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衡量学生学习质量,考核成绩 60 分以上(含)为及格,取得相应的学分,60 分以下为不及格,不取得学分。教学计划中必修课程(专指通识教育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参与 GPA 计算,计算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