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案號:LP5-104012
招標案號:LP5-10401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內政部警政署辦理各級警察機關、學校 104 年度員警皮鞋共同供應契約條款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採購員警皮鞋,適用機關、立約商雙方及臺灣銀行採購部同意共同遵守本共同供應契約(即主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一、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104 年 2 月 11 日警署後字第 1040058927 號函辦理。二、本契約之「適用機關」為各級警察機關、學校。
非本案適用機關不得利用本契約。
本案於簽約完成後,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本契約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供各機關利用。有關訂購、交貨、驗收及付款等事宜 (統稱履約事宜),由適用機關(訂購後統稱訂購機關)與立約商依契約規定逕行為之;各訂購機關之訂單視為附屬於本契約之子契約,除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另有約定外,有關訂單之履約事宜均依本契約之規定辦理。
三、採購標的:員警皮鞋等共計 4 組 4 項。第一組【男皮鞋】:1項
第二組【女皮鞋】:1 項
第三組【男休閒皮鞋】:1 項第四組【女休閒皮鞋】:1項
本案各項規格詳「員警皮鞋採購規範表」(契約條款附件一)。
本契約產品限在我國或依 GPA、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政府採購章規定開放之簽署國(包括美國、加拿大、歐盟、歐盟之 28 個會員國(希臘、義大利、愛爾蘭、荷蘭、盧森堡、英國、奧地利、德國、芬蘭、葡萄牙、法國、瑞典、比利時、西班牙、丹麥、塞浦路斯、捷克、愛沙尼亞、匈牙利、拉脫維亞、立陶宛、xx他、波蘭、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克羅埃西亞))、挪威、瑞士、冰島、日本、以色列、韓國、荷屬阿魯巴(Aruba)、列支登斯敦大公國 (Liechtenstein)、新加坡、香港(Hong Kong, China)、亞美尼亞),以及紐西蘭製作供應。本案不接受原產地(製造地)為大陸地區之產品。
四、契約期間(訂購期間):
本契約有效期自簽約日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28 日起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
或至總訂購金額達本案預算金額新臺幣 75,560,100 元為止,以先到者為準。另當契約可訂購餘額不敷適用機關利用時,亦視同契約有效期已屆滿。訂購機關在本契約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之訂購均屬有效,立約商應依本契約規定履約。
五、保證金:
(一)本案各得標廠商不論其得標項目多寡,各組履約保證金之金額如下:
組別 | 履約保證金金額 (新臺幣/元) |
1 | 100,000 |
2 | 10,000 |
3 | 100,000 |
4 | 10,000 |
訂購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時,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無須再洽立約商再行繳納履約保證金。
(二)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
1.履約保證金除由原押標金移充者外,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決標通知書日起 14 天內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金融機構之保付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及郵政匯票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票據)、無記名政府公債(須附未到期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2.履約保證金以現金繳納者,應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地址:臺北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 3 樓)櫃檯辦理繳交手續。此外,亦可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辦理。如由其他銀行以匯款辦理者,請註明解款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收款人帳號: 000-000-000000,收款人戶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附言: LP5-104012 案履約保證金。
立約商如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繳納、或由其他銀行匯款等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者,請將繳款之相關證明影本蓋公司大小章,加註投標案號、契約編號、廠商名稱及統一编號、聯絡電話等,傳真至 00-0000-0000 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以維護廠商
權益,加速履約保證金繳交之查核處理。
3.履約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款人。
4.履約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質權人。「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暨「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覆函」之格式如附件二~一及附件二~二。「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三,「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覆函」格式如附件二~四。
【註:本條款相關附件,請參考第三十一條規定】
5.履約保證金以無記名政府公債或辦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可郵寄遞送,亦可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櫃檯辦理。
6.履約保證金如係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內容應與所附「履約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格式如附件二~五之實質內容相符。履約保證金如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應與所附「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如附件二~六或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格式如附件二~七之實質內容相符。
【註:本條款相關附件,請參考第三十一條規定】
7.履約保證金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益人,該信用狀必須經由銀行(臺灣銀行除外)開發或保兌方可接受。
8.履約保證金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並須由銀行或保險公司開發,方可接受。
前項連帶保證保險單須經保險公司依規定報准主管機關核定並註明核准文號。
9.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除外商銀行在臺分行外,臺灣銀行採購部對於債信之審核標準將以最新公布之中華信評評等表銀行長期信用評等等級 twBBB 以上、債信能力-適當以上及展望-穩定或正向等為準。
(三)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及發還情形
1.立約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最後履約期間長 4 個月,至短應至 106 年 7 月 31 日。
2.本案履約保證金兼有確保廠商依約交貨及驗收後保固保證之用途,立約商所交貨之全部契約標的經訂購機關收受並驗收合格後,履約保證金即由臺灣銀行採購部逕行轉作為保固保證金,俟最後一筆訂購之契約標的保固期滿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包括法院扣押等情事,以下同)後,由臺灣銀行採購部無息發還。訂購機關如有待解決事項,至遲應於本契約規定之保固期屆滿前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逾期未通知,視同無待解決(或處理)事項。另於契約期間屆滿後,經統計立約商如均未接獲訂單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得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申請退還其原繳履約保證金。立約商亦得另行繳納保固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之繳納、發還以及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均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
3.立約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驗收、保固者,履約(兼保固,下同)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立約商未依臺灣銀行採購部之通知辦理展延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於有效期屆滿前扣收該履約保證金並暫予保管。扣收該履約保證金所發生之費用由立約商負擔,俟訂購機關通知發還時,於扣收必要之賠償金及費用後,將該履約保證金之餘款無息發還立約商。
4.履約保證金,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符合發還條件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後無息發還。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得提前發還之。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5.立約商保證金可予發還時,將按下列原則並參考立約商要求之方式辦理:
(1)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以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
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或應原繳納人要求以匯款方式(扣除匯款費用)發還。
(2)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3)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解除質權設定後發還原繳納人。
(4)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或保兌銀行。
(5)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出具之銀行或保險公司。
6.若臺灣銀行採購部或訂購機關因立約商違約而致之損害逾保證金額度時,仍得向立約商請求損害賠償。保證金如以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沒收時將全數扣收,再依規定辦理。
(四)立約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
1.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第 7 款情形之一,依
同條第 2 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3.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部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依該部分所占契約金額比率計算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5.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未依本契約規定期限或訂購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須返還已支領之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未依本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其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臺灣銀行採購部/訂購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立約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述不予發還之保證金,於依本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
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同一本契約/訂單有前述二款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立約商應繳納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若臺灣銀行採購部或訂購機關因立約商違約而致之損害逾保證金額度時,仍得向立約商請求損害賠償。(參照「(三)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及發還情形」第 6 款)
(五)履約保證金依分組金額繳納者,若發生第五、(四)條不予發還之情形時,不發還之金額亦不限於該分組履約保證金之金額;惟其不予發還之金額逾立約商應繳納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其總金額為限。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屆滿時若有驗收不合格或待解決事項,且訂購機關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索賠金額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予保留與求償金額相等之履約保證金。
(六)差額保證金
差額保證金之內容及不發還等事項,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除另有規定外,差額保證金將於所交貨之全部契約標的驗收合格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後一次無息發還。
立約商如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差額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最後交貨期限長 4 個月,至短應至 106 年 7 月 31 日。
(七)訂購機關與立約商雙方如有協議延長保固期之情形,有關立約商須否就延長之保固期另行繳納保固保證金予訂購機關、保固保證金之金額及繳納方式等,由訂購機關與立約商雙方逕為約定,並由訂購機關自行管控。
六、訂購方式:
(一)訂購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方式如下:
1.訂購機關應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
//xxx.xxx.xxx.xx)直接訂購(電子訂購),立約商並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訂購機關使用本系統進行下訂及支付作業,必須事先申請 GCA憑證。
2.訂購機關辦理訂購時,如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電子支付),請先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後再行下訂。請參見第九條付款辦法備註說明。
3.本案訂購機關僅得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 http://xxx.xxx.xxx.xx)直接訂購。臺灣銀行採購部不接受訂購機關以其他方式(如傳真)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為向立約商訂購。
4.為配合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市價通報機制執行,適用機關應於訂購前,就採購標的辦理市場價格訪查,如未發現契約品項價格高於市場行情,則繼續執行相關訂購程序;如發現共同供應契約品項價格有高於市價之情形,應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市價通報機制,將訊息通報臺灣銀行採購部,俾利臺灣銀行採購部查價及處理後,再行訂購。
(二)訂購機關依需求數量擇定適合之項目訂購;惟若訂購機關就單一規格項目所需採購數量超過本契約各項可訂購數量,則無法利用本契約訂購,應自行依政府採購法令之規定辦理採購。訂購機關與立約商亦不得以額外項加購或減購方式訂購立約商得標項目(數量)以外之數量;例如,A立約商僅得標第 1 組第 1 項(1-5,500 雙),訂購機關不得以額外項
增購方式向A立約商訂購 5,510 雙。
(三)本契約無大量(金額或數量)訂購另議優惠價格或條件之規定,訂購機關應依契約價格辦理採購。惟如立約商願提供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之促銷活動,立約商應先行以書面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申請,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後,訂購機關再行下訂。
(四)本案不接受單筆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之訂購。依據 97 年 4 月 16 日行
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共同供應契約工作小組第 40 次會議紀錄結論二,鑒於共同供應契約主要係提供零星、小額之採購使用,96 年度查核金額以上之訂單件數不多,且採購金額較高之採購案由機關自辦採購或許較符合個案需求,並為尊重上級機關監辦權責,單筆訂購達查核金額以上者,無法由機關利用本契約執行請購及下訂。
(五)訂購機關因故需取消原訂單,應先洽立約商同意後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訂單管理」執行退件功能,並登載退件原因,系統會將此一訂單交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裁定可否取消。
(六)適用機關下訂前得洽立約商於通知之期限內提供樣品鞋 1 雙或 2 雙以
供確樣,經適用機關確認後,適用機關與立約商各保留 1 隻或 1 雙樣品鞋,立約商依據樣品之樣式續製成品,交貨時其成品樣式(鞋面、鞋底、型號)須與樣品一致,且成品構造須符合本案規範規定。倘立約商未於適用機關通知期限內提供樣品鞋供確樣,適用機關得以書面洽立約商說明,其說明如經適用機關認定為無故拒絶配合辦理送樣者,視同不履行契約,以違約論,經適用機關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依本契約第五、(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並終止或解除契約。
(七)適用機關於辦理確樣時,如該產品已取得「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須確認該產品符合原取得標章使用權之產品規範。
(八)適用機關經確樣完成後即可向立約商下訂,並通知立約商至指定地點套量,立約商俟套量完成後開始製作成品。
七、交貨地點:立約商應依照訂購機關指定之數量並於訂購機關上班時間運交至指定之交貨地點(交貨最後截止日,如遇假期則順延),並應依本契約及訂購單規定將相關證明文件送交訂購機關。
八、交貨期限與驗收:
(一)訂購機關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限內下訂:
1.本案契約標的之交貨期限:單一機關一次訂購總數量 3,000 雙(含)以
下者為 60 個日曆天內,(外島為接到適用機關之訂購單次工作日起算
75 日曆天內),單一機關一次訂購總數量逾 3,000 雙以上者,由訂購機關要與立約商另行議定交貨期限。
2.交貨日期自訂購機關登入電子採購系統下訂之次工作日起算,該系統將自動推算交貨日期,故如需再加計完成套量之天數,訂購機關得於電子採購網下訂時自行更改系統推算之履約期限,並以雙方商定之交貨期限計算逾期罰款,立約商依照訂購機關指定之契約標的數量及收貨單位,並於訂購機關上班時間運交指定之地點,訂購機關如需特定顏色或式樣,得與立約商另行議定確樣及交貨期限。
(二)立約商於接獲訂購機關訂購單時,須同時出具含有製造地點及生產工作預定進度表,並將其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該訂購機關得不定期派員赴該製作處所實施履約督導。
(三)已取得「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之鞋品,應將該標章吊牌或貼紙標示於鞋品本體或外包裝,以利機關驗收。
(四)配合「鞋類商品標示基準」規定應行標示事項,除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貼標、附卡或外包裝標明外,且生產國別應採用固定不得拆換之烙印、燙印、印刷或附縫標籤方式,以中文或外文標示於商品本體上之明顯處。另本案交貨產品如為進口品,應於交貨時檢附進口證明文件。
(五)立約商供應之本案契約標的應與本契約所規定者相符,且為未經使用之全新品,並應負責權利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六)訂購機關因故無法於原訂期限收貨時,應與立約商另行約定期限,立約商依該期限履約。
(七)訂購機關應於收貨之日後 30 日內辦理驗收。訂購機關得利用所附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及驗收記錄(如契約條款附件三~一及三~二)自行依規定辦理驗收。若有逾期交貨或扣款驗收事宜,訂購機關應載明於驗收證明書並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註:本條款相關附件,請參考第三十一條規定】
(八)訂購機關驗收目視檢查: 1.外觀:
(1)鞋面皮需平整無皺折、刮痕、破損、色差、不潔等瑕疵。 (2)全鞋之平穩性需佳,左右腳高度一致不可歪斜不正。
2.製工:
(1)鞋面縫製需良好整齊、無歪斜、跳針、浮線、漏縫等現象。鞋面前端每英吋 10 針±3 針,惟造型飾線、轉彎處與非縫合部位不在此限。 (2)鞋底與鞋面接合處不得有開口及貼合不良縫隙,機關下訂時其樣鞋
之鞋款需車縫大底線者,則每 10 公分需有 10 針(含)以上。
3.包裝標示:
(1)每雙用小紙盒包裝,註明顏色、型號、尺寸等;驗收清點裝箱方式依訂購機關要求辦理。
(2)每個紙箱外面需註明品名、顏色、型號、數量、出廠日期等。如遇訂購機關需印製其它標誌、圖案、文字 批號、符號或如套量個人之單位、姓名等,立約廠商需無條件配合辦理。
(九)總訂購數量(各組合計)600 雙(含本數)以下,得免送驗,僅抽樣作目視檢查,惟立約商應於交貨時檢附具公信力第三者檢驗單位 1 年以內之
合格檢驗報告(如:財團法人鞋類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中心,或測試領域符合本案採購規範且為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實驗室名錄內之認證單位)供適用機關審核。若適用機關對於檢驗報告或交貨鞋款之品質有疑慮,得會同立約商辦理抽樣及檢驗,檢驗合格其費用由適用機關負擔,如不合格檢驗費用由立約商負擔。
(十)總訂購數量(各組合計)逾 600 雙(未含本數)以上,立約商應於交貨時檢
附具公信力第三者檢驗單位 1 年以內之合格檢驗報告(如:財團法人鞋類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中心,或測試領域符合本案採購規範且為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實驗室名錄內之認證單位)供適用機關審核;所附之檢驗合格報告,並非表示後續交貨已驗收合格,若立約商未依規定檢附該檢驗合格報告,適用機關不同意辦理驗收事宜。適用機關於驗收時經清點數量符合後,由驗收人員依採購員警皮鞋驗收抽樣數量表(如契約條款附件四)辦理抽樣,作目視檢查及送交具公信力第三者檢驗單位檢驗(如:財團法人鞋類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中心,或測試領域符合本案採購規範且為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實驗室名錄內之認證單位),檢驗費用由立約商負擔。
(十一) 訂購機關辦理驗收結果不合格,得由訂購機關限期立約商自行負擔費用退貨及換交合格安全鞋(以下簡稱改正),立約商於改正完成後應報請訂購機關複驗。立約商如未依訂購機關所定期限內改正完成,除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另有約定外,自訂購機關所定改正到期日之次日起至立約商改正完成日止應按第十、(一)條之規定計罰逾期違約金;惟立約商已於訂購機關所定期限內完成改正或改正完成日未逾原訂購之交貨(履約)期限者,無逾期罰則之適用。如複驗結果仍不合格,訂購機關得限期由立約商自行負擔費用收回,視同未交貨。
(十二)立約商交貨後,訂購機關應將交貨(完成履約)日期及驗收日期分別鍵入電子採購系統之相關欄位。
(十三)外島及離島地區(金門、連江、澎湖、綠島、小琉球)交貨之運費,依實際運送之費用,由訂購機關核實支付。
(十四)訂購機關如為山地偏僻地區時,立約商得向訂購機關酌加收運費,並應由雙方於訂購前議定之。
(十五)上述所稱「山地偏僻地區」者,係以新北市烏來區、宜蘭縣大同鄉、南澳鄉、桃園市復興區、新竹縣尖石鄉、五峰鄉、苗栗縣泰安鄉、臺
中市和平區、南投縣信義鄉、仁愛鄉、嘉義縣xx山鄉、高雄市茂林區、桃源區、三民區、屏東縣三地門鄉、霧臺鄉、瑪家鄉、泰武鄉、來義鄉、春日鄉、獅子鄉、牡丹鄉、臺東縣延平鄉、海端鄉、達仁鄉、金峰鄉、蘭嶼鄉、花蓮縣秀林鄉、萬榮鄉、卓溪鄉等 30 個臺灣地區山地(原住民)鄉為限。
至於平地偏遠地區,訂購機關如屬領有偏僻地加給之地區者,得比照上述山地偏僻地區之規定辦理。
(十六)立約商滿意度評鑑:為提昇集中採購之履約品質,政府電子採購網已建置滿意度網路調查機制供各適用機關訂購參考。訂購機關請於交貨驗收後將廠商履約狀況上網登記,以為其他機關訂購之參考。
九、付款辦法:
(一)立約商所交之契約標的經各訂購機關驗收合格後,按本契約所訂單價核算總價(元以下 4 捨 5 入),訂購機關憑立約商所出具之統一發票由訂
購機關於 10 日內逕行支付立約商。立約商可提供訂購機關其銀行帳號,供匯款使用(匯款手續費由廠商負擔)。
備註:
1.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 年1 月16 日工程企字第09800012330號函示,行政院 98 年 1 月 9 日院臺工字第 0980080487 號函核定修正之「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第 4 點,已刪除各機關應以電子線上作業辦理付款之規定。訂購機關如仍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須事先申請GCA 憑證),請先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費率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之公告,目前為交易金額之 0.76%,交易金額新臺幣 500 萬 (含)以上者則為 0.71%)。訂購機關應於驗收完成登入驗收日期後以政府網路採購卡登入電子支付系統,經系統確認並扣除立約商應支付系統之交易手續費及銀行之匯費後,於 5 個工作天內將貨款匯入立約商指定之銀行帳號。
2. 因非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訂購機關有遲延付款之情形,立約商投訴對象:
(1)訂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2)訂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3)法務部廉政署
(4)採購稽核小組 (5)採購法主管機關 (6)行政院主計總處
(二)臺灣銀行採購部將定期統計立約商訂購資料,並通知立約商繳納作業服務費。前述作業服務費係按一定期間內,訂購機關向立約商訂購總金額(含額外項)之 1.5% 計算。立約商應於收到臺灣銀行採購部之繳款通知後,於通知之期限內以即期支票或匯款逕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納。立約商未於通知之期限內繳納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本契約第五、
(四)、9 條規定,自立約商繳存於臺灣銀行採購部之保證金逕予扣抵,並有權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之權利,如有必要亦得暫停立約商與臺灣銀行採購部所訂其他共同供應契約接受訂購之權利,直至立約商依規定繳足為止。臺灣銀行採購部於收到立約商繳納之作業服務費後,將另開立統一發票寄交立約商。
(三)訂購機關得與立約商合意指定由立約商之分支機構(如分公司)辦理履約事宜,並應由實際銷售之營業人(如總公司或分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訂購機關。
十、立約商違約之處置:
(一)立約商逾期交貨按未交貨部分從價計罰,每日按 1‰(千分之一)計罰,逾期違約金以訂購數量契約總金額之 20﹪(百分之二十)為上限。逾期違約金得由訂購機關自應付予立約商之價金中扣除或通知立約商另行繳交予訂購機關;其有不足者,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二)立約商未能依訂單所訂期限交貨時,應事先以書面敘明原因向訂購機關申請延期交貨,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經訂購機關同意後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展延,但逾期罰款仍照上述規定辦理。
(三)立約商如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致未能依訂單所訂期限交貨並向訂購機關申請延期交貨暨免罰時,應檢具所在地主管官署(國外由駐外使領館或當地商會等)發給之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
(四)倘立約商發生逾期交貨之情事,經訂購機關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其累積通知次數超過 10 次 (含)以上,且逾期金額之累計總額逾該商已接獲訂單總金額十分之一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依本契約第十四、(一)、
6 條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契約,除按本契約第五、(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
證金外,並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02、103 條規定辦理。
(五)立約商如拒絕接受訂購(包含經訂購機關通知送樣無正當理由拒絶配合辦理)、不履行契約責任,或未能依本契約規定履行而其理由並非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經訂購機關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依本契約第十四、(一)、9條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並依第五、(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經立約商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其無法依契約規定履行者,或訂購機關因上述事由逕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訂單,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者,亦同。
(六)立約商對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承辦人員不得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招待或其他利益之饋贈,違反上述規定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訂單並依本契約第五、(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如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因此項行為受有損失,立約商應負賠償責任及受法律上之處分。
(七)履約保證金於有效期內有應繳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或依本契約其他規定遭扣抵,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通知之期限內補足履約保證金之差額;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該立約商接受訂購至依規定繳足為止,或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依本契約第五、(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並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之規定辦理。
十一、保固:
(一)本案履約保證金兼有確保廠商依約交貨及驗收後保固保證之用途,在本契約期限內,立約商所交貨之全部契約標的經訂購機關收受並驗收合格後,履約保證金即由臺灣銀行採購部逕行轉作為保固保證金,俟最後一筆訂購之本案契約標的保固期滿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包括法院扣押等情事,以下同)後,由臺灣銀行採購部無息發還。
(二)立約商應負責所交之鞋品符合本契約規定,並保證在訂購機關驗收合格日起 1 年內其材料或品質均無瑕疵。若發現有瑕疵或不符合契約規格之處,以致訂購機關造成損失,立約商應負責損害賠償。
(三)在保固期限內,若訂購之全部或部分貨品,有品質不符規格或瑕疵,立約商應依訂購機關之要求更換合格新品。立約商如經訂購機關 2 次
書面催換仍不更換新品或逾 30 日,仍未完成換貨作業者,訂購機關得自行辦理,其因而發生之費用由立約商負擔,該項費用應於訂購機關發文通知翌日起 30 日內繳交或自保固金扣抵。更換之新品,仍適用本項保固規定,至其重新交貨作業亦應依本案驗收方式辦理。
十二、立約商已依約交貨,訂購機關因政策變更等原因,要求解除部份或全部訂單時,立約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得向訂購機關求償,但不包括所失利益。
十三、侵權行為:
(一)立約商所售之產品如涉及任何有關專利權、商標權或其他權利等糾紛,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倘因而致臺灣銀行採購部及/或訂購機關損害時,並應負賠償責任。
(二)立約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臺灣銀行採購部及/或訂購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立約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立約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立約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立約商負擔。
十四、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或訂單:
(一)立約商履約,有下列過失或違約情形之一,訂購機關得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訂單,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視情形依訂購機關上述之通知或逕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訂單,得為一部或全部。
1.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之情形者。
3.有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
5.立約商或其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6.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7.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8.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9.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10.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1.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2.逾期違約金累計金額超過該批訂購價金總額 20%者。
13.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或勞動基準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14.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臺灣銀行採購部/訂購機關未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訂單者,立約商仍應依本契約/訂單規定繼續履約。
(三)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訂單,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將取消終止後之一切付款,立約商並應賠償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因而發生之費用及損失。
(四)臺灣銀行採購部如因上述任一款而致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除依本契約第五、(四)條規定沒收立約商所繳履約保證金外,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102 條相關規定辦理。
訂購機關如因上述任一款而終止或解除訂單者,除依本契約第五、(四)條規定沒收立約商所繳履約保證金外,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102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參照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12 條之規定,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所為之通知,係由臺灣銀行採購部統一處理為原則。訂購機關發現立約商於訂單履行過程中,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所載任一情事者,應將其事實、理由及適用條款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俾利依上述規定處理。
十六、立約商於本契約之有效期間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同意一併適用於本契約所有訂購機關,立約商無合理事由而不同意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契約:
(一)對一般大眾提供價格/非價格促銷活動,其條件優於本契約者;
(二)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契約產品予某特定訂購機關或他人者。
十七、本契約產品價格經洽辦機關訪查,如有高於該廠牌市場價格之情形且製造廠或立約商無合理之理由者,製造廠或立約商應就該契約產品比照市場價格降價,否則洽辦機關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暫停該產品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該項產品之契約。
十八、立約商對適用本契約之機關,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有歸責於廠
商之事由而未能供應時,訂購機關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九、立約商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
//xxx.xxx.xxx.xx)應接受機關電子訂購,立約商應辦理事項,請逕於該系統網路查詢及申請。
有關立約商帳號申請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點選[免費加入會員]進行申請,廠商帳號申請頁面的[類別]請選擇[共同供應契約得標廠商
/採購卡發卡銀行(須經過主管機關審查)],其他申請欄位一一填寫後
[確認送出],經確認申請資料已填寫正確無誤,並請點選「確認送出申請案件並列印」將申請結果列印出來蓋公司大小章後寄至系統維運單位(臺北市信義路 1 段 21 號數據通信大樓 11 樓政府網路處三科收;聯絡傳真 FAX:(00) 0000-0000)審核即可。
二十、爭議處理
(一)立約商與訂購機關如對本契約之規定因認知不同而生爭議者,得洽臺灣銀行採購部予以說明。立約商與訂購機關/臺灣銀行採購部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自開始協調逾 30 日尚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1.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2.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情事,提出異議、申訴。
3.經雙方同意後,提付仲裁。
4.提起民事訴訟。
5.依其他法律申請調解。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受理履約爭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1.受理異議之機關:
(1)有關廠商與訂購機關間履約爭議之受理異議機關為訂購機關。 (2)有關廠商與臺灣銀行採購部間履約爭議之受理異議機關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電話: (00)0000-0000。
2.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受理調解或第 102 條規定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1)訂購機關為中央機關者,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電話:(00)0000-0000,傳真: (00)0000-0000。
(2)訂購機關為地方機關者,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申訴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者,得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
(三)履約爭議發生後,關於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訂購機關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立約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為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四)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五)訴訟時以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如係訂購機關與立約商間之訴訟,以訂購機關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六)仲裁時依中華民國仲裁法,並以中華民國臺北市為仲裁處所。廿一、其他:
(一)除另有規定外,以日/天數表示之履約期間係指日曆天,所有日數均應計入。本契約條款所定之期限或期間,該期限或期間之起、末日如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時,以該休息日之次工作日代之。
(二)立約商滿意度評鑑:為提昇集中採購之履約品質,政府電子採購網已建置滿意度網路調查機制供各適用機關訂購參考。凡立約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交貨,訂購機關將上網登記「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以為其他機關訂購之參考。
(三)政府電子採購網已建置促銷機制,提供立約商促銷資訊供訂購機關利用。契約期間立約商利用該機制辦理促銷活動提供優惠價格或條件者,應事前以書面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公告。促銷活動訂有期間者,應自公告日起算期間在 30 日(含)以上,以利訂購機關辦理請購/訂購作業。訂購機關如欲利用立約商提供之
促銷優惠,應自行掌握內部作業時間於促銷期間下訂。
(四)立約商之契約產品如已取得經由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擁有「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之單位認證符合者,請在本契約期間提出該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臺灣銀行採購部亦得據以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註記。交貨時立約商應將該標章以吊掛、黏貼或其他方式(其標示應符合商標法規範),標示於產品本體或外包裝,以利訂購機關驗收。
(五)本案驗收結果如與規定不符,若經檢討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第 2項規定:「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得參酌「軍事機關財物勞務採購減價收受作業規定」,辦理減價收受。
(六)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七)依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立約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各均達國內員工總人數之 1。立約商如未依規定僱足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者,應依僱用人數不足情形,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專戶(專戶名為:「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帳號為:「臺灣銀行館前分行(二)007036070022」)繳納代金。
廿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政風服務專線:00-0000-0000,傳真:
02-23880345,政風服務信箱:臺北市郵政 435 號信箱。
廿三、本契約製作 2 份正本,由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各收執 1 份。
廿四、本契約如有修正或更改時,須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雙方同意後辦理之。
廿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0)00000000,傳真: (00)00000000,地址: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廿六、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00000000,傳真:(02)23568763,電子信箱:x0@xxxx.xxx.xxx.xx,地址:臺北市愛國西路 2 號 8 樓。
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 (00)0000-0000,傳真: (00)0000-0000,電子信箱: xxx0000@xxx.xxx.xx,地址: 臺北市徐州路 5 號 3 樓。
廿七、法務部廉政署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台北郵政 14-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專線:( 02 ) 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xxxxxxx-x@xxxx.xxx.xxx.xx; 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
江路 318 號 7 樓。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0)0000-0000;傳真:
(00)0000-0000,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臺北市調查處檢舉
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臺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北區機動
工作站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中和郵政 1-100 號信箱。
廿八、訂購機關選定立約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以及同法第 3 條有關關係人之規定,如有違反經訂購機關發現後,由訂購機關逕行解除訂購並依法處理。
廿九、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本案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於採購過程中向參與之廠商負責人、聯絡人、出席代表等(以下稱當事人)取得(蒐集)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之規定,向當事人告知事項如下:
(一) 臺灣銀行採購部代機關、學校、公營事業等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共同供應契約,為採購及契約目的取得(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個人資料蒐集目的屬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代號 069),或採購與供應關係(代號 107)。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屬識別類:包括辨識個人者(代號 C001),如姓名、職稱、聯絡電話、電子郵遞地址或其他可辨識資料本人者,或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代號 C003),如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等。
(二) 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將依相關法令所定及業務需要之保存期間內,於我國境內利用。利用對象包括臺灣銀行採購部、洽辦機關、適用機關、訂購機關、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及依法有監督、稽核、稽察、調查權限之機關。利用方式包括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例如依主管機關規定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三)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以下權利:(1)查詢或請求閱覽;(2)請求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5)請求刪除。
(四)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若當事人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將可能影響臺灣銀行採購部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或訂購機關訂購、交貨、驗收作業之聯絡事宜,致耽延廠商得標、接受訂購或履約權益。
三十、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三十一、有關本契約條款附件所列之相關表格資料,可至臺灣銀行網站
(xxx.xxx.xxx.xx)下載,路徑為 xxx.xxx.xxx.xx→(臺灣銀行首頁)右下角點選共同供應契約→(共同供應契約面頁)點選表格資料。
第1組:男皮鞋採購規範表 | |||
項次 | 部位 | 規格 | 檢驗方法 |
1 | 鞋面 | 材質:牛皮 | 放大鏡分析 |
2 | 厚度:1.2mm(含)以上 | CNS 1274 | |
3 | 抗拉強度:120 kgf/cm2 (含)以上 | CNS 1278 | |
4 | 撕裂力:2.2kgf(含)以上 | CNS 1279 | |
5 | 破裂強度:25 kgf/cm2(含)以上 | CNS 1353 | |
6 | 延伸率:30 (含)以上 | CNS 1278 | |
7 | 內裡 | 材質:牛皮(可搭配紡織透氣材料) | 放大鏡分析 |
8 | 厚度:0.8 mm(含)以上 | CNS 1274 | |
9 | 中底 | 材質:三合一定型紙漿(含鐵心)或不織布中底 | 放大鏡分析 |
10 | 鞋墊 | 牛皮襯裡+發泡材料 | 放大鏡分析 |
11 | 抗菌:接觸面無細菌滋生 | AATCC147金色葡萄球菌ATCC6538 | |
12 | 鞋底 | 材質:皮革底或橡膠底或 橡膠組合底(橡膠底+鞋跟+天皮組合而成) | 放大鏡分析(皮革)/FTIR分析(橡膠) |
13 | 厚度:2.5mm(含)以上 | 橡膠底:CNS 4869;皮革底:CNS 1274 | |
14 | 抗拉強度:100kgf/cm2(含)以上(橡膠底或橡膠組合底)、60kgf/cm2(含)以上(皮革底) | CNS3553、2型試片(橡膠)、CNS 1278 (皮革) | |
15 | 撕裂強度:30kgf/cm(含)以上(橡膠底或橡膠組合底) | CNS3559 無刻痕直角型試片 | |
16 | 延伸率:300 (含)以上(橡膠底或橡膠組合底) | CNS3553 2型試片 | |
17 | 耐磨:損失量150mm3(含)以下(橡膠底或橡膠組合底) | DIN ISO 4649 | |
18 | 止滑係數:乾式0.45(含)以上 | ASTM F2913(STM603地磚) | |
18 | 止滑係數:濕式0.25(含)以上 | ||
19 | 鞋跟 | 天皮耐磨:損失量150mm3(含)以下 | DIN ISO 4649 |
試驗項目/要求 | 測試方法 |
可塑劑含量試驗:重量比 0.1 以下。 | 測試方法:CNS 15138 符合CNS3478 之鞋類,且使用於鞋面第一主材質及第二主材質者,均應檢驗。 |
游離甲醛含量試驗: 1、嬰幼兒用:20ppm 以下。 2、成人與皮膚直接接觸部分:75ppm 以下。 3、成人與皮膚非直接接觸部分:300ppm 以下。 | 測試方法: CNS14940 鞋面使用材料之第一主材質或第二主材質為紡織纖維之鞋製品,均應檢驗。 |
六價鉻含量試驗:未檢出。 | 測試方法:ISO17075 鞋面使用材料之第一主材質或第二主材質為皮革之鞋製品,均應檢驗。 |
契約條款附件一
第1組:男皮鞋採購規範表 | |||
項次 | 部位 | 規格 | 檢驗方法 |
20 | 化性標準 | ||
21 | 外觀 | 1. 鞋面皮需平整無皺折、刮痕、破損、色差、不潔等瑕疵。 2. 全鞋之平穩性需佳,左右腳高度一致不可歪斜不正。 | |
22 | 製工 | 1. 鞋面縫製需良好整齊、無歪斜、跳針、浮線、漏縫等現象。鞋面前端每英吋10針±3 針,惟造型飾線、轉彎處與非縫合部位不在此限。 2. 鞋底與鞋面接合處不得有開口及貼合不良縫隙,機關下訂時其樣鞋之鞋款需車縫大底線者,則每10公分需有10針(含)以上。 | |
23 | 包裝標示 | 1. 每雙用小紙盒包裝,註明顏色、型號、尺寸等;驗收清點裝箱方式依適用機關要求辦理。 2. 每個紙箱外面需註明品名、顏色、型號、數量、出廠日期等。如遇適用機關需印製其它標誌、圖案、文字 批號、符號或如套量個人之單位、姓名等,立約廠商需無條件配合辦理。 | |
24 | 驗收 | 1. 規範表第21、22、23項由適用機關以目視檢查辦理。 2.總訂購數量(各組合計)600雙(含本數)以下,得免送驗,僅抽樣作目視檢查,惟立約 商應於交貨時檢附具公信力第三者檢驗單位1年以內之合格檢驗報告(如:財團法人鞋類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中心,或測試領域符合本案採購規範且為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實驗室名錄內之認證單位)供適用機關審核。若適用機關對於檢驗報告或交貨鞋款之品質有疑慮,得會同立約商辦理抽樣及檢驗,檢驗合格其費用由適用機關負擔, 如不合格檢驗費用由立約商負擔。 3.總訂購數量(各組合計)逾600雙(未含本數)以上,立約商應於交貨時檢附具公信力第 三者檢驗單位1年以內之合格檢驗報告(如:財團法人鞋類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中心,或測試領域符合本案採購規範且為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實驗室名錄內之認證單位)供適用機關審核;所附之檢驗合格報告,並非表示後續交貨已驗收合格,若立約商未依規定檢附該檢驗合格報告,適用機關不同意辦理驗收事宜。適用機關於驗收時經清點數量符合後,由驗收人員依採購員警皮鞋驗收抽樣數量表辦理抽樣,作目視檢查及送交具公信力第三者檢驗單位檢驗(如:財團法人鞋類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中心,或測試領域符合本案採購規範且為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實驗室名錄內之認證單位),檢驗費用由立約商負擔。 |
第2組:女皮鞋採購規範表 | |||
項次 | 部位 | 規格 | 檢驗方法 |
1 | 鞋面 | 材質:牛皮 | 放大鏡分析 |
2 | 厚度:1.2 mm(含)以上 | CNS 1274 | |
3 | 抗拉強度:120 kgf/cm2(含)以上 | CNS 1278 | |
4 | 撕裂力:2.2kgf(含)以上 | CNS 1279 | |
5 | 破裂強度:25 kgf/cm2(含)以上 | CNS 1353 | |
6 | 延伸率:30 (含)以上 | CNS 1278 | |
7 | 內裡 | 材質:牛皮(可搭配紡織透氣材料) | 放大鏡分析 |
8 | 厚度:0.8 mm(含)以上 | CNS 1274 | |
9 | 中底 | 材質:三合一定型紙漿(含鐵心)或不織布中底 | 放大鏡分析 |
10 | 鞋墊 | 牛皮襯裡+發泡材料 | 放大鏡分析 |
11 | 抗菌:接觸面無細菌滋生 | AATCC147金色葡萄球菌ATCC6538 | |
12 | 鞋底 | 材質:美耐底或美耐組合底(美耐底+ 鞋跟+天皮組合而成) | 放大鏡分析/FTIR分析 |
13 | 厚度:3.5mm(含)以上 | 美耐底:CNS 4869;皮革底:CNS 1274 | |
14 | 抗拉強度:60kgf/cm2(含)以上 | CNS3553、2型試片(橡膠)、CNS 1278( 皮革) | |
15 | 撕裂強度:30kgf/cm(含)以上 | CNS3559 無刻痕直角型試片 | |
16 | 延伸率:150(含)以上 | CNS3553 2型試片 | |
17 | 鞋底 | 耐磨:損失量 280 mm3(含)以下 | ISO 4649 |
18 | 止滑係數:乾式 0.35(含)以上 | ASTM F2913(STM603地磚) | |
止滑係數:濕式 0.25(含)以上 | |||
19 | 鞋跟 | 耐磨:損失量 200 mm3(含)以下 | ISO 4649 |
試驗項目/要求 | 測試方法 |
可塑劑含量試驗:重量比 0.1 以下。 | 測試方法:CNS 15138 符合 CNS3478 之鞋類,且使用於鞋面第一主材質及第二主材質者,均應檢驗。 |
游離甲醛含量試驗: 1、嬰幼兒用:20ppm 以下。 2、成人與皮膚直接接觸部分:75ppm 以下。 3、成人與皮膚非直接接觸部分:300ppm 以下。 | 測試方法: CNS14940 鞋面使用材料之第一主材質或第二主材質為紡織纖維之鞋製品,均應檢驗。 |
六價鉻含量試驗:未檢出。 | 測試方法:ISO17075 鞋面使用材料之第一主材質或第二主材質為皮革之鞋製品,均應檢驗。 |
契約條款附件一
第2組:女皮鞋採購規範表 | |||
項次 | 部位 | 規格 | 檢驗方法 |
20 | 化性標準 | ||
21 | 外觀 | 1. 鞋面皮需平整無皺折、刮痕、破損、色差、不潔等瑕疵。 2. 全鞋之平穩性需佳,左右腳高度一致不可歪斜不正。 | |
22 | 製工 | 1. 鞋面縫製需良好整齊、無歪斜、跳針、浮線、漏縫等現象。鞋面前端每英吋10針±3針,惟造型飾線、轉彎處與非縫合部位不在此限。 2. 鞋底與鞋面接合處不得有開口及貼合不良縫隙,機關下訂時其樣鞋之鞋款需車縫大底線者,則每10公分需有10針(含)以上。 | |
23 | 包裝標示 | 1. 每雙用小紙盒包裝,註明顏色、型號、尺寸等;驗收清點裝箱方式依適用機關要求辦理。 2. 每個紙箱外面需註明品名、顏色、型號、數量、出廠日期等。如遇適用機關需印製其它標誌、圖案、文字批號、符號或如套量個人之單位、姓名等,立約廠商需無條件配合辦理。 | |
24 | 驗收 | 1.規範表第21、22、23項由適用機關以目視檢查辦理。 2.總訂購數量(各組合計)600雙(含本數)以下,得免送驗,僅抽樣作目視檢查,惟立約商應於交貨時檢附具公信力第三者檢驗單位1年以內之合格檢驗報告(如: 財團法人鞋類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中心,或測試領域符合本案採購規範且為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實驗室名錄內之認證單位)供適用機關審核。若適用機關對於檢驗報告或交貨鞋款之品質有疑慮,得會同立約商辦理抽樣及檢驗, 檢驗合格其費用由適用機關負擔,如不合格檢驗費用由立約商負擔。 3.總訂購數量(各組合計)逾600雙(未含本數)以上,立約商應於交貨時檢附具公 信力第三者檢驗單位1年以內之合格檢驗報告(如:財團法人鞋類暨運動休閒科技 研發中心,或測試領域符合本案採購規範且為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 可實驗室名錄內之認證單位)供適用機關審核;所附之檢驗合格報告,並非表示 後續交貨已驗收合格,若立約商未依規定檢附該檢驗合格報告,適用機關不同意辦理驗收事宜。適用機關於驗收時經清點數量符合後,由驗收人員依採購員警皮鞋驗收抽樣數量表辦理抽樣,作目視檢查及送交具公信力第三者檢驗單位檢驗 (如:財團法人鞋類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中心,或測試領域符合本案採購規範且為 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實驗室名錄內之認證單位),檢驗費用由立約商負擔。 |
試驗項目/要求 | 測試方法 |
可塑劑含量試驗:重量比 0.1 以下。 | 測試方法:CNS 15138 符合 CNS3478 之鞋類,且使用於鞋面第一主材質及第二主材質者,均應檢驗。 |
游離甲醛含量試驗: 1、嬰幼兒用:20ppm 以下。 2、成人與皮膚直接接觸部分:75ppm 以下。 3、成人與皮膚非直接接觸部分:300ppm 以下。 | 測試方法: CNS14940 鞋面使用材料之第一主材質或第二主材質為紡織纖維之鞋製品,均應檢驗。 |
六價鉻含量試驗:未檢出。 | 測試方法:ISO17075 鞋面使用材料之第一主材質或第二主材質為皮革之鞋製品,均應檢驗。 |
第3組:男休閒鞋採購規範表 | |||
項次 | 部位 | 規格 | 檢驗方法 |
1 | 鞋面 | 材質:牛皮 | 放大鏡分析 |
2 | 厚度:1.4 mm(含)以上 | CNS 1274 | |
3 | 抗拉強度:120 kgf/cm2(含)以上 | CNS 1278 | |
4 | 撕裂力:2.2kgf(含)以上 | CNS 1279 | |
5 | 破裂強度:25 kgf/cm2(含)以上 | CNS 1353 | |
6 | 延伸率:30 (含)以上 | CNS 1278 | |
7 | 內裡 | 材質:牛皮或猪皮(可搭配紡織透氣材料) | 放大鏡分析 |
8 | 厚度:0.8 mm(含)以上 | CNS 1274 | |
9 | 鞋墊 | 牛皮襯裡或猪皮襯裡或紡織襯裡+發泡材料 | 放大鏡分析 |
10 | 抗菌:接觸面無細菌滋生 | AATCC147金色葡萄球菌ATCC6538 | |
11 | 鞋底 | 材質:橡膠或橡膠組合底 | 放大鏡分析/FTIR分析 |
12 | 厚度:2.5 mm(含)以上 | CNS 4869(橡膠) | |
13 | 抗拉強度:100kgf/cm2(含)以上 | CNS3553 2型試片(橡膠) | |
14 | 鞋底 | 撕裂強度:25kgf/cm(含)以上 | CNS3559 無刻痕直角型試片 |
15 | 延伸率:250 (含)以上 | CNS3553 2型試片 | |
16 | 耐磨:損失量150mm3(含)以下 | ISO 4649 | |
17 | 止滑係數:乾式 0.45 (含)以上 | ASTM F2913(STM603地磚) | |
止滑係數:濕式 0.25 (含)以上 | |||
18 | 化性標準 | ||
19 | 外觀 | 1. 鞋面皮需平整無皺折、刮痕、破損、色差、不潔等瑕疵。 2. 全鞋之平穩性需佳,左右腳高度一致不可歪斜不正。 |
契約條款附件一
第3組:男休閒鞋採購規範表 | |||
項次 | 部位 | 規格 | 檢驗方法 |
20 | 製工 | 1. 鞋面縫製需良好整齊、無歪斜、跳針、浮線、漏縫等現象,鞋面前端每英吋10 針±3針,惟造型飾線、轉彎處與非縫合部位不在此限。 2. 鞋底與鞋面接合處不得有開口及貼合不良縫隙,機關下訂時其樣鞋之鞋款需車縫大底線者,則每10公分需有10 針(含)以上。 | |
21 | 包裝標示 | 1.每雙用小紙盒包裝,註明顏色、型號、尺寸等;驗收清點裝箱方式依適用機關要求辦理。 2. 每個紙箱外面需註明品名、顏色、型號、數量、出廠日期等。如遇適用機關需印製其它標誌、圖案、文字批號、符號或如套量個人之單位、姓名等,立約廠商需無條件配合辦理。 | |
22 | 驗收 | 1. 規範表第19、20、21項由適用機關以目視檢查辦理。 2.總訂購數量(各組合計)600雙(含本數)以下,得免送驗,僅抽樣作目視檢查,惟 立約商應於交貨時檢附具公信力第三者檢驗單位1年以內之合格檢驗報告(如:財團 法人鞋類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中心,或測試領域符合本案採購規範且為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實驗室名錄內之認證單位)供適用機關審核。若適用機關對於檢驗報告或交貨鞋款之品質有疑慮,得會同立約商辦理抽樣及檢驗,檢驗合格其費用由適用機關負擔,如不合格檢驗費用由立約商負擔。 3.總訂購數量(各組合計)逾600雙(未含本數)以上,立約商應於交貨時檢附具公信 力第三者檢驗單位1年以內之合格檢驗報告(如:財團法人鞋類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 中心,或測試領域符合本案採購規範且為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實驗 室名錄內之認證單位)供適用機關審核;所附之檢驗合格報告,並非表示後續交貨 已驗收合格,若立約商未依規定檢附該檢驗合格報告,適用機關不同意辦理驗收事宜。適用機關於驗收時經清點數量符合後,由驗收人員依採購員警皮鞋驗收抽樣數量表辦理抽樣,作目視檢查及送交具公信力第三者檢驗單位檢驗(如:財團法人鞋類 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中心,或測試領域符合本案採購規範且為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實驗室名錄內之認證單位),檢驗費用由立約商負擔。 |
第4組:女休閒鞋採購規範表 | |||
項次 | 部位 | 規格 | 檢驗方法 |
1 | 鞋面 | 材質:牛皮 | 放大鏡分析 |
2 | 厚度:1.4 mm (含)以上 | CNS 1274 | |
3 | 抗拉強度:120 kgf/cm2(含) 以上 | CNS 1278 | |
4 | 撕裂力:2.2kgf(含)以上 | CNS 1279 | |
5 | 破裂強度:25 kgf/cm2(含)以上 | CNS 1353 | |
6 | 延伸率:30 (含)以上 | CNS 1278 | |
7 | 內裡 | 材質:牛皮或猪皮(可搭配紡織透氣材料) | 放大鏡分析 |
8 | 厚度:0.8 mm(含)以上 | CNS 1274 | |
9 | 鞋墊 | 牛皮襯裡或猪皮襯裡或紡織襯裡 +發泡材料 | 放大鏡分析 |
10 | 抗菌:接觸面無細菌滋生 | AATCC147金色葡萄球菌ATCC6538 | |
11 | 鞋底 | 材質:橡膠或橡膠組合底 | 放大鏡分析/FTIR分析 |
12 | 鞋底 | 厚度:2.5 mm(含)以上 | CNS 4869(橡膠) |
13 | 抗拉強度:100kgf/cm2(含)以上 | CNS3553、2型試片(橡膠) | |
14 | 撕裂強度:20kgf/cm(含)以上 | CNS3559 無刻痕直角型試片 | |
15 | 延伸率:250 (含)以上 | CNS3553 2型試片 | |
16 | 耐磨:損失量280mm3(含)以下 | ISO 4649 | |
17 | 止滑係數:乾式0.45 (含)以上 | ASTM F2913(STM603地磚) | |
止滑係數:濕式0.25 (含)以 上 |
契約條款附件一
第4組:女休閒鞋採購規範表 | |||||
項次 | 部位 | 規格 | 檢驗方法 | ||
18 | 化性標準 | ||||
試驗項目/要求 | 測試方法 | ||||
可塑劑含量試驗:重量比 0.1以下。 | 測試方法:CNS 15138 符合 CNS3478 之鞋類,且使用於鞋面第一主材質及第二主材質者,均應檢驗。 | ||||
游離甲醛含量試驗: 1、嬰幼兒用:20ppm 以下。 2、成人與皮膚直接接觸部分:75ppm 以下。 3、成人與皮膚非直接接觸部分:300ppm 以下。 | 測試方法: CNS14940 鞋面使用材料之第一主材質或第二主材質為紡織纖維之鞋製品,均應檢驗。 | ||||
六價鉻含量試驗:未檢出。 | 測試方法:ISO17075 鞋面使用材料之第一主材質或第二主材質為皮革之鞋製品,均應檢驗。 | ||||
19 | 外觀 | 1. 鞋面皮需平整無皺折、刮痕、破損、色差、不潔等瑕疵。 2. 全鞋之平穩性需佳,左右腳高度一致不可歪斜不正。 | |||
20 | 製工 | 1. 鞋面縫製需良好整齊、無歪斜、跳針、浮線、漏縫等現象,鞋面前端每英吋10針 ±3針,惟造型飾線、轉彎處與非縫合部位不在此限。 2. 鞋底與鞋面接合處不得有開口及貼合不良縫隙,機關下訂時其樣鞋之鞋款需車縫大底線者,則每10公分需有 10針(含)以上。 | |||
21 | 包裝標示 | 1.每雙用小紙盒包裝,註明顏色、型號、尺寸等;驗收清點裝箱方式依適用機關要求辦理。 2. 每個紙箱外面需註明品名、顏色、型號、數量、出廠日期等。如遇適用機關需印製其它標誌、圖案、文字批號、符號或如套量個人之單位、姓名等,立約廠商需無 條件配合辦理。 | |||
驗收 | 1. 規範表第19、20、21項由適用機關以目視檢查辦理。 2.總訂購數量(各組合計)600雙(含本數)以下,得免送驗,僅抽樣作目視檢查,惟 立約商應於交貨時檢附具公信力第三者檢驗單位1年以內之合格檢驗報告(如:財團法 人鞋類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中心,或測試領域符合本案採購規範且為財團法人全國 認證基金會(TAF)認可實驗室名錄內之認證單位)供適用機關審核。若適用機關對於 檢驗報告或交貨鞋款之品質有疑慮,得會同立約商辦理抽樣及檢驗,檢驗合格其費 用由適用機關負擔,如不合格檢驗費用由立約商負擔。 3.總訂購數量(各組合計)逾600雙(未含本數)以上,立約商應於交貨時檢附具公信 力第三者檢驗單位1年以內之合格檢驗報告(如:財團法人鞋類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中 心,或測試領域符合本案採購規範且為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實驗室名錄內之認證單位)供適用機關審核;所附之檢驗合格報告,並非表示後續交貨已驗收 合格,若立約商未依規定檢附該檢驗合格報告,適用機關不同意辦理驗收事宜。適 用機關於驗收時經清點數量符合後,由驗收人員依採購員警皮鞋驗收抽樣數量表辦 理抽樣,作目視檢查及送交具公信力第三者檢驗單位檢驗(如:財團法人鞋類暨運動 休閒科技研發中心,或測試領域符合本案採購規範且為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實驗室名錄內之認證單位),檢驗費用由立約商負擔。 |
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
一、貴行\社\部開發下列定期存款存單(以下簡稱存單)所表彰之權利業由存款人(出質人)
為債務人(投標廠商\得標商)
提供予質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作為權利質 權之標的物,以擔保質權人對於投標廠商\得標商(招標標的) 債權之清償,茲由存款人申請辦理質權設定登記,請 貴行\社\部於註記後將該存單交付存款人提供質權人,嗣後非經質權人向 貴行\社\部提出質權消滅通知,不得解除其質權之登 記,請 查照辦理見復為荷。
二、存款人茲聲明:除 貴行\社\部載明不得中途解約提取之存單外,茲授權質權人得就本設定質權之存單隨時向 貴行\社\部表示中途解約,以實行質權,並由 貴行\社\部逕依質權人提出之實行質權通知書所載實行質權金額而為給付, 貴行\社\部無需就該實行質權為實體上之審核,存款人絕無異議。
三、下列存單, 貴行\社\部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存款債權行使抵銷權。
四、下列存單質權設定後,質權人同意存款人向 貴行\社\部辦理續存。但應領之中間利息,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 貴行\社\部領取。
五、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係以代理人身分為洽辦機關代辦上述採購案,並已由洽辦機關授權核收、保管、扣收與核退該存單。
此致
存 款 人 ( 出 質 人 ) ( 請 加 x 原 x
地 址 存 單 印 鑑 )
債務人(投標\得標廠商)地址
質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 臺北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
質權標的物明細表
存單 種類 | 存單號碼 | 起訖日期 | 利率 | 存單本金金額 (大寫) | 備註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契約條款附件二~二
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覆函
一、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定期存款單(以下簡稱存單)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敬悉。
二、下列存單係供擔保質權人對於投標廠商\得標商(招標標的)
之債權。
三、本行\社\部已將下列質權標的物明細表所載存單辦妥質權登記(登記號碼: 年 月 日字第 號),嗣後質權人實行質權或質權消滅時,應檢附存單、本覆函影
本並以「實行質權通知書」或「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本行\社\部,否則不予受理。四、本行\社\部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存款債權行使抵銷權。
五、下列存單應領之中間利息,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本行\社\部領取。
六、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係以代理人身分為洽辦機關代辦上述採購案,並已由洽辦機關授權核收、保管、扣收與核退該存單。
此致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質權人)
銀 行 啟
質權標的物明細表
存單 種類 | 存單號碼 | 起訖日期 | 利率 | 存單本金金額 (大寫) | 備註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契約條款附件二~三
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
一、貴公司開發下列信託憑證所表彰之權利業由出質人(即信託憑證委託人)
為債務人(投標廠商\得標商)
提供予質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作為權利質權之標的,以擔保質權人對於投標廠商\得標商(招標標的) 之債權之清償,茲由出質人申請辦理質權設定登記,請 貴公司於註記後將該信託憑證交付出質人提供質權人,嗣後非經質權人向 貴公司提出質權消滅通知,不得解除其質權之登記,請查照辦理見復為荷。
二、出質人茲聲明:除 貴公司已載明不得中途解約提取之信託憑證外,茲授權質權人得就本設定質權之信託憑證隨時向 貴公司表示中途解約,以實行質權,並由 貴公司逕依質權人提出之實行質權通知書所載實行質權金額而為給付, 貴公司無需就該實行質權為實體上之審核,出質人絕無異議。
三、下列信託憑證, 貴公司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信託資金債權行使抵銷權。
四、下列信託憑證質權設定後,質權人同意出質人向 貴公司辦理續存。但應領之中間利息/收益分配金,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 貴公司領取。
五、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係以代理人身分為洽辦機關代辦上述採購案,並已由洽辦機關授權核收、保管、扣收與核退該信託憑證。
此致
委 託 人 ( 即 出 質 人 ) ( 請 加 x 原 x 信 託 憑 證 印 鑑 )
地址
債務人(投標廠商\得標商)
地址
質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 臺北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
質權標的物明細表
信託憑證種類 | 信託憑證號碼 | 起訖日期 | 利率 | 信託憑證本金金額 (大寫) | 備註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契約條款附件二~四
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覆函
一、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敬悉。
二、下列信託憑證係提供擔保質權人對於投標廠商\得標商(招標標的)
之債權。
三、本公司已將下列質權標的物明細表所載信託憑證辦妥質權登記(登記號碼: 年 月 日字第 號),嗣後質權人實行質權或質權消滅時,應檢附信託憑證、本覆
函影本並以「實行質權通知書」或「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本公司,否則不予受理。四、本公司同意於質權消滅前不對質權標的物之信託資金債權行使抵銷權。
五、下列信託憑證應領之中間利息/收益分配金,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本公司領取。
六、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係以代理人身分為洽辦機關代辦上述採購案,並已由洽辦機關授權核收、保管、扣收與核退該信託憑證。
此致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質權人)
啟
質權標的物明細表
信託憑證種類 | 信託憑證號碼 | 起訖日期 | 利率 | 信託憑證本金金額 (大寫) | 備註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契約條款附件二~五
開 狀 銀 行 : 銀 行
開狀銀行地址:
履約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開狀日期:
茲循右列申請人之請求開發本信用狀,本信用狀規定如有未盡事宜,適用國際商會所訂「信用狀統一慣例與實務」第 600 號 2007 年版(或最新適用版本)之規定。 | 信用狀號碼: | 通知銀行編號: 日期: |
申請人: 地址: | ||
通知銀行: | 金 額 : 新 臺 幣 / 外 幣 元 正 | |
受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地址:臺北市 100 武昌街 1 段 45 號 | 於中華民國境內銀行提示文件之有效期 限 :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止 | |
x 信 用 狀 係 為 擔 保 ( 得 標 廠 商 ) 就 受 益 人 所 辦 理 之 ( 招 標 標的) ,( 招 標 案 號 ) ,( 契 約 編 號 ) 採購案之得標、履約所須繳納之履約保證金。 受益人在不超過上開金額範圍內,依下列條件提示單證洽兌,本行保證立即給付。一 、 付 款 人 : 銀 行 。 二、付款方式:於接獲申請書後立即支付或見票即付。三、金額:不逾本信用狀金額。 四、應檢附之單證如下: 1.付款申請書乙份,載明得標廠商於上述採購案有違反採購案規定之情形。 2.匯票 上項單證應載明本信用狀之日期、號碼、招標案號及招標標的。 | ||
特別指示: 1.與本信用狀有關之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2.受益人得請求分批付款。 | ||
備註: 1.上述文件須於有效期限內向中華民國境內任一銀行辦理提示請求讓購、託收或付款。上述單據與本信用狀規定相符時,本行保證無條件立即付款予匯票之簽發人、背書人或善意持有人。 2.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係以代理人身分為洽辦機關代辦上述採購案,並已由洽辦機關授權核收、保管、扣收與核退履約保證金。 銀 行 有 權 簽 章 人 簽 章 : |
契約條款附件二~五
履約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IRREVOC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AS PERFORMANCE BOND
Irrevo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see note 1) | Credit number |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see note 2) |
Applicant | Beneficiary BANK OF TAIWAN, DEPARTMENT OF PROCUREMENT (BOT/DP) NO. 45, WU CHANG STREET, SEC. 1, TAIPEI 100, REPUBLIC OF CHINA |
Advising bank | Amount |
Gentlemen: We hereby issue in your favor the Irrevo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hich is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in Taiwan by negotiation against beneficiary’s draft(s) at sight drawn on us accompanied by the following document: Beneficiary’s signed statement certifying that (name of the Contractor, i.e. Successful Tenderer) has deviated from the requirements as specified on the contract documents for the project of (subject) , under Contract No. , BOT/DP’s Invitation No. . Special Instructions: 1. Partial drawings are allowed. 2. All charges including confirmation fee, if any, are for applicant‘s account. We hereby agree with the drawers, endorsers and bona fide holders of draft drawn and negotiated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that such draft(s) will be duly honored without recourse upon presentation to the drawee. BOT/DP conducts above procurement service as agent on behalf of the Entrusting Entity and is fully authorized to receive, keep, forfeit and release of this performance bond. 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aris, France, Publication No. 600 or latest version) Authorized Signature |
Notes:
1. Th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shall be issued or confirmed by a bank registered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on Taiwan except Bank of Taiwan.
2. The place of expiry shall be indicated as “at the negotiating bank in Taiwan.
契約條款附件二~六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保證書編號:
一、立連帶保證書人(保證人) 銀行 分行(以下簡稱本行)茲因(得標廠商) (以下簡稱廠商)得標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以下簡稱xxxxxxx) x(xxxx) , (xxxx)
,(xxxx) ,xxx文件(含其變更或補充)規定應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納履約保證金新臺幣(或外幣)(中文大寫)
元整(NT$\外幣 )(以下簡稱保證總額),該履約保證金由本行開具本連帶保證書負連帶保證責任。
二、臺灣銀行採購部依契約規定認定有不發還廠商履約保證金之情形者,一經臺灣銀行採購部書面通知本行後,本行當即在前開保證總額內,依臺灣銀行採購部書面通知所載金額如數撥付,絕不推諉拖延,且無需經過任何法律或行政程序。本行亦絕不提出任何異議,並無民法第 745 條之權利。履約保證金有依契約規定遞減者,保證總額比照遞減。
三、本保證書如有發生訴訟時,本行同意以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 1 審管轄法院。
四、本保證書有效期間自本保證書簽發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五、臺灣銀行採購部係以代理人身分為洽辦機關代辦上述採購案,並已由洽辦機關授權核收、保管、扣收與核退履約保證金。
六、本保證書正本 1 式 2 份,由臺灣銀行採購部及本行各執 1 份,副本 1 份由廠商存執。
七、本保證書加蓋本行印信或經理職章後生效。此 致
臺 灣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採 購 部
連帶保證銀行:
負責人(或代表人):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契約條款附件二~七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
主管機關核準文號:
保 險 人 ( 以 下 簡 稱 x 公 司 ) 因 ( 以 下 簡 稱 得 標 人 ) 得 標 後 開 政 府 採 購 ( 以 下 簡 稱 採 購 ), 與 要
保人訂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契約,特立本保險單存證。
保險單號碼 | 字 第 號 | 險別 | 保單性質 | |||
要 保 人 | 住所 | |||||
被保險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 購部 | 住所 | 臺北市 100 武昌街 1 段 45 號 | |||
採購契約內容述要 | 契 約 編 號 | 施工或交 貨處所 | ||||
招 標 標 的 | 履 約 期 限 | |||||
招 標 案 號 | ||||||
得標人 | 名 稱 | |||||
住 所 | 契 約 總 金 額 | 新臺幣 | ||||
保險期間 | 依照保險單條款第三條規定辦理 | |||||
保險金額 | 新臺幣 | |||||
保 險 費 | 新臺幣 |
注意:
一、本保險單須蓋有本公司印信,並經總經理及副署人簽章始生效力。二、本保險單之記載如有與原約定不符者,請即通知本公司更改之。
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係以代理人身分為洽辦機關代辦上述採購案,並已由洽辦機關授權核收、保管、扣收與核退履約保證金。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立 于
契約條款附件二~七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條款第一條:承保範圍
得標人於保險期間內,不履行本保險單所載之採購契約,其履約保證金係以本保險單為之者,被保險人認定受有損失依採購契約規定,有不發還履約保證金之情形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單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第二條:不保事項
一、得標人因下列事項未能履行採購契約時,本公司就因此不能履約部分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
2.依政府命令所為之徵用、充公或破壞。
3.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但得標人或其代理人或與本採購有關廠商及其受僱人所為者,不在此限。
4.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5.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
二、本公司對得標人不償還預付款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保險期間
x保險單之承保期間為自本保險單簽發之日起,至完成履約驗收且經被保險人書面通知解除保證責任之日止。
前項保證責任之解除得為部分或全部。
於保險期間內,非經被保險人同意本公司不得終止本保險單。
第四條:採購契約之變更
採購契約如有變更時,本公司之保證責任以變更後之契約為準。但得標人不履行契約應由本公司負給付責任,而由被保險人依照原決標或採購契約條件就未完成部分重新採購時所為之變更不在此限。但重新採購所為之變更係屬本採購未依契約履約所致者,仍由本公司負給付責任。
第五條:給付之請求
於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有依採購契約規定不發還得標人履約保證金之情形時,被保險人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載明依採購契約規定不發還履約保證金之情形,並檢具給付請求書向本公司請求給付。本公司應於收到請求給付通知後 15日內給付。
第六條:協助追償
x公司於履行給付責任後,向得標人追償時,被保險人對本公司為行使該項權利之必要行為,應予協助,其所需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七條:放棄先行就得標人財產強制執行之主張
x公司不得以被保險人未就得標人財產強制執行為由,拒絕履行被保險人之給付責任。
第八條:第一審管轄法院
倘因本保險而涉訟時,本公司同意以本保險單所載被保險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其他事項
一、本保險單之批單、批註均為本保險契約之一部分。
二、本保險單之任何變更,需經本公司簽批始生效力。但採購契約之變更,不在此限。
三、本保險單未規定事項,悉依照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104 年度員警皮鞋驗收抽樣數量表
總雙數(各組合計) | 抽樣數 (目視檢測) | 送驗 | 備考 |
600 雙以下 | 總雙數 2% (小數點後無條件進位) | 免驗 | |
601~1,200 雙 | 總雙數 2% (小數點後無條件進位) | 由目視檢測抽樣數量提供,以完成 1 組全套檢驗所需之雙數為原則 | |
1,201~2,400 雙 | 25 雙 | 由目視檢測抽樣數量提供,以完成 2 組全套檢驗所需之雙數為原則 | |
2,401 雙以上 | 30 雙 | 由目視檢測抽樣數量提供,以完成 3 組全套檢驗所需之雙數為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