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10
一、保险对象及标的
1.流转合同的专用渔塘渔业养殖业主(其中,专用渔塘是与农业灌溉等农用塘相区别,以渔业养殖为唯一功能的淡水鱼养殖池塘,常指饲养草鱼、花白鲢、鲤鱼、鲫鱼等。其放养鱼苗规格、养殖密度、各层鱼类比例、常年蓄水深度、排灌设施等,均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其他经济鱼类可参照执行。
2.养殖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养殖水源方便,水质良好,水量充足,集中成片养殖面积在10亩以上;采取流水养殖方式的,可按1亩流水面积折算成10亩池塘面积进行参保。
3.养殖设施配套完善:按标准配增氧设备、进排水、电力设施完善、配有备用电源;
4.管理规范,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三项”记录完整、真实。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所养殖的鱼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二、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一)保险责任。
1.疾病:因疾病造成养殖水产品死亡的;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造成鱼塘漫堤或垮塌致鱼逃跑和鱼死亡;旱灾造成缺氧或缺水导致鱼死亡(需提供区县级以上气象部门的灾害记录、报告或公布的灾害信息书面证明)。
(二)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用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战争等军事行动;核辐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防病治病施药过量,或过量投放饵料引起中毒;哄抢、窃捞、投毒、塘水污染,政府命令下的蓄洪、泄洪、防汛抢险、排渍排涝行为,以及供电部门的停电致使增氧机、供(排)水系统无法正常工作导致发生在养鱼逃逸和死亡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政策标准
1.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标准。渔业物化成本包括:鱼(种)苗、鱼药、饲料等供氧抽水设施投入费用。结合我县淡水鱼养殖直接物化成本,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在全县范围内约定专用渔塘亩产量1000公斤,暂定淡水渔业养殖保险的保险金额为4000元/亩,保险费率5%,保险费为200元/亩(县财政承担70%,养殖业主承担30%)。特殊经济鱼类超过4000元/亩的部分可由投保对象与承办机构协议商业附加险。
2.保险期限。本保险责任期限为一年,自投保保单正式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时间满一年时间止。
3.保险规模。以农业、财政部门每年核定为准。
四、保险理赔
每口塘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投保面积×死亡损失率
死亡损失率计算:在保险有效期内,塘鱼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而造成塘鱼死亡的损失率(需由本地渔业管理部门出具疾病鉴定证明)计算如下:
死亡损失率=死亡损失的鱼重量/约定的鱼的亩产重量
1、疾病等造成死亡赔偿起赔线
(1)投保养殖水面面积在10亩(含)——50亩(不含)内,起赔线为单塘亩死亡损失率达5%(含)以上。
(2)投保养殖水面面积在50亩(含)——100亩(不含)内,起赔线为单塘亩死亡损失率达3%(含)以上。
(3)投保养殖水面面积在100亩(含)以上,起赔线为单塘亩死亡损失率达2%(含)以上。
2、自然灾害赔偿
(1)发生洪灾致使鱼塘池水漫堤2小时以内,损失赔偿为鱼塘存鱼量的30%;发生洪灾致使鱼塘池水漫堤2小时以上至10小时内,损失赔偿为鱼塘存鱼量的50%;发生洪灾致使鱼塘池水漫堤10小时以上,损失赔偿为鱼塘存鱼量的80%。如保险鱼漫逃至属于同一被保险人所有、承包或管理的鱼塘,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鱼塘存鱼量为本方案约定的鱼亩产量减去已销售鱼产量。如已销售鱼产量超过本方案约定鱼亩产量后所产生的损失,保险机构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发生鱼塘堤坝垮塌深度达鱼塘正常蓄水深度的三分之一,损失赔偿为鱼塘存鱼量的30%;发生鱼塘堤坝垮塌深度达鱼塘正常蓄水深度的三分之一以上,损失赔偿为鱼塘存鱼量的50%;发生鱼塘堤坝垮塌至鱼塘坝底,则损失赔偿为鱼塘存鱼量的80%。如同时发生漫堤和堤坝垮塌,所造成的损失以赔付高者为准(鱼塘存鱼量为本方案约定的鱼亩产量减去已销售鱼产量)。
理赔时,每亩渔塘累计赔偿金额以不超过约定每亩保险金额为限。
五、其他
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承保机构向银保监机构备案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