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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應商守則
●承攬人安全衛生管理要項
●管理系統政策(職安衛/環保/勞動人權/資安/個資)
●承攬人安全衛生承諾書
●承攬人安全衛生管理須知
●委外案安全衛生罰則條款
茲交付:
『承攬人安全衛生管理要項』包括:
一、管理系統政策
(一) 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二) 環境保護政策 (三) 勞動人權
(三) 資通安全政策
(四) 個人資料保護政策
二、承攬人安全衛生承諾書
三、承攬人安全衛生管理須知
承攬人公司(乙方)名稱:
負責人姓名:
承攬人電話:
承攬人簽收: 主辦單位主管:
一、 管理系統政策
(一) 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環境保護政策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勞動人權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 資通安全政策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年股東常會_年報.pdf
(詳第85頁~第87頁。)
(三) 個資保護政策
應遵循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之規定
二、 承 攬 人 安 全 衛 生 承 諾 書
茲承攬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各項工程及機具設備訂單,施(開)工前已充分了解,並願意遵守甲方承攬人安全衛生管理要項(包括本承諾書、承攬人安全衛生管理須知、承攬人安全衛生守則、職業安全衛生政策、環境政策、資訊安全政策及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各項規定,且負責告知所屬人員及再承攬人(以下簡稱工作者),除承諾遵守甲方職安衛相關準則、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環保、個資等規定外,並實施自動檢查、災害防止及執行安全衛生管理,同時負責提供所屬工作者一切必要之安全防護器材、及教育訓練,確保人員施工之安全。
承攬人(以下簡稱乙方)承諾依規定準備必要文件資料,完成主管機關核備工程承攬相關事項後,工作者始能進入廠區施作。同意須進入甲方廠區之外籍人士,亦均應取得在台工作許可證後進入施工。
共同作業,乙方承諾加入協議組織,並接受其管理。施工期間,乙方及其工作者等,如違反施工安全或相關規定,協議組織代表人得禁止承攬人繼續施工,直至完成改善為止;因停工所造成之損失,乙方願負完全賠償之責任,且不得異議。
施工期間,工作者如違反甲方施工安全相關規定,甲方得對乙方施以適當之處罰,必要時得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因而衍生之損失,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負責賠償,乙方不得異議。
乙方工作者於施工地點肇事、發生職業災害或意外事故,乙方願負一切責任;施工期間,若因可歸責於乙方工作者之事由,而造成甲方或其他第三者之財物損失時,乙方願負完成賠償之責任,且不得異議。
工程完工驗收後,日後如因工程本身之問題,致造成 甲方或其他第三者之任何損失,乙方願負一切責任。
此致
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立承諾書承攬人(乙方):
承攬人(乙方)負責人: 簽章(加蓋公司大小章)
統 一 編 號:地 址 :
備註: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 各工程合約或訂單本承諾書經簽署後,於承攬人安全衛生管理須知及本安全衛生守則修正前,簽署均持續有效,均無須重新簽署;但甲方公司名稱或公司負責人變更時,應重新簽署。
2. 經簽署之承諾書,正本得由工程辦單位存查。
三、 承攬人安全衛生管理須知
1. 目的
x分公司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法規 (以下簡稱職安法令)規定,要求承攬人於遵守依本須知規定事項外,並界定其有關安全衛生事項之責任、義務,以防止職業災害、保障承攬人及其工作者安全健康,特訂定本須知。
2. 範圍:凡進入本公司轄區工作之承攬人及其工地或工作場所負責人(以下簡稱工地負責人)、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及其工作者等),列舉如下:
2.1 與本公司簽訂工程合約或勞務合約承攬人。
2.2 購料或連料帶工承攬人。
2.3 安裝或維修機儀器、設備等承攬人。
2.4 從事高架、動火、起重吊掛(吊籠)、局限空間、高壓電、電力活線、消防防護中斷、隧道等作業。
3. 承攬人應:
3.1 就承攬全部或部分工程,或交由另一再承攬人負職安法令所稱雇主責任;又於施工期間,若未遵守執安法令等相關規定,而發生因施工所造成之任何意外事故,致使本公司從業人員、財務,或第三者損害等時,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3.2 報備書及及管理計畫及規章規定
3.2.1 職業安全衛生單位(人員)人員設置報備書
3.2.1.1人數>30 人,及時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上網填報",並影份送主辦單位備查。
3.2.1.2 人數<30 人,設置丙種以上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其工作者相關之安衛訓練資料造冊,送主辦單位(或送職安衛單位)核驗後備查。
3.2.2 管理計畫規章
3.2.2.1 人數<30 人者,提報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
3.2.2.2 人數>30 人者,提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3.2.2.3 人數>100 人者,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以上書面資料送交主辦單位存查。
3.3 應為其僱用之每位工作者投保每人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理賠金額之意外險或相當之保險。前項保險之要保人自負額以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為限,影本文件及工作者名冊,送主辦單位辦理。
3.4 備妥相關工程保險契約影本。
3.5 遵守本公司資安/個資法、環境保護、能源管理等規定。
3.6 所編列之安全衛生管理費用應專款專用,如專業技能人員、安全衛生設施及工程安全衛生管理等項目,並列表備查;一經完成採購程序,不得以藉實施安全衛生管理為由,要求本公司提高經費、或自行停止施工。
3.7 下列人員工程主辦單位(以下簡稱主辦單位)查核同意後,始得施工:
3.7.1 工地負責人:具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以上資格。
3.7.2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依人數規模持有安全衛生訓練資格者(甲乙丙業務主管、乙技/甲
技等)。
3.7.3 招攬無固定雇主之工作者時,亦應提佐證資料。
3.7.4 工作者等其健康檢查(資料備查)符合規定並足堪勝任。
3.8 參加主辦單位之施(開)工前協調會、共同作業協議組織、臨時協調會等。
3.9 於施工前應實施危害辨識、風險評估及控制(參照動部「風險評估技術指引」或本公司
「職安衛風險管理程序」,並填承攬作業風險評估表提主辦單位存查。
3.10 要求工地負責人、工作者配置行動電話(如 4G/5G) 門號與手機,並依主辦單位規定,於施工前上網註冊申請安全 e 點靈,俾工作順利推動。
3.11 指派工地負責人、職業安全衛生人員等,共同參與主辦單位施工前協調、共同作業協議等及落實危害告知等事項。
4. 作業內容
4.1 本須知依據勞動部職安法令及本分公司相關規定訂之。
4.2 承攬人應:
4.2.1 人員異動管理
4.2.1.1 主動提報經主辦單位核對許可後,始可作業。
4.2.1.2 主辦單位有權建議更換不適任之工地負責人、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者。
4.2.2 要求工作者於施工前登錄〝安全 e 點靈 App〞申請帳號,並:
4.2.2.1 工作者各自拍大頭照上傳。
4.2.2.2 工地負責人協助工作者拍照上傳。
4.2.2.3 身分查認:安全 e 點靈→承攬人管理→人員管理→在〝使用者帳號〞或〝姓名〞空白欄 Key in 資料→取得當下大頭照。
註:大頭照取代臨時工作證。
4.3 危害因素告知作為
4.3.1 主辦單位危指派(檢查員)→利用〝安全 e 點靈〞無紙化→施工危害因素告知單→工地負責人→其工作者簽認→工地負責人→送回檢查員核認,其重點事項如下:
4.3.1.1 告知時機:應於以其事業交付承攬時或工作進行之前告知。於作業開始後才告知者,視為違反應於事前告知之規定。
4.3.1.2 告知方式:以電子化或書面為之。
4.3.1.3 告知內容:應為本公司交付承攬範圍內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安法 令等規定應採取之措施,如建築物、設備、器具、危險作業(如動火、高架、吊掛、消防防護中斷、開挖、高壓電、電力活線、局限空間、隧道作業)等等。
4.3.1.4 責任釐清:如因承攬工作者使用不安全、不合格之機具、設備,或不安全動作行為等致發生事故,承攬人應自負一切責任。
4.3.1.5 危害告知認定不合格規定:
(1) 未書面告知或無協議紀錄佐證已具體告知者。
(2)概括告知:交付承攬時,僅以工程契約「概括說明」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防範措施者。
(3) 未就分項工程之「作業」危害告知。
(4) 未就作業環境危害列舉法規具體防範措施者。
(5)以制式書面告知單打勾,而未具體敘明作業名稱、作業環境、作業危害及其依法令應採取之措施者。
(6)危害告知前未就作業環境辨識危害,致遺漏某些重要危害或遺漏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應採取之措施者。
4.4 承攬人與本公司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應配合或採取以下必要措施:
4.4.1 參與設置協議組織,並依主辦單位指定之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及協調之事項辦理。
4.4.2 工作之連繫與調整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業務之執行與督導。
4.4.3 工作場所之巡視。
4.4.4 承攬作業間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指導及協助。
4.4.5 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二個以上之承攬人共同承攬,而本公司未參與共同作業時,依本公司指定一個承攬人負責辦理前項措施。
4.5 前條之協議組織,由本公司主辦單位或授權召集之,並定期(1 次以上/每月)或不定期進行下列協議事項:
4.5.1 從事動火、高架、吊掛、消防防護中斷、局限空間(蓄水池清洗)、高壓電活線等具危險作業之許可管制。
4.5.2 電氣機具入廠管制,如電焊氣焊機、或移動梯、合梯等是否已考量其危害風險。
4.5.3 作業人員進場管制,如是否具有臨時工作證等。
4.5.4 其他必要之協調事項。
經上述所指定之該一承攬人,應比照辦理前項所述召集與協議事項。
4.6 承攬人從事高架作業、動火作業、吊掛作業、吊籠作業、局限空間作業、消防防護中斷及電力管制作業等,應向主辦單申請並經許可後,始可作業。
4.7 承攬人應要求從事高架作業之工作者,於作業前應執行〝高架作業前安全檢點紀錄表〞並簽認存查(本表單為內控稽查對象),並工地負責人進行抽檢。
4.8 承攬人,對於具危險性作業如局限空間、高架、開挖、吊掛、消防防護中斷、高壓電、電力活線作業等或其他指定作業之要求,應依抽查人員要求,即時拍攝現場職安衛執行狀況即上傳,以資備查。
4.9 承攬人操作移動式起重機、吊籠、堆高機、乙炔熔接等應經訓練合格並持有證書(照),否則不得操作。
4.10 承攬人所使用之機具、設備、安全防護器具:
4.10.1 承攬人自備之機器及工具等設備,須符合有關職安法令之規定並實施自動檢查且留下記錄備查,如發現不合規定者,應禁止使用。
4.10.2 承攬人應自備符合規定之安全防護具(如安全帽、安全帶等)及必要之設施。
4.11 承攬人因施工所產生之一般垃圾部分,應自行或委託當地清潔人員處理;事業廢棄物部分,亦應依規定委託合格清除/廠商清運,或經協議後另案處理。
4.12 承攬人應擬有緊急應變措施或計畫,包括安全作業規定對於各種可能發生之災害或意外事故,應採取必要措施及要求其工作者嚴格遵行,並提供其工作者必要之防護設施及器
材,以維施工之安全。
4.13 承攬人應簽署「承攬人安全衛生承諾書」送主辦單位,或轉交職安衛單位保存。
4.14 承攬人工地負責人、職安衛人員職依規定執行走動巡視等如下:
4.14.1 現場走動巡視:工地負責人每天至少 1 次以上;職安衛人員每週至少 2 次以上並紀錄備查。
4.14.2 遠端不預警檢視:應配合本公司抽查人員要求→現場即時拍攝目標物(如危害告知紀錄、許可申請、設備、人員動作、佩戴防護具、或具高風險之作業等) →確認清晰→即上傳至安全 e 點靈備查→結束。
4.15 意外事故通報、處理、調查,應辦理事項如下:
4.15.1 承攬人於本公司各轄區(勞動場所)發生事故或災害時,應即通知主辦單位。
4.15.2 發生重大事故(死亡、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時,承攬人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
4.15.3 勞動場所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於第一時間點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如昏迷進行 CPR或 AED 適時搶救, CALL-119 並儘速送醫等
4.15.4 發生事故或災害時得協調主辦單位或職安衛單位,應及時搶救、處理、調查,並辦理事故調查,俾採取有效對策。
4.15.5 承攬人應熟悉緊急避難路線與安全通道情況、消防器材使用方法等;發生意外事故須緊急疏散時,應依專業人員指揮疏散。
4.15.6 意外事故發生,歸咎其原因為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未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所致,除由承攬人或再承攬人負責一切事故之刑責與民事賠償外,本公司有權要求承攬人負責賠償。
4.16 違反安全衛生規定罰則
4.16.1 承攬人(含其工作者)違反本須知規定或其他安全衛生相關事項時,依本公司「委外案安全衛生罰則條款」予以開罰或相關「職安法令」罰則處置;而因造成本公司損失者,本公司有權要求承攬人負責賠償。
4.16.2 承攬人違反全衛生相關規定時,本公司有權舉發或提出建議、通知主辦單位或職安衛單位處置。
4.16.3 承攬人違反規定被開以罰則,應依主辦單位或承攬契約規定辨理繳款。
5.其他承攬管理相關事項,依「職安法令」、本公司「承攬人安全衛生管理程序」、「承攬人工作者安全衛生管理要點」等規定辦理。
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外案安全衛生罰則條款
乙方(承攬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經發現,每次罰款五千元整,但其未於甲方通知期限內改善者,每逾一日,按日累進加罰至改善為止:
(一) 作業人員有安全顧慮且不適任者。
(二) 使用之材料、機具或廢棄物等隨地堆放,妨礙交通或通行安全者。
(三) 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撞及、墜落或跌(滑)倒等之虞,未戴妥安全帽者。
(四) 於工作場所未穿著工作鞋或衣衫不整,經勸導未改善者。 (五) 於工作場所嚼食檳榔者。
(六) 其他違反甲方「承攬人安全衛生管理要項」,或契約書條款,或施工協調會議,其情節輕微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經發現,每次罰款一萬五千元整: (一) 作業人員未具職安法令規定之資格,即進場作業者。 (二) 使用未符合規定之移動梯或合梯(A 字梯)者。
(三) 從事高度未滿 2 公尺落差進行上下活動(攀爬)時,未戴妥安全帽者。
(四) 相關作業(如高架、吊掛、動火…等)前未執行作業前安全檢點者。
(五) 佩掛不適用之安全帶從事高架攀爬者。
(六) 起重機操作人員、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堆高機操作人員或乙炔熔接裝置等其特殊作業等,其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效期限過期者。
(七) 管制作業未依規定實施安全 e 點靈作業者。
(八) 作業人員未申請安全 e 點靈帳號。
(九) 作業人員未拍大頭照上傳至安全 e 點靈者。
(十) 實施高架作業時,人員未繫牢工具或攀爬時以手持物件者。
(十一) 實施電氣、空調、修繕、裝潢、清理之施工、維護作業時,未加管制(圍籬、檔板等)並設警告標示者,或未具適當防護器具供其作業人員操作使用者。
(十二) 臨時用電未經高敏感度漏電斷路器、交流電焊機未具自動電擊防止裝置等安全措施致有感電之虞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經發現,每次罰款三萬元整:
(一) 作業人員未被危害告知即進場作業者(包括再承攬者之作業人員),或於危害告知單以頂替身分簽名者。作業人員未列冊提報或未經主(承)辦單位允許即擅入工地施工者。
(二) 高架、動火、局限空間、電力、吊掛(含吊籠)、消防防護中斷等作業時,未依甲方相關作業管制規定辦理申請許可者,即從事作業。
(三) 從事高架作業未佩掛安全帶或戴妥安全帽即逕行攀爬者。
(四) 隧道或道路作業時,未依規定實施道路安全警戒措施、未指派交通引導人員,
或人員安全裝備不符規定者。
(五) 吊掛作業或捲揚機吊物時,未依規定施行安全措施者。
(六) 清洗大樓玻璃或外牆等或吊籠作業等之高處作業,未依規定戴妥安全帽、佩掛安全帶及安全補助繩(索)者。
(七) 實施電焊、氣焊或乙炔等燒焊施工,未依甲方動火作業管制規定辦理者。
(八) 攜帶酒(酒精性飲料)至工作場所或於工作場所喝酒(酒精性飲料) 或抽菸者。
(九) 蓄水池清洗作業前未通風換氣、未檢測有害氣體、作業中未持續通風,未防感電措施,或未防墜落措施等者。
(十) 三公噸以上起重機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 (再)檢查合格者。
(十一) 對本公司人員或利害相關者(基地台業主、居民等)言語恐嚇、辱罵或肢體
暴力等不法侵害行為。
(十二) 其他違反甲方「承攬人安全衛生管理要項」,或契約書條款,或施工協調會議,其情節嚴重者。
四、違反事項除依各條款罰款外,但未依甲方規定於期限內改善者,每逾一日,累
日加罰至改善為止如下: (一) 第一條五千元;
(二) 第二條一萬五千元; (三) 第三條三萬元。
(四) 如違反第三條規定者,其一年內累進達
1. 三次以上者,先行停止派工,並提出有效改善對策,經主責/職安衛單位評估許可後始得復工。
2. 六次以上者,即暫停本公司委外案投標資格 2 年。
以上各項罰鍰金額,得於本案承攬工程(或清潔維護及勞務)契約書相關條款(如履約
保證金等)抵扣或其他方式繳清,使得申請工程款,屆時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註:
1.甲方係指本公司,乙方係指承攬人。
2.承攬人:包括承攬雇主、工地負責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其勞工及工作者)等。
3.罰款金額單位為新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