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能数码广场B区3号楼经营及管理权
宇能数码广场B区3号楼经营及管理权
承包项目
出租单位:广东省里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三年二月
第一部分
租赁方案
宇能数码广场B区3号楼经营及管理权承包方案
根据里水镇资产交易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宇能数码广场B区3号楼经营及管理权向社会公开竞投,本项目采用现场竞投方式进行承包,欢迎有意参加竞投的单位前来参与。有关竞投方案如下:
一、承包标的物情况
(一)承包标的物概况: 标的物业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村“岗瓦头螺岗底”地段“宇能数码广场”B区3号楼,四至范围为东至一环路侧边,南至里水大道南,西至下亨一路,北至佛山市新创办电器有限公司。本承包物仅办理了土地证,暂未办理房产证。承包标的物包括项目如下:
1、土地、建筑:占地面积3148.8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5218.04平方米,其中首层建筑面积1842.06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1785.56平方米、三层建筑面积1784.36平方米、四层建筑面积1791.39平方米、五层建筑面积565.86平方米、六层天面建筑面积268.15平方米、梯间建筑面积568平方米、负二层配套用房建筑面积1014.4平方米、负一层地下车库建筑面积2668.62平方米、负二层地下车库建筑面积2929.64平方米。
2、地下停车位:负一、负二层地下停车位共117个 (其中21个子母车位),子母车位仅计算一个车位。其中负一层地下停车位58个(其中9个子母车位),负二层地下停车位59个(其中12个子母车位)。
3、固定资产、设施设备:详见附件1《固定资产、设施设备清单》。
(二)承包方式:本项目按现状整体发包,不设分包。
(三)使用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百货、超市、餐饮、酒店及配套项目。
(四)交易底价:交易底价为人民币 50 万元/月,每期满1年按上年度承包费递增5%。
(五)免租装修期:从标的物移交之日起12个月(免租装修期计入承包费周期及承包费递增周期,不收取承包费)。
(六)承包期限:从标的物移交之日起共20年(含免租装修期)。
(七)承包费支付方式:承包费按月支付,中标方应于每月10号前支付当月承包费,发包方收取承包费后5工作日内向中标方开具合法等额有效发票。
(八)竞投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
1、竞投(项目履约)保证金:2000万元人民币,作为不围标、不串标、不提供虚假资料、不弃标、按时签订合同的保证。竞投意向人需把竞投保证金存入至以下账户中(转账人应与竞投意向人名称一致并从其账户转出,不接受竞投意向人的下属单位的转账),并于2023年 月 日下午4:00前到账,否则取消竞投资格。不交纳竞投保证金的,不得参加本项目竞投。
收款方:广东省里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账号:44519501040004005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里水支行
2、未竞得人的竞投保证金在竞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竞得人的竞投保证金中500万元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余下150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物业管理费用
自标的物移交之日起,中标方需向宇能数码广场物业管理单位支付标的物(按建筑面积15218.04㎡计算)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的费用标准为首年每月每平方米5元,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10%,物业管理费上限不得超过物业管理单位向宇能数码广场承租户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最高标准。物业管理费由中标方直接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发包方不再收取物业管理费,相关的物业管理责任由中标方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
三、成立项目公司
(一)、中标方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须将公司营业地址迁入里水镇内或在里水镇成立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经营管理标的物。合同承包期内中标方不得变更项目公司持股比例或股权转让,中标方必须100%持股项目公司。中标方违反此约定的,视为违约,发包方有权釆取一项或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单方解除合同、无偿收回标的物。
(二)、中标方同意并保证与项目公司共同履行租赁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中标方在经营管理标的物中,需由项目公司支付标的物承包费用的,可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后,可由项目公司直接支付承包费给发包方,发包方收取承包费后向项目公司开具等额发票。
四、经营及管理承包要求
(一)、中标方有权使用宇能数码广场的xx电梯、公共道路、电房、停车系统、消防设施、手扶梯等公共配套设施,中标方支付物业管理费后,无须额外再支付公共配套设施使用费。
(二)、中标方在标的物约定范围进行经营管理,不得占用标的物以外的土地或建(构)筑物。中标方需临时使用标的物外围空地、广场及其它公共设施的,可向宇能数码广场管理单位发出书面申请,经宇能数码广场管理单位同意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标的物的117个地下停车位与宇能数码广场共用同一个停车系统同一个出入口,中标方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增设独立停车系统,相关费用由中标方自行负责。地下停车位日常管理责任及相关维护、维修费用由中标方承担,若地下停车位为人防车位的,人防设施、设备等与人防停车位相关的维护管理费用,也均由中标方承担。
(四)、中标方在承包期间须按照消防安全规定配置灭火器、应急灯、漏电开关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按规定做好消防验收工作。如需对水电等设施增容或设备更换或场地变换功能的,应先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有关单位以及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后方可施行。中标方自行报装办理消防验收、水电报装等与经营标的物关联的审批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方协助办理。(协助仅限于提供与发包方有关的证明及其它支持,中标方应主动向相关部门申请,申请无法准许的责任由中标方自负。)
(五)、经营承包期内,中标方应依法办理有关经营证照,合法经营,遵章纳税。接受并配合发包方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经有关部门检查发现中标方经营范围内存在不符合城市管理要求行为或接到群众投诉的,中标方需在限期内整改完毕。依法合理使用标的物,自觉遵守宇能数码广场物业管理相关条约、制度, 合理使用公共设施。
(六)、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中标方经营使用标的物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费、电费、电话费、网络通信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垃圾费等因使用租赁物配套或享受其他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均由中标方自行承担。
(七)、中标方在承包期间应为标的物购买相关保险,包括但不限于综合财产险、公众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公共场所安全责任险、第三人人身意外伤害险、火灾事故险等涉及标的物安全生产、消防、人身伤害各类意外情况保险。
(八)、标的物内的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扶手电梯、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供电设施等的日常维护及管理责任由中标方承担,承担相应费用,并对扶手电梯购买维保服务。
标的物交付、续租及收回
(一)、发包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物按现状交付中标方使用,双方应签署《标的物现场交付表》予以确认。
(二)、承包期限届满后中标方未能再次竞得标的物租赁权或合同提前终止的,《标的物现场交付表》中原属于发包方资产的,中标方不得拆除、损坏,中标方应在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结清所有应付款项并清空标的物内可移动的其他存放物品。中标方投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水电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环保设施设备等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核心设备构件、天花、地板、窗、门、灯具、线路等附着于建筑物或设备,拆卸后会损坏建筑状况或设备使用功能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无偿归发包方所有,中标方不得拆除或毁坏。
(三)、中标方未按时交还标的物和上述资产的,发包方有权将标的物内属中标方所有的物品进行就地或移至其他地方封存,费用由中标方承担,发包方可在保证金中扣减迁移和封存等费用,因此发生毁损或灭失的后果由中标方承担。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中标方仍未对其物品进行处置的,视为放弃所有权并同意发包方全权处理。中标方同意其在标的物内的物品不抵扣任何费用,发包方有权处置、清理,清理费用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赔偿责任由中标方承担。
(四)、中标方交还标的物,应经发包方对标的物检查合格,并确认中标方已付清所有费用及没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办理交还手续,发包方应在交还手续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把保证金退回给中标方。若标的物检查不合格或中标方没有结清相关费用的,发包方有权根据该标的物的破损情况和中标方违约情况在保证金中扣除维修和相关费用,并有权依法向中标方提出进一步索赔。
六、标的物装修装饰
(一)、在承包期限内,中标方可自行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搭建、改造或设置宣传广告牌、指引标识等,但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得影响相邻用户或改动房屋主体结构。
(二)、如中标方进行装修、改建涉及公用部分或对相邻用户造成影响的,须事先向发包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后方能动工,发包方有权对方案提出建议,中标方应予以修改。
(三)、改建、装修费用、安全责任以及因装修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中标方自行承担。
七、标的物维修保养责任
(一)、在承包期间,标的物常发生的小损坏及非结构性的损坏、老化,包括但不限于灯、门、不属于结构性造成的漏水、墙体裂缝等由中标方负责维修、更换,费用由中标方承担;承包期间标的物出现结构性的且非中标方使用所造成的损坏,包括墙体倾斜、基础下沉等,由双方协商维修事宜,无法维修的,按照不可抗力约定双方协商解决。
(二)、在承包期间,中标方应自觉遵守宇能数码广场物业管理制度,合理合法使用公共设施,并合理使用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对标的物及附属设施有管理维护责任。因中标方使用不当或未尽管理维护责任致使标的物及其附属设施故障或损坏的,中标方应负责维修,造成中标方或第三方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害的,责任由中标方承担;中标方拒不维修的,发包方可代为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所需维修费用由中标方承担。发包方有权以履约保证金暂时垫付维修费用,中标方接到发包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应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
八、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
(一)、中标方在承包期间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制度,积极配合发包方及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中标方承担。
(二)、中标方是标的物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标的物内部安全、防火工作,严禁在非住宅物业内住人及住人、煮食、经营一体的“三合一”经营,不得搭建楼阁,不得非法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及违禁物品。中标方应当进行定期检查。若发生安全事故或火灾导致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由中标方承担所有责任。
(三)、中标方应在标的物内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并按照消防安全规定配置灭火器、应急灯、漏电开关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严禁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用作其它用途,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进行更换、维护、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标的物xx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必须在配备足量的防火设施设备情况下,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四)、发包方有权于合理时间内检查标的物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中标方需积极配合。
九、转让、发包
中标方不得擅自将标的物直接或变相将标的物经营管理权通过转让、发包等方式予第三方经营。中标方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发包的,发包方有权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没收保证金、单方解除合同、无偿收回本承包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维护自身权益。中标方向发包方提出转让、发包申请时,中标方应当将转让、发包情况以书面方式告知发包方。次承租人对承包物造成损失或破坏的,中标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合同解除或终止
(一)、合同在承包期满时自动终止。
(二)、承包期前10年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方、发包方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解除本合同。
(三)、承包期开始满10年后,若一方因非本合同约定原因拟提前解除合同的,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三个月知会期租金照常支付),经对方书面同意后,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在确定乙方不存在拖欠任何费用以及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保证金予以退回。若对方未同意而一方强行解除合同的,以该强行解除合同的一方为违约方,按违约条款执行。
(四)、承包期间,发包方有以下行为的,视为发包方违约,中标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1)逾期30日以上不能提供标的物或所提供标的物不符合使用条件,严重影响中标方正常经营的;
(五)、承包期间,中标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中标方违约,发包方有权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没收保证金、单方解除合同、无偿收回标的物)维护自身权益:
(1)中标方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直接或变相将标的物经营管理权通过转让、发包等方式予第三方经营的;
(2)未经发包方和有关部门书面同意,改变、破坏、毁坏影响标的物主体结构在合同期限内未能恢复,对标的物进行装修装饰造成严重后果的;
(3)损坏标的物,在发包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使用用途的;
(5)利用标的物存放危化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6)欠付承包费或其他费用90日以上的;
(7)中标方在承包期间因其提供的产品(包括服务)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或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导致受到刑事处罚;
(8)中标方利用标的物进行违法活动、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中标方没有合法经营资格,未办理相关经营证照,违法、违规经营的;
(10)未按约定时间成立项目公司并持股。
(11)出现其他未尽合同义务的情形,经发包方书面通知整改后仍未能按时整改或未及时有效整改导致发包方重大损失的。
(12)保证金不足率超过50%(各类保证金分别计算不足率),且中标方在接到发包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足额补充不足部分的。
(13)未达到投资建设强度等开发事项要求(如有),按照约定的(如有)责令整改或给予宽限期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
十一、违约责任
(一)、发包方未按本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每月承包费的0.03%向中标方支付违约金。
(二)、由于发包方违约导致中标方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发包方应退回保证金,并按合同租赁期内中标方实际发生的损失赔偿给中标方,该赔偿或补偿款包括装修补偿、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等所有费用,发包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费用。
(三)、由于中标方违约导致发包方提前解除合同的,中标方应当赔偿发包方全部损失。中标方应按照合同每月租金的3倍作为违约金赔偿发包方,发包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发包方有权要求中标方补交所欠租金和相应的违约金。如中标方拒不支付前述欠款、赔偿金、或违约金,发包方还有权要求中标方支付发包方为了维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取证费 、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十二、不可抗力、征地、拆迁或其他政策变化
(一)、承包期内,中标方、发包方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特大自然灾害、战争、生物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事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承包期内,如因规划建设、征地或政府部门因其他原因需要征收、征用、拆迁标的物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方应在知晓上述信息后3个月内通知中标方,合同自通知之日起3个月终止。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十四、报名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独立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投。
十五、报名需要提供的资料(原件核对无误后退回)
(一)、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报名的,携带资料如下: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并复印一份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加盖公章)。
3、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一份加盖公章。
4、报名单位公章(需现场填报报名表并盖公章确认)。
十六、竞投须知
(一)、本物业租赁项目采用参照拍卖竞价的方式进行公开叫价或报价,报价人可以多次出价,按照总价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凡交纳竞投保证金后,表明竞投人已完全了解和接受本承包方案的全部内容,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承包方案所描述的标的物基本情况),认可发包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竞价招租。若缴交了竞投保证金但中途无故退场的,则发包方有权没收竞投人的竞投保证金。
(三)、如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当标的物出现没人应价时,发包方有权在到场并交纳竞投保证金的竞投意向人中,随机抽取一个竞投人,视为该竞投人以底价竞得。交纳竞投保证金的竞投人只有一个的,视为该竞投人以底价竞得。
(四)、竞得人必须于竞投结果公示期满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如竞得人不按期签订合同或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发包方将没收其竞投保证金,并重新招租。
(五)、竞投人需了解发包方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水电设施报装、环评等手续的相关资料,可到发包方所在办公地点进行咨询或查看(地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沿江北路6号六楼)。竞投人不前来咨询或查看的,表明竞投人已了解和认可相关资料的具体情况。
十七、报名时间、地点
有意参加竞投的单位可于2023年 月 日至2023年 月 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携带报名资料到里水镇公共资源交易所报名,逾期不接受报名(地址:佛山市xxxxxxxxx00xxxx0x)。报名时需审查有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能报名竞投,未报名的单位,不得参加竞投。
十八、开标时间
已报名的竞投意向人请于2023年 月 日星期 上午10:00,携带相关资料到里水镇公共资源交易所竞投(地址:佛山市xxxxxxxxx00xxxx0x)。
1、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竞投的,携带资料如下:
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加盖公章)。
③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④竞投单位公章。
2、投标保证金的银行缴款单原件。
十九、本次竞投不集中时间察看现场,意向竞投人可自行到标的物现场察看。
二十、联系方式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资产开发集团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沿江北路6号原和顺办事处六楼
联 系 人:黄小姐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公共资源交易所
联系地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新兴路15号行政服务中心二号楼1楼
联 系 人:xxx、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第二部分
合同格式
x水镇公有资产
经营及管理权承包合同
(建筑物)
出租方: 广东省里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承租方:
资产名称:宇能数码广场B区3号楼
合同编号:
里水镇公有资产经营及管理权承包合同(建筑物)
合同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广东省里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文书送达地址:
固定电话: ;微信号: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 】法定代表人【 】自然人本人 :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护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其他
证件号码:
文书送达地址:
固定电话: ;微信号: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甲方于 年 月 日对 宇能数码广场B区3号楼 物业(以下简称“承包物”)进行公开竞投招租,由乙方竞得。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里水镇公有资产系统资产交易管理办法》(里府办〔2019〕82号)、《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里府办〔2018〕1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方应共同恪守。
本合同由特别约定条款(即第一部分)和通用条款(即第二部分)两部分组成,缔约各方受此两部分共同约束。
第一部分 特别约定条款
第一条 承包物座落位置、面积及用途
1.承包物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村“岗瓦头螺岗底”地段“宇能数码广场”B区3号楼,四至范围为东至一环路侧边,南至里水大道南,西至下亨一路,北至佛山市新创办电器有限公司。
2.承包物包括以下项目:
(1)土地、建筑:占地面积3148.8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5218.04平方米,其中首层建筑面积1842.06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1785.56平方米、三层建筑面积1784.36平方米、四层建筑面积1791.39平方米、五层建筑面积565.86平方米、六层天面建筑面积268.15平方米、梯间建筑面积568平方米、负二层配套用房建筑面积1014.4平方米、负一层地下车库建筑面积2668.62平方米、负二层地下车库建筑面积2929.64平方米。
(2)地下停车位:负一、负二层地下停车位共117个 (其中21个子母车位),子母车位仅计算一个车位。其中负一层地下停车位58个(其中9个子母车位),负二层地下停车位59个(其中12个子母车位)。
(3)固定资产、设施设备:详见附件1《固定资产、设施设备清单》。
3.承包物发包给乙方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百货、超市、餐饮、酒店及配套项目使用。乙方需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承包物,未经有关部门行政许可及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承包物约定的用途。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20 年。
第三条 承包费、税费、物业管理费等结算及支付办法
1.承包费为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承包费自 年 月 日起计算。每 1 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满后按上一周期承包费递增 5 %,自 年 月 日起,乙方享有 12 个月的免租建设(装修)期,免租建设(装修)期计入承包周期及承包费递增周期,不收取承包费。
承包费按月支付,乙方应于每月10日之前支付当月承包费,甲方收取承包费后向乙方开具发票(含租赁行为增值税及其附加费,其他税费另行约定)。
3.承包费和税费具体收取金额和周期计收表:
周期 |
计租时段 |
每月应付 承包费(元) |
周期内应付 承包费(元) |
一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二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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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承包期内承包费总额(元) |
|
3. 自承包物移交之日起,乙方需向宇能数码广场物业管理单位支付承包物(按建筑面积15218.04㎡计算)的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的费用标准为首年每月每平方米5元,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10%,物业管理费上限不得超过物业管理单位向宇能数码广场承租户收取物业管理费的最高标准。物业管理费由乙方直接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甲方不再收取物业管理费,相关的物业管理责任由乙方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乙方须自觉遵守宇能数码广场物业管理相关条约。
4.收付/退款账号:
甲方收退款账户为:
开户行: 户名:
乙方收付款账户为:
开户行: 户名: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500万 元(大写: xx万元整 )。乙方的竞投保证金 2000万 元(大写: 贰仟万元整 )中的500万元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余下1500万元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
2.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终止且甲方确认乙方无违约行为,并在乙方付清所有费用、如约完好交还承包物后2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五条 承包物的交付、返还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承包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双方应签署《承包物现场交付表》予以确认。
承包期届满或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对承包物及承包物土地上新增或附属的建筑物、构筑物、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气使用等情况进行交验,乙方应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十四条约定和《承包物现场交付表》返还承包物及承包物土地上新增或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物品、设备设施等,并结清乙方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六条 承包物的其他费用
1.承包期内,与该承包物有关各项费用都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费、电费、电话费、网络通信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垃圾费等因使用租赁物配套或享受其他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如果因扣费主体等原因只能以甲方账户支付费用的,在甲方按照相关规定垫付该费用后,将交费发票回单复印一份和开具“管理费”发票交给乙方,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该费用支付给甲方。
2. 甲方不承担乙方承包期间因使用承包物或因使用承包物发生的侵权事件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如因前述原因导致甲方承担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回相关费用及利息。
第七条 成立项目公司
1.乙方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须将公司营业地址迁入里水镇内或在里水镇成立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经营管理承包物。合同承包期内乙方不得变更项目公司持股比例或股权转让,乙方必须100%持股项目公司。乙方违反此约定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釆取一项或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单方解除合同、无偿收回承包物及承包物土地上新增或附属的建筑物、构筑物、水电水等设备设施。
2、乙方同意并保证与项目公司共同履行租赁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乙方在经营管理承包物中,需由项目公司支付承包物承包费用的,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由项目公司直接支付承包费给甲方,甲方收取承包费后向项目公司开具等额发票。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x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承包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九条 合同生效
x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交镇公有资产交易中心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项目监管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承包物无须纳入项目监管,甲乙双方无须另行签订《里水镇项目监管协议》,明确税收考核、税收保证金、环保、容积率、投产期、产业准入、投资强度等开发事项,《里水镇项目监管协议》属于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固定资产、设施设备清单》
2.承包物现场交付表
(以下接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本页点划线以下至本合同第二部分之前除页码外,无任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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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十一条 保证金(含履约保证金、施工保证金、税收保证金等,下同)的补充约定
1.甲方有权用保证金优先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滞纳金、甲方代乙方支付的垫付资金等乙方应支付的款项。保证金不足时,xxx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足额补充不足部分。
2.单项或全部保证金不足率超过50%(各类保证金分别计算不足率),且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足额补充不足部分。甲方有权没收剩余保证金,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任何情形的退回保证金均为无息退回。
第十二条 转让、发包
乙方不得擅自将承包物直接或变相将承包物经营管理权通过转让、发包等方式予第三方经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发包的,甲方有权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没收保证金、单方解除合同、无偿收回本承包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维护自身权益。乙方向甲方提出转让、发包申请时,乙方应当将转让、发包情况事以书面方式告知甲方。次承租人对承包物造成损失或破坏的,乙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承包物交付的补充约定
1.承包物中含有待开发项目的,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报装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2.承包物中建筑物部分,甲方配合乙方做好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设备的扣费账户(如有)变更手续,承包物移交前所产生的水、电、燃气等配套设施设备费用(如有)由甲方承担,移交后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承包物按现状移交。乙方对承包物现貌及设施状况有异议的,必须在《承包物现场交付表》中注明,涉及专业用途承包物(如加油站等)交接的或承包物环保检测的,应由双方专家现场确认承包物异议,否则视为承包物现貌及设施状况良好、环保合格,乙方无异议,承包物能正常开发使用。对乙方提出的异议,甲方协助乙方向有关单位申请修复或改造提升,但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有关单位不予修复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十四条 承包物续租和交还的补充约定
1.承包期届满,甲方有权收回承包物,乙方应如期交还;如xxxx在承包满后继续承包的,应在本承包期满前的6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参与本承包物的竞投。
2.本合同承包期限届满后乙方未能再次竞得承包物经营管理权或本合同提前终止的,除《承包物现场交付表》中原属于甲方资产的物品乙方不得搬走外,乙方应在合同承包期满或终止之日结清所有应付款项并清空承包物内可移动的其他存放物品。乙方在承包土地上投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水电设施、环保设施设备等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核心设备构件、天花、地板、窗、门、灯具、线路等附着于建筑物或设备,拆卸后会损坏建筑状况或设备使用功能的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或毁坏。乙方在承包期间添置其他设备设施、原材料、办公物品等动产归乙方所有。
3.乙方未按时交还承包物和上述资产的,甲方有权将承包物内属乙方所有的物品进行就地或移至其他地方封存,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保证金中扣减迁移和封存等费用,因此发生毁损或灭失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乙方仍未对其物品进行处置的,视为放弃所有权并同意甲方全权处理。乙方同意其在承包物内的物品不抵扣任何费用,甲方有权处置、清理,清理费用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按上述约定收回承包物的,甲方书面收回通知送达乙方之日为承包物业交接日,送达方式包括以专人手递送交乙方签收或者甲方在承包物门前张贴或在当地报刊刊登声明或邮寄送达收回承包物,以专人手递送交乙方签的,则乙方签收日或者甲方收回承包物通知张贴日或在当地报刊刊登日或邮寄送达的签收日期(以先到日期为准)即为承包物移交日。承包物移交日后,甲方自主使用和处置承包物,包括但不限于:自用、另行出租、转让、集中销毁等。
4、乙方交还承包物,应经甲方对承包物检查合格,并确认乙方已付清所有费用及没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办理交还手续,甲方应在交还手续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把保证金退回给乙方。若承包物检查不合格或乙方没有结清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根据该承包物的破损情况和乙方违约情况在保证金中扣除维修和相关费用,并有权依法向乙方提出进一步索赔。剩余的保证金在甲方完成前述工作后退还给乙方。
第十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承包期内,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水电设施、营业执照、消防等方面的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协助仅限于提供与甲方有关的证明及其它沟通支持,乙方应主动向相关部门申请和提供各项证照办理资料,申请无法获得相关部门准许的责任由乙方自负。)
2.在承包期内,甲方有权对承包物样貌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但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乙方对甲方的检查应予支持配合,并指派工作人员对检查工作予以协助。
3.在承包期内,甲方有权转让承包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
4.承包期内,甲方有权对承包物的使用用途进行检查,若发现乙方不按约定使用承包物,甲方有权当场要求乙方纠正并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有权使用宇能数码广场的xx电梯、公共道路、电房、停车系统、消防设施、手扶梯等公共配套设施,乙方支付物业管理费后,无须额外再支付公共配套设施使用费。
2.承包物的117个地下停车位与宇能数码广场共用同一个停车系统同一个出入口,乙方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增设独立停车系统,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地下停车位日常管理责任及相关维护、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地下停车位为人防车位的,人防设施、设备等与人防停车位相关的维护管理费用,也均由乙方承担。
3. 承包期内,乙方须对水电等设施增容或设备更换或场地变换功能的,应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有关单位以及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后方可施行。乙方自行报装办理消防验收、水电报装等与经营承包物关联的审批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甲方协助办理。(协助仅限于提供与甲方有关的证明及其它支持,乙方应主动向相关部门申请,申请无法准许的责任由乙方自负。)
4.乙方对承包物中待开发项目的投资建设或申办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应当依法依程序进行报批报建。如乙方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违规建设,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或拆除的,相关法律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拒不整改,甲方有权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代履行整改和拆除违规建设,垫付的费用可优先在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足以扣除的部分垫付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并支付相应利息。
5.乙方在承包期间应依法办理有关经营证照,合法经营,遵章纳税。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经有关部门检查发现乙方经营范围内存在不符合城市管理要求行为或接到群众投诉的,乙方需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如因违法经营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依法合理使用承包物,自觉遵守宇能数码广场物业管理相关条约、制度, 合理使用公共设施。
6.乙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每月承包费,如乙方未及时足额支付承包费的,甲方有权在次月1日开始每日按照拖欠承包费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收取滞纳金。计算方式如下:拖欠1个月承包费的,滞纳金=1个月承包费本金×万分之三×拖欠时间;拖欠2个月承包费的,滞纳金=2个月承包费本金×万分之三×拖欠时间;以此类推。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承包物的使用用途。
8.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做好承包物的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工作。排放的生活、工业等废气废水要符合有关规定和排放标准,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和经营需要建设相关的环保设施设备并承担全部费用,废水不得直排在地面上或河涌、地下暗道,废气不得直接排放。乙方应做好垃圾处理和卫生工作,门前卫生“三包”,不得占用公共道路、不得乱堆放杂物或乱倒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9.乙方未经相关行政部门许可,不得在承包物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品、危化品、污染环境的物品,不得堆填淤泥、垃圾。
10.乙方必须在双方确认的租赁范围内使用承包物,不得占用租赁范围外的其它土地及建(构)筑物,占用租赁范围外的其他土地及建(构)筑物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乙方需临时使用承包物外围空地、广场及其它公共设施的,可向宇能数码广场管理单位发出书面申请,经宇能数码广场管理单位同意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承包物直接或变相将承包物经营管理权通过转让、发包等方式予第三方经营。
12.乙方对承包物经营使用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法律责任及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如垃圾费、治安联防费、水电费、燃气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13.乙方承包期间应为承包物购买相关保险,包括但不限于综合财产险、公众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公共场所安全责任险、第三人人身意外伤害险、火灾事故险等涉及承包物安全生产、消防、人身伤害各类意外情况保险。乙方自行根据需要安装防盗设施,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承包期内,承包物发生的一切安全、消防或其它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乙双方或第三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14.乙方应按时发放工人工资。如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因拖延发放工人工资而引发罢工、拦路、走访政府等情形,乙方回避不予解决的,发生前述情形的3个工作日后,甲方有权直接变卖乙方在承包物内的设备、产品、材料、物资等财产,并以变卖款代支付工人工资,由此而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乙方在承包物内财产变卖款不足以支付工人工资,甲方有权以保证金暂时垫付工人工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应及时补足保证金。
15.乙方应在租期届满或合同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相关经营证照,并向甲方提交办理证照注销回执。如乙方拒不办理证照注销手续,甲方有权暂不退还保证金。
第十七条 承包物的投资建设及装修装饰
1.如甲方在本合同《第一部分 特别约定条款》中要求乙方对承包物的进行投资建设的,乙方须按照具体的约定实施。
2.在承包期限内,乙方可自行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搭建、改造或设置宣传广告牌、指引标识等,但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得影响相邻用户或改动房屋主体结构。
3.如乙方进行装修、改建涉及公用部分或对相邻用户造成影响的,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动工,甲方有权对方案提出建议,乙方应予以修改。
4.改建、装修费用、安全责任以及因装修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承包物中含待开发项目的,乙方应依法依程序进行项目投资开发建设,自行对投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维修保养。甲方不承担维修保养责任。
2.承包物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地上附着物及设施设备,在承包期间,承包物日常发生的小损坏及非结构性的损坏、老化,包括但不限于灯、门、不属于结构性造成的漏水、墙体裂缝等由乙方负责维修、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承包期间承包物出现结构性的且非乙方使用所造成的损坏,包括墙体倾斜、基础下沉等,由甲乙双方协商维修事宜,无法维修的,按照不可抗力约定双方协商解决;按现状移交的承包物,原本已有的结构性损坏等由乙方自行考虑是否维修并承担费用。
3.承包期间,乙方应自觉遵守宇能数码广场物业管理制度,合理合法使用公共设施,并合理使用承包物及其附属设施,对承包物及附属设施有管理维护责任。因乙方使用不当或未尽管理维护责任致使承包物及其附属设施故障或损坏的,乙方应负责维修,造成乙方或第三方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害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所需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以保证金暂时垫付维修费用,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应及时补足保证金。
1.乙方在承包期间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及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是承包物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承包物内部安全、防火工作,严禁在非住宅物业内住人及住人、煮食、经营一体的“三合一”经营,不得搭建楼阁,不得非法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及违禁物品。乙方应当进行定期检查。若发生安全事故或火灾导致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3.乙方应在承包物内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并按照消防安全规定配置灭火器、应急灯、漏电开关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严禁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用作其它用途,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进行更换、维护、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物xx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必须在配备足量的防火设施设备情况下,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4.甲方有权于合理时间内检查承包物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乙方需积极配合。
1.本合同在承包期满时自动终止。
2.承包期前10年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解除本合同。
3.承包期开始满10年后,若一方因非本合同约定原因拟提前解除合同的,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三个月知会期承包费照常支付),经对方书面同意后,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在确定乙方不存在拖欠任何费用以及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保证金予以退回。若对方未同意而一方强行解除合同的,以该强行解除合同的一方为违约方,按违约条款执行。
4. 承包期间,甲方有以下行为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逾期30日以上不能提供承包物或所提供承包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
5.承包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没收保证金、单方解除合同、无偿收回承包物等)维护自身权益:
(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直接或变相将承包物经营管理权通过转让、发包等方式予第三方经营的;
(2)未经甲方和有关部门书面同意,改变、破坏、毁坏影响承包物主体结构在合同期限内未能恢复,对承包物进行装修装饰造成严重后果的;
(3)损坏承包物,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承包物使用用途的;
(5)利用承包物存放危化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6)欠付承包费或其他费用90日以上的;
(7)乙方在承包期间因其提供的产品(包括服务)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或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导致受到刑事处罚;
(8)乙方利用承包物进行违法活动、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乙方没有合法经营资格,未办理相关经营证照,违法、违规经营的;
(10)未按约定时间成立项目公司并持股。
(11)出现其他未尽合同义务的情形,经甲方书面通知整改后仍未能按时整改或未及时有效整改导致甲方重大损失的。
(12)保证金不足率超过50%(各类保证金分别计算不足率),且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足额补充不足部分的;
(13)未达到投资建设强度等开发事项要求(如有),按照约定的(如有)责令整改或给予宽限期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中约定的时间交付承包物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每月承包费的0.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由于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回保证金,并按合同承包期内乙方实际发生的损失赔偿给乙方,该赔偿或补偿款包括装修补偿、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等所有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费用。
3. 由于乙方违约导致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乙方应按照合同每月承包费的3倍作为违约金赔偿甲方,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所欠承包费和相应的违约金。如乙方拒不支付前述欠款、赔偿金、或违约金,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甲方为了维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取证费 、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征地、拆迁或其他政策变化
1.合同期内,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特大自然灾害、战争、生物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事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解决。
2.合同期内,如因规划建设、征地或政府部门因其他原因需要征收、征用、拆迁承包物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应在知晓上述信息后3个月内通知乙方,合同自通知之日起3个月终止。按照承包物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承包物含待开发项目的,且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了对乙方开发投资建设要求的,双方可就乙方按约定投资建设的实际投入情况另行协商已投资建设的补偿问题;
(2)承包物仅为建筑物的、或甲方未要求乙方开发建设而乙方自行投资对承包物进行建设、改造、装饰装修的,甲方不作赔偿或补偿。在乙方付清相关费用及清空承包物并完好将承包物交还甲方后,甲方退还保证金给乙方。
第二十三条 对争议解决的补充约定
1.本合同首部列明的文书送达地址和电子送达地址(手机号、微信号、电子邮箱等)以及承包物所在地址即为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与本合同有关的各种商业文件信函、公证文书、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法律文件可按文书送达地址、电子送达地址(手机号、微信号、电子邮箱等)或承包物所在地送达。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首部填写了电子送达地址的,表示双方同意接受相应方式的电子送达。
2.各方同时选择多种送达方式的,以其中最快送达日期为送达之日。
3.各方变更任一送达地址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对方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
4.因乙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无效、或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甲方、或乙方和其指定联系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商业信函或法律文书未能被乙方实际接收的,均视为甲方已有效送达,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四条 对合同生效的补充约定
1.本合同经缔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
3.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4.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已到承包物现场进行踏勘、调研,对承包物的现状、历史情况及现有资料均已明晰。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乙方声明: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就本合同相应条款,特别是以粗体凸显的条款进行了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项)
(签署项)
甲方(盖章):广东省里水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就本合同相应条款,特别是以粗体凸显的条款进行了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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