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重点湖泊水质提升监测与评估项目编号:HBZLT-WH-224063
武汉市政府采购项目
武汉市水务局重点湖泊水质提升监测与评估
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类)
项目名称:重点湖泊水质提升监测与评估项目编号:HBZLT-WH-224063
采购计划备案号:420100-2024-05389采 购 人:武汉市水务局
代理机构:湖北中联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时间:二零二四年八月
目 录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9
5.附件①中小企业声明函(非中小微企业请勿填写本声明函) 53
附件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请勿填写本声明函) 58
第一章 磋商邀请函
项目概况
重点湖泊水质提升监测与评估的潜在供应商应在xxxxxxxxx 00 x 0 x
(湖北中联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接待室或网上获取或邮寄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4 年 09 月 09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HBZLT-WH-224063
2.采购计划备案号:420100-2024-05389
3.项目名称:重点湖泊水质提升监测与评估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预算金额(万元):75
6.最高限价(万元):75
7.采购需求:重点湖泊水质提升监测与评估
8.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底
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10.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接受合同分包:否
12.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否
13.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为:10%
14.符合条件的联合体或合同分包的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为:4%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4 年 08 月 22 日至 2024 年 08 月 28 日,每天上午 9:00 至 12:00,下午 14: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xxxxxxxxx 00 x 0 x(湖北中联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接待室或网上获取或邮寄
3.方式(至少线上线下各一种方式):现场领取或网络获取或邮寄。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在获取时间内,提供以下材料领取采购文件。
(1)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采购文件如需网络获取或邮寄的 , 申 请 人 应 将 获 取 采 购 文 件 所 需 提 交 的 完 整 资 料 扫 描 件 发 至 邮 箱 0000000000@xx.xxx,并在邮件中注明申请人名称、所投包号、联系人及电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邮寄、电子文本传输过程中发生的迟交或遗失均不承担责任,申请人获取采购文件的时效性以投标人提交的完整资料的时间为准。
4.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
1.开始时间:2024 年 09 月 09 日 09 点 00 分(北京时间)
2.截止时间:2024 年 09 月 09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3.地点:湖北中联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五、开启
1.时间:2024 年 09 月 09 日 09 点 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湖北中联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需落实的中小微型企业扶持(含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详见磋商文件。
2.相关政策:
(1)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采发[2020]5号)
(2)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3.融资产品:市级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
4.相关政策:关于推进政府采购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工作的通知(武财采〔202
2〕341 号)
5.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xxxx://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武汉市水务局
地 址:xxxxxxxxxxxx 000 x联系方式:027-8278640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北中联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xxxxxxxxx 00 x 0 x
联系方式:027-85492633/027-8549260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x、xxx、xxx、xxx电 话:027-85492633/027-85492605
湖北中联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4 年 08 月 21 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序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项目名称 | 重点湖泊水质提升监测与评估 |
2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3 | 招标范围 | 按照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完成项目的实施和相关服 务等 |
4 | 采购人 | 名称:武汉市水务局 地址:xxxxxxxxxxxx 000 x联系方式:027-82786409 |
5 | 采购代理机构 | 代理机构:湖北中联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 00 x 0 x 联系人: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 |
6 | 监管部门 | 武汉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
7 | 投标货币 | 人民币 |
8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6)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 |
印件(仅限中国公民); (7)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且经营期间财务状况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供应商在公司经营存续期间无任何纳税等方面失信记录的声明函。 5.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供应商在公司经营存续期间无任何社保等方面失信记录的声明函。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9.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10.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2.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 | ||
9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投标须提供联合体协议 |
10 | 投标有效期 | 90 个日历天(从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算起) |
11 | 磋商文件份数 | 纸质版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文档 1 份 (提供的电子文档以 PDF 格式存储在 U 盘内,磋商小组 |
以纸质响应文件为准,电子档只作为我公司存储使用) | ||
12 | 签字和(或)盖单位章要求 | “盖单位章”是指:盖标明供应商法定名称的公章,不得用如“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代替。 “签字”是指:手写签字,也可以使用个人印章、签名 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
13 | 服务期 | 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
14 |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湖北中联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 |
15 |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24 年 09 月 09 日 09 时 30 分前(北京时间) |
16 | 磋商时间 | 同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
17 | 磋商地点 | 同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18 | 竞争性磋商文件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 ●服务要求 ●合同草案条款 |
19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1)磋商小组组成: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 (2)评审专家产生方式:从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 理系统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产生。 |
20 | 磋商方法及标准 | 详见第四章 |
21 | 成交原则 | 采购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依排名顺序,依法依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
22 | 代理服务费 | 成交供应商应参照(发改价格[2015]299 号)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金额 1.5%的中标服务费 (不足 5000 元按 5000 元收取)。 |
23 | 知识产权 |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 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24 | 履约保证金 | 不提交 |
25 | 合同分包 | 不允许 |
26 | 政府采购政策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本项目第 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1.供应商如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需提供本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文的相关规定在评定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2.供应商如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规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供应商如符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 〕141 号), 需提供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附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4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4%的价格扣除。 5.依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 |
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 〔2021〕8 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采购包,按照财库[2020]46 号文第九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其中,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对符合鄂财采发 〔2021〕8 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小微企业,还应提供符合该条款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上述评审优惠。 供应商应当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 19 号)文件规定,所提供产品列入财库〔2019〕19 号文件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下称为节能品目清单”)的,给予该项产品所占价格的 1%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鉴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尚未建立,如供应商认为所提供的产品符合“节能品目清单”产品强制优先采购相关政策的,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⑴所提供产品所在“节能品目清单”的品目类别(说明 提供具体的所属品目序号、名称、依据的标准,数据来 |
源自财库〔2019〕19 号文件); ⑵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具体认证机构名;单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 ⑶所提供产品属于“节能品目清单”内产品须单独分项报价; 上述政府采购政策优惠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执行,未提供单独分项报价或证明资料不全的不给予价格扣除。同一项目包内的节能产品价格扣除只对属于节能品目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强制类产品已作为采购时实质性要求不再给予价格扣除。 7.按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9〕18 号)文件规定,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对符合该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享受如下政府政策评审优惠:①所提供产品列入财库〔2019〕18 号文件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下称为 “环保品目清单”)的,给予该项产品所占价格的 1%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②鉴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尚未建立,如供应商认为所提供的产品符合“环保品目清单”产品优先采购相关政策的,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⑴ 所提供产品所在“环保品目清单”的品目类别(说明提供具体的所属品目序号、名称、依据的标准,数据来源自财库 〔2019〕18 号文件);⑵ 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 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上述政府采购政策优惠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执行,未提供单独分项报价或证明资料不全的,不给予价格扣 除。 |
27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解释,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允许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 (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表未选中。 (3)属于武汉市政府采购项目的特别事项: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府采购成交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融资,自愿选择试点金融机构、融资方式。 具体政策要求可登录武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 (xxxx://00.00.00.000:8000)查看《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武银营[2019]55 号)。相关金融机构融资方案,供应商可登录武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的“合同 信用融资”板块查询。 |
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文件仅适用于文件中所叙述的工程、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本次磋商的采购人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本次采购代理机构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本文件要求,参加磋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成交供应商”指经磋商小组评审推荐,采购人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2.4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货物、产品等。
2.6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2.7 “磋商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文件要求,编制包含工程施工报价、技术和服务等所有内容的磋商响应文件。
3. 供应商的基本条件
3.1 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函二、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内容。
3.2 其它条款详见供应商资格和该项目的要求。
3.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
(4)被暂停或取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的;
(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3.4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磋商响应均无效:
(1)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再参加本项目“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的;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项
目包磋商的,共同组成联合体的除外。
(3)供应商存在不良信息记录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
查询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日;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供应商信用信息记录,查询记录应当通过截屏的方式留存。查询人员应当在截屏纸质件上标注查询时间,并签字,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供应商在上述信息查询渠道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该供应商不通过资格性审查。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息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4.磋商费用
4.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湖北中联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类费用。
4.2 各包的成交供应商应参照(发改价格[2015]299 号)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金额 1.5%的中标服务费(不足 5000 元按 5000 元收取)。
5.保密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6.通知
6.1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或本次磋商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向供应商发出,联系方式以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登记为准。
6.2 收到通知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立即予以回复确认。如供应商信息登记有误(登记的邮箱、联系电话)、传真线路故障或其他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所发出的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到达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政府采购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二、磋商响应文件
7.磋商响应文件编制基本要求
7.1 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要求装订和封装。磋商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如实编制响应文件,并提供证明材料。采购人保留进一步要求磋商供应商补充提供有关材料的权利,拒绝补充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7.2 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湖北中联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和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磋商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主。
7.3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通知、修改内容),承诺并履行本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
7.4 磋商响应文件必须按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通知及附件)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进行编制。
7.5 如因供应商只填写和提供了本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而给评审造成困难,其可能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 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8.1 供应商编制的磋商响应文件应当包括的内容详见本文件第六章。注:响应文件目录及其内容应当按照顺序编写页码。
9.计量单位
9.1 除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2 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磋商小组拒绝,磋商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 资格条件不满足的。
2) 投标总报价超过项目(分包)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
3) 供应商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报价表》、《磋商分项报价表》。
4) 服务期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5) 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报价的。
6) 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方案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
7) 投标报价存在缺项、漏项的。
8)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9) 供应商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协议的。
10) 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11) 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许可的。
12) 正本未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及签字或印章原件的。
13) 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4) 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使用不真实材料的。
15) 供应商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规、违法行为的。
16)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被视为无效投标其它条款的。
17) 供应商有下列任意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8) 供应商出现恶意低价的(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澄清有关问题:
i.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应当由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专家
签字)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ii.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iii. 供应商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应提供不限于以下证明材料:
•提供该供应商在近三年中已完成一个类似项目(采购内容和合同金额相似)的投标报价、分项报价,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后,与本次投标报价情况近似,同时应提供项目合同及验收证明材料,表明该供应商已按投标报价及合同约定圆满完成,并未发生供应商原因而增加的费用。
•能提供该供应商由于使用经省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确认的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办法,从而降低项目成本的相关材料。
•能提供服务项目中相关货物采购合同、发票等可信的证据,以证明其采购到的材料、设备单价低于规定的。
•能提供其他有关降低该供应商项目成本的分析报告和证据材料。 10.磋商文件的澄清
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澄清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的内容可能影 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
商,不足 5 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2) 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磋商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湖北中联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将视其为同意。
11. 磋商报价要求
11.1 磋商报价包括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1.2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照规定的
格式报出。供应商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之外的内容,否则评审时不予核减,同时,报价中磋商文件规定内容不得漏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3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供应商管理水平、方案以及由这些因素决定的项目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包含满足采购需求的所所有费用、由磋商文件规定的或者其他原因应当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交纳的费用。但是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报价。
11.4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项目视为包含在报价之中。
11.5 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6 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2.磋商响应文件的印制、签署、装订
12.1 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12.2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供应商签字和(或)盖单位章的地方,供应商应当签字和(或)盖单位章。签字和(或)盖单位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判定为无效。
12.3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包括正本、副本、完整的电子文档及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报表等相关内容。本次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正、副本和电子文档的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4 每套响应文件应当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以采用正本的复印件(需盖骑缝章),若副本和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如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报价表与响应文件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文档与纸质文件不符,以纸质文件为准。
13.响应文件的密封
13.1 响应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和电子文档必须装订后密封递交,并在封口处盖章。密封包装上应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包编号(如有)、供应商名称及“(开标时间)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3.2 供应商将以下文件原件各一份,加盖公章,单独密封提交:
*报价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3.3 未按照要求密封和盖章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未按要求标记导致误投或者提前启封的,责任自负。
14.响应文件的递交
14.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
14.2 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3 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4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4.5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14.6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将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
15.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5.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不封。补充、修改的内容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5.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12 项的要求签字或者盖单位章,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磋商程序
16. 磋商时间、地点和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6.1 竞争性磋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和规定的地点举行,并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启时间开启响应文件。
16.2 为方便核验供应商代表身份,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可单独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出席)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出席),同时出示供应商代表二代身份证原件接受核验。
17. 磋商顺序
经核验所有磋商代表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完毕后,抽签确定磋商顺序,并由采购代理机构当场宣布磋商顺序。
18. 初步审查
磋商小组应当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具体审查标准详见第四章 “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未通过初步审查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9.竞争性磋商程序
19.1 初步审查完毕后,磋商小组对通过初步审查的供应商按其抽签顺序依次进行磋商。
(1)磋商最初报价;
(2)供应商介绍企业情况;
(3)供应商阐述本项目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各项响应方案;
(4)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问,供应商答复及承诺;
(5)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0.磋商变动
20.1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0.2 磋商变动后响应文件的变更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根据《财政部关于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
库(财库〔 2015 〕124 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四、评审
22.磋商小组
22.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
22.2 磋商小组由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
22.3 在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3.评审原则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证、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4.评审
24.1 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五、成交事项
25. 确定成交供应商
25.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5.2 采购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依排名顺序,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25.3 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机构、磋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它无关的人员透露。
26.评审结果公告
26.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26.2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6.3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竞争性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通知公告。
27.成交通知书
27.1 公告成交结果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7.2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合同授予
28.签订合同
28.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并在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
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8.2 合同分包
(1)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
(2)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计划等内容。已分包项目不得再次分包。
(4)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8.3 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8.4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8.5 合同公告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
【2015】135 号等文件中有关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等工作要求进行公告和备案。
七、履约验收
29.履行合同
29.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9.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0.验收
30.1 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八、政府采购活动的询问、质疑、投诉
31.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询问
3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对于供应商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提出的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说明不予回复的理由。
31.2 为充分保障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的知情权以及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权,并兼顾询问及答复的简便性、及时性,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本项目询问及询问答复采取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
32.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但供应商的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2)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2.2质疑提出主体
(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在本须知正文 32 款规定的时限内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2)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
出。
(1)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事实依据;
*必要的法律依据;
*提出质疑的日期。
(2)无论是质疑函还是授权委托书均应按如下要求签署: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32.4 质疑受理
本项目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为书面形式。接受质疑联系部门、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详见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5 项约定。
32.5 质疑答复及处理
(1)质疑答复处理原则: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
(2)质疑答复处理内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将按照供应商须知正文第 10 款磋商文件的澄清规定办理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3. 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
九、政府采购政策
34. 政府采购应执行的政策:
具体政策执行及评审优惠详见第二章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十、代理费用收取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 号)规定,代理费用收取标准已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工作背景: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巡视组、环保督察等反馈武汉湖泊水质问题整改要求,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决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河湖流域水环境治理,持续提升湖泊水质,武汉市拟对 44 个重点湖泊开展 2024 年水质提升跟踪评估,以便及时掌握和评估相关整治工程实施进度及成效,督促落实治理工作,确保取得扎实成效。
2、项目名称:重点湖泊水质提升监测与评估。
3、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人民币 75 万元,超过此金额视为无效投标。
4、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底。
5、服务地点:武汉市。
6、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交本项目工作方案并经甲方认可,甲方资金预算到位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 30%作为技术服务费预付款,乙方按照规范要求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并提交成果报告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甲方资金预算到位后,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余款。
7、项目目标:对 2024 年度的 44 个重点湖泊(包括纳入国控省控的湖泊,中央巡视、环保督察、国家长江经济带警示片、中央审计等反馈的问题湖泊,社会关注度高的湖泊,水质明显下降的湖泊)进行水质提升工作技术指导、跟踪监测、进度检查和效果评估,及时掌握和评估相关整治工程实施进度及成效,督促湖泊治理工作有效落
实,保障湖泊治理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二、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1、按照采购人需求对重点湖泊水质提升方案提供技术指导及咨询服务,对其措施方案提出优化建议。
2、收集整理各区重点湖泊水质提升工程、湖泊管控统计情况,结合上报进度、实地踏勘、月度水质监测数据等及时了解湖泊治理工作进展及实施成效,适时提交重点湖泊水质提升工作情况表。
3、完成重点湖泊水质提升监测与评估报告,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三、成果形式
成果图册六套(盖章)。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准确、规范,成果内容及深度应
符合采购人项目目标要求。四、商务要求
1、应列出技术、售后服务内容。
2、服务期内提供免费 7*24 电话支持服务。
3、应对服务期内容、时间作出承诺。
4、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进行转包。
5、供应商对报价的准确性负责,任何漏报、错报等均是供应商的风险。
6、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包含全部服务、实施等各项费用,如有缺失,视为成交方免费提供,采购单位不再为此项目支付任何费用。
7、验收标准:采购人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承诺对服务进行验收。
8、验收方式:采购人自行验收。
9、知识产权:供应商提交的成果,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信息泄露,采购人有权予以相应的处罚。
10、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企业业绩、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的证明材料以及详细且可行的项目理解、总体服务方案、项目重难点分析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应急方案、人员管理方案、进度保障方案等内容。
第四章 评审方法、评审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
2.磋商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3.磋商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4.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履行下列职责:
4.1 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4.2 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4.3 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4.4 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4.5 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4.6 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4.7 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4.8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二、评审办法
1.本项目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三、磋商评审程序
1.对磋商文件的审查和停止评审
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评审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等。
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优先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强制、优先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出现本条以上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1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3 磋商小组应对照评审办法附件 1《供应商资格审查表》、附件 2《供应商符合性审查表》,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
2.4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3.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充
3.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
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磋商
4.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4.2 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4.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4.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4.5 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4.6 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4.7 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签署磋商情况记录,磋商情况记录需包含磋商内容、实质性变动等内容。
5.最后报价
5.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5.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5.3 根据《财政部关于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
(财库〔 2015 〕124 号),采用竞争性磋商购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
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4 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供应商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应提供不限于以下证明材料:
(1) 提供该供应商在近三年中已完成一个类似项目(采购内容和合同金额相似)的投标报价、分项报价,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后,与本次投标报价情况近似,同时应提供项目合同及验收证明材料,表明该供应商已按投标报价及合同约定圆满完成,并未发生供应商原因而增加的费用。
(2) 能提供该供应商由于使用经省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确认的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办法,从而降低项目成本的相关材料。
(3) 能提供服务项目中相关货物采购合同、发票等可信的证据,以证明其采购到的材料、设备单价低于规定的。
(4) 能提供其他有关降低该供应商项目成本的分析报告和证据材料。 6、评分标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 100 分,分为价格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具体评分标准详见(四、评分细则)。
7、评定办法
7.1 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所评定分数的算术平均值。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最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第一名的为成交供应商。
7.2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8、政府采购政策
具体政策执行及评审优惠详见第二章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附件 1《供应商资格审查表》
供应商需提供的资格条件材料 | 页码 |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1)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6)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仅限中国公民)。 (7)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 度,且经营期间财务状况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声明函。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
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 供应商在公司经营存续期间无任何纳税等方面失信记录的声明函。 | |
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供应商在公司经营存续期间无任何社保等方面失信记录的声明函。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注:供应商资格审查证明文件须按下列表格顺序提供,不得出现顺序错乱情况,并与页码相对应。
录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 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提供书面声明。 | |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 动。 | 提供书面声明。 |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的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结果为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 或下载存档)。 |
附件 2《供应商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 审核内容 | 供应商名称 |
1. | 投标报价超过项目(分包)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 | |
2. | 供应商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报价表》、《磋商分项报价表》; | |
3. | 服务期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 |
4. | 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报价的; | |
5. | 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方案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 | |
6. | 投标报价存在缺项、漏项的; | |
7. |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 |
8. | 供应商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协议的; |
9. | 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 |
10. | 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许可的; | |
11. | 正本未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及签字或印章原件的; | |
12. | 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
13. | 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使用不真实材料的; | |
14. | 供应商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规、违法行为的; | |
15. | 供应商出现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 | |
16. | 供应商有下列任一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 |
17. | 供应商出现恶意低价的(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
审核结论 |
(1)磋商小组分别对每一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依据上表进行检查。
(2)磋商小组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评标项目 | 评标分项 | 分值 | 子项目及分值 |
价格评审 (10 分) | 投标报价 | 10 分 | 1、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D),其价格分为满分(10 分) 2、其他合格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得分按如下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 D/投标报价 V)×10 |
商务评审 (14 分) | 企业业绩 | 4 分 | 供应商自 2021 年 8 月以来承接过类似业绩的,每项 得 2 分,最高得 4 分; 注:需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
项目负责人 | 6 分 | 项目负责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证书的得 3 分;具有正高级职称证书的得 3 分, 具有副高级职称证书的得 1 分;未提供不得分。 证明材料: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 | |
项目团队 (不含项目负责人) | 4 分 | 配备的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含)以上,且同时具备城乡规划师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资格证书的,每人得 1 分,最多 4 分。 证明材料: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 | |
技术评审 (76 分) | 项目理解 | 12 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项目理解进行评审,包括以下 2 个方面: (1)武汉市重点湖泊水质历史情况。 (2)现状分析。 评分标准:根据供应商针对以上 2 个方面所编制方 案的完整性、合理性、针对性进行评审。每提供 1 个方面描述完整、合理、具有针对性得 6 分;每个 方面描述缺乏完整性及合理性, 针对性不强得 3 分; 每个方面表达存在缺陷得 1 分; 未提供得 0 分,本项最高得 12 分。 完整性:方案需结合整体需求,进行全方面的阐述,不得存在阐述缺项; 合理性:方案需依据项目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设计,要求方案合理可落地; 针对性:方案需对以上内容进行充分响应,不得提供与本评标项无关内容; 存在缺陷:指所编制方案中存在不完整、不合理、 无针对性等情况的。 |
总体服务方案 | 12 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总体服务方案进行评审,包括以下 2 个方面: (1)工作流程及方案。 (2)项目完成目标。 |
评标项目 | 评标分项 | 分值 | 子项目及分值 |
评分标准:根据供应商针对以上 2 个方面所编制方 案的完整性、合理性、针对性进行评审。每提供 1 个方面描述完整、合理、具有针对性得 6 分;每个 方面描述缺乏完整性及合理性, 针对性不强得 3 分; 每个方面表达存在缺陷得 1 分; 未提供得 0 分,本项最高得 12 分。 完整性:方案需结合整体需求,进行全方面的阐述,不得存在阐述缺项; 合理性:方案需依据项目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设计,要求方案合理可落地; 针对性:方案需对以上内容进行充分响应,不得提供与本评标项无关内容; 存在缺陷:指所编制方案中存在不完整、不合理、 无针对性等情况的。 | |||
项目重难点分析方案 | 12 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项目重难点分析方案进行评审,包括以下 2 个方面: (1)项目重难点分析方案。 (2)针对项目重难点解决方案。 评分标准:根据供应商针对以上 2 个方面所编制方 案的完整性、合理性、针对性进行评审。每提供 1 个方面描述完整、合理、具有针对性得 6 分;每个 方面描述缺乏完整性及合理性, 针对性不强得 3 分; 每个方面表达存在缺陷得 1 分; 未提供得 0 分,本项最高得 12 分。 完整性:方案需结合整体需求,进行全方面的阐述,不得存在阐述缺项; 合理性:方案需依据项目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设计,要求方案合理可落地; 针对性:方案需对以上内容进行充分响应,不得提供与本评标项无关内容; 存在缺陷:指所编制方案中存在不完整、不合理、 无针对性等情况的。 | |
质量保证措施 | 10 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质量保证措施进行评审,包括以下 2 个方面: (1)质量保证措施。 (2)安全、xx服务管理措施。 评分标准:根据供应商针对以上 2 个方面所编制方 案的完整性、合理性、针对性进行评审。每提供 1 个方面描述完整、合理、具有针对性得 5 分;每个 方面描述缺乏完整性及合理性, 针对性不强得 3 分; 每个方面表达存在缺陷得 1 分; 未提供得 0 分,本项最高得 10 分。 完整性:方案需结合整体需求,进行全方面的阐 |
评标项目 | 评标分项 | 分值 | 子项目及分值 |
述,不得存在阐述缺项; 合理性:方案需依据项目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设计,要求方案合理可落地; 针对性:方案需对以上内容进行充分响应,不得提供与本评标项无关内容; 存在缺陷:指所编制方案中存在不完整、不合理、 无针对性等情况的。 | |||
应急方案 | 10 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应急方案进行评审,包括以下 2 个方面: (1)应急预案。 (2)突发事件防范措施。 评分标准:根据供应商针对以上 2 个方面所编制方 案的完整性、合理性、针对性进行评审。每提供 1 个方面描述完整、合理、具有针对性得 5 分;每个 方面描述缺乏完整性及合理性, 针对性不强得 3 分; 每个方面表达存在缺陷得 1 分; 未提供得 0 分,本项最高得 10 分。 完整性:方案需结合整体需求,进行全方面的阐述,不得存在阐述缺项; 合理性:方案需依据项目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设计,要求方案合理可落地; 针对性:方案需对以上内容进行充分响应,不得提供与本评标项无关内容; 存在缺陷:指所编制方案中存在不完整、不合理、 无针对性等情况的。 | |
人员管理方案 | 10 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人员管理方案进行评审,包括以下 2 个方面: (1)团队配置方案。 (2)员工管理体系。 评分标准:根据供应商针对以上 2 个方面所编制方 案的完整性、合理性、针对性进行评审。每提供 1 个方面描述完整、合理、具有针对性得 5 分;每个 方面描述缺乏完整性及合理性, 针对性不强得 3 分; 每个方面表达存在缺陷得 1 分; 未提供得 0 分,本项最高得 10 分。 完整性:方案需结合整体需求,进行全方面的阐述,不得存在阐述缺项; 合理性:方案需依据项目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设计,要求方案合理可落地; 针对性:方案需对以上内容进行充分响应,不得提供与本评标项无关内容; 存在缺陷:指所编制方案中存在不完整、不合理、 无针对性等情况的。 |
评标项目 | 评标分项 | 分值 | 子项目及分值 |
进度保障方案 | 10 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进度保障方案进行评审,包括以下 2 个方面: (1)时间安排计划。 (2)进度保障措施。 评分标准:根据供应商针对以上 2 个方面所编制方 案的完整性、合理性、针对性进行评审。每提供 1 个方面描述完整、合理、具有针对性得 5 分;每个 方面描述缺乏完整性及合理性, 针对性不强得 3 分; 每个方面表达存在缺陷得 1 分; 未提供得 0 分,本项最高得 10 分。 完整性:方案需结合整体需求,进行全方面的阐述,不得存在阐述缺项; 合理性:方案需依据项目要求及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设计,要求方案合理可落地; 针对性:方案需对以上内容进行充分响应,不得提供与本评标项无关内容; 存在缺陷:指所编制方案中存在不完整、不合理、 无针对性等情况的。 | |
总分 | 100 分 |
1.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本办法上述有关规定,给各响应文件评分,并按下列公式确定各磋商供应商的评定分数:
评定分数=价格部分得分+商务部分得分+技术部分得分。
2.各磋商供应商投标的最终得评分为各评委所评定分数中的算术平均值。
3.各项统计、评分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4.评审委员会根据各磋商供应商投标的最终评分,按高低次序确定磋商供应商最终的排列名次,并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成交候选人。如果磋商供应商的最终评分相同,则投标报价低的磋商供应商排名优先。
采购人将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依排名顺序依次确定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磋商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上述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编号:2024-□-□□□
合同书
项目名称: | |
甲 方: | |
乙 方: | |
签订地点: | |
签订时间: |
委托人(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工作。为明确双方在技术咨询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双方就南项目技术咨询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内容
(一)工作概况
(二)具体任务
第二条 合同期限
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合同价款
本合同技术咨询服务费总计人民币:本合同执行期间,如甲乙双方无其他书面约定,则该金额为不变数额。
(二)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交本项目工作方案并经甲方认可,甲方资金预算到位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额的 30%作为技术服务费预付款,乙方按照规范要求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并提交成果报告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甲方资金预算到位后,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余款。
第四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责任
1.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就委托的项目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若所提要求与本合同内容不符,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2.在合同签订后指派一名负责人负责与乙方保持联系并进行交流沟通。
3.协助乙方收集并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资料,协调配合乙方开展相关工作等事宜。
4.按照本合同有关条款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5.甲方对乙方员工不满意时,有权责令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在限定期限内未能整
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五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责任
1.在合同签订后指派项目负责人xxx负责与甲方保持联系,一般情况下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在特殊情况下本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动时,应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合法的原则。
3.根据甲方要求完成工作,并向甲方移交全部工作资料。
4.乙方不得将受托的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任何主体。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执业管理,保证结果的公正、真实,不得损害甲方利益。
5.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合法的原则。
6.根据甲方要求完成工作,并向甲方移交全部工作资料。
7.乙方不得将受托的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任何主体。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执业管理,保证结果的公正、真实,不得损害甲方利益。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系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连续暴雨、台风、地震,以及政府或其他部门相关规定的变化等。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乙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工期延误,经双方确认原因并协商一致后,乙方可免除责任。在不可抗拒事件发生后,乙方有义务立即通知甲方,并在 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上述情况发生后,乙方仍需尽量保证工期。
第七条 争议解决
1、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或双方协商解决。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它条款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合同各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 乙方: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xx): | 签字(xx): |
日期: 年 月 日 | 日期: 年 月 日 |
第六章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武汉市政府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采购内容:包 号:
响应文件
正本/副本
供应商名称(xx):日 期:
一、封面及目录
①评分表对照索引
②资格证明材料
1、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第四章附件 1《供应商资格审查表》)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③价格部分 3、磋商函
4、报价表
5、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证明材料、政府优先采购相关证书(详见第六章附件①附件②附件③附件④附件⑤)
6、磋商分项报价表
④商务部分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 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及证明文件
10、 拟派项目经理履历表
11、 拟投入项目组人员一览表
12、 商务偏离表
13、 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相关的资料(格式自拟)
⑤技术部分
14、 技术响应、偏离说明表
15、 服务方案
16、 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相关的资料(格式自拟)
17、 供应商承诺书
注:磋商响应文件目录及内容每页须顺序编码页码。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内容供应商编制时可按具体情况调整增加,但不应删减(附件除外),以便于评审,如因删减格式导致响应内容不完整,后果自负。
二、评分表对照索引
评标项目 | 评标分项 | 分值 | 子项目及分值 | 对应页码 |
评分对照表索引与第四章评分细则要对应,以第四章评分细则为准。
三、资格证明材料
1.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具备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磋商文件第四章附件 1《供应商资格审查表》,需提供该附件中所有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注: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单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全称) 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项目名称) 项目(项目编号: )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文件。本单位xxxxxx:
1、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本单位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根据各地方、各部门明确的听证范围确定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等行政处罚;
2、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本单位未受到过全国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
3、如上述声明内容不实,本单位自愿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关于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给予处罚。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
时间:
四、价格部分
3.磋商函
(采购代理机构):
依据贵方(项目名称/文件编号)项目采购的磋商邀请,我方(姓名和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磋商供应商(磋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竞争性磋商响应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1、响应文件
2、资格证明文件
并进行如下承诺声明:
1.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我公司在本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格证明文件均真实有效,我方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3.我公司在本响应文件中所响应的内容均将成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并承诺按响应内容提供相应服务;
其它承诺:如有的话,可自行填写;在此,授权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2.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补遗书)(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3.同意提供按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4.本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共 90 个日历日。
5.本项目如由供应商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我方同意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6.重要声明:1)与我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 。
2)与我方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的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 。
3)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是否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否;□是,已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为:
(备注:以上 3 项声明,必须如实选择,选中项用√表示,未选中项用□表示。
①“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②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③供应商如未如实填报,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我方对磋商文件所有内容无疑义,并承诺我方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
7.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电话/传真: 电子函件: 日期: 年 月 日
磋商供应商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供应商名称(签章): 开户银行: 账号/行号:
4.报价表
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
序号 | 服务项目 | 数量 | 单位 |
1 | 服务人数 | 人 | |
2 | 服务期 | ||
3 | 投标总价 | 元人民币 |
说明:
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
2、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为完成项目的所有费用之和。
3、此表除保留在响应文件中外,另复制一份与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磋商函一起另外密封装在一个小信封中,作为评审之用。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供应商(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5.附件①中小企业声明函(非中小微企业请勿填写本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
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 期:
注: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附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
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 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
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
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
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
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
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请勿填写本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
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日 期
备注: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
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
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第九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给予价格评审
优惠。其中,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
附件③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供应商如是监狱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第九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给予价格评审优 惠。其中,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
供应商如是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相关价格评审优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磋商供应商(签章):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④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证明材料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九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其中,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投标人如是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小微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相关价格评审优惠。
附件⑤政府优先采购相关证书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或采购包,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九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其中,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小微企业,以价格优惠幅度的上限享受评审优惠:残疾人企业或监狱企业;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企业;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目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范围内,获得相关证书的企业。投标人如是纳入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内的小微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不享受相关价格评审优惠。
6.磋商分项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
序号 | 项目内容 | 费用 | 服务期限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其它 | |||
9、 | 投标总价 | 元人民币 |
说明:
1、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数位。
2、如果不提供详细的投标分项报价表将被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
3、供应商必须按此表格式中的对应栏目内容填写,可按需增加栏目。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供应商(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五、商务部分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磋商供应商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磋商供应商: (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法定代表人姓名) ,系 (磋商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授权代理人姓名) 为我公司委托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项目名称) 的磋商活动,委托代理人在磋商、合同谈判、签约及办理相关公证等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承认。
该授权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特此授权。
磋商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职务: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9.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及证明文件
项目单位 | 项目名称及地点 | 合同价格(万元) | 实施日期 | 联系方式 |
说明:
1、供应商只填写相关标的的情况,其它无关项目不需填写。
2、本表如不足填写,供应商可自行添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10.拟派项目负责人履历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担任项目经理年限 | |||||
已完类似项目 | ||||||
业主单位 | 项目名称 | 规模 | 服务起止时间 | 正在实施或已完 | 服务质量 | |
注:附人员职称证、资格证书等证明资料。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日期:
11.拟投入项目组人员一览表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学历 | 拟派项目岗位及职务 | 职称证书 | 发证时间 | 本公司工作年限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 |
注:附证明资料。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名称(签章):
日期:
12.商务偏离表
磋商供应商: 项目编号:
序号 | 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 | 原因说明及建议详情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名称(签章):
日期:
注:
1. 磋商供应商应对商务基本要求(包括合同条款等),提出遵守声明。
2. 除本格式列出的偏差获得采购人许可外,在合同签订后,所有不符合采购要求的项目,供应商必须加以纠正。
13.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格式自拟)
六.技术部分
14.技术响应、偏离说明表
磋商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磋商文件的技术条款 | 响应文件的技术条款 | 原因说明及建议详情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
日期:
注:
供应商应对照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要求的偏离和例外。如果仅注明“符合”、 “满足”或简单复制磋商文件要求,将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15.服务方案
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
项目实施方案须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评分标准中所要求的全部技术方案;
2、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
日期:
16.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格式自拟)
17.供应商承诺书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供应商全称)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政府采购活动,本单位郑重声明如下:
我单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3.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承诺本单位无财务状况、社保、纳税等方面失信记录。若有虚假行为,经查实,我单位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公章):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