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法人名称 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乐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业务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从事广 告业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投资咨询、受托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电子商务、电子产品、网络设备、科技产品的技术开发、软件的技术开发 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从事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业务及其他限制项目);验光、配镜;手机及移动通讯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与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关于与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签订《合作统一交易协议》有关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以下简称“众惠相互”或“本社”)与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期乐”)、深圳乐信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乐信软件”)签订的《合作统一交易协议》作如下信息披露: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社与分期乐、乐信软件前期已分别签署合作协议,鉴于协议项下交易长期、反复、持续发生,为进一步提升合作效率,本社于 2024 年 1 月 1 日与分期乐、乐信软件签订《合作统一交易协议》。上述协议约定,本社发挥保险领域服务优势,分期乐、乐信软件发挥在客户运营管理、信息技术服务、网络平台建设等方面的优势,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服务、技术支持、客户运营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协议有效期为一年,系涉及保险业务类、服务类关联交易的统一交易协议。
二、交易对手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关联法人名称 | 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 公司 | 深圳乐信软件技术有 限公司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 法人独资) |
业务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从事广告业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投资咨询、受托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电子商务、电子产品、网络设备、科技产品的技术开发、软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从事担保业务(不含融资性担保业务及其他限制项目);验光、配镜;手机及移动通讯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与生产 (限分支机构经营);摄影摄像服务;销售家用电器、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文化用品、照相器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化妆品及卫生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品)、体育用品、纺织品、服装、日用品、家具、金银珠宝首饰、饲料、新鲜水果、蔬菜、工艺礼品(象牙制品除外)、钟表眼镜、玩具、汽车和摩托车配件、仪器仪表、陶瓷制品、橡胶及塑料制品、花卉、装饰材料、通讯设备。许可经营项目是: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的销售;生产电子产品、照相器材、计算机软硬件及其辅助设备、家用电器;仓储服务;劳务派遣;组装计算机;图书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化肥、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农药)的批发;零售散装食品(含水产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广播电视节目制 作;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网络产品、通信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测试、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软件开发、数据处理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企业管理咨询;转让自行开发的技术成果;国内贸易。 |
法定代表人 | xxx | xxx |
注册地 | 深圳市 | 深圳市 |
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 150000 万人民币,最近一次注册 资本变更为 2018 年 5 月 29 日, 变更前为 45000 万人民币。 | 12000 万美元,最近一次注 册资本变更为 2019 年 7 月 29 日,变更前为 8000 万美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0758305191 | 91440300MA5ED2L92Q |
(二)与本社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分期乐系本社初始运营资金出借人。
乐信软件是本社初始运营资金出借人分期乐实际控制人xxx间接控制的公司,与本社构成以初始运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关系。
三、定价政策
《合作统一交易协议》涉及广告服务、客户运营、技术支持等合作事项。(1)关于广告服务合作事项,本社向分期乐支付广告服务费,广告服务费采用后付费方式,按月结算,费用计算标准根据广告投放位置不同而有所差异,刊例价基数参考市场水平。(2)关于客户运营合作事项,分期乐向本社支付保费,保费采用后付费方式,按月结算,具体合作产品由双方根据业务合作另行协商确定,对应合作产品的保费金额标准按照向监管报备/报批的该合作产品对应费率标准执行。(3)关于技术支持合作事项,本社向乐信软件支付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费采用后付费方式,以 3 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进行结算支付,每一技术服务项目计费标准参考同行业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对于上述关联交易,交易各方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交易定价合理公允,未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合作统一交易协议》有效期内预计发生交易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一亿元整。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上述协议涉及交易为保险业务类、服务类
关联交易,不适用比例要求。
五、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决议情况
2023 年 12 月 25 日,众惠相互第二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以书面传签方式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会议应表决委员 3 人,实际表决委员 3 人,表决结
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023 年 12 月 26 日,众惠相互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书面传签方式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会议应表决董事 7 人,实际表决董事 7 人,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众惠相互全体独立董事审阅了该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询问了管理层人员,对此次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及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发表了意见,并均同意此次交易。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202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