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参与或退出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参与或退出申请。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原则进行确认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 T+1 日内对资产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客户可在销售机构办理业务后的第 3 个工作日至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关于变更
《瑞元资本汉心景红优步全球股权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部分合同条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5 年 8 月 17 日
尊敬的委托人:
根据《瑞元资本汉心景红优步全球股权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更好地保护委托人的投资利益,资产管理人决定对《资产管理合同》部分合同条款作出如下变更与修订:
一、《资产管理合同》特别提示部分原先约定“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封闭运作,不允许接受任何形式的参与和退出。”
修订为:
“本计划设特别开放期,在特别开放期内,投资者可按资产管理人公告的时间、方式申购或赎回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除特别开放期外,本计划封闭运作,不允许接受投资者任何形式的参与和退出。”
二、《资产管理合同》第四条第(三)款“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的方式”原先约定:“本计划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参与和退出,也不接受违约退出申请。”
修订为:
“本计划设特别开放期,在特别开放期内,投资者可按资产管理人公告的时间、方式申购或赎回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除特别开放期外,本计划封闭运作,不允许接受投资者任何形式的参与和退出。”
三、《资产管理合同》第八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原先规定:“本计划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参与和退出,也不接受违约退出申请。”
修订为:
“本计划设特别开放期,在特别开放期内,投资者可按资产管理人公告的时间、方式参与或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场所为资产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参与和退出。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资产管理计划由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情况设特别开放期并进行公告,特别开放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在特别开放期内每个工作日均同时接受投资者的参与和退出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特别开放期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三)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未知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资产管理计划金额参与和份额退出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3、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当日的参与与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参与或退出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参与或退出申请。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 T+1 日内对资产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客户可在销售机构办理业务后的第 3 个工作日至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6、参与和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投资者退出申请成交后,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退出款项
在自受理资产委托人有效退出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资产委托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退出时,退出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7、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四)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购买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除外。
(五)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特别开放期收取参与费用,费率与认购费率相同;本资产管理计划在特别开放期不收取退出费用。
(六)在条件成熟时,资产委托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符合条件的基金网上交易平台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其转让业务规则遵循相关交易场所及本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无须经资产委托人另行同意。”
本次合同条款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且对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利益无不利影响,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由资产管理人自行决定,无需另行获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同意。本次变更自资产管理人发布变更公告之日起满三日后生效,资产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本次变更公告,作为《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补充,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资产管理人: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