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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全文)
2004 年 06 月 03 日 23:46 |
新华社广州6月3日电 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3日在广州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协议全文如下:
泛珠三角区域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个省区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简称“9+2”)。
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合作加快发展的大背景下,加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我们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也是我们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发展战略机遇期的现实选择。这对于促进港澳社会经济繁荣发展,扩大内地省区对内对外开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增强区域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为务实推动合作事项的落实,经各方政府协商一致,特制订本框架协议。第一条 合作宗旨
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参与合作的内地省区与香港、澳门开展合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合作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框架内进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各方的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形成合作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拓展区域发展空间,共创美好未来。
第二条 合作原则
(一)自愿参与。协议各方本着发展的共同愿望自愿参加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并在合作框架中享有发展的平等地位和权利。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其余协议各方有权根据法律、政策和需要,参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合作项目。
(二)市场主导。按照“市场运作,政府推动”的方式推进区域合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区域经济发展中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企业作为合作的主体,依法自主决策投资经营。政府主要是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引导区域合作发展方向。
(三)开放公平。坚持合作的公平、开放,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市场开放,加强沟通交流,促进共同发展。
(四)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各方的比较优势和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经济资源、产业建设、科技文化教育、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优势集成与互补。
(五)互利共赢。协议各方应主动改善合作环境、深化合作内容、落实合作措施、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推动加快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第三条 合作要求
各方政府着重从下列四个方面推动合作发展:
(一)创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推动解决发展过程中相互关联的重大问题;
(三)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共同推进,逐步构筑泛珠三角区域发展的著名品牌,增强区域的整体影响力、竞争力。
(四)共同促进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合作领域
(一)基础设施。
1.能源。各方积极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内能源领域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积极实施 “西电东送”等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加快能源建设项目的合作开发,鼓励省际间煤炭、天然气等能源的产销合作,实现区域内资源优势与市场需求的结合。
2.交通。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加快构建适应区域合作发展要求均综合交通网络,逐步实现区域内交通运输一体化。
公路。构筑和完善区域公路交通运输网络。加强省际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建设、改造的规划衔接,加快跨省、跨境和出海通道的建设,构筑和完善区域公路交通运输网络。
铁路。进一步完善区域内铁路发展规划,构建区域铁路运输快达网络。加快云南国际铁 路、东南沿海铁路等列入国家发展规划的跨省(区)铁路项目的建设,加快广深港高速铁路、珠三角城际轨道的建设及与港澳的衔接。
航空。加强各地航空公司间、机场间的合作,增加区域内飞行航线,促进区域内客货快速运送。
航运。研究制订区域航运发展规划,促进区域内河航运、海运事业发展及与其他运输系统的衔接。
加快港珠澳大桥规划、论证、建设进度。
3.管道。按照国家规划,积极推动区域内输油、输气管道建设步伐。
(二)产业与投资。各方承诺加强协调,营造公平、开放和富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建立透明、便利、规范的投资促进机制。支持区域内企业间开展技术、生产、投资合作,形成优势互补、协作配套、共同发展的产业布局,提高整个区域的产业水平。
(三)商务与贸易。各方承诺加强信用建设;消除限制货物商品流通的地区障碍,建立健康、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鼓励区域内贸易的合作与发展,共同推进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在国家指导下,依照内地和港澳《安排》的有关内容,在泛珠三角区域内推行工业制品和农产品质量标 准、检验检测标准和认证标准的互认,加强地方和企业标准制订合作,互相认同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鉴定结果,促进商品自由流通。
(四)旅游。各方支持全面推进区域旅游合作,共同研究制定区域旅游发展战略和市场开发策略;建立区域旅游信息库;构建区域旅游网络营销系统和旅游网络质量标准,创建旅游电子商务服务平台;逐步推进区域内无障碍旅游,共同策划和推广区域精品旅游线路,树立区域旅游形象,打造区域旅游品牌。
(五)农业。各方同意建立稳定的粮食及其它农产品的购销关系,开辟区域农产品“绿色通道”,支持建立农业龙头企业对接机制,加强农业科技开发、特色农业开发,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合作,促进区域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
(六)劳务。协议各方同意加强劳务合作,开展劳动力供求信息传递交流和劳务输出输入组织合作,促进劳动力在区域间规范有序合理流动,协调解决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和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技工教育、转移就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资格相互认证制度。提高区域内劳动力素质。
(七)科教文化。加强各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与教育资源应用的合作,加强文化和人才交流。加快推进科技文献、科技信息、专家库、动植物资源和水文资源等基础性科技教育资源的联网共享;加强协调,建立区域创新体系;以xx技术及产业化开发为主,逐步建立区域科技项目合作机制和成果转化平台,推进区域产业协作和战略合作联盟。
(八)信息化建设。各方支持建设区域信息化交流网;加强与国家及国际内相一致的电子商务规则标准和法规方面的建设,建立区域信息交流协作机制,加强区域信息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九)环境保护。协议各方同意建立区域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在清洁生产、水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大气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强合作,制定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加大珠江流域特别是中上游地区生态建设力度,强化区域内资源的保护。提高区域整体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 力。
(十)卫生防疫。协议各方同意建立卫生防疫协作机制,一旦发生疫情,依法及时如实通报,协同疫病防控组织工作和疫病防治科技攻关。
上述合作领域所列仅为原则性内容。涉及协议各方或部分协议方的跨省(区)具体合作项目,由各方政府或企业在其后的协议或合同中商定。
第五条 合作机制
为保证有效开展合作,拓展合作渠道,协议各方同意建立合作协调机制。
(一)建立内地省长、自治区主席和港澳行政首长联席会议制度。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区域合作规划,协调推进区域合作的重大事宜。
(二)建立港澳相应人员参加的政府秘书长协调制度。协调推进现有和本协议提出合作事项的进展,组织有关部门联合编制推进合作发展的专题计划,并向年度最高行政首长联席会议提交区域合作进展情况报告和建议。
设立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区域合作日常工作。九省(区)区域合作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发改委(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由特区政府确定相应部门负责。
(三)建立部门衔接落实制度。协议各方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加强相互间的协商与衔接落 实,对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提出工作措施,制订详细的合作协议、计划,落实本协议提出的合作事项。
第六条 论坛安排
各方认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是推动区域合作的重要平台,按照“联合主办、轮流承办”的方式举办。该论坛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下一届论坛承办方在当次论坛议 定。论坛的规模、形式由承办方提出建议方案,经秘书长协调会议商定。泛珠三角经贸合作洽谈会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方案由论坛承办方提出,经秘书长协调会议商定。
第七条
x协议二00四年六月三日于广州签署。协议一式十一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第八条
各方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