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 10.01.与《美国棉花期货法》条款(f)的冲突规则 10.02.定义
美国洲际交易所 2 号棉花® 规则
目录
规则 主题
期货规则 10.00.本章适用范围;时间计算
规则 10.01.与《美国棉花期货法》条款(f)的冲突规则 10.02.定义
规则 10.03.官方标准和无法交割的棉花规则 10.04.期货交割合同
规则 10.05.合约法律约束力规则 10.06.交易单位
规则 10.07.交易月份 规则 10.08.报价依据 规则 10.09.涨跌幅限制
规则 10.10.在最后交易日收市时的指令执行规则 10.11.合规交割
规则 10.12.指定交割地点
规则 10.13.已检验棉花的搬运规则 10.14.交割通知
规则 10.15.公告价格
规则 10.16.接货方的通知和致交货方的需求函规则 10.17.接收申报和棉花交割
规则 10.17A.检验职责规则 10.17B.称重
规则 10.18.重量
规则 10.19.捆带和打包规则 10.20.压缩
规则 10.21.劳务、仓储和其他费用
规则 10.22.计价、品级和纤维长度差异规则 10.23.发票中注明的棉花所在地 规则 10.24.发票和文件的交付时间
规则 10.25.交割和支付规则 10.26.延迟认证 规则 10.27.检验
规则 10.27A.检验和抽样
规则 10.27B.检验/认证要求规则 10.28.复样
规则 10.29.交货方和接货方指南规则 10.30.已认证棉花的处理 规则 10.31.棉花检疫
规则 10.31A.损坏通知规则 10.32.交割问题
规则 10.33.三个月后的认证处罚
规则 10.34.棉龄处罚
规则 10.35.所有无争议索赔的支付规则 10.36.发票误差的支付
规则 10.37.索赔裁定的权限等级 规则 10.38.有争议索赔的支付期限规则 10.39.无效索赔处罚
规则 10.40.不合格棉花的交割和交割违约规则 10.41.保留
规则 10.42.不可抗力
2 号棉花期权
规则 10.50.交易单位 规则 10.51.交易月份 规则 10.52.权利金报价
规则 10.53.价格波动限制规则 10.54.最后交易日
规则 10.55.期权买方的义务规则 10.56.期权卖方的义务规则 10.57.清算的效力
规则 10.58.棉花期权到期规则 10.59.执行价格
规则 10.60.行权通知
规则 10.61.棉花期权合约格式
2 号棉花期货价差期权
规则 10.70.定义
规则 10.71.交易月份 规则 10.72.权利金报价规则 10.73.最后交易日
规则 10.74.棉花价差期权买方的义务规则 10.75.棉花价差期权卖方的义务规则 10.76.清算的效力
规则 10.77.棉花价差期权到期规则 10.78.执行价格
规则 10.79.行权通知 规则 10.80.期权– 格式
棉花决议一号. 交易所棉花存储的仓库要求
2号棉花系美国洲际交易所在美国、加拿大和日本注册的商标和商标权。
美国洲际交易所 2号棉花® 规则
期货
规则 10.00. 本章适用范围;时间计算
(a) 本章中的规则适用于2号棉花期货合同、2号棉花期货期权合同和2号棉花期货价差期权合同下的交易。与2号棉花期货和期权合同有关的所有交易必须遵守此规则,包括本章中所列条款和条件。
(b) 在计算任何一段指定时间、本章规定的时间或是经本董事会按程序所作决议允许的时间时:(i)任何时候都应参照纽约时间,和(ii)所指定期间行为或不行为的开始日不应计算在内,但包括该期限的最后日期,除非当日不是工作日,若最后日期为非工作日,期限将持续到下一个工作日营业结束时。
规则 10.01. 与《美国棉花期货法》条款(f)的冲突
为本规则目的,根据本规则订立的所有2号棉花期货合约均认为包含
《美国棉花期货法》条款(f)所规定或提及的任何条款和条件,无论合同或本规则条款是否清楚地将其列入合同,上述条款或条件均应认为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如同合同已作详细规定而完全有效。与
《美国棉花期货法》条款(f)所规定或提及的任何条款或条件存在任何方式冲突的本规则的任何规定,均应在冲突范围被废止并宣布为无效。
规则 10.02.定义
(a) 在本章和所有程序中以及本董事会通过的所有决议中,以下术语均具有所指明的含义,文意另有所指除外:
(i) 交割日
术语“ 交割日” 指的是交割通知发出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但是,如果交割日是银行假日,那么交割日指的是下一个非银行假日的工作日。
(ii) 交割通知
术语“ 交割通知” 指的是由清算会员根据交易所规定格式向清算机构发出的,交割一张或多张棉花仓单的交割意向通知书。
(iii)电子仓单
术语“ EWR” 指的是电子仓单记录,电子仓单记录是库管员根据在其库中的棉花库存创建的,该记录由美国农业部指定的棉花电子仓单提供者维护的数据库所反映。
(iv) 第一个交割日
术语“ 第一个交割日” 指的是到期月的第一(1)个工作日。
(v) 第一通知日
术语“ 第一通知日” 指的是第一个交割日前的倒数第五(5)个工作日。
(vi) 最后交割日
术语“ 最后交割日” 指的是到期月倒数第七(7 )个工作日。 (vii)最后通知日
术语“ 最后通知日” 指的是最后交割日前的五个(5)工作日。 (viii)最后交易日
术语“ 最后交易日” 指的是最后交割日前倒数第十个(10)工作日。
(ix) 本地交割
术语“ 本地交割” 指的是在交货方和接货方之间而不是经由清算机构,通过协商达成共同接受的条款而直接进行的交割。所有规则将继续适用于本地交割的棉花合同,除非双方同意针对本地交割的规则作出更改。
(x) 通知日
术语“ 通知日” 指的是交割通知发送给接货方的工作日。规则 10.03.官方标准和无法交割的棉花
(a) 棉花交割日有效的《美国棉花官方标准》将作为未来所有交割棉花合同的棉花品级、纤维长度、质量或价值的标准。
(b) 只有那些符合《美国棉花期货法》和美国农业部法规规定的品级和纤维长度的棉花才可以用于为履行任何将来交割合同的交割。
(c) 2号棉花期货合约下所有采购的棉花必须已经经过美国农业部法规规定的马克隆值测试,马克隆值读数小于3.5或大于4.9的棉花将不得交割。
(d) 只有东部地区/孟菲斯/奥尔良/xx萨斯(EMOT)高地以及远西高地种植的陆地棉才能进行交割。远西高地中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内华达州、新墨西哥州 (除了Lea县)、xx巴索以及xx萨斯州的佩xx山谷种植的棉花定义为长绒棉。所有在美国或未指明远西地区生产的陆地棉都应描述为东部地区/孟菲斯/奥尔良/xx萨斯(EMOT)种植。
(e) 棉包每担净重小于四百 (400)磅或大于六百五十(650)磅,和已经有火烧痕迹棉包不得根据任何期货合同进行交割。可交割的每担范围是九十二包(92)到一百零八包(108)。
(f) 依照合同可交割棉花的色泽等级和叶屑等级但被进一步归类并附有“ 备注” 字样的,将不可交割。
(g) 再轧棉或者有火烧痕迹的棉花,不得提交检验或根据期货合同交割。
(h) 2号棉花期货合约下的所有可采购棉花必须已经依据农业部法规进行了每纤度克数测试。每纤度克数小于25.0的棉花不得根据合同交割。
(i) 依据《交易所期货合约》提交的棉花应储存在同一(1)个仓库中,该仓库应理解为一栋单一仓库或建筑,或者经交易所批准的若干建筑群,包括由一(1)公司、企业或仓库管理机构管理和运营的同一(1)名称下的一(1)个仓库系统。建筑群仓库要求往返于每一单个仓库之间的运输成本应与其分别往返于主厂区的运输成本相均衡。
董事会于2008年11月12日修订,于2009年1月12日生效 [¶¶(d)和(h)]。
董事会于2009年4月15日修订,于2009年4月24日生效 [¶(i)]。规则 10.04.期货交割合同
(a) 除非双方均为会员,否则2号棉花期货或期权合约下的所有交易将不被交易所或其任何委员会或高级官员认可、承认或执行。2号棉花期货和期权合约下的所有交易应该被提交到清算机构进行结算,一旦接受结果,清算机构将替代清算会员履行相应的义务和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清算会员接货方关于交货方的头寸,以及承担交货方关于接货方的头寸;但是,交割通知一经发出和失效后,清算机构将不对合同下的任何个人负有责任。
(b) 所有2号棉花期货交割合同格式如下:
美国洲际交易所 2号棉花®合同
纽约 20
. 郡和州 A. B.在今日出售/购买以及同意在同一地点向C.D.交割或从C.D.接收五万 (50,000) 英磅约一百(100) 方包产自美国的标准等级为色泽(中低等)、纤维长度为(十六分之一)英寸的价格为 美分/磅的棉花,其他等级的棉花依据《美国棉花期货法》第(f)(3)条的规定进行增加或减少,棉花价格将依据品级、纤维长度以及马克隆值等因素浮动。棉花将在附例和本规则所列交割地点的保税仓库进行交割,交割时间是 第一个交割日和最后交割日之间(含第一日和最后日),交货方可依据美国洲际交易所(交易所)规则和条例选择一(1)个仓库,并通知接货方。所交割的棉花应符合农业部确立的品级标准,但《美国棉花期货法》(f)(1)(E)条款禁止据合同交割的棉花除外,其他品级规定均无效,所交割棉花还应接受交易所的检验。
该合同的签订已考虑并遵守据《美国期货法》和2号棉花期货合同规则所制订的所有不与该法相冲突的法规。
根据《美国棉花期货法》条款(f):
(c) 该合同下的棉花交割应在本董事会指定的交割地点进行。
(d) 该合同下可交割的棉花品级和长度应按交易所规定在交割通知中列出。如果修订美国农业部确定的棉花交割的官方标准,比如取消了交割通知中列出的任何品级标准,那么该品级棉花自标准取消生效日起将不得进行合同下该类棉花的交割。如果修订美国农业部确定的官方棉花标准,比如交割通知中列出的可交割品级棉花确立新的标准,那么应修改交割通知以满足该品级棉花的交割。农业部将指定具体日期作为新标准的生效日。
规则 10.05. 合约法律约束力
所有棉花期货交割合约对清算会员具有完全有效的约束力,直到清算会员按合约规定的棉花数量和质量完成交割,并且合约规定价款
已经支付。双方订立合同时,如果不满足规则10.04下的条款,或按照上述规则棉花不能进行交割和接收,那么双方不得订立任何条文或谅解合同。
规则 10.06. 交易单位
交易单位应该是净重五万(50,000)磅,允许有1%的重量增减。术语“ 净重” 指的是包装后重量减去皮重(袋子、结的重量,如有补丁应计其重量)后的余数。
规则 10.07. 交易月份
(a) 除非本董事会另行规定,否则交易仅限于对三月、五月、七月、十月和十二月的棉花进行交割。包含当期月在内,超过36个月的合约将不被交易所认可。除非本董事会另行规定,否则新交割月份的交易应始于该交割月前第三十五(35)个月的第一(1)个工作日开盘交易之时。
董事会于2007年8月10日修订,于2007年11月16日起生效。规则 10.08. 报价依据
(a) 2号棉花期货合约的买价和卖价以美分和百分之一美分/磅报价,最小浮动是0.01美分/磅, 相当于每张期货合约最小浮动是五美元。
(b) 如果2号棉花期货合约下每磅棉花的价格保留到了小数点后三位或更多,那么这样的期货交割交易是不允许的。
董事会于2008年2月13日修订,于2008年3月3日生效。规则 10.09.涨跌幅限制
(a) 期货
(i) 在第一通知日及其后当月期货合约无价格限制。
(ii) 在本规则中,作物年度指的是从任何日历年的十月份期货交割
月开始到次年日历年七月份期货交割月结束。
(iii)如果期货价格高于或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三美分(3)/磅(或 300点)时,将不允许进行期货交易。
(iv) 如果最初列出的有每日价格限制或受限于作物年度剩余期货交易月的五个(5)期货交割月份中,其中有两个(2)或更多的期货交割月份收于涨停或跌停,那么所有期货交割月份的每日价格限制应该在下一个交易日增加到四美分(4)/磅(或400点)。
(vi) 如果价格限制是五美分(5)/磅,且没有任何一个期货交割月份收盘时收于涨停或跌停, 那么所有期货交割月份的每日价格限制应在下一个交易日恢复到四美分(4)/磅;如果价格限制是四美分(4)/磅,且没有任何一个期货交割月份收盘时收于涨停或跌停,那么所有期货交割月份的每日价格限制应在下一个交易日恢复到三美分(3)/磅。
(vii)如果两(2)个期货交割月份最高的未平仓合约在任意工作日结算价为(84)或更高,那么依据本规则中的上述(ii)至(v)条规定,从下一个交易日开始,所有期货交割月份的日价格限制将增加一美分(1)/磅(或100点)。
董事会于2008年6月11日修订,于2008年7月11日生效。规则 10.10. 在最后交易日收市时的指令执行
当前期货或期权月份最后交易日收盘时接收的执行指令,其价格应在董事会主席与控制委员会协商后依其裁量权终止交易之前,不晚于该终止作出前最后一分钟或不早于最后十五(15)分钟期间所记载的交易记录范围内。本规则中提及的收盘交易期间指的是交易期限结束前半个小时。
规则 10.11. 合规交割
一项交易若合同双方已经满足了规则有关的所有要求,且可以重新交割或以赔偿取代合同履行,将被认为是合规交割。
董事会于2008年11月12日修订,于2009年1月12日生效。规则 10.12. 指定交割地点
(a) 以下地点为2号棉花期货合同的指定交割地点,如下所示:
(i) xxxx敦,xx萨斯州—xxxx敦交割地点,包括xxxx顿城区及方圆十五(15)英里内的区域。
(ii) xx维尔,南卡罗来纳州—南卡罗来纳xx维尔交割地点,包括斯帕坦堡/南卡罗来纳和xx维尔/斯帕坦堡城市以及方圆十五(15)英里内的区域。
(iii)休斯顿,xx萨斯州—休斯顿交割地点包括休斯顿城区及方圆十五(15)英里内的区域。
(iv) 孟菲斯,田纳西州—孟菲斯交割地点包括孟菲斯城区及方圆十五(15)英里内的区域。
对所有交割月份有效,直至并包括2013年10月份。
(v) 新奥尔良,洛杉矶—新奥尔良交割地点包括新奥尔良城区及方圆十五(15)英里内的区域。
对2013年12月份交割月份和之后的所有交割月份有效。
(v) 达拉斯/沃斯堡,xx萨斯—达拉斯/沃斯堡交割地点包括达拉斯或沃斯堡城区及方圆十五(15)英里内的区域。
(b) 依照规则10.04(c)条的规定,本董事会可以酌情增减以上指定的交割地点。“ 交割地点” 应为储备棉花的城市。
董事会于2008年11月12日修订,于2009年1月12日生效 [¶ (a)
(v)]。
董事会于2010年8月2日修订,于2013年12月份交割月份上市时生效 [(a)(v)]。
规则 10.13. 已检验棉花的搬运
在仓库采取任何行动之前,无论出于任何目的,从已登记的仓库中搬运棉花的所有指令应按规定格式上报交易所。
规则 10.14. 交割通知
(a)(i)清算机构在通知日之前的交易日指定的时间或之前,持有空头头寸的清算会员有意按照2号棉花期货合约进行棉花交割,其应该向清算机构提交一份交割通知。
(ii) 在最后通知日当天发出交割通知,如果政府批准文件尚未公布,那么通知方在通知日可自行申报待交割的棉花;并确认其遵守美国棉花期货法案下农业部有关此类的规定。如果通知方按照以上规定自行申报,则需在交割通知中特别注明“ 延迟认证” 。
(b) 所有交割通知的发出和提交不得早于第一个通知日,也不得晚于最后通知日。在确定交割通知日和交割日时,必须遵守以下限制条件:
(i) 不得在工作日以外的任何时间发出交割通知和进行交割,但是以下(ii)项中所涵盖的情况除外。
(ii) 如遇董事会公布特殊节日,董事会届时将规定如何处理受影响的交割通知和实物交割。
(iii)每一个交割通知的提出均须与以上规则和清算机构规则相符。
(c) 持有空头头寸的清算会员有义务按规定提交所需的交割通知,并妥善安排在交割月内所有不能继续交易且未平仓的当月合约的交割事宜。
(d) 当清算会员接到来自清算机构的交割通知时,以前持有多头的账户允许被了结。
(e) 每个清算会员在收到交割通知后,应继续依据规则履行其应尽的责任,直到合同履行完毕,双方的职责方才终止。
董事会于2007 年1 月24 日修订, 于2007 年2 月5 日生效[¶ ( a)
(i)]。
规则 10.15. 公告价格
公告价格指的是由交易所于通知日前的工作日发布的2号棉花期货合约交割月的结算价。
规则 10.16. 接货方的通知和致交货方的需求函
在通知日下午四点或四点前,接收到交割通知的清算会员必须按下列要求提供通知:
(a) 按清算机构规定的形式向其提交关于将根据交割通知交付的电子仓单处理意向的通知。该通知应说明清算会员是否:(1)接受来自清算机构电子仓单的交割 ;(2)将在交割日期内重新进行棉花交割并且要求清算机构为此目的持有电子仓单;或者(3)将直接从本地交割的交货方接收电子仓单;和
(b) 对发出交割通知的清算会员发出一封需求函,需求函中应包括交货方合约代码、交割日、交割地点、每张合约的包数、公告价格,同时应发送交割文件及其副本。
本规则中规定的书面通知可通过直接递交、传真传输或电子邮件方式传递。收到交割通知的清算会员未能及时向发出交割通知的清算会员及时提交一份如上所述的需求函的,该清算会员应向棉花的交货方支付10($10.00)美元/合约的罚款,但合约仍然有效。
规则 10.17. 接收申报和棉花交割
清算会员在收到客户账户棉花并同时交割其他客户账户的棉花时,应按照规则10.16规定的方式和格式提出需求函,以便留存书面记录。
规则 10.17A. 检验职责
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的代理人在交割地点负责全权管理和监督准备提交认证的棉花和在仓库中已经认证的棉花的检验、称重和抽样。
董事会于2009年4月15日通过,于2009年4月24日生效。规则 10.17B. 称重
(a) 所有准备提交检验的棉花应用一式三份的经编号标签做标记,并且由经过正式许可的州或联邦过磅官或其指定人员称重。
(b) 检查过程中从棉包中抽取的散装棉将不与棉包一起称重;此类散装棉和样品准备过程中积攒的辅料,应属于要求检验的物主。抽样和称重完成后,过秤员应确定散装棉的重量,并在报告中注明。
(c) 持有执照的仓库管理员将由过秤员确定的官方重量,即:毛重
(称量台)、实际皮重(打包布和绷带的重量,补丁重量,如有)和净重(参见规则10.18和10.19)录入到电子仓单中。
(d) 每当棉花被重新称重,新的重量和称重日期应录入到电子仓单中。
董事会于2009年4月15日通过,于2009年4月24日生效。规则 10.18. 重量
(a) 每捆棉包的正式交割重量应以录入到电子仓单中的重量为准,每捆棉包在称重前应进行抽样,正式交割重量不包括样品重量。每张棉花合约净重应是五万(50,000)磅,重量允许上
下浮动1%。
(b) 交货方应按照平均发票价格考虑重量误差,与称重月相比允许每月每捆棉包有半磅误差(计算第一个(1)个月的误差,应与下个月的棉花重量进行比较)。
规则 10.19. 捆带和打包
(a) 按照棉业包装联合委员会规定的方法和材料,对于按照xx通用密度压缩的棉花,每捆棉包使用六(6)个或八(8)个包装细绳和/或包装带即应认为足够。对于超出部分,接货方有权从棉包中移除或从毛重中减去相应重量。如果棉包每捆使用的包装细绳和/或包装带的数量小于规定的数量,包装由仓库负责,卖方承担费用。
(b) 实际包装重量(打包布和带子的重量,补丁重量,如有)将从棉包每捆的总重量(砝码秤)中扣除。
(c) 交易所或其指定代理人对提交检验的棉包装袋质量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拆开棉包检验。
规则 10.20. 压缩
xx通用密度包是唯一允许交割的棉包。规则 10.21. 劳务、仓储和其他费用
(a)(i)入库费、称重费、样品压缩费和将港口船上货物转运到汽车和
/或卡车的人工费用应由交货方在交割前支付。
(ii) 棉包每个月(包括交割日)在仓库产生的费用应予支付,或者在交货方发票中注明与此相关的适当补贴。
(b) 如果棉花是按日储存,那么交货方可以要求接货方支付按日计算的仓储费用。如果棉花是按月储存的,那么交货方可以要求接货方支付按日计算的每月仓储费用,其计算方法和按日储存
的类似。
(c) 所有交割地点的仓储费应年付,如果仓库另有要求,也可以一年支付两次。
(d) 按照规则7.48规定,仓储费用的支付以及仓单的转承将由仓库管理员以及由他正式任命的代理人录入到每个电子仓单中。
规则 10.22. 计价、品级和纤维长度差异
(a) 依据2号棉花期货合约采购的棉花,应该按照以下因素计算棉包的平均价值以计价:色泽品级精确到中低等白色棉(41),叶屑等级4 , 纤维长度1-1/16 英寸( 34 ), 马克隆值3.5 到 4.7,强度每纤度克数25.0特克斯/克或更高。按此标准可以从公告价格中增减一些平均升水或贴水。已开发票的棉花总量的净重(可交割的重量减去重量容差)乘以上述方式确认的价格,就可以得到棉包的平均价值。
(b) 升贴水指的是特定通知日的根据本条下述(d)和(e)条规定调整的美国农业部升贴水。
(c) 2号棉花期货合约交割的棉花品级、纤维长度和马克隆值细度差异应该基于商业差异,该商业差异是根据《美国棉花期货法》和附属条例及其系列修正案确定的, 具体参见本规则
(d)和(e)条。
(d)(i)如果棉花的色泽品级为中低等白色(41),叶屑等级4,纤维长度1-1/16英寸(34),马克隆值3.5到4.7,强度每纤度克数25.0克/特克斯或更高,那么其公告价格指的是发票价格。对于其他可交割品级棉花价格将依据平均差异决定升贴水,农业部依据《美国棉花期货法》和附属法规规定的品级差异应与现货市场相符,且在交割日前的第六个(6)工作日公
布。
(ii) 如果交割是据延迟认证作出,那么升水、贴水和重量误差应以原定最终交割日为基础确定,而不是基于文件的实际交付日确定。
(e)(i)每个纤维长度为1+3/32英尺或更长规格的棉包应有增价,其值应等于超过1+1/16英尺纤维长度的完全平均溢价(不包括延迟认证的情况),并且在交付日前的第6(6th)个工作日对现货市场的纤维长度差额进行报价。对每个长度为1+1/32英尺的包应有扣减,扣减额等于低于上述1+1/16英尺长度的完全平均折扣的200%。
(ii) 每捆棉包的马克隆值读数在4.8到4.9之间的应有扣减,扣减值应等于农业部在上述(d)条(i)款中提及的在现货市场中交割日前第6个工作日马克隆值范围内的差额平均值。如果不存在该差额,本条此规定下的扣减额应为0。
(f) 计算规则10.33中所述的罚金时,同时分别扣减棉花在通知日的重量罚金、品级和纤维长度折价。
董事会于2008年11月12日修订,于2009年1月12日生效 [¶¶ (a)和(d)(i)]。
规则 10.23. 发票中注明的棉花所在地
发票中应显示仓库设施的名称和仓库中棉包数量。规则 10.24. 发票和文件的交付时间
(a) 交割日前的工作日中午12点以前(含12点),交货方应该:
(i) 将电子仓单所有权转让给清算机构;并且
(ii) 将每位接货方的发票费用汇总表提交给清算机构。
(b) 交割日前一个工作日的下午2:00或2:30前,如果该交割日
是最后交割日,那么交货方应该向接货方提供2份发票副本和2份货签清单副本。
(c) 本规则中交货方的发票和文件的内容应与规则10.16(b)中描述的需求函内容相符。
(d)(i)如果本规则(a)至(c)条要求的发票和/或文件的交付是在
(a)至(c)条规定的时间之后,但在下午4:30以前,那么此次交割被认为是延期交割,应处以每张合约一百美元的罚款,而该合同仍继续保持完全有效。如果有延期交付文件的许可,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该许可,并经双方会员同意。
(ii) 如果没有书面许可,在下午4:30前未能完成本规则(a)至
(b)条的文件交割要求,那么将构成违约。对于违约赔偿请参照规则10.40的规定进行。
(e) 按照本规则(a)和(b)条中交割文件的要求提交合同文件以及依据规则10.25关于发票费用支付的要求支付合同价款将视为期货合约的清算。
董事会于2008 年11 月12 日修订,于2009 年1 月12 日生效 [¶
(b)]。
规则 10.25. 交割和支付
(a) 除了延迟认证下的交割以外,2号棉花的交割可以在第一个交割日和最后交割日以及两者之间的任何一个工作日进行。除非本地交割,所有此种交割将通过清算会员转让电子仓单完成,该清算会员已与棉花电子仓单提供者签订协议。
(b) 除了本地交割或延迟认证的交割外,其他交割应在交割日的早上九点开始,清算机构将接货方指定账户设为借方,将交货方的指定账户设为贷方,以便根据规则10.24(a)(ii)条规定将发票费用汇总表上列明的全部发票费用提交给清算机构。接
货方按照10.16规则的要求将通知提交给清算机构后,清算机构要么(i)将电子仓单的所有权转让给接货方,要么(ii)持有电子仓单以便于接货方可以在交割期内重新交割电子仓单。
规则 10.26. 延迟认证
(a) 当交货方未能依据规则10.14(b) 条在交割通知指定的日期
(“ 指定交割日” )向接货方提交按美国农业部棉花分类的品级、纤维长度和马克隆值和强度的认证,而作“ 延迟认证” 交割时,规则10.14中规定的交割程序应作如下修正,交割将在下述稍后日期(“ 延迟交割日” )进行:
(i) 在指定交割日前,交货方应该根据交易所规定的具体格式向交易所提交一份确认函,确认函中应确定要交割棉花的批号,以表明该棉花经有资质仓库称重和采样。依据本规则( a)
(iii)条规定,还应提交一份确认函副本给接货方,交货方从仓库获得的确认函是不可转让的,只可以被交货方用于本规则下的交割。
(ii) 在指定交割日,交货方应向接货方递交上述确认函,此时,接货方无需进行棉花款项的支付。
(iii) 美国农业部依据品级、纤维长度、马克隆值和强度读数等对棉花分类认证后,应立即将信息发布给交货方。届时,董事会应将董事会分类信息传递给仓库。.
(iv) 当棉花分类完成后,应及时通知仓库。仓库管理员应立即将从美国农业部获得的信息录入到电子仓单。
(v) 在本规则下,交货方将根据下表在七个(7)工作日内(包括仓库签发电子仓单通知日)完成交割:
天数
1-2 仓库通知电子仓单可以使用。
3-4 交货方必须通过快速通信方式(例如:传真、快递邮件、联邦快递等)通知接货方,交货方打算在延迟认证的三个(3)工作日之内交割棉花的意向。
5-6-7 交货方必须在交割棉花所涉美元金额实际交割的24小时前通过快速通信通知接货方和清算机构。
棉花必须进行交割。
(vi) 在延迟交割日前的工作日中午12点以前(含12点),交货方应该:
(1) 将电子仓单所有权转让给清算机构:和
(2) 将每位接货方的发票费用汇总表提交给清算机构。
(vii) 在延期交割日或之前,交货方应为每位接货方提供2份发票副本,2份货签清单副本,以及美国农业部签发的棉花品级、纤维长度、马克隆值和强度测定的认证。
(b) 所有上述内容应遵守《美国农业部棉花分类条例》的规定。
(c) 在延期交割日上午 9点,清算机构将接货方指定账户记为借方,将交货方指定账户记为贷方,以便根据规则10.24(a)
(ii)条规定将发票费用汇总表上列明的全部发票费用提交给清算机构,并将电子仓单所有权转让给接货方。
董事会于2008 年11 月12 日修订, 于2009 年1 月12 日生效 [¶¶
(a),(a)(iii)。规则 10.27. 检验
2号棉花期货合约下的所有可采购棉花须按照《美国棉花期货法》下农业部规定进行检验。
规则 10.27A. 检验和抽样
(a) 棉花检验和抽样时应遵守本规则和农业部颁布的现行有效规
定,所有提交认证的最初抽样样品将归美国农业部所有。
(b) 已检验的棉花只能储存在获得交易所许可的仓库,在交易所批准并且在交易所的监督下,已检验的棉花可以从一个仓库转移到另一个仓库。转移的棉花将被重新称重,称重后的重量和称重日期将被录入到新的电子仓单中。
董事会于2009年4月15日通过,于2009年4月24日生效。
董事会于2010年4月23日修订,于2010年5月7日生效[(a)]。规则 10.27B. 检验/认证要求
(a) 检验棉花的要求应按照交易所规定的形式提交交易所,注明棉包数量、唛头、装运点、棉花所有者以及预期检验地点,检验地点应是获得许可的仓库。
(b) 应该仔细检验棉花,如果发现棉花外表完好、适于商销,那么该棉花有资格通过认证。用剑麻袋覆盖的棉包不适于商销。如果交易所或其指定代理人认为棉花含有一定程度的水分,以致储存会对棉花造成损坏,此种情况下,交易所或其指定代理人可以推迟检验完成时间,直到条件合适为止。
(c) 抽样和称重应该由获得许可的仓库进行。
(d) 棉花检验过程中不得受到直接或间接言语或行动方面的干扰,如果发生此类干扰事件,棉花检验应立即停止,同时检验申请人应支付所发生的必要费用。
董事会于2009年4月15日通过,于2009年4月24日生效。规则 10.28. 复样
(a) 所有与复样有关的事宜应遵循本规则以及董事会不时批准的其他规则,所有交货方和接货方必须遵循交易所关于接货方和交货方复样指南。提供的每份复样应根据接货方的需求函持有或
装船。如果接货方不知道客户有关复样的意图,那么接货方应要求交货方持有此类样品。
(b) 任何在交割地点以外的交割行为产生的费用将由接货方承担。每份复样应放在一捆或一袋中,每捆或袋中大约有五十(50)个样品,而每张合同下最多允许有两(2)捆或两袋样品。
(c) 复样将归电子仓单持有人所有。
(d) 每份复样必须包含两个(2)部分,从棉包的两侧各取一(1)部分;每部分大约六(6)英寸宽,十二(12)英寸长;每部分应至少重两(2)盎司;样品不得从旧样孔中提取。
(e) 由仓库签发的正式仓库棉包条形码应贴在于每份复样上,条形码必须是放在其中的一捆或一袋中。
(f) 复样应以合约为单位进行交割,应在每捆上清楚标明合约代码。如果上述棉花在该合约月被整体重新交割,“ 样品捆” 或与2号棉花期货合约交割相关的文件上列出的合约代码不得被变更或改变。
(g) 复样的接货方必须向交货方提供一份当时的书面签收证明,以列明接受的时间、日期、地点和数量。如果交货方发现有误标的样品,并且向交易所提供了一份书面签收单以证明该样品是在规则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交割的,并及时递交了改正该误标的通知,那么罚款将不适用。
(h) 每个复样重量不得少于四(4)盎司。任何净重小于四(4)盎司的复样均是不合格的,交货方每个不合格样品的赔付按样品丢失处理。
(i) 如有要求,样品应在交割日后的第二(2)个工作日内送到接货方手中。如果样品是在第三(3)个工作日到达的,那么将被认为延迟。如果样品是在晚于第三(3)个工作日后到达
的,那么将视为丢失。依据本规则,接货方将没有义务将延迟的样品退还给交货方。
(j) 如果最后接货方未确认复样的所有权,及未承担存储地仓库仓储费用经济责任,那么拥有复样的仓管员对超过交割月份后第十五(15)个工作日的样品不负责任。
(k) “ 索赔” 是指提交到对方清算会员手中的书面文件以及提交到棉花交割委员会的一份文件副本,其中包含交割日、合约代码、索赔金额(即罚款等)、违规行为以及详细的索赔解释。
依据本规则,索赔罚金标准如下:
(i) 如果每张合约的捆或袋数超过两(2)个,那么将处以五十
($50.00)美元的罚款。
(ii) 如果任何捆或袋中的交割样品没有显示条形码,那么每棉包将被处以八($8.00)美元的罚款。
(iii)如果在交割期限内对任何文件中的合约代码作出修改或变更,那么与上述合约有关的每个样品将被处以八($8.00)美元的罚款。
(iv) 如果每捆或袋样品的条形码没有被列在交割文件(被错误标记)中,那么每个样品将被处以四美元的($4.00)罚款。
(v) 延期样品交割:(样品必须在交割日后的第二(2 )个工作日内送到接货方手中)
(1) 如果样品是在第三(3)个工作日到达的,那么将被认为延误,每包将被处以四($4.00)美元的罚款。
(2) 如果样品是在第三(3)个工作日后到达的,那么将视同为丢失,每包将被处以八美元的($8.00) 罚款。
(3) 依据本规则本条上述 (l)(v)(2) 项, 如果交货方被处以八
($8.00)美元的罚款,那么接货方不应依据本规则本条上述 (l)(ii), (iii) or (iv)项的规定索赔。
董事会于2008年11月12日修订,于2009年1月12日生效 [(c)]。
董事会于2009年4月16日修订,于2009年4月24日生效 [(c)到
(l)和(1)(3)]。
董事会于2010 年4 月23 日修订, 于2010 年5 月7 日生效[( a)到
(k)]。
规则 10.29. 交货方和接货方指南
(a) 规则10.24所要求的棉包数列表(标签清单)应制作成易阅形式 ,至少一式三份,标明仓库名、地址、合约代码、棉包数、用于交割的重量、以及交割通知订明的棉花品级和纤维长度等。该列表原件及至少一(1)份复印件应随同原始发票送到接货方手中,其他文件可以在交割日递交。 第三(3)份标签清单副本依据规则10.28随附交割样品。
(b) 依据本规则,提交的棉花可以按照品级和纤维长度进行分组,在此情况下,将只需以品级和纤维长度等级作为每组的标题。
(c) 如果依据规则10.28规定第三(3)份标签清单副本未随附样品交割,且索赔是在交割日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提出,交货方应向接货方支付二十五($25.00)美元/合约的赔偿。
(d) 本规则下的所有索赔应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各方作出回应, 对于最终的接货方(参见接货方和交货方指南中的定义),提交仅与“ 样品” 相关的索赔的十五(15)个工作日的期间从最终收货方的交割日开始计算。所有最终的接货方应向最初交货方直接提出样品索赔。
(e) 在交割通知日的下午4点前,接货方有义务向最初交货方的清算会员发出样品委托书,该委托书被列在交割通知中,包括有
关复样处置的明确指令。接货方应指示最初交货方的清算会员将样品交割到仓储地点,运费预付;或交割到仓储地点以外的其他位置,运费到付。允许交割双方在交割日或交割日前以书面形式共同协商复样安排事宜并达成一致。如果样品已经被运送到仓储地点,那么最初交货方的清算会员有义务通知仓储地点的仓管员,告知仓管员有关样品所有权的变更。接货方有义务向仓管员支付样品在仓储地点的仓储费用,一旦提出要转让样品所有权,接货方就应当在样品委托书确认该义务。接货方将负责验证所有样品已经交割,且所交割样品符合交易所规范。如果接货方不能在交割日或交割日前发出样品委托书,那么最初交货方的清算会员在交割日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后将不对复样承担任何责任。临时接货方将享有最初交货方对于样品相关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包括以交割通知通知接货方的义务,告知他们样品的具体位置,以及最初交货方的清算会员名称。最终的接货方有义务进行财务安排以支付任何或所有复样产生的转让费用。如果最终的接货方不支付样品在仓储地点的仓储费用,那么拥有复样的仓管员对超过交割月第十五个工作日后的样品不负有任何责任。
(f) 所有与复样有关的事宜应该遵守规则10.28以及董事会不时批准的规则。为达到解释清楚的目的,以下定义将适用于本规则:
1. 最初交货方:交割期限内交割通知的初始签发人以及复样的最初拥有者。
2. 重新提交方:在终止交割通知的同一交割期限内再次提交合约的交割通知接收方。重新提交方不具有复样的所有权。
3. 接货方:接货方可以分为两(2)类,具体定义如下:
A. 临时接货方:在终止交割通知的同一交割期限内再次提交合约
的交割通知终止方。临时接货方拥有复样的所有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B. 最终接货方:在终止交割通知的同一交割期限内不再提交合约的交割通知终止方。最终接货方拥有复样的所有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4. 所有者:是指拥有和控制并依照合约提交或重新提交的棉包复样的最初交货方或接货方。
(g) 最初交货方有权选择棉包复样提交的仓储地点,或将样品保留在仓储地点以外的其他地方。最初交货方必须通过交割通知通告初始接收人,告知其复样的具体位置、最初交货方的清算会员,以及复样所有者的姓名等信息。如果交割通知接收人决定重新提交不含样品的合约,那么重新提交者应在交割通知日的下午四点前发送一封样品委托书,以指示最初交货方的清算会员 “ 保留” 复样。如果重新提交者已经向最初交货方的清算会员发布了正确及时的 “ 保留” 指令信息,并已经通知买方重新提交者关于复样的具体位置和最初交货方的清算会员名称,那么重新提交者将无需对延迟或丢失的复样负责。重新提交者有义务向最初交货方的清算会员支付由所有者或主要清算会员发布和规定的“ 保留” 费用,并在样品委托书上确认该义务(保留费用每年由所有者调整和设定,有效期从每年8月1日到8月31日)。最初交货方,即初始所有者有义务将复样保留在提交通知中声明的位置,直到初始所有者通过样品委托书指示将复样转让给接货方。
(h) 如果接货方已经从交割通知中获知样品的仓储地点,那么所有者将履行所有与样品运输有关的义务。如果接货方希望将样品运输到指定仓储地点以外的位置,那么其应该通过样品委托书向最初交货方的清算会员发出准确的指令。然后,最初交货方
的清算会员将指示持有样品的仓管员将样品转交给交货方指定的承运人。
(i) 如果接货方已经从交割通知中获知样品被存储在指定仓储地点以外的其他地方,那么所有者将履行以下义务:(i)如果接货方通过样品委托书发出指令,要求将样品交割到指定的仓储地点,那么所有者有义务在交割日后的第二(2)个工作日或之前将样品装运到仓储地点,但运费需预付。
(ii) 如果接货方通过样品委托书发出指令,要求将样品交割到指定仓储地点以外的其他位置,那么所有者有义务将样品运送到另一个可供选择的地点,但运费需到付。接货方将有义务发布样品装运的明确指令给最初交货方的清算会员,包括提供最初交货方清算会员承运人的名称。样品应在交割日后的第二(2 )个工作日或之前装运到替代地点。
规则 10.30. 已认证棉花的处理
如果已认证棉花是在没有交易所监督的情况下处理的,那么该棉花将失去其认证资格。在将结果录入到电子仓单前,已认证的棉花无需重新称重或重新抽样。如果棉花被重新称重,那么新的重量和称重日期应记录在电子仓单中。如果棉花被重新抽样,那么应从棉包重量中减去一(1)磅,并将其相应地记录在电子仓单中。
规则 10.31. 棉花检疫
已经被美国或任何州检疫过的棉花不必提交以用于期货合约交割检验,除非其已经依照美国或州法规进行了正确的烟熏消毒,或已经达到了规定的轧棉通用密度。
规则 10.31A. 损坏通知
(a) 如果损坏发生在获得许可的仓库中,那么交易所的指定代理人负责将其转交到交易所的商品业务部(“ 商品经营” )。商品
业务部应立即将所有已认证棉包的标签号清单粘贴在交易所的网页上,这里所指的棉包指的是损坏发生存储单位的棉包。直到交易所或其指定代理人对此类棉包重新检验后并宣布为可采购时,才可以进行合约下的棉包交割。检查结果将在交易所的网站上予以通告。
(b) 经发现没有被损坏的棉包应该被宣布为可采购的。经发现有火烧痕迹的棉包应被宣布为不可采购的。被损坏的棉包只有在适销条件下,被交易所或指定代理人重新称重和接纳的,才可以被宣布为是可采购的。
(c) 所有者将承担损坏发生时产生的所有费用。
(d) 在任何情况下,交易所依据本规则对棉花条件可能发生情况作出的相关处理和裁定应是最终性的。
董事会于2009年4月15日通过,于2009年4月24日生效。规则 10.32. 交割问题
对于上述规则没有具体规定的有关期货合约下的棉花处理或交割问题,可以提交到棉花交割委员会。
董事会于2009年4月15日修订,于2009年4月24日生效。规则 10.33. 三个月后的认证处罚
(a) 未认证的棉花:
(i) 如果期限超过三(3)个月,那么应处以三(3)磅/棉包/月的处罚;
(ii) 如果期限超过十(10)个月,那么应处以四(4)磅/棉包/月的处罚;
(iii)如果期限超过十六个(16)个月,那么应处以五(5)磅/棉包/月的处罚;并且
(iv) 如果期限超过二十二(22)个月,那么应处以六(6)磅/棉包
/月的处罚。
(b) 在计算罚金时,应计算的第一个月应分别为紧接着的棉花通过认证的第四个月、第十一个月、第十七个月和第二十三个月。
规则 10.34. 棉龄处罚
(a) 依据本规则,市场年度从每年的8月1日开始,于次年的7月31日结束。与市场年度对应的生长年是指两年中较早的一年。
(b) 依据本规则,生长年后一年(含12月31日)的交割棉花不处于处罚范围内。
(c) 在生长年后两(2)年进行交割的棉花将被处以两(2)美分/磅的处罚。
(d) 从棉花生长年的第二(2)年开始,超过两(2)年进行交割的棉花,每增加一年,每磅的处罚将增加两(2)美分。
(e) 尽管有本规则上述( a)至( d)条的规定,但是符合规则 10.26的“ 延迟认证” 下的棉花交割也将被处以作出“ 迟延认证” 的交割月份当年的生长年处罚。
(f) 以下规定将适用于本规则中生长年处罚情形:
(i) 对于所有自2002年10月15日认证的棉包,如果电子仓单中记录的生长年为2002年的前一年, 那么显示在电子仓单记录中的作物生长年是棉包生长年的最终决定因素,没有上诉权;
(ii) 当条款(e)(i)中引用的棉包在2002年10月15日后被重新认证,那么新电子仓单记录上显示的生长年应该和2002年10月15日的电子仓单记录上显示的相同;
(iii)对于所有在2002年10月15日前认证的棉包,以及此后取消认证后又重新认证的棉包, 如果电子仓单中记录的生长年早于
2002年,那么显示在电子仓单记录中的作物生长年是棉包生长年的最终决定因素,没有上诉权;
(iv) 每当条款(e)(iii)中引用的棉包在2002年10月15日后被重新认证,那么新电子仓单记录上显示的生长年应该和2002年 10月15日以前的最近电子仓单记录上显示的相同:
(v) 对于2002年10月15日后第一次认证的所有棉包,每个棉包电子仓单记录中应包含PBI/轧棉码标签号以及精确的生长年。该要求还适用于所有在电子仓单记录中显示的生长年为2002年的已认证棉包,无论该日期为第一次认证的时间。
(vi) 对于2002年10月15日后第一次认证的所有棉包,生长年的最终决定因素是以美国农业部农业营销局(USDA-AMS)数据库中的信息为准;和
(vii)对于2002年10月15日后第一次认证的所有棉包,由于电子仓单记录的生长年错误产生的损坏索赔,将仅限于本规则下的罚款额度和本规则下的应罚款额度的差额。
规则 10.35. 所有无争议索赔的支付
(a) 所有无争议索赔处罚或发票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如果无争议索赔金额没有被付清,且超出了上述十(10)个工作日,那么付款人将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是五十($50)美元/工作日/合同,直到索赔金额付清,处罚才能结束。然而,对于单个合同而言,罚款金额上限为五百美元($500)。如果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不能结清任何无争议索赔金额,那么应就此事提交给合规人员,以进行纪律调查和诉讼。
(b) 延期支付罚款由美国洲际交易所评定,并向其递交。
规则 10.36. 发票误差的支付
发票误差必须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五( 5)个工作日内付清,五
(5)个工作日后,最高加3%的利息。所有与发票误差有关的争议由商品业务部裁决,其作出的决定是终局的。
董事会于2009年4月15日修订,于2009年4月24日生效。规则 10.37. 索赔裁定的权限等级
(a) 以下等级标准适用于裁决所有有争议的索赔:
(i) 等级一: 每份合同下, 每张合约的索赔金额在四百五十
($450.00)美元以内的将由商品业务部决定,并经棉花交割委员会董事会主席和/或会长核准。一经核准,该决定将是最终性的,不得上诉到任何委员会或董事会。
(ii) 等级二:每份合同下,每张合约的索赔金额在四百五十一美元
($451.00)和一千九百五十美元($1950.00)之间的将由棉花交割委员会的评审团决定,该决定将是最终性的,不得上诉到任何委员会或董事会。
(iii)等级三:每份合同下,每张合约的索赔金额超出一千九百五十美元($1,950.00)的由棉花交割委员会评审团决定,但可以向棉花委员会提起上诉。如果已经就三级索赔事件向棉花委员会提起上诉,那么交易所有权向索赔人收取每张合约三百七十五美元($375) 的管理费用,但管理费用不得少于一千美元($1, 000.00)。
(b)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任何一个客户在交割期限内提出的索赔金额超过五万美元($50,000),可以向棉花委员会提起上诉。
董事会于2008年11月12日修订,于2009年1月12日生效 [(a) 到
(b)]。
董事会于2009年4月15日修订,于2009年4月24日生效 [(a)(i)到(a)(iii)]。
规则 10.38. 有争议索赔的支付期限
(a) 在接到最终有争议索赔决定书面通知的五(5)个工作日后,处罚的利率须在原有基础上加3%,付款应该在二十(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第二十(20)个工作日,付款必须的下午三点(纽约时间)前完成,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官方出纳员发票或类似工具必须在下午4:30前由专人送达索赔人。如果付款不能在二十(20)个工作日内完成,那么索赔金额将翻倍,利率为在最初利率上加6%,索赔人将获得初始索赔额,外加利息。交易所将从双倍索赔金额中获得处罚金额。如果付款没有按照上述方式进行,那么应将此事提交给合规人员以进行纪律处分程序。
(b) 有争议索赔最终决定是由以下人员或机构作出:如果是一级索赔,则是由商品业务部决定,并获得棉花交割委员会董事会主席和/或会长的批准;如果是二级索赔,则由棉花交割委员会评审团作出决定;如果是三级索赔或索赔金额超过五万美元 ($50,000),则由棉花委员会作出决定。
董事会于2008年11月12日修订,于2009年1月12日生效 [(a)和
(b)]。
董事会于2009年4月15日修订,于2009年4月24日生效 [(b)]。规则 10.39. 无效索赔处罚
如果棉花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索赔者提交到交易所的索赔要求是无效的,那么索赔人应向交易所支付2000美元/合约的罚款。
董事会于2008年11月12日修订,于2009年1月12日生效。
规则 10.40. 不合格棉花的交割和交割违约
(a) 在本规则中,术语“ 违约” 指的是本章中和第七章规则中规定的与付款和交割(包括不可提交棉花的交割)相关的不履约行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
(i) 在最后通知日前未能签发交割通知,未能按照规则要求的交割通知内容进行交割,和/或当月交易结束后,合约销售款逾期未付:
(ii) 依据规则10.24条款(d)(i),分类备忘录中显示棉花的最小净重为四万九千五百(49500)磅的,在授权的延期交割情况下,未能在下午4:30前将电子仓单记录提交给清算机构;或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未能在交割日前的工作日中午12点前提交给清算机构。
(iii)未能依照规则10.25全额支付发票金额:
(iv) 棉花交割:
(A) 包括棉包的色泽品级、叶屑等级、纤维长度、马克隆值或强度等不符合《美国棉花期货法》规定;
(B) 包括带有进一步“ 备注” 分类的棉包;
(C) 包含已经被重轧或有过火烧痕迹的棉包;
(D) 包含净重小于四百(400)磅或大于六百五十(650)磅的棉包;
(E) 非美国远西地区种植的陆地棉或东部地区/孟菲斯/奥尔良/xx萨斯州 (EMOT) 种植的陆地棉;
(v) 提交交割通知,该通知中要求混合美国远西地区种植陆地棉以及东部地区/孟菲斯/奥尔良/xx萨斯 (EMOT) 种植的陆地棉:和/或
(vi) 提交交割通知或发票,棉包量小于九十二(92)包或多于一百零八(108)包。
(b) 违约处罚 – 如果本规则中(a)条描述的条件发生,且已经提供了交割通知或发票用于2号棉花期货合约下的棉花交割,那么接货方将有以下选择权:
(i) 接受合约,采用双方共同约定的免除处罚的赔偿方式;
(ii) 接受合约,并对未调整发票上净重处以四美分(4¢)/磅的处罚;
(iii)如果处以四美分(4¢)/磅的处罚,那么依照(e)条规定将合同发票返还给交货方;或
(iv) 如果交货方违约,那么接货方可以提出所遭受的附加损失索赔,并通过文件形式加以说明;具体金额应由棉花交割委员会决定,如果棉花交割委员会判定已遭受实际损失,那么接货方应有权要求偿还实际损失,并要求处以四美分(4¢)/磅的处罚。
(c) 在本规则中,术语“ 不合格棉花的交割” 指的是电子仓单、发票或货签清单的提交与棉花交割通知中列出的要求不符。上述错误应当是容易修正的,否则提交方必须满足规则规定的关于合规交割的一切要求。一旦错误被修正,接货方必须能够重新提交上述棉花,且不受到处罚。不合格棉花的交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i) 提交不符合交割通知中关于棉花色泽品级、叶屑等级、纤维长度、马克隆值或强度要求的电子仓单记录(“ 不合格品描述” );
(ii) 提交不符合交割通知中关于棉花种植地要求的电子仓单记录
(“ 不合格种植地” );
(iii)提交的棉花电子仓单记录中所列棉花被存储在交割通知中列出的交割地点以外的其他地点,且所有棉花被储存在一个仓库中
(“ 不合格交割地点” );和/或
(iv) 提交电子仓单记录中所列棉包量,多于或少于交割通知中列出的棉包量(“ 棉包差异” )。
(c)条中的规定在品级、长度或类型(浇灌种植或非浇灌种植)等方面,不适用于依据规则对于延迟认证出具交割通知的清算会员,如果上述交割通知中列出的品级、长度和类型等信息符合清算会员依据所能得到的最好信息所作出的最佳判断。
(d) 不合格棉花交割处罚– 如果本规则(c)条中描述的与交割通知相关的条件具备,那么交货方应该向接货方缴纳以下罚款:
(i) 任何不合格描述—五美元($5.00)/棉包;
(ii) 任何不合格的交割地点– 五百美元($500)/合同;和 (iii)任何棉包差异– 五美元($5.00)/棉包。
接货方也可以就由于不合格棉花交割所导致的额外的实际金额损失提出索赔,并以文件的形式说明,具体损失金额应由棉花交割委员会决定。
(e) 赔偿
(i) 赔偿和违约货品计价基准应依据棉花色泽品级(中低等白色棉
(41))、叶屑等级4、纤维长度1-1/16英寸(34)、马克隆值3.5到4.7和纤维强度不低于25.0克/特克斯等价值基础,上述棉花应以可交割形式在交割市场进行交割,并根据违约发生后接货方向交货方发出通知后首个(1)交易日闭市结算价进行计算。
(ii) 如果因未能及时递交交割通知而造成违约,那么赔偿基础应是基于以下等级棉花价值的平均值,即由棉花交割委员会决定在
交割市场进行交割的棉花色泽品级(中低等白色(41))、叶屑等级4、纤维长度1-1/16英寸(34)、马克隆值3.5到4.7和纤维强度25.0特克斯/克。如果交货方对接货方提出的违约索赔存在异议,那么应由棉花交割委员会就争议索赔作出裁决。如果棉花交割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接货方错误地提出了违约索赔,那么赔偿基础和重新交割棉花的发票返还, 四美分
(4¢)/磅的罚款退还和任何利息费用的补偿,以及交货方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都将由棉花交割委员会决定。
(f) 棉花交割委员会依照本规则作出的裁决,应以书面形式送交给与违约和不合格交割有关的每位交货方、接货方和清算会员。
董事会于2008年11月12日修订,于2009年1月12日生效 [(a)到
(f)]。
董事会于2009 年4 月15日修订,于2009 年4 月24 日生效 [( b)
(iv),(d),(e)(ii)和(f)]。
董事会于2010年4月23日修订,于2010年5月7日生效 [(c)]。规则 10.41. 保留
规则 10.42. 不可抗力
术语“ 不可抗力” 指的是以本规则规定的形式进行合同交割时出现的清算会员所不能控制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罢工、停工、全国紧急状态、政府行为、电脑故障导致电子仓单记录或数据丢失或天灾)。
2 号棉花期权
规则 10.50. 交易单位
交易单位是指在认购期权(call)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买入一(1)个2号棉花期货合约的权利,或在认沽期权(put)情况下可以行使卖出一
(1)个2号棉花期货合约的权利。规则 10.51. 交易月份
2号棉花期权交易应在下列合约月份进行:
基于三月份期货期权,将于上一年十二月份期满:基于三月份期货期权,将于当年二月份之前期满:基于五月份期货期权,将于四月份之前期满:
基于七月份期货期权,将于六月份之前期满: 基于十月份期货期权,将于九月份之前期满: 基于十二月份期货期权,将于八月份之前期满:基于十二月份期货期权,将于十月份之前期满:
基于十二月份期货期权,将于十一月份之前期满。
新的期权合约月份应该挂牌交易,交易时间为标的期货合约第一
(1)个交易日后的工作日。规则 10.52. 权利金报价
权利金将以美分为单位进行报价,可以精确到百分之一美分,即 0.01美分/磅,最小的权利金波动价为0.0001美元/磅。 但是,如果期权交易双方以(“ 协议交易” )的方式了结头寸,其执行价格可以精确到万分之一美分,即0.0001美分/磅(5/合同)。
规则 10.53. 价格波动限制
(a) 2号棉花期权交易不受价格波动限制。
(b) 在本规则中,术语“ 活跃合约月” 指的是持仓量最大的期货合约月份;然而,如果该期货合约对应的期权合约已经到期,那么该期货合约将不符合活跃合约月。
(c) 在任何交易日,如果活跃合约月是涨停或跌停,交易所认为以
基础期货合约对应的活跃合约月期权合约的交易综合价格相当于每日价格限制的两倍(活跃合约月采用的日价格限制),那么在剩下的交易日里应停止所有期权合约的执行。然而,如果在交易日结束前,该活跃合约月不再是涨停或跌停,所有期权合约交易应仅在交易池内进行。
(d) 交易所认为期权合约是以相当于活跃合约月现时每日价格限制两倍的综合价格进行交易的决定是终局的。
(e) 交易所在停止期权交易之前所进行的所有期权交易的执行都是合法的交易。
董事会于2010年5月20日修订:于2010年9月7日生效, [(a)到
(e)]。
规则 10.54. 最后交易日
(a) 在所有期权合同中(不包括十二月份期权合约,该合同将于上一年八月份期满,其最后交易日是上一年八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五),十二月份的期权合约(将于上一年十月份期满,其最后交易日是上一年十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五)和三月份的期权合约
(将于上一年十二月份期满,其最后交易日是上一年十二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五)的最后交易日是第一个通知日前的最后一个星期五,其应该比标的期货合约的第一个通知日早至少五
(5)个工作日;但是,如果交易所在下述周五收盘:
(i) 由于一个多星期以前指定的星期五为交易所指定的假日,那么最后交易日应是该星期五之前的交易日:和
(ii) 出于其他原因,最后交易日指的是该星期五之后的第一(1)个交易日。
规则 10.55.期权买方的义务
(a) 在交易所场内购买的2号棉花期权的买方应将该期权交由清算
会员提交到清算机构,以依照清算机构规则进行清算。
(b) 依照清算机构规则,清算2号棉花期权的买方应该支付全额权利金给清算机构。
(c) 依据本规则行使此类期权时,2号棉花期权的买方应签订一份期货合同,并按指定的执行价格在标的期货合约的普通或系列期权月份购买(在认购期权的情况下)或出售(在认沽期权的情况下)期间交割的棉花,然而,行使期权后签订的任何合同应通过2号棉花期权买方的账户进行交易。
规则 10.56. 期权卖方的义务
(a) 在交易所内出售的2号棉花期权的卖方应将该期权交由清算会员依照清算机构的规则提交到清算机构。
(b) 清算2号棉花期权的卖方按照清算机构(可能)的要求缴纳足额的保证金。
(c)依据清算机构规则,一旦接到期权行权通知后,2号棉花期权的卖方应签订一个期货合同,并按指定的执行价格在标的期货合约的普通或系列期权月份购买(在认购期权的情况下)或出售(在认沽期权的情况下)期间交割的棉花,但是,接到期权行权通知后签订的任何合同应通过2号棉花期权卖方的账户进行交易。
规则 10.57. 清算的效力
一旦清算机构接受了2号棉花期权,清算机构将取代成为卖方清算会员的买方,成为买方清算会员的卖方;然后,清算机构将享有所替代各方与期权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规则 10.58. 棉花期权到期
2号棉花期权将在最后交易日的下午5:00期满;但是,如果下午
5:00后,有1点内涵价值的期权和到期仍未执行的任何此类期权,将由清算机构自动行使。除非,在最后交易日下午5:00以前,清算会员向清算机构提交书面指示,要求此类期权到期不执行。
规则 10.59. 执行价格
(a) 2号棉花期货期权合约的交易执行价格在一美分(.01¢)每磅的区间。
(b) 对于任何月份第一(1)个上市交易的期权,可以采用以下十一(11)种执行价格:
(1) 2号棉花期货合同相关交割月前一天结算价应四舍五入到1美分
(.01¢)/磅区间,依照此规则,从 .51以上的价格将是下一个最高的美分(.01¢)间隔,而 .50以下的价格将是下一个最低的美分(.01¢)间隔;美分(.01¢)间隔是平价(期权履约价与当前期权期货合约的现价完全相同)执行价格:
(2) 高于平价执行价格的五(5)个执行价格:
(3) 低于平价执行价格的五(5)个执行价格。
(c) 在随后的任何工作日,如果期权月上市的期权执行价格不包括五(5)个连续间隔,这些间隔高于或低于平价执行价格,且不包括平价执行价格,那么在期权月的下一个交易日将上市一个或更多的新期权,该类期权将包括平价执行价格和仅高于或仅低于平价执行价格的五(5)个连续间隔确定的执行价格。
(c)条中规定的任何执行价格可以被称为 “ 要求的执行价格” 。
(d) 如果连续十(10)个交易日内或更多时间内,没有期权被执行,且没有持仓,那么一个特定执行价格的2号棉花期权可以退市;但是,如果执行价格是要求的执行价格,那么期权还未到达退市的程度。
(e) 如果在一定程度上执行价格是要求的执行价格,那么任何已被退市的期权可以在任何时间内重新上市。
(f) 除了上述授权的执行价格,董事会主席可以指示增加额外的执行价格。如果这些期权的上市价格以美分(.01¢)或其倍数为间隔,那么指导性执行价格可以被加入,此类指导性执行价格一旦通过,立即生效。
规则 10.60. 行权通知
(a) 买方可以在期权交易的任何工作日行使期权。
(b) 任何期权的行权通知格式由清算机构规定,应符合清算机构的期权买入和卖出规则。代表买方的清算会员应在行权日的下午 5:00前将行权通知递交给清算机构。
(c) 在接到来自清算会员的行权通知后,清算机构应在清算会员
(这些清算会员按比例持有这些期权的做空头寸)之间分配可行使期权,履行必要登记手续将已执行的期权转换为标的期货合约,并通知相关行权的清算会员。
规则 10.61. 棉花期权合约格式所有期权合约应采用以下格式:
2号棉花SM期货期权合约
纽约 20
( A.B. )于 该 日 出 售 给
_
_ ( C.D. ) 并 同 意 对 以 每 磅 单 价 为
美 元 ( 执 行 价 格 ) 在
( 期权合约月)交付的(50,000) lbs. (+/-1%)1 & 1/16SLM的(认购)/
(认沽)合约依据交易所规则执行的(买入)/(卖出)棉花2号期货期权及时出具《行权通知》。一旦签发《行权通知》,如果该棉花期权为认购期权,该棉花期权的买方和卖方将分别成为上述条款所规定的纽约期货交易所棉花2号期货合约的买方或卖方,如果该棉花期权为依据卖出期权,其将分别成为卖方和买方。
由期权合约执行后所产生的任何棉花2号期货合约,无论在哪一方面,都应遵守纽约期货交易所规则。另外,由此产生的2号棉花期货合约应遵照《美国棉花期货法》之规定。
考虑到期权买方对期权卖方支付权利金,签约人应接受该合约中所有的义务和条件。
2 号棉花期货价差期权
规则 10.70. 定义
(a) 在交易所进行的2号棉花价差期货合同下的有关期权交易将被称为“ 棉花价差期权” 或“ CTSO” 。
(b) 棉花卖出价差期权指的在第一(1)个即将到期2号棉花期货合同上做空,同时在第二(2)个即将到期2号棉花期货合同上做多,均在交易所交易。棉花买入价差期权指的是在第一(1)个即将到期2号棉花期货合同上做多,同时在第二(2)个即将过期2号棉花期货合同上做空,均在交易所进行交易。
(c) 在本章中,除非另行注明,否则以下术语具有以下意思:
(i) 术语“ 价差” 指的是在CTSO中期权期货合约的第一(1)个交割月价格与期权期货合约第二(2)个交割月价格相减后的差额;和
(ii) 术语“ 结算价差” 指的是在CTSO中期权期货合约的第一
(1)个交割月结算价格与期权期货合约第二(2)个交割月结算价格相减后的差额。
规则 10.71. 交易月份
(a) 除非董事会另行规定,否则符合棉花价差期权的期权期货合约截止月列表包括:十二月份、三月份、五月份、七月份、十月份。
(b) 除非董事会另行规定,否则棉花价差期权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上市交易:
(i) 一个月系列:前四个到期月中每个月应与下一个连续到期月对应;
(ii) 二个月系列:前三个到期月中每个月与第二个连续到期月对
应;
(iii) 三个月系列:前两个到期月中每个月与第三个连续到期月对应;
(iv) 四个月系列:第一个到期月与第四个连续到期月对应;和
(v) 五个月系列:前五个到期月中每个月与第五个连续到期月对应。
(c) 如果期权期货合约已经开始交易,那么新的棉花价差期权将遵循以下方式上市:
(i) 如果与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和四个月系列有关,那么新的棉花价差期权应在包含在系列中到期月的第一个交易日上市交易。
(ii) 如果与第五个月系列有关,那么新的棉花价差期权将在远月期权期货合约的第一个交易日上市交易。
规则 10.72. 权利金报价
权利金应以美分为单位进行报价,可以精确到百分之一美分,即 0.01美分/磅。最小的权利金波动为0.0001美元/磅。然而,如果期权交易是以协议平仓交易了结头寸,那么其交易单位为1美元/张(棉花价差期权合约)。
规则 10.73. 最后交易日
任何CTSO系列的最后交易日应是2号棉花期权规则10.54中规定的日期,这一天将适用于系列中的第一个到期交割月份。
规则 10.74. 棉花价差期权买方的义务
(a) 在交易所场内购买的2号棉花期权的买方应将该CTSO交由清算会员提交到清算机构,以便于依照清算机构规则进行结算。
(b) 依照清算机构规则,买方对棉花价差期权进行结算应向清算机
构支付全额权利金。
(c) 依据规则行使棉花价差期权时,棉花价差期权的买方将签订一份期货合同,从而进行棉花价差期权交割月份的购买或出售:可以买入第一个交割月份棉花价差期权,出售第二个交割月份棉花价差期权(在认购期权的情况下);也可以出售第一个交割月份棉花价差期权,买入第二个交割月份棉花价差期权(在认沽期权的情况下),其中价差等于该CTSO指定的执行价。然而,行使期权后签订的任何合同应通过棉花价差期权买方的账户进行交易。
(d) 根据(c)条规定,棉花价差期权买方签订的期货合同应采用以下的定价方式:
(i) 第一(1)个交割月份的期货合同价格应等于行使日所在月份的结算价格;以及
(ii) 第二(2)个交割月份的期货合同价格是一个综合价格,应等于(d)条(i)款规定的第一(1)个交割月份的期货合同结算价格减去棉花价差期权的差额。
规则 10.75. 棉花价差期权卖方的义务
(a) 在交易所场内卖出的棉花价差期权的卖方应将该CTSO交由清算会员提交到清算机构,以便于依照清算机构规则进行清算。
(b) 结算棉花价差期权的卖方应按清算机构要求缴纳保证金。
(c) 依据清算机构规则,一旦接到期权行权通知后,棉花价差期权的卖方将签订一个期货合同,从而进行棉花价差期权的购买或出售,可以出售第一个交割月份的棉花价差期权,买入第二个交割月份的棉花价差期权(在认购期权的情况下);也可以买入第一个交割月份的棉花价差期权,出售第二个交割月份的棉花价差期权(在认沽期权的情况下),其中价差等于该CTSO
指定的执行价。然而,行使期权后签订的任何合同应通过棉花价差期权卖方的账户进行交易。
(d) 根据(c)条规定,棉花价差期权卖方签订的期货合同应采用以下的定价方式:
(i) 第一(1)个交割月份的期货合同价格应等于行使日所在月份的结算价格;以及
(ii) 第二(2)个交割月份的期货合同价格是一个综合价格,应等于款(d)(i)规定的第一(1st)个交割月份的期货合同结算价格减去棉花价差期权的差额。
规则 10.76. 清算的效力
一旦清算机构接受了2号棉花价差期权,清算机构将可能成为买方
(相对于卖方的清算会员)以及卖方(相对于买方的清算会员);然后,清算机构将享有与所替代双方有关的棉花价差期权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规则 10.77. 棉花价差期权到期
棉花价差期权将在最后交易日的下午5:00到期;如果下午5:00后,有1点内涵价值的期权和到期仍未执行的此类期权且没有被行使,那么将由清算机构自动行使。除非在最后交易日下午5:00前,清算会员已经向清算机构作出书面指示,任何此类期权到期将不执行。
规则 10.78. 执行价格
(a) 交易棉花价差期权应依据规则中规定的执行价格执行。
(b) 上市交易的棉花价差期权的执行价格应以0.25美分($.0025)为区间。
(c) 除非董事会或董事会主席另有规定,棉花价差期权将按以下的
特定价格上市交易:
(i) 在棉花价差期权依据规则10.71首次上市交易时,其上市执行价格按照规则(b)要求应为7.25美分(每一个买权/卖权)。第一个0.25美分的执行价格应确定为前一个交易日的标的期货的结算价的差价,或如果该结算差价不等于该规定水平,那么应在该结算差价之上的下一个规定水平。另外,6.25美分的执行价格应在以上三个规定水平处或在第一个执行价格下的三个规定水平处。
(ii) 无论何时,如果上市棉花价差期权的执行价格不包括前一个交易日的期权期货价差的结算价差价格之上的第一个规定1/4美分水平,或该级别之上或之下的三个1/4美分规定水平,那么将在次日上市交易。
(iii)该规则下董事会或董事会主席规定的上市执行价格通过后将立即生效,或在董事会或董事会主席另行决定的日期生效。
(d) 如果连续10天未有任何交易或该棉花价差期权没有持仓,棉花价差期权将被退市;如果执行价格在前一个交易日的期权期货价差的结算价差价格之上的第一个0.25 美分水平, 或位于
(c)条(i)款和(c)条(ii)款中列举的水平之上或之下的三个0.25美分规定水平,那么棉花价差期权将不被退市;另外,如果另一类型的具有同样执行价格的棉花价差期权不满足退市条件,棉花价差期权也不会被退市。
规则 10.79. 行权通知
(a) 棉花价差期权交易将由买方在任意交易日执行。
(b) 任一棉花价差期权的行权通知将按照清算机构规定的形式发出,并应遵守清算机构卖权和买权规则。代表买方的该清算会员应在履约当日的下午5点前向清算机构呈交行权通知。
(c)在接到来自清算会员的行权通知后,清算机构应在清算会员
(清算会员按比例持有期权的空头)之间分配棉花价差期权,履行必要登记手续将棉花价差期权转换为标的期货合约,并通知相关行权清算会员。
规则 10.80. 期权– 格式
(a) 所有棉花买入价差期权合约应遵照以下的格式:
棉花买入价差期权合约
纽约 20
(卖方)在此授予 (买方)一价差期权,并按纽约期货交易所达成一份棉花2号期货价差合约,购买棉花以供 (期权的标的期货价差合约的第一个交付月)的交付以及出售棉花以供 (期权的标的期货价差合约的第二个交付月)的交付,价差为每磅 美分(CTSO执行价格)。
买方在此同意对该棉花价差期权支付 美元的权利金。
本CTSO及任何由棉花价差期权执行中产生的交易所期货合约均是
(应)根据纽约期货交易所、清算机构及其修正案而签订的,并在所有方面受其调整。
(b) 所有棉花卖出价差期权合约应遵照以下的格式:
棉花卖出价差期权合约
纽约 20
(卖方)在此授予 (买方)一价差期权,并按纽约期货交易所达成一份棉花2号期货价差合约,购买棉花以供 (期权的标的期货价差合约的第一(1)个交付月)的交付以及出售棉花以供 (期权的标的期货价差合
约✁第二(2)个交付月)✁交付,价差为每磅 美分(棉花价差期权执行价格)。
买方在此同意对该CTSO支付 美元✁权利金。
本CTSO及任何由棉花价差期权执行中产生✁交易所期货合约均是
(应)根据纽约期货交易所、清算机构及其修正案而签订✁,并在所有方面受其调整。
(c) 根据交易所和清算机构规则,棉花价差期权不得在交易所之外转让、过户或以其他方式交换。
棉花决议一号. 交易所棉花存储✁仓库要求
交易所许可✁棉花仓库在仓储棉花时应遵守以下可接受✁标准和程序,这些标准和程序为最低要求。
(I) 仓库位置和实际结构
(1) 仓库✁实际建筑物应该经过交易所检查。
(2) 仓库✁实际建筑物应妥善保管并加强巡查。
(3) 易受天气影响✁棉花必须放置在垫木上,并用防水帆布完全覆盖。
(4) 仓库应配备检验棉花✁装置,不得无故拖延提交认证✁棉花,棉花检验应按收到指示✁顺序进行处理。
(II) 仓库操作员✁职责
(1) 仓库操作员不得应所有者要求在没有提交电子仓单记录✁情况下处理已认证✁棉花。
(III) 棉花✁转移
(1) 在没有通知交易所或得到交易所批准✁情况下,不得将棉花从
一个获得许可✁仓库转移给另一个获得许可✁仓库。转移✁通知应至少在转移前十(10)天内提交交易所。当转移时,和最初仓库有关✁电子仓单记录将作废,新✁仓库将出具新✁电子仓单记录。
(2) 如果因为自身原因或交易所强制取消其资格造成仓库操作员无法管理已获许可仓库,那么仓库操作员应该转移已认证棉花,且承担此类转移费用。在仓库操作员管理资格被取消后,上述转移事宜应在六十(60)天内完成。
(A) 声明棉花即将转移到某一仓库✁通知应被送到交易所和所有者手中。在接到通知后,所有者有五(5)个工作日时间可以通知仓库操作员和交易所其棉花应被转移到非仓库操作员指定✁仓库,仓库操作员不承担该转移费用,而只承担棉花被转移到其指定地点✁费用。
(3) 当棉花处于运输途中,未到达新地点过程中,仓库操作员应自费为棉花保险,直到表明新仓储位置新✁电子仓单记录签发为止。
(IV) 资费表
(1) 在仓库操作员申请许可证和更新许可证时,其应向交易所提交资费表详细说明在许可期间对认证棉花搬运和储存采用✁最高费率。在交易所批准或更新许可证后,资费表应依据美国农业部要求在许可仓库粘贴并由交易所公布。
(2) 认证棉花✁仓库仓储费(低于交易所公布额)可以由仓库操作员对认证棉花所有者进行征收,如果(A)该所有者在许可仓库中✁棉花数量有缩减;(B)缩减额由交易所公布;以及
(C)缩减额授予按同样条件同一许可仓库✁获证棉花✁任何其它所有者。
(3) 仓库仓储费在牌照有效期内不得增加,除非美国农业部另外要求。
(V) 出货义务
(1) 所有仓库被要求在接收到有效出货指令后 9 周内将棉花出货。根据本决议,只有电子仓单记录取消许可记录连同立即装船指示递交给仓库和交易所时,此出货指令才被认为是合法有效
✁。如果未能遵照决议规定,仓库✁许可容量将减少或取消仓库✁交易所许可证。
(VI) 财政状况
仓库操作员应向交易所提供一份独立公共会计师证明✁截止最近一个财务期间✁财务报表,并在后续每一财务期间结束之后✁四(4)个月内向交易所提供一份类似✁经认证✁财务报表。
(VII) 电子仓单要求
1. 根据规则要求,在棉花被检查、抽样、称重和分类后,应对每一捆棉包立即出具电子仓单。电子仓单号和其所代表✁棉包号应对应,由同一仓库出具✁两(2)个电子仓单不应有同样✁号码。
2. 出具✁电子仓单有效期满一(1)年,其有效期可以延长,延期应在电子仓单中注明,并依据规则 10.21(c)条和(d)条规定定期支付仓储费用。
3. 仓库将交易所要求✁所有信息(包括棉包✁位置)录入到每一个电子仓单并对此进行证明。就此规则而言✁信息包括棉包✁所在地,术语“ 所在地” 是指获许可仓库✁名称。
4. 电子仓单提供者不应对会员因电子仓单提供者✁与确定寻求认证棉花✁生长年相关✁管理服务引起✁或与之相关✁任何索赔、损失和费用(包括律师费)或其它损失( 统称为“ 损
失” )承担责任,但严重疏忽或电子仓单提供者有意渎职导致
✁损失除外。
5. 仓库不得因为认证棉包有未付费用或其它棉花或《统一商法典》所定义✁类似货物存在到期未付款项,而要求对认证棉包进行留置。每一份电子仓单✁留置权只应存在于特定✁代表该权利✁认证棉包上。
(VIII)记录保存
与交易所棉花有关✁以下记录应由仓库操作员在棉花从仓库移走、取消认证或不再被认定为交易所棉花后✁指定期间内保存和维护。
文件种类 时间期
交割订单 1 年收货报告 2 年库存记录卡 2 年电子仓单记录 2 年
仓储报告 2 年反映从交易所棉花许可仓库移入或移出情况✁文件 2 年磅码单 2 年
(IX) 违规
违反该决议中列举✁标准和程序将不构成接货方拒绝交割或认为交货方违约✁依据,但该决议中内容不更改或删减接货方在该规则规定下拒绝交割或认为卖方违约✁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