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投保人重要权益提示
❖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2.4条
❖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 第4.1条
👉 投保人注意的事项提醒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2.5条
❖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5.2条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第 6 条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效力
1.3 合同解除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4.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6. 释义
6.1 手续费
6.2 未满期保险费
6.3 意外伤害
6.4 认可医院
2.1 | 保险金额 | 5. 基本条款 | 6.5 | 机动车 | |
2.2 | 保险责任开始 | 5.1 | 投保范围 | 6.6 | 高风险运动 |
2.3 | 保险期间 | 5.2 | 如实告知 | 6.7 | 艾滋病(AIDS) |
2.4 | 保险责任 | 5.3 |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 6.8 | 艾滋病病毒(HIV) |
2.5 | 责任免除 | 5.4 | 被保险人的变动 | 6.9 | 不可抗力 |
3. 保险费 | 5.5 | 地址变更 | 6.10 周岁 |
3.1 保险费交纳
3.2 续保
5.6 争议处理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❶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 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效力 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一、本合同未约定事项,适用于主险合同的约定;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则以本合同为准。
二、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三、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1.3 合同解除 一、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二、主险合同解除时,本合同同时解除。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十日内(含十日)在扣除手续费(详见释义)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详见释义)。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❷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一万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2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从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期满日的 24 时终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或合同生效 30 日
后(按期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 30 日的限制)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治疗所发生的实际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门诊医疗保障: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门诊医疗费超过 100 元的部分按 60%
给付保险金,每次门诊给付保险金限额为 500 元,本公司累计给付的门诊医疗保险金以保险金额的 40%为限。门诊医疗费指:医药费、治疗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麻醉费、输血费、输氧费、材料费、手术费、门诊普通观察床位费。
2、住院医疗保障:根据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所发生的实际合理住院医疗费用,本
公司按下表规定计算给付保险金:
实际合理住院医疗费支出 | 本公司给付比 例 | 被保险人自负 比例 |
1000 元以下的部分(含 1000 元) | 0% | 100% |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部分(含 5000 元) | 60% | 40% |
5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部分(含 20000 元) | 70% | 30% |
20000 元以上 40000 元以下的部分(含 40000 元) | 80% | 20% |
40000 元以上的部分 | 90% | 10% |
住院医疗费:指一般护理费、普通病房床位费、医药费、治疗费、诊疗费、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输血费、输氧费、手术费、麻醉费、材料费。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医疗费用,本公司均
按以上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本公司对其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所发生的实际合理住院医疗费用,仍按上述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时,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费用;
九、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十、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的自费药品、检查、治疗、手术及其它项目;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 呈阳性)(详见释义)期间;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单位报销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医疗费用。
发生上述情形所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❸ 保险费
3.1 保险费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费率详见《附加团体医疗保险费率表》。
3.2 续保 一、保险期间届满前 30 日内,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保险,本公司将按照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收取保险费。
二、本公司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经调整的保险费率将通知投保人,自续保起适用。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经本公司同意续保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时间,按原保单和新保单的保险期间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❹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未及领取保险金而身故时,本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详见释义)导致的迟延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人证明;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病症的中文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医疗费用原始单据(药费须附处方)及结账单明细表;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若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4.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❺ 基本条款
5.1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
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凡 16 周岁(详见释义)至 64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
常劳动的投保人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人在职员工必须 75%
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 5 人。
5.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本公司会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 消该被保险人的资格。对于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相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不承担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5.4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按照极短期收费比例(详见《附加团体医疗保险费率表》)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要减少被保险人的,本公司自通知到达次日零时起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投保人参保人数减少到投保人在职员工总数的 75%以下,或参保人数低于 5 人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5.5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5.6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❻ 释义
6.1 手续费 未满期保险费×25%。
6.2 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期间-本合同已经过月数)÷保险期间,本合同已经过月数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6.3 意外伤害 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
身体伤害。
6.4 认可医院 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者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
6.5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6.6 高风险运动
6.7 艾滋病 (AIDS)
6.8 艾滋病病毒(HIV)
本合同所指的高风险运动包括: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活动。
艾滋病学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而引起的终生传染性疾病。HIV 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系统,使人体发生多种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被感染者死亡。
HIV 是一种逆转录病毒,它具有极强的迅速变异能力,主要存在于感染者和病人的体液(如: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等)及多种器官中,并通过含 HIV 的体液交换或器官移植而传播。HIV 直接侵犯人体的免疫系统,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功能。
6.9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10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附表
附加团体医疗保险费率表
一、年基准费率
保险金额:一万元(人民币)
被保险人年龄(周岁) | 保险费(元) |
16—30 | 366 |
31—40 | 418 |
41—50 | 524 |
51—60 | 628 |
61—64 | 732 |
二、极短期收费比例
保险期间 (月)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收费比例 (%)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75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极短期费率=年基准费率×极短期收费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