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公司网站指:http://www.95538.cn。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客户协议
甲方(投资者):身份证件类型:
公司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仅限机构投资者):住所地:
联系电话(固话、移动电话):
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账户:
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联系电话:9553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联合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协议所称深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交易,是指乙方
将符合《办法》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甲方融入资金,同时约定乙方在回购到期时向甲方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根据《办法》规定,乙方可以提交以下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
(一)符合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
(二)基金份额;
(三)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
(四)现金。
第二条 乙方经深交所同意开展报价回购业务,甲方与乙方进行报价回购交易,并委托及授权乙方办理报价回购的交易申报、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报价回购有关的事项。甲乙双方均充分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报价回购业务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相关规定。甲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及《办法》的规定,准确理解其含义,清楚认识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接受本协议及《办法》的约束。双方同意如非特别指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一) 标准券折算率或折算率是指:根据深交所、中国结算、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将质押物折算为标准券的比例。
(二) 初始交易是指:指乙方提供质押物,通过报价方式向甲方融入资金的交易。
(三) 初始交易的申报价格是指:初始买入时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
(四) 提前购回是指:到期购回日前,甲方发出全部或部分提前购回委托的行为。
(五) 提前购回价格是指:客户提前购回时,用来计算客户提前购回收益的年收益。
(六) 交易日是指:在产品持续期内,除周六、周日、中国法定公众假日以外的工作日,同深交所交易日。
(七) 可自动委托金额是指:甲方在乙方交易系统中可用余额减去甲方自行设置预留的资金额度,可自动委托金额为 1000 元及其整数倍。
(八) 自动续做是指:根据《办法》和双方约定,回购到期日,对可自动续做的品种,如果甲方未发出不再续做指令,则视为甲方自愿按原回购金额(不含回购收益)自动滚动续做该回购品种,甲方不需要下达初始交易委托指令,由乙方系统自动完成续做该品种回购初始交易。
(九) 不再续做是指:在自动续做期间,发出不再续做委托指令,终止自动续做功能。
(十) 质押库: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设立特别托管单元作为报价回购交易的质押券
保管库。
(十一)质押物:指乙方提交的作为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并集中存放于质押库和担保资金账户中的自有证券和现金。
(十二)公司网站指:xxxx://xxx.00000.xx。
第三条 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业务,须通过乙方的资质审查,资质审查条件包括:开户日期、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
本协议签署后,甲方需待乙方确认其符合参与报价回购交易的资质条件并为其开通权限后,方可参与报价回购交易。
第四条 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业务期间,应将证券账户托管在乙方。甲方承诺,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期间,不撤销与乙方的托管关系,不注销账户。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存在未到期报价回购交易的,甲方申请撤销与乙方的托管关系或者注销账户的,乙方有权拒绝。
第五条 鉴于深交所目前对报价回购业务未收取任何交易费用,乙方暂不就报价回购业务向甲方收取佣金或交易费用。但如深交所报价回购业务规则变更,需收取相关费用时,乙方将按有关安排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收费办法以乙方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
第六条 甲乙双方作出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具有相应的报价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报价回购交易的情形。
(二)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开展报价回购交易,并经深交所开通了报价回购交易权限,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三)交易双方均自愿遵守报价回购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和结算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
(四)交易双方用于报价回购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和用途合法,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五)甲方已仔细阅读本客户协议、《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产品资料概览》(以下简称“《产品资料概览》”)的所有条款、内容以及《办法》的规定,听取了乙方制定的报价回购交易相关规则、本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产品资料概览》内容的充分说明,已掌握报价回购交易的基础知识及相关投资风险,准确理解本客户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的确切涵义,特别是甲方的责任条
款和乙方免责条款的涵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报价回购交易涉及的相关风险,愿意接受客户协议的约束。
(六)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报价回购交易,保证签署客户协议时及客户协议存续期间向乙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七)乙方具有开展报价回购交易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报价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八)交易双方均承诺在客户协议期间内维持上述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
(一)乙方向深交所提交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均视为基于双方真实交易意愿的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交易申报的,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二)甲方承诺妥善保管自身账户和密码等相关资料,任何通过甲方账户和密码进行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报价回购委托、提前购回委托或其他指令)均视为甲方行为,系基于甲方真实意愿做出;由于甲方账户、密码保管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三)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乙方提交的交易申报中各要素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进行实质性检查,不承担因申报要素不真实、不准确产生的损失。
(四)甲方进行报价回购初始委托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
甲方资金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报价回购申报成交的,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的归还责任。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甲方提前购回、不再续做、取消余额自动委托,或乙方终止甲方的自动续做、余额自动委托。
(五)甲方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在报价回购交易中,乙方是甲方回购交易的对手方,同时又代甲方办理委托申报,并负责办理资金结算等事宜。
第三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查询与其报价回购交易相关的信息。
(二)有权按客户协议约定申请提前购回。
(三)有权按客户协议约定申请自动续做、余额自动委托,有权申请不再续做、取消余
额自动委托。
(四)有权获取报价回购收益。
(五)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前应仔细阅读本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产品资料概览》等报价回购相关业务资料,如有需要及时向乙方咨询。
(二)甲方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后应当时常关注业务情况,询问有关不明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终止参与。
(三)甲方进行报价回购初始委托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
(四)甲方在开通报价回购余额自动委托期间,如同时进行涉及 15:00 后须资金扣划的相关业务操作,应确保已设置预留足额资金履行正常清算交收义务,防止出现账户透支。
(五)甲方在参与报价回购交易期间,不得撤销与乙方的托管关系,不得进行销户等操
作。
(六)甲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过乙方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现场或乙方网上业务系统(网上营业厅、PC 客户端、手机 APP 等)进行变更,并确保通信畅通。
(七)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
(一)有权拒绝可能导致乙方可用额度超限的委托或其他指令,有权拒绝甲方非交易时 间的委托,并有权在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权限暂停期间拒绝接受甲方除提前购回外的其他委托,有权在乙方报价回购业务暂停期间终止甲方的自动续做、余额自动委托。
(二)当质押物经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超过乙方所担保的全部报价回购交易金额的,乙方可以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超出部分的质押券转出质押库,或者申请将超出部分的担保资金转出担保资金账户。
(三)发生巨额提前购回时,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进行提前预约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提前购回申请。
(四)交易存续期内,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撤销与乙方的托管关系,销户等操作申请。甲方了结未到期的报价回购合约后进行撤销与乙方的托管关系、销户的等操作的,乙方系统将自动注销甲方的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甲方如需再次通过乙方参与报价回购交易的,须重新向乙方申请报价回购交易权限。
(五)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乙方的义务:
(一)除客户协议另有约定外,及时、准确的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
(二)按时对报价回购交易进行购回清算,并依约向甲方支付收益。
(三)如实记载甲方报价回购交易情况,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向其提供查询服务。
(四)遵守报价回购额度控制的相关规定。
(五)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质押物与质权
第十二条 乙方提交的作为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自有证券应转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设立的报价回购交易质押券保管库。
乙方提交的充当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现金应存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乙方申请为其开设的报价回购交易专用担保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 转入质押券保管库中的证券和转入担保资金账户中的现金,作为乙方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的质押物。全部质押物设定的质权由乙方所有报价回购未到期以及购回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的客户共同享有,甲方所享有的质权不对应具体质押物品种和数量,甲方不得单独就质押物主张行使质权,质押物处置所得由乙方所有客户按债权比例公平受偿。处置后所有客户未足额受偿的可继续向乙方追偿,处置后质押物有剩余的归乙方所有。
质押物的担保范围为甲乙双方所有已成交但因未到期乙方尚未履行购回交易义务的报价回购交易业务余额,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若发生违约,质押物处置后按照本金、利息、违约金的顺序进行依次偿还。
第十四条 初始交易未完成资金划付及购回交易完成资金划付的客户不享有质权。
第十五条 质押券或担保资金转出后,不再作为乙方报价回购交易履约担保的质押物。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进行质押物的选择和折算率计算,质押物对应的担
保价值按照设定的折算率进行计算和调整,甲乙双方均完全认可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一)以符合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作为质押物的,标准券折算率适用《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
(二)以现金作为质押物的,标准券折算率为 1。
(三)以基金专户份额作为质押物的,按下述方式计算折算率:基金专户份额对应的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公式为:
综合折算率=基金专户中现金资产占比+基金专户中利率类资产占比×利率类资产折算率+基金专户中信用类资产占比×信用类资产折算率
基金专户份额对应的标准券数量=(基金专户份额数量×基金专户份额净值×综合折算率)÷100
其中,基金专户持有的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折算率为 1,利率类资产和信用类资产折算率由乙方聘请的经深交所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测算并提供计算方案。
公式中各类资产占比、份额净值均为前一交易日日终时基金公司公布的数据。标准券的单位为张,每张回购金额为 100 元。
(四)以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作为质押物的,由乙方聘请的经深交所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质押物类型、折算率评估,乙方据此制定标准券折算率。
(五)甲乙双方同意,乙方聘请的经深交所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质押物范围和品种、标准券折算率进行评估。如根据评估结果乙方认为需对质押物范围和品种、折算率和折算率确定办法进行修改,乙方需提前在公司交易系统或公司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甲方可向乙方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报价回购质押物质押登记的相关情况,可查询的信息包括乙方质押物所折算的标准券总量、甲方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乙方未到期报价回购总量等。
如乙方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数据不一致的,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乙方保证其质押物可以足额担保乙方履行其购回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的义务。如因质押物价值波动、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扣划等原因导致报价回购对应的质押物不足的,乙方最晚应于次两个交易日内补足。在质押物补足前,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初始交易和终止甲方的自动续做功能。
甲方已知悉并充分理解,报价回购质押物可能会因质押物价值波动、标准券折算率的调整、司法冻结、扣划等原因而导致质押物不足以担保乙方履行购回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的义务。
第十九条 当质押物经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超过乙方所担保的全部报价回购交易金额的,乙方可以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超出部分的质押券转出质押库,或者申请将超出部分的担保资金转出担保资金账户。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确认,任一笔报价回购交易的质押物担保期间于该笔交易到期交收完毕之日终止。
第二十一条 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即表示其认可并愿意遵守《办法》关于质押物管理及质权设定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交易
第二十二条 乙方向甲方发出报价,甲方接受乙方报价的,向乙方发出交易委托,乙方接受委托并向深交所交易系统提交交易申报,深交所交易系统对可用额度内的交易申报即时进行成交确认,向乙方发送成交回报,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第二十三条 甲方委托分为初始委托和提前购回委托。报价回购的到期购回交易,甲方不需发出购回委托。
对于每一笔初始交易,甲方均可以在到期购回日前(不含到期购回当日)发起提前购回委托。对于同一笔回购交易,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全部或部分提前购回申请。但是初始交易申报当日,甲方仅可以向乙方发出全部提前购回申请。
第二十四条 交易品种:期限为一年以内。乙方可根据客户需求向深交所申请增加或减少期限品种,新设或减少品种将通过乙方公司官方网站公告。
第二十五条 证券代码、委托指令要素:以乙方网站或交易系统实际公布为准。
第二十六条 交易时间:根据《办法》规定,报价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 15 至 11:30,13:00 至 15:30。如深交所调整交易时间,则以深交所实际公布为准。
甲方的不再续做指令和提前购回指令应在交易日 15:00 前通过乙方的交易系统发出。
第二十七条 乙方按照客户有效初始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深交所申报初始交易,并即时冻结客户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
第十二八条 初始交易和提前购回交易申报成功后不得撤销。甲乙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二十九条 申报价格:乙方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乙方公司网站和交易系统公布当日开展报价回购交易各品种的到期购回价格、提前购回价格。
到期购回价格为百元资金到期购回年收益率,提前购回价格为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率。初始交易采用到期购回价格进行申报。发生提前购回的,持有期收益按该笔回购初始成交日公司公布的提前购回价格计算。
甲方初始委托申报成功后,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当日公布的该品种报价。甲方已知悉并完全理解,该收益属于双方一致同意的约定收益,与其他市场收益可能存在偏差。
初始交易申报价格和提前购回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参照《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乙方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乙方公司网站和交易系统公布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乙方对各个交易品种实行单日单客户规模上限控制,甲方每日参与的单一品种的额度不能超过该规模上限,乙方有权拒绝超过各个交易品种规模上限的初始委
托申报、自动续做、余额自动委托,各个交易品种的单日单客户规模上限及其调整以乙方公司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第三十一条 乙方在日内可灵活调整各品种的可用额度,以应对客户需求的变化。各品种不设额度下限。
在任一交易日内,乙方有权根据各回购品种的实时回购额度可用余额数据,拒绝可能导致规模超限的委托或其它指令。各回购品种的实时回购额度可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当日回购额度可用余额。由于“实时回购额度可用余额”随时可能变化,甲方认可:其报价回购委托可能因回购品种规模限制而被乙方拒绝,而其他客户在其之后发出的委托可能会被接受,甲方对此不持任何异议,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二条 委托数量:单位为张或元,1 张为人民币 100 元;初始交易最低申报数量为 10 张或 1000 元,超出部分应当为 10 张或 1000 元的整数倍;提前购回交易最低申报数
量为 1 张或 100 元,超出部分应当为 1 张或 100 元的整数倍。
第三十三条 自动续做与不再续做:甲方进行初始交易时,可以选择到期后是否自动续做,选择自动续做的,即按原回购本金(不含上期回购收益)作为初始交易金额于到期购回日 15:00 后自动申报原期限品种的下一期初始委托,申报价格为续做当日乙方公告的到期购回价格。自动续做的初始金额不包含上一期回购收益。
如甲方已经选择到期后自动续做,且在到期日 15:00 前未发出不再续做指令的,视为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将该笔回购按原委托金额自动续做,乙方应基于甲方的委托和授权,在自动续做期间每一到期日代甲方进行委托申报,自动续做期间的收益率以续做当日乙方公告的同期限品种到期购回价格为准,甲方对该价格均予无条件认可,并授权乙方代为申报。自动续做期间的每一个到期日,由于该期限品种规模已用完、客户账户余额不足、客户账户状态异常或其他原因,甲方的自动续做可能在当日不成功,甲方的自动续做随之终止。甲方如需要再次买入相同期限品种的,需要重新发起初始委托申请。甲方应关注合约情况,如续做不成功的,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进行利息赔偿或其他赔偿。
如甲方申请不再续做的,可于初始申报的第二个交易日至到期购回日的 15:00 前通过交易系统提交不再续做申请,申请指令经乙方交易系统确认后,则初始交易于到期日自动购回,不再续做。对于同一笔交易,甲方不能针对部分进行不再续做,只能向乙方发出全部不再续做申请。
第三十四条 巨额提前购回:在任一交易日内,若投资者当日提前购回任一回购品种的委托累计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该品种未到期余额的 30%,或甲方当日提前购回委托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即认为发生巨额提前购回。发生巨额提前购回时,甲方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到乙方营业场所进行预约,甲方不进行预约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提前购回委托申请。
第三十五条 乙方不对甲方的不再续做数量进行上限控制。
第三十六条 购回交易期限按自然日计算,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购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甲方自提交报价回购委托的下一交易日起享有利息收益;自回购到期日(或提前购回交易日)的下一交易日起,不享有利息收益。
第三十七条 余额自动委托:是指乙方交易系统于每个交易日 15:00 起根据报价回购委托规则,将符合条件客户的可自动委托金额以委托数量最大原则自动发起的 1 天期报价回购品种初始委托申报。本条所称的“符合条件客户”是指每个交易日 15:00 资金账户中可自动委托金额大于初始交易最低申报数量且余额自动委托业务处于开通状态的客户。余额自动委托申报价格为乙方当日公布的 1 天期报价回购品种报价。
余额自动委托开通期间,甲方可发出取消余额自动委托指令,取消余额自动委托业务。取消余额自动委托业务后,甲方可向乙方发出开通余额自动委托指令,重新开通余额自动委托业务。
甲方在每个交易日9:15-11:30 和13:00-15:00 内发出的开通或取消余额自动委托指令,开通或取消后当日生效;15:00 之后发出的开通或取消余额自动委托指令,开通或取消次一交易日生效。
甲方可以在乙方交易系统内进行预留金额设置。预留金额为甲方为次一交易日日间取款或其他业务和交易需求等而预留的资金额度,预留金额在开通余额自动委托业务时设置,交易日 9:00-15:00 可进行调整,当日生效。预留金额从当前设置时点到下次变更设置时点之
间有效。甲方需要在某一交易日取款的,须在该交易日之前一交易日 15:00 前进行预留金额设置,设置成功后甲方可在该交易日取款。甲方在非交易日不能取款。
如果乙方所有符合条件客户可自动委托金额总量超过乙方 1 天期余额自动委托品种可用额度,则按以下规则进行委托数量分配:
(一)将乙方 1 天期品种可用额度按客户可自动委托金额比例分配至符合条件客户。分配至每一个客户的委托数量按初始交易最低申报数量向下取整。
(二)经步骤(一)分配后,如乙方仍有 1 天期报价回购品种剩余可用额度,将客户剩余的可自动委托金额由大到小排序,首先将剩余可用额度分配至排名第一的客户,超过该客户的可自动委托金额的部分,则执行步骤(三)。
(三)按客户剩余可自动委托金额排行重复步骤(二)直至乙方剩余的可用额度小于初始交易最低申报数量。
上述委托数量分配原则以及每个交易日 15:00 之后有客户进行涉及报价回购的操作,
可能使得部分符合条件的客户最终无法获得(或部分无法获得)乙方当日 1 天期余额自动委托品种可用额度。甲方已知悉并充分理解上述规则,知晓其账户可自动委托金额存在无法获得(或部分无法获得)当日 1 天期余额自动委托品种可用额度的可能。
甲方已知悉并充分理解,在开通余额自动委托期间,每个交易日 15:00 起根据甲方可自
动委托金额自动发起 1 天期报价回购品种初始委托申报,如投资者未进行预留金额设置,可
能导致投资者在 15:00-15:30 因资金不足无法进行创业板、科创板盘后定价交易、大宗交易、上交所固收平台交易、交易所国债逆回购、三方回购等交易,并可能影响 ETF 申赎涉及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扣款。如投资者已开通其他余额理财、港股通、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等业务权限,存在无法开通报价回购余额自动委托业务权限或导致余额自动委托指令失败的风险。后续交易所交易规则或交易品种变化的情况下,为保障甲方正常履行清算交收义务,乙方有权增加相应的系统控制。
第三十八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应自行了解回购到期日期,乙方没有提醒甲方回购到期日期的义务;
(二)甲方在回购到期当日做出提前购回的委托,将视为无效委托,乙方不予申报确认;
(三)甲方应当知悉,当任一品种的额度接近上限时,甲方的买入委托申请会因额度不足而被乙方拒绝,之后如有新的额度释放,投资者的委托买入申请会被接受;
(四)经深交所同意,乙方可以增加或减少固定期限的回购品种。新增固定期限回购品种由乙方进行公告,适用本协议,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则、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清算和交收
第三十九条 报价回购按照“一次成交、两次结算”的原则处理。报价回购成交日,乙方根据成交金额进行初次清算;报价回购到期日,乙方按照成交记录自动进行购回清算(提前购回情形除外)。
第四十条 T 日日终(T 日为初始交易、提前购回交易的申报日,或到期购回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分别以乙方的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对当日全部报价回购交易金额(包括初始交易、提前购回交易和到期购回)进行轧差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乙方。
其中,初始交易金额=初始交易成交数量×100;
提前购回交易金额=提前购回成交数量×(100+提前购回价格×实际回购天数/365); 实际回购天数=提前购回成交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初始交易成交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到期购回金额=剩余成交数量×(100+初始交易成交价格×实际回购天数/365);
剩余成交数量为,到期购回日该笔交易的初始交易成交数量减去对应的提前购回成交数量后的余量;
实际回购天数=到期购回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初始交易成交日对应的资金划付日。到期购回日为非交易日的,到期购回日顺延至到期购回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第四十一条 T+1 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报价回购交易清算结果在乙方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和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办理资金划付,最后一批次的资金划付时点为 16︰
00。乙方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或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应付资金不足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乙方当日全部报价回购均不做资金划付处理,当日所有资金划付的履行期限顺延至 T+2日办理。
T+2 日未能完成资金划付的,违约方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乙方与甲方之间的资金明细清算交收由乙方自行完成。乙方与甲方之间由于资金明细清算交收产生的法律纠纷与中国结算无关。
甲方对成交或清算交收有异议的,须在成交或清算交收后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双方协商解决,否则视为甲方认可成交或清算交收结果,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甲方原因或乙方原因导致初始交易、到期购回或提前购回的交易或资金划付无法按本协议的约定完成的,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乙方被暂停或终止深交所报价回购交易权限时,甲方不能发起初始委托,自动续做不再执行,但可提前购回。
第四十五条 乙方通过中国结算办理资金划付失败时,对于甲方初始交易,委托成交当 日扣收甲方委托资金,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十一条规定于 T+2 日通过中国结算办理资金划付;甲方到期购回或提前购回的,当日乙方向甲方进行先行偿付。
第七章 业务终止及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六条 甲方授权乙方以乙方的名义与第三方主体签署质押券处置委托协议。
质押券处置委托协议应载明处置的条件、程序、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 乙方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终止其报价回购交易权限:
(一)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办法》及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二)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三)乙方连续两个交易日无法完成资金划付;
(四)因质押物价值波动、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质押物不足,且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不小于零;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乙方可向深交所申请终止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经深交所同意后终止。
第四十九条 乙方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终止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权限终止当日,双方的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交易全部提前到期,回购价格为每百元资金提前回购年收益;
(二)乙方应及时向深交所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质押券处置申请;
(三)对符合要求的申请,由乙方按照价格公允、快速处置的原则对质押券进行处置,质押券为基金专户份额的,乙方应及时通知基金专户管理人,待基金专户管理人将基金资产全部变现后,乙方申请将基金专户份额全部赎回,所得资金转入担保资金账户;全部质押券处置所得与担保资金之和按债权比例优先向所有客户公平清偿;
(四)乙方怠于、不当或无法处置的,由委托的第三方按照价格公允、快速处置的原则对质押券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与担保资金之和按债权比例优先向客户公平清偿;
(五)甲方获得足额偿付的,应与乙方签署债务了结的确认函;
(六)全部债务清偿后,乙方应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业务终止报告,并可申请解除剩余质押物的质押登记;
(七)处置所得与担保资金之和仍不足以偿付的,由乙方对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报价回购待购回期间发生异常情况时,甲乙双方约定如下处理方式:
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乙方质押券或担保资金被司法等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
(二)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的;
(三)乙方被暂停或终止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
(四)甲方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
(五)质押券到期的;
(六)质押物不足的。
发生前述第(一)、(二)款情形的,如影响到甲方交易,乙方应及时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和交易系统公告等有效方式通知甲方。如因乙方自身违法违规等原因导致出现上述情形,对甲方造成违约的,乙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如第(一)、(二)款情形导致业务终止的,处理程序同业务终止处理程序;
发生前述第(三)款情形,乙方被暂停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乙方应及时通过公司网站
和交易系统公告等有效方式通知甲方,当日不接受甲方的初始交易委托申请、自动续做及余额自动委托,甲方的提前购回交易可正常进行。乙方被终止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进入业务终止程序。
发生前述第(四)款情形的,甲方将无法再发起初始交易、提前购回及余额自动委托,
甲方已开通的自动续做及余额自动委托功能将自动终止,但不影响已成交回购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发生前述第(五)款情形的,乙方应及时替换质押券。
发生前述第(六)款情形的,乙方应及时补足质押券或现金。
第八章 违约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甲乙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之后,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因报价回购业务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与任何第三方无关,甲方无权向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或追究责任。
乙方与甲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资金划付等业务。
第五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甲方原因造成资金交收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补足资金。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补足资金的,乙方可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取款、限制交易、扣划资金等处分措施,
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三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的,乙方有权暂停甲方参与报价回购业务或终止协议,并可以取消甲方报价回购业务资格。如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相应款项、收益、利息、违约金(违约金比例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和追索费用等。
第五十四条 乙方未按照甲方的委托及本协议约定进行报价回购交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按时收到资金的,每延迟一天乙方按延迟交收的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延迟交收的应付金额×延迟交收天数× 0.03%),除此以外乙方无需向甲方另行支付资金占用成本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或违约金等。
第五十六条 协议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违反本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国家有查询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的,不受前款约束。
第九章 免责条款
第五十七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特殊天气等不可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五十八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十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九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本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则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六十条 x协议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以公 告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不同意乙方公告的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应在七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 异议,若甲方在七日内未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甲方未到期的报价回购业务,自甲乙双方完成回购交易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十一条 因报价回购业务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 1)
1、向乙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2、其他 。
其中,乙方报价回购业务已进入业务终止程序的,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应当先履行本协议第七章所述的业务终止程序。业务终止程序履行完毕后,甲方仍未获清偿的,方可将与乙方发生的争议按照本条所述方式解决。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甲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甲方所有未到期回购已了结,申请取消本业务,经乙方同意的;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的;
(三)乙方报价回购业务终止的。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未了结的清算交收责任和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执行。第六十三条 x协议可以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乙方应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标准的协议文本。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并在乙方相关业务系统中确认成功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应由双方签字盖章。
第六十四条 甲方为个人的,客户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客户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六十五条 x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客户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客户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甲方签字: 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仅限自然人投资者)
营业部/分公司(盖章)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仅限机构投资者)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