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A 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的披露要求进行披露。公司 H 股定期报告的披露须符合《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六中有关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的条文。(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 露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且在召开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1 天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公司条例》(《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及《公司条例》共同简称《公司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以下简称《并购及股份购回守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从而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x制度所称“信息”,系指:
(一)关于公司或公司的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的上市证券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为进行公司证
券上市交易的人所知、但若为他们普遍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公司证券的价格造成较大影响的消息;
(二)避免公司的证券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情况所必需的资料;及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工作机制。
第二章 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 x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并公司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六条 x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依据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
第八条 x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下同)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单独或与其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相关中介机构;
(九)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或对尚未披露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机构、部门和人员。
第九条 公司如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公司应当对造成信息披露违规的相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备案。
第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根据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x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实施。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制度根据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备案,并同时根据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上款规定的报备和网上披露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自我评估,并在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中,披露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自我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出具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的监事会工作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四条 在公司信息披露之前,应当将该等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对该等信息知情的人员均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该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该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守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并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秘书呈报总裁和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各分支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及其负责人、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培训、贯彻,指导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各分支机构执行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并对信息披露负有提示、审核、判断责任,以保障披露信息的及时、完整、准确。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依照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二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xx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相关规定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一旦知悉内幕消息,应当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依照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未经授权,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接受媒体的采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比照本制度执行,重大事项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起与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大股东的有效联系,敦促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所确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并于每年董事会审议的年度内控报告中,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阐述。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连)人士名单及关联(连)关系的说明。关联(连)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连)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规定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 A 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披露要求进行披露。公司 H 股定期报告的披露须符合《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六中有关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的条文。(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且在召开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1 天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xx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定期披露股权变动月报表等事项。公司应当在不迟于每月结束后的第五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 30 分钟披露月报表, 载明股本证券、债务证券及任何其他证券化工具(如适用)于月报表涉及期间内的变动。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公告、重大交易公告、关联(连)交易公告、其他重要事项公告等。
H 股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股东大会的通告、通函及关于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二)董事会公告,如董事会预期在该次董事会上决定选派、建议或支付股息,或将于该次董事会上通过任何年度、半年度或其他期间有关盈利或亏损;
(三)有关公司股本变动的报表(除月报表之外);
(四)《香港上市规则》第14 章节规定的须予披露的交易的公告和通函;
(五)《香港上市规则》第14A 章节所规定的关连交易公告和通函;
(六)有关其他重大事项的公告或通函。
第三十七条 对于其他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做出披露。公司通过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时披露经营情况。股东有权就经营情况等事项对公司进行询问,公司应根据已披露信息据实回复,不得擅自向股东提供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和接受股东的信息问询。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该等进展或变化的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的义务,披露权益变动的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本制度第三十六条所述的 H 股的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和/或其子公司给予某实体的有关贷款总额按照《香港上市规则》所界定的资产比率计算超逾8%,或者如给予该实体的有关贷款有所增加, 而增加的数额按《香港上市规则》所界定的资产比率计算为3%或以上;
(2)公司和/或其子公司提供予联属公司(按《香港上市规则》的定义)的财务资助,以及公司和/或其子公司为其联属公司融资所做出的担保,两者所界定的资产比率合共超逾8%;
(3)公司的控股股东(按《香港上市规则》的定义)把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的权益加以质押,以作为公司和/或其子公司债项的保证,或作为公司和/或其子公司取得担保或其他责任上支持的保证;
(4)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所订立的贷款协议包括一项条件,对任何公司的控股股东(按《香港上市规则》之定义)施加特定履行的责任(如要求在公司股本中所占的持股量须维持在某特定最低水平),而违反该责任将导致违反贷款协议,且所涉及的贷款又对公司的业务运作影响重大;
(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违约可能会使贷款人要求实时偿还贷款且贷款人并未就有关违约事宜作出豁免,或者发生大额数额赔偿责任;
(6)公司发生影响盈利预测的重大事宜;
(7)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任何变动、或者任何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公司发生下列结业及清盘事项:
(a)就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业务、或就公司、其控股公司或重大子公司(即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 条计算的百分比测试达到或超过5%以上的子公司)的财产,委任一名接管人或管理人;此委任由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作出,或根据债权证条款作出, 或因他人向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或在注册或成立的国家采取的同等行动;
(b)对公司、其控股公司或重大子公司( 即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 条计算的百分比测试达到或超过5%以上的子公司)提出清盘呈请,或在注册或成立的国家提出同等的申请,或颁布清盘令或委任临时清盘人,或在注册或成立的国家采取的同等行动;
(c)公司、其控股公司或重大子公司(即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
14.07 条计算的百分比测试达到或超过5%以上的子公司)通过决议,决定以股东或债权人自动清盘的方式结束业务,或在注册或成立的国家采取的同等行动;
(d)承接人就公司的部分资产行使管有权,或承接人出售公司的部分资产,而该部分资产的总值或者该等资产的应占盈利或收益总 额,按《香港上市规则》所界定的任何百分比率计算超过5%;或 (e)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或审裁处(无论在上诉或不得再进行上诉的初审诉讼中) 颁布终局裁决、宣告或命令,而此等裁决、宣告或者命令可能对公司享有其部分资产造成不利影响,且该部分资产的总值或是该等资产的应占盈利或收益总额,按《香港上市规则》所界定的任何百分比率计算超过5%。
(9)公司发行新股、回购股票或进行其他影响公司股权结构的交易;
(10)公司由公众人士持有的上市证券数量低于《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百分比;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因发行新证券或购回其上市证券,而导致其可转换证券的转换条款有所更改,或导致其任何期权、权证或类似权证的行使条款有所更改;
(13)公司的审计师或会计年度结算日的任何变更;
(14)公司秘书、股份过户登记处(包括股份过户登记处的海外分行的任何变动)、注册地址、在香港代表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的代理人(如适用)、在香港的注册办事处或注册营业地点、或合规顾问发生变更;
(15)其他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信息以及依照《公司条例》、《证券期货条例》、《香港上市规则》、《并购和购回股份守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当予以披露的信息。对于上述事项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公司条例》、《证券期货条例》、《并购和购回股份守则》的有关具体规定。
(二十三)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应披露事项的披露标准以本制度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项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三条 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报告或者有关业绩或财务情况的任何报告前,各控股子公司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但各控股子公司需按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报备的月报、季报等除外,如应监管部门要求对外提供报表数据,应与公司正式对外公布的时间一致。
第四十四条 法律法规予以特殊保护或者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信息,经监管部门豁免后,可不予以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及时披露。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关联(连)交易事项的披露要求及程序参照《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 非关联(连)交易类的重大合同应根据如下情况处理:
(一)合同标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合同签署前,需报董事会办公室会签,并将最终执行情况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二)合同标的额超过 3000 万元且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合同签署后,需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本条所述备案内容为正式合同或协议文本的复印件。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适用该款规定。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五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后及时披露,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五十三条 股票交易被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或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拟与其他公司吸收合并,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和有关合并方案的提示性公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中国证监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备案异议、批复情况,股东大会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决议情况,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相关的事项没有达到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或没有相关规定的,但公司董事会认为依据本制度规定应当披露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按照
《证券期货条例》,不在香港联交所进行披露:
(一)香港法庭或香港法律禁止披露的信息;
(二)公司在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确保相关信息得到保密且相关信息确实得到保密的情况下:
(1)关乎未完成的计划或谈判信息的;
(2)商业秘密;
(3)在向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或有关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后,经批准予以豁免披露的其他情况,包括:
(a)被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法规所禁止披露的信息; (b)被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庭命令所禁止披露的信息;
(c)一旦披露会违反香港以外地方的执法机关所施加限制的信息: (d)一旦披露会违反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法规所授予权利的当地政府所施加限制的信息。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可以不予披露的例外情况在出现下列情形时不再适用,公司应当对相关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或
(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五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各分
支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将重大事项信息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并形成书面报告,协助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上述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秘书须在知悉事项发生两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告事宜,并督促、协助有关责任部门将需报监管部门备案的重大事项的相关文件在五个工作日内报监管部门、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十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果董事会办公室认为资料不符合规定,有权要求其加以补充。
第六十一条 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书面反馈其日常经营情况。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董事会办公室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供。参与编制任务的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按期完成编制工作。
第六十三条 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按如下流程制作:
(一)由相关部门进行初期制作,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信息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和类别进行加工整理,并根据需要提交财务与司库部就审计数据进行核查;
(三)信息经审查无误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时间、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六十四条 公司财务与司库部等管理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承
担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六十五条 财务与司库部可根据相关监管要求编报不对外公开披露的统计周报、统计月报和未审及已审统计年报,并按监管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人力资源总部可根据相关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编制并报送不对外公开披露的关于劳动关系、薪酬保险、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报表。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时,应及时调查、核实和修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事项难以保密或相关事项已经泄露时,公司应及时进行向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动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停牌期间,公司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第六十九条 如发现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可能影响股价的敏感信息(公司公告除外),公司应立即就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排查、向相关人员和涉及单位发出问询等,并将自查结果及时公告。
第七十条 如相关事项涉及面较广或情况复杂,公司应主动向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停牌,直至查清问题并公告。
第七十一条 对已经过审核并发布的信息,再次引用时,原则上只需标明出处;如须再次进行引用和发布,免于第五十九条所述的审核程序。
第七十二条 公司以上市公司标准编制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统一由董事会办公室报监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应报监管部门的其他资料可由公司指定具体部门或人员办理。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设置专人负责,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四条 为确保公司内部对信息披露的监督、提示和促进作用,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信息披露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已披露信息在公司网站上公示。
第七十五条 在强调不同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上,依据已披露的公开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以通过组织投资者见面会、业绩推介会、接受采访、现场接待等活动,与投资者及其它有关人员或机构进行沟通,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应当按照公司相关问责制度予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应与业务中介机构约定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录
第七十八条 x制度未尽事宜,依据股票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或不一致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