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团体附加旅行个人现金遗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苏黎世团体附加旅行个人现金遗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以下以 “您”代称)提出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受保旅程中因下列情形造成其损失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我们对其实际损失的钱财,以保险单所列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境外个人现金遗失保险金:
1. 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钱财遭遇盗窃、抢劫而损失,且在发现盗窃或抢劫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当地警方申报,并取得书面警方报告;
2. 被保险人寄存于登记入住的酒店内,由酒店提供的上锁的保险箱内的钱财被盗窃,并取得酒店管理部门的遗失书面证明。
第三条 责任免除
我们对下列情形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任何在发现遗失后 24 小时内未向酒店管理部门或当地警方报告及未能提供有关报告的任何损失;二、 因错误、遗漏、兑换或贬值而减少的金额;
三、 任何原因不明的遗失或神秘消失;
四、 旅行支票遗失后,未及时向签发行在当地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挂失的;五、 已获得补偿的损失;
六、 主合同中第四条规定的责任免除情形。第四条 受益人的指定
除另有约定,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 酒店管理部门、当地警方或有关当局在事发 24 小时内出具的事故证明;
4.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如果该被保险人可以从酒店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得到赔偿,本公司仅负责赔偿剩余部分。如
果损失的钱财得到归还,该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向本公司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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