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莫科技主营锂电池正极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其正极材料的出货量位居国内前列,巴莫科技与国内外诸多知名电池企业诸如 LG 化学、三星、比亚迪、ATL、CATL 等大型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是行业内正极材料的领先生产厂商之一,信誉优良,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根据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于 2019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威华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7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署概况
鉴于天津巴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莫科技”)在三元材料等领 域有着完整和前瞻的布局,并具有领先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能力,对锂盐原料需 求量巨大;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四川致远 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锂业”)在碳酸锂、氢氧化锂等锂盐生产领域拥 有成熟的团队以及丰富的研发及生产经验。为推动双方在新能源材料产业的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公司与巴莫科技就锂盐业务合作事宜于 2019 年 6 月 15 日签署了
《战略合作协议书》。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巴莫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天津巴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xxx
3、住所:xxxxxxxxxxxxxxx(xx)海泰大道 8 号
4、注册资本:14,368.1556 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研制、开发、生产高科技电池材料产品;与信息产业配套的电源产品及相关材料、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批发兼零售;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巴莫科技与公司及致远锂业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及致远锂业均未与巴莫科技发生过类似业务的交易。
巴莫科技主营锂电池正极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是国家xx技术企业,产品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其正极材料的出货量位居国内前列,巴莫科技与国内外诸多知名电池企业诸如 LG 化学、三星、比亚迪、ATL、CATL 等大型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是行业内正极材料的领先生产厂商之一,信誉优良,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根据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于 2019
年 4 月 20 日披露的公告,华友钴业拟发行股份收购巴莫科技 100%股权。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天津巴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或其指定的子公司)拟于 2019 至 2024 年期间,根据乙方产能建设规划情况,向乙方(或其指定的子公司)采购碳酸锂和氢氧化锂等锂盐,预计 2019 年度至 2024 年度每年采购量分别为 300 吨、10,000 吨、10,000 吨、18,000吨、21,000 吨、25,000 吨。在上述年度总的采购规模内,采购计划以及采购产品的结构,由双方于每季度协商确定。
2、乙方承诺将以战略客户优惠价格向甲方供应产品,且该价格不高于同等级产品销售给其他客户的价格。
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对产品进行包装、标识,并负责将产品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4、结算方式由甲乙双方在具体的采购协议中另行约定。
5、如一方出现违约,则对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说明违约的 性质以及范围,并且要求违约方在通知中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自费予以补救;如果 违约方未在补救期内予以补救,则受损害方还可就违约引起的直接损失提出索赔。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有何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担因本合同的履行或不履 行而造成的收入或利润丧失、商誉丧失或任何间接或后果性损失的赔偿责任。
6、因本协议的解释、履行等产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原告住所地有管辖权法院管辖。
7、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双方有权批准机构批准之后即生效。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协议的签署,体现了行业内领先的正极材料生产厂商对公司及致远
锂业团队管理能力、技术水平与产品品质的认可,有利于公司锂盐业务的拓展。本协议的顺利履行,将对公司 2019-2024 年的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公司现有资金、人员、技术及预计产能投放进度具备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3、巴莫科技与公司及致远锂业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协议的履行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协议而对其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x协议为双方的战略性合作协议,所涉及采购产品数量为意向性供货数量,双方应以实际签订的供货合同或订单数量及金额为准,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情况说明
后续公司将根据协议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