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九
爲進一步提高內地①與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根據:
2003 年 10 月 17 日簽署的《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
2004 年 10 月 29 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
2005 年 10 月 21 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二》;
2006 年 6 月 26 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三》;
2007 年 7 月 2 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四》;
2008 年 7 月 30 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五》;
2009 年 5 月 11 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六》;
2010 年 5 月 28 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七》;
2011 年 12 月 14 日簽署的《〈安排〉補充協議八》;
雙方决定,就內地在服務貿易領域對澳門擴大開放及加强金融合作簽署本協議。
① 《安排》中,內地係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部關稅領土。
一、服務貿易
(一)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內地在《安排》、《〈安排〉補充協議》、《〈安排〉補充協議二》、《〈安排〉補充協議三》、
《〈安排〉補充協議四》、《〈安排〉補充協議五》、《〈安排〉補充協議六》、《〈安排〉補充協議七》和《〈安排〉補充協議八》開放服務貿易承諾的基礎上,在法律、會計、建築、醫療、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技術檢驗和分析、人員提供與安排、印刷、會展、其他商業服務、電信、視聽、分銷、環境、銀行、證券、社會服務、旅遊、文娛、個體工商戶等 20 個領域進一步放寬市場准入的條件,新增加教育和鐵路運輸領域的開放措施。具體內容載於本協議附件。
(二)本協議附件是《安排》附件 4 表 1《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安排〉補充協議》附件 3《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安排〉補充協議二》附件 2《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二》、《〈安排〉補充協議三》附件《內地向澳
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三》、《〈安排〉補
充協議四》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四》、《〈安排〉補充協議五》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五》、《〈安排〉補充協議六》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六》、《〈安排〉補充協議七》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七》和《〈安排〉補充協議八》附件《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八》的補充和修正。與前九者條款産生抵觸時,以本協議附件爲準。
(三)本協議附件中的“服務提供者”,應符合《安排》附件 5《關於“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有關規定。
二、金融合作
(一)積極研究降低澳門金融機構申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的有關資質要求,爲澳門有關長期資金投資內地資本市場提供便利。
(二)支持符合條件的澳門金融機構在內地設立合資證
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
三、附件
x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四、生效
x協議自雙方代表正式簽署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
本協議於二○一二年七月二日在澳門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副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財政司司長