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磁相容法規列管之設備。美國在臺協會並確認,美國對於自中華臺北輸入涵蓋於本信函之設備,將引用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議之一般條文、附錄 A、及附錄 B 第一階段程序之規定。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議如附件以供參考。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電磁相容性檢驗相互承認協議換文(中譯本)
中華民國88年3月16日中華民國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xxx與美國在臺協會理事主席xxx於華盛頓簽訂;並於88年3月16日生效
美國在臺協會關於中美電磁相容性檢驗相互承認協定之信函代表閣下
:
茲奉告關於美國在臺協會與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近就電磁相容
性檢驗法規列管設備相互承認協定諮商之結果,本信函及閣下復函所列之協定,應自美國在臺協會收到閣下復函時起生效。
美國在臺協會在此確認,本信函涵蓋之設備是指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
電磁相容法規列管之設備。美國在臺協會並確認,美國對於自中華臺北輸入涵蓋於本信函之設備,將引用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議之一般條文、附錄 A、及附錄 B 第一階段程序之規定。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議如附件以供參考。
特別言之,美國將引用該附錄 B 之第一階段程序,認可中華臺北所
指定之測試實驗室作為符合性評鑑機構,及對本信函涵蓋之設備,接受所認可之中華臺北符合性評鑑機構簽發之測試報告,以執行聯邦通訊委員會電磁相容法規之符合性評鑑。後附之技術法規清單,聯邦通訊委員會依前段設備範圍將接受所認可之中華臺北符合性評鑑機構簽發之測試報告。該清單之任何修正將知會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標準檢驗局。
本人並樂意告知,美國之指定主管機關為國家標準及技術研究院。國
家標準及技術研究院可依據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議之一般條文及附錄 A 之規定
,指定測試實驗室以供中華臺北依標準檢驗局電磁相容法規認可為符合性評鑑機構。美國瞭解雙方有必要交換關於符合性評鑑機構認證之技術規範。此外
,美國關於本信函涵蓋設備之聯絡單位為聯邦通訊委員會。美國在臺協會並確認對於本信函涵蓋之設備,美國將與中華臺北共同採取措施,對於相互實施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議附錄 C 之第二階段程序,將於國內相關法令進行必要之修正後,以儘早付諸實施為目標。
即使雙方本次換函,美國表示其立場為所有對通信會產生有害干擾之
現象,如電磁相容性,均適用於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議。此致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
xxx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xxx【簽字】
美國在臺協會理事主席
附件: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議附件一技術法規清單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關於電磁相容性檢驗相互承認協定之信函理事主席閣下:
本人已收到閣下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關於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
處與美國在臺協會近就電磁相容性檢驗法規列管設備相互承認協定諮商結果之來函,閣下來函及本信函所列之協定,應自美國在臺協會收到本信函時起生效。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在此確認,本信函涵蓋之設備是指我國經
濟部標準檢驗局電磁相容法規與貴國聯邦通訊委員會電磁相容法規共同列管之設備。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並確認,中華臺北對於自美國輸入涵蓋於本信函之設備,將引用亞太經
合會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議之一般條文、附錄 A 、及附錄 B 第一階段程序之規定。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議如附件以供參考。
特別言之,中華臺北將引用該附錄 B 之第一階段程序,認可貴國所
指定之測試實驗室作為符合性評鑑機構,及對本信函涵蓋之設備,接受所認可之貴國符合性評鑑機構簽發之測試報告,以執行標準檢驗局電磁相容法規之符合性評鑑。後附之電磁相容法規及產品清單,標準檢驗局依前段設備範圍將接受所認可之貴國符合性評鑑機構簽發之測試報告。該清單之任何修正將知會美國在臺協會及聯邦通訊委員會。
本人並樂意告知,依本信函宗旨中華臺北之指定主管機關為標準檢驗
局。標準檢驗局可依據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議之一般條文及附錄 A之規定,指定測試實驗室以供貴國依聯邦通訊委員會電磁相容法規認可為符合性評鑑機構。中華臺北瞭解雙方有必要交換關於符合性評鑑機構認證之技術規範。此外,中華臺北關於本信函涵蓋設備之聯絡單位為標準檢驗局。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並確認對於本信函涵蓋之設備,中華臺北
將與貴國共同採取措施,對於相互實施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議附錄C 之第二階段程序,將於國內相關法令進行必要之修正後,以儘早付諸實施為目標。
雙方本次換函係為達成中華臺北與貴國關於本信函涵蓋設備之相互承
認協定,在無進一步之明確協定下,對於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議之引用,於任何情況皆不能被解釋為代表中華臺北對於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議涵蓋設備範圍之立場。
此致
美國在臺協會理事主席xxx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xxx【簽字】
代表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附件:亞太經合會電信設備相互承認協議標準檢驗局電磁相容法規及產品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