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 二零二二年七月八日 訂約方 : (i) 買方; 及 (ii) 賣方。 * 僅供識別 賣方為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 主要從事(i) 技術開發及推廣, 例如開發資源再生技術及推廣相關建築 管理服務; (ii) 銷售環保機器及設備以及電子產品;及(iii) 進口及出口有關技術及產品。根據本公司可得資料, 賣方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鞠方杰先生、李永民 先生及張輝國先生。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 知、盡悉及確信, 賣方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 第三方。 主體事項 :...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須予披露交易
收購設備
緒言
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八日( 交易時段後 ), 本公司一間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 作為買方)與賣方訂立設備購買協議, 據此, 買方同意收購而賣方同意出售十四(14)台沼氣發電機用於本集團主要業務之可再生能源業務分部營運, 總代價為人民幣64,400,000 元( 相當於約75,840,000 港元)。
上市規則涵義
由於有關收購事項之最高適用百分比率( 定義見上市規則)超過5 % 但低於25 % ,收購事項構成本公司一項須予披露交易, 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 章項下之申報及公告規定。
收購事項
於二零二二年七月八日, 買方( 本公司一間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與賣方就收購沼氣發電機訂立設備購買協議。
設備購買協議的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日期 | : | 二零二二年七月八日 |
訂約方 | : | (i) 買方; 及 (ii) 賣方。 |
* 僅供識別 |
賣方為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 主要從事(i) 技術 開發及推廣, 例如開發資源再生技術及推廣相關建築 | ||
管理服務; (ii) 銷售環保機器及設備以及電子產品;及(iii) 進口及出口有關技術及產品。根據本公司可得資料, 賣方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為xxxxx、xxx | ||
xx及xxx先生。據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 | ||
知、盡悉及確信, 賣方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 | ||
第三方。 | ||
主體事項 | : | 買方同意收購而賣方同意出售十四( 14 ) 台沼氣發電 機, 惟須受設備購買協議的條款及條件所規限。 |
代價 | : | 代價人民幣64,400,000 元( 相當於約75,840,000 港元 ), 包括增值稅、運輸成本、現場安裝成本以及調試及測 |
試成本將由買方於簽署設備購買協議後的四十五(45) 個營業日內支付予賣方。 | ||
該代價乃訂約方經考慮同類設備的市價後公平磋商而 | ||
釐定。董事( 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 設備購買協 | ||
議項下的代價屬公平合理, 並預計將由一間獨立融資 | ||
機構(「借款人」)的貸款融資撥付, 惟須受貸款協議的 | ||
條款及條件所規限。 | ||
根據貸款協議, 買方同意將其於設備購買協議中的全 | ||
部以及任何權利及權益轉讓予或以借款人為受益人, | ||
作為償還擔保金額( 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本金額、 應計 | ||
的所有利息及違約利息、執行成本及其他相關金額) | ||
的信貸支持及擔保。 | ||
交付日期 | : | 於簽署設備購買協議後, 所有沼氣發電機將於支付代 |
價後八(8) 個月內由賣方交付、安裝及測試予買方。 |
訂立設備購買協議的理由及裨益
x集團主要從事(i) 提供供水、污水處理及建設服務; (ii) 於中國開發及銷售可再生
能源; 及(iii) 物業投資及發展。
收購事項乃增加本集團在可再生能源業務分部能力的資本投資的一部分。擬收購的沼氣發電機將由本集團用於其業務營運。董事認為, 設備購買協議的條款屬正常商業條款, 並屬公平合理, 且收購事項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涵義
由於有關收購事項之最高適用百分比率( 定義見上市規則 )超過5 % 但低於25 % ,收購事項構成本公司之一項須予披露交易, 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 章項下之申報及公告規定。
釋義
於本公告內, 除非文義另有所指, 否則本公告所用下列詞語及詞彙具有以下涵
義:
「收購事項」 「董事會」 | 指 指 | 根據設備購買協議向賣方收購十四(14) 台沼氣發電機 董事會 |
「營業日」 | 指 | 星期六、星期日或中國法定假日以外的任何日子 |
「本公司」 | 指 | 中國水業集團有限公司, 一間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其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 市( 股份代號: 1129 ) |
「董事」 | 指 | x公司之董事 |
「設備購買協議」 | 指 | 買方與賣方就收購事項訂立日期為二零二二年七月八 日的設備購買協議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香港」 | 指 | xxxxxxxxx |
「xx」 | x | xx, xx法定貨幣 |
「獨立第三方」 | 指 |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盡悉及確信, 任何 |
人士或公司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並非本公司的關連人 | ||
士及根據上市規則為獨立於本公司及其關連人士的第 | ||
三方 |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貸款協議」 | 指 | 買方與一間獨立融資機構就本金額人民幣320,000,000 元的貸款延期訂立日期為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的貸 |
款協議 |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就本公告而言, 不包括香港、澳門 |
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 ||
「買方」 | 指 | 新中水( xx)xxxxxxxxxx, xxxxxx |
法律註冊成立的公司及本公司的間接非全資附屬公司 |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 中國法定貨幣 |
「股份」 | 指 | x公司每股面值0.01 港元之普通股 |
「股東」 | 指 | 已發行股份之不時持有人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賣方」 | 指 | 北京宜升環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一間根據中國法律 |
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 ||
「% 」 | 指 | 百分比 |
就本公告而言, 除非另有所指, 否則將人民幣兌換為港元乃按概約匯率人民幣 1.0000 元兌1.1776 港元計算。該匯率僅供說明之用( 如適用), 並不構成任何金額已經或可能已經按該匯率或按任何其他匯率或以任何方式換算的聲明。
承董事會命
中國水業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兼執行董事
xxx先生
香港, 二零二二年七月八日
於本公告日期, 董事會包括xxx先生( 主席 )、xxxxx、xxxxx及xxxxx( 均為執行董事 ); 及xxxxx、xxxxx及丘娜女士( 均為獨立非執行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