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相关飞行体检合格证:指由民航管理机关颁发,在有效期内的注明 I 级体检合格证的《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x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条款(2021 版)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含 65 周岁),持有相关飞行体检合格证,从事航空飞行工作的在职xxx(不包括现役军人,但另有约定的不受此限),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和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如下情况,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而暂时丧失飞行能力,自丧失相关飞行体检合格证之日起,累计经过 45 天的免责期后(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受此限),保险人按“暂时丧失飞行能力每日保险金额×经过免责期后的暂时丧失飞行能力日数”给付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依然丧失飞行能力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责任,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的日数累计以 365 日为限(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不受此限)。
(二)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而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且不可能再获得相关飞行体检合格证的,若被保险人在自相应意外发生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 180 日后依然生存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额-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已给付的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给付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暂时或永久丧失飞行能力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航空事故与事故征候;
(三)执行任何武装部队的战斗任务,但兼职参与非战斗性任务的训练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或故意使自己处于高度危险境地,但为挽救自己或他人生命、防止飞机或飞行设备损坏的除外;
(五)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但正当防卫不在此限;
(六)投保前被保险人已遭受的意外伤害或疾病,但续保不受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抗拒依法采取的行政、刑事强制措施而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遭受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醉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遭受的伤害,但管制药品系合格医师处方开具并遵处方服用的情形不受此限;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二)被保险人因接受整形美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发生的医疗事故;
(十三)被保险人患精神类疾病和行为障碍;
(十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五)被保险人妊娠(不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不孕不育症(包括人工受孕、试管婴儿等)、避孕及节育手术或由妊娠、分娩、流产、节育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十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正常工作需要除外);
(十八)恐怖袭击(正常工作需要除外);
(十九)被保险人拒绝接受有助于重新取得相关飞行体检合格证的手术或治疗。保险金额
第七条 x保险合同的暂时丧失飞行能力每日保险金额和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 x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本保险产品为不保证续保产品,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
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保险人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保险人要求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上述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自作出核定
之日起 3 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自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保险人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保险人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投保人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全部保险费。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90 日内,应当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延迟。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
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暂时丧失飞行能力,由暂时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和相关诊断证明等资料;
5、民航管理机关出具的被保险人载明“暂不合格”字样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若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永久丧失飞行能力,由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和相关诊断证明等资料;
5、民航管理机关出具的被保险人载明“不合格”字样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予以退还或者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除第十九条所列材料之外,被
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与理赔申请有关的所有合理的帮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向民航管理机关的xx,以助于保险人核定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x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给付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之日起的 36 个月内重新获得或知道本人可能重新获得相关飞行体检合格证的,保险金申请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并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的全部款项。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变更本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六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单原件;
2、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人于接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释义
1、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相关飞行体检合格证:指由民航管理机关颁发,在有效期内的注明 I 级体检合格证的《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
3、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5、 既往症:指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1)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予治疗;
(4)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出现症状,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
当知晓”。
6、民航管理机关: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认定的可以监督执行民航相关政策法规的管理机构。
7、暂时丧失飞行能力: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其身体条件不满足《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 I 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从而暂时完全不能从事与其持有的执照对应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8、永久丧失飞行能力: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其身体条件不能满足《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 I 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从而完全不能从事与其持有的执照对应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持续至少 180 日,且在第 180 日没有恢复的可能。
9、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1、无有效驾驶证:
指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12、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3、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4、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乏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后天性免疫缺乏综合症,英文缩写为
AIDS。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15、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即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在人类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的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6、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7、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8、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9、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20、特技: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21、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22、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23、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24、未满期净保险费
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1-费用率)。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除另有约定外,费用率为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