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衡量学生学习质量,考核成绩 60 分以上(含)为及格,取得相应的学分,60 分以下为不及格,不取得学分。教学计划中必修课程(专指通识教育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参与 GPA 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北京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北京中医药大学章程》有关条款,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x规定适用于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留学生除外)的管理。其他本科教育形式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提供相应书
面证明,请假一般不能超过 2 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由招生与就业处组织各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报教务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入学前患病、短期内不能恢复,且不能坚持或不适合入校学习, 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三)自主创业或具有其他正当、充分理由的新生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口遣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因服兵役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提供由学校人民武装部审核的退役证明,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
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
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经校长办公会决议后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
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报到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事先请假暂缓注册。病假必须有当地医院诊断证明书和药费报销凭证,事假须有正当理由并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方为有效。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 2 周以上(含)不注册的,参照第三十七条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学生应在开学第 1 周提出申请,经学校有关部门核准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可在教育部规定的本(专)科各专业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一年(休学不计入学习年限)。高水平运动员在校学习时间可在其专业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二年
(休学不计入学习年限),超过此年限的,不予注册。
第四章 学生考勤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理论课、实验课、见习、实习、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教学活动都应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出勤情况可作为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一个
组成部分。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订本门课程考勤方法,采取点名、抽查、小测验等方式考勤,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由学院教办累计记录。
第十二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集中见习、毕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按每日 8 学时计算,迟到或早退 3 次以旷课 1 学时计算,并参照第五十六条处理。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需写请假申请书,经批准后假期方能生效。病假应提供校医院证明。学生一次请假在 3 日(含)内由学院学办批准,报学院教办备案;一次请假在 4 天至 2
周(含)由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一次请假在 2 周以上经
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一次事假一般不超过 2 周。请假期满后应办理销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学院应当及时回复学生本人。学生请假及销假的相关材料由教办进行备案。
学生在校外上课与实习期间需要请假的,3 日(含)内由承担教学任务单位的教务部门核查批准;超过 3 日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承担教学任务单位应及时和学生所在学院教办联系,并由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
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诊断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及时留存学院教学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病假、事假累计超过 6 周(含)的,应参照第二十七条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学习档案,在出具学生学业成绩时,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按形成性评价方案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以百分制(整数记录)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衡量学生学习质量,考核成绩 60 分以上(含)为及格,取得相应的学分,60 分以下为不及格,不取得学分。教学计划中必修课程(专指通识教育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参与 GPA 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百分等级记分 | 绩点 | 百分等级记分 | 绩点 |
90—100 | 4.0 | 68—71 | 2.0 |
85—89 | 3.7 | 64—67 | 1.5 |
82—84 | 3.3 | 60—63 | 1.0 |
78—81 | 3.0 | 60 以下 | 0 |
75—77 | 2.7 | ||
72—74 | 2.3 |
(一)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二)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体残、体弱需上保健体育课的,应在开课两周内由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交校医院诊断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体育教学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安排。成绩评定采用保健体育课评定办法,成绩最高记 60 分,成绩单上注明 “保健”标志。
第十九条 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修读的课程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学生所在学院制定修读方案,经教务处审核认定后可以计入相应学期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分折算工作每年由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 1/3,或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成绩单上注明“无资格”标志。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在成绩测算时按 0 分对待,成绩单上注明“作弊”标志。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确有悔改表现,由学生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可获得补考机会。
第二十三条 本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退学三年内,学生重新参加高考、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与重新修读专业培养计划课程名称、学时、学分相当,并且课程成绩高于 70(含)分,经学校教务处认定,按原成绩记录。经学生所在学院评估,学校认可,插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 自修、缺考、缓考与补考
第二十四条 凡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3.7、且无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可申请以自修方式修读课程。教学
计划要求的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及每门课程的实验、见习、实习、及各独立设置的实践环节,不能自修。
选择自修方式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 2 周填写“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后,向开课学院提出申请,申请课程有先修课要求的,应事先取得先修课学分;经开课学院批准后,一份留存开课学院,一份送达任课老师,一份学生所在学院自存。自修本专业高年级课程需经教务处批准。被批准自修课程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
第二十五条 学生修读的必修课及独立设置的实践环节
考核不及格,应在业余时间利用教材、网络课件等工具自学完成,并参加补考。
第二十六条 必修课课程考试不及格,在全学程中有 2
次补考机会;缓考、缺考均占用考试机会。选修课只有 1 次考试机会,原则上不办理缓考与补考。
缓考、缺考、补考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缓考
学生因病、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时,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教办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因病须附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可以缓考。教办应及时将缓考学生名单送达任课教师,成绩单上注明 “缓考”标志。考试结束后补交请假申请的无效,按缺考处理。同一门课程只允许办
理一次缓考,缓考学生应在开学初与补考学生一同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如实记分。
(二)缺考
学生不参加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录,并在成绩单上注明 “缺考”标志。无故不参加考试的,不得参加补考。
(三)补考
学校于每学期开学初组织补考,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报名参加补考。课程补考成绩以该次卷面考试成绩为准,成绩超过 60 分,按 60 分记录;低于 60 分,按实际成绩记录。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因事可以申请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休学:
(一)经校医院审核,一学期内需休养 6 周(含)以上停课治疗的;
(二)根据考勤,学生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 6周(含)的;
(三)可能对本人或他人造成伤害、严重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被精神类专科医院诊断为严重精神疾病的;
(四)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生所在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休学需提交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提供学校指定
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 1 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 2
学年,累计不得超过 2 学年。休学时间以休学审批文件中所示时间为准 ,每学期考试周前两周不再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台港澳学生服兵役参照此条办理保留学籍。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需经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通过,方可休学。休学创业学生原则上可申请休学 2 年,经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批
准可继续休学,最长休学时限为 4 年。
第三十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审批通过后方可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学生休学期间,其医疗费按学校医疗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应持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精神类疾病需提交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精神类专科医院出具的下列证明之一,包括康复证明、复学证明、载明具有入(复)学能力的鉴定意见或鉴定结论等),经校医院审核,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学习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应征入伍保留学籍学生退役时应提供由学校人民武装
部审核的退役证明、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的学生应提供培养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复学后编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并按编入专业和年级交纳学费; 学生休学时所在学年已交学 费的,复学后从下一学年开始缴纳学费。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离校,不得参加学校教学活动、课程考核,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八章 降级
第三十三条 本科学生(不含第十六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所列学生类型)有下列情形的,一般应予降级:
(一)连续两个学期,首次考试(含必修课、选修课)不及格的课程(缓考、降级重修首次考试通过课程不计入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 15 学分以上(含)的;
(二)在校期间,首次考试(含必修课、选修课)不及格的课程(缓考、降级重修首次考试通过课程不计入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 20 学分以上(含)的。
第三十四条 达到降级标准学生本人不同意降级的,需学生申请,学生家长签署放弃降级知情同意书,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批。不同意降级的学生达到退学标准时,不得再申请降级,参照第三十七条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有一次降级机会,降级学生按降入班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降级后,达到退学标准,参照第三十七条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降级学生应按降级后所在年级教学计划的要求重新学习,已修课程考试成绩达 70(含)分以上的,可申请免修,未申请免修的课程须按重新学习后的考核成绩记录。在与降级后年级课程不冲突的情况下,经学生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允许修读以往学期不及格课程。
第九章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不计入处分):
(一)连续两个学期,首次考试(含必修课、选修课)不及格的课程(缓考、降级重修首次考试通过课程不计入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 25 学分以上(含)的;
(二)在校期间,首次考试(含必修课、选修课)不及格的课程(缓考、降级重修首次考试通过课程不计入不及格课程)学分,四年制(含第十七章所列学生类型)学生累计达到 30 学分以上(含)的,五年制(含第十六章、第十九章所
列学生类型)学生累计达到 35 学分以上(含)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审核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有关材料,由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由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后,并由送达人员、见证人签字,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直接送达时,学院可以通过校内公告、校园网站、
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八条 按下列规定办理学生退学相关事宜:
(一) 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对于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发给肄业证书;
(三) 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
(四) 学生退学后,不得复学。
第十章 转专业、转学
第三十九条 转专业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依据《北京中医药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拟转专业学生名单需经“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学生方可转入相应专业学习。
入学后学生因伤、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高考体检弄虚作假情形除外),可提出转专业申请,需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学校核定,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原则上可转入低于该生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成绩的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依据《北京中医药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第四十条 入学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
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
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 部学分,并达到所在专业相关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 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结业后,允许在结业一年之内回校申请补考,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记载时间为准。
第四十六条 对于学满一年以上办理退学的学生,修读学分超过 30 学分(含)的,发给肄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 依照学校安排,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十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十九条 学院负责本院学生学习成绩及其它相关
材料的审核,对符合《北京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经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的;
(二)必修课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 2.0(不含)
的。
第五十条 毕业时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后
一年内可以申请参加课程考试。若考试后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补授学士学位。具体程序依照《北京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
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或无
故缺席的,按旷课处理。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 10
学时(含 10 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累计 10~20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 21~30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 31~40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 41~50 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应予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认真遵守学校的考试纪律。对于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应依据《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考场规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经教育不改的,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
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xx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xx和申辩。
处分决定作出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由本人签收。同时根据违纪种类和违纪学生身
份报相应职能部门备案。送达办法参照第三十七条中相关内容。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12 个月期限,到期按《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要求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三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对于出现学业、学术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在诚信档案中记录有学业、学术失信行为的,将在转专业、推荐免试研究生、长学制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等选拔工作中取消资格。对出现学位论文抄袭、篡改、伪造等行为的(学校已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除外),将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取消其获得的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学业、学术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一)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
(二)窃取他人学术成果;
(三)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造假行为;
(四)伪造学业证明;
(五)其他与学业、学术相关的失信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退学、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相应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可依据《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进行申诉。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十六条 除上述条款以外涉及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所给予的纪律处分,依照《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五章 中医学专业七年制学生教育
第六十七条 上述规定适用于我校中医学专业七年制教育。
第六十八条 七年制学生硕士学位授予参照《北京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硕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一)必修课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 2.0(不含)
的;
(二)未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
(三)英语成绩未达到我校硕士学位授予相关要求的。
第十六章 中医学专业拔尖创新人才教育
第六十九条 上述规定除第八章、第十五章外,均适用于我校中医学专业拔尖创新人才教育。
第七十条 为促进中医教育更好服务于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为国家培养中医学专业拔尖创新人才,教育部批准学校开展中医学专业拔尖创新人才教育(9 年制、“5+3”一体化)。该教育采用选拔分流,按阶段培养的方式。选拔优秀学生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不能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的,分流至同年级本科生相关专业学习。
第七十一条 中医学专业拔尖创新人才教育(9 年制、 “5+3”一体化)学生选拔分流条件如下:
(一) 必修课程首次考试不及格学分累计达 15(含)学分以上的;
注:“缓考”首次考试及格课程不计入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
(二)理论综合考核Ⅰ、理论综合考核Ⅱ,经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
(三)必修课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 2.0( 不含)的;
(四)在第 8 学期末,中医学专业拔尖创新人才教育(9年制)学生英语成绩未达到我校大学英语六级要求的;中医学专业拔尖创新人才教育(“5+3”一体化)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 425(含)分的;
(五)在诚信档案中记录有学业、学术失信行为之一的;
(六)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
出现上述条件之一的,不能选拔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
第七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阶段学生应遵守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七章 中药学专业(4+2、4+4)学生教育
第七十三条 上述规定除第十五章、第十六章外,均适用于我校中药学专业(4+2、4+4)学生教育。
第七十四条 为促进中药教育更好服务于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为国家培养中药学专业优秀人才,学校开展中药学专业创新人才教育(4+2、4+4)。该教育采用选拔分流,按阶段培养的方式。选拔优秀学生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不能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的,分流至同年级本科生相关专业学习。学生达到降级标准的,降级至下一年级本科生相关专业学习。
第七十五条 中药学(4+2)学生应参加中药基础理论综合考试选拔,考核合格、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 425
(含)分,并符合我校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基本条件的,经推荐免试研究生相关程序,可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考核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分流至同年级本科生相关专业学习。
第七十六条 中药学(4+4)学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分流至同年级本科生相关专业学
习。
(一)理论综合考核Ⅰ、理论综合考核Ⅱ,经一次补考
仍不及格的;
(二)在诚信档案中记录有学业、学术失信行为之一的;
(三)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 425(含)分的;
(四)不能进入海外平台学习,且不符合我校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基本条件的;
(五)达到海外平台外语水平,但是必修课程首次考试不及格学分累计达 15(含)学分以上的;
(六)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
第十八章 高职专科学生补充规定
第七十七条 上述规定除第八章第三十三条、第九章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五章、第十六章、第十七章外,均适用于我校高职学生。
第七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降级:
(一) 必修课程未获学分达 20 学分(含)以上的;
(二) 毕业实习未完成的。
第七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必修课程未获学分达 30(含)以上的;
(二)第二次达到降级标准的。
必修课程未获学分采用“以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学分”与“当学期参加正常考试而不及格的课程学分”进行累加的办法计算,每学期补考结束后进行核算。必修课程未获学分达到上述降级标准后,学生不再参加开学初补考,直接作降级处理;达到上述退学标准后,作退学处理。
第十九章 台港澳学生补充规定
第八十条 上述规定除第十条中“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第三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十五章、第十六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外,均适合我校台港澳学生。
第八十一条 学生在其他医学院校修读过的基础课程,如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和我校相当,并且课程成绩高于 70分(含),在出具该课程所修学时数及考试成绩证明原件后,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教务处批准,可抵免相同课程学分,抵免课程在学生入学的第一学期一次性办理。抵免课程成绩统一按 70 分登入记分册,并注明“抵免”字样。专业课及选修课不允许抵免。
第八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降级:
(一)连续两个学期首次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学分,累计达 20 学分以上(含)的;
(二)因学习困难自动申请降级的。
第八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申请需在第一学年结束前提出,经过台港澳中医学部审核,教务处审批,同意转专业后由学
部安排分配具体转入专业和班级。
第八十四条 因台湾兵役政策需要请假的学生,提供《兵役通知书》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每学期不超过 4 周(含),
累计不超过 2 次。
第二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x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起施行,《北京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京中字[2010]137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例:学分绩点计算示例某学生修读 5 门课程:
成绩: 91 | 87.5 | 72 | 69 | 56 | |
学分: 4 | 3 | 4 | 2 | 3 | |
绩点: 4 | 3.7 | 2.3 | 2.0 | 0 | |
学分绩点: | 16 | 11.1 | 9.2 | 4 | 0 |
平均学分绩点=(16+11.1+9.2+4+0)÷(4+3+4+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