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8条 为了告知乙方客户有关充电站的信息,乙方需将充电站信息发布在甲方通讯渠道上(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以及其他宣传媒体),也有权在乙方通讯渠 道(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app以及其他宣传媒体)上公布甲方标的车位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其他必要信息。除指示标的车位地址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 得在任何设施、用具、宣传媒体上使用甲方之服务商标之全部或部分,亦不得使用与上述服务商标相似的标志。 第12.2条 双方保证,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与合作相关的任何...
附件:招商招商合作合同
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甲方:厦门市政空间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0000xxxxx00x0000x
法定代表人:xxx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乙方希望将标的车位用于经营新能源电动车辆充电(慢充)使用,甲方希望为乙方服务并使新能源电动车能够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车位享受停车及新能源慢充充电服务,以满足乙方的商业需求。
甲方为标的车位的土地使用权人或具有车位的使用权,保证该车位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可靠充电网络的必要条件,可接入高压电网、通讯、水等基本条件,能够在合同有效期内服务并使乙方及新能源电动车能够在本合同约定的标的车位享受停车及新能源慢充充电服务。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议,就双方合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 标的及用途
第1.1条 标的地址:甲方根据本合同要求向乙方提供位于附件1《项目清单》所列项目所在地内的部分车位(下称“标的车位”或“标的”,标的车位所处项目的其他车位不属于本次合作范围)用于乙方建设、经营新能源车充电(慢充充电桩)业务(下称“ 慢充充电站”)。标的物具体清单详见附件。
第1.2条 车位条件:甲方已完成标的车位和通道的地面硬化工程,甲方保证标的车位的配电电力具备合作条件、土地平整可正常使用,在合作期限内适合电动车的安全停放及充电使用。
第1.3条 车位用途:乙方可将标的车位用于建设运营新能源慢充充电桩的业务。
第2条 合同价款及支付
第2.1条 双方一致同意,合作共包含附件1《项目清单》所列84个停车场项目所在地内的部分车位,详见附件1项目清单。
第2.1条 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明细和支付条款按照附件2《合同价款明细与支付条款》的约定执行,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事项和权利义务所对应的合同对价均体现在附件2中,乙方无需再为本合同额外支付其他费用,甲方亦不得要求超出本合同约定合同对价以外的任何费用、税收等支出。
第2.3条 除非本合同项下另有明确规定,每一方应承担其依法应承担的一切税款、适用的增值税及地方附加税、以及对其拥有或提供的财产所征收的一切税款。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开票金额应包含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所有适用税款。
第3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9 年6个月,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
第4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承诺、保证
第4.1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与承诺、保证
第4.1.1条 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施工方案后5日内以书面或邮件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回复。
第4.1.2条 甲方同意并理解乙方可以聘请乙方的服务承包商来装饰标的车位、或安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充电站。甲方应准许乙方的服务承包商进入标的车位以执行安装和施工服务。
第4.1.3条 甲方应当确保向乙方提供:
(1)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用于乙方充电硬件、标的车位供电设施;
(2)标的车位的设立所需的全部手续;
(3)安装电视机、智慧电表、监控系统等的电力和施工条件;
(4)车位其他的施工必要手续;
(5)标的车位的相关技术资料;
(6)其他乙方要求且经甲方同意的施工便利条件。
第4.1.4条 甲方承诺标的车位始终满足乙方以下的条件:
(1)电力和施工条件满足乙方安装充电站、智慧电表、监控系统等各设备的要求;
(2)协助乙方与标的车位的道闸系统进行对接,如道闸系统发生任何更新或更换,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完成再次对接,实现双方道闸系统的互连互通。
第4.1.4条 因充电站运营产生的电费由甲方负责缴交。
第4.1.5条 若标的车位无法达到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所有条件时,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车位。
第4.1.6条 该充电站所有政府补贴全部归属乙方单独所有,甲方承诺积极配合乙方取得相应的补贴。
第4.1.7条 甲方应当积极维护乙方客户的权益,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义务:
(1)甲方自行发现或乙方客户反馈存在充电站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进行处理。
(2)甲方确认完全知悉该车位用途所涉及到一切可能需要甲方协助及配合的事项。
(3)停车场24小时对外营业(含法定节假日)。
第4.1.8条 如果标的车位的权属将发生变更影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主体或其权利义务的,甲方应当提前通知乙方该等变更,并积极协调、促使乙方能够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标的车位或与新的有权甲方签署新的协议。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身不侵犯乙方在标的车位上的任何附着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及收益的权利和利益),以及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正常经营及收益等所有权益。
第4.1.9条 甲方承诺如遇国家政策调整,需完善相关经营手续的,甲方应积极配合完成,保障乙方得到合法经营相关要求。
第4.1.10条 本合同签订前发生的车位及附属物的一切纠纷,或前述纠纷系本合同签订前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所有责任均由甲方承担。若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4.2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与承诺、保证
第4.2.1条 乙方保证其具备法定资质以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
第4.2.2条 乙方负责在标的车位安装充电装置、充电桩等设施(“充电站”)并对于标的车位进行装饰,相关施工在乙方的施工方案得到甲方批准后进行。若现场物业单位要求须提供相关材料进行报备审批,成交方须无条件予以配合。施工进场前,双方应对场地原有情况及施工改造区域内设施设备进行清点并拍照存档留底。施工过程中须符合相关施工作业及安全xx措施要求,并做好施工安全监管工作。若施工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成交方须按照招商方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若该等施工需向政府部门备案或取得任何批准,乙方应取得备案或取得批准后施工。合同有效期间如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甲方需就充电站的安装向相关政府部门报批或备案或提供任何材料,乙方应提供积极配合。
第4.2.3条 乙方自交付日期起,有权组织其指定的有相关资质的承包商、代理商、供应商及其员工进入标的车位,并开展准备、实施以及安装工作,甲方应当提供必要配合。但乙方应在安装施工时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第4.2.4条 乙方应依照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安装若干设施及在标的车位进行装饰,以促进施工进度,甲方确保标的车位的条件允许在标的车位进行此类安装及装修,并须为乙方或乙方的服务承包商提供所有便利,以进行此类安装和装饰。但乙方应在安装施工时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第4.2.5条 乙方对标的车位进行上述装修或安装设备或装饰,尽量减少对相邻标的车位使用的影响。乙方有权对合作范围内停车场安装道闸及监控系统等,具体位置及产品安装标准应体现在施工方案中。
第4.2.6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供应或提供的货物和材料的所有权归属于乙方。合作期间乙方应自负费用对充电站及装饰进行维护修缮及必要的替换。
第4.2.7条 乙方可以升级、改造或更换充电站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充电装置、充电桩、监控、充电车位以及配套设施等),包括进行与此相关的线路改造、线缆铺设、元器件更换等。如果需要拆除甲方原有设施设备的,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由乙方负责拆除并将拆除的设施设备搬运至甲方指定场地。乙方实施与甲方安装的监控设备升级改造或更换、车位改造相关的行为,须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诉求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第4.2.8条 为了告知乙方客户有关充电站的信息,乙方需将充电站信息发布在甲方通讯渠道上(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以及其他宣传媒体),也有权在乙方通讯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app以及其他宣传媒体)上公布甲方标的车位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其他必要信息。除指示标的车位地址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设施、用具、宣传媒体上使用甲方之服务商标之全部或部分,亦不得使用与上述服务商标相似的标志。
第4.2.9条除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核准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不得自行或容许他人将标的车位用作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不得擅自使用标的车位以外的任何车位。
第4.2.10条 乙方因公司改制或重大投资方向调整,有权把本合同相关权利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或单方面解除合同,但乙方须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甲方,乙方选择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按解除通知发出之日的前三个月甲方经营收入总额向甲方支付补偿金。为本合同之目的,关联公司指与乙方受同一家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
第4.2.11条 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甲方有权收回标的车位,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对标的车位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乙方有权拆除出资购买安装的充电设施及附属设备,也可经协商转让给甲方或第三方。乙方应在合作期限届满日或提前终止日之后的15工作日内拆除出资购买安装的充电设施及附属设备并对拆除后地面重新平整,否则视为乙方抛弃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径行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据实承担。
第4.2.12条 乙方不得以联合经营或共同经营的方式与第三方合作共建该标的。
第4.2.13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增设或减少慢充充电桩,如出现场地具备增设条件而乙方不投入增设的,双方先行友好协商,通过加强现场管理解决慢充充电桩数量的问题,如双方协商未果,则甲方可在成交方拒绝增设或减少慢充充电桩10个工作日后,免责取消该场地与成交方的合作,并扣除该场地的履约保证金,同时选择其他厂家进场建设慢充充电桩。
第5条 双方约定
第5.1.1条 乙方应制定分批次建设计划,经甲方同意后实施,甲方可结合各项目场地及用户实际情况要求乙方于30天内完成实施。现场所需的设备、网络、智能电表等由乙方自行投建,合同期限内涉及到充电桩相关设施设备(包含但不限于电缆、标识物料、消防等配套设施)的更换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5.1.2条 乙方须配有远程监控值守中心(或有专员值守),现场充电车位须达到100%监控全覆盖且接入甲方值守监控平台,并满足监控录像存储30天以上的要求。
第5.1.3条 施工移交须以甲方标准进行交接验收(包含但不限于设备清单、设计图纸、产品合格证、施工自评报告等材料提供备案),验收后准予开放运营。
第5.1.4条 充电平台数据必须与甲方互联互通,涉及平台对接联调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双方通过接口协议(中电联充电接口协议)实现平台级软对接,对接设备状态、充电控制、充电交易等功能,实现用户相关数据共享,具体数据种类及内容以甲方要求为准。
第5.1.5条 用户可以通过甲方和乙方小程序作为入口,进行充电桩信息查询、充电、停车抵扣、查账、缴费等操作;合同范围内的停车场充电桩合作项目,“市政停车”缴费的用户资金入账甲方,给充电车主的发票应全部由甲方开具并结算技术支持费给乙方。通过乙方小程序缴费的用户资金入账乙方账户,给充电车主的发票应全部由甲方开具,乙方将当月用户消费金额全额转给甲方后,由甲方结算技术支持费给乙方。
第5.1.6条 乙方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配置足够的管理人员,负责充电站充电区域及充电桩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运营管理、卫生管养、客诉处理、事故理赔等相关责任工作。
第5.1.7条 乙方须配置一名总运营对接管理人员,配置24小时客服热线,按片区划分配置现场运营专员、设备应急维修处理人员及安全管理监督专员,并将人员清单提供于甲方进行报备,如有人员变更,应及时告知更新。
第5.1.8条 乙方须负责充电站油车占位及电动车充电结束后长时占位的管理工作,做好相关警示标语的张贴,并从硬件设施或平台规则进行限制管理。
第5.2.1条 用户需求:若接收到市民用户关于充电服务相关的合理诉求,乙方应积极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优化提升措施。
第5.2.2条 投诉信访:xxx负责项目所属区域及充电相关问题所产生的投诉信访接收、处理、回复及舆情平息。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产生负面舆情的,乙方应积极主动配合消除舆情,甲方有权介入处理并视情况进行处罚。
第5.3.1条 乙方应在充电区域范围内张贴足够数量的充电流程规范、安全警示标语、客服热线等相关物料,同时做好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充电用户的行为及人身安全。若发生相关的行为事故,责任将由乙方全权承担。
第5.3.2条 乙方应为充电站中所有投建的充电桩购买“充电桩产品责任险”,并将保险购买证明报至甲方审核备查。
第5.4.1条 各停车场服务费应合理定价,定价方案经甲方同意后,须在现场公示5天后方可实施。低于定价方案的活动定价,可由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告知甲方后自行调整。
第5.4.2条 乙方应根据招甲方要求增设或减少慢充充电桩,如甲方提出加快投建计划且出现场地具备增设条件而成交方不投入增设,或甲方提出投建计划外的增设需求且出现场地具备增设条件而成交方不投入增设的,双方先行友好协商,通过加强现场管理解决慢充充电桩数量的问题,如双方协商未果,则甲方可在乙方拒绝增设或减少慢充充电桩10个工作日后免责取消该场地与乙方的合作,同时有权扣除该场地履约保证金,并有权选择其他厂家进场建设慢充充电桩。
第5.4.3条 乙方应实行实行直营管理,在经营过程中不转包、分包经营权,不以任何形式(含技术入股、委托经营、技术合作等)转让实际经营权,不抵押、出借经营场所,不得利用招商场地进行非法经营。若成交方违反上述要求,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要求乙方将场地恢复原状,拆除其设备并没收该停车场的履约保证金。
第6条 拆迁补偿与资产处置
第6.1条 因政府规划原因(需提供相应的政府文件)导致充电站需要整体或部分拆除,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获得该等补偿款,若通过甲方收取的,须在政府支付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给乙方。在签订相应的补偿协议时,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参与补偿谈判、协商。
第6.2条 无论上述何种原因导致场站停止经营、设备设施拆除,乙方所投入的所有资产、商标权等均归属乙方单独所有,甲方不得自行处置或使用。
第7条 违约赔偿
第7.1条 因甲方原因导致车位连续30日无法经营,或3个月内累计45天不能正常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须向乙方赔偿撤场搬迁费及乙方投入建设费用(以折旧摊销后的净值计算)。
第7.2条 因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且延期支付30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已收费用(含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乙方自行承担撤场搬迁费及乙方投入建设费用等。但因甲方不履行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相关税率发票或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甲方应尽义务、不可抗力、甲方原因、法院保全等导致乙方不能支付合同款项的,不属于乙方违约。
第7.3条 未发生本合同第六条前两款所述情况,任何一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赔偿另一方人民币叁拾万元(小写:¥300000.00元)。提出终止的一方为甲方的,须向乙方赔偿撤场搬迁费及乙方投入建设费用(以折旧摊销后的净值计算),乙方自行投入的资产权属归乙方所有。提出终止的一方为乙方的,甲方已收费用不再退还,乙方自行承担撤场搬迁费及乙方投入建设费用等。
第7.4条 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就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用、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调查取证费用、评估费用和差旅费用等其他所有应付费用)进行赔偿。
第7.5条 如因任何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使用该地块运营电动车充电停车场,并导致乙方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的,或者受到主管政府部门的质询和处罚的,甲方应负责与该等第三方或政府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并应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第8条 合同解约和终止
第8.1条 本合同可按下述规定,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终止,双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如需终止合同,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
未按约定完成车位交付条件的;
双方可协商同意后终止本合同;
如乙方应付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超过一个月(因甲方未履行相应的发票开具义务的除外),无合理理由并在甲方催付未果的情况下,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如果任何一方进入清算或破产,面临清算或解散的法律程序,在债务到期时无法清偿,或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解散的,另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经书面通知该方终止本合同;
一方违反本合同第11条约定的合规承诺且造成不良影响时,另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相关车位存在重大结构隐患、存在重大危险且被相关主管部门勒令停业,需要经受结构改造,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停业无法履行合同而使乙方停业超过30天,或导致乙方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亏损,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成功进行新能源充电站的备案,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充电站自双方协议签约起超过一年时间未能实现营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在运营期间被通报批评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整改,整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费过高、占位等导致的信访问题(服务费应参照同类型车场慢充桩平均价调整,服务定价公示前需向招商方报备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视为乙方违约,同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若因成交方原因导致充电站及充电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充电站卫生、充电费、占位等)运营期间被市民及相关上级主管单位通报批评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成交方必须按照招商方要求在相应期限内消除影响并整改,且招商方有权从成交方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罚,视严重性扣罚1000-10000元/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视为成交方违约,同时不免除成交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项目运营中由于乙方服务问题造成群体事件或社会恶劣影响,甲方督促乙方解决并消除影响,且影响无法消除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乙方不诚信经营受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处罚,造成甲方声誉损害的;乙方对合同约定的项目主营业务进行变更的;上述三种情况发生任一情况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取消被投诉项目的合作,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0日内无条件清退场地。
第8.2条 双方结清本合同项下所有债权债务后,乙方撤离合作项目。发生违约的,还应当履行完第7条约定的赔偿义务。
第8.3条 本合同终止后,在不限制任何一方根据法律或本合同规定享有的权利及补救措施的前提下:
甲方应立即从自己的网站上删除与乙方公共充电网络相关的条目,乙方应立即删除其公布的有关停车车位的使用信息。
甲方应当退回乙方已经支付但尚未发生的款项,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财务手续。
第9条 消防安全要求
第9.1条 因乙方原因,造成火灾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所有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并有权解除服务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及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9.1.1条 乙方负责项目所属区域及充电相关配套设施的安全生产工作,服从甲方相关部门的统一管理及整改要求,确保安保、消防、用电、防盗等安全无事故。合同期内如发生上述事故均与甲方无关,乙方负完全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9.1.2条 乙方须与甲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乙方对项目所属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必须配备符合充电站相关法规数量及类型的灭火器,同时每个站点须配备不低于两件灭火毯。乙方须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灭火器定期充装更换,保证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应法规要求、不缺失。不能以任何理由占用消防安全专属空间及改变消防安全设施的专属用途;乙方对其辖区内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承担一切损失及赔偿责任。
第9.1.3条 乙方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巡查计划,做好充电安全工作巡查,每月自行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可邀请甲方共同参与),做好消防安全记录工作,确保无相关消防隐患。乙方应制定各岗位人员安全操作程序,要求员工按规范操作,新进员工必须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9.2条 人员安全:制定各岗位人员安全操作程序,要求员工按规范操作,并为员工及用餐人员投意外伤害险,确保无安全隐患。乙方经营服务所需用工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员工与乙方的任何纠纷均由乙方负责处理,产生的费用及赔偿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如执法部门判决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甲方进行赔偿后有权全额向乙方追偿,并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
第9.3条 环境卫生要求:乙方须负责充电站充电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含桩体、线缆、配电柜等)卫生管养,保持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按规定配备卫生设施,实行门前三包。垃圾须倒入指定的垃圾箱内,符合垃圾分类要求,若是违反相关规定,相关的罚款由乙方缴交。并指定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垃圾清运与回收。消防通道严禁堆放各种杂物、经营物品等,严禁乱倒垃圾、污水、杂物等。乙方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对不符合卫生管养要求的事项进行及时整改。
第10条 免责条款
甲方与乙方双方同意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皆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经营收入及乙方技术支持费等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日数计算(不属于违约),甲方在合同解除后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1)市政建设需要搬迁。
(2)土地被收储。
(3)企业改制。
(4)甲单位或其关联企业自用
(5)资产所有权人出售合作经营资产、资产所有权单位股东出售资产所有权单位股权
(6)政府对合作项目资产另有约定,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
发生本款所述情况后,xxx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0日内无条件清退场地,且不附加任何条件,放弃先履行抗辩或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11条 使用徽标和名称权
第11.1条 除非乙方另行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明确许可,本合同并未以任何方式向甲方或任何一方授予或转让任何商标、徽标、著作权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许可。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修改、使用、复制、注册乙方及其关联方的乙方商标、徽标、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权利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停车车位的指示和标识)。本条的限制同样适用于包含乙方商标及徽标、与之相似或者与之近似足以导致误认的商标和牌号。
第11.2条 任何一方向媒体(例如报刊、电台、电视及互联网)提供有关另一方的信息以及向媒体提供有关另一方的新闻稿,必须征得该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第12条 商业原则、合规与保密
第12.1条 双方承诺互相尊重、遵守良好行为守则并保持忠诚。任何一方无论何时都不得对另一方的人员、产品或服务作出负面评论,也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声誉和形象。
第12.2条 双方保证,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与合作相关的任何信息予以保密,并确保只向参与本合同履行且受保密义务约束的员工提供上述信息。前述限制不适用于下列信息:(i)在披露时已经被公众知晓的信息;或(ii)披露方从具有做出该等披露权限的第三方处正当获得的信息。如果对信息的披露是由相关主管机关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所要求的,则披露方应当通知另一方,并且在做出任何披露之前,该方应向另一方提供一份该等被披露的信息的副本,该等披露应符合最少披露程度的要求。
第12.3条 双方承诺,所有在本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通过其自有设施设备所获悉的个人数据(“个人数据”)的所有权都归属于该方。另一方应当使用适当的、可操作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步骤与方法来进行服务,以保证个人信息或数据免于被他人非法获得、窃取、披露或丢失的风险。未经对方及数据主体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形下,另一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有关的个人信息,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12.4条 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及适当的措施打击腐败,避免任何其他违法行为,特别是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洗钱、环境保护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法律和侵犯员工权利的行为。每一方均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其法定代表、雇员、分包商、顾问或代表该一方行事的其他第三方因下列方面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受到起诉,例如贿赂、腐败、给予不正当利益、收受不正当利益、洗钱、欺诈或挪用公款。
第13条 不可抗力
第13.1条 任何天灾(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大气干扰、爆炸、电击、暴雨、台风、龙卷风、地震、土崩、土壤侵蚀、地陷、飓风或瘟疫);战争、暴动、内战、封锁、叛乱、故意破坏、公敌行为、骚乱;联合抵制、罢工、封厂或其它类似工业扰乱(除战争、内战,联合抵制或封锁外,国家政府机构、民事机构或军事机构的命令、判决、裁决、决定或其他行动,或上述机构未能采取行动,均不得被称为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按期履行,经双方协商可适当调整延展约定履行期限,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第13.2条 如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实施,或者无实施的必要,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或者履行期限延迟达30日,任何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第13.3条 宣称不可抗力事件已经发生的一方应向另一方告知上述事件已经发生,上述通知应采用在当时情况下最迅速、最有效的手段送达。宣称暂停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责任证明上述情况构成宣称暂停履行义务的正当理由。在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义务期间,该方的任何义务和其他方的相应义务应暂停履行,但只在该方不能履行责任的限度之内。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至合同解除完成期间,甲方经营收入及乙方技术支持费不计。政府有给予补偿或赔偿时,乙方投入安装的与充电营运及配套业务相关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充电设备、变压器、配套设备设施等属于乙方出资建设的项目)、经营与搬迁所涉及的政府补偿或赔偿金额归属乙方。
第14条 其他条款
第14.1条 本合同项下要求或允许送达的任何通知或通讯均应采用中文,可通过专人交付、EMS快递交付,或者通过邮资预付并要求回执的挂号信邮寄,而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均应发送至本合同指明的收件方的联系地址,或者任何一方此后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的其他地址。该等通知应于下列日期视为已交付:(a)如通过专人交付,则为交付当日;(b)如通过EMS快递或挂号邮件发送,则为邮件交寄后的第三天,有证据证明交付日早于交寄后第3天的则以实际交付日为准。本协议指明的收件方如下:
甲方:厦门市政空间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000x空间资源大楼
收件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第14.2条 本协议约定的地址、传真或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争议解决、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中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各个阶段。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调解书)向本协议任何一方约定的地址、传真或电子通信终端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按照约定的地址、传真或电子通信终端送达的,视为被送达;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送达的效力。
第14.3条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设法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果争议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求开始协商的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未得以按上述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就争议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等争议诉讼期间,每一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但争议事项除外。若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认定为无效、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则该情形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或规定或本协议整体。
第14.4条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附件:
《项目清单》
《合同价款明细与支付条款》
《场地交接报告》xx
《廉政合同》
《安全环保管理协议》
《商户卫生管养协议》/《商户卫生委托管养协议》
签署页:
甲方:厦门市政空间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项目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1 |
轮渡海滨地下停车场 |
2 |
中山医院嘉禾园 |
3 |
青少年宫 |
4 |
体育中心 |
5 |
厦大南普陀地下停车场 |
6 |
市政教科院附属小学公共停车场 |
7 |
凤凰园公共停车库 |
8 |
仙岳高架桥下6号停车场 |
9 |
仙岳高架桥下1号停车场 |
10 |
前埔南小地下停车库 |
11 |
仙岳高架桥下5号停车场 |
12 |
仙岳高架桥下2号停车场 |
13 |
仙岳高架桥下4号停车场 |
14 |
岭兜东侧停车场 |
15 |
仙岳高架桥下3号停车场 |
16 |
观音山公寓 |
17 |
东坪安置房11# |
18 |
鸿山新村车库 |
19 |
岭兜一里 |
20 |
新景花园 |
21 |
文园公寓 |
22 |
古楼公寓 |
23 |
惠景新村 |
24 |
源泉山庄B地块 |
25 |
虎仔山庄 |
26 |
城市花园 |
27 |
岭兜二里 |
28 |
公园东路安置房 |
29 |
侨福城一期 |
30 |
侨福城二期 |
31 |
天湖路 |
32 |
文屏山庄 |
33 |
厦福安置房 |
34 |
东坪山路西侧临时地面停车场 |
35 |
水务大厦 |
36 |
建设大厦 |
37 |
市政火车站西侧地面停车场 |
38 |
双十中学枋湖校区公共停车库 |
39 |
市政南山地块xx停车场 |
40 |
市政天安小学公共停车场 |
41 |
围里公寓 |
42 |
康乐新村二期 |
43 |
湖边花园A区 |
44 |
枋湖花园 |
45 |
湖边花园B区 |
46 |
五缘公寓 |
47 |
达嘉馨园 |
48 |
新永成花园 |
49 |
华铃花园三期 |
50 |
嘉景花园一期 |
51 |
仙岳高架桥下7号停车场 |
52 |
禹洲HOUSE临时停车场 |
53 |
市政大厦停车场 |
54 |
仙岳高架桥下8号停车场 |
55 |
市政空间资源大楼停车场 |
56 |
市政充电(枋湖南路) |
57 |
xxx西小学公共停车场 |
58 |
市政芸景实小公共停车场 |
59 |
新阳居住区二期 |
60 |
市政孚美社区公园地下停车库 |
61 |
市政芸景实验中学停车库 |
62 |
市政马銮湾实小停车库 |
63 |
集美核心区地下停车场 |
64 |
滨水小区 |
65 |
杏北锦园居住区 |
66 |
市政集美区实验小学公共停车库 |
67 |
市政集美区xx学校公共停车库 |
68 |
集美新城侨英中学公共停车场 |
69 |
同安新城滨海公寓西侧公共停车场 |
70 |
同安城北 |
71 |
滨海公寓 |
72 |
祥平地铁社区二期 |
73 |
东方新城一期B1、B2组团 |
74 |
洋唐居住区B17地块 |
75 |
新店地铁社区二期 |
76 |
九溪小区公交首末站 |
77 |
洋唐A01地块 |
78 |
林前综合体 |
79 |
洋唐三期A05地块 |
80 |
洋唐三期A07地块 |
81 |
东方新城二期B地块 |
82 |
洋唐A03地块 |
83 |
洋唐A02地块 |
84 |
洋唐三期A04地块 |
备注:
附件2:合同价款明细与支付条款
1、双方一致同意,合作范围包含附件1《项目清单》所列84个停车场项目所在地内的部分车位,详见附件1项目清单。
2. 甲方经营收入与乙方技术支持费
2.1甲方经营收入:运营本项目充电服务收取的所有费用(含电费、电损及充电服务费等)归甲方所有,乙方按甲方结算的尖峰平谷电价(含10%用电损耗)与甲方结算电费,如乙方未安装智能电表的,所有电度数(含10%用电损耗)按照尖峰时段单价进行结算。
2.2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技术支持费按充电站经营自然月向充电车主收取的充电服务费为计算依据,当单项目的平均单枪日均销量≤20度时,甲方按充电服务费部分的x%向乙方支付技术支持费;当单项目的平均单枪日均销量>20度时,甲方按服务费部分的y%向乙方支付技术支持费。
3、甲方经营收入及乙方技术支持费支付方式
3.1双方于每月 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分别计算甲方经营收入及电费金额(如经营收入通过乙方平台收取,乙方应将经营收入全额转账给甲方,甲方在收到经营收入全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计算技术支持费),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平台账务清单并向甲方开通平台查询权限,供甲方查询乙方充电站每月实际服务收益。若甲方对平台数据有疑议,应及时以邮件/微信方式反馈至乙方,乙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响应并给予答复。
3.2双方确定每月技术支持费后,乙方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随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而调整)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技术支持费。
4、履约保证金
4.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捌拾肆万 元整(¥ 840000 )。
4.2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还;若合作期限届满或合同因非乙方原因终止、解除的,甲方应于期满/终止/解除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至乙方账户。
4.3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经营收入的,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将所欠款项及由此产生的违约赔偿数额扣除,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以上损失,甲方有权采取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后续若有增加或减少充电桩投建数量,均按上述约定标准执行相应的增加或减少甲方经营收入。
7、双方收款信息:
7.1甲方指定银行收款账号:
收款人开户名称:厦门市政空间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营业部
帐号:35101535001052502793
7.2乙方指定银行收款账号:
收款人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号:
7.3任何一方向以上对方指定开户银行帐号支付的款项,以支付方实际支付时的银行支付凭证所示日期作为对方收到款项的日期并视为付款方已收到相应款项。若收款方为多人时,收款方内部的具体分配与付款方无关,付款方完成按约定支付即尽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收款方任何股东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抗辩。如收款银行帐号发生变更,甲、乙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若因收款银行帐号问题导致无法支付,不属于付款方的违约责任。
附件3:《场地交接报告》范本
1、交接双方:双方均同意以下人员代表各自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交接义务,其行为对各自公司负责,双方公司均对其代表行为给予全部承认。
甲方移交代表:
乙方接收代表:
2、交接方式:双方代表现场清点(地址: )
2、交接时间: 年 月 日
3、交接内容:
4、溢缺清单:
5、未尽事项:
6、交接签署:
甲方:(xxxx、代表签字)
乙方:(xxxx、代表签字)
附件4:廉政合同
甲方: 厦门市政空间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为加强运营项目中的廉政建设,规范甲乙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经营场所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出租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物业管理合同,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违反项目运营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在合同履行(含工程建设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合同的乙方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 》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转让、分包单位和要求支付在《 》规定以外的费用等。
(六)不准违反合同约定向乙方索要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项目运营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运营管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为甲方、相关单位提供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合同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致使甲方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自处分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价款5%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致使甲方工作人员受到司法机关刑事追究,自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应支付甲方合同价款10%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的,甲方退还乙方所支付的违约金。
第五条 本合同作为《 》的附件,与《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甲方:(xx)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安全环保管理协议
招商方(甲方):厦门市政空间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交方(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及其它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甲、乙双方基于签订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必须同时签订本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甲方安全生产职责
(一)甲方不定期组织人员对乙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应督促乙方及时整改并形成检查台账,做好检查反馈工作闭环。
(二)甲方有权纠正和制止乙方人员的“三违”行为(即乙方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甲方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安全生产相关问题,乙方给予配合,但甲方不承担因乙方原因引起的任何法律纠纷及法律责任。
(四)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当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职责。
二、乙方安全生产职责
(一)乙方必须依据所具备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开展生产运营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乙方不得将承包的业务违规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甲方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四)乙方应加强安全管理,依据法规要求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五)乙方需指定项目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负责该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安全员(姓名: 联系电话: )负责现场安全xx管理工作。
(六)乙方需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与指导,如乙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标准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进行整改,并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必要时,甲方有权将违规单位及人员清退出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应当接受甲方对其服务人员资质、进场物料工具、使用机械设备等情况的审查,并严格按照甲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乙方应对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填写书面记录,提交甲方备案,同时应组织全体进场人员接受甲方的安全技术交底。
(九)乙方涉及危险施工内容须提交相关作业方案供甲方进行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进场
方案内容包括:作业内容、安全措施、应急措施、进度安排等内容和相关设计图纸、进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资格复印件、安全员证复印件等(以上复印件须加盖乙方公章)。
(十)乙方工作中需在甲方管理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金属焊接切割、电工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乙方须提交相应专项作业方案和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报甲方备案,并按照甲方要求对危险作业进行备案,同时指定专职人员担任作业负责人和监护人。
(十一)乙方必须对从业人员开展身体健康状况评估,凡患作业禁忌症、生理有缺陷或不宜从事实际作业的人员,不得录用,乙方应根据实际安全风险和管理需求,制定适宜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保存培训档案。
(十二)乙方应充分评估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风险,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十三)乙方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需注意经营期间的安全工作,做好门前三包工作,不得在合作场地内堆放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及废料、垃圾,若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四)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需实施设施设备检修、特殊改造,或涉及水、电等供应相关的改造等,应事先与甲方报告改造计划,经过相应的风险评估确认后,方可实施。改造应按相关单位要求配备足额、有资质的改造人员。
(十五)乙方负责电动汽车充电及换电设施的安全生产,并保证电动汽车充电及换电设施投入使用后不会对甲方的消防安全产生影响。若因乙方的电动汽车充电及换电设施对甲方造成损害,乙方负责进行所有维修并承担甲方所有的损失且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协议。
(十六)乙方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需按标准配齐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对消防安全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并在明显的位置标示“充电时禁止人员停留在车内”等有关安全的警告,以应对突发的消防安全事故。
(十七)乙方应对应急抢险救援任务的相关要求
1.乙方必须组织制定抢险救援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本企业现场应急抢险的机械安全和人员安全负责;
2.乙方应按照生产管理要求配备所需要的应急物资及应急响应人员;
3.乙方在应急抢险救援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向甲方报备,乙方应同时迅速派遣人员,携带器材设备,保证在半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不得延误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时机;
4.乙方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的所有设备,必须经检验、检测合格,符合抢险救援工作要求;乙方参与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持证上岗;
(十八)在乙方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乙方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原因,造成甲方设施设备损坏、经济损失、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受到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经济处罚的和人身伤亡的事件,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九)本协议中乙方或乙方人员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乙方不能保证与主合同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施工资质、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的;
2.乙方有关资质、证照已过期的,或者安排证件已过期的各类应持证人员上岗作业的;
3.乙方人员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的;
4.乙方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
5.发生事故后,乙方未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
6.乙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二十)乙方对服务项目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任何乙方人员或第三人在服务项目发生事故的(含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治安案件及刑事案件等),必须在发生后第一时间向甲方报告备案;除依法由第三责任人承担责任外,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二十一)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职责。
三、其他
(一)未按协议条款履约时,应先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参照主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二)本协议条款如无明确约定的,应以法律法规要求及主合同要求为准;
(三)甲、乙双方严格遵守本责任书条款,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服务期间的安全xx。
(四)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双方合同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等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六)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厦门市政空间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0592-2116607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商户卫生管养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共同订立: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商户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协议作为《 》的补充协议,旨在确保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整洁,明确合作区域的卫生管理原则和实施措施。
现甲乙双方就合作区域范围内的各方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1. 卫生责任
1.1 乙方应按照《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及甲方制定的《车场环境舒适度标准》中的卫生要求,保持合作区域的卫生和整洁。
1.2 乙方负责合作区域内的卫生管养,按至少一天三次的频率进行场内保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清洁、天花板除尘、地面打扫、厕所清洁(如有)等工作。
1.3 乙方按至少一天一次的频率,清理合作区域内的垃圾桶及垃圾堆积点,确保其干净,并按照《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进行垃圾分类和处理。
2. 合作机制
2.1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反馈合作区域存在的卫生问题或环境隐患,并按甲方要求积极配合整改。
2.2 甲方有权对乙方合作区域进行不定时巡查,检查乙方卫生管养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或要求。
2.3 如乙方未能履行卫生管养责任,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根据主合同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等;同时,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或收到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经济处罚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 违约惩罚
3.1 如乙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惩罚措施:
第一次违约: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乙方立即整改;
第二次违约:给予书面警告,同时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500元;
第三次及以上次数违约:有权全额没收乙方缴交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根据乙方违约程度,按《 》约定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
3.2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将定期与不定期对合作区域进行检查考核。对不履行协议内容,将依据《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作相应的处罚。
4. 其他条款
4.1未按协议条款履约时,应先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参照主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4.2本协议条款如无明确约定的,应以法律法规要求及主合同要求为准;
4.3甲、乙双方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服务期间的卫生文明。
4.4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双方合同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
4.5本协议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等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4.6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
日期:
商户卫生委托管养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共同订立: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商户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一、协议目的
本协议作为《 》的补充协议,旨在确保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整洁,明确合作区域的卫生管理原则和实施措施。现甲乙双方就合作区域范围内的各方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二、责任与义务
1. 甲方负责组织保洁人员维护乙方合作区域的卫生,包括配备工具、清扫、处理垃圾。
2. 若发生保洁服务质量问题时,乙方需及时向甲方反馈,甲方需在工作时间段(7点至19点)两小时内进行响应处理。
3. 乙方及乙方客户有义务保护公共环境卫生整洁,文明有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甲方有权拒绝承担超出合理保洁服务范围的工作,或与乙方另行协商处理措施。
三、保洁服务内容
1. 甲方安排保洁人员负责合作区域及过道的保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清洁、天花板除尘、地面打扫、厕所清洁(如有)等工作。
2. 甲方保洁强度为每天7点至19点期间共 3次清理,维持合作区域及过道卫生整洁。
3. 甲方提供的保洁工作范围不包含对商户自有或使用设备的管养,仅包括对合作区域内的环境清理工作。
4. 每天对区域内垃圾进行1次清运工作,并按照《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进行垃圾分类和处理。
四、费用
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车位卫生费为40元/月/充电桩,卫生费每2年递增3%。
2. 费用按月结算,卫生费支付方式与《 》约定的甲方经营收入费用支付方式一致。
五、违约责任
1. 当月内如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如乙方未按时支付卫生费)或因过失、故意等毁坏甲方财物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一次违约:甲方有权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乙方立即整改;
第二次违约:甲方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同时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500元;
第三次及以上次数违约:甲方有权全额没收乙方缴交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根据乙方违约程度,按《 》约定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
2. 当月内如甲方未遵守本协议条款、未按协议约定开展保洁服务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一次违约:乙方有权催告甲方立即整改违约行为;
第二次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整改,同时有权扣减次月应付卫生费总额的5%;
第三次及以上次数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整改,同时延期缴纳卫生费至甲方整改完成后再支付。
3.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六、其他条款
1.未按协议条款履约时,应先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参照主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2.本协议条款如无明确约定的,应以法律法规要求及主合同要求为准;
3.甲、乙双方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服务期间的卫生文明。
4.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双方合同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
5.本协议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等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6.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