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最後可行日期,我們尚未就特殊目的收購公司併購交易選定或接洽任何特定的特殊目的收購公司併購目標,亦未就特殊目的收購公司併購交易進行任何實質性討論或達成任何具約 束力的協議。上市規則要求我們須於[編纂]起計24個月內就特殊目的收購公司併購交易作出公告,且須於[編纂]起計36個月內完成一項特殊目的收購公司併購交易。經A類 股份持有人通過普通決議案投票(其中發起人及其緊密聯繫人須放棄投票)並經聯交所批准後,該等期限可延長最多六個月。倘延長期限,則必須在延長的期限內宣佈或完成(如適 用)特殊目的收購公司併購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