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
機構為本加强院舍專業人員支援服務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
簡介
機構為本加强院舍專業人員支援服務,旨在提供額外社會工作服務及臨床心理支援服務,以便更妥善滿足在院舍 2 接受照顧的兒童和青少年的特殊需要,並及早識別和介入他們的問題。
目的及目標
2. 服務的目的及目標如下:
⚫ 因應接受照顧的兒童和青少年及/或其家長/照顧者的特殊需要,提供特別設計的小組活動或社交及康樂活動。
⚫ 為院舍職員提供有關照顧及管理居於院舍的兒童及青少年的專業建議、諮詢和訓練。
⚫ 為接受照顧的兒童和青少年提供臨床評估/諮詢/治療,促進他們在認知、情緒和行為方面的發展。服務性質是一次性/短期的,亦可在他們等候長期臨床心理服務期間提供。
服務性質
3. 服務提供的項目包括:
⚫ 臨床/智力評估;
⚫ 臨床諮詢/治療;
⚫ 接受照顧兒童和青少年的家長/照顧者教育;
1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2 院舍包括兒童之家、留宿幼兒中心、兒童收容中心、兒童院、男/女童院及男/女童宿舍。
⚫ 院舍職員訓練;
⚫ 因應接受照顧的兒童和青少年及/或其家長/照顧者的特殊需要而設的小組活動;及
⚫ 因應接受照顧的兒童和青少年及/或其家長/照顧者的特殊需要而設的社交及康樂活動。
服務對象
4. 在院舍接受照顧並有特殊需要(例如學習困難、注意力不足、過度活躍症、自閉症、言語障礙和發展遲緩等)的兒童和青少年及他們的家長/照顧者。
II 服務表現標準
5.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每年) | ||
1 | 年內由社工籌辦和完成的小組活動註1或社交及康樂活動註2數目 | 6 |
2 | 年內由臨床心理學家提供的個案評估註3/智力評 估註4/臨床諮詢註5/臨床治療註6/工作人員、家長或照顧者訓練註7節數,服務性質是一次性/短期 的,亦可在他們等候長期臨床心理服務期間提供。 | 49 |
基本服務規定
6. 合資格臨床心理學家及註冊社工註 8 是基本的服務人員。質素
7.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8.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9.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津貼
10. 在社署發出的要約及通知信中指定時限內,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及臨床心理學家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服務單位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服務營辦者可調配個人薪酬,但不包括公積金,用作購買臨床心理服務。
11.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向機構發出管理建議書及相關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政府整體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
「其他費用」。實際資助分配亦將根據服務的開始日期及分階段接收時間建議(如適用)作出調整。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2.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及確認開展服務,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3.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系統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4.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xx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
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的授權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xx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有效期
15. 本《協議》在社署發予服務營辦者的要約及通知信所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16.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17.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索引 | 說明/定義 |
註 1 | 小組活動指符合「服務性質」而安排的小組和節目活動,並需有人手投放、設定目標、活動內容、檢討和文件記錄。小組活動並非按節數計算。 |
註 2 | 社交及康樂活動指符合「服務性質」而安排的節目活動,並需有人手投放、設定目標、活動內容、檢討和文件記錄。社交及康樂活動並非按節數計算。 |
註 3 | 個案評估指: |
(a) 通過臨床面談及/或心理測驗,作出診斷評估和建議,協助制 訂適合及切實可行的治療方案;及 | |
(b) 個案首次評估面談,初步評估以釐清問題本質、需要的迫切性、服務使用者尋求治療的動機及服務使用者是否適合小組治療及/或個案諮詢服務。 | |
註 4 | 智力評估指採用認可的智力測驗確定服務使用者的認知能力水平、智力發展水平或智力障礙程度,以便安排復康和職業計劃及/其他目的。每名服務使用者按一次智力評估計算。 |
註 5 | 臨床諮詢指就制訂和推行個人或小組治療計劃,提出建議和作出示範。 |
註 6 | 臨床治療包括個別(一對一)和小組(2 至 10 名服務使用者)治療時段,期間會利用明確而具目標的活動/方法進行親身直接治療,以保持、發展及改善服務使用者的行為管理及認知功能。每節臨床服務時段為時應最少 30 分鐘,準備時間及跟進工作不包括在內,亦不能累積計算。 |
註 7 | 職員/家長/照顧者訓練指有特定題目或主題的工作坊/研討會 /講座。每節訓練應為時不少於一個半小時。全日訓練視作兩節計算。 |
註 8 | 註冊社工指《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規定的定義。 |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