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南港軟體工業園區 F 棟大樓九樓至二十樓生物技術館(以下簡稱本館)人員及週遭社區居民之安全健康,並增進地方合諧共榮,特制定本協定書條款如下:第 一 條 甲方為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乙方為經過合法公証程序之
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生物技術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一、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廠商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協定書二、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廢水放流管理要點
三、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生物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要點四、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動物實驗站安全衛生管理要點五、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自動檢查施行要點
六、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稽核獎懲要點七、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事故應變管理要點
八、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化學物質管理要點
九、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承攬商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十、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游離輻射防護安全管理要點 十一、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風險評估管理要點
十二、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變更管理作業要點
十三、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廠商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協定書
立協定書人: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理人: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理人:
為確保南港軟體工業園區 F 棟大樓九樓至二十樓生物技術館(以下簡稱本館)人員及週遭社區居民之安全健康,並增進地方合諧共榮,特制定本協定書條款如下:第 一 條 甲方為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乙方為經過合法公証程序之
本館進駐戶負責人。
第 二 條 甲、乙雙方基於環境與安全衛生保護之共同目標,除遵守相關法律規範以外,願以真誠、理性和諧、公平的信念履行本協定內容。
第 三 條 依據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第二期建築物出租手冊(以下簡稱出租手冊)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 F 棟大樓所引進產業均不得為量產工廠,且規定涉及化學合成製造業,或經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館環境與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環安衛委員會)審查為化學藥劑用量或生物災害具潛勢之製程不得於本館作業;可能設置研究實驗室者集中於本館共同管理,涉及微生物實驗規定其微生物實驗室安全等級需為較不具生物危害性之
P1、P2 等級。
第 四 條 乙方應於簽定協定書後一個月內檢具「所屬單元緊急應變計畫」(包含:實驗室安全手則、實驗室管理要點等)及「污染防制計畫書」(包含廢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及污染防治、廢溶劑處置管理等),送環安衛生委員會備查。
第 五 條 乙方應依環安衛委員會規劃及指定,訂定緊急應變計畫並實施演練, 並於演練前得通知甲方轉知社區居民配合。
第 六 條 乙方在營運過程中,製程、研究設備、使用原料及材料、安全設計等方面變更有安全虞慮之時,除依法應獲各有關機關核准外,仍必須事前告知甲方及環安衛委員會並於環安衛委員會會議中做詳細說明。
第 七 條 環安衛委員會之任務工作小組就本協定環境與安全衛生保護措施之執行狀況,得要求乙方提出資料說明,必要時進入乙方公司進行與安全有關之查驗,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 八 條 乙方若發現其成員在開發或營運過程中,發現污染監測的重大變化或發生火災、洩漏等意外事故,或因任何人為疏失或自然原因險釀成災害時,應儘速通知甲方、環安衛委員會及相關人員,並做詳細說明。
第 九 條 乙方於營運期間造成生命、身體或財產之災害事故時,甲方應協調乙方迅速給與適當之賠償或採取補償措施。經由任務工作小組或主管機關鑑定事故原因非由乙方疏失所引起者,不在此限。
第 十 條 乙方於營運期間發生公害事故,造成甲方或其他第三者損失,乙方除依相關之規定負責賠償外,應主動負災害的善後責任,並依主管機關之指示,採取必要改善措施或停工。
第十一條 乙方於營運期間因公共安全事件、環境污染事件或其他事件遭附近居民xx抗議時,環安衛委員會應啟動任務工作小組查明原因,並由乙方會同甲方向抗議人提出說明及處理措施。甲方就前項紛爭,應儘速作出處理原則,徵求雙方認可。如仍有爭議未能解決則移送台北市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解。
第十二條 x協定有期間為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起,至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十三條 有關本協定之未盡事宜,由環安衛委員會會議中修訂並與乙方討論決議後送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甲方: (蓋公司或團體之關防或印章)
代表人: (簽名xx)
乙方: (蓋機關、公司或團體之關防或印章)
代表人: (簽名xx)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廢水放流管理要點
第一條 為維護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環境衛生,並確保放流水符合國家標準,特制定本館廢水放流管理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於其他規定。
第二條 各公司應設置工安環保專責人員負責管理實驗廢水排放事宜。
第三條 各公司實驗室之實驗廢液應分類收集委外處理或設置水污染防治設施自行處理,濃厚實驗廢液傾倒後應以相容性溶液多次沖洗並收集後,再清洗,只有低污染性洗滌廢水可排放進入本園區廢水處理系統中。
第四條 各公司廢水排放口應設置水質監測設備,監測排放水質。
第五條 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或本館環保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得派員採樣檢驗,測定結果不符合放流水標準者,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第一次發現水質不符合放流水標準者,即填發改善通知書要求改善,並轉知各公司負責人。
二、同一公司,連續兩次發現水質不符合放流水標準者,除要求限期改善外,限期改善期間嚴禁廢水排放。
三、於改善期限屆滿後,同一公司之水質,連續三次不符合放流水標準者,即強制禁止其廢水排放,直到水質改善為止。
第六條 各公司廢水排放設施、異動或增設時,應通知南港軟体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並副知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
第七條 x要點經本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議決後送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生物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第一條 為加強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生物實驗室(P1 實驗室或P2 實驗室)安全衛生,及預防工作中可能造成之危害與污染,特制定本館生物實驗室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於其他規定。
第二條 管理範圍:各公司使用生物性材料進行生物實驗之實驗室,皆受本要點管制,有關管制內容之規定依衛生署疾病防疫相關法規與農業委員會動物傳染病防治相關法規辦理。
第三條 生物實驗室定義:係指使用生物性材料進行轉殖、培養、分離、保存、合成及分析等相關操作研究之實驗室。
第四條 生物實驗室等級:實驗室等級係參考國科會「基因重組實驗要點」所訂之標準,將實驗室依接觸微生物之危險性xx分為P1、P2、P3 及P4 四個等級,其定義如下:
一、P1 實驗室:使用對健康成人不會致病之微生物的實驗室。此類微生物之特徵已知且對實驗室工作人員及環境的危險性最低。
二、P2 實驗室:使用對健康成人及環境有中等潛在生物性危害之微生物的實驗室。通常這類微生物已經具備有效的預防(例如施打疫苗)及治療方法。
三、P3 實驗室:實驗室中所使用之微生物對健康成人造成嚴重或潛在致命疾病。通常這類微生物經由吸入途徑感染,並已經具備有效的預防及治療方法。
四、P4 實驗室:實驗室中所使用之微生物對健康成人造成嚴重疾病並且很容易傳染,也沒有有效的預防及治療方法。應設置空氣污染物收集設備及污染物處理設備,或採取其他適當防制措施。
第五條 生物實驗室設置:
一、館內不得設置P3/P4 實驗室。
二、館內不得攜帶、儲藏或操作 BSL3 以上之生物材料。
三、生物實驗材料儲藏或操作,應設置符合該等級之生物實驗設施。 四、所有生物實驗室設置等級,皆依據本要點第四條之等級劃分,並參
照國科會「基因重組實驗要點」中所規範之防護標準設置。
五、各生物實驗室設置完成後,應指派一名實驗室負責人,負責該實驗室之安全與衛生事務;遇實驗室負責人變更時,請先行知會南港軟体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
第六條 安全標示:
一、實驗室門口:各實驗室門口,應明顯標註該實驗室等級及特性,實驗室內備有化學品清單及物質安全資料表。門外需張貼該實驗室負責人姓名及聯絡電話。
二、廢液及廢棄物收集桶:依照廢液及廢棄物分類桶放置物質之特性,於桶外確實標示。廢液桶需放置於盛盤內,並標示放置區域。
三、實驗儀器及器材:具有特殊危害性之儀器及器材需貼有適當警告標示,例如高溫、高壓、輻射、電磁波、爆炸等。
四、藥品試劑:配製之試劑應標明所屬人員姓名、內容物名稱與濃度;法定危險物及有害物藥品於瓶身應貼有危害標示;麻醉藥劑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需加註中文標示;麻醉藥劑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之使用與貯放請依照相關管制規定。
五、氣體鋼瓶:各鋼瓶應有固定措施且瓶身應於明顯處標明內容物及危害圖示;多種鋼瓶並列使用時於管線上方需加以標示使用氣體名稱。
六、使用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區域請貼上「毒化物質運作場所」標示。第七條 防護器材:
一、個人防護器材:為避免人員與危險性生物材料接觸或於實驗過程造成污染,研究人員需依實驗特性穿戴個人防護器材,包括乳膠手套、實驗衣及安全眼鏡。每位同仁需妥善保管個人防護器材並維持其乾淨及清潔衛生,若有破損或過期應立即更換。
二、緊急應變器材:為處理緊急事故發生時造成之危害,每棟大樓明顯處設置有緊急應變器材箱,大樓服務中心應隨時檢查其堪用狀況與補充,並每季向本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報告使用原因。
三、P2 實驗室設備:P2 實驗室內設計有UV 燈管及HEPA 等安全防護設施,此安全防護設施需定期更換以維持實驗室內外之環境安全與衛生,實驗室管理人需隨時觀察堪用狀況,並於更換時記錄。使用、排放或可能洩漏經國家指定之有毒氣體,其運作場所除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外,應裝設偵測及警報設備、建立緊急應變系統,並維持其各項設施及緊急應變系統之正常運作。
第八條 緊急應變:
一、當實驗室發生火災、爆炸、毒氣外洩、化學品洩漏、人員傷病、輻射危害、生物危害等,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二、各實驗室應依據其危害特性,建立緊急應變計畫,計畫內容包括:緊急應變組織、緊急應變器材與其保養維護、緊急應變程序、事故通報程序、人員教育訓練、演練。
三、各公司應將緊急應變計畫,呈報本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備查。第九條 廢棄物分類及清運:
一、生物實驗室廢棄物依下列分類妥善放置:
(一)生物性廢料:包括實驗完畢之培養樣品、儲備的危險性生物性材料、實驗中產生之生物性物質、削減毒性之疫苗、實驗動物屍體
(至少以-20℃冰凍)。
(二)實驗器材:實驗中用來轉移、接種、混合培養或任何從事危險性生物實驗材料之器材及裝置等;其中鋒利的器材(包括皮下注射針、玻璃吸管、刀片和打破的玻璃等)需另行妥善放置於適當之容器中後再行處理。
(三)廢液:實驗中使用化學藥劑所產生之不具感染性廢液。
(四)含輻射物質:實驗中所使用含輻射物質之任何廢棄材料, 請另行妥善存放於貼有輻射危害標示桶內,需向核能所報備後,委託專業廠商清運。
二、廢棄物清運:
(一)以上具感染性廢棄物申報清運之前,必須先行使用滅菌鍋處理。 (二)廢液清運時,傾倒者確實記錄傾倒物質及傾倒量。
第十條 環境清潔
一、實驗室環境必須保持整潔,實驗進行中之區域禁止飲食,實驗室內所有人員共同維護。於實驗完畢後,所有工作檯面、儀器、生物安全操作櫃及實驗器材必須由使用人隨手進行清理與消毒。
二、實驗完畢離開實驗室前,應將使用過之乳膠手套脫下,不得穿帶手套接觸門把,嚴禁攜帶手套至辦公室或公共場所。
第十一條 自動檢查
一、實驗室自動檢查:各實驗室需於每日進行環境安全自動檢查,並懸掛於實驗室明顯處。
二、危險性設備自動檢查:使用一般危險性設備(高壓滅菌鍋)前,需由操作人員執行作業前點檢;使用第一種壓力容器之高壓滅菌鍋,需由訓練合格人員操作,操作前確實進行各項檢查。
三、進行自動檢查時,發現任何異常狀況,使用部門需立即進行改善,未改善完成前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 教育訓練
一、新進同仁訓練:新進人員於報到時即接受基本實驗室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記錄。二、進入 P1 級實驗室訓練:新進人員進入 P1 級實驗室前,應實施該實驗相關教育訓練,並記錄。
三、進入 P2 級以上實驗室訓練:人員進入 P2 級以上實驗室前,由該實驗室負責人進行相關教育訓練,經審核通過後,始准進入 P2 級實驗室從事實驗工作。
四、實驗室負責人訓練:每年應接受相關再職訓練,以增進實驗室負責人之工業安全衛生知識及管理技能。
五、緊急應變教育訓練:人員依照緊急應變分組,接受相關教育訓練。六、當遇實驗工作場所變更,需由實驗室負責人進行重點訓練;新設之
實驗儀器設備,必須由實驗室負責人負責教導訓練。
第十三條 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得派員稽查各公司生物實驗室;發現有違規情形依本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稽核獎懲辦法議處,並副知南港軟體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處理,情節重大者得報請相關主管機關懲處。
第十四條 x要點經本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議決後送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動物實驗站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第一條 為建立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以下簡稱本館)一個合適的實驗動物暫住及實驗環境,並兼顧操作人員之安全健康,特制定本館動物實驗站安全衛生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於其他規定。
第二條 管理範圍:各公司設有動物實驗站之實驗動物及操作人員,皆受本管理管制,有關管制內容之規定依農業委員會動物傳染病防治相關法規辦理。
第三條 動物實驗站:係指各公司自合格之實驗動物繁殖飼養中心買回之動物,在進行實驗前所暫時飼養之環境及實驗動物進行相關實驗、手術、解剖等之區域。
第四條 依照各研究計畫之需求,動物性實驗室之硬體設施具有不同之規範標準,實驗室之設施及規劃請參考中華民國實驗動物學會出版之實驗動物管理與使用指南。本要點係針對一般進行動物性實驗時所應注意之事項,於安全衛生與環保部分加以規範,若有實驗室具特殊之管制需求得另增訂管理條款,以維護研究品質及人員健康。
第五條 開始進行動物實驗時,應通知南港軟体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並副知南港軟體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彙整。
第六條 動物實驗操作:
一、動物實驗之內容,若需進行短期觀察、飼養等,需於規劃在特定獨立區域之動物實驗站內進行。
二、進行一般動物實驗,即自合格之實驗動物繁殖飼養中心買回動物後,隨即進行安樂死、手術、解剖等實驗者,需於實驗室內,具有良好通風排氣裝置之特定區域內操作。
第七條 實驗動物之管理:
一、於動物實驗站各養殖及進行實驗間入口處應標明該房舍內使用之動物種類名稱。
二、所有未經動物實驗站負責人核可,列於報備核可清單內之動物,不得隨意攜入動物實驗站。
三、飼養籠需於明顯處標示動物種類、品係及基本資料。
四、動物實驗站內需標示被該種動物咬傷、抓傷時之處理程序與方法。五、於感染區內之實驗動物嚴禁攜出實驗區域外。
六、具感染性之實驗區應貼有「生物性危害」標示。
七、餵食、更換墊料及操作過程中需隨時注意防止動物逃跑。八、動物實驗站內於設計時應設置有防止動物逃跑設施。
九、每月填寫實驗動物來源及銷毀記錄。第八條 人員管理:
一、非相關人員未接受教育訓練通過及動物實驗站負責人同意者,不得進出動物實驗室。
二、進入實驗時應換穿室內鞋,室內鞋禁止穿至實驗室外。三、所有人員不得於實驗區域內飲食。
四、人員進入實驗室需配戴個人防護具,包括實驗衣、乳膠手套及口罩,其中乳膠手套與口罩請使用拋棄式,勿重複使用。
五、勿穿戴手套至實驗室外公共區域,離開動物實驗站前應先行洗手。第九條 環境管理:
一、地面、牆壁及籠架應至少每月進行一次消毒。 二、實驗衣、室內鞋應至少每週進行一次消毒清洗。
三、環境應隨時保持整潔,實驗室內各物品請整齊放置,降低動物逃跑時可能藏匿之死角。
四、人員與實驗動物及物料請遵守由特定電梯進出。第十條 廢棄物處理:
一、死亡之動物請先行裝於標有「生物性危害」袋中送至-20℃冷凍。二、廢棄之籠子、排泄物與實驗器材請先經過高溫高壓滅菌。
三、處理動物屍體及廢棄籠子時,處理人員應配戴呼吸防護具(例如防塵口罩),進行搬運時請特別注意,避免籠子內之粉塵或動物毛皮飛屑揚起。
第十一條 其他注意事項:
除上述相關規定外,以下注意事項應盡可能符合:
一、所有動物性試驗設計時應諮詢各方意見,包括獸醫師、照顧及維護實驗性動物之相關實驗要點及法規。
二、任何動物實驗需有明確適用之物種。
三、該動物實驗之審查及負責人,需確定該實驗所用之動物及廢棄材料有已知要求之特定預防措施及程序。從事特殊實驗人員應有免疫抗體或接種適當之疫苗。
四、所有的意外,包括被動物咬傷、抓傷或被籠子及被其他設備割傷,應立即通報獸醫師,並由急救人員遵照標準處理程序與方法進行急救。
五、為預防實驗過程中因操作不當造成咬傷、抓傷等意外,標準操作程序應標示使用儀器旁。
六、動物實驗站內需備有緊急應變處理程序,並張貼於明顯處。
七、小型實驗齧齒目或其他小型動物從籠子中脫逃至緩衝區外時,應於補抓後由獸醫師評估後續處置措施,動物的屍體冷凍後送交環保計畫處理,跑過的區域應全面清潔。於動物可能脫逃範圍xx,應標示適當之緊急應變措施與方法。
x、若遇到動物有不明的生病或死亡,必須被立即詳實的紀錄並告知獸醫師及動物實驗站負責人,由獸醫師協助xx原因並採取必要之防制措施。
第十二條 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得派員稽查各公司動物實驗站情形;發現有違規情形依本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稽核獎懲辦法議處,並副知南港軟體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處理,情節重大者得報請相關主管機關懲處。
第十三條 x要點經本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議決後送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
期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自動檢查施行要點
第一條 | 為落實執行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以下簡稱本館)自動檢 查,以維護機械、器具、設備、環境之正常運作,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館自動檢查施行要點(以下簡稱 x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於其他規定。 |
第二條 | 管理範圍:各公司各種運作場所之機械、器具、設備、環境等,皆 受本要點管制,有關管制內容之規定依相關法規辦理。 |
第三條 | 各公司應依相關法規訂定自動檢查計畫。 |
第四條 | 職責: |
一、作業場所主管應就使用之機械、器具、設備及所轄作業環境訂 定自動檢查計畫,除親自巡視外,並督導所屬員工執行檢查、檢點。 | |
二、每位員工應負責檢點所使用之機具、器具、設備、環境,並執 行主管交付之自動檢查工作。 | |
三、法定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定期檢查應由合格之代行檢查機構執 行檢查,其餘各項自動檢查由合格之操作人員或經相關自動檢查專業訓練者為之。 | |
第五條 | 作業場所自動檢查表之內容應包括:檢查年月日、檢查方法、檢查部分、檢查發現危害、分析危害因素、評估危害風險(嚴重性及可能性分析)、實施檢查者姓名、依檢查及風險評估結果採取改善措 施之內容、及定期檢討改善措施之合宜性。 |
第六條 | 自動檢查發現不安全的狀況或有潛在危險之虞者,應交由相關部門改善,部門主管應追蹤改善情形,並通知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並副知南港軟體園區二期管理委 員會。 |
第七條 | 自動檢查記錄至少應保存三年。 |
第八條 | 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得派員稽查各公司自動檢查執行情形; 發現有違規情形依本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稽核獎懲辦法議處,並副知 |
南港軟體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處理,情節重大者得報請相關主管機 關懲處。 | |
第九條 | x要點經本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議決後送南港軟體工業園 區二期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
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稽核獎懲要點
第一條 為落實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環境與安全衛生工作,致力於消除影響人員安全健康及園區安寧之因素,以環境與安全衛生績效考核方式,促請各公司人員身體力行,期建立與維護良好之工作環境,特制定本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稽核獎懲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於其他規定。
第二條 獎勵範圍
一、各公司相關人員依規定實施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執行績效卓著者。二、能及時處理環境與安全衛生事故,使事故降至最低xx者。
三、其他對於推動或執行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有具體貢獻者。第三條 獎勵
一、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得發給特別獎金並公告表揚。二、符合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專案簽報獎勵。
第四條 違規範圍
一、發生安全衛生及環保事故未依規定完成通報、實施事故調查,經查證屬實者。二、於嚴禁煙火區域實施動火作業,未依規定辦理作業申請者。
三、所使用之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未申請、未依規定實施上鎖、標示或建立運作記錄者。
四、未依規定於排氣設施內執行化學作業,造成室內空氣污染者。五、未依規定實施事業廢棄物管理,致造成環境污染危害者。
六、工程施工前未妥善規劃,致發生室內空氣污染事件者。
七、未依第四、五、六項之規定執行作業,唯未造成污染危害者。八、於嚴禁吸煙場所吸煙者。
九、未依本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決議與公告之事項執行,唯未造成污染危害者。
十、各項環境與安全衛生檢查建議事項未能於限期內完成改善者。
十一、其他足以影響本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有發生事故之虞事項。第五條 懲罰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六項,當事人或承辦人第一次公告警告,第二次報請南港軟體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處理,情節重大者得報請相關主管機關懲處,同一公司一年內連續發生二次以上,其公司負責人得連坐處分。
二、違反第四條第七項至第十項,當事人或承辦人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公告警告,第三次報請南港軟體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處理,情節重大者得報請相關主管機關懲處,同一公司一年內連續發生二次以上,其公司負責人得連坐處分。
三、符合第四條第十一項,專案簽報懲處。第六條 實施方式
一、由本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安排環境與安全衛生稽查小組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稽核。
二、每年十二月由各公司推薦績效卓著人員,由環境與安全衛生稽查小組實施評審及驗證。
三、前兩項之評審及稽核結果,經本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審議後,簽請主任委員核定。
第七條 x要點經本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議決後送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事故應變管理要點
第一條 為維護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以下簡稱本館)之應變組織能有效處理已發生之事故,防止事故繼續擴大成嚴重災情,以確保人員生命、公共設施及財產安全,特制定本館事故應變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於其他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要點所稱事故包括火災、爆炸、毒氣外洩、化學品洩漏、人員傷病等發生於本館工作場所者。
第三條 權責
一、防火管理人
(一)應負責提報本館區之自衛消防編組名冊。 (二)自衛消防編組名冊更新。
(三)負責整理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向本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及南港軟體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報告。
二、各公司工安(管理)部門
(一)協助救災及研判災情。 (二)負責通知服務台廣播。
(三)負責協助調查工作之進行。 (四)通知事故部門開始復建。
(五)負責整理火災以外事故調查報告向所長報告。 (六)負責事故調查報告之保存。
(七)負責控制門禁系統。
(八)服務台依照指示廣播。 (九)協助救災。
三、工務部門
(一)負責控制事故現場及周圍之水、電、空調、消防系統等公共設施。 (二)協助救災。
四、事故現場主管
(一)判斷事故嚴重性。
(二)事故初期之緊急搶救指揮。
(三)嚴重性事故時立即通知服務台廣播。
(四)負責向本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提報且應提出改善及預防措施。五、自衛消防編組權責依照第四條第二款工作職掌說明。
六、警衛(下班時間)
(一)負責事故發生時之請求外界支援。 (二)負責通知疏散。
(三)負責事故通報。 (四)協助緊急搶救。
第四條 應變組織
一、 本館區域應設置自衛消防編組,得依實際作業危害調整各功能班
別,其基本組織架構如下:
(一) 分隊長:由本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指派。
(二) 副分隊長:由分隊長選派。
(三) 各應變班班長:由分隊長選派。
(四) 各應變班班員:由各班班長建議人選,經分隊長認可。二、工作職掌
(一)分隊長
1.建立應變組織人選。
2.指揮事故應變行動。
3.宣佈與解除警報狀態。
4.向上級報告災變處理情形。
5.指揮災區復建工作。
6.協調院所應變組織相互支援。
(二)副分隊長 協助或代理分隊長職務。
(三)引導班
1.確認各緊急出口安全狀況。
2.引導人員緊急疏散。
3.操作及指導人員使用避難器具。
4.開關防火門、隔離災區。 (四)通報聯絡班
1.通報事故。
2.聯絡外界應變單位支援。
3.廣播人員緊急疏散。
4.通知應變人員集合。
5.宣佈分隊長所下達各項命令。 (五)安全防護班
1.引導外界支援單位進出災區。
2.實施事故區域交通管制。
3.排除災區濃煙、毒氣。 (六)滅火班
1.執行滅火工作。
2.搶救火災現場人員及財物。
3.拆除火災現場障礙物。
4.協助外界消防單位執行勤務。 (七)化學班
1.執行化學災害之處理。
2.偵測與辨識化學事故之危害。
3.搶救化學災害現場人員及財物。
4.協助外界化災應變單位執行勤務。 (八)救護班
1.設置緊急救護站。
2.執行傷患急救。
3.安排傷患就醫。
4.協助外界醫療單位執行勤務。
三、防火管理人於每年年度開始時,應負責提報本館區之自衛消防編組名冊,於本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審查後,呈南港軟體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核准。
四、年度中若有組織或分隊長、副分隊長或各班班長異動時,防火管理人應隨時更正名單;若有班員異動時,防火管理人每季至少應更正名單一次,並確保所有自衛消防編組人員都了解其負責之工作。
第五條 定義
一、第一階段應變:工作場所局部性的小型事故,經現場人員立即處理後,即可迅速控制災情者。
二、第二階段應變:工作場所區域性的較大型事故,經由本館自衛消防編組之運作,即能有效控制災情者。
三、第三階段應變:災情範圍已擴散,必須動員外界支援單位,如消防隊、化災應變組織、衛生局、警察局等之人力、物力資源者。
第六條 實施要領:
一、危險物品、易燃物品儲存或工作區域一律嚴禁煙火並予標示。二、各公司因工作特性對於特殊危險場所,應設防護措施。
三、公司內施工須用明火者,應先向工安部門申請動火許可。
四、各建築物及設備,應依法設置消防設施,並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檢查與保養(自動噴灑滅火系統及一般警報、避難設備等由○○○負責,滅火器及室內消防栓由○○○負責)。
五、本館得每年舉行意外事故應變模擬演練乙次(每位人員每二年至少參加乙次)。
第七條 緊急處理程序:
一、局部性火警:小型火源,個人能力可以撲滅者。
(一)關閉電源、氣體(壓縮空氣、高壓氣體鋼瓶),但不可關閉水源。
(二)迅速取用附近滅火器撲滅火源(每位員工應熟悉滅火器存放位置及正確使用方法)。
(三)依公司意外事故緊急通報流程通報。 (四)火源熄滅後處理事項:
1.向直屬主管及該部門工安聯絡員口頭報告。
2.分析火災成因、估計損失、研討防止措施,並作成記錄。
二、區域性火警:局部性火警如無法撲滅而成為較大型火災,非個人能力所能撲滅者。
(一)依公司意外事故緊急通報流程通報,並立即向消防救難隊隊長報告火警地點及狀況。
(二)關閉電源、氣體(壓縮空氣、高壓氣鋼瓶),但不可關閉水源。 (三)立即按下消防箱右上方消防警鈴按鈕或啟動消火設備。
(四)全體人員聞火警警報後,立即按疏散路線避難,中途嚴禁搭乘電梯。
(五)服務中心發出火警廣播。
(六)人員疏散至安全場所後,由各部門負責人清點人數。 (七)發現有人被困於火場時,立即通知消防搶救班援救。 (八)搶救班將受困人員救出後,交由醫護班處理。
第八條 每年度由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編列緊急應變計畫實施演練。
第九條 x要點經本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議決後送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化學物質管理要點
第一條 為有效管控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以下簡稱本館)化學物質運作,預防化學災害事故及保障員工之安全與健康,並避免污染環境,特制定本館化學物質管理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於其他規定。
第二條 管理範圍:
一、各類實驗運作之化學物質,包括原物料、製程成品、半成品及試用品;係指於實驗中使用且產生反應、相變、質變、溶解、電解、游離之化學物質及萃取溶劑、放射性物質、分析儀器用溶劑、各類壓縮及液化氣體、潤滑油、燃料油以及其他因實驗所需而引伸產生具危害之化學物質。
二、不適用本辦法之化學物質:
(一)廢棄化學物質。
(二)生物體、菌類、血清、藥材及食品。 (三)非實驗用途之一般民生消費商品。
(四)電氣或機械設備維護使用之材料、潤滑劑、除銹劑、清潔劑、黏著劑及其他清潔、醫藥用之商業製成品。
第三條 定義:
一、危害物質:係指「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九、十條規定之化學物質。
二、毒性化學物質:係指「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化學物質。
第四條 管理事項:
一、各公司應依相關法規向主管機關提出運作申請、申報、核備或核可事項。
二、運作場所應備化學物質清單,置放於實驗室明顯處。
三、化學物質應依相關法規執行危害標示及備妥中文物質安全資料表。
四、從事化學物質運作人員及其主管,應依法接受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五、屬毒性化學物質及甲類特定化學物質,須通知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
術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並副知南港軟體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後方可運作。
六、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應依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規定。
七、運作「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三條規定之特定管理物質,人員應依規定作成紀錄備查。
八、運作化學物質,可能因洩漏引起火災、爆炸或影響人員安全、健康之虞者,應設置偵測及警報系統;相關法令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九、應依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實施環境測定記錄。有害健康之作業場所,應符合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
十、化學物質應依化學特性予以分類儲存。
十一、化學物質應實施限量管控且每年至少盤點一次。
十二、廢棄化學物質應依廢棄物相關規章管理,並應分擔清除及處理費用。十三、運作化學物質發生事故時,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依本館「事
故通報流程及調查作業要點」通報、調查、改善。
十四、放射性物質應依本館「游離輻射防護安全管理辦法」規定管理。 第五條 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得派員稽查各公司化學物質管理情形;發現有
違規情形依本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稽核獎懲辦法議處,並副知南港軟體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處理,情節重大者得報請相關主管機關懲處。
第六條 x要點經本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議決後送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承攬商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第一條 為維護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以下簡稱本館) 及承攬商工作人員、設備之安全與衛生,特制定本館承攬商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於其他規定。
第二條 管理範圍:本要點所稱承攬係指本館各公司除下列行業(包括:文書、打字及印刷服務業、行政特別助理、電腦資訊、軟體開發及維護、健康檢查服務、影印服務業、電話傳真機維護)以外之業務外包,且承攬商人員於本館指定之工作場所進行作業者。
第三條 管理事項
一、各公司相關部門與承攬商召開開工前安全衛生會議及簽署承諾書,如附件一。該承諾書視同契約之一部份,其有效期限隨契約終止失效;各公司相關部門應於開工前召開安全衛生會議,告知承攬商有關承攬之工作環境特性、危害因素、應採取之措施、安全衛生規定、應遵守之事項、約定作業重點。
二、各公司與承攬商、再承攬商分別僱用員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請購部門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管理人員,擔任指揮、協調與連繫工作。
(二)工作場所之巡視。
(三)其他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三、各公司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商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商之一負責採取防止職業災害所必須之一切措施。
四、各公司相關部門之工作現場管理人員、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對承攬商之安全衛生措施負有稽查、糾正之權,必要時得要求限期改善,發現其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者,應勒令停工。
第四條 承攬商應遵守事項
一、承攬商應就承攬部份負「勞工安全衛生法」所訂雇主之責,並依法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與各公司相關部門工作現場管理人員保持聯繫,接受其安全衛生指導與建議。
二、二家以上承攬商共同出資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勞工安全衛生法所訂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若互推派代表發生困難時,應由各公司相關部門予以協調解決。
三、承攬商就其承攬之全部或部份交付再承攬時,應將本要點及相關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四、承攬商應為其僱用之員工投保勞工保險或其他具有與勞工保險之傷、殘、死亡等有關醫療賠償給付條件相當之保險;該作業有顯著風險者應加保公共意外險。
五、承攬商及其所屬員工非經許可,不得擅入非承攬作業區域。
六、承攬商自備之機器工具及安全設備,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借用本院之機械器具及承攬作業相關安全設備應負檢查之責。
七、承攬作業或施工產生之噪音、粉塵、異味逸散致影響作業環境品質者,應於非上班時段施作。
八、一切作業應盡可能避免中斷工作場所環境安全及設施功能,若有必要需暫時中斷其功能時,應事前向各公司相關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為之,期間應指派監工或工地主管全程監控;當日作業終了時向各公司相關部門申請復原、確認其功能後始得離開。
九、承攬工程需動火、挖掘、中斷/復歸環境安全及設施功能,或於侷限/密閉空間作業時,應向各公司或本館相關部門辦理申請許可後,始得施工。
十、施工區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承攬商現場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採取緊急措施、通知各公司相關部門工作現場管理人員;若導致意外事故時,應立即處理並通知各公司相關部門工作現場管理人員,執行事故調查。
第五條 承攬商應遵守與各公司簽訂之契約規定,未依本要點規定完成相關管理程序者不得施工。
第六條 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得派員稽查各公司承攬商管理情形;發現有違規情形依本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稽核獎懲辦法議處,並副知南港軟體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處理,情節重大者得報請相關環保主管機關懲處。
第七條 x要點經本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議決後送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承攬商安全衛生承諾書部門名稱:
聯絡人: 電話:
茲承攬貴公司 工作,本公司(人)會主動接洽貴公司相關部門聯絡人,召開安全衛生會議,確實瞭解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承攬商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接受安全衛生指導,並轉知所屬瞭解工作應遵守之安全衛生規定,及該工作特定之安全衛生事項。
作業期間,本公司 (人)及所僱用之勞工,均願確實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承攬商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要點第四、五條及其他安全衛生規定,若有再承攬情形將轉告並督導再承攬人確實遵守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倘因疏忽而發生職業災害或其他任何意外事故,本公司(人) 願負一切責任,並負責賠償貴公司因此而遭受之一切損失,又本公司(人)向貴公司借用之消防器材、安全標誌、及其他機械、設備或器具,若有損壞或遺失願照價賠償。本承諾書有效期限隨本案完成驗收程序而終止。
此致 公司
立承諾書承攬商:負責人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游離輻射防護安全管理要點
第一條 為維護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以下簡稱本館) 輻射安全管制,落實輻射防護業務,人員健康,及園區附近整體生活環境品質,特制定本館游離輻射防護安全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於其他規定。
第二條 管理範圍:各公司使用足以直接或間接妨礙人員健康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放射性物質,皆受本辦法管制, 有關管制內容之規定依原子能委員會公告之游離輻射防護相關法令辦理。
第三條 各公司負責主管應就其輻射作業安全負督導之責,並指派現場主管及輻射防護人員督行輻射防護措施,並安排輻射作業人員在職訓練。
第四條 各公司應依「原子能法」及「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訂定輻射防護計畫,以確保游離輻射作業場所及人員之安全。
第五條 證照管理:
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放射性物質非經原子能委員會核照,不得使用,其能量或活度超過操作執照豁免量者,應由具合格執照的人員操作、使用之。
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放射性物質之轉讓、廢棄及放射性廢料之處理,應報請原子能委員會核准後始得為之,並副知本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及南港軟體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
三、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得派員稽查各公司輻射防護執行情形;發現有違規情形依本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稽核獎懲辦法議處,並副知南港軟體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處理,情節重大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懲處。
第六條 遇輻射事故時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若為下列事項應於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通報原子能委員會,並副知本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及南港軟體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
一、工作人員及一般人所接受之劑量超過"游離輻射安全防護標準"之劑量限度(前者年個人劑量為50 毫西弗,後者年個人劑量為5毫西弗)。
二、所管制之放射性物質遺失或失竊。
三、排出場所外圍之放射性物質濃度超過"游離輻射安全防護標準"之規定。四、採行計畫特別暴露。五、人員暴露超過兩倍年劑量限度之意外事故。
第七條 x要點經本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議決後送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風險評估管理要點
第一條 為維護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以下簡稱本館) 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皆能於活動。
第二條 前鑑別出危害型態及評估風險以採取必要之風險控制措施,特制定本館風險評估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於其他規定。管理範圍:各公司之作業、產品、研發、服務等所有活動,皆受本程序管
制,有關管制內容之規定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三條 風險評估:估計風險的規模與決定風險是否為可忍受的整個過程。
第四條 各公司針對可能危害人員健康或造成環境衝擊的作業或新研發計畫執行前,應指派人員進行風險評估。
第五條 x要點經本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議決後送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變更管理作業要點
第一條 為避免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以下簡稱本館)因實驗中之程序或設備變更,所可能引起之不可接受之風險,而危及人員健康,及園區附近整體生活環境品質,特制定本館變更管理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於其他規定。
第二條 管理範圍:各公司作業涉及設備、設施相關之裝機、拆機或移機與實驗室使用化學物質之新增、替代或停用足以直接或間接妨礙人員健康之變更,皆受本要點管制, 有關管制內容之規定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三條 變更管理:制訂並保持變更管理機制,以鑑定變更所可能產生之衝擊及其危害均在可忍受風險之範圍內。
第四條 作業內容:
一、提出變更申請
當化學反應實驗更新或停用,或實驗設備、設施系統進行裝機、拆機或移機時,由設備負責人向公司相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並召集相關人員組成評估小組,進行危害分析。
二、實施危害分析
由評估小組依據該實驗程序、設備之管線儀表圖、操作保養手冊、物質安全資料表等相關必要資訊進行危害分析。危害分析檢核結果若發現有安全衛生顧慮事項,應於執行變更工程時予以改善。
三、執行變更工程
設備物料變更案件經由評估後,應將變更工程執行方案及評估結果送交變更單位之主管簽核後,根據公司內相關規定進行施工或建造與驗收。
四、相關技術資料更新
因設備物料變更案件而需新增或修改之相關資料, 應於試車(試作)前完成,並分發給相關單位及人員。
五、相關人員教育訓練
設備物料變更影響所及之相關人員,需在試車(試作) 前完成必要之教育訓練。實驗室主任應指派人員負責完成相關之教育訓練工作,訓練內容及人員名單應記錄存檔,供日後參考及稽核之用。
六、試車(試作)前安全檢查
當設備物料變更工程完成準備試車(試作)前,負責人應會同相關人員,確認下列事項:
1.應執行之安全評估及所提之改善建議措施均已完成。
2.施工及建造均符合設計之規格。
3.操作、維修及緊急應變處理程序均已訂定完成。
4.相關之圖樣及文件資料均已修訂更新。
5.變更影響所及之人員均已被告知。
第五條 變更執行過程中發生突發事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即時向相關主管機關通報,並副知本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及南港軟體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
第六條 x要點經本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議決後送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生物技術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一條 宗旨
為維護本館各實驗室、辦公室及公共場所之安全,防制意外事故及保障人員健康,特成立本館環境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規程適用於進駐生物技術館(F 棟)九至二十樓之各會員廠商。第三條 任務:負責督導、管理與審議下列事項
一、環境與安全衛生工作計畫及管理規章。二、環境與安全衛生工作績效。
三、事故原因及改善措施。
四、機械、設備、原料、材料等危害防止措施。五、員工健康檢查及管理事項。
六、環境與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七、環境與安全衛生建議案。
八、其他有關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事項。第四條 組織
一、委員會
1.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五人、秘書一人。
2.當然委員三人:由進駐之政府及政府相關財團法人所派任,並由其中推派二人分別擔任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另秘書由委員會遴派。
3.進駐廠商代表委員三人:由各進駐廠商(當然會員)推派實驗室相
關之主管人員一人擔任,委員人數不得超過總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4.專家委員一人:得因應實際需求徵聘學術研究相關單位人員擔任。
5.委員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6.本會各成員均為兼任職務,但祕書為專任職務。二、任務工作小組
1.本會視需要得設置特定任務工作小組,負責推動相關業務。
2.任務工作小組召集人由主任委員自委員中選派。
3.因應業務實際需求得增設或廢止任務工作小組。
4.得因實際需求徵聘學術研究相關單位人員擔任。三、本會組織表如下:
第五條 會議程序:本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法令規定之事項由主任委員公告實施,其餘事項之審議得採無記名方式表決。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事先向主任委員請假,並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六條 工作職掌本會各成員工作職掌如下:一、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
1.負責並推動環境與安全衛生工作。
2.確立各級人員環境與安全衛生職責,並作必要之授權。
3.核准環境與安全衛生工作計畫及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4.核准環境與安全衛生工作預算。
5.主持環境與安全衛生會議。
6.核定環境與安全衛生工作績效。二、秘書
1.推動及協調有關環境與安全衛生業務。
2.研擬各項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3.研提環境與安全衛生工作計畫。
4.編列年度環境與安全衛生預算。
5.籌備環境與安全衛生會議。
6.推行會議決議事項。
7.擔任會議記錄。
8.考核及提報環境與安全衛生工作績效。
9.輔助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三、委員
1.出席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會議。
2.執行環境與安全衛生事項。
3.執行本規程所列各項任務。
4.參與特別指定之環境與安全衛生事項。
四、任務工作小組
1.執行委員會決議之交辦事項。
2.於委員會議提出工作報告。
第七條 會議
x會每三個月定期召開一次委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任務工作小組會議依任務需求不定期召開。
第八條 經費
x會之經費由秘書負責編列,經委員會議討論後依預算審查程序辦理,預算來源另訂之。
第九條 附則
x規程經本館環境與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議決後送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