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公示数据库进行查
尊敬的客户: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本说明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您应当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理解期货合约交易与标准化期权合约交易的全部交易规则,认识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带有高度的风险。相对较小的市场波动,可能使您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期权合约交易采取权利金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如您购买期权合约可能没有任何收益,甚至损失全部投资;如您卖出期权合约,您可能发生巨额损失,这一损失可能远大于该期权的权利金,并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 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通知您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 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三、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 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 由此产生的后果。
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因市场行情波动剧烈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交易者缺乏交易兴趣、流动性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给某些合约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持续性等带来不利影响时,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平仓。如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交易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可能会对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和行权(履约)进行一些限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暂停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如果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将暂停交易。
七、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八、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您利用盘中即时回
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九、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完成结算,您可能会承担一定的风险。
十、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交割等几种后果,您到时未平仓或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需要承担被强行平仓或交割违约的风险。
十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行权或期权到期放弃等几种后果,您应当熟知交易所期权平仓、行权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实值期权到期自动行权,虚值期权到期自动放弃的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期权持仓。如您买入期权,行权应该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您卖出期权,则需要按照交易所规则承担履约责任。行权或履约后,您将获得标的期货合约,同时应当承担标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责任。
十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十三、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 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十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攻击
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三)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四)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
(五)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六)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七)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十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从事期货交易您应当承担的所有手续费和相关税费的明确解释。
十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参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支付的与本合同、期货合约等相关的款项涉及货币兑换的,您将承担汇率波动风险。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入市交易前,应当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客户须知
一、 客户须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开户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客户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当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应当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定。
三、客户xxx的事项
(一)知晓期货交易风险及期货交易规则
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期货法规和各期货
交易所的期货交易规则在各期货交易所网站进行公示,客户应在交易前学习、掌握期货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并在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
(二)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知晓期货公司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
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依据本合同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或其员工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期货公司员工若私下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属其个人行为,期货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客户若私下全权委托期货公司员工进行期货交易,一切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
(四)知晓客户本人必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
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知晓从业人员条件公示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xxx.xxxxxxxx.xxx)的期货从业人员公示数据库进行查
询和核实。
(六)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七) 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信息的查询网址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www.cfmmc. com 或 xxx.xxxxx.xx),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八)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账户信息、数字证书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账户信息、数字证书、交易密码、资金密码、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密码验证后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 客户本人的操作,客户自行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等信息泄 密所带来的损失。
为了确保客户账户的安全性,客户应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 关密码后立即修改初始密码,并避免使用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连续数字等作为密码。客户未及时修改初始密码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九)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程序化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关于程序化交易的相关规定,如存在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报备情形,应及时告知期货公司,由期货公司向期货交易所报备。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及报备的相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持仓限额、交易限额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一)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
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约。
(十二)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十三)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截至休眠认定日,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 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四个条件的账户,以及其他符合休眠账户规定情形的账户。
(十四)知晓不得参与期货市场非法配资活动
客户应当知晓非法配资活动违反了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客户参与非法配资活动的,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五)知晓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
不得有逃税行为,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客户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知晓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交易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十七)知晓交易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国家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内容、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交易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规定。
当客户出现交易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中所列信用风险情形时,客户同意期货公司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报送至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并同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按照交易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
客户具有查询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及对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提出异议的权利。
(十八) 知晓居间人的有关规定
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客户应当知晓通过第三方推荐开户的,则可能是居间人客户。客户应当知晓开户时应自行填写推荐人。客户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查询居间人公示信息。
客户应当知晓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员工,居间人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居间人不能代客理财,居间人不得成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和结算账单确认人,居间人与客户不能进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居间人将获得居间报酬。
(十九)知晓市价单的有关规定
客户需知晓各期货交易所关于市价单的正确含义,并审慎使用市价单。
(二十)知晓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知晓税收身份信息发生变化,需要自变化发生之日起 30 天内办理信息更改手续。如未按国家(国际)税务申报要求
及时、准确向期货公司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致使形成的个人损失,责任自负;如因此给期货公司造成损失,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有必要,期货公司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与客户的业务服务。
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期货经纪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平安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客户(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 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参与期货交易的其他人员。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
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期权合约交易。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第四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等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或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在开户资料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监管要求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乙方利用/涉嫌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非真实交易或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的,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提供服务,或对乙方的交易权限或出金权限等实施限制。
第六条 甲方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宣传材料、甲方业务流程等相关文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居间人是指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甲方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居间人不是甲方员工。
第二节 委托
第七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九条 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后变更生效。乙
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乙方可以通过甲方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互联网等渠道办理相关业务,乙方应当遵守本合同或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
乙方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数字证书及账户密码等,使用数字证书或密码进行的操作视为本人操作。若乙方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电话、互联网等渠道申请业务办理的,甲方通过账户密码、电子签名、账户信息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乙方身份进行验证,只要甲方验证与乙方预留信息相符则视为乙方本人申请。
乙方信息发生变更、遗失,或发现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情况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十一条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站(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x)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十二条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甲方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及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
乙方申请银期业务的应签署《银期转账业务协议书》。
第十三条 在连续交易期间,乙方可通过银期转账系统进行入金操作。因连续交易时间银行不支持跨行转账,乙方须提前在银期转账关联的期货结算账户中准备好充足资金。若乙方通过网上银行等其他非银期方式转入资金,甲方将顺延至日盘期间处理。乙方进行入金操作后务必及时通过客服电话通知甲方确认是否到账,因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确认入金导致强行平仓的,由此产生的手续费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连续交易期间不办理出金、开户、资料变更、有价证券提取等业务。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交存的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四)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五)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股票、基金份额等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乙方委托甲方在期货交易所办理权利凭证质押的,必须签署相应的权利凭证质押委托书,退押时签署权利凭证退押委托书。权利凭证质押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因质押而引起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使用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期间,账户货币资金低于规定现金配比并未及时补足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冻结部分或全部充抵保证金,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处理,解除部分或全部有价证券。乙方不能清偿债务时,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有价证券变现。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八条 甲方认为乙方或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限制乙方的交易权限。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限制乙方交易权限的通知将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二十条 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自助终端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交易指令应当明确、具体、全面。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交易账号(即资金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单。甲方的下单电话为:000-000-0000+5 号键,甲方变更下单电话的,以甲方官网公告为准。
在使用电话方式下单时,乙方知悉电话下单通道存在繁忙的可能性,因通道繁忙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资金账号、交易密码认证乙方身份,只要二者相符,即视为乙方通过指令下达前的身份验证。如果甲方对乙方的身份有异议,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
乙方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甲方的录音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遇线路中断、系统故障等紧急情况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甲方可以通过核对身份、电话、地址中任意两项或双方约定方式作为乙方真实、有效的下达指令前的身份验证。
第二十五条 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明确、具体、全面,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账户密码等信息,防范盗码以及他人以 “委托理财”等名义将资金对敲转移等违法违规行为。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通过密码验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甲方提供了多种期货委托交易方式,乙方须详细了解甲方提供的各种委托交易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和规则,在使用一种委托方式无法顺利发送交易指令时,乙方应使用其它方式进行交易。对于乙方未及时更换交易方式以致延误交易时机所产生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对于使用交易软件中提供的程序化交易、套利交易、交易所组合等高级委托,乙方务必在使用前详细阅读该指令的含义及使用说明。对于乙方未对交易指令准确理解或使用所产生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方所提供的部分软件中,提供了多种操作参数设置以方便乙方进行交易,乙方在使用时必须透彻了解各种参数的设置方法和用法,由于参数设置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二十九条 乙方下达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资金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三十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三十一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第三十三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完成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第三十五条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乙方可通过该网址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用户 名及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初始密码,甲方将会以短信的方式发送至乙方,乙方应遵 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密码。
第三十六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 6 个月的交易者交易结算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三十七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与甲方采用的交易结算系统不同,甲方着重提示乙方应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甲方结算系统与查询系统的主要差别在于:
甲方结算系统仅提供逐笔对冲格式的账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提供逐笔对冲及逐日盯市两种格式的账单。
第三十八条 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同时,甲方采用以下辅助通知方式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
(一) 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向乙方发送上一交易日结算报告及追加保证金通知; (二) 通过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以电话、短信或 Email 等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
向乙方发送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追加保证金通知、强平通知及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
(一)网站公告
(二)营业场所公告
(三)其他方式
第四十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四十一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 40 分钟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 40 分钟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确认收到后应当及时处理乙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乙方应在传真发出后立即向甲方核实传真到达情况,并确保异议在有
效的异议期间内到达甲方处。如乙方表示异议的书面资料未能在有效的异议期间内到达甲方处,乙方应承担交易结果。
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单如果核实证明有误时,甲、乙双方同意立即对错误之处进行更正并重新发出正确的交易结算单。
第四十二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四十三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四十四条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向甲方提供结算结果时,甲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提供的当日结算数据对乙方进行结算,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的约定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并据此对乙方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恢复正常结算后,甲方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发布的结算结果对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进行修正,涉及资金划转的乙方予以配合。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与修正后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
益不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依据本条第一款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不予调整,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依法解决。
第四十五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节 风险控制
第四十七条 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当乙方持仓连续交易品种时,不论是否参与连续交易,均应特别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的交易风险。乙方同时应当随时关注甲方及各交易所网站,以了解甲方或交易所发布的重要通知及信息披露等。
第四十八条 甲方通过统一计算乙方期货账户内期货和期权未平仓合约的资 金风险率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的计算方法为:风险率=持仓保证金 (按甲方规定的保证金率) /客户权益*100%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四十九条 交易过程中,当乙方的风险率(按照最新成交价格计算的风险率)大于 100%时,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直至乙方的风险率小于或等于 100%。否则,甲方有权不再另行通知,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执行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收市结算后,当乙方的风险率(按照当日结算价计算的风险率)大于 100%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集合竞价前 30 分钟及时追加保证金(乙方追加的保证金以到达乙方在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为准)直至乙方的风险率小于或等于 100%。否则,甲方有权于下一交易日集合竞价时间或开市后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执行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乙方有义务及时关注账户交易情况及持仓风险,提前筹措资金做好入金准备,乙方追加的资金在途(即划入指定的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之前)期间,任何为追 加资金所进行的准备行为均不视为乙方的有效入金行为,乙方应自行承担因追加 资金在途未能及时入金产生的全部损失和责任。
乙方应当及时关注和接收甲方的风险通知,乙方不得以本人未查看、未接收、未接听等理由而否认甲方已履行风险通知义务,不得以不在场、不知情等为由而不履行风险处置义务、拖延风险处置时间。
第五十条 甲方在执行强行平仓时,如因xxxx引起过量平仓、影响平仓指令无法顺利执行等,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如乙方所挂的未成交平仓委托单导致乙方的可平仓数量小于甲方需要强行平仓的数量,甲方有权撤销乙方此类
平仓委托,并实施强行平仓,直至乙方风险率小于或等于 100%,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一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二条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乙方出现或将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违规交易行为并经劝阻、制止无效的,甲方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拒绝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三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四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强行平仓规定,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品种、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五十五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六条 甲乙双方共同认为:甲方对乙方实施强行平仓是甲方的权利而非义务,如甲方在发出追加保证金或强行平仓通知后未行使强行平仓权利,乙方也未自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账户平仓后客户权益出现负值时,甲方享有对乙方的追偿权。
第五十七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当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涉嫌违反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监管规定的;
(三)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
(五)乙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适当性要求的;
(六)甲方应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要求或者乙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节 交割、行权、套期保值和套利
第五十九条 在期货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实物交割。
乙方进行或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条 乙方申请实物交割的,应当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或者有效的标准仓单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票据或有价证券等,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凭证、票据或有价证券等的真实性。
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乙方未下达平仓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凭证或票据的,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乙方如需进行交割,对于拟进入交割月份的持仓头寸数量,必须与交易所交割所要求的数量相一致。否则,甲方有权于交易所实施强行平仓的前一交易日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一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六十二条 乙方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的,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所有未平仓合约均
自动进入交割程序,交割按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六十三条 在期权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和行权(履约)。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在买方提出行权时或按交易规则应进行行权的,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履行。
第六十四条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的,应提前准备行权所需的资金(包括行权手续费和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等),并通过甲方向期货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甲方审核乙方资金是否充足,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向期货交易所申报乙方的行权申请。对因乙方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xxxx。乙方作为期权卖方履约的,依照规定履约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根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最后交易日实值期权将自动行权,虚值期权将自动放弃行权,乙方应关注自己的期权持仓情况并自行提交行权或放弃行权申请,如因乙方未及时操作导致自动行权或自动放弃行权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持有的期权合约自动行权或自动放弃行权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第六十五条 行权通知、卖方履约的相关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期权业务规则执行。
第六十六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若乙方提供的文件不符合期货交易所的要求,而影响了办理时效,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交割违约处罚的具体约定:
(一)因乙方违约所导致的甲方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交割时货款或仓单以及其它凭证、票据、有价证券等不足,由此而导致占用甲方资金时,甲方将按当期银行贷款罚息的规定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第九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六十七条 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六十八条 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
第六十九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七十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七十一条 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 (http://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公示信息。
第十节 费用
第七十二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合约交易、交割和期权合约交易、行权(履约)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取按照甲方公告手续费收取标准执行,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标准执行。
第七十三条 新上市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按甲方官方网站公告的手续费收取标准执行,乙方如有异议可自公告发布的 3 日内与甲方另行协商。乙方参与新品种交易的,视为接受甲方公告的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七十四条 若遇期货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手续费标准或出现影响手续费调整的其它情形,甲方相应调整手续费标准的,甲方通过官方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参与交易即视为同意该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七十五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第十一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七十六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合同的,自乙方通过身份验证登录计算机、电子终端等确 认同意接受相关电子合同或文书后成立,自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乙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 质协议。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合同的,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开户专用章并经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之日成立,自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七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规则、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与期货经纪合同部分内容冲突或新增与期货经纪合同有关的规定的,新规定优先适用并自该规定生效之日起对甲乙双方产生效力,期货经纪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乙方同意,为落实最新监管规定,或为优化服务,甲方有权按照本条款的约定直接变更期货经纪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相关条款,并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或在甲方营业场所、或甲方官方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乙方,无须另行或补充签订协议,变更后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十八条 除本合同第七十七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第七十九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十二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第八十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八十一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通 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间内妥善处理持仓和资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交易指 令及资金调拨指令,并有权通过平仓对乙方账户进行清算并解除同乙方的委托关系。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八十二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解除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行权(履约)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八十三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乙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十四条 乙方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三节 免责条款
第八十五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八十六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或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八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节 争议解决
第八十九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选择在中国境内提请仲裁或提出诉讼,并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如乙方未做选择,即默认为选择 2)
□1.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节 客户信息使用声明条款
第九十条 本人同意提供给平安集团(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或间接控股的公司)的信息,及本人享受平安集团金融服务产生的信息,可用于平安集团及因服务必要而委托的第三方为本人提供服务及推荐产品,法律禁止的除外。平安集团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本条款自合同签署生效,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第九十一条 乙方如对第九十条内容提出异议,可要求与甲方另行约定,则乙方的全部个人信息资料使用条款以另行约定内容为准。
第十六节 其他
第九十二条 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办理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交易者查询系统的相关事宜。
第九十三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术语定义》、《手续费收取标准》、《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及甲乙双方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
术语定义
(按照拼音顺序排列)
1. 持仓指客户开仓后尚没有平仓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
2. 交割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3. 交易指令指客户下达给期货公司的指令,期货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交易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行权或放弃行权等内容。
4. 结算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5. 结算账户指客户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账户。
6. 开仓指客户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
7. 连续交易指除日盘之外由期货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合约由期货交易所另行规定。连续交易的交易日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
8. 平仓指期货客户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9. 期货保证金指客户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股票、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10. 期货保证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存管账户,包括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资金账户。
11. 期货交易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12. 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本合同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
13. 期权合约类型按照买方在行权时买卖期货合约权利的不同,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又称买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买入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又称卖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卖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14. 期权合约根据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分为平值期权、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
平值期权是指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实值期权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虚值期权是指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
15. 期权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交易日。
16. 权利金,是指期权合约的市场价格,期权买方将权利金支付给期权卖方,以此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
17. 强行平仓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二是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18. 权益指客户期货账户中的资产总额,包括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以及未被合约占用的可用资金。
19. 日盘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期货合约在日间进行交易的时间。
20. 手续费指买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及期货合约交割、期权合约行权(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21. 套利是指利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之间的价差变化,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上进行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以期价差发生有利变化时同时将持有头寸平仓而获利的交易行为。
22. 套期保值指为了规避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商品或资产相同或相关、数量相等或相当、方向相反、月份相同或相近的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盈亏冲抵机制,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交易方式。
23. 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能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
24. 行权价格,是指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买方行权时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附件二
“网上交易软件”风险揭示书
“网上交易软件”(下称“交易软件”)是指由平安期货有限公司(下称“平安期货”)提供的用于实现包括但不限于预设触发条件单功能、赢损单功能、套利功
能、多点登录功能、多账户功能、子账户功能、程序化交易功能或其他复杂交易功能的网上下单软件。您申请使用“交易软件”,必须仔细阅读并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并承诺独立承担使用“交易软件”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由此带来的损失。
平安期货郑重提示,“交易软件”除具有其他交易手段共有的风险外,还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交易软件”的各项功能均是通过利用计算机电子技术手段实现的,非交易所提供的委托指令类型,并不能保证成交。
2、由于网络故障或网络繁忙或交易服务器负载过重,或因受到网络黑客,网络病毒的攻击和入侵等原因,“交易软件”的功能可能出现故障,您可能不能及时正常交易,或交易指令可能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或不能实现 “交易软件”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功能;
3、因“交易软件”程序在 PC、PAD、手机等设备上执行,设备故障或互联网故障引起的行情中断和错误,设备以及网络与交易软件不相匹配,都可能造成无法下达委托、委托失败或下达错误的交易指令;
4、部分“交易软件”存在多种操作参数设置以方便您的交易,如您未详细了 解各种参数的设置方法和用法,可能因操作不当导致委托失败或委托错误造成损失;
5、如您在使用一种委托方式无法顺利发送交易指令时,未及时更换交易方式以致延误交易时机导致损失;
6、由于“交易软件”本身问题或其他不可测的因素而导致下单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风险;
7、监管机关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风险。
您使用的“交易软件”必须是在平安期货或者“交易软件”公司官方网站下载,因使用其他途径获得“交易软件”产生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平安期货仅作为软件的提供商而非开发商,为配合“交易软件”使用在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仅供您参考。
使用“交易软件”进行委托过程中,您的网上交易资金账号、交易密码以及发送的交易指令均视为您亲自委托,您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本揭示书无法尽述有关使用“交易软件”的所有风险,故您应在细心研究、熟
悉“交易软件”的操作、功能后方可使用。平安期货保留根据市场情况对本风险揭
示书内容进行解释、调整及单方面终止您使用“交易软件”的权利。
附件三
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风险揭示
为强化期货市场自律监管、完善交易所监查规则体系、规范期货市场运行秩序、推动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各期货交易所专门针对市场异常交易行为颁布监控指引,明确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同时对期货公司可执行的风险控制措施作出了规定。
根据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指引的相关规定,下列交易行为将会被认定为异常交易: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二)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客户之间、一组关联账户内关联客户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
(三)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四)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五)大量或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六)日内撤单次数过多;
(七)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
(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九)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十一)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
(十二)盗码交易行为;
(十三)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
(十四)交易所认定的其它异常交易行为。
详细内容,请登陆公司交易者教育专栏查阅。
为执行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控制交易风险,我司将严格执行交易所监管规定,对出现或即将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经提醒、劝阻、制止无效的,将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拒绝客户委托、终止经纪关系等风险控制措施。
如果监管法规或交易规则发生变动,将按最新的规定来执行 。
附件四
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的告知书
为了加强对期货市场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监管,维护市场平稳健康运行,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分别下发了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及报备指引,请您及时阅读,对于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的,应当主动通过开户期货公司会员向交易所申报相关信息,对于不如实申报实际控制关系信息、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配合报备工作的开户人,交易所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相关业务等措施。
现将具体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
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 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
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工作要求
(一)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实际控制他人期货账户或被他人实际控制)的 开户人应通过期货公司会员主动申报相关信息,并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
(二)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开户人在实际控制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在 4 个工作日内通过期货公司向交易所主动申报相关信息的变更情况。
(三)交易所对日常监控中发现的具有疑似实际控制关系且尚未申报的账户,将向开户人进行书面询问。如相关开户人承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应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申报。如相关开户人否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应提供相关材料,并签署《合规声明及承诺书》。交易所将对相关说明材料进行审核,对于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确不属于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所将对相关账户进行正常管理;对于事实、理由不充分的,交易所将进行调查或将相关账户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四)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但不如实申报相关信息、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报备工作的开户人,交易所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相关业务等措施。
(五)交易所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和报备工作要求如有变动,以交易所最新通知和规定为准。
附件五
尊敬的客户:
期货交易开户文件签署表
请您在决定委托我公司代理期货交易,并签署《期货交易开户文件签署表》之前,确认您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及本合同、文件的具体内容。并保证在其他公司未曾发生过异常交易行为,承诺遵守各项监管规定,杜绝异常交易行为发生。
请注意:您在本页中选择某文件进行签字后,即表示您接受相关文件中的全部条款,享有该文件中列明的权利,承担该文件中列明的义务。
本人(机构)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下列文件:现就以下文件选择签名,确认自签字或盖章后,资金转入期货账户时起,该等文件生效。
( 是 )( 否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该项为必选项)
( 是 )( 否 )《客户须知》(该项为必选项)
( 是 )( 否 )《期货经纪合同》(该项为必选项)
( 是 )( 否 )《“网上交易软件”风险揭示书》(该项为必选项)
( 是 )( 否 )《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风险揭示》(该项为必选项)
( 是 )( 否 )《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的告知书》(该项为必选项)
注:请在选择项前的()内勾选“是”或“否”,此处必须勾选。
甲方:平安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盖章: (机构加盖公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六:
平安期货有限公司银期转账业务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期货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平安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交易者(以下称:乙方),双方就银期转账业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 银期转账业务是指乙方通过甲方和签约银行提供的物理或电子渠道,进行期货交易资金账户(以下简称期货资金账户)与其银行结算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的金融服务。
第二章 业务约定
第三条 乙方申请开通本服务,须签署本协议书,并按甲方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乙方须对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承诺遵守《反洗钱法》以及甲方和签约银行的有关规定,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 乙方开通本业务后,可办理以下服务:一、 将资金从银行结算账户划入期货资金账户。二、 将资金从期货资金账户划入银行结算账户。三、 变更银期转账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四、 查询期货资金账户余额。五、 撤销银期转账服务。
第五条 乙方要遵守甲方对单笔最高限额、单日转出最多次数、转账开放时间等具体规定。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出金限额、出金次数和出入金时间,甲方
应将调整情况按与乙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中的约定通知方式告知乙方。
一、 乙方通过银期转账(期货资金账户转入银行结算账户)日出金最高限额为 100 万元,每日最多出金 6 次,乙方可以申请调整出金限额和出金次数。
二、 乙方出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其期货可提资金余额的 90%。三、 乙方对与其预留密码相符的有效委托负完全责任。
四、 银期出入金时间以甲方公告为准。
第六条 银期服务费用由提供银期服务的银行收取,签约时该项服务费用银行暂未收取,若银行自行扣收或委托甲方代收的,该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各渠道密码,及时核对账户交易及余额情况,因乙方密码失密(包括但不限于该密码被破解、被盗取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乙方银行结算账户、密码等遗失或被盗后,须及时按银行规定向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因乙方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引起的责任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在将本服务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期货交易账户销户之前,需先终止本服务。
第十条 乙方使用本服务时,若需修改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重要资料,须到甲方和提供银期服务的银行营业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银期转账业务的开通,可通过甲方签约的银行办理。对于支持期货系统端办理银期签约业务的银行,乙方同意由期货公司办理开通手续。甲方按银行规定及乙方申请办理银期签约业务的,因办理签约业务发生纠纷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如因下列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本服务时,甲方享有免责权利。一、 乙方期货资金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有挂失、销户或被依法冻结等情况。二、乙方期货资金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余额不足而导致委托交易不成功。三、 乙方在业务规定时间之外下达指令的。
四、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期货资金账户已正常销户或授权账户已撤销授权。五、 乙方在未向甲方书面报备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下,在银行开通银期转帐
业务的。
六、 由于电力、通讯线路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甲方或银行服务系统无法接收委托指令。
七、 由于提供银期服务银行的原因。
八、 其他非因甲方过错导致服务异常的。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有任何其他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已经与相关银行签署有关银期转账业务协议,共同为乙方提供银期转账服务,乙方对相关协议的内容及各方权利、义务、责任有权知悉。乙方与银行的任何纠纷、争议由其另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第十六条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以及非当事人过错造成的网络故障、系统运行故障等情形,致使甲、乙任何一方或双方无法享有本协议所约定的权利或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免除本协议所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因本协议所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一致同意按照甲乙双方已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的纠纷处理方式处理,若上述合同未约定的,则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协议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乙方电子签署之日起成立,乙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协议上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乙方为自然人的,经乙方签字之起起成立;乙方为法人的,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盖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协议于《期货经纪合同》生效,且甲方及其签约银行均已成功记录乙方成功开通本服务起生效。
第二十条 若出现以下情况,本协议自动终止:一、乙方撤销本服务;
二、《期货经纪合同》终止;
三、甲方和乙方签约的银期协议银行解除合作关系;四、监管部门要求解除本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甲方已就本协议的相关条款对乙方进行了充分的解释说明。双方理解并同意,今后所进行的一切银期转账委托及相关业务活动均受本协议及《期货经纪合同》之约束。
甲方:平安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月 日
附件七:个人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
附件八:特殊单位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含授权委托书)附件九:一般法人开户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