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为建立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进一步推动生命科学创新人才国际化培养,特建立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CDTP),并设立联合学术会议、访问学者计划、短期卓越 学者计划等交流合作机制。双方一致认可本协议以下条款。
浙江大学生命科学研究院与剑桥大学格登研究所生命科学领域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浙江大学生命科学研究院乙方:剑桥大学格登研究所
甲乙双方为建立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进一步推动生命科学创新人才国际化培养,特建立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CDTP),并设立联合学术会议、访问学者计划、短期卓越学者计划等交流合作机制。双方一致认可本协议以下条款。
1. 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概况
1) 甲乙双方均为生命科学领域具有世界前沿水平的独立研究所,具有相近的研究方向和互补的学科优势。为了培养具有卓越的创新能力和全球化视野的青年研究人才,双方合作建立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
2) 年度选派总规模:各方每学年选派的联合培养博士生不超过 5 名。
3) 留学期限:12 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生将按照以下条款规定在接收方合作实验室开展合作课题的研究。根据课题实际需要,可申请适当延长留学时间,由双方主管部门批准,但总时长不超过 24 个月。
4)学籍和学位:在留学期间,联合培养博士生须为在派出学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在接收方持访问学生身份,不得申请接收方的学位。在满足相关要求的条件下,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学位由派出学校颁发。本项目不额外授予联合学位。
2. 选拔和录取
1) 候选人应为甲方或乙方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博士生,在正式成为联合培养项目候选人之前须在派出方注册学习满一年。
2) 英语能力要求。候选人应熟练掌握英语,非英语母语申请人应提供申请截止日两年内的有效英语考试成绩:雅思总成绩不低于 6.5,或 TOFEL总成绩不低于 90。(其中雅思口语得分不少于 6.5,其他部分不少于 5.5;托福口语得分不少于 20,其他部分不少于 18。)
3) 候选人由甲乙双方至少各一名导师组成的导师组提名。派出方应组成遴
选委员会对候选人学术水平、英语能力、个人积极性等方面进行面试考察,并提名不超过十(10)名候选人。
4) 接收方应组成录取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面试,每学年依据面试成绩录取不超过五(5)名学生。
5) 候选人应按申请说明提供个人xx、语言能力测试证明等各项证明文件,并允许双方委员会对材料进行核查。
6) 申请应在每年 10 月递交,当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录取,第二年内派出。
3. 培养方案
1) 甲乙双方 PI 在充分交流的基础上构思合作研究课题,并组成导师组。导师组双方 PI 确认如提名的候选人被录取,将按时派出/接收学生开展合作研究,并形成有效的联合指导机制,对学生给予充分的支持和指导。导师组对指导学生开展合作研究负首要责任。每位合作导师都有责任确保导师知晓学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参与的所有科研活动。
2) 根据合作项目协议,赴乙方访学的联合培养学生应在项目开始前签署并递交附表 1 所列的《学生访学协议》。
3) 参与本项目的联合培养博士生仍须遵照派出学校对于修业年限和学位申请的要求。在对方单位交流期间,学生以开展合作课题研究为主,每半年应提交一份研究进展汇报。交流结束后应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并进行口头汇报。
4) 联合培养博士生可以旁听接收方开设的课程,但须经任课教师许可,且不能正式注册或获得正式学分。上课不应干扰合作研究。
5) 参与项目的学生完成交流并考核合格后,将获得由浙江大学生命科学研究院与剑桥大学格登研究所共同颁发的博士生联合培养项目证书。
6) 中途退出联合培养项目必须经协议双方的主管部门批准。
4. 费用
1) 学费。联合培养期间,学生在派出学校注册,并向派出学校正常缴纳学费,接收学校不向其收取学费。
2) 研究相关费用。在派出期间,由接收联合培养学生的实验室负责提供开展研究所需经费。
3) 往返旅费和生活费。联合培养学生赴对方学习期间的旅费和生活费由学生自行承担。选派学生可申请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浙江大学创新型人才项目、the Company of Biologists 等第三方提供的资助。
4) 签证要求。接收学校应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指导,以便参与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获得签证。在项目开始之前,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必须持有正确的移民许可证。
5) 保险。协议双方不责任为学生提供医疗、住院、或个人财产保险。学生需要按照各学校的要求自行办理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
6) 延期费用。如联合培养博士生经批准延长交流时间,延长期间相关费用学生自理,双方积极协助学生获得第三方资助。
5. 双方权责
1) 双方同意在本项目开展期间,接收学校应为选派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及符合本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标准的必要资源,如实验场所、设备、材料等。
2) 接收方有义务为选派学生提供安全和规章制度方面的培训。
3) 接收学校应尽其所能帮助选派学生适应当地生活。接收学校将努力协助学生解决住宿问题,结果视具体情况而定。。
4) 甲乙双方及其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交换学生在本校交流期间的学习、生活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各自学校现行管理规定执行。
5) 选派学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及接收学校的校规。如有违纪行为,接收学校应及时通知派出方并有权终止该生继续在接收学校学习。
6) 选派学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如遇意外伤害,双方都应积极救助;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接收学校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派出学校。
7) 双方单位承诺,就双方合作项目发表任何公开声明(包括提供给媒体的信息或文章)之前须首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8)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在任何产品、推广、新闻稿、宣传册、目录、网站、广告、电子或其他宣传或通信方式中使用另一方的名称、商标、商品名称、徽标或其他标识。
9) 根据联合培养项目需要,双方将共享个人数据(由《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欧盟 GDPR)2016/679》、《英国数据保护法(2018)》和其他相关数据保护法律界定),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学生姓名、联系方式、简历等。双方将遵守其在所有相关数据保护法律下的义务。双方均为双方之间所有共享个人数据的控制人(如 GDPR 中定义的)。从乙方向甲方传输个人数据将根据不时修订和更新的《GDPR》第 46(2)(c)条中提及的标准数据保护条款或其他相关条例也将依据数据保护法律的要求加入本协议并由双方遵照执行。
6. 研究伦理和知识产权
1) 参与博士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无论在何处进行联合培养项目的研究,均需遵守双方的研究伦理和保护政策。如在相关政策上存在争议或分歧,双方将本着善意努力解决。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都将呈报给浙江大学生
命科学研究院院长和剑桥大学格登研究所所长。学术不端行为按照派出方相关规定和流程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意见通报给接收方。接收方保留对联合培养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审查并采取相关行动的权利。
2) 根据第 6.4 条(学位论文著作权的所有权),参加联合培养的学生单独或共同创造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将在他们开始访问接收学校之前以书面形式约定。甲方学生访问乙方,其知识产权归属将在《学生访问协议》中约定。乙方学生访问甲方,双方另行签订知识产权协议。如不违反其它协议,将依照派出学校的知识产权政策。
3) 学生就合作研究项目发表论文,双方合作导师均应为共同作者。合作导师的作者排名应根据实际指导工作量和贡献予以确定。
4) 学生拥有其学位论文的版权。
5) 如无其他书面通告,联合培养项目中的任何教学大纲、课程、文件及其他信息如果全部由协议中的一方独立创制,则盖房拥有上述内容的全部知识产权。上述材料为可供复制及另一方使用,但限于联合培养用途。
6) 所有背景知识产权(指在本协议生效日期之前由一方或参与学生开发、拥有或获得授权的,在本协议项下使用或提供的与CDTP 有关的任何知识产权仍属于原所有者;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任何一方的背景知识产权权利。
7. 实施计划
1) 协调。成立联合培养项目委员会,该委员会至少由双方研究生教育分管院长或其代表组成,对合作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协商,并监督选派和培养工作。
2) 联合学术会议。甲方和乙方积极创造条件,举办年度联合学术会议。会议由双方轮流主办,邀请双方师生参加,为共同探索高校科研和人才培养机制提供良好的机会,为未来的科研合作项目奠定基础。
3) 特邀学术报告。双方积极邀请对方教师开展学术报告,促进双方在重点领域的交流和合作,促进形成有合作意向的导师组。
4) 访问学者计划。双方各自依其校内流程积极选派访问学者到对方机构开展研究工作。双方均无义务提供访问学者的费用,包括来访期间生活费、往返旅费、保险费等。双方应为来访学者安排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5) 短期卓越学者计划。甲方引进乙方享有国际声望、学术造诣深厚的科学家作为短期卓越学者。短期卓越学者主要参与指导甲方青年教师的科研和职业发展,并参与甲方青年 PI 的学术评估,为甲方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甲方将提供优厚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8. 保密
1) 协议任意一方同意保护协议另一方向其披露的且另一方认为是机密的信息,且只能为已披露的目的使用该信息。双方应当确保其教职员工和学生知晓哪些信息是属于保密要求范围内的。
2) 为开展此项目,协议双方同意在必要范围内共享关于参与该项目的学生 的相关学术和其它信息。协议各方应对另一方提供的所有学生信息保密,并应仅用于与本项目有关的目的。未经提供信息的一方允许,该信息不 得向第三方披露。
9. 其他
1) 争议的解决。如在执行本协议方面有任何异议,由双方学校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否则,将由中国或英国管辖法律和管辖权解决。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3) 本协议自最后一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除非提前终止,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4) 经双方同意,本协议可以延期、修改或终止。任何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终止本协议,但应在拟终止日期之前至少六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如果另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且该违约行为不可弥补,或(如果该违约行为可以弥补)未能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对该违约 行为进行补救,则另一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如果本协议根据本条款终止,双方应履行其对当前参与项目的学生的义务。
5)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所有元件具有同等真实性。
10. 语言
x协议可采用其他语言进行翻译,但双方同意本英文版本是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正式协议。
11. 平等和多多元化
1)双方承诺执行本协议,在其所有实践和活动中发展、促进和支持平等和多元化。双方承认,乙方受《2010 年平权法案》(可能会不定期修订)约束,并接受其需要遵守剑桥平权政策的条款,该政策可在以下网址查看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qual-opportunities-policy(会不定期修订)。
2) 如派出学校书面通知接收学校参加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需要做出合理调整,接收学校将遵守并实施这些合理的调整,但派出学校应负责承担接收学校在遵守实施这些合理调整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接收学校应事先书面通知派出学校为遵守和实施这些合理调整而产生的费用,并在产生
这些费用之前获得派出学校批准。
12. 健康和安全责任
1)任何一方(“通知方”)在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时,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另一方(“被通知方”):
a.被通知方可能需要向其保险公司报告的任何事件,以便被通知方能够根据其保险政策提出索赔;
b.联合培养期间,被通知方可能需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的任何人身伤害或任何财产损失、损坏;
2)为免生疑问,须向被通知方报告的任何事件必须以当时可采取的最快方式报告,并且必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跟进,通知中应详细列明所有相关细节和当事方。
3)对于因通知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的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不 遵守健康和安全法规或法律禁止减免责任的任何其他行为作为或不作为,通知方应赔偿被通知方,但因被通知方的疏忽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责任 除外。
13. 责任限制
1) 根据第 13.3 条,除非适用法律禁止责任限制,任一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另一方任何间接的、偶然的、附带的财务或经济损失/损害负责,包括任何利润损失、业务损失、收入业务损失、机会损失、商誉损失、储蓄或预期储蓄损失或第三方就合同、侵权、过失、违反法定义务或其他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或以任何方式提出的索赔。此条件将在本协议终止或期满后继续有效。
2) 根据第 13.3 条,除适用法律禁止限制外,一方对任何索赔、损失、损害或费用的全部责任,包括合同侵权或其他方面的直接损失,以及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全部责任,应限于每一事件或一系列相关事件总金额不超过£50000(五万英镑)。
3)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限制或免任何一方在以下事项的责任:
a.违反条款 5.8(不使用品牌)、条款 5.9(数据保护)、条款 8(保密)或条款 12(健康和安全责任);
b.因疏忽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
c.任何欺诈行为或法律不能限制或排除的任何种类的其他责任。
14. 不可抗力
1) 如果某方因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之外的、不可预见的或可预见但无法避免的事件或情况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只要双方均尽力补救并恢复协议的执行,则任何一方均不违反协议,也不为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负责。
2) 如果任何事件或情况使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连续超过三十(30)天,则任何一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第 9.4 条的规定仍然适用。
浙江大学 剑桥大学
xxx Xxxxx Xxxxxxxx
生命科学研究院院长 格登研究所院长
时间: 2020 年 10 月 16 日 时间:2020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