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宝丰苑敬老院 PPP 项目合作协议
【】
罗湖xxx苑敬老院 PPP 项目合作协议
V6.0
2020 年 4 月
甲方:xxxxxxxx:【】
xxxxxxx人民政府授权通过采购程序选定乙方作为罗湖xxx苑敬老院 PPP 项目(下称“项目”)的中标人。现双方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就实施本项目达成本协议如下:
目录
第二条 项目服务对象及内容...................................................- 1 -
第三条 项目实施模式...............................................................- 1 -
第四条 项目合作期限...............................................................- 1 -
第五条 项目公司....................................................................... - 1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 2 -
第七条 争议解决....................................................................... - 2 -
第八条 其他 .............................................................................. - 3 -
附件:《罗湖xxx苑敬老院 PPP 项目 ROT(改造-运营-移交)合同》...................................................................................................... - 5 -
项目场地位于罗湖区金稻田路 1001 号宝丰苑,总建筑面积 3846 ㎡,包括宝丰苑 C 座塔楼二层(架空层)部分以及三至十一层部分。
项目为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料、医养结合、保健康复、精神慰藉、交通接送等。
x项目采用 ROT(改造-运营-移交)模式实施,即甲方免费向乙方成立的项目公司提供项目场地。项目公司在合作期限内按本合同约定,自行承担装修改造投资根据运营需要及各项规范装修改造项目用地,并自行维护项目场地直接向老年人提供各项养老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政府方除按照适用法律规定提供补贴外,不额外提供其他支持。项目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合作期限届满后,项目公司须无偿向甲方移交项目场地及届时全部项目设施。
项目合作期限 15 年,包括装修改造期及运营期,具体以《罗湖xxx苑敬老院 PPP 项目 ROT(改造-运营-移交)合同》(下称“《ROT 合同》”)约定为准。
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 60 日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罗湖区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安排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ROT 合同》具体负责实施本项目。乙方须确保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同时确保项
目公司注册资本最迟在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ROT 合同》前全部实缴到位。乙方应全力支持项目公司执行本项目,同时就项目公司执行《ROT 合同》的全部义务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自项目公司成立日起至项目开始运营满两年之日止的期间,为锁定期。锁定期内乙方不得转让项目公司出资。锁定期满后,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转让项目公司股权。
x协议签订后 60 日内,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注册成立项目公司、或未安排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ROT 合同》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 5 万元违约金。逾期超过 60 日时,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未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足额实缴到位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75 万元违约金,并在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ROT 合同》后 7 日内
补足不足部分,未在 7 日内补足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 5 万
元违约金。逾期超过 60 日时,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第七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ROT 合同》生效后,本协议与《ROT 合同》同时存续或终止,任一协议(合同)被终止时,另一协议(合同)同时终止。
2、本协议涉及的相关名词,其含义与《ROT 合同》相同。
3、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20 年【 】月【 】日在深圳市罗湖区签署:
甲方:罗湖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附件:《罗湖xxx苑敬老院 PPP 项目 ROT(改造-运营-移交)合同》另附成册。
【】
罗湖xxx苑敬老院 PPP 项目
ROT(改造-运营-移交)合同
V6.0
2020 年 4 月
甲方:罗湖区民政局
乙方:【】
甲方是罗湖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罗湖xxx苑敬老院 PPP 项目(下称“项目”)实施机构。乙方是项目中标人【】根据《罗湖xxx苑敬老院 PPP 项目合作协议》成立的法人。
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就实施罗湖xxx苑敬老院 PPP 项目达成本合同如下:
目录
第二章 合作关系................................................................................. - 4 -
第三章 正向移交................................................................................. - 6 -
第四章 装修改造................................................................................. - 7 -
第五章 运营管理............................................................................... - 10 -
第六章 养老服务相关要求............................................................... - 11 -
第七章 服务负面及鼓励清单........................................................... - 13 -
第八章 服务收费限制及调整........................................................... - 13 -
第九章 其他运营要求....................................................................... - 15 -
第十章 项目设施及其维护............................................................... - 18 -
第十一章 政策支持及超额收益分享............................................. - 19 -
第十二章 履约保函......................................................................... - 20 -
第十三章 运营监管......................................................................... - 22 -
第十四章 反向移交......................................................................... - 24 -
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 - 26 -
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 30 -
第十七章 合同终止......................................................................... - 32 -
第十八章 其他条款......................................................................... - 35 -
附件:罗湖xxx苑敬老院 PPP 项目绩效考核标准....................... - 38 -
第一章 合同解释
第一条 合同文件构成
x合同中合同文件按效力优先顺序依次包括:
(1)本合同。
(2)磋商文件的澄清更正文件。
(3)磋商文件。
(4)响应文件的澄清更正文件。
(5)响应文件。
前述文件包括以书面、录音、录像、照相、微缩或电子数据等方式呈现的原件或复制品、复印件。
第二条 合同文件效力
(1)上述所有文件均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与本合同正文条款互为补充、解释。
(2)若合同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顺序确定其适用的优先级别。
(3)同一文件的条款间有意义不明、抵触、矛盾、错误或遗漏的情形导致争议的,双方应按本合同有关争议处理的约定办理。乙方的响应文件应当全面响应甲方磋商文件。未明确响应的,乙方亦须全面遵守磋商文件的要求。
(4)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约定事项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第三条 名词定义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名词或术语在本合同下具有下列含义:
序号 | 名词 | 定义 |
1. | 本合同 | 指《罗湖xxx苑敬老院 PPP 项目-ROT(改造-运营-移交)合同》。 |
2. | 甲方 | 指罗湖区民政局。 |
3. | 乙方 | 指【】。 |
4. | 政府/政府方 | 指根据各自职责,对乙方执行适用法律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
5. | 项目/本项目 | 指罗湖xxx苑敬老院 PPP 项目。 |
6. | 合作期限 | 指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 |
7. | 项目设施 | 指项目场地范围内的全部设备、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 |
8. | 政府方项目设施 | 指政府方拥有产权的项目设施。 |
9. | 项目设施清单 | 指载明项目场地范围内属于政府方所有的项目设施的明细清单。 |
10. | 开始运营日 | 指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确定的时间点。 |
11. | 正向移交日 | 指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按照本合同第三章约定完成正向移交工作之日。 |
12. | 普惠性床位 | 指照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托养费实行政府定价的床位。 |
13. | 市场化床位 | 指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托养费实行市场定价的床位。 |
14. | 托养费 | 指老年人入住床位应当支付的服务费用,具体包括床位费、伙食费、 |
序号 | 名词 | 定义 |
护理费。 | ||
15. | 批准 | 指为开展本项目相关的各项工作,须从政府方获得的行政审批或许可。 |
16. | 报批 | 指向政府方申请取得批准的过程。 |
17. | 适用法律 |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性文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它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
18. | 终止通知 | 指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对方发出的终止通知。 |
19. | 提前终止日 | 指终止通知载x的合同终止日。 |
第四条 合同解释
除非特别说明,本合同提及:
(1)“日”、“月”、“年”时,均指公历的“日”、“月”、“年”,其中一年以365天(闰年366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2)具体日数、天数时,均以自然日计算,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或其他休息日等均计入。
(3)“以上”、“以下”、“以内”或“内”时,均含本数。
(4)“超过”、“以外”时,均不含本数。
(5)“一方”、“双方”时,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并且包括具有书面授权的代理人。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参考所设,不应视为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 合作关系
第五条 合同主体
甲方全称为罗湖区民政局,住所位于【】,法定代表人为【】。乙方全称为【】,住所位于【】,法定代表人为【】。
第六条 声明与保证
1、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并保证:
(1)甲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本合同。
(2)甲方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机关法人,依法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完全有能力承担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3)代表甲方签署本合同的合同签署人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必要的权利或授权。
(4)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甲方的授权文件和其组织规则中的任何内容,也不违反其应当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5)甲方在签署本合同时,除已经向乙方充分披露的信息以外,不存在任何对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包括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
(6)在本合同运营期内,如发生职能变更导致甲方不再作为本项目合格的合同主体时,则由届时合法承继者享有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7)甲方有权指定政府方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相关权利和义务。
2、xx的声明与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并保证:
(1)乙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本合同。
(2)乙方为依据中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乙方已经依据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完成了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全部必要内部行动,依法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完全有能力承担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3)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的合同签署人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必要授权。
(4)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乙方的授权文件和其组织规则中的任何内容,也不违反其应当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5)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除已经向甲方充分披露的信息以外,不存在任何对乙方签署及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包括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或其它争议)。
(6)除非出于项目改造融资的需要且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运营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质押或担保。乙方以本项目运营权为担保融资时须确保融资资金专用于本项目,不得挪作他用,并确保贷款方不得因主张融资协议约定的权利而干涉本项目的正常运营。
第七条 项目场地
项目场地位于罗湖区金稻田路 1001 号宝丰苑,总建筑面积 3846 ㎡,
包括宝丰苑 C 座塔楼二层(架空层)部分以及三至十一层部分。第八条 项目服务对象及内容
项目为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料、医养结合、保健康复、精神慰藉、交通接送等。
第九条 项目实施模式
x项目采用 ROT(改造-运营-移交)模式实施,即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项目场地。乙方在合作期限内按本合同约定,自行承担装修改造投资根据运营需要及各项规范装修改造项目用地,并自行维护项目场地,直接向老年人提供各项养老服务收取各项费用。政府方除按照适用法律规定提供补贴外,不额外提供其他支持。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合作期限届满后,乙方须无偿向甲方移交项目场地及届时全部项目设施。
第十条 项目合作期限
项目合作期限自正向移交日起算 15 年,包括装修改造期及运营期。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合作期限原则上固定不变。
第三章 正向移交
第十一条 正向移交范围
项目清单上载明的全部项目设施,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空地等。第十二条 正向移交标准
甲方按照现状向乙方移交项目场地内现有全部项目设施。第十三条 正向移交程序
甲乙双方共同成立正向移交小组,清点项目设施,编制确认项目设施清单。甲乙双方完成前述工作,视为完成正向移交,具体时间以双方书面确认之日为准。
第十四条 正向移交时间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30 日内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正向移交工作。
第四章 装修改造
第十五条 装修改造期
装修改造期自正向移交日起算原则上不得超过 6 个月,但因不可抗力、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除外。
装修改造期因甲方原因超过前述期限时,经乙方申请,可按照超出的期限相应顺延合作期限。
第十六条 装修改造设计
乙方应当依法依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运营需要、中标人在响应文件中的承诺及下述标准开展项目设计工作:
(1)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
(2)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 29353-2012)
(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
(4)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 032-2012)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各项设计文件由乙方组织相关专家及单位评审论证,报甲方备案。甲方有权就设计文件提出修改建议。
第十七条 设备配备要求
设备种类 | 基本养护设备 |
生活护理设备 | 护理床、洗澡专用椅凳、轮椅、呼叫器、电加热保温餐车 |
保健康复设备 | 按摩床(椅);xx杠、肋木、扶梯、手指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 器、训练垫;血压计、听诊器及其他物理治疗设备、作业治疗设备 |
娱乐设备 | 电视机、投影仪、播放设备;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及书画室 |
医疗设备 | 抢救床、氧气瓶、吸痰器、无菌柜、紫外线灯等 |
安防设备 | 监控设备、定位设备、摄录像机、消防设施 |
无障碍设备 | 楼道扶手、无障碍坡道、垂直电梯 |
乙方至少应添置以下类型设备,具体以中标人在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为准:
第十八条 装修改造投资
装修改造投资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确保按照本合同第二十条审计确认的装修改造投资不低于响应文件中的承诺金额。
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认定的装修改造投资低于前述金额的,乙方应向甲方补交相应差额。
第十九条 工程保险
乙方应结合适用法律规定、谨慎运营惯例自费取得项目的工程保险,至少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装修改造期),保险费用纳入装修改造投资;乙方应负责监督参建单位为其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并将乙方及其它参建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有关保险合同报委托人备案。
第二十条 竣工决算审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按照下述标准审核项目装修改造投资:
1、工程费用
(1)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后续变更文件。
(2)计价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等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862- 2013)的规定》、《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7)、《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2016)、《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2016)、《深圳市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深圳市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14)及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具体以开工日深圳市最新的相关计价标准及规定为准。
(3)工料机价格:使用开工日前最新一期的《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部分工料机价格信息缺乏时,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4)取费标准: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8》(深建价
[2018]25 号)中的推荐费率计取。
(5)工程下浮率:0%。
2、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取工程费用的 10%。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开始运营
原则上,装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且乙方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取得相应批准后的次日为开始运营日。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开始运营日。项目在开始运营日正式投入运营,收住老年人。
除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外,乙方应在装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后 60 日内开始运营。
第二十二条 运营管理范围
乙方负责项目场地范围内全部建筑物、构筑物、临时设施、设备运营管理,并按照要求向老年人提供各项养老服务。
第二十三条 运营管理费用承担及收入归属
各项运营管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人员工资福利费、水电能耗费、物业管理费和设备维护费等。各项运营管理收入均归乙方所有。
第二十四条 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在项目合作期限内,因政策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甲方提出变更运营服务要求时,相关权利义务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六章 养老服务相关要求第二十五条 服务项目要求
乙方应当全年不间断为入住项目的老年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服务:
(1)生活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托养、照料、陪护、用餐(配、送餐)、护理等照料服务。
(2)医养服务服务:内设医疗护理中心或与医疗机构合作,为老年人开展健康体检、上门巡诊、健康宣教、慢病管理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3)保健康复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并提供健康教育、助医服务、康复训练、智能训练、心理慰藉等服务。
(4)精神慰藉服务:精神文化服务及精神关怀服务,如老年书画、音乐歌舞、学习培训、手工制作、养生健康宣讲、日常关怀、服务跟进等。
(5)交通接送服务: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户外陪护和入住接送服务。
(6)志愿服务:引入志愿者服务队伍,为老年人无偿提供义工服务、公益服务和互助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服务质量保障要求
乙方应当确保服务质量不低于下述标准:
(1)服务对象满意度≥80%
(2)每月投诉次数≤3次
(3)行政查房率≥90%
(4)II度褥疮发生率:0
(5)I度褥疮发生率<4%
(6)食物中毒发生率:0
(7)厨房员工每年体检率:100%
(8)每周每人巡诊1次
(9)每年每人健康体检一次
(10)每位老人单独建立健康档案
(11)每年举办健康讲座不少于4次
第二十七条 床位设置及收住要求
乙方最多设置 153 张养老床位,其中:
(1)普惠性床位数量以竞价结论为准。普惠性床位由罗湖区民政局根据需要指定收住。(注:普惠性床位的定义,根据政府相关政策实时调整。)
(2)市场化运作的床位,由项目公司自行收住老年人,但应当优先保障罗湖区户籍老年人。
第二十八条 押金管理要求
乙方可收取入住老年人的托养费押金、医药押金,其中:
(1)托养费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老年人 1 个月的托养费。
(2)医药押金不得超过 1 万元,具体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及护理级别在托养协议中约定。
乙方应当成立专户使用、管理押金,严格按照托养协议使用押金,不得将押金挪作他用。甲方有权随时查询了解押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养老综合责任险要求
乙方应按床位数为老年人购买保额不低于 10 万元/人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
第七章 服务负面及鼓励清单第三十条 服务负面清单
乙方不得开展下述服务:
(1)赌博类项目。
(2)产生大量噪音的项目。
(3)以兜售非适老化商品为目的而举办的宣讲、讲座。
(4)易引起老人情绪激动、亢奋的项目。
(5)符合下述任意一项特征的经营或者活动:
⚫ 违法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
⚫ 对项目的运营效果或形象产生不良影响的。
⚫ 有可能招致公众批评或反对,经过解释与补救后仍然无法消除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服务鼓励清单
甲方鼓励乙方在前述服务要求基础上,新设符合下述要求的服务:
(1)符合老年人需要的康复型、慰藉型、生活型的温和服务。
(2)尊重老年人生活、性格特殊性的服务。
第八章 服务收费限制及调整
第三十二条 托养费限制及调整
护理级别 | 床位费(元/月) | 护理费(元/月) |
一般护理 | 710 | 620 |
半护理 | 710 | 1100 |
全护理 | 710 | 1650 |
伙食费由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性原则自行制定。 |
(1)普惠性床位托养费实行政府定价,本合同签署时执行《关于调整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发改〔2017〕 548号)规定,具体如下:
后续相关部门调整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标准时,相应执行最新收费标准。
(2)市场化床位托养费由乙方自主定价及调整,但每年调整不超过1次,且在定价及调整前须报甲方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其他收费限制及调整
除托养费外,乙方如需开展其他收费服务项目时,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定价,并在开展或调整前对外公示、报甲方备案:
(1)有政策指导价的项目按政策指导价定价。
(2)无政策指导价的项目,按照“成本+合理利润”的原则进行定价及调整。
第三十四条 其他要求
乙方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向社会公众公示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备案程序不得擅自新增、乱设其他收费项目。
第九章 其他运营要求第三十五条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要求
乙方应确保项目在本合同生效后 2 年内被评定为广东三星级养老机构,
4 年内被评定为广东四星级或以上养老机构并保持至合作期限届满。第三十六条 餐饮质量控制要求
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措施确保餐饮安全、质量:
(1)建立专户管理伙食费,确保收住老年人支付的伙食费全部用于采购食材,不挪作他用。
(2)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验收制度,由专人负责台账记录和保管工作,确保食品来源的可追溯性。
(3)通过正规市场采购食品,不外购熟食制品,保障食品安全。
(4)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在B级及以上。
(5)配备专业营养师,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特点和时令变化,结合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和禁忌更换定期食谱,做到种类多样、荤素搭配、营养丰富、合理均衡。
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核查伙食费使用、食品采购验收原始凭证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人员配备要求
乙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运营需要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宜的工作人员,
并确保满足以下要求:
(1)项目管理成员中有卫生技术职称和有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以上的成员至少1名。
(2)行政管理人员占总职工数的比重不超过15%。
(3)专业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4)养老护理员应符合最新《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相关要求。
(5)养老护理员与能力完好的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10,与轻度失能、中度失能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5,与重度失能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养老护理员须接受岗前培训和专业技能继续教育。
乙方应严格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规范用工,并优先聘用罗湖区户籍失业下岗人员。
第三十八条 管理人员变动报备要求
乙方应在变更项目管理人员后及时向甲方报备相关变更情况。第三十九条 保险要求
1、保险义务
自开始运营日起,乙方应结合适用法律规定、谨慎运营惯例自费取得和维持保险。乙方在购买该等规定的保险后,应将保单及保费支付证明副本提交甲方备案。
2、保险险种
合作期限内,乙方应按照响应文件的承诺进行投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险种:
(1)财产一切险。
(2)公众责任险。
(3)机器损坏险。
(4)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
3、受益人
被保险的财产中属于甲方资产的部分,受益人应为甲方,其余部分的受益人为乙方。
4、保险金额
乙方所投保财产险的险种的保额,应足够能使被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赔付前(保险事故发生前)的正常状态和价值。
5、保险赔偿
乙方应保证其将所有因出险而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用于已损坏或灭失的项目资产的维修或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6、未按规定投保的责任
如乙方未根据本合同约定办理保险、保险范围不足、保险金额过低、保险期间不足或其他因素,导致甲方或第三人未能获得足以弥补损害的保险理赔且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乙方应承担所有损失及损害赔偿。此时,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扣除因乙方少投保险所造成甲方所获得保险赔款减少
的数额。
第四十条 其他要求
乙方应当按照不低于磋商响应文件中关于邻避问题处理方案的标准制定邻避效应事件专项应对处理制度报甲方审批,在发生邻避效应事件后第一时间上报甲方及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并配合甲方及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妥善处理各项邻避效应事件。
乙方应当加强与项目xx社区沟通,积极参与、组织xx社区各项社会活动,及时发现、疏导公众抵触情绪保障项目顺利稳定实施。
乙方与入住老年人签订的托养协议不应超过项目合作期限。
第十章 项目设施及其维护第四十一条 项目设施权属
项目场地内现有的以及合作期限内为实现项目正常运营所必须新建或新增的项目设施,其所有权均属于政府方。乙方仅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在合作期限内享有相应权益。
第四十二条 项目设施清单更新
合作期限内涉及现有政府方项目设施处置时,乙方须向甲方提出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甲方确认,并取得相应批准后方可实施。甲方须及时协助乙方处置现有政府方项目设施。
乙方应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更新项目设施清单,并报送甲方备案。
第四十三条 项目设施维护
除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房屋主体结构、电梯的大修重置由政府方承担费用另行实施外,其余项目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及大修重置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费用实施。
乙方应确保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以安全、连续、稳定的方式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要求、本合同约定的服务。
第四十四条 项目设施检查盘点
政府方有权检查盘点政府方项目设施,并按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修理或更换损坏的项目设施。
第十一章 政策支持及超额收益分享第四十五条 政策支持
乙方可根据《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深民规[2018]2 号)规定向政府方申请各项资助,如护理服务资助、星级评定奖励等。
合作期限内,如政府资助标准相较于本合同签署时发生调整导致乙方的可获得的总资助金额发生显著变化的,双方均可提出调整项目合作条件,如提高项目公共服务产出标准或给予乙方补偿,具体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十六条 超额收益分享
自正向移交日起每满 3 个自然年,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
前 3 个自然年乙方的净利润率。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第三方审计机构工作,
及时提供业务合同、银行流水、发票等审计机构所须的材料。
审计发现乙方前 3 个自然年的净利润率超过 12%时,政府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价值相当于超出部分利润 50%的公共服务,如在一段时间内提高普惠性床位数量等,具体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十二章 履约保函第四十七条 运营履约保函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向甲方提交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
以甲方作为受益人、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见索即付的、持续有效的运营履约保函,担保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十八条 移交履约保函
乙方应当在合作期限届满前一年,向甲方提交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以甲方作为受益人、金额为人民币 450 万元、见索即付的、持续有效的移交履约保函,担保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四十九条 保函兑付及恢复
合作期限内,如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甲方书面告知乙方后有权直接向银行兑付相应金额的保函偿付违约金、损失及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的费用。
甲方兑付履约保函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该等行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方法。如合同继续履行,xxx在收到前述书面通知的 20 日内按本
合同约定的金额恢复保函金额。第五十条 保函退还
甲方应在合作期限届满前一年,且乙方提交移交履约保函后,向乙方无息退还运营履约保函。
甲方应在完成反向移交后 10 日内向乙方无息退还剩余移交履约保函。
第十三章 运营监管
第五十一条 信息公开
乙方应在运营场所醒目位置或甲方要求的其他场所公示下述信息,并为甲方、服务对象进行必要的解释与说明:
(1)服务团队简介,包含人员构成、工作经验等。
(2)岗位职责,包含专业擅长、工作内容等。
(3)服务项目。
(4)收费标准与依据。
(5)投诉处理机制,包括投诉处理流程、期限及补救措施等。
(6)负面清单列示的相关内容。
(7)其他甲方以及服务对象认为需要公示的内容。第五十二条 绩效考核
自开始运营日起,甲方每年将按照依次按照下述步骤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乙方进行绩效考核:
(1)了解当年项目是否存在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人身伤害(经司法程序认定养老机构应承担责任的)、部分老年人出现II度褥疮等任一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存在前述任一情形的,当年绩效考核得分直接认定为0。
(2)乙方如不存在严重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后,按照附件《罗湖xxx苑敬老院PPP项目绩效考核标准》以百分制评估乙方当年绩效。
合作期限内甲方有权根据届时最新的国家、省、市相关养老机构评估管理规定调整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十三条 监督监管
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监督监管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相关情况。甲方及其委托的相关单位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运营的前提下,随时进入项目场地进行检查。
乙方应根据甲方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要求,履行相关配合义务,如作出书面合理解释和说明,并提供相应原始会计凭证、发票、服务协议、银行流水等。
第五十四条 临时接管
乙方存在重大违约行为或发生紧急情况甲方合理认为该紧急情况会严重影响养老服务供应时,甲方有权对项目实施临时接管。
乙方应在接到临时接管通知后 48 小时内,无条件服从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接收或接管本项目的所有指令、命令。临时接管期间乙方应当配合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组织开展运营维护、提供各项服务。甲方因临时接管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章 反向移交第五十五条 反向移交范围
反向移交范围包括;
(1)届时全部正常运营所必需的项目设施及设备,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具体以项目设施清单为准。
(2)项目已收住老年人相关档案、项目设施运营维护记录及手册等材料,其中项目已收住老年人相关档案包括老年人能力评估情况、护理照料记录、健康档案、托养协议等。
第五十六条 反向移交标准
乙方应当确保反向移交时,项目场地内所有设备工况良好,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项目设施完好、无损坏满足正常使用需求。若因乙方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标准的,由乙方负责修理或更换。乙方拒不修理或更换的,甲方可提取相应履约保函委托第三方处理。
乙方应保证政府方项目设施在移交时无负债、无对外担保、无法律诉讼等情况。甲方有权直接以履约保函、提前终止补偿(若有)清偿乙方尚未归还之贷款或其他负债,以清除政府方项目设施上设定的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
第五十七条 反向移交程序
甲乙双方应当在合作期限届满前 60 日(提前终止移交时,在提前终止
日后 10 日内),共同组建反向移交小组开展下述工作:
(1)依据届时项目设施清单盘点、检查项目设施,要求乙方修理或更换损坏设施,补齐缺漏设施。
(2)老年人相关档案、项目设施运营维护记录及手册清点、整理。
(3)协调老年人重新与甲方或其指定单位签订托养协议,重新缴纳托养费及医药押金。
(4)其他相关工作。
甲乙双方完成前述工作,且乙方退出场地后,视为完成反向移交,具体时间以双方书面确认之日为准。
第五十八条 反向移交时间
乙方应当配合甲方或其指定单位,按照本合同约定在下述时间前完成反向移交工作,退出项目场地:
(1)合作期限届满移交时,在合作期限届满日完成反向移交工作。
(2)提前终止移交时,在提前终止日后30日内完成反向移交工作。乙方拒不配合甲方或其指定单位进行反向移交的、退出项目场地的,甲
方有权不退还履约保函,自行或指定单位直接接管项目场地、开展相应移交工作。
第五十九条 移交税费承担
移交手续的相关费用(含税费),由双方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各自负担。第六十条 暂时继续运营
移交完成且甲方有能力自行或由其指定之第三人继续运营项目前,乙
方应依甲方之要求,以管理人之义务,继续运营项目场地,持续提供养老服务。
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一般违约
1、一般违约情形
除重大违约外,甲乙双方的行为如有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均属一般违约。
2、一般违约处理
任何一方如有一般违约行为时,违约方应按每发生一起一般违约事件 5 万元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此外,守约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限期改正,并以载明下列事项的书面改正通知送达违约方:
(1)一般违约的具体事实。
(2)改正一般违约的期限。
(3)改正后应达到的标准。
违约方应按照书面改正通知载明的期限改正一般违约情形并经对方认可。否则,对方有权代违约方改正或指定第三方代为改正,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未在限期内改正的,每逾期 1 日,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
10000 元/日的违约金直至下述任一条件成就之日止:
(1)改正一般违约。
(2)本合同终止。
(3)收到书面改正重大违约通知之日。
违约方认为书面改正通知载明的期限不合理时,可向对方提出延期申请,但不因此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六十二条 重大违约
1、乙方重大违约情形
因乙方原因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乙方重大违约:
(1)利用项目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活动的。
(2)非出于项目改造融资的需要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项目运营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质押或担保的。
(3)擅自转让项目运营权。
(4)分包老年人照护、膳食供应等关键性工作。
(5)乙方装修改造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
(6)违反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的约定。
(7)绩效考核得分低于80分,或连续两年低于90分时。
(8)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托养服务的。
(9)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10)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管理伙食费、医药押金或托养费押金的。
(11)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新设收费项目的。
(12)拒不配合政府方监督监管工作的。
(13)存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14)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运营的。
(15)90日内发生3次及3次以上一般违约情形的。
(16)合作期限届满前180日仍未按本合同第十二章的约定提交移交履约保函的。
(17)逾期未改正一般违约或改正一般违约不符合通知标准。
(18)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甲方重大违约情形
因甲方原因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甲方重大违约:
(1)正向移交逾期超过30日或以上的。
(2)逾期未改正一般违约或改正一般违约不符合通知标准。
(3)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重大违约处理
发生本合同第六十二条第 1 款(9)、(10)、(11)、(12)、(13)项情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30 万元违约金。发生本合同第六十二条第 1 款第
(1)、(2)、(3)、(4)、(5)、(6)、(7)、(8)、(16)项情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75 万元违约金。
同时,守约方有权选择立即书面通知违约方终止本合同,或要求违约方限期改正,并以载明下列事项的书面改正通知送达违约方:
(1)重大违约的具体事实。
(2)改正重大违约的期限。
(3)改正后应达到的标准。
违约方应按照书面改正通知载明的期限改正重大违约。否则,每逾期 1
日,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 30000 元/日的违约金直至改正重大违约或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十六章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第六十三条 不可抗力
x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由指本合同生效后出现的、合同双方所不能控制、无法预料、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火灾、爆炸、罢工及其它不能控制、无法预料、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此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第六十四条 情势变更
x合同所称情势变更,系指因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致使对乙方的运营工作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足以严重影响本合同履行的。
第六十五条 通知与认定程序
任何一方主张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发生而受重大影响的,应在事件发生且客观上可以发出通知之日起七(7)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他方。
任何一方在收到他方的通知后,双方应立即综合当时的情况加以认定。
双方同意遵守诚信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发生时,应尽量先行采取合同补救措施。
第六十六条 损害补救
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可协商确定补救措施。如双方无法就合同达成补救措施的,根据本合同争议处理的约
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 损害的减轻
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势变更发生后,乙方应积极采取各种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减轻因此所受的损害,并避免损害的扩大。
第六十八条 恢复措施
乙方应尽力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恢复本项目的正常运营。第六十九条 未受影响部分继续履行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仅严重影响本合同一部分内容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双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1)其余部分的履行已无法达到合同的目的或乙方运营目的。
(2)其余部分的继续履行存在重大困难或对乙方财务状况有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七章 合同终止
第七十条 终止情形
(1)合作期限届满终止。
(2)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3)一方因另一方重大违约而终止。
(4)非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终止,因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原因、并经双方一致确认而终止。
除以上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主动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将终止事由、意思表示及终止日期以及采取措施及时通知对方。
第七十一条 终止通知
任何一方终止本合同时,应以载x合同终止事由、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以及终止日期的书面终止通知送达对方。其中,本合同因合作期限满而终止时,双方均无须履行终止通知义务。
第七十二条 终止处理
在本合同终止日,除本合同有关合同终止、反向移交、争议处理的约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余所有权利义务一律终止,但终止前已发生的权利及义务不受影响。
本合同终止时,双方须遵守下述约定:
1、人员接收
合作期限满前 6 个月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应与接收方协商解决
人员问题,但甲方及接收方均无义务继续聘用乙方的员工。同等条件下,接收方应当优先聘用乙方的员工。
2、违约风险
合作期限届满时,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尚在履行期的合同,因该合同不能得到履行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本合同提前终止时,由双方协商解决上述合同问题,但甲方无义务承继乙方订立的任何合同。
3、物品移走
除非双方另有合同,乙方应于合作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日之后 30 日内,自行从项目场所内移走全部属于其所有的物品。该等物品应仅限于乙方雇员的个人用品以及与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无关的物品,不包括项目设施清单上所列的任何物品。
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未能移走该等物品,甲方可在提前 3 日通知乙方之后,移走该等物品或将其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乙方应承担因搬移、运输和保管该等物品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和风险。
若乙方在合作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 60 日后仍未能移走该等物品 时,甲方可以对该等物品自行处置以补偿其保管费用。由此导致乙方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第三人索赔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相关费用(包括损 失赔偿、诉讼费、律师费等)。
4、项目移交
合作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根据项目设施清单向接收方移交全部政府方项目设施。
第七十三条 提前终止赔偿或补偿
(1)本合同因甲方重大违约终止时,甲方应在乙方妥善安置老年人、完成反向移交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360万元提前终止赔偿。
(2)本合同因乙方重大违约终止时,xxx在终止日后30日内,向甲方支付360万元提前终止赔偿。
(3)本合同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提前终止时,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补偿范围及金额。
第十八章 其他条款
第七十四条 争议解决
双方就本合同有关的事项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如无法以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通知事宜
1、双方地址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应送达甲乙双方的通知、文件或数据,均应以中文书面信函为准,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除经事前通知地址变更的以外,双方地址以下列内容为准:
甲方 | 乙方 |
地址: | |
电话: | |
邮箱: | |
联系人: |
2、视为送达
前述通知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式确定:
(1)用电子邮件发送的通知,达到对方收信邮箱之日视为有效送达。
(2)用信函、速递发送的通知,应以接收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
(3)用传真发送的通知,则在接受方书面确认当日,应视为有效送达。
3、地址变更
任何一方当事人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十五(15)日内根据前项规定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他方如按原地址,并根据当时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送达方式办理时,视为已送达对方。
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
x合同正本壹式捌份,双方各持肆份,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七条 合同补充
x合同相关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
(签署页)
本合同于 2020 年 月 日,由以下各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xxxxxxx:
xx:罗湖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附件:罗湖xxx苑敬老院 PPP 项目绩效考核标准
评价指标 | 具体指标 | 评价内容 | 分值 |
合 同 管 理 (10) | 服务合同 | 入驻老年人服务合同签订率是否达到 100% | 5 |
收费标准 | 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是否按照规定执 行,收费标准是否进行公示和便于查阅 | 5 | |
人力资源 (15) | 劳动制度 | 是否制定并执行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制度,专职工作人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兼职工作人员是否签订劳务合同。 | 5 |
人员设置 | 行政管理人员配置是否合理,职工人数超过 50 名(含 50 名)的,不超过职工总数的 10%,职工人数低于 50 名的,不 超过职工总数的 15%。 | 2 | |
厨房员工每年体检率是否达到 100% | 1 | ||
是否配置专门的安保人员 | 1 | ||
养老护理员是否符合《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持证上岗,接受岗前 培训,培训合格率 100%。 | 2 | ||
资格证书 | 所有员工是否均具有健康证。 | 2 | |
养老机构是否配备有持证的社会工作 者、xx师、营养师、医疗专业人员。 | 2 | ||
卫生环境(4) | 室内外环境是否达到无积存垃圾、无卫生死角、无纸屑、无灰尘等,提供舒适、 清洁、安全的养老环境。 | 4 | |
设 备 维 护 (20) | 无障碍设 施 | 是否设置无障碍设施如电梯、扶手、防 滑通道、坡道等且各项设施运行良好。 | 2 |
生活服务 设施 | 是否配置休息床/椅,洗澡、如厕专用椅凳、轮椅等设施数量充足,无损坏,所有床位、厕位都应安装有呼叫器,且呼 叫后确有工作人员应急反应。 | 2 | |
保健康复 设施 | 是否配备按摩床(椅)、xx杠、肋木、扶梯、手指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训练垫、血压计、听诊器等并能正常运 行,无损坏。 | 2 | |
文娱设施 | 是否每间老人休息室配备电视机、投影仪、播放设备、计算机及网络设备且运 行政策。 | 2 | |
管理设施 | 是否配置监控设备、定位设备、摄录像 机等并且运行良好,无故障。 | 2 | |
消防设施 | 消防设施的配置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其建筑防火等级不应 低于二级。 | 2 | |
供电设施 | 供电设施是否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 | 2 |
评价指标 | 具体指标 | 评价内容 | 分值 |
的要求及配置应急电源设备。 | |||
排水设施 | 排水设施是否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其生活服务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 | 2 | |
空调设施 | 是否具有冷暖空调设施并运行良好,是 否有通风换气装置。 | 2 | |
网络设施 | 网络设施是否运营良好,铺设线路,无 安全隐患。 | 1 | |
标志设施 | 是否在服务场所外墙显著位置悬挂全区 统一标识。 | 1 | |
规范运营 (25) | 安全管理 | 是否设有门禁制度,配置安全管理人员,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确保服务对象人身 安全。 | 2 |
是否购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场地意 外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商业保险。 | 2 | ||
是否制定有人身安全意外应急处理流程 办法,有保安人员维持安全。 | 2 | ||
委托配餐的是否选择有食品卫生安全资 质的供应商。 | 1 | ||
是否与有资质的社区医疗机构建立联动 机制,保证医疗安全。 | 1 | ||
日常管理 | 是否建立场地管理使用规范、设施设备 管理使用规范、有人员管理规范 | 2 | |
是否建立每日查房制度,为服务对象及 时提供服务,保障行政查房率≥90% | 3 | ||
是否有服务宣传资料,明确说明服务对象、申请条件、收费、服务内容、时间 等内容,且公开宣传。 | 2 | ||
制度管理 | 是否有清晰的服务流程指引及服务规章制度。在老人入住 48 小时之内建立、填写健康档案,包括基本资料、病情病史描述、病程和检查记录,对有医疗保健和医疗护理需要的老人,应建立病历档案,并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保留提供服务的文件、处方、医嘱和执行记录,保存按《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 行办法》执行。 | 2 | |
服务管理 | 是否有年度康复计划,每月至少开展 1 次康复,有需康复的老人要有个案康复 方案,并有各项记录。 | 2 | |
是否建立各老年人的健康档案,每周每人巡诊 1 次,每季度举办健康讲座,每年度为各老年人进行健康体检、提供健 康管理意见。 | 4 |
评价指标 | 具体指标 | 评价内容 | 分值 |
I 度褥疮发生率是否<4% | 1 | ||
是否开展送餐、康复护理、助医助浴、 生活照料等居家养老服务。 | 1 | ||
运营成效 (26) | 社区服务 | 是否有为在社区居住但生活不能完全自 理、日常生活需要一般照料的半失能及独居老年人提供服务。 | 7 |
满意度调 查 | 老年人服务满意度问卷调查,是否满意 度在 80%以上。 | 10 | |
制度创新 | 是否在项目运营模式及服务内容上勇于创新,探索出富有特色又有效的运营模式及服务项目并获得市级及以上媒体宣 传。 | 2 | |
投诉处理 | 每月投诉次数是否≤3 次,所有投诉是否得到有效处理,是否有经证实的投诉。 | 5 | |
社会评价 | 项目是否具有积极正面的社会影响,引起社会对养老事业的积极评价和关注, 或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