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南通市青年东路 288 号天空之城 3 幢 17 层信用代码:31320000060152874B
甲方:
( )隆顾字第 号
乙方: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聘请乙方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协议如下:
一、通用条款第一条、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
2、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函;
3、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书;
4、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5、经委托签署、送达对甲方客户的催告文书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6、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提供法律依据,提供咨询意见或建议;
7、对甲方已经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或者参与谈判、协调;
8、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但每年不超过 16 小时;
9、提供与甲方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
10、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
11、经另行委托,代理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12、经另行委托,代理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 律师(团队)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书面 认 可 ; 乙 方 联 系 人 为 联 系 方 式
@ 。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根据法律事务性质和涉及的法律专业问题不同,可安排本所其他人员办理部分法律事务或单个案件。确需委托本所以外的人员办理部分法律事务的,以不增加费用、不损害甲方利益为前提;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对收取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出具收条并妥善保管;
5、乙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的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担任甲方法律顾问的律师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双方约定的期间内,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为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见或代理;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应当依据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建立法律顾问档案;
9、乙方律师参与草拟、谈判、审查、修改的各类经济合同、备忘录、往来函件等,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将其制作成文本(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的副本、其他可能存在法律后果的文书复印件或影印件)交予乙方存档,甲方应安排相关人员协同管理;
如需对外提供正式外文文件,由甲方另行委托专业翻译公司行进;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需要乙方律师提供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的法律服务时,甲方向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3、甲方应当为甲方办案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应给予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
5、 甲方指派 为其代表(联系方式
@ ),负责与乙方律师保持经常性联系,协助乙方律师了解甲方的业务情况、法务动态,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方向甲方送达的通知、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6、甲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各种原因未接受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律师代理费、工作费用
1、甲方支付乙方法律顾问费,每年为 元。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给付。
2、甲方委托乙方律师参与的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个案另按同期正常
收费标准的 80%支付律师代理费,另行签订委托律师合同。
法律顾问费、律师代理费均应交乙方帐户,个人收取费用无效。
3、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复印费、长途通讯费、邮寄费、公告费以及异地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工作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或委托乙方律师支付,事前预支,依约定结算或包干使用。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书面通知到达乙方七天后,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二条第 5—7 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书面通知到达甲方七天后,有权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4)、由于甲方的不当行为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服务的。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依乙方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或者违反第二条第 5—7 项规定的义务之一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机构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约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七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南通仲裁委员会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八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合同期满前 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期满又未续签合同,甲方交办的法律顾问工作须延续进行的,视同续签合同。
第九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存卷。
第十一条 其他特别约定
甲方全称: 信用代码: 送达地址:
代表签字:
电话: 电邮: 开户行: 帐号:
乙方: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
地址:xxxxxxx 000 xxxxx 0 x 00 x信用代码:31320000060152874B
代表签字:
电话:00.000.00000000,55888555
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青年东路支行帐 号:481961586717
二○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