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在中国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北京市东城区签署:
甲方: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亦简称“吉艾科技”)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xxxxxx 0 xx 0 xx 0 x 000 x
乙方: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兴证资xx众—吉艾科技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现场指挥部办公大楼一楼
本协议中,甲方和乙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统称为“双方”。
鉴于:
1、甲方系依法设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的股份公司(股票简称:吉艾科技,股票代码:300309),甲方拟向不超过五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2、xx科技已聘请xxxx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xx”)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3、乙方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资产管理公司,拟担任正在设立的兴证资
xx众—吉艾科技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该资产管理计划作为本次发行的合格投资者,具备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意愿和能力,被甲方和xxxx认定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乙方将根据有关资管合同的约定,以其受托管理并运用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4、甲、乙双方于 2015 年 5 月 31 日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以
下简称“原协议”),甲方同意乙方同意以现金 100,000,000 元认购吉艾科技本次
发行的 4,683,840 股股份,并按照甲方最终确认的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和时间缴纳认购总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明确本次发行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乙方承诺在吉艾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即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按照法定程序计入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内),乙方将确保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转让其所认购的吉艾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在上述锁定期内,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届时登记在其名下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股票;乙方不得配合或同意委托人转让届时登记在其名下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股票。
2、乙方应合理保证在吉艾科技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前,参与本次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资金将及时、足额募集到位。
3、除本协议另有定义外,本协议所使用的简称或名词与原协议中的简称或名词具有相同的含义。
4、原协议其他条款不变。
5、本协议作为原协议附件,在签署后成立,于原协议生效时生效。
6、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用于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