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8条 为了告知乙方客户有关充电站的信息,乙方需将充电站信息发布在甲方通讯渠道上(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以及其他宣传媒体),也有权在乙方通讯渠 道(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app以及其他宣传媒体)上公布甲方标的车位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其他必要信息。除指示标的车位地址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 得在任何设施、用具、宣传媒体上使用甲方之服务商标之全部或部分,亦不得使用与上述服务商标相似的标志。 第12.2条 双方保证,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与合作相关的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