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北投投资大厦 A 座邮政编码:100029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本合同签署页规定的投资者乙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北投投资大厦 A 座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电话:9538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民商事法律规范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
第一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 融资融券业务:指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供甲方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甲方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二) 融资交易: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乙方申请融入资金并买入标的证券的行为。
(三) 融券交易: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乙方申请融入标的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四) 信用证券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明细数据的实名证券账户,该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
(五) 信用资金账户:指甲方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实名资金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该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六) 信用账户:又称授信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与信用资金账户统称为信用账户。
(七)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又称客户证券担保账户,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
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甲方委托乙方持有、担保乙方因向甲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八)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又称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该账户用于存放甲方交存的、担保乙方因向甲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九) 普通账户:分为普通证券账户和普通资金账户,指甲方为进行非信用的普通证券交易,在乙方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十) 担保物:指甲方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资产,包括甲方提交的保证金(含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下同)、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
(十一) 担保物价值:指甲方信用账户中资金与证券市值的总和。
(十二) 标的证券:指甲方融资可买入的证券及乙方可对甲方融出的证券,以乙方不时确定并公布的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名单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名单为准。
(十三) 保证金:甲方向乙方申请融资或融券,应当向乙方提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以乙方不时确定并公布为准。
(十四)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指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甲方提交的作为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按其证券市值折算为保证金的比率。
(十五) 保证金比例:指甲方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证券时交存保证金与融资金额或融券金额的比例。保证金比例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十六) 融资保证金比例:指甲方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
例。
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十七) 融券保证金比例:指甲方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
例。
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十八) 保证金可用余额: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
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
-∑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 100%。
(十九) 维持担保比例: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
×市价+利息及费用) ×100%
(二十) 提取线:指维持担保比例为 300%。当维持担保比例超过 300%时,甲方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300%。
(二十一) 警戒线:指维持担保比例为 140%,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则调整该比例。
(二十二) 平仓线:指维持担保比例为 130%,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则调整该比例。
(二十三) 强制平仓:指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乙方处分甲方担保物用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行为。
(二十四) 融资负债:指甲方因向乙方融资所产生的对乙方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本金、利息、管理费、逾期息费、罚息。其中,融资本金包括成交金额及其他相关交易费用(交易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
(二十五) 融券负债:指甲方因向乙方融券所产生的对乙方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入证券、融券费用、管理费、逾期息费、罚息等。
(二十六) 到期未归还债务金额:指甲方因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归还乙方的融资负债、融券负债及其他应当偿付的欠款.
(二十七) 信用等级:指甲方向乙方提出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后,乙方根据甲方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证券交易情况、信用状况等因素评定甲方的信用等级。
(二十八) 授信额度:指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的甲方可融资融券的最大限额。甲方融资融券的总额不得超过其授信额度。
(二十九) 长期停牌股票:指停牌时间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股票。
(三十) 客户关键资料:如果甲方是个人投资者,指甲方的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如果甲方是机构投资者,指甲方的营业执照等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三十一) 客户关键信息:如果甲方是个人投资者,指甲方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固定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如果甲方是机构投资者,指甲方的机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固定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
(三十二) 乙方网站:www.sczq.com.cn。
(三十三)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十四)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三十五)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三十六) 交易日:指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 甲方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二) 甲方自愿遵守融资融券业务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三) 甲方保证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来源合法,并保证愿意遵守国家关于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其他任何担保及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四) 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其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保证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及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五) 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六) 甲方声明已详细阅读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及内容,已听取乙方对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业务风险和合同内容的讲解,已准确理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已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七)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
务。
(八) 甲方保证其财务状况及证券交易信用良好,现时不存在被市场禁入或因证券交
易而被有关监管部门或国家有权机关调查、处罚、起诉等情形。
(九) 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其账户和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情况;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其关联人卖出与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甲方承诺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申报。
(十) 甲方声明,签订本合同时甲方不是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甲方承诺将立即通知乙方,并尽快了结融资融券交易,解除本合同。
(十一) 甲方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有充分及时关注其信用账户交易结果、账户负债、合约期限、账户资产及维持担保比例、追加担保物要求等变动情况的义务,因未尽注意义务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承诺不以乙方未尽相关提示义务或提示不准确为由,向乙方主张权利。
(十二) 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或持有上市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信息。
如甲方涉及上述申报情况,承诺遵守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于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卖出该上公司股票、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冲抵保证金以及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等限制规定。否则,甲方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十三) 甲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时不存在与其他证券公司之间的融资融券合同关系,且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与其他证券公司建立融资融券合同关系,不与其他证券
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十四)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保证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
(二) 乙方自愿遵守融资融券业务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三) 乙方承诺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来源合法。
(四) 乙方声明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不接受甲方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不与甲方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五) 乙方具备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六) 乙方已向甲方提供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已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详细讲解了融资融券业务规则、《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和本合同内容。
(七) 乙方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维持甲方的合法权益。
(八) 乙方保证上述声明与保证的内容皆为本机构真实意思表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
第三章 信用账户的开立与注销
第四条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
(一) 甲方申请开立信用账户前,应当在乙方处开有普通账户。注销信用账户前,甲方普通账户不得销户,乙方有权禁止甲方普通账户进行撤销指定、转托管和注销等操作。
(二)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甲方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甲方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关键资料应当一致。
(三) 乙方负责办理甲方账户注册资料的变更。甲方申请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等业务,应到乙方原开户营业网点办理。
第五条 信用资金账户的开立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甲方、乙方和商业银行还应签订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甲方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第六条 乙方为甲方开立实名甲方信用资金台账,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产及融资融券交易明细数据,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第七条 信用账户的注销
(一) 甲方不再与乙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在向其他证券公司申请开立新的信用账
户前,应当先注销其在乙方开立的信用账户,注销信用账户前应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
(二) 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有剩余证券或资金的,在信用账户注销前,甲方应当申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划转到其相应银行账户。
第四章 融资融券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
第八条 甲方提交的存放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记入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证券和资金均为甲方向乙方就融资融券交易所生债务所提交的担保物,该担保物系信托财产,与甲方的其他财产和乙方的自有财产相互独立,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和本合同的约定之外,乙方不得动用。甲乙双方的信托关系约定如下:
(一) 信托目的。甲方自愿将保证金(含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孳息等转移给乙方,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
(二) 信托财产范围。上述信托财产的范围是甲方存放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具体金额和数量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
(三) 信托的成立和生效。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对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四) 信托财产的管理。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与甲、乙双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债权、债务的影响。
(五) 信托财产的处分。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甲方未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时,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对上述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六) 信托的终止。自甲方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合同后,甲方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同时甲乙双方之间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第五章 保证金、担保物及标的证券
第九条 保证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
(一) 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乙方根据甲方信用评级结果,要求甲方提交足额的保证金;保证金提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二) 甲方提交的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甲方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乙方的规定。
(三) 乙方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市场情况的变化,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
(四) 乙方确定、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应在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公告。甲方应随时关注乙方相关公告,及时了解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的调整情况,
并进行相应处置,以避免发生保证金可用余额不足、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或平仓线、强制平仓等不利后果。
(五) 当证券交易所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调整后的范围小于乙方公布范围或相关证券折算率低于乙方公布的相关证券折算率的,在乙方做出相关调整前,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相关证券的折算率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
(一) 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根据乙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向乙方提交保证金,乙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比例。
(二) 乙方有权调整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乙方确定、调整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应在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公告。甲方应随时关注乙方相关公告,及时了解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的调整情况,并进行相应处置,以避免发生保证金可用余额不足、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或平仓线、强制平仓等不利后果。
(三) 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第十一条 担保物
(一) 甲方信用账户内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向甲方融出的资金和证券、乙方应收甲方的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税费、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向甲方追索债务支付的全部费用。
(二) 甲方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资金、证券以及已经停牌的股份提交为担保物。
(三) 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提取线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提取线。
(四) 甲方向信用账户提交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及从信用账户提取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应按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向乙方缴纳相关费用。
(五) 甲方作为担保物的单一证券市值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比例,否则乙方有权暂停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对该证券的融资买入、担保物买入、担保物转入。当乙方所有客户持有作为担保物的单一证券市值合计超过乙方规定的比例时,乙方有权暂停对该证券的融资买入、担保物买入和担保物转入。
第十二条 标的证券范围
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调整乙方标的证券范围,并在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公告。甲方应随时关注乙方相关公告,及时了解标的证券范围的调整情况。
第六章 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并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资金和证券。
第十四条 乙方根据乙方制定的授信额度测算规则确定甲方的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既可用于融资又可用于融券,但客户使用的融资额度和融券额度之和不能超过授信额度。
第十五条 乙方定期或不定期依据授信额度测算规则对甲方授信额度进行重新评估,并有权根据最新的评估结果对甲方授信额度单方面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如果甲方向乙方要求提高其授信额度,甲方应向乙方提交授信额度变更申请,乙方同意授信额度变更申请后生效。
第十七条 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甲方授信额度发生变更的,调整后的授信额度以乙方融资融券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十八条 在乙方全体客户融资或融券需求大于乙方实际可用融资或融券额度时,乙方按照时间优先、信用等级优先的原则确定甲方融资融券的先后顺序。乙方不保证甲方需要融资融券时都能够得到所需资金或证券。
第七章 融资融券期限及息费
第十九条 融资融券期限
(一)甲方在乙方单笔融资融券债务的首次默认期限为六个月,甲方在债务到期前可以申请办理展期业务,乙方可根据甲方的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信用状况及信用记录评估乙方是否可以办理展期业务。每次展期时间不超过 6 个月,(到期日期标的证券处于停牌状态或其他特殊情形除外,该种情形下,乙方可与甲方协商办理),且不得超过本合同终止日。展期期间融资融券利息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第二十条 融资利率、融资利息及计算公式
(一) 乙方确定的融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 年期 LPR)。乙方确定、调整融资利率应在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公告。
(二) 乙方根据甲方实际占用的融资额度,按自然日计提融资利息, 于甲方了结融资合约时扣收利息。
每日融资利息=甲方实际占用的融资额度×融资日利率×1 天其中:融资日利率=融资年利率/360
(二) 甲方当日融资开仓且在当日归还部分或全部该笔融资负债的,乙方以当日最高占用融资额度为基数向甲方收取融资利息。
第二十一条 融券费率、融券费用及计算公式
(一) 乙方确定的融券费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 年期 LPR)。乙方确定、调整融券费率应在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公告。
(二) 乙方根据甲方未了结融券市值,按自然日计提融券费用,甲方需在了结融券合约时支付利息。
每日融券费用=甲方尚未了结的融券市值×融券日费率×1 天
其中:融券日费率=融券年费率/360,融券市值=尚未了结融券数量×证券收盘价格,若该证券停牌,则证券收盘价格为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
(三) 甲方当日融券开仓且在当日归还部分或全部该笔融券负债的,乙方以当日最高融券数量与该证券收盘价格的乘积为基数收取融券费用。
第二十二条 罚息
甲方到期不能足额偿还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权益补偿金等,乙方将对甲方逾期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权益补偿金等收取罚息:
罚息金额= ∑(到期未归还债务金额×罚息率×逾期天数)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定期扣收甲方信用账户资金、甲方信用账户资金不足的,对于未偿还部分债务,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罚息。
罚息以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息率按日计算。乙方有权在合法的前提下确定并随时调整对甲方的罚息率,并在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公告。
第八章 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甲方提交融券卖出交易指令,乙方所持相关标的证券余额不足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
第二十五条 甲方提交的交易指令,将使乙方融资、融券规模超过乙方确定的融资、融券规模上限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
第二十六条 甲方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甲方应自行承担因申报价格不符合相关规定所产生的损失。
融券期间,甲方通过其所有或其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过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甲方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申报。乙方将按甲方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相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 甲方信用账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小于或等于零时不能进行普通买入、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
第二十八条 甲方通过其信用账户提交普通买入指令所占用的资金不得超出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部分,拟买入的证券不得超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否则该普通买入指令无效。
第二十九条 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甲方融资欠款;甲方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买券还券,偿还融资融券交易相关利息、费用等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第三十条 甲方不得通过其信用账户从事债券回购交易或预受要约,乙方有权拒绝相关指令。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信用账户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成交记录,作为双方融资融券业务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为本合同合法有效的组成部分,该成交记录以乙方融资融券系统数据中所保存的数据电文内容为准。一切使用甲方交易密码进行、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融资融券电子委托指令,均视为甲方的有效委托,甲方对该等电子委托指令的结果全部予以认可并自愿承担全部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所有使用甲方账户和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被视为
甲方行为,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供甲方查询。
第三十四条 信用账户中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甲方应当在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后,申请将有关证券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甲方的名义,登记在相关证券持有人名册上,并按规定的方式办理退市登记等相关手续。
信用账户中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进入转板程序的,甲方应当在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后,申请将有关证券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如甲方未申请的,乙方有权于有关证券终止上市前将其从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的甲方普通证券账户中。
由于甲方未提出申请或不满足乙方划转条件而导致退市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仍有相关担保证券的,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向证券发行人或其清算组交付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上,相关证券仍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名义登记。甲方日后需凭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通过乙方主张权利。
第三十五条 甲方可以申请将证券在其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之间进行划转。如甲方委托划转的数量大于该证券账户中可划出的数量,则视为甲方指令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如甲方采用还券划转方式偿还融券负债,多划转部分由乙方采用余券划转方式划转回甲方信用证券账户。
第三十六条 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其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甲方应当予以配合。甲方因异常交易行为而被采取限制措施的,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和后果。
第三十七条 甲方发出融资融券交易相关指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第三十八条 甲方信用资质状况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发生违约,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期望收益不符合乙方适当性管理要求,乙方查询甲方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征信报告等征信数据后认为甲方信用资质恶化等情形,且不满足乙方规定的,乙方有权采取限制甲方交易权限、拒绝展期申请、暂停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要求甲方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等措施。
第九章 追加担保物及强制平仓
第三十九条 追加担保物
当甲方信用账户当日(T 日)日终闭市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通知甲方追加担保物,甲方应在 T+1 个交易日内及时追加担保物,追加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平仓线。
第四十条 强制平仓
(一) 当甲方信用账户当日(T 日)日终闭市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甲方未在 T+1 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达到平仓线以上的,则乙方将在 T+2 个交易
日对甲方实施强制平仓,强制平仓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预警线。
(二) 当甲方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时未按时偿还融资融券负债,乙方将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下一交易日对甲方实施强制平仓收回相应债权。
(三) 当甲方融资融券合同到期时未按时偿还融资融券负债,乙方将在融资融券合同到期日下一交易日对甲方实施强制平仓收回相应债权。
(四) 当甲方出现违反承诺、监管要求、不再具备开户资格、资信状况急剧恶化等严重影响甲方偿债能力等情形,乙方有权在发现以上情形的下一交易日对甲方实施强制平仓收回相应债权。
(五) 因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赠与等其他情形触发的强制平仓按本合同第十一章相关条款处理。
(六) 甲方在乙方的任意一笔融资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等)发生违约的。
第四十一条 在乙方实施强制平仓过程中,乙方有权限制甲方对其信用账户的委托及其他操作。
第四十二条 乙方实施强制平仓时,如遇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处于暂停交易或其他无法买卖的状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现金方式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顺延强制平仓操作至交易恢复后。
第四十三条 乙方有权在满足强制平仓条件之日起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日止,对甲方实施强制平仓,即使强制平仓实施过程中甲方信用账户状态已不符合强制平仓条件,如因证券市场价格变动导致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警戒线以上等情况。
第四十四条 甲方达到强制平仓条件,乙方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平仓处理:
(一) 平仓顺序:
1、 先对甲方融资交易平仓,后对融券交易平仓。
2、 实施平仓过程中,需要卖出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证券的,按照以下顺序执行卖出操作:
(1)按证券品种优先卖出原则,国债、其他债券、基金、股票;
(2)同一证券品种按折算率从高到低;
(3)品种相同、折算率相同按市值从高到低;
(4)品种、折算率、市值均相同的按前一交易日证券收盘时涨跌幅从高到低。
(二) 卖出证券时,价格策略为市价委托。
(三) 融资平仓:首先采用直接还款的方式,直接还款后仍不足的,剩余部分采用卖券还款的方式。
(四) 融券平仓:首先采用直接还券的方式,直接还券后仍不足的,剩余部分采用买券还券的方式。采用买券还券方式的,首先使用担保物中的现金买券还券,现金买券还券后仍不足的,剩余部分采用卖出担保物内证券后再买券还券的方式。
第四十五条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及其担保物的状况以及市场情况,选择乙方认为最有利于平仓成功或最有利于债权实现的平仓证券品种、数量、价格、顺序、时间等平仓策略,甲方对此均予认可,并无权就此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
第四十六条 当甲方达到强制平仓条件时,乙方有权选择全部强制平仓或者部分强制平
仓。
第四十七条 强制平仓期间,甲方自主委托卖出的价格高于乙方的卖出价格或买入价格
低于乙方的买入价格以致发生阻碍强制平仓情形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委托强制撤单。
第四十八条 若甲方担保物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或因市场流动性、减持规则等原因无法完成强制平仓,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普通账户采取限制资产转出、限制交易、强制卖出、扣划资金或证券等措施实现债权,仍不足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索。
第四十九条 乙方对甲方账户实施强制平仓后,乙方将平仓情况记入甲方信用记录,作为日后授信额度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信用记录,调整或限制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规模及权限。
第五十一条 甲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特定股东的,应自行履行关于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因乙方强制平仓产生的与信息披露义务相关的责任与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章 债务清偿
第五十二条 甲方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税费、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五十三条 甲方可以在约定的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时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也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
第五十四条 甲方从事融资交易的,可以选择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偿还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卖出证券所得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从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乙方融入的证券。
第五十五条 甲方偿还融资负债时,应按照融资“先发生先偿还”的原则逐笔偿还。第五十六条 甲方偿还融券负债时,同一证券多笔融券应按照“先发生先偿还”的原则
逐笔偿还。
第五十七条 甲方偿还全部融资融券债务后有剩余证券或资金的,在信用账户注销前,甲方应当申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划转到其相应银行账户。
第十一章 特殊事项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
(一)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特别处理的,乙方在该证券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
(二)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终止上市的,乙方在该证券发行人发布终止上市公告日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
(三) 若证券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乙方有权酌情确定此种情形下维持担保比例的计算方式。
(四)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长期停牌的,乙方将其折算率进行适当调整。
(五)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长期停牌的,按如下方式计算证券市值:证券市值=该证券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格×证券数量。
(六) 因证券交易所、乙方调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触发甲方达到强制平仓条件
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九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七) 可冲抵保证金证券单一担保证券市值占该证券总市值比重超过 40%低于 50%,分别将折算率调低 10 个百分点。可冲抵保证金证券单一担保证券市值占该证券总市值比重超过 50%,折算率统一调为 0。
第五十九条 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调整
(一) 当保证金比例调整时,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二) 当维持担保比例调整时,在实施调整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第六十条 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
(一) 当证券交易所、乙方将原标的证券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时,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二) 标的证券被实施特别处理的,乙方在该证券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在标的证券范围实施调整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三) 标的证券被终止上市的,乙方自该证券发行人做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在标的证券范围实施调整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四)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转板的,乙方自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在标的证券范围实施调整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对于(三)(四)条涉及的尚未了结的融券交易,乙方在 T 日(T 日为相关公告日)向甲方发出通知,甲方应在 T+1 日 15:00 前了结该笔融券负债。如果甲方未能在 T+1 日 15:00前了结该笔融券负债,乙方将从 T+2 日起执行强制平仓。如遇特殊情况,甲方无法了结融券负债或乙方无法执行强制平仓,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以现金偿还方式了结融券负债,原则上偿还金额以该笔融券负债发生日实际成交金额为准。
第六十一条 乙方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不再接受甲方提交的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交易指令,甲方应了结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乙方将了结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甲方的债权后,将剩余证券划转到甲方的普通证券账户,并协助国家有权机关执行。乙方根据国家有权机关的通知或者其他法律文件可自行决定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甲方的债权的处置方式。乙方无须承担根据国家有权机关的通知或者其他法律文件处置担保物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
第六十三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赠与情形下,相关权利人应持有效法律文书向乙方申请了结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了结融资融券交易、乙方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甲方的债权后有剩余证券或资金的,乙方将剩余证券划转到甲方普通证券账户,并协助相关权利人办理有关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赠与手续。
第十二章 权益处理
第六十四条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所产生的权益
(一)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按“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乙方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并按照甲方意见办理;甲方未表示意见的,乙方不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包括: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投票表决、请求法院撤销权、知情权、查账权、召开和主持股东大会权、请求回购权、以股东名义起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1、 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如甲方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应当向乙方书面提出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要求。
当甲方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乙方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证券发行人书面提交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请求。
2、 向证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提案: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如甲方认为有必要在证券持有人会议上提出临时提案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书面提出临时提案。
当甲方的临时提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乙方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证券发行人书面提交临时提案。
3、 投票表决: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证券涉及投票权的,甲方应关注上市公司公告,有意愿参加所持证券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按如下方式行使表决权:
(1)证券持有人会议(如股东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债权人会议等,下同)提供网络投票
甲方需要乙方代为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网络投票的,应在股权登记日之前与乙方所属分支机构联系并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应在书面申请中表明对证券发行人行使权利的意愿,该意愿分为“赞成”、“反对”或“弃权”。乙方接纳书面申请后,乙方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分类投票,也可以直接前往证券持有人会议现场进行分类投票。
(2)证券持有人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且不提供网络投票
甲方需要现场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在股权登记日之前与乙方所属分支机构联系并提出书面申请。乙方接纳申请后,乙方将提供授权委托书表明乙方授权甲方仅代表甲方所持股份数量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甲方可持此授权委托书自行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乙方不提供代甲方现场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服务。
甲方与上市公司审议项目存在关联关系的,在进行投票表决时,甲方应该主动回避。甲方未按要求回避相关投票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将此次行为记入甲方违约记录。乙方发现甲方与上市公司审议项目存在关联关系的,乙方有权拒绝按甲方意见进行投票。乙方对甲方与上市公司审议项目关联关系的审查,不能免除甲方主动回避的义务。
(二) 证券发行人如以证券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三) 证券发行人如以现金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资金划入“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乙方应当在资金到账后,通知存管银行对甲方信用资金
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四)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增发新股或发行权证、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等情形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证券余额计增相关配股权或优先认购权,甲方根据本人意愿在有效期内发出认购申请,认购证券自动记入甲方信用证券账户。
第六十五条 融券交易所产生的权益
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股票红利或转增股份、向证券持有人配售股份、增发新股、发行权证、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
乙方拥有是否主张所借出证券的关于配股、增发、配售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权益的选择权利。如果乙方主张行使上述权益且补偿金额大于零,甲方应按照以下内容计算补偿金额:
(一) 甲方向乙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甲方应当向乙方补偿相应金额的现金红利。乙方在股权登记日日终清算后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予以扣收。如扣收不到或扣收不足,乙方将未扣收到的部分增记甲方负债,如负债逾期,所欠部分按照罚息率收取罚息。
(二) 甲方向乙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转增股份的,甲方应当向乙方补偿相应数量的证券。在股权登记日日终清算后由乙方在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直接增加相应融券负债。
(三) 甲方向乙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股的,甲方可在 T-1 日 15:00 前(T 日为股权登记日)了结相关的融券债务。甲方未在 T-1 日 15:00 前了结融券债务的,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数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补偿金额=融券数量×(配股登记日收盘价- 配股除权价格)
其中:配股除权价格取理论配股除权价格与配股除权日成交均价两者之间孰低。理论配股除权价格=(配股登记日收盘价+配股比例×配股价)/(1+配股比例)
乙方在股权登记日日终清算后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如扣收不到或扣收不足,乙方将未扣收到的部分增记甲方负债,如负债逾期,所欠部分按照罚息率收取罚息。。
(四) 甲方向乙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的,甲方可在 T-1日 15:00 前(T 日为股权登记日)了结相关的融券债务。甲方未在 T-1 日 15:00 前了结融券债务的,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数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补偿金额=融券数量对应可配售数量×⎛ 增发新股上市首日总成交金额-认购价格⎞
⎜ 增发新股上市首日总成交量 ⎟
⎝ ⎠
乙方在增发新股上市首日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如扣收不到或扣收不足,乙方将未扣收到的部分增记甲方负债,如负债逾期,所欠部分按照罚息率收取罚息。
(五) 甲方向乙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发行权证的,甲方可在 T-1
日 15:00 前(T 日为股权登记日)了结相关的融券债务。甲方未在 T-1 日 15:00 前了结融券债务的,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数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补偿金额=融券数量对应权证派发数量×⎛ 权证上市首日总成交金额-认购价格⎞
⎜ 权证上市首日总成交量 ⎟
⎝ ⎠
乙方在派发权证上市首日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如扣收不到或扣收不足,乙方将未扣收到的部分增记甲方负债,如负债逾期,所欠部分按照罚息率收取罚息。
(六) 甲方向乙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甲方可在 T-1 日 15:00 前(T 日为股权登记日)了结相关的融券债务。甲方未在 T-1 日 15:00 前了结融券债务的,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数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补偿金额=融券数量对应可认购数量×⎛ 债券上市首日总成交金额-认购价格⎞
⎜ 债券上市首日总成交量 ⎟
⎝ ⎠
乙方在债券上市首日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如扣收不到或扣收不足,乙方将未扣收到的部分增记甲方负债,如负债逾期,所欠部分按照罚息率收取罚息。
(七) 甲方向乙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发行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甲方可在 T-1 日 15:00 前(T 日为股权登记日)了结相关的融券债务。甲方未在 T-1 日 15: 00 前了结融券债务的,应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债券产生的补偿金额与所附权证产生的补偿金额之和。补偿数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补偿金额=补偿金额1+补偿金额2
补偿金额1=融券数量对应可认购数量× ⎛ 债券上市首日总成交金额-认购价格⎞
⎜ 债券上市首日总成交量 ⎟
⎝ ⎠
补偿金额2=融券数量对应权证派发数量×⎛ 权证上市首日总成交金额-认购价格⎞
⎜ 权证上市首日总成交量 ⎟
⎝ ⎠
乙方在债券和权证上市首日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扣除相应数额的现金。如扣收不到或扣收不足,乙方将未扣收到的部分增记甲方负债,如负债逾期,所欠部分按照罚息率收取罚息。
(八) 如果乙方主张行使上述融券交易所产生的权益,最终确定的补偿金额小于零,甲乙双方均不需要向对方支付补偿金额。
(九) 甲方在支付补偿金额前,乙方不接受甲方提出的信用账户销户申请。甲方补偿金额的偿还时间按本合同约定执行,不受融券债务到期限制。
第六十六条 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信息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上述事务由甲方承担办理责任。
第六十七条 要约收购
(一)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涉及要约收购情形时,甲方不得通过信用账户申报预受要
约。
(二) 甲方欲申报预受要约的,应当在取得乙方同意后,申报将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从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划转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300%。
(三) 甲方融入证券涉及要约收购的,该笔融券债务到期日提前至该证券的预受要约截止日前第五个交易日,甲方应在此前了结该笔融券交易,否则乙方可以对甲方执行强制平仓。
(四) 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定向发行、战略配售、预受要约、协议转让业务。
第十三章 通知与送达
第六十八条 除特别约定外,乙方可以邮寄、录音电话、手机短信息、电子邮件、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公告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向甲方发出通知。乙方按照上述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通知的,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各项通知义务,同时视为甲方对乙方所通知的内容已全部知悉。
(一) 乙方以邮寄方式通知的,寄出后 24 小时后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二) 以录音电话方式通知的,通话当时视为已经通知送达。如因甲方占线、关机、不接听、无法接通等情况,乙方无法通过电话通知甲方的,则乙方拨打过甲方所留电话号码,就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三) 以手机短信息方式通知的,短信成功发出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四) 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的,电子邮件成功发出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五) 以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公告发布信息的,公告发布后视为已经通知送达。
第六十九条 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签署页上留存有效联络方式。甲方提供的联络方式的真实、准确与甲方的利益密切相关,甲方承诺已如实提供。甲方提供的联络方式有变动的,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到乙方开户分支机构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乙方仍然以变动前的联络方式为有效联络方式,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十条 通知与送达的效力:
(一)双方同意甲方在乙方所预留的联络方式中的送达地址持续适用于双方融资融券业务的合同履行期间、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期间。
(二)双方或人民法院为融资融券业务的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按前述联络方式中的送达地址向对方邮寄、发送相关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收件人身份不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长期未自取、电子数据被退回、拒收等),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按前述邮寄地址直接送达文书时,若发生送达不成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无人签收、地址不详、地址搬迁、拒收等),可以采用留置或张贴文书的方式送达,以留置或张贴文书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七十一条 乙方通过融资融券系统为甲方提供对账服务,客户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热自助系统自助查询。如需以其他方式获取对账单的,甲方需至乙方柜台提出书面申请,乙方接受甲方申请后的下月开始按照约定方式向甲方提供对账单。
第七十二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单,应载明如下事项:
(一) 甲方授信额度与剩余可用授信额度。
(二) 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负债总额、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金额、担保证券市值、维持担保比例。
(三) 每笔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偿还期限,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成交价格、数量、金额。
第七十三条 甲方有义务随时关注本人账户情况及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发出的通知或公告。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合同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声明与保证条款,对方可以要求其立即改正;在合理期限内不改正,或者严重违反声明与保证条款的,对方有权提前了结债权债务并解除本合同。
第七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一方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利益及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其他可得利益损失、间接损失等。
第七十七条 当甲方发生高风险、违约等异常交易行为时,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信用评级进行调整。
第七十八条 当甲方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限制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提前终止甲方融资融券合同,提前终止合同不影响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了结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以及行使债权追索等权利:
(一) 甲方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二) 甲方被确定为市场禁止或限制进入。
(三) 甲方被确认为乙方的股东、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甲方未按规定提供真实材料。
(五) 甲方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行为,或被认定为不适于继续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等情形时。
第十五章 免责条款
第七十九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合同,免除其相应责任。
遭受上述情况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采取适当措施,以控制或减少上述情况的不利影响。
第八十条 甲方清楚知晓乙方关于营业部及员工的下述规定:(1)不得违规从事融资融券业务;(2)不得为投资者代客理财、违规代为操作;(3)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收益及保底收益;(5)不得向投资者私下吸收存款、证券,支付利息、费用;(5)不得向投资者提供担保;(6)不得私下代理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操作。如甲方接受了上述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均须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与乙方任何工作人员约定的全权委托或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之事项,均属违反本合同、乙方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约定
事项无效。由其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十一条 发生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免责情形时,主张免责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甲乙双方应积极协调,采取适当措施减少上述事项的影响。因上述免责事项造成甲方状态异常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状态及时进行调整。
第八十二条 乙方声明,乙方公布的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可能与乙方自营投资、资产管理业务的持仓证券存在重合,乙方的投资银行、证券投资咨询等其他业务也可能涉及该等证券。乙方公布、调整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并不构成对该等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或建议,甲方应当审慎独立决策。
第八十三条 乙方提供的行情、信息、数据等资料均来自专业机构,甲方根据该等资料进行交易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合同的补充、修改、终止
第八十四条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一)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署补充合同。协商不一致或未签署补充合同之前,仍按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本合同之补充合同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 甲乙双方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保证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甲方自行承担风险。含有约定保证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排除甲方自行承担风险等内容的合同条款均为无效。
(三)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合同内容时,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内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公告后立即生效。
(四) 除以上情形外,本合同如需修改或增补,例如乙方因自身业务规则调整或风险管理需要,乙方将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在乙方网站或乙方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自公告中确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双方无须再签署相关补充协议。甲方可对以上修改或增补内容在生效之日前向乙方临柜书面提出异议,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应立即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解除本合同。
第八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
(一) 发生以下情形,本合同终止:
1. 甲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 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3. 乙方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4. 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5. 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二) 出现以上情形时有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乙方将了结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甲方的债权。
第八十六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甲方信用账户记在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如甲方仍有未偿还债务的,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实行强制平仓,收回对甲方的全部债权,并将甲方偿还乙方债务后的剩余证券转至甲方的普通证券账户
后,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在此种情形下,乙方无需提前通知甲方。
第十七章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第八十七条 法律适用
(一)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本合同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被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八十八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八十九条 乙方有权对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甲乙双方的有关沟通内容以必要的形式进行记录,并以该等记录作为双方履约情况的证据直接使用。
第九十条 本合同终止后,本章的约定仍然有效。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生效前所作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合同各方口头或书面确认, 均以本合同相关条款为准。
第九十二条 甲乙双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申请材料、业务办理凭证或单据、数据电文等、乙方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修订版本(甲方自行通过乙方公司网站下载)以及《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共同构成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十三条 单笔融资融券交易的法律文件均由本合同、《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有关申请材料、业务办理凭证或单据、数据电文等组成,甲乙双方须同时受其约束。
第九十四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所涉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本合同及其附件未约定的与证券委托交易相关的事项,适用甲乙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第九十五条 甲乙双方及存管银行签署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的内容与本合同及其附件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内容为准。
第九十六条 甲乙双方对于在本合同签署、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相关信息(已公开的除外)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为止。本合同终止后,本条约定仍然有效。
第九十七条 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第九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当甲方为自然人时,合同应由甲方本人签署;当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时,应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
盖甲方公章。乙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及经办人签署,并盖章。
第九十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本合同到期日的壹个月前,双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到期终止本合同或者重新签订本合同;双方均未发出通知的,本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壹年;以此类推。
(转下页签署页)
合同签署页
(一) 投资者(甲方填写)个人投资者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机构投资者
机构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二) 授信额度(由乙方填写)
授信额度 | 大写 | 人民币 元整 |
小写 | ¥ |
(三) 融资年利率、融券年费率、日罚息率(由乙方填写)
融资年利率 | % | 融券年费率 | % | 日罚息率 | ‰ |
上述利(费)率均按以下公式换算:日利(费)率=年利(费)率/360。乙方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 年期 LPR)对融资年利率与融券年费率予以调整。
甲方签字(个人投资者):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机构投资者):甲方公章(机构投资者):
签署日期:
乙方盖章:
乙方授权代理人(经办人)签字: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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