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72 号)核准,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甲方”)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4,156,000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1.51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
证券代码:002125 证券简称:湘潭电化 公告编号:2016-004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72 号)核准,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甲方”)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4,156,000 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1.51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为 623,335,560.00 元,坐扣承销保荐费用 16,000,000 元后的募集
资金为 607,335,560.00 元,已由主承销商xxx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除审计验资及律师费
等其他发行费用 954,156 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606,381,404.00 元。上述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 [2015]2-52”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xxx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板塘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板塘支行(以下统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甲方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板塘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1904030929024553714,截至 2016 年 1 月 9 日,专户余额为 35,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电化集团借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甲方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板塘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608067501021,截至 2016 年 1 月 9 日,专户余额为 25,733.556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贷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