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城南实验小学教室照明改造项目项目编号:HAZC-2023030022-HZ
淮安市洪泽城南实验小学教室照明改造项目项目编号:HAZC-2023030022-HZ
采购合同
甲 方:淮安市洪泽城南实验小学
乙 方: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五月
合 同
甲方:淮安市洪泽城南实验小学
乙方: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项目编号:HAZC-2023030022-HZ 项目名称:淮安市洪泽城南实验小学教 室照明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结果及磋商文件的要求,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购销合同:
一、货物及数量
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及数量详见“项目采购需求”。二、合同金额
本合同的总金额(人民币大写)为贰拾万捌仟元整,分项价格详见乙方提交的报价明细表。
三、供货时间和地点
1.供货时间:合同签订生效,接甲方通知后 30 天内完成本项目。
2.供货地点:淮安市洪泽城南实验小学。四、本次项目付款按下列条件进行:
(1)依据苏财购【2020】52 号文和淮审批发【2022】23 号文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合同签订生效后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40%作为预付款(乙方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
(2)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100%,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发票后必须在 7 个工作日完成单位内部审批以及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的资金支付申请。
(3)质保期限:三年免费质保(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五、验收
甲方按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进行。如需委托第三方验收,第三方是指: / ,验收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标准导致甲方重复支出的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七、合同纠纷处理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作如下 2 处理: 1.申请仲裁。选定仲裁机构为淮安市仲裁委员会。
2.提起诉讼。约定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八、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应在甲方、乙方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必须经甲方、乙方协商。本
合同一式陆份,以中文书。甲方、乙方、代理公司各执贰份。九、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格式及条款;
2、磋商文件和乙方的响应文件;
3、成交通知书;
4、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上述合同文件内容互为补充,如有不明确,由甲方负责解释。
甲 方: 淮安市洪泽城南实验小学 乙 方:中通服网盈科技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
1.定义
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列明的合同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3)“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系指乙方按合同要求,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技术及手册等有关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所有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5)“甲方”系指购买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单位。
(6)“乙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和服务的供应商。 2.技术规范
2.1 提交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磋商文件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响应文件的规格响应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1 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专有技术等权利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均应按相应的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安全无损运抵制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装运标志
5.1 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l 收货人 )(2 合同号) (3 装运标志) (4 收货人代号 )(5 目的地) (6 货物)(含
软件及相关服务)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 毛重/净重) (8 尺寸)(长 X 宽 X 高,以厘米计 )
5.2 如果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单件重量在两吨或两吨以上,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
(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 “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记。
5.3 因缺少装运标志或者装运标志不明确导致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6.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6.2 乙方应按照与甲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单据,甲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1)发票;
(2)使用方加盖公章证明货物交付使用合格的验收表。
6.3 甲方将按“合同主要条款及通用条款”规定的付款计划安排付款。 7.伴随服务
7.1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7.2 除第 7.1 条规定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在合同中乙方承诺的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4)在项目交货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
7.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8.质量保证
8.l 乙方应保证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8.2 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商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
内,如果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索赔。
8.3 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或部件。
8.4 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8.5 除合同专用条款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通过最终验收起 12 个月。
9.l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9.2 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运抵现场后,甲方将对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发现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甲方有权在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运抵现场后 90 天内,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商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除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
9.3 如果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 11 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甲方将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9.4 甲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9.5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甲方。
9.6 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安装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 10.索赔
10.1 除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甲方有权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商检部门出具的商检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第 8 条和第 9 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
和差异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第 8 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质量保证期。
10.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30 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达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 30 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第 10.2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已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和提供服务。
11.2 如果乙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违约损失赔偿金或终止合
同。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2.1 除合同条款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目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 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为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 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3.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另一方,
并在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
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税费
14.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
担。
14.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
担。
15.1 根据淮审批发【2022】23 号文件精神及相关部门要求,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16.仲裁
16.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交调解和仲裁。
16.2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6.3 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6.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17.违约终止合同
17.1 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况之一,并在收到甲方违约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期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7.2 在甲方根据第17.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购买与未交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类似的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乙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8.破产中止合同
18.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中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和使用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
救措施的权力。 19.转让
19.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0.合同生效及其它
20.1 甲方发布的 HAZC-2023050022-HZ 号文件、乙方提交的 HAZC-2023050022-HZ 磋商响应文件、本次磋商的成交通知书和磋商过程中乙方的投标澄清等内容将作为本次采购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
20.2 本合同应在甲方、乙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0.3 本合同一式陆份,以中文书写,甲方、乙方、代理公司各执贰份。
20.4 合同货物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合同纠纷,甲方与乙方进行处理。
20.5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乙方、甲方协商并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0.6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采购需求
一、主要技术参数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改造提升义务教育学校教室照明项目操作规程(2022年修订)〉的通知》(苏教体艺函〔2022〕37 号)规定,教室照明产品应满足以下主要技术指标:
产品名称 | 功率 | 显色指数 Ra | 光效 (lm/W) | 6000 小时光通维持率 | 防护等级 | 蓝光危害等级 | 闪烁 |
吊装式教室灯 | <45W | >90 | >75 | >92% | ≥IP40 | RGO | 无危害 |
黑板灯 | <45W | >90 | >75 | >92% | ≥IP40 | RGO | 无危害 |
★所有产品都必须通过 CCC 认证。不能提供有效认证的或达不到指标要求的产品不得参与竞标。二、主要质量指标
教室照明质量应满足以下主要技术指标:
房屋或场所 名称 |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 维持平均 照度(Lx) | 统一眩光 等级 UGR | 显色指数 Ra | 照度均匀 度 U0 | 色温(K) 推荐性 | 照明功率密 度(W/m2) |
普通教室 | 课桌面 | ≥300 | <19 | >90 | ≥0.7 | 4300-5300 | 7 |
教室板书区 | 板书区域 | ≥500 | -- | >90 | ≥0.8 | 4300-5300 | -- |
★维护系数取 0.8,初始平均照度≥维持平均照度÷0.8。三、波动深度限值要求
教室灯具在其额定电压下工作时,其光输出波形的波动深度应不大于下表的限值要求。
项 目 | 光输出波形频率f | |||
f≤10 Hz | 10Hz<f≤90 Hz | 90 Hz<f≤3125 Hz | f>3125 Hz | |
波动深度限值 % | 0.1 | f×0.01 | f×0.032 | 免除考核 |
*检测方法按 GB 40070-2021 或 IEEE Std 1789-2015 规定。四、教室照明产品参考标准:
1.IEC/TR 62778:2014《应用 IEC62471 评估光源和灯具的蓝光危害》
2.IEEE Std 1789-2015《IEEE 推荐的高光 LED 减少使用者健康风险调制电流方法》
3.GB 19510.14-2009《LED 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特殊要求》
4.GB 7000.1-2015《灯具第Ⅰ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5.GB 7000.201-2008《灯具第 2-1 部分:特殊要求固定式通用灯具》
6.GB/T 31831-2015《LED 室内照明应用技术要求》五、教室照明质量参考标准:
1.GB50034-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2.GB7793-2010《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3.GB/T5700-2008《照明测量方法》
4.GB/T 36876-2018 《中小学校普通教室照明设计安装卫生要求》
5.GB40070-2021《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
6.T/JYBZ 005-2018《中小学教室照明技术规范》
7.DB3201/T 1006—2020《中小学幼儿园教室照明验收管理规范》六、检测资质要求
所有的资质和检验检测报告文件都应具备实时可查询真伪的条件。商 务资质的真实性应可验证,具有网上中标公示。应尽量验证检验检测报告 的真伪,报告上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网站、二维码、条形码进行查询验证。 提供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获得国家或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准确使用 CMA、ILAC-MRA、CNAS 资质认证标识,检验检测报告中应当明确标明检测依据的规范标准、产品图片、检验检测原始数据等。
七、其他要求:
1.本项目配套使用辅材(开关、电线等)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安全性,需使用品牌产品。
2.本项目的布线方式采用暗线要求整洁、美观,并做好现场恢复工作。
序号 | 名 称 | 技术参数具体要求说明 | 数量 | 单位 |
1 | LED 教 室灯 | 1.教室灯为一体式 LED 面板灯,灯具主体材料为不易变形抗氧化金属材质。为了防止眩光和避免产生用眼不适,教室灯需为经过科学匀光处理、视感舒适的照明灯具,提供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眼舒适认证证书(证书上须标注产品型号及认证标准)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状态为“有效”查询证明复印件。 2.教室灯的重要元器件 LED 依据光通和颜色维持率测量方法,在恒流驱动运行模式下经过 6000h 或以上测试周期,失效样品数量为 0,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封面带有 CMA、ILAC-MRA 及 CNAS 标志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检测报告编号查询证明复印件。 3.教室灯选用足够数量小功率 LED 灯珠,灯珠实际使用功率不宜超过额定功率的 50%,以提高其发光效率和降低灯具光衰,且教室灯须通过 CCC 认证,产品不允许贴牌,CCC 认证证书委托人、生产(制造)商、生产企业必须为同一公司或同一集团,提供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证书上须标注产品型号及认证标准)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状态为“有效”查询证明复印件。 4.教室灯功率<45W。 5.教室灯光效(或灯具效能)>75 lm/W,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封面带有 CMA、ILAC-MRA 及 CNAS 标志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检测报告编号查询证明复印件。 6.教室灯色温(或相关色温)4300K-5300K,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封面带有 CMA、ILAC-MRA 及 CNAS 标志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检测报告编号查询证明复印件。 7.教室灯显色指数 Ra>90、R9>50,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封面带有 CMA、 ILAC-MRA 及 CNAS 标志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检测报告编号查询证明复印件。 8.教室灯应满足 6000 小时或以上时间的光通维持率>92%,以保证产品质量和灯具使用寿命,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封面带有 CMA、ILAC-MRA 及 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需在报告上标明检测起止时间)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检测报告编号查询证明复印件。 9.教室灯蓝光危害等级为 RG0,提供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证书上须标注产品型号及认证标准)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状态为“有效”查询证明复印件。 10.教室灯频闪无危害,提供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证书上须标注产品型号及认证标准)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状态为“有效”查询证明复印件。 11.为防止灯体本身因灰尘等原因造成光衰,应具备 IP40 或以上防护等级,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封面带有 CMA、ILAC-MRA 及 CNAS 标志的检测报告检测 报告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检测报告编号查询证明复印件。 | 540 | 盏 |
2 | LED 黑 板灯 | 1.教室灯为一体式 LED 面板灯,灯具主体材料为不易变形抗氧化金属材质。为 了防止眩光和避免产生用眼不适,教室灯需为经过科学匀光处理、视感舒适的照明灯具,提供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眼舒适认证证书(证书上须标注产品型 | 180 | 盏 |
号及认证标准)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状态为“有效”查询证明复印件。 2.教室灯的重要元器件 LED 依据光通和颜色维持率测量方法,在恒流驱动运行模式下经过 6000h 或以上测试周期,失效样品数量为 0,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封面带有 CMA、ILAC-MRA 及 CNAS 标志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检测报告编号查询证明复印件。 3.教室灯选用足够数量小功率 LED 灯珠,灯珠实际使用功率不宜超过额定功率的 50%,以提高其发光效率和降低灯具光衰,且教室灯须通过 CCC 认证,产品不允许贴牌,CCC 认证证书委托人、生产(制造)商、生产企业必须为同一公司或同一集团,提供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证书上须标注产品型号及认证标准)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状态为“有效”查询证明复印件。 4.教室灯功率<45W。 5.教室灯光效(或灯具效能)>75 lm/W,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封面带有 CMA、ILAC-MRA 及 CNAS 标志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检测报告编号查询证明复印件。 6.教室灯色温(或相关色温)4300K-5300K,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封面带有 CMA、ILAC-MRA 及 CNAS 标志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检测报告编号查询证明复印件。 7.教室灯显色指数 Ra>90、R9>50,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封面带有 CMA、 ILAC-MRA 及 CNAS 标志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检测报告编号查询证明复印件。 8.教室灯应满足 6000 小时或以上时间的光通维持率>92%,以保证产品质量和灯具使用寿命,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封面带有 CMA、ILAC-MRA 及 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需在报告上标明检测起止时间)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检测报告编号查询证明复印件。 9.教室灯蓝光危害等级为 RG0,提供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证书上须标注产品型号及认证标准)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状态为“有效”查询证明复印件。 10.教室灯频闪无危害,提供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证书上须标注产品型号及认证标准)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状态为“有效”查询证明复印件。 11.为防止灯体本身因灰尘等原因造成光衰,应具备 IP40 或以上防护等级,提 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封面带有 CMA、ILAC-MRA 及 CNAS 标志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检测报告编号查询证明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