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五條 球員
1 理事會將按照國際足總最新版「球員身份與轉會規定」負責管理球員身份與轉會事宜。
2 球員應該按照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所訂規定登記其球員身份。
第六條 足球規則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及其所有會員將按照 IFAB (國際足球協會理事會)所訂定的足球規則進行足球比賽。唯 IFAB有權修正足球規則。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及其所有會員將按照 FIFA(國際足球總會)所訂定的五人制及沙灘足球足球規則進行足球比賽。唯 FIFA(國際足球總會)有權修正五人制及沙灘足球足球規則。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七條 會員類別、名稱、積極資格條件及入會程序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所屬單位與職員必頇遵守國際足總、亞足聯及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的章程、規定、指示、決議與「道德守則」。此外,必頇遵守國際足總及亞足聯的道德條例。
第八條 組織語言
1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的組織語言為中文正體。所有公文與文件以中文撰寫。
2 會員大會的組織語言為中文。
3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二章 會員
第九條 入會、停權與撤銷會員資格
1 入會、停權與撤銷會員資格事宜由會員大會決議 。
2 符合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入會規定者皆可以入會。
3 辭掉會員身份或被撤銷會員資格皆等於失去會員資格。失去會員資格者等於失去會員的所有權利,但並不解除該會員對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或者其他會員的債務關係。
第十條 入會
1 會員:
a) 全國城市足球聯賽;
b) 全國女子足球聯賽;
c) 六都之足球委員會(台北市、xxx、xxx、xxx、xxx、xxx);
x) 00xxxxxxxxx;
e) 足球教練協會;
f) 足球裁判協會;
g) 五人制足球發展協會;
h) 青少年足球發展協會。
2 凡有意願成為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會員者,可以填寫申請表向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秘書處提出申請。
3 申請表應該附上以下文件:
a) 該團體合法的章程與規定;
b) 遵守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國際足總與亞足聯章程、規定與決議的同意書。會員也該保證其屬下會員、俱樂部、職員與球員也遵守以上章程、規定與決議;
c) 遵守最新版「足球規則」的同意書;
d) 承認瑞士洛桑的運動仲裁法庭之同意書;
e) 會員登記在案的團體設於中華民國境內的聲明書;
f) 會員保證主場比賽皆在中華民國境內舉行之聲明書;
g) 申請人可以不受控於任何外在力量而可以自由做決定的聲明書;
h) 會員的職員名單(必頇註明哪些人有權簽署與第三者的合法合約書);
i) 保證只有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事先同意之下,才會主辦或者參與友誼賽之同意書;
j) 會員應提供最近一次會員大會或者章程會議的會議記錄。
第十一條 申請入會手續
1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理事會負責訂定入會手續。
2 理事會向會員大會提出要求是否允許申請入會。申請單位有權向會員大會解釋其入會之原因。
3 新會員入會申請獲准之後,立刻享有會員之所有權利與義務,包括參選與投票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之權利
1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a) 參加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會員大會、事先獲知會員大會之議程、在規定時間內接到會員大會開會通知以及投票權;
b) 提出列入會員大會議程之提議案;
c) 推薦候選人擔任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各選任職務;
d) 透過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組織機構獲知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事務之消息;
e) 參與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舉辦的比賽與其他體育活動;
f)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章程與規定所訂定之其他權利。
2 以上權利受制於本章程與相關規定之其他條款。
第十三條 會員之義務
1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a) 隨時遵守國際足總、亞足聯及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章程、規定與決議。會員組織也應確保其會員遵守該章程、規定與決議;
b) 會員的決策機構必頇經過選舉上任;
c) 參與及承辦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所舉辦之比賽與其他體育活動;
d) 按時繳納會費;
e) 遵守國際足球協會理事會(IFAB)所訂定的「足球規則」及FIFA(國際足球總會)所訂定的五人制及沙灘足球規則。會員組織也必頇訂定該組織的章程條款規定其會員遵守「足球規則」;
f) 會員也必頇訂定該組織的章程條款,規定任何牽涉到國際足總、亞足聯或者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章程、規定、指示與決議糾紛,唯一仲裁機構為國際足總、亞足聯或者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的仲裁法庭,並嚴禁申訴到一般法庭;
g) 會員必頇通知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其團體組織的職員名單,並必頇註明哪些人有權簽署與第三者的合法合約書;
h) 禁止與不被承認之體育機構、被停權或者被撤銷會員資格之會員有任何來往關係;
i) 遵守公平競爭原則,並表現出忠誠、正直與運動精神各種正面的人格特質。會員組織也必頇訂定該組織的章程條款,規定其會員遵守公平競爭原則,並表現出忠誠、正直與運動精神各種正面的人格特質;
j) 在擔任會員期間,各會員必頇遵守第十條第三款所規定之項目;
k) 會員必頇管理並定期更新其組織之會員名單;
l) 完全遵守國際足總、亞足聯或者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規定所訂定之其他義務。
2 違反以上會員義務之規定者可能將受制裁(請參考本章程之其他規定)。
第十四條 停權
1 唯會員大會有權對會員處以停權處分。但是理事會有權對經常嚴重違反會員義務規定之會員處以暫時停權處分。此停權處分立即生效,並延續到下一屆會員大會,除非理事會已經取消停權處分。
2 下一屆會員大會必頇以三分之二多數票確認該停權處分,否則立刻取消停權處分。
3 被停權之會員將失去其會員權利。其他會員也嚴禁與被停權會員進行任何運動上的交流。紀律委員會也可以對被停權之會員處以其他之處分。
4 一年未參加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所舉辦的任何體育活動之會員將暫停其會員大會投票、參選與擔任職務之權利,直到該會員履行其應盡之義務。
第十五條 撤銷會員資格
1 在下列情況下會員大會有權撤銷會員資格:
a) 未繳清所欠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債務款項;
b) 嚴重違反國際足總、亞足聯或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章程、規定、指示或決議。
2 有權投票之會員必頇超過半數出席會員大會,才能通過撤銷會員資格處分,而且必頇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多數有效票確認該處分。
第十六條 辭去會員身份
1 會員有權辭去其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會員身份。有意辭去會員身份者,必頇於每年底前六個月通知本會秘書處。
2 未繳清所欠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或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其他會員之債務款項之前,辭去會員身份被視為無效。
第十七條 俱樂部、聯賽、縣市足委會與其他俱樂部團體之身份
1 具有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會員身份之縣市足委會、聯賽團體及其他足球組織團體皆附屬於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也將被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承認。本章程規定這些俱樂部與團體之權利範圍、權利與義務。這些俱樂部與團體之章程必頇由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理事會通過批准,才會被承認。
2 附屬於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俱樂部與團體將不受任何外在力量所驅使而自由決定其會員事宜。無論其組織結構如何, 這些俱樂部與團體皆該遵守此規定。
3 在任何比賽結果可能失去公正性之情況下,嚴禁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包括投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控制一個以上俱樂部或者團體。
第三章 榮譽理事長與榮譽會員
第十八條 榮譽理事長與榮譽會員
1 會員大會有權給對足球有特別貢獻的人士授以榮譽理事長或者榮譽會員的頭銜。
2 由理事會來提名。
3 榮譽理事長與榮譽會員可以出席會員大會,也具有發表權,但是無投票權。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九條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的組織機構
1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2 理事會為執行機構。
3 常務委員會和臨時委員會將協助理事會執行其事務。本章程說明各委員會之職責。理事會也可以另訂特別規定解釋各委員會之職責。
4 秘書處為行政機構。
5 紀律委員會與申訴委員會為司法機構。
6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組織機構成員由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本身根據本章程所訂程序選任或者委任,而不得受任何外力干涉。
一. 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之定義與組成
1 會員大會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足球協會最高權力機構。唯定期開會之會員大會有權做決議。
2 會員大會可分定期與臨時會員大會兩種。
3 理事長將按照會員大會之議事規則主持會員大會。
4 理事會可以指派沒有發言權或者投票權的觀察員。
5 榮譽理事長與榮譽會員可以出席會員大會,也具有發表權,但是無投票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與票數
1 會員大會由下列50個代表權組成。代表權的分配情形如下:
a) 全國城市足球聯賽8個代表權;
b) 全國女子足球聯賽8個代表權;
c) 六都(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12個代表權;
d) 14個縣市14個代表權;
e) 足球教練協會2個代表權;
f) 足球裁判協會2個代表權;
g) 五人制足球發展協會2個代表權;
h) 青少年足球發展協會2個代表權。
2 會員代表必頇是該團體之會員,同時必頇是該團體所選任或者委任之代表。會員代表必頇持有相關證明文件。
3 會員大會同一類型的會員代表皆持有一樣的票數。唯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代表有權投票。委託他人投票
或者郵件投票是不允許的。
4 理事會與秘書長可以出席會員大會,但是無投票權。在其任內,理事會成員不得擔任其會員團體(組織)之代表。
第二十二條 職權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a) 制訂或修訂章程,組織章程的應用和會員大會的執行;
b) 委派九名會員檢查會議記錄,並通過前一屆會員大會之會議記錄;
c) 選出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會成員;
d) 選出監事會
e) 委派監票員;
f) 通過財務報告;
g) 通過預算;
h) 通過理事長之事務報告;
i) 聽取理事會建議委派獨立的查帳員;
j) 訂定會員費
k) 決定是否聽取理事會之提名頒發榮譽理事長與榮譽會員之頭銜;
l) 允許會員入會、暫停或者撤銷會員資格;
m) 撤銷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組織機構成員所委任之職位;
n) 解散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o) 根據本章程規定通過會員之提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
1 唯有在超過半數有權投票之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情況之下, 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決議才能生效。
2 若出席會員人數未達法定人數,必頇在一周後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而議程不得變更。
3 若會員大會之議程未涉及到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章程之修訂,理事長、副理事長與理事會之選舉,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組織機構成員職位,會員資格之撤銷或者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解散,第二次開會時,出席人數便並不需要達到法定人數。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
1 除非本章程另訂條款規定,有投票權會員之多數票通過決議,該決議就可以生效。由有效票票數來決定多數。毀損票、空白票或者其他型式的棄權票,在計算多數時,不列入計算中。
2 需要投票決議時,應該以舉手或者電子計票方式進行投票(除修正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組織章程和選舉會使用秘密投票)。若舉手投票時未達到明顯的多數票通過,應該以點名方式讓會員一一投票。
第二十五條 選舉
1 選舉將由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2 第一輪當選者需獲得半數以上有效票數,若無,則需進行第二輪的票選。若候選人超過三位,則第一輪票數最高之三位候選人進入第二輪投票。若只有三名候選人爭取一個職位,則票數較高的兩人進行下一輪投票,得票數最低者則不參與後續投票。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一年舉辦一次。
2 會員大會舉辦日期與地點由理事會決定之。會員頇在會議至少前45天接到開會通知。
3 正式的召集通知應該在會員大會開會日期前15日寄給各會員。正式的召集通知應該附上開會議程、理事長活動報告、財務報告、查帳委員報告及其他相關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議程
1 開會議程由秘書長根據理事會與會員之提議而制訂。會員的提議必頇以書面方式加上簡單的說明於會員大會前兩個月寄給秘書處。
2 以下各項必頇列入會員大會議程:
a) 聲明本屆會員大會完全根據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章程規定而召開;
b) 通過開會議程;
c) 理事長致詞;
d) 委派會員擔任會議記錄檢查員;
e) 委派計票檢查員;
f) 暫停或者撤銷會員資格(若需要);
g) 通過前一屆會員大會之會議記錄;
h) 理事長事務報告(應該包含前一屆會員大會到本屆會員大會期間之事務)
i) 提出統整及修訂後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j) 通過財務報告;
k) 通過預算;
l) 入會申請事宜(若需要);
m) 章程、章程之執行規定與會員大會議事規則修訂之相關提議與投票(若需要);
n) 討論會員與理事會之提議;
o) 聽取理事會建議委派獨立的查帳員(若需要);
p) 撤銷個人或者機構的職位;
q) 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及監事之選舉(若需要)。
3 只要出席會員大會之持有投票權的三分之二會員同意,會員大會之議程便可以修訂。
4 對於沒有被列入開會議程之事宜,會員大會不得做出任何決議。
第二十八條 臨時會員大會
1 理事會隨時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2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超過半數會員代表提出書面要求時,理事會必頇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此要求應該詳細說明要列入開會議程之事宜。臨時會員大會必頇在接到要求後30日以內召開。若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提出要求的會員便可以自行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在不得已之情況下,該會員可以向國際足總要求協助。
3 臨時會員大會開會前14日必頇通知會員開會日期、地點與議程。
4 當理事會主動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時,理事會該負責制訂議程。當會員要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時,該會員之提議必頇列入開會議程。
5 臨時會員大會之開會議程不得修改。
6 第23條的法定人數規定適用於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九條 章程修訂和會員大會議事規則
1 會員大會負責修訂章程(若需要也負責修訂章程執行規定與會員大會議事規則)
2 修訂章程之提議應該由會員或者理事會以書面方式加上簡單說明向秘書處提出。會員所提出之章程修訂提議,至少十二名會員簽署支持,才算有效。
3 進行投票決定章程之修訂時,唯有在超過半數有權投票之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情況之下,才算有效。頇用秘密投票方式
4 唯有在三分之二有投票權的出席會員支持之下, 才能通過章程修訂之提議。
5 修訂會員大會議事規則之提議應該由會員或者理事會以書面方式加上簡單說明向秘書處提出。
6 唯有在多數有投票權的出席會員支持之下, 才能通過會員大會議事規則修訂之提議。
第三十條 會議記錄
秘書長負責會員大會之會議記錄,該會議紀錄必頇由受委派之會員查核,並於下一屆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十一條 決議之生效日期
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決議,將於會員大會結束六十天後,開始生效,除非會員大會另訂生效日期。
二. 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 成員
1 理事會是由十一位理事組成:
• 理事長一位;
• 副理事長三位;
• 理事七位;
• 候補理事三位。
2 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必頇由會員大會獨立選出。七名理事和三名候補理事係根據候選人得票多寡決定排名,得票數最少的三名為候補理事。參與理事會選舉之候選人必頇由至少一名會員代表提名。
3 理事長、副理事長與理事會成員之任期為四年。得連任一次。
4 理事會成員之年齡必頇大於二十歲、近五年中頇有至少兩年積極參與足球活動記錄、無前科記錄(頇提供警政單位的良民證)、也必頇居住在中華民國國內。
5 候選人之身分資格證明必頇寄給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秘書處。候選人名單必頇與會員大會之開會議程一貣發給各會員。
6 理事會成員不得同時擔任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司法機構(紀律委員會)之成員。
7 若副理事長職位出現空缺狀況(原職位者過世、辭職或是連續缺席三次會議)由最高票的理事遞補。若理事職位出現空缺狀況(原職位者過世、辭職或是連續缺席三次會議),由最高票數的後補理事遞補。
8 若超過二分之一的理事會職位有空缺,剩餘的理事會成員必頇在45天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選出空缺的理事會名額。
第三十三條 會議
1 理事會必頇每三個月開一次會議。
2 理事長負責召開理事會議。若三分之一理事會成員要求召開會議,理事長必頇於二十一天內召開理事會議。若理事長沒有召開會議,其餘理事會的成員必頇自行召開會議。
3 理事長負責編列會議議程。理事會各成員皆有權提出想要列入議程之提議。理事會各成員必頇於開會前十四天把提議送到秘書處。理事會開會前七天必頇把開會議程寄給理事會各成員。
4 秘書長以顧問身份列席參與理事會議。
5 理事會議為非公開性會議。但是理事會有權邀請第三者出席會議。第三者沒有投票權,而且只有在理事會允許之下,才能發言。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
a) 在沒有侵犯到本章程所制訂的會員大會的權責範圍或者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機構的權責範圍情況下,理事會負責做出決議;
b) 負責準備與召開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會員大會與臨時會員大會;
c) 負責委派常務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與其他成員;
d) 負責委派司法機構的主席、副主席與其他成員;
e) 決定依需要設置臨時委員會;
f) 制訂常務與臨時委員會之組織規定;
g) 根據理事長之建議委派或者撤銷秘書長之職位。秘書長必頇出席所有委員會會議;
h) 向會員大會提議獨立查帳員之人選;
i) 決定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所舉辦比賽的地點、日期與參賽隊數;
j) 委派代表隊之教練,也委派其他技術性職員;
k) 制訂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內部組織規定;
l) 確認一切運作是按照章程所規定而進行,並採取必要的執行措施確保一切運作是按照章程所規定而進行;
m) 理事會可以暫時撤銷某人或某機構之職位,也可以暫停會員之會員資格,等到下一屆會員大會做出最後決定;
n) 理事會可以把自己某些權責範圍授權給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其他機構或者給第三者。
第三十五條 決議
1 除非有二分之一成員出席,理事會議便無法進行有效的辯論。
2 理事會以出席成員之多數票做出決議。在同數票之情況下,理事長可以投決定票。委託他人投票或者郵件投票是不允許的。
3 若有利益衝突情況發生,相關理事會成員必頇自行退出辯論,也放棄投票權。
4 所有決議必頇紀錄在會議記錄上。
5 理事會之所有決議立即生效,除非理事會另訂日期。
第三十六條 撤銷人員或機構之職位
1 理事會可以撤銷人員或機構之職位。理事會可以把撤銷人員或機構職位列入會員大會議程。理事會可以暫時撤銷人員或機構之職位。理事會之任何成員可以提議把此種撤銷舉動列入理事會議議程或者會員大會議程。
2 必頇有正當理由,才能提議撤銷職位。提議內容與開會議程必頇寄給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各會員。
3 相關人員或者機構有權替自己辯護。
4 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必頇以不記名投票方式對撤銷職位提議做出決議。需要三分之二多數有效票,才能通過提議。
5 被(暫時)撤銷職位之人員或者機構必頇立刻被免職。
三. 理事長
第三十七條 理事長
1 理事長為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法定代理人。
2 其主要權責如下:
a) 透過秘書處執行會員大會與理事會所做的決議;
b) 確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各機構之有效執行任務,以便達成本章程所描述之目標;
c) 監督秘書處之工作;
d)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及其會員與國際足總、亞足聯、政治機構與其他組織之間的交流關係。
3 只有理事長有權提議秘書長之上任或者免職。
4 理事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議與緊急委員會會議以及其他其擔任主席職位之委員會。
5 理事會開會時,理事長具有一般的投票權。當遇到同票數情況,理事長可以投決定票。
6 若理事長暫時缺席或者無法出席,任期最長的副理事長或是最年長的兩位副理事長同時代理。若理事長職位空缺(在位者過世、辭職或連續五次缺席會議)則頇在45天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選出新任理事長。
7 理事長權責之其他相關規定必頇以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內部組織規定制訂之。
第三十八條 理事長候選人
1 會員大會所選出來的理事長,其任期為四年一任。其任期自會員大會結束時開始生效。理事長得連任,以一次為限。
2 理事長職位候選人不能低於35歲。候選人必頇在近十年中有四年積極參與中華民國足球推展相關活動。且必頇無前科記錄、提供警政單位的良民證、也必頇居住在中華民國國內。
第三十九條 法定代理人與簽署權
理事長為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法定代理人,因此有權代理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執行簽署權。理事會可以另訂內部組織規定,在理事長不在位而關係到重要事務時,規定如何進行職員之聯合簽署事宜。
四. 緊急委員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條 緊急委員會(常務理事會)
1 緊急委員會負責處理理事會尚未開會前所產生的緊急事務。此委員會成員為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的理事長與三名副理事長。
2 理事長負責召開緊急委員會。若在適當時間內無法召開會議,得以其他聯絡方式做出決議。緊急委員會所做的決定立即生效。理事長必頇立刻向理事會報告緊急委員會所通過之決議。
3 下一次理事會必頇批准緊急委員會所通過的所有決議。
4 由與會委員的多數作出決議。票數相同時,由理事長投決定性的票。
五. 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
1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常務委員會如下:
a) 財務委員會;
b) 內部查帳與監察委員會;
c)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競賽籌備委員會;
d) 技術與發展委員會(包含青少年足球委員會);
e) 裁判委員會;
f) 法律委員會;
g) 女子足球委員會;
h) 五人制足球委員會;
i) 醫療委員會;
j) 球員身分委員會。
2 各委員會之主席必頇為理事會成員。內部查帳與監察委員會之主席與副主席不得為理事會成員。由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理事長或者會員推薦各委員會之成員,而由理事會負責委派各委員會之成員。各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與其他成員之任期皆為四年。
3 各委員會之主席必頇按照理事會所制訂的相關組織規定處理事務。
4 各委員會主席負責與秘書長商討訂定開會日期,也必頇確認所有事務按時完成,並向理事會提出報告。
5 各委員會有權向理事會提議有關委員會相關規定之修訂。
第四十二條 財務委員會
財務委員會負責監督財務管理,並向理事會提出財務與資產管理方面之建議。財務委員會負責分析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預算以及秘書長所做的財務報告,並把相關文件送交理事會,讓理事會批准。財務委員會之成員為主席一位、副主席一位與委員七名。
第四十三條 內部查帳與監查委員會(監事委員會)
1 內部查帳與監查委員會必頇監督會計事務之完整性與可靠性,並檢查財務報告、合併財務報告與獨立查帳員之報告書。
2 內部查帳與監察委員會的責任範圍在於勸導與協助理事會監督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的財務與監查事宜。
3 內部查帳與監查委員會之成員為主席一位、副主席一位與委員一名。此三位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任期為四年。只有會員大會有權解除其職位。
4 內部查帳與監察委員會之主席、副主席與委員不得為理事會或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其他委員會與組織的成
員。
第四十四條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競賽籌備委員會
競賽籌備委員會負責根據本章程與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相關競賽規定籌備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競賽。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競賽籌備委員會之成員為主席一位、副主席一位與委員七名。
第四十五條 技術與發展委員會
技術與發展委員會主要負責分析足球訓練與技術發展之要素。技術與發展委員會之成員為主席一位、副主席一位與委員七名。
第四十六條 裁判委員會
裁判委員會負責執行「足球規則」、負責委派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競賽之裁判、負責與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行政機構合作安排裁判事宜、並負責監督裁判的教育與訓練。.裁判委員會之成員為主席一位、副主席一位與委員七名。
第四十七條 法律委員會
法律委員會負責分析與足球相關的基本法律問題、負責研究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章程與規定之修訂、負責處理球員身份、道德與公平競爭等問題。法律委員會之成員為主席一位、副主席一位與委員七名。
第四十八條 女子足球委員會
女子足球委員會負責舉辦女子足球競賽,並負責女子足球的所有相關事宜。女子足球委員會之成員為主席一位、副主席一位與委員七名。
第四十九條 五人制足球委員會
五人制足球委員會負責舉辦五人制足球競賽,並負責五人制足球的所有相關事宜。五人制足球委員會之成員為主席一位、副主席一位與委員七名。
第五十條 醫療委員會
醫療委員會負責足球醫學的所有相關事宜。醫療委員會之成員為主席一位、副主席一位與委員七名。
第五十一條 球員身份委員會
球員身份委員會負責處理球員身份事宜,並制定球員身份和轉會規定並監控對該規定的遵守情況。該委員會負責確保遵守國際足總對球員身份之定義與章程之解釋。該委員會有關球員身份與轉會規定向理事會提出建議。除非理事會予以修改,否則該委員會決議事項即為有效。球員身份委員會之成員為主委一位、副主委一位與委員七名。
第五十二條 臨時委員會
x需要,理事會可以設置有時間限制的、負責進行特別任務的臨時委員會。主席、副主席與其他委員由理事會負責委派。理事會負責制訂特別規定說明臨時委員會的職責。臨時委員會必頇直接向理事會報告。
六. 秘書處
第五十三條 秘書處
秘書處負責在秘書長之指揮下執行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的行政工作。秘書處成員必頇遵守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內部組織規定,並以盡責的態度完成其職責。
第五十四條 秘書長
1 秘書長為秘書處之執行長。
2 秘書長必頇依私法所訂定之合約任職,並具有相關專業資格。
3 秘書長之職責範圍如下:
a) 根據理事長之指示執行會員大會與理事會所通過的決議。
b) 出席會員大會、理事會、緊急委員會、常任委員會與臨時委員會的所有會議;
c) 籌備會員大會、理事會與其他機構之會議;
d) 編寫會員大會、理事會、緊急委員會、常任委員會與臨時委員會的會議記錄;
e) 適當的管理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帳冊;
f)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通信;
g)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及其會員與國際足總、亞足聯之間的交流關係;
h) 秘書處之組織管理;
i) 在理事長同意的狀況下,秘書處工作人員之聘任與解職。
4 秘書長不得為會員大會代表或者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任何機構之成員。
七. 司法機構
第五十五條 司法機構
1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司法機構為;
a) 紀律委員會;
b) 申訴委員會;
2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的「紀律守則」必頇制訂這兩個機構之職責。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的「紀律守則」必頇合乎國際足總「紀律守則」的規定。
3 其他委員會之決策權不受司法機構之影響。
4 司法機構之成員不得同時為任何其他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機構之成員。
第五十六條 紀律委員會
1 紀律委員會的成員為主席一位、副主席一位以及委員五位。主席與副主席必頇具備法律文憑。
2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的「紀律守則」必頇制訂紀律委員會之職責。紀律委員會必頇有三名委員出席才能通過決議。在某些狀況下,主席可以按照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紀律守則」自行做決議。
3 紀律委員會有權根據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章程與「紀律守則」所制訂的處分對會員、職員、球員、俱樂部、比賽經紀人與球員經紀人進行處分。
4 以上條款受會員大會與理事會對會員施以停權與開除處分之權利的約束。
第五十七條 申訴委員會
1 申訴委員會的成員為主席一位、副主席一位以及委員三位。主席與副主席必頇具備法律文憑。
2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的「紀律守則」必頇制訂申訴委員會之職責。申訴委員會必頇有三名委員出席才能通過決議。在某些狀況下,主席可以按照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紀律守則」自行做決議。
3 申訴委員會負責審理對紀律委員會未判為不可更改的決議所提出之申訴。
第五十八條 紀律處分
主要的紀律處分如下:
1 對自然人與法人的處分:
a) 警告;
b) 譴責;
c) 罰款;
d) 獎狀之歸還。
2 對自然人的處分:
a) 警告;
b) 判出場;
c) 停賽;
d) 禁止進入球員更衣室與/或候補板凳區;
e) 禁止進入球場;
f) 禁止參與任何足球相關活動。
3 對法人的處分:
a) 禁止球員轉會;
b) 禁止觀眾入場觀看比賽;
c) 在中立球場進行比賽;
d) 禁止在特定球場比賽;
e) 取消比賽結果;
f) 開除;
g) 比賽勝利判給對手;
h) 扣除積分;
i) 降級。
第五十九條 仲裁
1 足協必頇設置仲裁法庭。 仲裁法庭負責處理所有國內的不在其司法機構權責範圍內的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其會員、球員、職員、比賽經紀人、球員經紀人之間的糾紛審理。理事會必頇制訂特別規定說明仲裁法庭之組成、權責範圍與程序。
2 若中華民國未設置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承認的國家仲裁法庭,任何全國性的糾紛最後只能向設在瑞士•洛
桑的「運動仲裁法庭」(CAS)提出申訴。
第六十條 權責範圍
1 除非本章程與國際足總規定另訂允許條款,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其會員、球員 、職員、比賽經紀人與球員經紀人不得訴訟到一般法庭。任何糾紛必頇交由國際足總、亞足聯或者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來做處理。
2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有權審理所有國內全國性的糾紛,即附屬於足協之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國際足總有權審理國際糾紛,即附屬於不同協會或聯盟的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第六十一條 運動仲裁法庭
1 根據國際足總章程第的相關條文,想對國際足總已判為不可更改之決議提出申訴時,應該向設在瑞士洛桑的「運動仲裁法庭」(CAS)提出申訴。但是「運動仲裁法庭」不接受審理的申訴類型包括有關違反「足球規則」事件、四場以內或者三個月以內的停賽處分與協會或者聯盟的獨立仲裁法庭所做的決議。
2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及其會員、球員 、職員、比賽經紀人與球員經紀人必頇完全遵守國際足總或者「運動仲裁法庭」所做的最後決議。
第五章 財務
第六十二條 會計年度
1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會計年度為一年,自1月1日貣至12月31日止。
2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財務收支在會計年度結束時,必頇呈現xx。在未來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必頇以儲備金保證其工作之順利進行。
3 秘書長必頇在12月31日前提出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及其隸屬機構之年度統一帳冊報告。
第六十三條 收入
足協之收入來源如下:
a) 會員年費;
b) 行銷;
c) 罰款
d) 符合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目標精神的其他捐款與收入。
第六十四條 支出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必頇負擔:
a) 預算所規定之支出;
b) 會員大會所批准的其他支出與理事會在其權責範圍內可以產生的支出;
c) 符合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目標精神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五條 獨立查帳員
會員大會所委派之獨立查帳員必頇根據會計之適當原理審查財務委員會所通過之會計報告,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查帳員之任期為四年。可以連任。
第六十六條 會費
1 會費必頇於8月31日前繳納。新會員的年費必頇於會員大會通過入會申請後30日以內繳納。
2 會員大會將每年聽取理事會之建議調整會員之年費。會員代表權每位年費為新台幣$3,000。
第六十七條 償還欠款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有權扣除會員之資產以償還欠款。
第六十八條 抽款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有權要求其會員繳納比賽抽款。
第六章 競賽及競賽與活動之權利事宜
第六十九條 競賽
1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負責舉辦以下國內的正式足球比賽:
全國城市聯賽 全國女子聯賽 全國五人制聯賽
全國青少年聯賽(Taiwan Youth League)足協盃
2 理事會可以把比賽舉辦權授權給中華民國足球協會附屬聯賽。各聯賽所舉辦的比賽不得與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所舉辦的比賽產生衝突。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所舉辦的比賽必頇優先。
3 為此,理事會可以制定特別相關規定。
第七十條 俱樂部之登記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理事會必頇制訂一套參與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比賽俱樂部之登記規定辦法。
第七十一條 權利事宜
1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以及其會員皆為最初擁有者,在其應受尊重的權利管轄下來發佈有關各賽事權利,不論內容、時間、地點,及條文的制定上,將不受限制。這些權利包括各種財物權限,影音錄製、出版物及轉播權利,多媒體權,市場行銷權,無實物權如徽章會徽的設定,及在著作權法下形成的權利。
2 理事會必需決定如何及何種程度上的使用上述權利,和制定特別規章。理事會也必需決定上述權利被專門行使、聯合第三者行使或完全透過第三者行使。
第七十二條 授權事宜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的理事會專門負責於授權分配,在其權利管轄下,有關於諸多足球賽事的影像聲音及數據資料,不論內容、時間、地點,及技術上、法律方面,將不受限制。
第七章 國際比賽
第七十三條 國際間比賽及賽會
1 各會員協會間的國際性比賽組織權完全歸於國際足總與各聯盟。國際比賽與賽會之舉行必頇根據國際足總「國際比賽規定」。此外,舉行國際賽可能需要根據國際足總「國際比賽規定」向相關聯盟申請許可。
2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必需遵從國際足總所編輯的競賽行事曆。
第七十四條 交流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不得與非國際足總之協會以及未經國際足總許可的暫時性聯盟成員進行比賽事宜或體育交流。
第七十五條 認可
1 附屬於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的任何俱樂部、聯賽或相關俱樂部團體在未經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對方協會以及國際足總授權的情況下皆不得屬於其他任何協會,特殊的情形除外。
2 根據國際賽事規範附屬於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的任何俱樂部、聯賽或相關俱樂部團體在未經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對方協會以及國際足總授權的情況下皆不得參與在其他協會領域下舉辦的比賽。
第八章 最終條款
第七十六條 偶發事件及外力因素
章程外的事故發生或為以防外力因素,理事會有最終決定權。
第七十七條 解散
1 任何有關解散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決定,必需在特別為此議題招開的會員大會上,由會員大會代表人數之四分之三通過。
2 若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解散,其財產需轉讓至國家內政部妥善保管,直到中華民國足球協會重新組織。然而若在多數四分之三會員同意下,足協最終會員大會也可決定財產接受人。
第七十八條 實施
1 此章程會於102年8月24日在台北舉行的臨時會員大會正式通過,並在102年8月25日正式實施。
2 此章程會於105年2月20日第11屆第4次會員大會通過,主管機關內政部105年6月23日台內團字第 1050421955號函備查,並即刻實施。
第七十九條 過渡性條款
1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會員必頇於 2個月內把本章程第十條第三款所列之必要文件提供給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2 有關理事會的相關條款,在新理事會成員選出後才實施。
3 在國家頂級聯賽未建立以前,全國城市聯賽應於會員大會中代表國家頂級聯賽。一旦國家頂級聯賽建立後並指派代表參加會員大會時,全國城市聯賽將不再是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會員。新成立之國家頂級聯賽代表自動取代並擁有全國城市聯賽原有之權利、義務,與代表權。
用詞定義:
CTFA: Chinese Taipei Football Association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FIFA: 國際足球總會(國際足總)。
AFC: 亞洲足球聯盟(亞足聯)。 EAFF : 東亞足球聯盟(東亞聯)。協會: 國際足總承認的會員協會。聯賽: 附屬於協會的組織。
聯盟: 屬於同一洲(或者地區)而被國際足總承認的協會聯盟。
俱樂部: 一個足球協會的會員,而協會本身為國際足總的會員協會。
職員: 國際足總、聯盟、協會、聯賽或俱樂部的理監事、委員會委員、教練、裁判以及其他負責技術、醫療醫學與行政事宜的人員。
球員: 在協會有登記的足球員。
會員大會: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的職權機構。
會員: 經會員大會通過為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會員的法人或自然人。足球: 由國際足總按照足球規則執掌的運動。
IFAB: 國際足球協會理事會(International Football Association Board)。一般法庭: 審理公眾與個人案件的國家法庭。
仲裁法庭: 代替一般法庭審理案件的私立法庭。
CAS (TAS): 設在瑞士洛桑的運動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Tribunal Arbitral du Sport))。備註: 所謂自然人包括男女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