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延长保修费用补偿保险条款(2022 版)
备案号:(众诚保险)(备-其他)【2022】(主) 003 号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书面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釆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机构认证合格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或销售的,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此全文适用)销售的产品(以下简称产品)。
第三条 产品的经销商、供应商、生产商、服务商或消费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消费者或所有者、其他利益相关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载明的产品在原厂保修期结束后,发生原厂保修范围内或保险单约定的故障,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修理、更换费用或经保险人事先同意并在保险xxx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物流运输费)。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釆取措施所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产品在原厂保修期内发生的在原厂产品质量保证范围内的故障;
(二)产品在出厂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
(三)产品无有效购买凭证;
(四)产品的型号、产品身份标识等在保险合同中记载的产品相关信息与实际修理的产品不符或者涂改的。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违法、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使用、维护或保管不当;
(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盗抢、腐蚀、第三方人为原因以及其他外来的事故或原因;
(四)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五)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六)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七)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第八条 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产品发生故障后,被保险人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
(二)产品生产商已通过产品召回或其他声明公开宣布由其承担责任的产品缺陷或质量问题;
(三)提高、改善产品技术标准、使用性能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四)产品造成被保险人或其他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五)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影响其使用性能的磨损或损耗;
(六)保险xxx的免赔额或免赔率;
(七)诉讼或仲裁产生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法律费用。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 1 年,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大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在保险xxx。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在保险xxx。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按较高金额执行。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十四条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
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第十八条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己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投保人选择分期缴付保险费,需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载明保费分期缴付的周期及每期缴付金额。如投保人未 在保险责任起始前缴付首期保费,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 险责任。在缴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约定时间缴付余下各期 保险费。如投保人未在当期应缴费日缴付当期保险费,可在保险人催 告之日起 30 日内(含本数)或约定的当期应缴费日次日起 60 日内(含 本数)补交当期保险费。前款规定期限简称宽限期。
若投保人在宽限期内补交当期保险费,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
若投保人超过宽限期仍未补交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于上一缴费周期届满日后中止,合同效力中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包括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前款合同效力的恢复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原厂制定的产品使用手册使用、 保养产品,在日常使用中应釆取合理的保护措施使产品处于良好状况。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约定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产品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产品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
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理赔申请书;
(三)与诊断故障相关的产品维修记录、产品保养记录;
(四)修理项目清单、发票、被保险人签署的完成修理确认文件;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与索赔相关的各种证明和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将产品送往原厂授权或保险人认可的经销商或维修站进行维修。
除了为防止或减少产品损失而进行紧急修理,被保险人应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或保险人授权的机构对发生故障产品进行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保险人仅负责赔偿故障产品恢复到故障发生前状态的必要、合理
的维修费用,该产品在修复过程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根据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在扣减保险xxx 的免赔额后予以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xxx的保险金额。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 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
xxxxx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 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本 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书面申请之日 24 时起终止。投保人应 当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可在应退保险费中扣除前述手续费后退还余额。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期间按日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 15 日向投保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的下列词语适用如下含义:保险人:指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原厂保修期:指产品的制造商在销售产品的同时向被保险人承诺
的带有使用时间规定、免费维修的零部件范围以及其他若干约定的有质量保证的维修服务的期间。质量保证服务通常以文字形式在产品销售时随该产品一起交付给被保险人,作为产品的组成部分。
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
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