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彰化縣芬園鄉公所為辦理「芬園鄉第二座納骨塔聯絡道路及排水工程」用地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x等 11 筆土地,合計面積 0.128874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另擬徵收協議取得坐落圳墘段 768 地號內等 3 筆土地上之土地改良物,以及擬徵收芬園鄉公所提供圳
墘段 828 地號內公有土地上之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
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請准予照案徵收。案內非編定為交通用地之
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本案依彰化縣政府 107 年 1 月 2
日府建管字第 1060458463 號函,非屬建築法第 7 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 3 點第 2、3 項規定辦理,案內使用農業用地業經彰化縣政府 107 年 2 月 1 日府農務字第 1070039568 號函同意變更非農業用途使用。案內部分用地經查詢位屬山坡地範圍,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52 條之 1 規定申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土地位屬山坡地
範圍內者,其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本案符合交通部 99 年 7 月 7 日交通部
交路字第 0990006207 號令修正發布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道路)
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 8 點規定,免受山坡地開發面積不得少於
10 公頃之限制。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 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芬園鄉第二座納骨塔聯絡道路及排水工程」使用本案土地。二、 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 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 xxx等 11 筆土地,合計
面積 0.128874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徵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
(二) 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
辦理,並依第 3 點規定,本案勘選之用地屬非都市土地範圍,已就損失最小之地方為之,並儘量避免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亦非屬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惟用地勘選包含部分耕地,係因本案依既有道路之線型進行拓寬,所規劃之寬度、所提區位、面積皆有必要性、合理性,故已就最小範圍為之且無其他替代地區。
(三) 本案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內有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擬徵收坐
落xxxxxxxxx 000 xxx等 11 筆私有土地,合計面積
0.128874 公頃,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總面積 0.101386 公頃,占工程用地範圍 78.67%,本工程屬交通事業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及其施行細則第 2 條之 1 之規定。
三、 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 興辦事業之種類: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之交通事業。
(二) 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
且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得徵收情形。
(三) 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彰化縣政府 106 年 11 月 17 日府工管字第
1060388577 號函揭示本案非屬公路法規定之通路系統,且非位
於都市計畫區內,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第六款第(一)目規定,
故本案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彰化縣芬園鄉公所,本所於106 年
12 月 5 日辦理內部之簽呈核准。四、 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案「芬園鄉第二座納骨塔聯絡道路及排水工程」為因應第三示範公墓納骨塔及預計 108 年 1 月興建之芬園鄉第二座納骨塔其完工後所帶來更多服務對象,將於特殊節慶(如:清明節會祭祀法會)帶來之更多車潮,為疏緩尖峰時段經常壅塞、會車困難,規劃兩條連絡道解決,並配合上樟空坑排水,規劃以雙孔箱涵與本案道路共線,一併紓解其地表逕流。本案勘選用地以既有道路土地為原則,並考量本路段現有建物整體分布狀況,儘量避免徵收過多私有土地面積,本路線已是所必需使用最小限度範圍,故本案道路開闢實有徵收私有土地必要。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工程長約 910 公尺,芬園鄉第三示範公墓納骨塔及第二座納
骨塔西側主要聯絡道銜接至員草路(縣 148 線)約 285 公尺,東側
緊急通路銜接至彰南路(省道台 14 丁線)約 625 公尺,道路現況寬度為 4~6 公尺,為提升東西向對外連結性,紓解每逢特殊節慶 (如:清明節會祭祀法會)所帶來之車潮,規劃兩條連絡道因應,並配合上樟空坑排水,規劃以雙孔箱涵與本案道路共線,一併紓解
其地表逕流。道路設計階段已考量土地利用完整性、行車安全性與便利性之效益,其土地使用面積為配合本地區未來整體發展,已考量為達成交通及排水改善效益下所必需使用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工程現況多為既有道路部分為新闢路段,因現況道路寬度僅 4~6 公尺,規劃芬園鄉第三示範公墓納骨塔與第二座納骨塔西側主要聯絡道銜接至員草路(縣 148 線),東側緊急通路銜接至彰南
路(省道台 14 丁線),增加行車之安全及舒適性,分散芬園鄉第三公墓交通流量與未來第二座納骨塔帶來之車潮,並配合上樟空坑排水,規劃以雙孔箱涵與本案道路共線,一併紓解其地表逕流,解決排水問題,故本案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x道路工程開闢為永久使用,如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及租用等方式,經研判皆不可行,理由如下:
1. 設定地上權:因本工程用地係永久使用,考量永續交通道路網管理維護需要,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 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係公私部門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但本道路工程為無排他性公共設施開發供不特定性大眾使用,且無任何收益收入,自無適用聯合開發條件。
3. 捐贈:捐贈亦為公有土地取得來源之一,但迄今亦尚未接獲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
4. 租用:本工程用地係永久使用,公所財務短缺無法經年以公務預算支應租借費,除容易產生用地使用糾紛,非永續管理
維護方式。
經上述之分析,本道路工程用地取得以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及租用方式等皆不可行,本工程用地取得私有地共 22 筆,
目前僅有 11 筆土地無法以協議價購取得,爰依法以徵收方式辦理。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為提供芬園鄉第三示範公墓納骨塔以及第二座納骨塔興建完成後對外之聯絡道,本案現況道路現況路寬僅 4~6 公尺路幅狹小,造成交通瓶頸,本所調查東側緊急通路銜接至彰南路(省道台 14丁線)於清明節服務水準評估結果為 C 級,透過本拓寬工程之執行,可有效串聯道路系統,提升地區道路之服務機能及用路人之安全,亦能改善行車順暢度、運輸及過境效率,同時規劃雙孔箱涵與本案道路共線,一併紓解上樟空坑排水之地表逕流,解決區外排水問題,促進芬園鄉第三示範公墓納骨塔以及第二座納骨塔未來使用及整體發展效益。
五、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 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本工程範圍位於芬園鄉圳墘村、大竹村及溪頭村,目前人口合計 3,799 人共計 1,158戶,年齡結構分布於 15~64 歲,主要以 15~64 歲之青壯年人口約 2,733 人,占全村人口 71.94%,65 歲以上老年人口約 689 人,占全村人口 18.14%,0~14 歲幼年人口約 377 人,占全村人口 9.92%,計畫範圍內共有 21 筆私有土地,影響約有
69 名土地所有權人,占圳墘村、大竹村及溪頭村全體人口之
2.52%;其xx土地屬農業之使用無居住行為,故對人口多寡並不影響,本案道路拓寬有助於芬園鄉第三示範公墓納骨塔與第二座納骨塔對外連結,增進道路之安全性及舒適性,同時規劃雙孔箱涵與本案道路共線,一併紓解上樟空坑排水之地表逕流,有益於xx地區整體發展。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本工程為芬園鄉第三示範公墓納骨塔與第二座納骨塔對外之聯絡道路,目前道路寬度約 4~6 公尺,特殊節日尖峰時段經常壅塞、會車困難;道路完工後可提升通往芬園鄉第三示範公墓納骨塔以及將興建完成第二座納骨塔出入之便利性,將大幅改善xx環境及交通流暢性與提升消防安全,對xx社區可達到促進土地利用,加速區域發展均衡,並同時規劃雙孔箱涵與本案道路共線,一併紓解上樟空坑排水之地表逕流,對xx區域現況有正面影響,故本工程開闢對周圍社會現況有正面之影響。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程度:經查本地區尚無弱勢族群,故道路拓寬對弱勢族群尚無影響。道路拓寬後有效改善行經通行安全,帶動地區農業產業發展,並一併改善xx排水,對周遭農民農作時期有正面影響及改善。
4. 徵收計畫對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本道路拓寬開闢後有助於改善xx交通情況及會車之情形,減少交通事故之發生,另同時規劃雙孔箱涵與本案道路共線,一併紓解地表逕流,改善xx排水,進而保障用路人及xx居民生命財產安全。而
施工期間無法避免之暫時性塵砂及施工機具運轉之噪音將妥為規劃,並定時清潔灑水以降低粉塵,減少對用路人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完工後除有助於車流順暢,改善車輛阻滯情形,降低車輛因怠速產生之廢氣及二氧化碳排放,並一併改善排水,有助於降低附近居民之健康風險。
(二) 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本道路工程完工後,提升道路服務水準、增進道路之安全性及舒適性,同時配置雙孔箱涵與本案道路共線,一併改善xx排水,有助於沿線土地使用效率及xx產業經濟發展,提升民眾所得及相關經濟產值,將有增加其他稅收之機會。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工程範圍現況種植之部分農作改良物為水稻、雜林木及果樹等,大多為低密度之使用,因非屬主要農業生產供應地,並不影響糧食安全,且本案將一併改善xx排水,對周遭農民農作有正面影響。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本案徵收範圍內原有之產業內容大部分都為農業活動為主,僅徵收現況沿線各別私有土地小部分,徵收後原有農地仍能繼續作耕種使用,不因土地徵收導致離農情形,或減少農業人口;且道路拓寬後將提供住民更便捷交通動線,促進當地農產品貨物流通,同時改善xx排水,對周遭農民農作有正面影響,可增加農業相關就業人口,對其他行業之就業或轉業人口之增減影響微小。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
擔情形:本案核定經費計新台幣 95,700,000 元,足敷支應本案徵收價款新台幣 5,056,472 元。該經費編列於彰化縣芬園鄉公所公墓管理基金中之「第二座納骨塔」專案計畫,係屬長期債務之舉借,於 106 年 5 月經彰化縣公共債務管理委員會
通過,經 106 年 8 月 10 日經芬園鄉民代表會第 20 屆第 13、
14 次臨時會同意補辦預算。核准文號 106 年 8 月 16 日芬鄉
主計字第 1060011032 函。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查本案工程用地範圍,以農作物水稻居多並無林地生產,現況皆為農田及附屬建築物,尚有種植葉菜類短期農作物,故本工程用地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並不會造成影響。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工程完成後可提供安全及優質之道路系統,使能有效紓解擁擠路段車流,縮短塞車的時間,提升地區道路之服務機能及用路人之安全,亦能改善行車順暢度、運輸及過境效率,並配合上樟空坑排水,規劃以雙孔箱涵與本案道路共線,一併紓解其地表逕流,改善xx排水,促進芬園鄉第三示範公墓納骨塔以及第二座納骨塔未來使用及整體發展效益。
(三) 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導致城鄉自然風貌發生改變:本案道路用地開闢已考量城鄉風貌永續發展,施工亦將考量環境生態與市容美觀,並考量排水需求,規劃以雙孔箱涵與本案道路共線,紓解其地表逕流,且道路開闢係屬小面積線性工程,無大規模
改變地形或破壞地表植被,對環境衝擊甚小,對鄰近自然風貌並無大影響。
2. 因徵收計畫導致文化古蹟發生改變:工程用地範圍內無涉及文化古蹟,因此不發生影響。經查依彰化縣文化局 106 年 6月 1 日彰文資字第 1060005016 號函,本案範圍內無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古蹟、遺址或歷史建築,故徵收計畫對文化古蹟並無影響,日後施工時倘發現地下相關文物資產,將責成施工廠商依相關規定辦理。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本案道路完工後,將改善特殊節日現況道路交通壅塞之情形,有效紓解車流,縮短塞車的時間,改善行經通行安全,帶動地區農業產業發展,另規劃雙孔箱涵與本案道路共線,一併紓解上樟空坑排水之地表逕流,解決區外排水問題,對周遭農民農作時期有正面影響,改善當地農民生活條件。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工程範圍內未通過環境敏感地區,亦無發現特殊動、植物,故對地區生態環境皆無影響。
5.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本工程完工後可避免道路狹窄造成會車困難之情形,藉此分散芬園鄉第三示範公墓納骨塔與第二座納骨塔之車流,提升用路人之安全,亦可間接帶動區域整體發展,增進xx土地利用價值,並配合上樟空坑排水,規劃以雙孔箱涵與本案道路共線,一併紓解其地表逕流,長期而言可改善地區xx居民生活與社
會整體環境之發展。
(四) 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依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105 年 3 月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政策內涵之「永續經濟」政策領域-交通發展。在運輸部門的永續發展,即為「永續運輸」,強調交通施政應以維護、營運與管理為重點,並朝向更人性化與環境調和化等方面發展。基於落實「永續發展」理念及因應
「節能減碳」需求,運輸部門在永續運輸之具體發展重點包括:架構臺灣地區便捷交通網、提供優質公共運輸服務、構建友善的自行車使用環境、建構全臺智慧型運輸系統、提供民眾安全的運輸環境,以及提升交通設施興建與營運維護效能。
本案為地區交通及排水建設開發,工程完工後,有利於改善地區交通路網及提升道路服務品質,並配合上樟空坑排水,一併紓解其地表逕流,並有助於土地之完整利用,縮短城鄉差距,符合永續發展建設政策之理念。
2. 永續指標:依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106 年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臺灣自願國家檢視報告所列指標檢視,本計畫範圍係為道路開闢工程,藉由本計畫可提供較建全的通行路網,提升區域交通通行機能與安全,提供民眾更優良之及交通及居住環境,維繫民眾生活空間,對既有社會紋理保留與延續有正面影響。且可使區域間交通往返更加順暢,提升整體生活品質與經濟環境,加速區域土地使用,促進經濟發展,進
而增加稅收,達到良性循環之永續經濟。
本案考量地區交通路網及xx排水需求開闢道路並規畫雙孔箱涵與本案道路共線,工程完工後將有利土地之完整利用,紓解地表逕流,減少交通工具因道路服務品質而產生的耗能,符合永續發展、節能減碳之目標。
3. 國土計畫:國土計畫著重基於永續發展的觀點,本案工程徵收用地為芬園鄉第三示範公墓納骨塔與第二座納骨塔聯外道路,工程完工後將有效改善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滿足地方需求。工程用地包括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及交通用地、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徵收作交通事業使用後,非屬交通用地者將依規定辦理一併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符合現行區域計畫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變更編定之相關規定,以確保國土資源永續利用。
(五) 綜合評估分析:
1. 公益性:本案「芬園鄉第二座納骨塔聯絡道路及排水工程」為因應第三示範公墓納骨塔及預計 108 年 1 月興建之芬園鄉第二座納骨塔其完工後所帶來更多服務對象,將於特殊節慶 (如:清明節會祭祀法會)帶來之更多車潮,為疏緩尖峰時段經常壅塞、會車困難,規劃兩條連絡道解決。工程完成後可提供安全及優質之道路系統,使能有效紓解車流,縮短塞車的時間,提升地區道路之服務機能及用路人之安全,亦能改善行車順暢度、運輸及過境效率,同時配合上樟空坑排水,規劃以雙孔箱涵與本案道路共線,一併紓解其地表逕流,促進
芬園鄉第三示範公墓納骨塔以及第二座納骨塔未來使用及整體發展效益。
2. 必要性:本案為芬園鄉第三示範公墓納骨塔與第二座納骨塔重要聯外道路線,因東側緊急聯絡道路路輻僅足夠單向行駛會車不易,造成交通瓶頸及消防救災困難通行,透過本道路拓寬將能解決上述問題,且依現況交通調查分析結果,確實無法透過交通管理手段進行改善,故本道路拓寬工程有其必要性,另本案同時規劃雙孔箱涵與本案道路共線,一併紓解上樟空坑排水之地表逕流,可解決區外排水問題。
3. 適當性:本案為增加芬園鄉第三示範公墓納骨塔以及第二座納骨塔對外連結性,規劃寬度 6 公尺之緊急通道及 8 公尺聯絡道路,現況道路寬度 4~6 公尺,本工程擬徵收之私有土地,為保障私有財產並避免民眾抗爭,已在工程設計及路權寬度規劃時考量民眾權益影響最小(拆除面積最少)、所需工程經費最低及環境衝擊最微,並儘量利用既有道路規劃之設計原則辦理,以減少徵收用地面積及地上物拆遷及降低私有財產損失,使本計畫更具適當。
4. 合法性: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規定辦理。六、 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用地範圍內之既有道路皆已納入徵收範圍,其土地使用現況有多為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建築改良物多為、水泥地面、RC 擋土牆、鋼筋混凝土牆、鐵門(含鐵皮鐵條式)...等附屬雜項建造物;尚有水稻、果樹、短期葉菜類等農作改良物。既有道路內之私有土地,均已列入徵收。
其土地改良物之使用人姓名、住所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七、 土地改良物情形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八、 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 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工程範圍為原有道路拓寬與部分新闢,芬園鄉第三示範公墓納骨塔與第二座納骨塔西側主要聯絡道銜接至員草路(縣 148 線),東側緊急
通路銜接至彰南路(省道台 14 丁線),道路南、北側兩側大都為農田,逢舉辦特殊節慶(如:清明節或祭拜法會),易造成壅塞,部分附屬雜項建造物將配合道路新闢及拓寬拆除。
十、 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本工程用地徵收範圍內查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十一、 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 本工程興辦計畫需要,分別於 106 年 1 月 6 日公告刊登第一場
公聽會及 106 年 3 月 27 日公告刊登第二場公聽會,將各該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位置、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各村住戶土地所在之適當公共位置,並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新聞紙(聯合報彰投版 106
年 1 月 12 日及 106 年 4 月 7 日)及公開於彰化縣政府工務處及
x公所官方網站。並分別於 106 年 1 月 24 日及 106 年 4 月 20
日於彰化縣芬園鄉第三示範公墓納骨塔前舉行公聽會。
(二) 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本案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 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分別於 106 年 2 月
10 日及 106 年 5 月 18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各村住戶土地所在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彰化縣政府工務處及本公所網站,並以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四) 於民國 106 年 4 月 20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 106 年 1 月 24 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出之xx意見進行回應及處理。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本案經本所 106 年 9 月 21 日芬鄉農經字第 1060012221 號開會
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並於 106 年 10
月 5 日於芬園鄉公所 4 樓會議室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
召開協議價購會議。詳如后附協議價購通知及 106 年 11 月 3 日
芬鄉農經字第 1060014605 號函檢送協議價購會議紀錄影本。經
協議結果,計有 36 人同意協議價購,其餘所有權人不願意參與
協議價購且未於 106 年 10 月 20 日前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因此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
(二) 本所業於 106 年 5 月 24 日芬鄉農經字第 1060006970 號、106 年 5 月 24 日芬鄉農經字第 1060006971 號、106 年 11 月 7 日芬鄉農經字第 1060014876 號、106 年 9 月 12 日芬鄉農經字第 1060012077 號函向各管轄之戶政事務所、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函查最新戶籍資料及其全體合法繼承人戶籍資料。 其中xxx已過世且未辦繼承,經清查全體繼承人後,本所依 106 年 9 月 21
日芬鄉農經字第 1060012221 號函對x得之繼承人xxx等 4 人進行協議並給予xx意見期限,經協議結果,無繼承人於期限前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因此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
(三) 本公所已於 106 年 10 月 5 日於彰化縣芬園鄉公所四樓會議室舉
辦協議價購,惟於 106 年 11 月 31 日圳墘段 794 地號有所有權移轉行為,新增所有權人陳○枝,所有權人黃○英與黃○菱持分分別由 425/14075 增加持分為 925/14075。故依 106 年 12 月 18
日芬鄉農經字第 1060017132 號函重新寄發協議價購函文,陳○
枝等 3 位所有權人均未於期限內書面同意協議價購,因此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
(四) 因案內土地所有權人黃○堡、xxx、xxx 3 人公文寄發後因查無此址退還文件於本公所,復經本公所函請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彰化縣彰化市戶政事務所、彰化縣秀水鄉戶政事務所、高雄市小港區戶政事務所後,皆查屬無明確地址,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準此,本
公所以 107 年 1 月 5 日芬鄉農經字第 1070000281 號將函送協議價購通知及會議記錄辦理公示送達,並皆已合法送達。
(五) 本案協議價購價格:本案協議價購土地及土地改良物之價格係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其評估過程說明如下:
1. 本案協議價購土地之協議價格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4項規定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所稱市價係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本公所委由不動產估價師依規定查估市價,並函通知相關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並檢附相關用地取得說明資料、協議價購同意書(載明協議價購市價參考價格)、協議價購金額評估過程說明以及xx意見書。另於 106 年 10 月 5 日協議價購會由不動產估價師簡報說明協議價購市價參考資訊來源、綜合市價調查評估分析等並提供紙本說明資料予相關所有權人,且於協議價購會當日受理個案諮詢土地市價調查價格參考案。經綜合評估後決定以 2,300 元/㎡~3,000 元/㎡、4,100元/㎡~5,800 元/㎡、及 6,700 元/㎡~7,400 元/㎡作為協議價購金額,並協調土地所有權人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
2. 土地改良物則依據彰化縣政府所訂「彰化縣政府辦理 106 年度徵收土地農林作物、水產養殖物、畜禽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彰化縣公共設施拆遷建築物補償法」之查估補償標準計算,並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的規定。
(六) 未達成協議之理由:經 106 年 10 月 5 日協議價購會辦理協議價購結果,不同意協議價購之土地所有權人以所提出xx意見大
多數係因協議價購土地金額過低,要求以其他較高地價區段之土地買賣成交價格進行協議價購,惟依與本案訂定協議價購價格之影響因素評估分析標準有所差異,故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不成,詳如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徵收土地清冊及土地改良物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案內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十六、安置計畫
無,經查本案工程範圍內並無居住使用之建築改良物,僅拆除附屬雜項建造物,自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所需提列安置計畫條件。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 計畫目的:依據「芬園鄉第二座納骨塔興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審查結論,為疏緩芬園鄉第三示範公墓納骨塔及第二納骨塔興建完成後,逢舉辦特殊節慶(如:清明節或祭拜法會),所帶來之大量車潮。針對聯外道路部分路寬不足部分,已規劃改善基地對外兩條連絡道路,其中銜接縣道 148 線之既有道路為主要聯絡道,將規劃拓寬至 8m 以上;銜接省道台 14 丁線為路寬 6m之緊急通路,既有道路寬度不足者將拓寬至 6m 以上,並新闢 6m 寬道路延伸至省道台 14 丁線,降低道路負荷疏解進出本基地之車流,同時規劃雙孔箱涵與本案道路共線,一併紓解上樟空
坑排水之地表逕流,解決區外排水問題。
(二) 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 計畫進度:預定 108 年 1 月開工,108 年 12 月底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 應需補償金額總數:新台幣 5,056,472 元。
(二) 地價補償金額:新台幣 4,838,248 元。
(三)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新台幣 218,224 元。
(四) 遷移費金額:無。
(五) 其他補償費:無。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 準備金額總數:本案準備金依據彰化縣芬園鄉公所公墓管理基金 107 年度預算表載明,有關「第二座納骨塔」專案計畫總預算為 366,000,000 元, 其中土地及土地改良物經費合計為 95,700,000,足敷支應本案徵收價款新台幣 5,056,472 元。
(二) 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核定經費計新台幣 95,700,000 元,編列於彰化縣芬園鄉公所公墓管理基金中之「第二座納骨塔」專案計畫,係屬長期債務之舉借,於 106 年 5 月經彰化縣公共債務管
理委員會通過,經 106 年 8 月 10 日經芬園鄉民代表會第 20 屆
第 13、14 次臨時會同意補辦預算。核准文號 106 年 8 月 16 日
芬鄉主計字第 1060011032 函。
(三) 本案徵收市價業經 107 年 3 月 9 日本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
員會 107 年第 2 次會議評議通過,詳見 107 年 3 月 15 日府地
價字第 1070088130 號函檢送之徵收土地宗地市價清冊。
需用土地人:芬園鄉公所代表人:鄉長 xxx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