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立金門大學與外國(含大陸港澳)教育研究機構訂定學術合作合約
及協議注意要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15 日行政會議通過
一、國立金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本校與外國(含大陸港澳)教育研究機構(以下簡稱他校)訂定學術合作合約及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之有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提升本校國際聲譽,促進教職員生國際學術交流合作,可依雙方需要共同協商合作項目,交流項目可有交換學生、交換教授、合辦雙學位課程、學者互訪、合作研究、合開課程、合辦活動、期刊交流、奬座設立、獎學金設立等。
三、合約內容規範如下:
(一)合作精神及原則必須為平等、互惠。
(二)締約使用語言可採繁體中文版或英文版。
(三)必須包函合約名稱、合約起迄、簽約人、簽約日等項目,餘可視雙方需要酌予增加。
(四)內容協商方式:由主政單位與對方協商,可籍由電子郵件、傳真、電話、會談等方式進行協商。
(五)本校簽署代表人:若校級合約則為校長,院級合約則為院長,依此類推。
四、與國外他校訂定合作協議,無論屬何層級之合作協議,應先會請研究發展處及教務處知悉,並參酌意見修正之;如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約,另須會請研究發展處進行報部作業,教育部同意後始得簽約。
五、各單位依規定提案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合作協議草案。
(二)除為舊約之續約或更新者免附外,應附訂定合作協議之教育研究 機構簡介。
六、合作協議生效後,正本應送校史室妥為保管,副本送研究發展處及簽約單位備查。往後有任何異動,如終止、修正者,亦同。
七、可採郵寄或在簽約典禮中簽署合約,地點不拘。八、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書面約定應注意事項:
(一)詳閱教育部「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
(二)依據教育部規定辦理以下事項:
1.與大陸地區學校「簽署時,宜注意名稱問題,堅守交流『對等』立場」,並於雙方簽署後,將書面合約傳真至教育部大陸事務工作小組備查。
2.若學生交流計畫涉及學分承認或學位授予,應確認對方學校為教育部「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之一。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