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国足球协会女子足球超级联赛是由各会员协会女足队伍、全国各地方女子足球俱乐部参加的成年女子足球运动员参加的全国最高水平的女子足球比赛,简称“女超联赛” (以下使用简称),英文全称为:CFA WOMEN’S FOOTBALL SUPER LEAGUE,英文简称为CWSL。
2023年中国足球协会女子足球超级联赛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足球协会女子足球超级联赛是由各会员协会女足队伍、全国各地方女子足球俱乐部参加的成年女子足球运动员参加的全国最高水平的女子足球比赛,简称“女超联赛”(以下使用简称),英文全称为:CFA WOMEN’S FOOTBALL SUPER LEAGUE,英文简称为CWSL。
第二条 女超联赛为年度赛事,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女超联赛委员会在中国足球协会的领导和授权下管理女超联赛。各参赛队主场赛区设立赛区委员会,全面负责管理和组织赛区工作。
第三条 x规程和参赛队及赛区具体协议中未授予的与女超联赛相关的任何权利均归中国足球协会所有。
第四条 现行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各项规程、指南、通知以及准则等文件均对所有参与和涉及女超联赛赛事准备、组织以及主办的各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2023年女超联赛参赛队为12支。
第二章 安保与保险
第六条 安保
(一)参赛队及其所在赛区以及相关政府机构有责任在各个赛事相关地点(包括赛场和赛场xx区域、道路及相关场所)制定并执行充分的安保措施,安保措施覆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相关人员:
1.所有参赛队运动员、官员及工作人员。
2.所有竞赛官员和工作人员。
3.媒体人员。
4.赞助商及商业合作伙伴。
5.现场观众。
(二)各参赛队及其所在赛区应根据《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和《加强全国足球比赛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协同当地公安机关,制定并向女超联赛委员会提交一份赛区安保计划。
(三)为保障运动员和比赛官员人身安全,各参赛队及其所在赛区必须在体育场为运动员和比赛官员提供安全、独立的进出通道。
(四)如果未对安保做出有效安排和计划,参赛队及其所在赛区将会受到处罚。
第七条 保险
(一)建议参赛队或赛区对举办的女超联赛主场相关联的风险和责任进行投保,此类保险应可向受伤人员或者受损物品和财产承担确定的适当数额的赔偿责任。
(二)各参赛队对其所在赛区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通过适当的保险合同进行覆盖。
(三)参赛队应自行负责其代表团在女超联赛所有比赛中包
括运动员和官员在内的保险问题(包括住院和外科手术)。且参赛队必须保证中国足球协会和相关赛区将免遭此类诉讼或者承担责任。
第三章 技术规程
第八条 竞赛规则与有关规定
(一)比赛执行国际足球理事会《足球竞赛规则 2022/2023》,若赛季中需要更新规则,以中国足协统一通知为准。
(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根据国际足联或亚足联要求制定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执行中国足球协会制定的最新《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中国足球协会关于违规违纪的停赛执行细则》、《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管理规定》。
(四)执行女超联赛委员会制定的女超联赛文件和根据女超联赛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的其他规定和通知。
(五)在每场比赛中,每队可报名首发上场运动员11名,替补运动员11名,可从中替换5名,被替换下场运动员不得重新被换上场;11名首发上场及11名替补运动员中可包括最多3名同时在俱乐部、会员协会和中国足协注册的外籍运动员,比赛中可同时上场外籍运动员最多2名;港澳特区和台湾地区球员参照足球字﹝2022﹞524号《中国足球协会关于2023年全国成年女足联赛球员注册、转会及报名工作的通知》执行。
(六)每支球队在上下半场比赛过程中只允许执行最多3次
替换程序;另外中场休息时也可以进行替换,中场替换不计入球队替换程序次数。如果双方球队同时换人,则视为双方各执行了一次替换程序。
(七)如果比赛双方有一方上场比赛运动员少于7人,则比赛将被中止。在此种情况下,主办方将对产生的后果做出最终决定。
第九条 比赛持续时间
每场比赛应当进行90分钟,分为上下各45分钟两个半场,以及两个半场中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中场休息时间(上半场终场哨响到下半场开场哨响)。
第十条 中止比赛
如果由于任何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天气原因、照明灯故障等事故在正常比赛时间结束之前,裁判员认为应中止比赛,则应当随后采取以下措施:
(一)比赛将被暂停30分钟,以等待情况得到有效改善后将比赛重新开始,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以提前重新开始。
(二)比赛被暂停30分钟后,如果裁判员认为再延长一段时间可恢复比赛,则可再延长30分钟。如果第二个30分钟后比赛仍未能得到恢复,裁判员必须宣布中止该场比赛。
(三)在中止比赛情况下,主办方应在裁判员做出中止比赛决定后2小时内决定比赛中止时的结果是否有效,或在考虑体育精神及组织等因素前提下,决定是否进行补赛或重赛。
(四)不可对本规程此条款提出申诉。
(五)如果因不可抗力,比赛被宣布中止,此比赛应优先考
虑择期完成剩余的比赛时间,而不是重赛全场比赛,被中止时的比分等情况依然有效。当主办方决定将比赛恢复完成时,具体应遵循如下原则:
1.比赛从原被中止时的比赛时点恢复,恢复时所有场上球员、替补球员要与比赛被中止时一致。
2.不能对替补球员名单中的球员进行增加、更换。
3.不能增加可换人的次数。
4.比赛的红、黄牌依然有效,被罚出场的人员依然不能重新回到比赛场地参加比赛。
5.所有与此比赛有关的其他处罚依然有效。
6.恢复比赛的时间(在随后可预见的时间)与比赛地点由主办方决定。
7.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后续问题由主办方决定。第十一条 比赛取消
如果比赛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它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不适宜比赛、天气原因、照明灯故障等事故而使比赛无法正常开始,则应随后采取以下措施:
(一)决定重新安排本场比赛前,比赛将被推迟30分钟,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以提前开始。
(二)如果裁判员认为再延长一段时间比赛即可开始,则可再至多延长30分钟。如果第二个30分钟结束后比赛仍未开始,裁判员必须宣布取消该场比赛。
(三)在取消比赛的情况下,主办方应在裁判员做出取消比赛决定后3小时内,在考虑体育精神及组织等因素前提下,决定是否重新安排比赛,或是否采取其他必要行为,或决定延续该
比赛。与该场比赛相关的处罚措施依然有效。
(四)不可对本规程此条款提出申诉。第十二条 体育场
(一)女超联赛使用的体育场必须符合《中国足球协会女超联赛体育场标准》规定。
(二)比赛体育场由各参赛队所在会员协会申报,且服从女超联赛委员会进行的审查和提出的要求。
(三)参赛队除确定一个主场体育场外,必须再准备一个符合《中国足球协会女超联赛体育场标准》的备用体育场。主体育场及备用体育场应在所属会员协会管辖区域内。
(四)比赛城市及xx城市必须有民用机场和火车站,体育场与机场或火车站之间的距离原则上汽车行程不得超过两小
时。
(五)如果主队参赛队认为比赛场地不适合比赛,需要更换比赛主场地,必须提前21天向女超联赛委员会申请批准(由女超联赛委员会负责通知客队)。如果主队所在会员协会未能按上述要求申报,将承担所有相关方的差旅、餐饮、住宿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六)如果客场比赛参赛队前往体育场后对体育场相关设施产生疑问,必须向比赛监督提出,比赛监督将征求裁判员的意见后决定比赛场地是否适合比赛。如果裁判员认为比赛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任何包括但不限于体育场不适宜比赛、天气情
况、照明灯故障等事故而无法开始,则按第十一条比赛取消处理。
(七)同一赛季,除非所处环境超出控制能力,各参赛队必
须在联赛中始终使用同一体育场作为比赛主场。如果变更主 场,参赛队必须提前21天向女超联赛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关于为何不适于比赛的主场照片、可视性证据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官方正式证明或确认文件。
(八)在收到变更申请及相关必要证明和文件后,女超联赛委员会将根据参赛队提供的新主场体育场情况,做出准许参赛队更换主场的决定,拟更换的该体育场必须符合《中国足球协会女超联赛体育场标准》规定。
(九)体育场变更申请被批准前,女超联赛委员会拥有对体育场审查的权力,审查成本将由提出申请的参赛队负担。
(十)如果参赛队无法在女超联赛委员会规定的最终期限确定可替代体育场,女超联赛委员会将在中立城市或地区为其选择比赛场地。该参赛队必须在女超联赛委员会指导下,与中立城市或地区所属会员协会及相关部门合作管理和组织比赛,相关费用由该参赛队承担。
(十一)在赛季任何时间内,不论任何原因,如果女超联赛委员会认定某一体育场不适合举办女超比赛,女超联赛委员会可与参赛队协商并根据《中国足球协会女超联赛体育场标准》规定,建议一个替代体育场,如果该参赛队在规定的最终期限内未能确定可替代体育场,女超联赛委员会有权决定替代体育场(参赛队备用体育场、中立城市或地区体育场、对方主场)。
(十二)严禁比赛或官方训练中在体育场上空使用无人机或其他飞行器。
1.无人机被禁止使用的区域范围包括体育场或者训练场地上空。
2.主办方对涉及包括但不限于观众、持权转播商及任何个人使用无人机负有监控和管理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比赛场地
(一)比赛监督在到达赛区后即对体育场进行检查,确保比赛场地、设施符合《足球竞赛规则》及《中国足球协会女超联赛体育场标准》的相关规定。如果未能达到《足球竞赛规则》和《中国足球协会女超联赛体育场标准》规定,比赛监督将要求赛区进行整改。
(二)如果在比赛开始前仍未满足《足球竞赛规则》和《中国足球协会女超联赛体育场标准》规定,则视为主场参赛队违反规定,主场参赛队将失去该场比赛资格,并判罚主场俱乐部该场比赛0:3负,后续处罚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做出。
第十四条 替补席和技术区域
(一)比赛替补席每队19个座席,其中运动员11个座席,官员8个座席。
(二)只有参赛队正式报名的运动员、官员才能在替补席就座,其他人员不得入座,替补席就座官员必须佩带相应证件。
(三)替补席上所有人员必须穿着与场上运动员和裁判员有明显颜色区别的服装装备。
(四)主队应使用第四官员席(从四官席面向球场)左侧替补席。
(五)参赛队报名的领队比赛时必须在替补席就坐,管理替补席秩序是参赛队领队的职责之一,本方替补席任何人员违
纪,都将视情节追究参赛队领队的管理责任。
(六)被裁判员罚离替补席的教练员,赛后不得出席新闻发
布会,但需由领队或其他教练员代为出席。
(七)替补席和技术区域严禁吸烟(请同时遵守体育场有关公共区域禁烟的规定)。
第十五条 官方倒计时
(一)所有参赛球队必须严格遵守《2023年女超联赛官方倒计时程序》的相关规定。
(二)赛季中任何违反《2023年女超联赛官方倒计时程序》的球队,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将根据比赛监督、裁判监督和裁判员的报告进行处罚;对于屡次违反,或因球队违反
《2023年女超联赛官方倒计时程序》对电视直播造成影响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将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热身
(一)如天气情况允许,比赛队可在比赛开始前50分钟在比赛场地进行热身,比赛开始前20分钟必须结束热身,返回更衣室(因开幕式等官方活动需要或天气、场地原因,比赛监督在报请主办方同意后可适当调整,参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二)在比赛进行期间,每队同时最多有6名运动员可在最多2名官员(当场比赛报名的替补席官员)带领下在其替补席近侧球门后或比赛监督指定的区域内进行无球热身(守门员可以进行持球热身)。
(三)比赛进行期间热身。在两侧球门后的广告牌后面必须设有供替补球员热身的区域。
第十七条 官方训练
(一)客队有权在比赛日前一日与开球时间相同的时间段在比赛体育场内进行一个小时的官方训练,体育场应确保场地条
件(灯光、划线、球门、球网等)达到与比赛要求一致的水 平,同时在客队官方训练开始前30分钟允许客队使用客队休息室及相关设施;如客队选择其它时间进行官方训练,需协调赛区体育场、主队训练时间并报比赛监督同意。
(二)如果因天气原因,确实无法安排官方训练,则由比赛监督决定,参赛双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比赛监督的决定:
1.取消客队在比赛场地的官方训练,但赛区必须为客队提供具备良好训练条件的其它训练场。
2.由客队穿平底训练鞋在比赛场跑道(比赛草坪外)进行训练。
第十八条 赛前训练场地(非官方训练场地,使用时间为1小时)
(一)各赛区必须为客队无偿提供一块经女超联赛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天然草坪足球场作为赛前训练场地,客队需提前告知在赛区的训练时间安排。
(二)除经女超联赛委员会同意,各女超联赛参赛队应只使用赛区组委会官方指定并由女超联赛委员会批准的女超联赛训练场地。
第十九条 比赛用球
(一)比赛和训练用球由中国足协分批统一配发给各赛区、参赛队。
(二)参赛队赴客场比赛需自行携带训练用球。第二十条 比赛日程安排
(一)2023年女超联赛竞赛日程由女超联赛委员会制定,参赛队必须严格遵守。
(二)因国际足联、亚足联调整有关赛程,或遇到不可抗拒原因,女超联赛委员会有权对既定赛程做出调整或更改。
(三)女超联赛所有比赛的比赛日期及开球时间,由女超联赛委员会协商版权转播商确定,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四)因电视转播及商务活动要求,女超联赛委员会有权调整所涉及场次的比赛日期、开球时间、比赛场地等,但原则上应在原定比赛日前两周做出更改决定并通知有关赛区、参赛队及其他单位。
(五)如赛区及参赛队因自身原因希望调整原定赛程,应同时征得:对方参赛队、主场赛区、转播电视台、女超联赛赞助商同意意见后,至少于原定比赛日前21日向女超联赛委员会提出申请,女超联赛委员会将根据申请及有关方面意见做出决
定。
(六)除非主办方同意,参赛队其它比赛不得与既定的女超联赛赛程发生冲突。
第二十一条 赛制
(一)竞赛办法
女超联赛以主客场循环赛制进行。
(二)决定名次办法
1.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2.女超联赛当年度比赛全部完成后,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3.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在当年女超联赛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当年女超联赛全部比赛中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6)“公平竞赛积分红黄牌减分”少的列前(每张黄牌减1分、每张红牌减3分,两黄变一红按照一张红牌计算);
(7)以抽签办法决定名次。
(三)降级与升级
1.2023年女超联赛第12名直接降级,女超联赛第11名与
2023年女甲联赛第2名进行单场附加赛,胜者参加2024年女超联赛,负者参加2024年女甲联赛。比赛为单场淘汰赛, 90分钟内出现平局则直接进行罚球点球决胜。比赛场地首选为女超联赛参赛队主场,次选为女甲联赛参赛队主场,第三选择为中立场地。升降级附加赛比赛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参赛资格、场地、竞赛、安保、商务、新闻等),统一由中国足球协会确 定。
2.2023年女甲联赛第一名参赛队将直接升级参加次年女超联赛。
3.如因各种原因导致参赛球队减少等特殊情况出现时,由女超联赛委员会决定相关事宜。
第四章 参赛队参赛资格与报名
第二十二条 参赛队参赛资格
(一)符合下述条件女足参赛队可以派队参加女超联赛:
1.已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完成注册。
2.参赛队原则上须拥有一支U-18青年梯队或U-16少年梯 队,并参加了中国足球协会当年组织的相应组别的正式比赛。
3.女超联赛参赛球队必须报名参加当赛季中国足球协会全国女子足球锦标赛和女子足协杯赛,未报名参加上述赛事的球队将会视情节给予纪律处罚直至扣除女超联赛积分。
(二)主办方有权对参赛队及其运动员和官员的参赛资格做出最终决定,不得对该决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参赛队报名
(一)参赛队按中国足球协会报名通知要求报名。
(二)俱乐部(运动队)名称应报全称及简称:
1.全称为:“地域名+俱乐部名+俱乐部队冠名+女足队”。
2.简称为:地域名+俱乐部名或俱乐部队名,简称长度不应超过7个字。
3.参赛队只能有一个冠名,冠名可以是企业或品牌名称,但不得有商品或服务类别、组织形式等,同时参赛队冠名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商标法、广告法等)。
4.报名与上述要求不符时,女超联赛委员会有权按照该参赛队法定名称和参赛队冠名的上述规定,予以纠正。
5.一旦报名完成,参赛队名称在本赛季内,不得变更。第二十四条 责任与义务
参加女超联赛,参赛队则应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际足球理事会发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遵守与中国足球协会所签订的所有协议及中国足球协会发布的各项相关规程、管理办法、决定、指南和通知以及适
用的国内法律法规。
(三)接受女超联赛委员会根据本规程针对女超联赛的行政、纪律以及裁判事宜所做出的决定或者由中国足球协会相关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四)承认中国足球协会相关规程认定的仲裁机构的管辖效力。
(五)在女超联赛整个赛季期间派最强参赛队参加比赛。
(六)遵守公平竞赛原则。
(七)在女超联赛过程中,无论在其主场和到达客场赛区至离开这段时间内,参赛队对其运动员、官员、工作人员、球迷以及任何附带责任人群的行为负责。
(八)主场比赛期间,在参赛队、所在赛区以及女超联赛委员会的共同努力下,根据本规程各项规定,对比赛的举办工作做出适当安排。
(九)主场比赛期间,保证竞赛官员、客队运动员和官员、工作人员、赞助商、客队球迷和媒体在体育场的通行权不受性别、种族、宗教以及国别歧视的干扰。
(十)客场比赛时,接受主场赛区和参赛队在女超联赛委员会指导下所做出的相关安排。
(十一)根据本规程以及女超联赛委员会发布的工作指南和通知中的规定,出席并参加由女超联赛委员会或者相关赛区组织的所有官方活动,如赛前联席会、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媒体、商务和公益活动等,任何未按要求出席活动的运动员或者官
员,女超联赛委员会将报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对其做出相关处罚。
(十二)女超联赛所有报名参赛的运动员和官员,如被提名获得女超联赛年度奖项,则必须按照要求参加相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弃权和罢赛
(一)未报名、或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获得注册参赛资格证、或处在停赛期、或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未被允许参赛的运动员,代表某队参加了比赛。该俱乐部队此场比赛按弃权处理。
(二)弃权的处理:
1.一方参赛队比赛弃权,另一方参赛队以3﹕0获胜,如果比赛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当时实际结果为准。
2.双方参赛队比赛弃权,双方参赛队本场比赛均无成绩,计0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属罢赛:
1.并非因主办方认可的不可抗拒原因,且未获得主办方批准,未参加竞赛赛程规定的比赛。
2.拒绝按照主办方安排参加补赛或改期的比赛。
3.拒绝按照裁判员要求,在五分钟内恢复中断的比赛或者在比赛结束前擅自离开比赛场地。
4.中途退出联赛。
(四)参赛队中途退出联赛,所有球队已经与之比赛的成绩和红、黄牌取消,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将进行追加处罚。
(五)弃权与罢赛参赛队必须赔偿其他参赛队及其所在赛区、中国足球协会、女超联赛委员会及其商业和电视合作伙 伴、赞助商由此所遭受的损失,赔偿数额由女超联赛委员会根据相关合同、协议及实际造成的损失决定。
(六)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可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
则》及《中国足球协会关于违规违纪的停赛执行细则》做出进一步处罚。
(七)在遭遇不可抗力情况下,女超联赛委员会可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精神采取一切其认为必要的措施和行动。
第五章 运动员和官员报名与参赛资格
第二十六条 运动员和官员参赛条件和报名
(一)符合下述条件运动员可以报名参加女超联赛:
1.2006 年 12 月 31 日(含)以前出生的运动员具备参赛资
格,其中允许报 3 名 2006 年龄段运动员。
2.与符合女超联赛参赛资格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3.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完成注册。
4.取得《中国足球协会职业球员卡》(以下简称:球员卡),暂无球员卡的运动员必须取得球员卡编码。
(二)符合下述条件的教练员可以报名参加女超联赛:
1.与符合女超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2.在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完成注册。
3.报名教练员应持有各洲际或中国足球协会认证的相关级别教练员证书并经中国足球协会技术部审核确认。
4. 2023年女超联赛参赛队伍主教练原则上须持有A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或同等及以上级别证书,助理教练须持有B级以上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
(三)符合下述条件的医务人员可以参加女超联赛:
1.拥有足球医务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2.与符合女超联赛参赛资格的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四)参赛队官员、运动员联赛报名:
1.各参赛队最多可报名15名官员,其中可报名领队1名、主教练1名、助理教练员3至4名、守门员教练员1名、体能教练员1名、新闻官1人(专职)、队务1-2人、队医和翻译各1至3名,并均须符合上述资格规定(只有报名人员可在替补席就座,报名时必须附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版照片和俱乐部签署有效工作合同复印件)。
2.在中国足协注册的运动员报名最多为35名(包括最多报名3名外籍运动员,守门员不得报名港澳特区、台湾地区和外籍运动员),本赛季最多可注册4名外援。
3.在本赛季转会窗口可转入并注册不超过 15 名国内职业球
员。
4.运动员报名号码为1至60号,赛季内同一名运动员在同一
个参赛队号码不得更改,其中1号必须为守门员,报名运动员中不少于3名守门员。每个参赛队在同一赛季女超联赛中,一个号码只能被一名运动员使用,同一名运动员在2023年女超联赛报名号码需与足协杯、女足锦标赛报名号码相同。
5.未完成注册、转会手续的运动员不得报名;
6.港澳特区和台湾地区球员的注册及转会办法,将按照足球字﹝2022﹞524号《中国足球协会关于2023年全国成年女足联赛球员注册、转会及报名工作的通知》及足球字﹝2015﹞649号
《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执行。
7.根据制作《秩序册》需要,报名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
提供相关资料。
(五)报名变更:
1.参赛队官员变更时,必须至少于赛前5日向女超联赛委员会书面申报,并将被替换人员的替补席官员证件交还,经女超联赛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并向中国足球协会竞赛部提交工作合
同、完成注册手续后方能变更报名并随队工作。
2.如中国足球协会所属报名运动员在参加各级中国国家代表队比赛、训练中负伤,并经国家队队医确认,不能参加本赛季余下比赛,可申请批准额外更换相应名额运动员,更换的运动员完成注册及更换手续后,即可代表报名参赛队参赛。
3.完成年度注册并根据赛事通知要求报名参赛,经中国足球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由女超联赛委员会向符合条件的运动员和官员发放参赛证件。如果证件丢失或损坏,参赛队需支付相关费用为运动员和官员补制新证(100元/个);更换官员(主教练)完成补报名手续后,如女超联赛委员会未能及时下发参赛证件,则由女超联赛委员会向当场比赛监督下发临时通知,比赛监督收到通知后,方可允许相关官员赛时进入替补席就坐。
4.派遣无资格运动员上场比赛,参赛队将被视作弃权。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有权对违规参赛队、相关运动员以及参赛队官员做出进一步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上场运动员名单
(一)每场比赛赛前联席会上,由比赛监督对所有可能列入比赛上场队员名单的运动员进行资格检查,核验参赛证件和居民身份证,不合格的运动员不能列入《上场队员名单》参加当
场比赛。
(二)比赛开球前90分钟,参赛队在抵达体育场后填报《上场队员名单》(11名首发运动员和11名替补运动员)并提交给比赛监督,比赛监督和第四官员对报名运动员、替补席官员进行服装检查、身份确认。比赛前60分钟,双方俱乐部队和比赛监督对《上场队员名单》签字确认。
(三)从比赛监督签字确认《上场队员名单》后到比赛开球前,如因运动员受伤等原因俱乐部队申请更改《上场队员名
单》,要求如下:
1.只能从原上场名单中的11名替补运动员更换因伤不能上场运动员。
2.被换下的原首发运动员不得再列入替补运动员名单。但当场比赛仍须在替补席就坐,如确实伤情较重,应征得比赛监督同意后,方可离开替补席进行治疗,但也不能因此逃避可能的兴奋剂检测。
3.列入替补名单运动员人数将相应减少并不再增补。
4.比赛中可换人数仍为不超过5人。第二十八条 参赛队官员
(一)参赛队伍必须报名一名领队代表参赛队与比赛监督就比赛相关事宜进行协调。
(二)参赛队必须指派一名新闻官在比赛前一日至比赛后一日进行全职工作,所指派的新闻官必须为根据本规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所报名官员之一。
(三)参赛队领队或主教练必须出席赛前联席会,比赛监督有权根据比赛的实际情况要求领队、主教练及有关工作人员同
时出席联席会。主教练必须出席赛后新闻发布会。对于受到纪律委员会做出停赛处罚的官员(包括禁止进入替补席、停赛、禁止进入体育场(馆)、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等)在处罚期内不得出席赛前联席会和赛后新闻发布会,由执行领队或执行教练员代为出席。对于无故不参加赛前联席会和赛后新闻发布会的官员,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将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中国足球协会关于违规违纪的停赛执行细则》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六章 赛区接待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参赛队接待(对等接待)
(一)赛区为客队提供从机场、车站或码头到驻地的交通接送,安排训练、比赛、会议用车,相关费用由赛区承担。
(二)客队在赛区的食宿可由客队自行联系和安排,并事先通知赛区委员会,也可经女超联赛委员会批准,由赛区指定客队所住酒店。
第三十条 竞赛官员接待
赛区接待赛区协调员、比赛监督1人、裁判监督1人、裁判员4人、技术调研员1人(如指派)。接待条件、标准及支付办法,按照《2023年中国足球协会女超联赛相关经费标准及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接待
(一)因工作需要,女超联赛委员会向赛区派遣其他工作人员时,由赛区负责接待。
(二)接待标准参照比赛监督标准执行。第三十二条 参赛队抵离赛区
(一)参赛队自行支付其由俱乐部所在地至赛区的往返交通费用。
(二)所有参赛队必须至少于比赛日前1日中午12时前抵达赛区,按时参加赛前联席会和官方训练。如参赛队由于非女超联赛委员会认可的不可抗力造成的航班、火车等交通原因,未按时抵达赛区参加赛前联席会和官方训练等官方活动,该参赛队将受到相应处罚。
(三)参赛俱乐部在参加女超联赛比赛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其他比赛。
第三十三条 赛区义务
(一)提供一间至少能容纳20人并配有写字板和投影仪的会议室,供比赛当日举行赛前联席会使用。
(二)比赛时,为比赛监督、赛区协调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配备对讲机。
(三)主场赛区在比赛结束后2小时内向比赛监督及裁判组提供比赛录像及播放设备,并于第二日12时之前,以快递形式向中国足协女子足球部邮寄存贮比赛录像的移动存储器,主场赛区要保证比赛录像为高清画面并且是比赛全过程录像。
(四)未能提供本条所规定内容的赛区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七章 新闻媒体
第三十四条 总则
参赛队必须按《中国足球协会女超联赛体育场标准》的规定提供所有新闻媒体设备及设施。
第三十五条 媒体证件
(一)中国足球协会统一制作媒体证件。媒体证件类型为文字记者、摄影记者、主播台、持权转播商、非持权转播商。
(二)女超联赛记者标志服分为5个类别:官方摄影
(official)、持权传播商(RTV)、主播(HB)、现场新闻采集
(ENG)、摄影(PHO),以不同颜色进行区分。进入每个区域的新闻媒体人员必须正确穿戴记者标志服。中国足球协会负责制作相关媒体记者标志服,赛区负责在比赛前后发放和回收标志服。
第三十六条 媒体区域
(一)文字记者或者广播电台记者不得进入比赛场地及球场边线与观众席之间的区域。在比赛前、比赛进行期间以及比赛后,均严格禁止任何媒体记者进入俱乐部队更衣室、运动员通道及技术区域。
(二)只有主播电视台和持权转播台的摄影师和必要技术人员,在经赛区新闻负责人许可后,可以进入球场边线与观众席之间的指定区域,但必须佩带相应的证件和穿着记者背心。
(三)赛区委员会负责确保女超联赛的转播权受到保护,并且在未得到女超联赛委员会允许前不得允许任何广播公司工作人员和摄像技术人员进入体育场。
第三十七条 官方训练
官方训练必须向媒体开放。如果参赛队不希望开放其官方训练,则需至少将其前十五分钟训练向媒体公开。如果官方训
练在比赛体育场进行,媒体可进入区域需与比赛日其可进入区域相同,并且这些区域必须由安保人员维持秩序。
第三十八条 新闻发布会
(一)比赛结束十五分钟内,主场赛区应准备好赛后新闻发布会相关场所及设备。
(二)如参加新闻发布会人员中有外籍人士,相关参赛队必须提供翻译人员。
第三十九条 采访
(一)如果女超联赛委员会提出要求,双方参赛队应保证其主教练和一名运动员在比赛前一日或比赛日当日球队抵达后或赛后接受主播台(或者持权转播台)不超过5分钟采访,以用于女超联赛新闻报道。
(二)未经允许,比赛期间参赛队官员和运动员不得在场地内或场边接受采访。
第四十条 如参赛运动员、官员及其俱乐部和赛区违反第七章相关规定,将报请纪律委员会进行处罚。
第八章 比赛装备
第四十一条 女超联赛比赛服装装备
(一)参赛队装备必须遵从国际足球理事会最新版本《足球竞赛规则》的规定。
(二)女超联赛比赛装备管理规定从俱乐部抵达赛场起至离开赛场期间有效。
第四十二条 比赛服
(一)参赛队必须上报两套颜色不同的比赛服,一套深颜色,一套浅颜色,并指定一套为主场比赛服,一套为客场比赛服。
(二)比赛双方参赛队,必须携带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到达赛区并在比赛日带到赛场。
(三)比赛双方参赛队必须穿着颜色差异明显的比赛服,并经裁判员认可。如裁判员或比赛监督认为参赛队双方比赛服颜色可能引起混淆或不适合电视转播,将有权要求更改比赛服颜色。主队应穿主场比赛服(不应混穿),客队避开主队比赛服颜色选择比赛服,如有必要,经比赛监督和裁判员认可后,可将本队主客两种比赛服混穿。两队确定比赛服装颜色后,裁判员会根据两队比赛服装颜色选择裁判服装颜色,如果裁判员及助理裁判员上衣服装颜色与守门员上衣服装颜色冲突,则守门员必须更换比赛服上衣颜色。比赛监督对比赛服装颜色有最终决定权。
(四)比赛服号码颜色应与比赛服颜色显著不同(浅色号码在深色服装上或相反);对于有条纹颜色搭配的比赛服,为保证视觉效果,应在比赛服保留一块纯色位置供印制号码。
(五)比赛时运动员护踝和脚踝绷带必须与袜子同色或透明,铲球紧身裤和短裤颜色必须一致。
(六)比赛服装号码必须与报名表相符,不得更改、无号或重复。
第四十三条 责任
女超联赛比赛装备管理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女超联赛委员会所有。女超联赛委员会不承担违反女超联赛比赛装备管理规定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第九章 医疗与兴奋剂检测
第四十四条 医疗
(一)医疗设施和药品
1.主场赛区必须按照《中国足球协会女超联赛体育场标准》的相关规定在比赛场地提供医务室及相关医疗设施及药品。
(二)医务人员
比赛期间,主场赛区必须配备如下医务人员:
1.体育场医务室内必须配备一名有资格的医师和训练有素的急救护理人员若干名。
2.场地医护服务:一名场地急救医师、八名担架员、1-2辆配有急救设备的救护车。
3.兴奋剂检测及监管人员:一名兴奋剂检测助理、四名兴奋剂检测陪护、足够的安保人员。
(三)如果赛区未能提供相关设施、人员、药品和物品,将受到相应处罚。
(四)参赛队必须为其参赛队所有成员的住院、外科手术和专业医疗检查支付所有费用。
第四十五条 兴奋剂检测
(一)女超联赛严禁参赛运动员使用兴奋剂。
(二)兴奋剂检测相关工作按照兴奋剂检测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纪律处罚和程序
第四十六条 红黄牌及停赛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中国足球协会关于违规违纪的停赛执行细则》规定,在女超联赛同一赛季中,同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计3次,自动停赛1场,同一名官员被出示黄牌累计2次,自动停赛1场;同一名运动员或官员第1次被出示红牌,自动停赛1场,第二次被出示红牌,处停赛2场,第三次被出示红牌,处停赛4场,依此类推,加倍停赛;比赛中被出示红牌的运动员和官员必须返回更衣室,不得再次进入比赛场地和技术区。如有轮空、补赛或比赛场次日期调整,自动停赛按时间顺序进行;如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针对相关情况做出加重或减轻处罚的决定,以纪律委员会的决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纪律处罚
(一)女超联赛中违规违纪行为和事件,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根据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的报告或其它视频材料等进行处理。
(二)如果女超联赛委员会认为存在违规行为,则有权在无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报告时启动调查程序。
第四十八条 运动员或官员使用暴力
在赛区,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更衣室、训练场地和下榻酒店,被裁判员或比赛监督报告的任何运动员或官员的违反纪律行为和暴力行为,将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依照相关规程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申诉
(一)本规程中申诉是指针对直接影响女超联赛比赛的事件
(如比赛草坪状况和场地标记、标线、比赛装备、运动员比赛资格、体育场设施、比赛用球等)和违反本规程的行为进行的申诉。
(二)由裁判根据比赛相关事实做出的场上判罚为最终判罚,对此不得提出申诉。
(三)除非另行规定,提出申诉首先应该在比赛结束后2个小时之内,由相关参赛队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比赛监督,同时应立即准备一份书面报告(包括最初申诉的复印件)在该比赛结束后2日内提交给女超联赛委员会。
(四)对发生在比赛进程中的申诉,俱乐部队领队应该在比赛结束后的2小时内向比赛监督提交书面申诉进行确认。
(五)如果向女超联赛委员会提出没有事实依据的或者不负责任的申诉,纪律委员会将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六)当该场比赛结束2日后,所有在此条款中描述的申诉都将不被受理。
第五十条 诉讼仲裁
(一)禁止参赛队及其所属赛区、会员协会及其运动员或官员将争端提交到当地法庭,但可以按照适当程序提交到中国足球协会的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二)对于涉及中国足球协会、参赛队、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联赛、参赛队运动员、官员和持证经纪人的女超联赛相关纠纷,应迅速在第一时间协商处理。
(三)如果上述申诉手段均已动用且问题未得到解决,或者有可能提出正式申诉成为女超联赛中诉讼案件,则由中国足球
协会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十一章 运营与管理第五十一条 赛区协调员和比赛监督
赛区协调员和比赛监督由中国足球协会派遣,代表中国足协按照《赛区协调员工作职责程序与要求》和《比赛监督工作职责程序与要求》指导、协调赛区工作,对比赛和赛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并向中国足协负责。
第五十二条 裁判监督和裁判员
一、裁判监督、裁判员、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由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进行选派。
二、裁判人员参加女超联赛工作,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女超联赛委员会各项规定。
第五十三条 女超联赛经营
(一)女超联赛标识、冠名赞助商及各级官方赞助商由中国足协及其授权机构统一经营。
(二)场地广告
2023年女超联赛场地广告种类及权益分配按《中国足球协会女子超级联赛商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赛区需按要求制作、摆放及维护广告制作物。赛区自主经营的广告权益,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电视转播权
女超联赛全媒体版权,由中国足协及其授权机构负责统一经营。
(四)其他有关经营的要求按《中国足球协会女子超级联赛商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五十四条 女超联赛费用
(一)主办方承担下列费用:
1.女超联赛的整体组织费用。
2.赛区协调员、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和技术调研员
(如指派)等交通、津贴费用。
3.向赛区下拨的基本办赛经费。
(二)赛区承担下列费用:
1.体育场租赁费用和比赛安全保卫费用。
2.赛区协调员、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和技术调研员
(如指派)等在赛区的食宿费用。
3.比赛官员、客队比赛、训练及会议用车费用。
4.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第五十五条 奖项
(一)“最佳”奖项
1.评选“最佳运动员”奖、“最佳射手”奖、“最佳守门员”奖、“最佳教练员”奖、“最佳新人奖”。
2.评选“最佳裁判员”金、银、铜哨奖、“最佳助理裁判员”金、银、铜旗奖。
3.评选“最佳赛区奖”和“最佳人气赛区奖”。
4.评选“公平竞赛队奖”。
5.除非女超联赛委员会有其它决议,除上述奖项外,不设其它奖项,评选细则另行通知。
(二)奖杯与奖牌
第一名球队:获得奖杯一座并每人获得金牌一枚;第二名球队获得奖杯一座并每人获得银牌一枚;第三名球队获得奖杯一座并每人获得铜牌一枚(每队以 50 人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知识产权
中国足球协会是整个女超联赛赛季进行期间唯一且具有排他性的所有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包括当前和未来中国足球协会和女超联赛的名称、标识、商标、奖牌、奖杯、技术报告及出版物等的使用权利。以上提及的任何权利的使用都应该事先获得中国足球协会的书面同意书,而且必须遵照中国足球协会的说明和指导采取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五十七条 未尽事宜
x规程由中国足球协会解释,未尽事宜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事件都将由中国足球协会做出决议,该决议为最终决议。
第五十八条 批准
x规程由中国足球协会批准后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