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安久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基金发起人: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金管理人: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交 通 银 行
目 录
一、前 言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三、基金的基本情况四、基金的沿革
五、基金的上市和交易安排六、基金的托管
七、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八、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租用
九、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十、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十二、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十三、基金持有人大会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十五、基金资产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二十二、基金的扩募、续期或转型二十三、违约责任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二十五、基金契约的效力
二十六、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二十七、其他事项
二十八、契约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一、前 言
(一)订立《安久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安久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或“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安久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有关本基金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 000 x新上海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杜建国
成立时间:1998 年 6 月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 1998 年 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 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 000 x新上海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杜建国
成立时间:1998 年 6 月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 1998 年 20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 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名称:交通银行
注册地址: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171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安久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在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可转型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积极成长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积极应用新技术的上市公司。在传统产业中,如果公司能通过积极应用新技术提高生产效率,本基金也将择机投资。
(四)基金单位总份额:20000 . 002 万份基金单位(上市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进行扩募)
(五)基金单位每份面值为人民币 1 . 00 元
(六)存续期限:
安久基金由原四川国信投资基金清理规范而成。
本基金上市后,可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续期,经批准后,本基金的存续期将由 8 年调整为 10 年,并同时续期 5 年。即基金存续期为自 1992 年 8 月 31 日至 2007 年 8 月 30 日。
四、基金的沿革
本基金由原四川国信投资基金清理规范而成,遵照中国证监会要求,经规范重组后,更名为“安久证券投资基金”,并转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基金管理人更换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更换为交通银行。
四川国信投资基金历史沿革
四川国信投资基金原名长江信托受益证券,是 1992 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分行人行金管(1992)153 号文批准,于 1992 年 8 月 31 日由四川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起设立,共 5500 万份基金单位,存续期 8 年,实际发行 4500 万份基金单位,发行结束后按批文规定在四川省证券交易中心上柜交易,尚余 1000 万基金单位拟作为发起人认购持有。
1997 年 10 月 20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川人行非银[ 1997] 170 号批准,四川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长信受益证券 1997 年 9 月 30 日在四川证券交易中心的收盘价
1.10 元/份的价格购入” 长信受益证券”基金发行额度 5500 万元基金单位中尚剩下的
1000 万元基金单位,作为发起人持有,并由四川证券交易中心办理托管锁定,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基金管理人为四川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和股票,有部分资金进行了实业投资。
1998 年 11 月 27 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35 号文精神,征得四川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同意,四川证券交易中心与四川省国际信托公司发布四川国信投资基金停止交易的公告,并于 1998 年 12 月 7 日正式停牌。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9]28 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的精神,本基金的原发起人和原管理人开始本基金的清理规范工作.
四川国信投资基金自设立以来,年均分红率为 15%。
五、基金的上市和交易安排
本基金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将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基金上市后,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六、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安久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积极成长型基金,本基金投资于积极应用新技术的上市公司。新技术包括信息科学技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新材料科学技术和环境科学技术、生命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技术。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孕育着一场新的产业革命。据有关统计预测, 20 世纪的科技发现和发明超过此前人类科技发现和发明之和,21 世纪头十年的科技发
现和发明将超过 20 世纪的总和。随着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航天和海洋开发
技术的加速发展,相关新兴产业将逐步形成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既大力发展新技术产业,又重视以新技术改造农业、传统工业和服务业,使实物经济与虚拟经济相辅相成、协调发展。在传统产业中,如果公司能通过积极应用新技术提高生产效率,本基金也将择机投资。
当然,新技术广阔的发展前景并不意味着对该方向的投资没有风险。本基金将通过努力提高自身综合决策能力来减少风险,同时也通过分散投资来减少风险。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基本投资原则和方向,规定仓位比例,审定重要投资项目。
公司研究部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提出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经理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在公司研究力量的支持下,结合自身判断,作出具体投资决策和操作。
(四) 投资组合
1、由于本基金由《暂行办法》颁布前的老基金规范后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资产存在一段调整期,调整期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调整期结束后,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 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投资组合原则
全面考虑组合的收益性,风险性和流动性,着眼于长期资本增值。
(五)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仅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9、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0、 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本基金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租用
(一)本基金的管理人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
(1)证券经营机构财务状况良好,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2)有良好的内控制度,在业内有良好的声誉
(3)有较强的研究能力,能及时、全面、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高质量的关于宏观、行业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服务;有很强的行业分析能力,能根据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
模型的能力。
(二)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席位使用期限及更换方式
席位的使用期限暂定为半年,所选席位仅供基金交易专用。基金管理人将对各证券经营机构的研究服务质量定期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分配在各家席位上的交易量挂钩。 对于达到有关标准的证券经营机构将继续保留,并在交易量的分配上采取适当的倾斜政策;席位的使用期限到期后,对于不能达到有关标准的券商则将退出基金管理人的选择名单,基金管理人将重新选择其它经营稳健、研究能力强、信息服务质量高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席位。若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其他信息服务不符合要求,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中止租用其交易席位。
(四)席位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九、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按基金发起人协议书约定及有关规定持有基金单位;
2、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3、取得基金收益;
4、依法转让基金单位;
5、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6、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基金上市公告书;
2、在基金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
3、遵守基金契约;
4、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1)获得本基金的管理费;
3、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4、在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非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的任何规定、或者基金管理人故意不履行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
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安久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1、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2、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3、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6、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根据本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除非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的任何规定、或者基金托管人故意不履行本基金契约所规定的任何义务,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所发生的或遭致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5、在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帐户、银行帐户等基金资产帐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根据管理人的要求保管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4、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7、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持有人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依法转让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提前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基金的再次扩募与再次续期(基金的首次扩募与首次续期在经过原持有人大会通过以后,首次扩募与首次续期不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
6、基金的转型(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变为契约型开放式);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调低基金管理人报酬及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即可公告。
(二)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持有人大会;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书面委托的基金发起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 10 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权利登记日;
4、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四( )出席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2、书面开会。如采取书面开会的方式,召集人应事先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书面开会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扩募、续期或转型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现场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在书面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1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更换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
3、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 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 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三)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联系单位在获得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五、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本基金以“安久证券投资基金专户”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帐户和基金专用证券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帐户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日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市场平均价为准,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平均价计算;
2、上市债券成本以不含息价格计价,其估值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市场平均价扣除所含利息后的净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净价计算,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在债券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未上市的首次发行的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未上市的增发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场平均价估值;
4、配股估值从配股除权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场平均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计算;
5、未上市债券成本以不含息价格计价,估值按不含息成本计算,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在债券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6、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7、派发的股息红利以除息日的实际获得额计算;
8、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规定确定资产价值时,基金管理人依照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估值。
(四)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或其他加密电子通讯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年费;
4、基金交易佣金;
5、基金证管费、印花税;
6、基金登记过户费;
7、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8、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9、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
10、自动扣款的银行手续费、服务费;
11、基金持有人名册服务月费;
12、基金分红手续费;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 5%
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1 . 5%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成立三个月后,如持有现金比例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超过部分不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1 . 5%÷当年天数,其中,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超过规定比例现金后的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 . 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 . 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基金托管费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中所述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及本基金持有人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五)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费,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已实现的价差;
2、基金投资已获取的股息红利、债券利息;
3、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或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每年分配一次,管理人应在基金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并于 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方案的实施;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当年可分配收益的 90%,其具体分配数额及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可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基金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托管人(或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二)基金的定期报告
基金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投资组合公告等。
1、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基金中期
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 60 日内公告,同时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基金年度报告与中期报告按中国证监会要求编制,并反映基金在报告期间所有重大事项。
2、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本基金资产净值每周公告一次,在每次公告截止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计划分配收益确定后,基金资产净值应扣除此部分;在基金收益未经审计之前同时公告未扣除与拟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两项基金资产净值,收益经审计后仅公告已扣除计划分配收益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基金投资组合每季度公告一次,在每次公告截止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三)基金的临时报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暂行办法》等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变动;
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 30%;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基金提前终止;
9、基金扩募、续期或转型;
10、其他重大事项。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等公告文本存放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免费查阅,亦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基金封闭期满,未被批准续期或转型的;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编制基金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理并确定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的扩募、续期或转型
(一)基金的扩募或续期
本基金如果进行扩募或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年收益率高于全国证券投资基金平均收益率;
2、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续期(基金的首次扩募与首次续期在经过原持有人大会通过以后,首次扩募与首次续期不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管理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扩募或在基金存续期届满时申请基金的续期,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基金的转型
基金的转型是指本基金由契约型封闭式转变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的转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具备管理(托管)开放式基金所必须的人才、技
术、设施等必要条件;
2、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基金的转型;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基金在具备上述条件后,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存续期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的转型,该申请由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应向其他方当事人支付违约赔偿,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就超过部分进行赔偿。
在发生一方或几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契约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基金契约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基金管理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五、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各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自移交基准日起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自本基金契约生效之日起,原基金契约自动失效。
(二)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四份,除报中国证监会一份外,基金双方发起人各持一份,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办公场所查阅,但
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六、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契约当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3、基金契约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基金:
(1)基金封闭期满又未被批准续期或转型;
(2)基金经批准提前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2、基金契约的终止
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契约方能终止。
二十七、其他事项
(一)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作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本基金契约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各方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三)本基金契约所指的基金移交基准日为基金清理规范后的移交验资日,该验资日由安久证券投资基金原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任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共同确定。
二十八、契约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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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
签订日:年 月 日
交通银行
法定代表人:签订地:
签订日: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